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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

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
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

2004年3月 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Mar., 2004 第11卷第2期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V ol.11 No.2

安乐死社会伦理探析 

李 惠

(上海大学 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要:安乐死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其本质是保证死亡的质量,而不是决定人的生与死。实行安乐死符合现代人道主义,是对患者的尊重,并不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不是对社会责任的否认,具有现代社会价值。在讨论安乐死时应该注意理性与情感关系问题。选择安乐死不是一种义务,提倡安乐死不是轻视生命。安乐死合法化是一件十分复杂而慎重的事情。

关键词:安乐死;伦理道德;社会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522(2004)02-0052-06

 

生与死是人类永恒不变的主题,古往今来人们梦魂萦绕地追求和向往善“始”善“终”。现代科学技术,尤其是医学和生命科学的迅猛发展,在优生方面成绩卓著。而在生命的另一端,由于死亡关联着每个生灵,因此,安乐死是一个十分沉重而严肃的话题,充满着理性与情感、个体与社会、历史传统与现代精神、理论研究与临床实践等各方面的复杂矛盾和冲突。本文从社会伦理的角度对安乐死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促进安乐死问题的研究。

一 

在人类文明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人类对死亡的观念在不断地发展演变着,“安乐死”这一社会问题正是顺应时代发展而出现的。[1]“安乐死”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着的概念,其现代含义是指经患者本人或其委托,多次提出请求,采用仁慈和尽可能无痛苦的方式减轻和解除患不治之症且濒临死亡患者不堪忍受的事实痛苦而实现的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对安乐死持积极的态度,但是真正实施起来又困难重重。其原因是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在起着很大的作用。传统观念是人类文化的积淀,它以无形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伦理道德、社会舆论和生活方式。安乐死作为一个新的时代课题,与人们的头脑中长期形成的传统观念发生了冲突。

从伦理道德角度看,否定实施安乐死措施的观念可以归纳如下:

(1) 保障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传统伦理观念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好死不如赖活”,要求人们热爱生命,珍惜生命,保护生命,尽可能延长生命。这些构成了传统伦理道德的基础和核心,是人道主义生命伦理规范的价值追求。传统道德规范对人的生命的确认和保护抓住了生命问题的本质,是一项社会整体性和基础性的制度,这一地位和作用,即使在崇尚法治的今天,仍然动摇不得。[2](p118)安乐死人为地终止生命不符合保障人生存权利的准则,既违背了传统伦理道德,也与人道主义的最基本原则相悖。

(2) 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著名的希波克拉底医生曾公开宣誓:“我绝对不会对要求我的任何人给予死亡的药物,也不会给任何人指出同样死亡的阴谋途径。”[2](P118)成立于1947年的世界

收稿日期:2003-09-09

作者简介:李 惠(1956- ),女,上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大学文学院社会学系2003级博士研究生。

医学协会充分肯定了该誓言,在其汇编的日内瓦法规中严格规定:“一个医生必须始终记住保护人类生命的职责,一个医生对他的病人应完全忠诚和贡献他的全部科学知识。”[3](P23)延续了几千年的传统医学伦理学坚持一条不可违背的原则: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务人员的天职。传统医学伦理学不允许在一个人死亡前采取任何人为的、缩短其生命的行为,否则就是“仁慈杀人”。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安乐死,既违背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也不符合医务人员的职业要求。

(3) 无法救治就不去救治,无益于医学的发展。不治之症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当今世界,现代科技突飞猛进,医学技术不断提高创新,今天的不治之症明天就可能是可治的,谁能保证当前无法救治的顽症在近期不会被攻克呢?其次,医学理论博大精深,无法用西医理论解释或救治的病症,难道用中医理论也一定无法征服吗?反之亦然。再次,正确无误地诊断病情,需要高超的医疗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的医疗检测手段。而目前世界各国的医院,即使是第一流的大医院,也难免因上述两个条件不全会发生误诊的病例,刘海若在英国被误诊为脑死亡就是典型一例。最后,医学技术在实践中产生,也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高。医学上的成功是建立在失败的基础上,只有不断追求,医学才会发展,医学史上,医学技术的发展总是在冲破一个又一个疑难杂症中实现的。安乐死把患有不治之症、又临近死亡的患者作为适用对象,就可能会阻碍医学技术向更高水平进军的步伐。

(4) 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传统伦理道德认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即使生命享有者本人也不能随意处置,强调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人生不仅是个人的事情。它包含着过去、现在、未来和他人,包含着对社会的参与和义务的复合体,保护自身生命以及消灭它的权利并非绝对权利,这个权利应鼓舞人去过美好的人生,而不是用来判定个人生命的终结”[4],从而否定人有自由选择死亡的权利。人们应该勇敢地向病魔挑战,而不应该向病魔低头,选择安乐死就是懦夫的行为,是没有胆量的表现。另外,安乐死是一种自私的行为,提前结束生命自己是解脱了,但非自然死亡及不孝的社会舆论会给亲友带来沉重的负担,使他们的感情受到挫伤。实施安乐死是一种消极对待人生的态度,实际上是对人类自身存在的蔑视,是悲观失望的生命观,是对人类生命神圣性的践踏,是文明的倒退。

(5) 安乐死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安乐死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它还是一个有较强的社会实践性的事情。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就有可能纵容那些不愿承担照顾之责的家属放弃对重病患者的救治,家庭成员间相互扶助责任可能变得淡漠,并且殃及残疾患者、智力有缺陷者的生命保障,以及对高龄老人的保护等等。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就会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助长社会滋生“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及时行乐”的思想。如果安乐死被合法化,就可能为医务人员谋私利大开方便之门,他们可能见利忘义,借机滥用,使病人生命权受到肆意侵害,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后果。

二 

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是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然而,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人们的道德观念不断发生变化,评价安乐死的社会价值和道德标准也不能僵化不变。[5]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传统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摒弃其中不适合时代要求的陈腐内容,吸收顺应时代发展的合理因素,按照现代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去重新评价安乐死问题。

第一,实行安乐死符合现代人道主义。现代人道主义原则应建立在“生命神圣论”和“生命质量论”相统一的观念基础之上。人类希望优化自身,不仅需要“优生”,也需要“优死”。安乐死不是“生”向“死”的转化,而是死亡时由“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解决死亡的质量问题。所以,安乐死的本质是驾驭消除痛苦的机制和规律,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消除痛苦,使死者死得安乐,是优死。优死,是人类死亡方式的文明与进步的象征,是理性的觉醒,是可喜的理论升华。[6]对于一个身患绝症、无法治愈且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临死患者,其生命价值与生命意义即将不存在,他要求解脱临终前的巨大痛苦,与其让他倍受折磨、受尽痛苦而死,不如按其愿望实施安乐死,让他怀着高雅与尊严笑着告别人世。这是对他要求死亡权利的尊重,是对“好死不如赖活”传统观念的否定,更符合现代人道主义。

第二,实行安乐死是对患者的尊重,是为患者着想。传统的医德认为医生的医德是救死扶伤,对于

垂危病人,不管其情况如何,都要想方设法抢救,这样医生才尽职尽责。然而这样做的后果常常是忽视了患者本人的意愿,忽视了患者倍受病痛折磨的现实。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从人们对生活数量的要求向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也给传统医学价值观带来巨大冲击。英国唯物主义者培根在《新大西洋》一文中说:“医生的职责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会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3(P15)]传统的医德只讲义务,而现代医德则更注重价值,注重病人的尊严和权利。美国一位92岁高龄的女病人需做胃溃疡手术,但病人拒绝手术,医生仍坚持手术,结果病人手术后吃尽苦头,中风而亡。实施手术的医生自责:“我战胜了胃溃疡,但打败了人道地照顾临终病人的一仗。”[7]

一个人的生命固然应当受到保护,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对于一个患有绝症且痛苦万分的濒临死亡的患者来说,道德的做法应是解除其痛苦,而不是采取徒劳的办法来增加患者的痛苦。“尽管我们有了越来越多的精密仪器用于诊病治病,可仍有许许多多的所谓绝症,如癌症等无法治愈,而那些维生设备又可以延长绝症患者的生命时限。在这段既无生的希望又不可能自然死亡的过程中,人们一方面受到恐惧的精神折磨,从而痛苦万分;另一方面还因那无法治愈的病痛而使肉体上也苦不堪言。双重的痛苦使人产生犹如生活在地狱般的感受,对这样一个病人而言,怎不有‘生不如死之叹’呢?又怎能不愿意采取一种合适的无痛苦的方式早早地安息呢?”[8]死是人生不可抗拒的必然现象。一些身患绝症而无法忍受病痛的临死患者选择安乐死是其愿望和权利,医生按其愿望和权利帮助他实施安乐死,符合“关心人、尊重人”的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也是社会关心和人道的体现。

第三,实行安乐死并不影响现代医学的发展。(1)现代医学的发展,不是仅靠抢救重病患者才得到发展的。医学的发展和临床研究是有一定联系的,但这种联系并不是绝对的,很多医学上的成果是先在实验室中研究出来,然后再适用到临床的。如果为了所谓的“医学进步”,而忽视患者不愿忍受的万分痛苦的客观事实,把患者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发现救命良方,这并不人道。(2)即使安乐死合法化了,并不意味着每个绝症患者都会选择或者必然选择安乐死。实行安乐死也并没有否定人们救助生命,没有否定为积极挽救生命所作出的种种努力及其成果,这些努力及其成果对于延长人的生命,提高生命的质量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拓展了患者选择的范围与空间。(3)随着公民文明素质的提高,越来越多请求“安乐死”的患者愿意将遗体捐献给医疗科研单位,这无疑会为医学研究提供更多的在疾病不同发展阶段的实物标本,促进医学发展。(4)医疗科技水平确实日益进步,但是医学的进步没有阻止更为可怕的疾病出现,而且还不能从根本上解除顽疾带给患者的巨大痛苦。艾滋病肆虐多年尚未降服,非洲一些地区又出现了原因还不知晓的“埃博拉”病毒。因此,承认现有医疗水平的不足,赋予绝症患者选择安乐死的权利,不仅尊重绝症患者的个人意愿,维护其人格尊严,而且能使我们更加清醒地正视医学的局限,加强医学研究,提高疾病防治水平。(5)严肃对待安乐死,并不等于从根本上摒弃安乐死。安乐死的原则是严肃的而非轻率的,必然要有权威的、科学的会诊与确诊,必然要有严格的、受到监督的法律程序和技术程序来保证其正确实施。即使偶见个别误诊病例,也不能成为反对安乐死的理由。登山、攀崖、赛车甚至足球、排球运动,都免不了会死人,为什么不去禁止反而深受人们热爱?

第四,实行安乐死并不是对社会责任的否认。任何权利都是以一定义务为界限的。在现代社会中,生命属于自己,也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和社会责任,比如,对子女的抚育,对老人的赡养、对爱人的呵护等。任意处分自己的生命会导致人们轻视生命,甚至将其作为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对此,法律是绝对不能认可的。但是,一个病入膏肓、痛不欲生的安乐死适用对象,已根本无力承担原有的社会责任,甚至反而会给他人带来更大的不幸、苦难和损害,如巨大的经济负担、沉重的精神压力、疲惫的体力消耗。此时,他选择安乐死就谈不上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更不是对社会责任的逃避,而是停止对他人利益的侵害或尽量降低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损害。“从法律上讲,请求安乐死的人,他们的生命中包含着他人的利益,即对他人的义务,要么这些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要么义务人在客观上不可能或无力履行这些义务。”[9](P116-120)显然,这种情况下放弃生命比延续生命更有利于本人、他人和社会利益。因此,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选择安乐死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也不构成对其社会责任的否认。

第五,实行安乐死具有现代社会价值。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价值也应该是道德评价的标准之一。具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符合道德的,不具有社会价值的死亡,是不道德的。对身患绝症且病痛难忍的临死患者不遵照其意愿实行安乐死,而是进行毫无效果的抢救,不但是无谓地增加患者及其亲属精神上的痛苦和经济上的负担;也是无谓地增加社会负担,这不具社会价值。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地球资源的贫乏,使我们的医药资源处于珍贵而有限的状态。当一个患者生命处于死亡边缘,忍受着无力克服的痛苦,现有的医疗技术无法治愈其疾病时,为维护其生命而花费极高的医疗代价,这是巨大的浪费和社会财力的错误分配,是一种社会效率的失调,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实行安乐死,让患者减轻病痛的折磨,让亲属得以解脱,减少不必要的社会财富的消耗和浪费,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这完全符合社会道德要求。

现代医德也融进了社会价值的成分。这就要求现代医学伦理学系统全面地审视传统和现代的道德观念,不仅要承认价值在医生作出决定中的重要作用,而且要证明作为选择和决定基础的价值的合理性和正确性。[3](P72)例如,传统医德不允许堕胎,但是随着人口爆炸和女权运动的兴起,产生了医生的社会责任和尊重妇女的自主权问题。医生在作出人工流产的决定时,显然已从传统医德转向胎儿、母亲和社会各方面的价值利益。一旦把计划生育列为一项基本国策,颁布了计划生育法规,那么,计划外的怀孕就被视为不合法,不合道德的,对其施行人工流产就是法定的、合乎道德的。传统医德只讲义务,而现代医德更注重价值,注重尊重患者的尊严和权利。用价值尺度去衡量医生对身患绝症患者施行安乐死时也是如此。因为,在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让一个无希望的患者耗用了过多的医疗资源后死去,而使更多可以挽救的患者失去治疗机会,这样的死亡,对前者来说虽然合乎传统道德,对后者来说却是不道德的。同样,推迟患者死亡的到来,对患者似乎是道德的,但因而延长了患者的痛苦,还增加了社会的负担,这又是不道德的。因此,根据现代社会价值,实行安乐死符合现代医德。

三 

安乐死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生死问题,还涉及到诸多伦理和社会问题,因此,在讨论安乐死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 理性与情感的关系。人们对于自身与他人的死亡往往带有强烈的个人情感和社会情感;而科学则是理性的,它总是试图通过理性来调整自己的情感,使人能够在面对死亡时可以笑着向自己的生命告别。因此,在安乐死的理论讨论和实际施行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就是理性与情感的矛盾。[3](P92-93)对于安乐死,人们在理智认识上可以接受,但情感上却是另有想法。面对一个安乐死的适用对象,亲密如胶的丈夫或妻子,感情笃深的父母或子女,情深似海的兄弟或姐妹很难作出果断的决定。过分理智对待常常会被人指责为“不孝”、“无情”,过分情感地处理则可能会被人认为不懂科学,缺乏理智。作为一个有血有肉,有情有感的人来说,要把握两者之间的平衡确实是个大难题。安乐死既是一个科学理性问题,又是一个伦理情感问题。

(2) 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选择安乐死并不是一种义务,不选择安乐死不是什么不道德的行为。承认适用对象可以选择安乐死并不是要在道德上强制地推行它,只是让安乐死成为适用对象选择的权利,成为能由个人自由决定的事情。我们必须充分地认识到,实施安乐死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消除患者难以忍受的痛苦,而不是为了社会利益和减轻他人的负担。安乐死不是一种道德观念。如果一个人病了、老了,现在没有价值了,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为了社会的发展,就有义务实施安乐死,那就隐藏着强迫性安乐死的危险,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和理论,对正确实施安乐死是有很大害处的。“义务论的观念也是十分危险的,它会使那些衰弱的老人、患者和残疾人承受着一种无形的压力,使他们被迫同意安乐死,从而使死亡的权利变成了死亡的义务,个人的选择就变成了社会的责任,这就势必打开一条危险的通道,产生不遏制的道德滑坡。[10]只有排除了利他主义和义务论,安乐死才能真正建立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

(3) 提倡安乐死决不是轻视生命。安乐死的出现对传统观念形成了巨大的冲击,这反映出人类文明是在不断进步的,对死亡的认识也更加理性化。维护生存与选择死亡是人的理性表达。当死亡已无可避免地迫近且身受极端痛苦时,选择安乐死得以解除,这正是善待生命的充分体现。从生理感受的角度来

说,安乐死让人们在生命的终点最后感受生命尊严:人们可以安详地、无痛苦地离开这个世界。从心理感受的角度来说,安乐死让人们体验到生命中的人格尊严。由于疾病的折磨、健康的丧失,患者面容憔悴不堪,身体形容枯槁,眼神痛苦绝望,行为无法自控,此时患者不再拥有往日的风采与自信,这一切摧毁了病人的骄傲与尊严。安乐死可以让患者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保留一些往日的风采与尊严,体面地离开这个世界。这正是安乐死追求的价值目标:敬重生命,维护生命尊严。[9](P118-120) 敬重生命决非遵循“好死不如赖活”的原则。好活和好死,都是对生命的最大“敬重”;而赖活和屈辱的死,则是让生命遭受无谓的折磨,是亵渎生命,何谓“敬重”之有?有人说,人们应该勇敢地向病魔挑战,选择安乐死是懦夫的行为。但是,连死亡都不在乎的人能算是懦夫吗?既然与死神抗争已毫无意义,与其在病魔面前遭受屈辱,让精神和肉体经历惨不忍睹的磨难,不如遵从死神的召唤,主动结束生命,以换来人格上的尊严和面对死亡的凛然。所以,提倡安乐死不是轻视生命。

(4) 安乐死的社会性问题。安乐死并不单纯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具有极强社会实践性的事情。每个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人都不是孤立的人,都同当前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的社会经济、社会政治、社会文化、社会心理对有关安乐死问题的认识及施行都会产生重要作用。从社会经济角度来看,安乐死适用对象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影响不同,对实施安乐死会产生绝然不同的态度,如果某个安乐死适用对象还会涉及到他及其家属的各种各样的社会待遇,对其实行安乐死可能就会具有更大的复杂性。从社会政治角度来分析,出于某些政治原因、民众的信仰、个人的魅力,一些政治家和高级将领对于维护国家稳定,赢得民众支持,保持军队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对其实行安乐死远非个人所能决定,也许会涉及到更为复杂的社会因素。从社会文化角度来观察,中国伦理精神的内核是以血缘为本位的,一个家族与传统文化联系的密疏,成员中受现代教育的多少及社会文化层次的高低都会影响到对安乐死适用对象死亡方式的选择。每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员,安乐死作为当代医学所必须面对的一种新问题,自然无法避开社会性,它不能跨越一个时代而孤立地讨论,它必然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

四 

安乐死并不违背现代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安乐死合法化有其自身的道德基础。但是,安乐死是关系到患者死亡的大事,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悲欢苦乐,其立法和实施涉及到很多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慎重对待,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强对安乐死各方面问题的研究。安乐死的立法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和慎重的问题,在我国,对安乐死的研究还不深入,对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的适用对象,安乐死的权利,安乐死的法律性质,安乐死的实施条件,安乐死立法的伦理学依据等的研究都很不够。有关的专家学者应该针对有关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相关成果,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积极的研究和论证,以期尽快达成共识,为安乐死在我国合法化奠定基础。

第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应当重视对公众进行科学死亡观的教育,引导人们培育起正视死亡、接纳死亡的观念。生命是这样珍贵、美丽,我们应当尽力去珍惜它,保护它,让生命焕发出坚韧、顽强、不屈的光辉。但是,当我们无力再让生命感受幸福、尊严时,我们可以接受安乐死。应当加强对安乐死本质、目的和价值的宣传。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一种优化的死亡状态,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安乐死并不是提倡早死、轻视生命,而是在生命无法挽救的情况下,尊重患者的意愿,减轻和解除患者难以忍受的肉体和精神上的事实痛苦。安乐死具有现代社会价值,可以减轻亲属的负担,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安乐死是伦理道德观念的一个更新,是社会文明的一大进步。

第三,进行广泛的、客观的、科学的关于安乐死的民意调查。我们的法律是为广大人民利益服务的,因此,在立法之前必须听取中国各阶层民众的心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我们应当了解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者的思想,也应该聆听被封建思想束缚了几千年的农民的声音;我们应当了解在改革开放中先富起来的人的意见,也不能忽视还未摆脱贫困的民众的要求。其次,调查必须公正客观、科学准确。应当对调查的内容和方式进行不断的改进,使被调查者了解安乐死的现代含义,深思熟虑后表达自己真实的意

愿,只有客观科学地调查统计,并在全社会公开讨论其利弊,才能得出真实的结果,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安乐死立法宜循序渐进、由点到面。在中国现阶段,为安乐死立法的呼声很高,但是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为安乐死全面立法的条件还不成熟。我国人口数量多,总体文化素质不高,人们对安乐死的认识和接受都还有一个过程;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在人民心目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绝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全转变的;我国民族众多,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差异较大,对安乐死的接受程度也不相同。因此,安乐死立法在我国不能急于求成,可以在具备条件的省、市、自治区试点,制定关于安乐死的规范性条例,积累经验,然后逐步在全国推广开来;一些专门机构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先对某些具体问题制定具有规范性的比较严格的规定,为安乐死实施打开一个有条件的通道。

第五,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健全医疗卫生法制。医疗技术水平的高低和医疗卫生制度完善与否对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水平的医疗技术水平、完善的医疗卫生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安乐死被误用和滥用。[11]我国的医疗技术水平整体上还是比较落后的,而且地区之间的发展也不平衡。我们的医疗待遇相当低,基本的医疗保障还存在问题,医疗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因此,我们必须正视我们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卫生法制现状,加大投入,花大力气加以提高和改进。另外,还需提高医疗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加强其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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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Sarasohn, David. No Last Rights [J]. Nation, 2001, 273(19):8.

An Approach to the Social Ethics of Mercy Killing

LI Hui

(School of Law, Shanghai University, Shanghai 201701, China)

Abstract: This article first analyses traditional ethics that hold a negative attitude towards mercy killing, and then, based on modern ethics, points out its humanitarian nature. Also the article makes an approach to the social problems of putting mercy killing into effect. It is under no obligation to choose mercy killing and doing so doesn’t mean looking down on lives.

Key words: mercy killing; ethics; social value

(责任编辑:秦 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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