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人寿保险课程案例

人寿保险课程案例

人寿保险课程案例
人寿保险课程案例

保险课程案例

[案例1] 朱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4万元,为其私人轿车投保汽车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额为30万。半年后,朱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客车撞伤至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决,由客车负全部责任,定为20%残废,补偿残废补助金2000元,并赔付了轿车车损4.5万。朱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才是合理的?为什么?

[ 案例2]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何某的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5000元,不久,何某被汽车撞伤致残,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决,由汽车方负全部责任,负责医疗费1174元,并定为20%残废,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不久,何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医疗费用1169元,请问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自小青梅竹马的小夏与小邱一起离开农村去城市打工,1999年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为了使今后的生活有保障,小夏为小邱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并指定两人为受益人。投保后不久,小邱因车祸死亡,小夏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婚姻不合法拒绝给付保险金,请问该如何处理?

[案例4]张某未婚,1996年3月,其母为其投保了5 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了法定人3字。次年张某与陈女士结婚,1997年生养

一男孩。1998年6月,张某意外死亡,据核实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保险金10万。但在领取保险金时张母与陈女士发生了争议,请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5] 某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额为5000元,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因心肌梗塞死亡,薛某的父母早亡,又无配偶子女,于是家具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理由是单位支付保险费,事隔不久,薛某的养姐向家具厂追要保险金,被厂方拒绝,于是上诉法院。

[案例6] 某汽车队为全体司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5000元。车队负责人一手办理投保手续,并在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填写“车队”字样,司机罗某出车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支付了保险金,罗某妻子获悉后认为保险金应归她所有,于是发生纠纷。

[ 案例7] 张某由其单位集体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4000元,保费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张某指定其父为受益人,其母已病故,家中有妻子、儿女,还的一弟弟在农村,投保后半年,张触电身亡,他生前父母治病借用公款2000元,当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发现其父先于张某死亡了,于是在保险金给付上产生了纠纷。

单位认为:单位支付了保险费,张某又欠公款,保险金应给单位。

妻子认为:她是合法的保险金领取人。

弟弟认为;哥哥死亡后,他是父母唯一合法继承人,应继承父亲领取保险金。

请分析能领取保险金和不能领取保险金的理由。

[案例8]小女孩王珍,2岁时母亲去世后随外公在A城生活,生活费由其父亲承担。父亲再婚,她与父亲和继母B城生活。在王珍离开A 城幼儿园时,外公为她买了一份少儿平安险,指定他自己为受益人。不久,王珍溺水死亡,外公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但是保险公司以他对王珍不具备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付,双方引起纠纷。

[案例9]居民陆金龙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陆雄为受益人。2001年1月陆金龙因病去世,陆雄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此时陆金龙的女儿陆英也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理由是她有父亲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所有”,于是保险金的给付产生了纠纷,请问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10]张先生在1998年7月8日购买保额10万元的终身寿险,年交保费2570元。2006年底因为搬家地址变更,没有收到保险公司2007、2008年的交费通知,直至2009年5月8号申请复效,但体检发现血压偏高,保险公司作出每年加费60元的复效决定。请问张先生需补交多少保费?

[案例11]李小姐2005年底投保一份保额20万的终身寿险。2008年底因为长期出差忘了及时交费。2009年3月发现保单已经失效。李小姐提交了复效申请的材料,并在指定医院作了体检,不料在体检后第2天因车祸死亡,请问保险公司对此是否赔偿?为什么?

[案例12]杨先生在2008年10月份投保了某公司的长期健康保险,年交保费1800元,交费20年。2009年2月看中新推出的一款长期健康保险,提出退保的决定,即退回已交的1800元保费,但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退了100元保险费,请问为什么?

1、2002年2月20日,张某被王某驾驶的运货大卡车撞伤住院治疗,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经协商,王某赔偿了张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8000元。在事故发生前,张先生已向其保险公司投保了1万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为此,张某咨询,他获得了王某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1万元的保险金。答:如果损失确是保险事故所致,但事故是第三者的责任引起,根据法律应由第三者负责损失赔偿。保险人应按保险合同规定,先赔偿保险人损失,然后从保险人那里获得对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由于被第三者王某撞伤住院治疗,由此获得向王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同时,张某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他因被撞伤而入院,有向保险公司申请住院治疗保险金的权利。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张某在获得王某的赔偿后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吗?

根据损失赔偿原则,被保险人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所受到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但一般来说,损失赔偿原则只用于财产保险,因为财产保险的标的可用价值衡量,能客观地确定保险金额和损失金额,要确保被保险人所得赔偿不超过其损失是可行的。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难以用价值来衡量的,因此,损失赔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也允许得到多份保险金。并且如果被保险人因他人过错遭到损失,在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并不影响其再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

因此,即使张某已获得王某的赔偿,除非保险合同中有相反的规定,不影响他向保险公司行使赔偿请示权。

2、某单位于1996年4月为其全体职工投保了3年期定期人身保险,后又在1998年1月办理了集体退保手续。1998年6月,该单位一名职工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申请。原来,该职工已于1997年10月因患白血病不治身亡。

围绕能否给付,在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是受保险法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保险合同应自解除之时(即退保之时)起终止效力。但是,保险事故(指该职工因疾病死亡这一事件)发生在合同终止日期前,保险公司仍应履行合同存续期间的义务,保险公司应给付该笔死亡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保险合同已被解除,任何当事人或关系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已无法提供保险合同凭证,故保险公司无需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

围绕怎样给付,在保险公司内部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在知道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事实后,仍就全体被保险人的保单办理了退保手续(该险种条款中明确规定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于退保金所得是投保人,而死亡保

险金的所得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因此是投保人侵犯了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应向投保人而不是向保险公司主张其所应得的那部分保险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保是投保人的权利,而死亡保险金的受领是受益人的权益,既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就两者效力大小或先后问题有过规定,那就应以事实发生的时间的先后来确定哪种权益可以优先主张。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亡时间先于退保时间,受益人有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保险公司也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同时根据该保单条款规定,给付死亡保险金后保险合同责任即止,故保险公司在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同时,应向投保人追回其不应得的那部分退保利益。

答:保险公司应承担赔付责任。因为投保人是1998年1月办理退保手续,而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发生在1997年10月,在退保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都属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虽然被保险人到1998年6月才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违背了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原则,但《保险法》第27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公司应该实施给付,并追回支付给投保人的退保金中针对原应承担的已死亡被保险人1996年4月至1998年1月的保险责任的保险费。只要在保险期间保险合同有效,投保人履行及时交费等义务,且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就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3、张某2000年12月18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限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问:

(1)财产损失10万元,保险人赔偿多少?为什么?

(2) 如果财产损失45万元,则保险人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如果财产损失10万,则赔偿10万。

分析:家庭财产保险实行第一损失赔偿方式,保险金额以内的损失全额赔付,此案中损失10万,但保额为40万,故赔偿10万元。

(2)如果损失45万,则赔偿40万。

分析:因为家庭财产保险实行第一损失赔偿方式,超过保险金额的以保额为限。虽然财产价值50万,但只赔偿40万。

4、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没有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说明理由。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1)李某的家人能领取2万元保险金。因本案中被保险人死于意外,而不是死于疾病,所以仅能获得2万元的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

(2)王某的10元赔偿金应归李某家人所有。因人身保险属给付性质,不存在额外获益的问题,所以李某的家人可同时获得保险金和致害方赔偿金。

5、2000年8月5日,某市居民刘某家失盗,盗窃分子盗走了其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案发后三个月,刘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到2001年5月8日,在该市公安局举办的被盗财物认领会上,刘某意外发现了自己失盗的摩托车,经邻居及所在派出所出具证明后,他又领回了这辆摩托车。但花费修理费3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刘某归还摩托车。保险公司这一要求合理吗?为什么?

答:合理,但应付修理费,根据损失补偿原则

6、1998年3月,冷某未婚,其母亲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为冷某投保5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填写了法定人三个字。次年冷某与张女士结婚,1999年生养一男孩。2000年6月,冷某因意外事故身故,保险金10万元,但在领取保险金时,冷母与张女士围绕谁有权领取保险金发生了争议。那么,你认为保险金应由谁来领取,为什么?

答:冷母,妻,子三人共领,根据人身保险受益人的规定

7、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业公司负担;但工业公司必须给贸易公司取得追加一辆小轿车的专控指标,否则,贸易公司不办理过户手续。”

某日,工业公司董事长李某因外出办事,贸易公司将该车派给其使用。李某驾该车发生事故,致使车毁人亡。贸易公司当日向公安局报了案,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查验了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就该车交通事故作出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事故由贸易公司负全部责任。随后,贸易公司多次要求赔付,均遭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贸易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此车转让给了工业公司,且未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答、本案涉及到保险合同的变更问题。关键在于投保的汽车是否发生了转让。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经营权发生转移或保险标的的用益权发生变动,或者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时候,投保人可能发生变更。此案中涉及债务关系发生变化的问题。贸易公司将该车转给工业公司,以清理债权债务。

(2)《保险法》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此案中的保险合同变更附有条件,贸易公司在该车保险期内虽与工业公司签订了转让该车的协议。但按照《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之规定,由于工业公司未取得追加小轿车的指标,转让该车的协议所附条件就没有成就,该协议没有生效,汽车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3)事实上,贸易公司也没有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事故发生时该汽车所有权仍在贸易公司手中。

综上,保险公司当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1998年3月17日,曾某填写了终身寿险投保单,并支付了首期保费。同年4月2日,曾某因意外事故不幸死亡,其家属凭借保费收据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曾某还没有进行体检,保险单亦尚未签发,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答、(1)保险关系的有效建立以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及交纳保费为前提。在投保程序上应该是要约——承诺——核保——缴费——出具保单。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约束力,通常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缴纳保费立即生效,当然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合同一经成立即告生效。

(2)《保险法》第57条规定:“合同规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已向曾某收取保费,视为已表示同意承保,即承诺成立。同时因为首期保费已缴,保险合同生效,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成立。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付责任。

(3)保险公司有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案例中保险公司采取先收保费,再核保,然后签发保单的方式开展保险业务,不符合正常的承保手续这种不规范的展业方式,其后果理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此案中,被保险人曾某是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体检与否及身体状况如何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不产生严重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保险公司应按约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

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答、合同的订立程序应该是:投保人投保(要约)——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承诺。《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合同的签订为起始日,生效则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为起始日,也可以由双方约定以合同的成立日为生效日。在本案例中,投保人于1997年8月30日签署投保书后,向保险人实施投保要约行为,保险人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和投保书后,于9月13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即要求被保险人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同时,业务员代表被保险人杨某接受了保险人的反要约,作出了承诺,并代被保险人交纳了加费的费用。一般说来,合同就会就此生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但是,保险合同应具有其主体和客体,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其中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保险合同的客体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此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订时已经死亡,也就是这个合同的客体不存在,保险合同无效。

综上,本案中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人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即保险费应该退还给投保人。

10、1999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1998年9月12日,刘某遭遇车祸身亡。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答、此案涉及受益人的变更问题

被保险人对受益人的变更不需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必须及时向保险人作出通知。《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此案中,王某最初指定的受益人为李某,虽然在与李某离婚并又与张某结婚后,办理了一份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是并未将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在这个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没有发生改变,依然为先前指定的李某。因此保险公司可以付给李某保险金。

11、被保险人聂某,男,55岁,退休工人,2003年11月7日在保险公司投保“99鸿福

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附加个人住院医疗保险10000元。第二年10月因“双眼视力下降”入院治疗,诊断为老年性白内障,医疗费用共计7920元。被保险人出院后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经调查该保户在投保前患有心肌梗塞史一年,未告知,保险公司认定不承担其保险责任,同时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不服,诉至法院。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拒赔正确。分析:此案中投保人带病投保,并且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属重要事实。

12、2001年12月,投保人王某将私有的一辆夏利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8万元和10万元,应缴保费3710元。当经办人出具保险单并向王某收取保费时,王称钱未带够,先付2000元,剩余部分下午送来。在征得经办人同意后,王某将保险单带走。

当天下午王某未履约前来补交保险费。经办人多次催收,王某一直借故拖欠。直至次年7月,王某的车辆不慎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10000元。王某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请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应予赔付。分析:此案中被保险人虽没有交付全额保费,但保险公司已经出立保险单,且没有作出其它约定,因此,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予赔付,但应从赔款中扣除未交的保险费。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的现状及对策毕业论文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的现状及对策 目录 引言 (1) 一、企业管理中的激励机制 (1) (一)激励机制的概念 (1) (二)现代企业管理中激励机制的现状 (2)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激励机制的运行状况 (2)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现行的激励机制 (2) 1、中国人寿实施股权激励营销员 (3) 2、建立了实绩主义招聘制 (3) 3、物质激励占主导 (4) (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激励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4)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有效人力资源较少 (4) 2、管理层制定激励机制过程中思想认识的误区 (5) 3、物质激励所占比重过高 (6) 4、缺乏沟通,反馈不及时 (6) 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激励机制构建的对策 (6) (一)创造激励因素 (7) (二)管理者应正确认识自己并了解员工需求 (8) (三) 物质激励机制与非物质激励机制相结合 (9) (四)建立以人为本,确定富有人性化的激励机制 (12) 结论 (15) 致谢语 (16) 参考文献 (17)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他人或组织已经发表或公布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我为获得及其它教育机构的学位或学历而使用过的材料。对本研究提供过帮助和做出过贡献的个人或集体,均已在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 作者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使用授权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即: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毕业设计(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提供目录检索与阅览服务;学校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数字化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论文;在不以赢利为目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作者签名:日期:

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刘某为其妻魏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8万元,由魏某指定刘某为受益人。(1)半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魏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8万元,若:a魏某生前欠其好友刘某5万元,因此刘某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5万元,你认为这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b魏某的父母提出,刘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金应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你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针对万某的身故保险金,刘某的父母和魏某的父母分别向保险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答: (1)a不正确。因为在指定了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受益人所得,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不能用来返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b不正确,保险金应当给刘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刘某在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同时,保险利益原则只是对投保人的要求,并不要求受益人。 (2)刘某与魏某因车祸同时死亡、分不清先后顺序,依据“共同灾难”条款规定,推定受益人刘某先于被保险人魏某死亡,针对魏某的身故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魏某的父母以其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2.胡某为其妻汪某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万元,汪某指定胡某为受益人。半年后胡某与其妻汪某离婚。离婚次日,汪某因发生意外导致其终身全部残疾,对于汪某该合同项下的10万元伤残保险金,汪某和胡某分别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伤残金应由被保险人汪某领取。因被保险人汪某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享有生存保险金请求权,受益人胡某则仅享有身故保险金请求权。 人身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索赔时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得索赔权。故本案10万元伤残金应由汪某领取。 3、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保费由企业支付。职工老余指定妻子为受益人,半年后老余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老余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5 万元保险金,企业以老余生前欠单位借款为由留下一半,另一半则以余妻与老余离婚为由交给老余父母。(1)此企业如此处理是否正确?(2)保险金按理应当给谁?为什么? (1)不正确。 (2)保险金应当给老余的妻子。因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在本案中,老余在其企业投保时与受益人(妻子)存在保险利益关系,虽然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死亡时已与妻子不存在保险利益,但不影响其获得保险金给付。企业不可以留下一半。在指定了受益人,且指定的受益人有效的情况下,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典型事故案例汇编文档

生产现场因没有办理“两票”或工作中安全措施不落实导致的主要生产性人身伤亡事 故典型案例 交叉作业无票检修 发生火灾人员死亡 2007年10月28日下午15:20,碳素厂焙烧一车间烟气净化系统进行大修过程中,洛阳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石旺指派熊建坡,在没有经过大修现场安全监护人赵耀辉同意,也没有告知宋村施工队监护人宋五川的情况下,擅自安排焊工武新力和帮工李文帅用乙炔气体在电除尘器东侧大弯头阀门部位处切割人孔,焊工武新力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开始切割,当切割约20公分长度时,发现烟道着火,将正在距着火处约20米的预除尘内部清理结焦物的4名宋村施工队民工困在其中,有3名民工从预除尘内逃离出来,1名民工被困在预除尘内部,伊川县消防队进入预除尘内部后将被困民工救出,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1、碳素厂外聘洛阳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熊建坡违章指挥、切割人员武新力违章作业,在没有办理动火工作票的情况下,也没有告知现场相关安全监护人,擅自用乙炔气体切割电除尘器东侧烟道,致使烟道内附着物发生着火而致死亡。 2、碳素厂外聘洛阳华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副经理没有认真履行安

全检查和管理职责,现场也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不清楚现场实际的情况下,擅自指派员工用乙炔气体切割电除尘器东侧烟道。 违规操作引发大火 消防不备造成重伤 2009年4月27日八点班,碳素厂生阳极车间煅烧运行四班当班1#罐式炉调温工宁利彬,因1#罐式炉温度第一组较低,调温工宁利彬违反厂规向罐式炉火道加注柴油,柴油滴在1#罐式炉上部观火孔上而燃烧,燃烧的火焰顺着炉壁烧向宁利彬的面部,宁利彬本能用手躲避时,小油桶内的柴油又抛洒到他本人的工作服上,从而造成宁利彬严重烧伤,为公司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也为本人及家庭带来了无可挽回的惨痛悲剧。事故发生后,碳素厂立即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原因分析: 1、生阳极车间领导明知公司严禁向罐式炉加油提温,然而,车间领导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仍然指挥员工向罐式炉加油升温,属于严重违章指挥。 2、调温工宁利彬安全意识极为淡薄,在温度较高罐式炉顶部倒油,当油顺着炉壁滴下时,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导致着火发生。 3、生阳极车间使用后的灭火器不能及时上报碳素厂保卫部进行更换,从而导致在罐式炉附近灭火器在紧急情况下不备用(全部都是空罐)。

中国人寿保险市场调查研究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 市 场 调 研 报 告

调查人:13投资董益明 2015年5月1号 目录 一.引言 二.调查目的 三.调查数据统计及分析 四.营销启示及建议

一、引言 近三年,中国人寿继续就人寿保险服务作为中国人寿的主营业务,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经营围涵盖寿险、人身意外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的全部领域。单页开发了新的业务项目。如:财产保险服务是和养老保险服务。其中财产保险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承担,经营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农业保险及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养老保险由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承担,其经营围主要包括:企业年金业务;个人年金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另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还有境外保险和资产管理服务,由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承担,主要业务包括人寿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健康保险、退休计划(公积金与强积金)及基金管理、第三方机构客户境外资产管理及投资咨询服务。虽然公司业务明确,经营战略也无较大问题,但由于资本市场持续低迷,公司正在经受“低投资回报和高的资产减值”的阶段。 二、调查目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程度越来越被重视。保险公司在中国飞速成长,“保险”这一名词在人们的心中越来越重要,保险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作用。 从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这就是说,中国市场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人寿保险案例汇编 一、人身保险条款的特殊条款 最大诚信原则和不可抗辩条款 1、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同志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住院和身患癌症的事实。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于此案该如何处理? 假如此事发生在美国,情况又该如何?假如被保险人是让别人代其体检又该如何处理? 答案: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能有对自己健康状况有一个准确了解(患某种疾病),也可能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在前一种情况下,投保人对自己患何种疾病的陈述必须是一种观点的陈述。在本例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有关键恰恰在这里。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年龄误告条款 3、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司法系统《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心得体会——法官应做有德word版

当我认真读完《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之后,用心潮澎湃、沉重至极来形容其时的心情亦不为过。掩卷深思,十则案例的主人公在未出事前的身份之尊、地位之高、学识之渊博不能不谓之优秀,什么学者型、专家型、先进、优秀、立功等一顶顶光彩炫目的光环一环套一环,让人目不暇接、顶礼膜拜,因为拥有上述光环的人无疑是职业领域甚至全社会效仿的楷模 。乃至于听闻最高法院的副院长黄松有被中纪委双轨时还不敢相信,然而事实是不可改变的。从黄松有、郭生贵到罗凯元、罗平等辈为一己贪欲着实给组织、给上级、给下级、给同事、给全社会、给自己的法律审判事业开了一个天大的极为讽刺的笑话。昔日高高在上手执法槌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法官为了一己贪欲依仗自己熟知的法律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而今日沦为阶下囚接受审判,角色竟是采取如此的转变方式,无疑使中国的司法事业蒙羞。叹其可笑因其可耻,因其可耻故而无德! 我们常说做事要先做人。那么该如何做人呢?《资治通鉴》曰德才兼备谓之圣人,有德无才谓之君子,无德无才谓之愚人,有才无德谓之小人。我以为做个圣人是难做的,中国几千年也就出了那么几个圣人,但要做一个君子或者愚人还是可以的,但小人是做不得的,因为小人会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黄松有之流,用鲁迅的话说就是“满嘴的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在他们身上已经难以找到有德之处。所以,我认为做人不应失去做人的基本原则,不要打破做人应有的道德底线。举个例子当你看到一个落水之人时,如果你有能力下水救人你就应当义无反顾下去救人;

如果你没有能力下水救人但你完全可以报个警求助于有能力救人的人; 但你千万不能站在岸边摆出一副幸灾乐祸的丑恶嘴脸指指点点而寻求开心,因为这时你已经打破了做人的道德底线,同时也无异于落井下石而沦为小人并为人所不齿!人与动物之区别往往就是在此一瞬。是与人为伍,还是与兽为伍是经纬分明的,甚至有时连兽也不齿与你为伍,那你将是禽兽不如,因为乌鸦尚知反哺的道理是几千年以来中国进行传统教育得出的优秀品德。而黄松有之流在从事我们言必神圣、言必公正、言必公平的法官职业中实实在在地打破了做人和做法官的道德底线而最终遭到世人的唾弃。昔日的社会骄子,今日的阶下囚,天壤之别的社会落差,耻辱和悔恨将伴其终生。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我认为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可以说是不值得的,太不值得了!其实,人生这笔账是很好计算的。人活在世上,不就是衣食住行和自由嘛,衣食住行是物质层面的基本需求,自由是精神层面的需求。法官职业,工作很辛苦,收入不太高,但总体来说满足上述基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还是足够的。黄松有之流因丧德而弄权玩法,其结果是连最基本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也失去了保障。 道德是一个人的内心自我约束。记得从事法官职业之初参加岗前培训,主要是职业道德的培训,现在看来也就是在做人的基础之上有了更高一层的要求。做人是有道德要求的,做法官是有职业道德要求的,法官的职业道德是包含做人的道德要求的。但黄松有之流在贪欲面前不仅丧失了法官职业道德,更丧失了做人的道德,面对金钱美色没了道德没了约束,极度的疯狂迎来的必定是自我毁灭。

中国人寿保险实习心得

中国人寿保险实习心得 中国人寿保险实习心得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习报告范文 实习目的:通过办公实习了解保险行业及其营销运作状况,在此基础上把所学的商务和营销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实际工作操作能力与分析思考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并积累一定的社会处世经验。 实习时间:2016.7.10---2016.8.20 实习地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实习工作总结报告: 今年暑假,我有幸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进行了为期40天的实习,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和书本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受益匪浅。现在我就对这40天的实习做一个工作小结。 首先介绍一下我的实习单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49年随国建立的中国第一家保险公司,几经演变后,现公司于XX年6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并于XX 年12月17日、18日及XX年年1月9日分别在美国纽约、中国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公司名列我国最具价值品牌前十名,是我国保险行业第一品牌;市场份额将近全国的1/2,拥有最多的全国客户群体和独一无二的全国性多渠道分销网络以及遍布全国的客户服务支持,是中国寿险市场的领导者;随着资产的不断提高,公司已通过为其控股的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稳健的投资管理风险管控体系;其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将中国人寿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的排名不断提高,10年跃居159位,堪称行业老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是荣昌县所辖地区拥有客户最多和最具实力价值的保险公司。在中国

人寿荣昌支公司,我先后接受了保险业基本理论和中国人寿新推出的险种——万能险的基本条款及规定的培训,参加了了关销售万能险的产品发布会和不同形式的客户联谊会参与听讲新人培训会与 每周例行的大小型晨会,参与保险代理人换签合同的各项流程处理事宜,接待保险业务员及为其制作、打印各种险种利益的演示表格,辅助个险销售部及组训室的其他同事解决工作上的问题等。通过,为这些各种形式的工作参与,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实用知识搜集整理,主要是: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一、实习单位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寿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2016年1月9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回归国内A股上市,自此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三地上市”的金融保险企业。中国人寿在寿险行业始终保持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公司拥有强大的产品研发与创新能力,不断丰富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内涵。公司的投资运作高度专业化,是国内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公司厚积薄发的竞争优势在市场上占据先机,市场份额连年第一。公司率先建立起契合保险资金特性的投资管理体系,推动保险资金运用朝着专业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公司专业投资能力突出,投资业绩卓著。 中国人寿向个人及团体提供人寿、意外和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生存、养老、疾病、医疗、身故、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全面满足客户在人身保险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公司长期积累的寿险经验及精英荟萃的专业精算队伍,使得中国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篇一: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人身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此人身保险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 原告屈宝华。 原告王克年。 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原告诉称,20XX年11月23日,王克年在宜昌泰康人寿公司给丈夫屈海清投保了世纪长乐终身分红保险,受益人为其子屈宝华,王克年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宜昌泰康人寿公司20XX年11月29日签发了保险单。20XX年10月4日,被保险人屈海清因疾病死亡,王克年当日将此事电话通知了宜昌泰康人寿公司,20XX年10月9日提请理赔。20XX年11月20日宜昌泰康人寿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屈海清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作出了拒赔通知书。原告认为,宜昌泰康人寿公司在签

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按程序收取了保险费并签发了保险单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只享受合同权利却不承担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宜昌泰康人寿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查明: 20XX年11月19日,原告王克年经被告业务员卢玉萍办理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投保单,被保险人为原告王克年丈夫屈海清,保险金额为30000元,标准保费为1480.20元,原告王克年代被保险人屈海清签了字。20XX年10月4日,被保险人屈海清因病死亡,原告王克年向被告提出赔偿要求。被告在审核原告申请时发现被保险人签字由原告王克年代签,于是认定该保险合同无效不予赔偿,只同意按规定退还原告已交的保险费用。 王克年与泰康人寿签订的投保单上明确指出,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都应由本人亲自签名,否则该投保单无效。泰康人寿已经尽到了书面告知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虽然王克年称泰康人寿业务员告知其被保险人签字可由投保人代签,但因不能提出有力证据,故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党员《警钟长鸣—保密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学习心得

党员《警钟长鸣—保密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学习心得 最近发表了一篇名为《党员《警钟长鸣—保密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学习心得》的范文,感觉很有用处,这里给大家转摘到。 通过对《警钟长鸣—保密警示教育案例选编》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保密工作的严峻性和艰巨性,学习之后,有以下几点感想:1、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牢记“两个务必”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耐得住清贫、顶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守得住气节。要弘扬真善美,鞭挞假恶丑,以身作则,严于律已,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勤政为民。带头廉洁自律,持立党为公之本。龙其是党员干部,要在公私之间始终保持警醒,严格规范行为,不折不扣的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人民的监督,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永葆清正廉洁的公仆本色。坚决抵制金钱、权力、美色的诱惑,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决不以权谋私、贪污腐败。 2、强化学习意识。首先要加强学习,要挤出时间多读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当前特别要注意学习《党章》,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用严于律己规范自己一生一世行为。范文写作其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加强党性修养和锻炼,特别是要解决好理念、信念问题。某分局原局长龙某,出生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有过光荣的过去,却在年近50之时,从“借”钱解困到弄权敛财,最终却被自己的贪婪和私欲送进了冰冷的铁窗之中,这不能不说是人生的悲剧。再次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保持政治上的坚定性和思想上的纯洁性。某县国税局原局长李某,何以在金钱和贪欲面前折翅说明:做人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金钱观;做人要不断提高道德水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以高尚的道德升华自己,以严格的法律约束自己;做人要清正掌权,廉洁管钱,从严管人;做人要防微杜渐,不断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确保长堤不破,高楼不倒。 3、强化公仆意识。首先要正确看待手中的权力,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念。权力不是上司封的,范文TOP100不是投机钻营赚的,而是人民给的,就应该为人民谋利益,作奉献。但有一些干部担任一定职务后,不是想如何更好地去履行公仆义务,不是想如何更好地为人民谋利益,而是把眼睛盯在权力可能带来的好处

事故案例汇编(中毒事故)

本部各部门 事故案例汇编 (中毒事故) 安全环保部 2014年2月

序 2013年,公司系统所属克旗煤制天然气、多伦煤化工和呼伦贝尔化肥公司等单位相继投入生产,公司实现安全生产“七杜绝”目标任务更加艰巨。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公司安环部收集整理编制了《事故案例汇编》(中毒事故),希望广大干部员工以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为戒,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强化“三讲一落实”风险管控,严格作业票证管理;按照“五懂五会五能”要求,强化安全培训,做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我能安全”;到位做实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实现“安稳长满优”;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长治久安。 公司总经理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硫化氢中毒事故----------------------------------4 第二部分一氧化碳中毒事故----------------------------------------------18 第三部分氮气窒息事故-----------------------------------23 第四部分氨气中毒事故-----------------------------------31 第五部分其它中毒事故-----------------------------------34 第六部分中毒事故预防措施-------------------------------42

第一部分 硫化氢中毒事故 案例1: 2014年1月9日,安徽省亳州市康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发生一起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 康达公司成立于1994年,位于亳州市谯城区亳魏路2号,现有职工88人,是国家批准的农药定点生产企业,主要产品甲拌磷、辛硫酸、氧乐果、三唑磷均属于危险化学品。2013年8月,因农药生产处于淡季,该企业停产。 2013年9月1日,康达公司将部分空闲厂房和场地以300万元/年租给山东籍人员王某。王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购买、安装设备,组织人员生产农药莠灭净。1月9日9时许,技术人员张某去异丙醇输送泵泵池(深约2.6m,宽约1.5m,长约5m)查看,入池后中毒晕倒,随后现场另3名工人在未佩戴防护用品的情况下施救,也倒在池内。其他2名工人听到呼救后,在泵池边用铁钩将4人救出,4人经抢

中国人寿保险的市场营销策略分析

人寿保险的市场营销环境分析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和完善,社会对人寿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大,人寿保险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SWOT分析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营销环境进行分析。首先,介绍本文研究背景、意义、采用的方法和内容。其次,介绍人寿保险市场营销的现状。再次,通过与西方发达国家人寿保险的营销对比,对中国人寿保险的营销进行准确定位。最后,通过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营销环境的优势、劣势、和威胁进行分析,提出有效的发展策略。 Abstrac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perfect, the increasing demand for life insurance, life insurance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SWOT analysis to analyze marketing environment of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First of all, introduced this article research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methods and contents. Secondly, introduces present situation of 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Once again, compared with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the 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accurate positioning for China's life insurance marketing. Finally, through to the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marketing environment analysis, the strengths, weaknesses, and threats effective development strategy is put forward. 关键词:保险市场营销环境;SWOT分析方法;营销优势;营销威胁;营销对策 Key words:Insurance marketing environment; The SWOT analysis method; Marketing advantage; The threat of marketing; Marketing strategies 一、研究背景、意义及内容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案例.doc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理赔案例- 1、邱先生交通意外身故给付案 2002年5月17日,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如期给付200万元巨额赔款,这是分公司及深圳寿险历史上赔付最高的一宗理赔案。被保人邱某于2001年7月在中国人寿投保了保额为200万元的祥和定期保险,于2002年2月3日因车祸身亡。深圳分公司接到报案后,一边派人安慰死者亲属,一边迅速开展理赔调查工作。2002年5月17日,分公司将200万元理赔金送到受益人手中。 2、邹女士意外身故案 2002年6月10日,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如期给付100万元巨额赔款。被保人邹女士于2001年9月29日在中国人寿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和中国人寿意外卡各50万元。2002年3月29日,邹女士在龙岗地区的龙卷风中不幸丧生。深圳分公司接到报案后,在第一时间赶到了龙岗,对事故进行了实地调查,在帮助死者家属办理好所有证明手续之后,核定给付全额保险金。 3、陈某肺癌身故案 被保人陈某于2001年7月在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续保了保额为100万元的国寿团体人身保险,于2002年4月30日病故。其家属于2002年5月向分公司申请赔付身故保险金。经调查,符合保险合同责任范围。根据《国寿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的规定,7月,中国人寿深圳市分公司如期给付100万元身故保险金。 4、莫骗赔案 2002年10月8日,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接到举报人举报,

称2002年9月9日分公司受理赔付的莫某死亡案属骗赔案。为维护保户的正当权益,严肃保险市场秩序,中国人寿深圳分公司决定彻查此案,先后多次派人到福建、湖南调查。经过分公司和公安机关二个多月的努力,此案现已成功侦破,犯罪嫌疑人刘某等二人已被公安机关羁押,目前正准备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骗的11万元保险金已如数追回。

保险合同案例 2

案例一2009年11月30日,孙立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孙立,被保险人为其弟孙涛,受益人为孙立。2010年11月 2日,被保险人孙涛因病去世,孙立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被拒绝。死亡保险应经过被保险人签字同意,若被保险人孙涛签字,则应当赔偿;若为投保人代签,或并未签字,则不应赔偿。案例二2011年9月,方某为正在S市某中学就读的“女儿”方方在保险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2012年2月份方方身体出现异常,到该市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方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共花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55000元。方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付,2012年7月,方方以其符合理赔条件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S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金7500元,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分为可保保险和不可保保险。可保保险应为偶发性风险,纯粹风险。而先天性心脏病属于必然的事件,不在可保范围内。所以可以不赔。另外,保险条款中有不可抗辩条款:以两年为期限(自生效日起算)发生事故后,若保险公司可以证明投保人不诚信等因素,

则可以拒绝赔偿;若生效两年保险公司未发现,两年后的事故保险公司都应赔偿。此案例时间在两年之内,所以可以不赔。案例三2008年7月25日,石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女性重 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5万元,年交保险费6600元。2009年1月,石某因宫颈癌向该保险公司提出 理赔申请。该保险公司经过调查,石某已于2008年 7月20日在某医院被确诊为宫颈癌,但她在7月25 日投保时,在投保单中关于“是否患有癌症”的询问栏 中填写的是“否”。该保险公司以石某未如实告知其投 保前已被确诊为宫颈癌的患病事实为由,对该保险做出了拒付处理,并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不赔。由不可抗拒条款可知。(此类题型应注意在两年内还是两年之 外.)案例四从保险角度,猝死究竟属于哪种保险的理赔范围猝死(有内生疾病,隐病,非意外)属于人寿保险。死亡在其保险范围内的保险有: 死亡保险:只负责结果,即死亡。既负责疾病,又负责意外。所以猝死应赔偿。两全保险:只负责结果,即死亡。既负责疾病,又负责意外。所以猝死应赔偿。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只负责由意外造成的,不负责疾病

人寿保险案例

2岁小孩的意外、疾病、教育综合保障计划 2010-12-17 13:12 | 75次浏览 收藏本案例客户资料:小朋友,2岁,学龄前儿童,月均收入0元 年缴保费:3052元 客户需求:父母想为女儿买一份保费不要太高,至少要包含意外医疗、住院医疗、重大疾病的保险。并且,他们希望女儿在成长过程中也能享受到此保险方案带来的收益,换句话说,他们希望此保险能在一定程度上帮补到孩子的教育费用。 (一)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保额:2.5万元保费:2732.5元/年交费期:20年类型:储 蓄型 ●保险利益: 1.生存保障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三年领取 2000 元生存保险金,直到80岁。若现金 领取,一共可以取 5.2万元,若累积生息,一共可以领取 19.5万元。 2.分红理财 以领取保单红利的方式,不必费心即可安享专家理财的收益。既能现金领取, 也可以累积生息,为家庭稳健理财早做打算。若按中等红利水平预测,到 80岁时一共可以领取红利20.3万元。若按高等红利水平预测,到80岁时 一共可以领取红利35.5万元。 3.重疾保障 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一旦患条款所列12种重大疾病之一,无需医疗费用单据,只凭诊断书即可按基本保额的300%,获得7.5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及时得到求治的费用,延续宝贵的生命。 4.养老保障 到80岁时,按基本保额的300%,一次性领取祝寿养老金7.5万元,为 老年生活锦上添花,让您尽享安乐晚年。合同终止。 5.身故保障 80岁前,若意外身故或疾病身故,按基本保额的300%,一次性赔付身故保 险金7.5万元。 ●此方案所保重大疾病如下:

保险法案例

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投保人签收保险单的法律责任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王某,男,某公司职员。被告某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二、诉辩主张 (一)原告诉称 2011年11月,王某诉称:其曾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但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并没有及时向其送达保险单,并且在《送达保险单回执》上伪造了王某的姓名。 王某认为,张某的行为使其长期没有获得保险合同文本,无法行使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因此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且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4700元。 (二)被告辩称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向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承保并且签发了保险单。当时,恰逢王某出差在外地,无法向其本人送达保险单。通过电话联系,王某口头委托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代其签收保险合同。张某在《送达保险单回执》签署王某姓名的行为事先获得了王某的许可。目前,王某已经实际取得了保险单,完全可以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解除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公司不同意王某全额退还保险费的诉讼请求。 三、有关证据 (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保险单。该保险单由保险公司签发,签发时间为2010年9月30日。保险单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王某,保险公司承保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2.保险费发票。上述发票记载的缴款人为王某,金额为4700元,缴费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保险公司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3.王某致保险公司投诉书。投诉书落款时间为2010年10月20日,王某在该投诉书中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保险费4700元。 王某提交此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其发现保险公司业务员有代其签收保险合同的不当行为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解除保险合同、全额退还保险费的要求。保险公司意见为,曾经收到过此投诉书,但认为王某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缺乏正当理由。 4.送达保险单回执。该回执是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时自保险公司取得,该回执上签写有“王某”的姓名,签收时间为2011年10月4日。王某向审理案件的法院陈述称,送达回执上“王某”的姓名不是其本人签写,其并未于2010年10月4日收到保险公司送达的保险单。 保险公司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认可回执上“王某”的姓名不是王某本人签写。但保险公司向法院陈述了以下内容,2010年10月4日,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欲向王某送达保险单时,发现王某已不在国内,经过电话联系,王某表示授权张某代其在保险单送达回执上签字,故由张某代王某签收了保险单。 王某则否认曾经口头授权张某代其签收保险单,认为保险公司陈述的有关内容不属实。5.出入境记录。王某提交此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其于2010年9月28日出国,于2011年10月15日回国。次日,张某向其交付了保险单及保险费发票。保险公司认可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投保书。该投保书记载,王某作为投保人,于2010年9月25日签署投保书,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投保要求。

宝钢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案例汇编

目录 一、宝钢股份炼钢厂1.25正式员工工亡事故通报 (2) 二、八一钢铁1.23伤亡事故 (4) 三、宝钢工程2.26协力员工工亡事故通报 (7) 四、宝钢不锈福建德盛1.5正式员工工亡事故通报 (9) 五、宝钢股份炼钢厂3#RH 2月15日事故通报 (11) 六、“1.10”宁钢一死一伤事故 (13) 七、中冶宝钢技术第二检修分公司死亡事故通报 (16) 八、中冶宝钢技术第四检修分公司液压设备检修作业事故案例 (17) 九、宝检公司液压设备检修作业事故 (19) 十、“2.23”梅钢公司事故通报 (21) 十一、“3.22”宁钢公司热轧厂事故通报 (24) 十二、“5.7”八钢炼铁厂触电事故通报 (26) 十三、八钢南疆钢铁公司“3.15”触电事故情况通报 (28)

一、宝钢股份炼钢厂1.25正式员工工亡事故通报 事故经过: 2014年1月25日5#转炉炉修设备调试结束,约5:30分准备进行烘炉作业。6:05分协力叉车工陈良超,将移动作业平台叉至5#炉炉口,操作工计划分四次向炉内投入木料。约6:20分操作工孙辉和诸国华站在作业平台上第三次向炉内人工投掷烘炉用的木料,投掷作业结束后,孙辉先行离开作业平台,突然作业平台向转炉炉内方向倾斜,在平台上的诸国华不慎滑入高度落差10.8米的转炉炉下渣坑内,即送上海三人员医院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示意图

事故原因: 1.移动作业平台发生倾倒是造成诸国华高处坠落的直接原因。 2.移动作业平台未完全放置到位,处于不稳定状态,使用前又未检查确认,最终在作业过程中移动作业平台发生倾倒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操作工诸国华在移动作业平台作业时未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安全带造成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防范措施: 1.立即开展高空、临边、孔洞专项排查工作,审视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完善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及相应的岗位规程。 2.加强员工作业过程的监管,进一步推进现场标准化作业的落实和执行。 3.立即开展自制设备、工器具的梳理工作,辨识出其存在的潜在风险及安全隐患,并落实改进措施。 集团公司安监部 1、宝钢股份要开展有效行动,把岗位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员工的行动上,各级管理者要和员工一起识别岗位安全风险,重温安全要领,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规范。对烘炉作业制定科学、安全作业方式和管理措施。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实习报告

本科生实践教学活动周实践教学成果 成果形式:实习报告 成果名称:平常工作中的严谨态度 学生姓名:九五今朝 学号:0901 专业:保险学 班级:保险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2012 年 11 月 12 日

平常工作中的严谨态度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在课堂上,我们学习了很多理论知识,但是如果我们在实际当中不能灵活运用,那就等于没有学。实习就是将我们在课堂上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战中。我们怎样才能把课本上的知识灵活恰当的运用到生活、工作当中去,成为对别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我们怎样才能适应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怎样才能确定自己的人生坐标,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呢?抱着这种想法,我在2012年7月7日走进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在那里,我接受了非常有用的保险知识和推销技巧,增强了我的实战能力,我感觉在“中国人寿”大家庭里,我们学到的知识很多。 一、实习目的 习了解保险行业及其营销运作状况,在此基础上把所学的商务和营销理论知识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培养实际工作操作能力与分析思考能力,以达到学以致用,并积累一定的社会处世经验。 二:实习内容 (一)公司简介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名列我国最具价值品牌前十名,是我国保险行业第一品牌;市场份额将近全国的1/2,拥有最多的全国客户群体和独一无二的全国性多渠道分销网络以及遍布全国的客户服务支持,是中国寿险市场的领导者;随着资产的不断提高,公司已通过为其控股的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稳健的投资管理风险管控体系;其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将中国人寿在世界500强企业中的排名不断提高,10年跃居159位,堪称行业老大。 (二)主要实习环节与工作内容 我分派到了保险后勤部的手动会计窗口,虽然学校里也学过一些关于会计的课程,但我的专业不是会计,这对我也是个不小的挑战吧。 跟随出纳实习时,先了解公司的财务制度,以及收、付现金需要遵循的程序。看着出纳工作自己也很是高兴。出纳收到收到收款单据时审核手续是否齐全,然后收款,点两遍现金,然后向交款人说明金额,并分币种放好。若需要找零钱也需点两遍,然后在原始单据上盖现金收讫章,留下记账联,将其他的交给对方。然后编制现金收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这一程序和我们在学校学的理论一样,

人寿保险课程案例

保险课程案例 [案例1] 朱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4万元,为其私人轿车投保汽车保险附加盗窃险,保额为30万。半年后,朱某在高速公路上被一客车撞伤至残,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决,由客车负全部责任,定为20%残废,补偿残废补助金2000元,并赔付了轿车车损4.5万。朱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请问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才是合理的?为什么? [ 案例2] 某保险公司承保了何某的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费用险,保额为5000元,不久,何某被汽车撞伤致残,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决,由汽车方负全部责任,负责医疗费1174元,并定为20%残废,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不久,何某又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残废补助金1000元,医疗费用1169元,请问是否合理?为什么?[案例3]自小青梅竹马的小夏与小邱一起离开农村去城市打工,1999年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2年为了使今后的生活有保障,小夏为小邱买了一份20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额为10万,并指定两人为受益人。投保后不久,小邱因车祸死亡,小夏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婚姻不合法拒绝给付保险金,请问该如何处理? [案例4]张某未婚,1996年3月,其母为其投保了5 份老来福终身寿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受益人栏目中填写了法定人3字。次年张某与陈女士结婚,1997年生养

一男孩。1998年6月,张某意外死亡,据核实属于保险责任,应给付保险金10万。但在领取保险金时张母与陈女士发生了争议,请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5] 某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额为5000元,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因心肌梗塞死亡,薛某的父母早亡,又无配偶子女,于是家具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保险金,理由是单位支付保险费,事隔不久,薛某的养姐向家具厂追要保险金,被厂方拒绝,于是上诉法院。 [案例6] 某汽车队为全体司机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5000元。车队负责人一手办理投保手续,并在保险单受益人一栏填写“车队”字样,司机罗某出车发生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按保单规定支付了保险金,罗某妻子获悉后认为保险金应归她所有,于是发生纠纷。 [ 案例7] 张某由其单位集体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为4000元,保费从职工福利费中支付,张某指定其父为受益人,其母已病故,家中有妻子、儿女,还的一弟弟在农村,投保后半年,张触电身亡,他生前父母治病借用公款2000元,当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时,发现其父先于张某死亡了,于是在保险金给付上产生了纠纷。 单位认为:单位支付了保险费,张某又欠公款,保险金应给单位。 妻子认为:她是合法的保险金领取人。 弟弟认为;哥哥死亡后,他是父母唯一合法继承人,应继承父亲领取保险金。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