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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王晨光

2009年11月29日

在广州“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广东省、广州市在地方法制建设上确实是在实实在在地往前走,而且确实做出了令人敬佩的成绩。下面,我就法治的内涵和系统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

法治不是哪个人或那种理论的选择,而是人类社会孜孜探索中找到的最佳模式。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一点,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和经验也告诉我们这一点:只有法治才是人类社会最好的治理方式。比如,在古希腊,柏拉图一直在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方案中进行寻找,“哲学王”的治理成为其推崇的最佳模式,而“法治”则成为亚里士多德推崇的最佳治理模式;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在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启蒙学者的推动下,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新的法律治理模式;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认为:“共和国的要义是法治国,而非人治国。”中国历史上,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什么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儒法之争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

为什么说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呢?简单讲,因为它能够保证人民的参与和主体地位;能够摆脱个人任意,法律至上;能够按照法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进行治理;能够保证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并受法律的监督和控制;法律的适用能够公开、公正、独立、平等地得到适用;能够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以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从而反映社会的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当然具有工具性,是最好的治理方式;但是这种最佳的治理模式又有其特定的价值,如公平、公开、民主、平等、法律至上、有限政府等,有包含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需要注意的是:法治并非是一种口号或标签;而是一种治国理念的确立和指导思想的转变;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不是一种轻松舒适的工作,而是一种自行施加的紧身衣或紧箍咒;是一种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一种能够保证自我更新,保证科学持续有序发展的制度。

我们在选择法治的同时,应当自觉地对法治与法制加以区别。这些区别有:1. 动态观与静止观: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过程;而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法律制度”的简称。2. 法律至上的观念:现代法治的概念包括法律至上等基本原则;法制则不一定具有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则不一定具有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3. 价值

取向、原则、精神的差别: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人为本,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4. 治理的方式和对象:法治的关键环节是监督、控制公权力的行使,保障人权,以权力制约为本质特征;而法制则可以被极权政府所使用,以管理、控制公民权利为主要方式和对象。5. 赖以存在的基础有所不同:法治是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有“法制”但不一定就有 “法治”。

二、法治的核心是良性的规则治理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的最佳模式,仍然是一种治理;它包括对社会的全面或全方位的治理。它治理的对象包括:个人或各种社会组织通过其活动所形成的他们之间的关系;政府、政府机构、成员与个人或各中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政府之间的各种关系。治理的主体包括:法治的主体是人民,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但是治理主要是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的治理,因此其治理的主要的具体操作者则是被赋予公共权力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类似的机构及工作人员;他们的治理也必须依法进行。政党和各种政治组织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也不例外,要在法律范围内,对国家机构进行领导、指引和监督。经济组织和各种社会组织,依法行

使其经济、文化、教育和各种社会职能,保障自身利益,监督政府。个人和私人机构,主要是自治的内容,还有通过行使参政议政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参加治理,主张和保障自身权利,监督政府。

治理的内容包括社会运行的各个方面,如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管理等方面;这些是法治的主要内容,范围广,数量大,关系到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而对于各种公权力机构运用公权力的活动进行治理,则是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因为公权力的行使涉及对公民和其他组织的管理、处罚和裁定,集中体现了公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或曰私权利之间的复杂关系,加之权力的扩张本性,很容易形成某种对立或对公民权利的违法侵犯。公权力作为社会权力,是不可或缺的社会需要。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讲,它具有社会性或人民性;但是权力的行使者则是具体的机构或个人,具有其个人或部门利益;社会性和人民性与个人利益或部门利益的狭隘性具有冲突,故如果对公权力的行使缺乏控制,就会违背公权力的本质要求。正是由于上述原因,现代社会需要有各种保障措施和程序,保证公权力的行使不违反公权力自身性质的要求,不走向腐败或异化;所以对公权力的控制成为法治最为关键的环节。在这个意义上讲,“法治首先是治官的”。所以法治不是简单的一个政治口号,而是一个政府必须穿上的紧身衣或套上的紧箍咒,法治不是一件令人特别是

政府舒服的事情,但它确实是现代生活必不可少的最佳治理模式。

同时,法治通常分为“实体性法治”和“程序性法治”。前者被定义为“根据某些具有价值取向内容的法律进行治理,例如保障基本人权”,后者被定义为“根据立法程序所制定的任何法律规范进行治理,甚至它们是‘恶’法”。实体性法治要求法律是善良之法,具有社会所接受的正确的价值观,如保障人权,可持续性发展。程序性法治要求治理的职权合法、程序合法、手段合法。实体性法治主要体现在国家机构在对社会运行的各个方面进行良性的治理,包括对政府自身的控制和约束;而程序性法治主要表现在国家机构对公权力的行使方面。

综上,规则之治也就是依法治理。法治作为最佳的治理模式或方略,其核心也就是依法治理。依法治理并非仅仅是指对社会或公民的治理,也包括对国家机构行使公权力的监督和控制。所以依法治理的提法并不错,而是我们社会的传统或习惯把它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从上而下的治理,而忽略了自下而上的治理;真正的依法治理或法治,都是全方位的、多向度的治理,其关键在于对公权力行使的治理和监督。如果为了避免误解,或更清楚地表明法治的全方位多向度的内涵,可以用“规则之治”来表述,但是我们需要做的是用正确的内涵来逐步纠正对概念的误读,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三、法治系统的建设

法治不仅是理念,而且是一整套社会治理机制,一个完整的系统;包括治理体制、机制、程序、及治国理念等多方面;涉及政府与方方面面的关系和治理的方式、体制等具体制度的建立。因此提出法治的口号和观念仅仅是法治的起点,更为重要的是执政理念和方式的转变,这种转变是机制的构建,是制度的创新。从中国的历史现实看,我们是先有实践,后有理论;先有政府,后有宪法,从而构成了与西方法治发展的不同路径。要“把口号转变为信念和治国机制”;“把后置的点缀转变为前置的根据和治理的机制与程序”;“把习惯做法转变为不适应的受监督的制度”,因此尤其需要有制度创新和从事这种创新的胆识和魄力。现在的法治系统尚不完善,因为它是处于转型和改革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机制。

从中央和地方关系角度看:法治国家与法治地方,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系统。法治国家更多地在立法、法治方略、大政方针的法律根据和程序上做文章;法治地方则更多地在执法、司法、守法和法治宣传和具体制度创新上下功夫,也更为细致、深入、实在,涉及到具体公民和组织,也更为错综复杂和挑战性。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制宣传角度看,可以分成多个领域的子系统。从各种政府机构的功能

角度看,法治系统又包括各种组织机构系统(子系统)的构建。各地方法治、各种子系统需要有机地组合成一个完整的系统。地方政府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应当更为关键和重要,不仅有一个承上启下,保证法治统一的任务,而且有一个推陈出新,勇于创新的实践和探索的任务。从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和协调角度看,法治是社会治理系统中一个最为重要的部分。

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建设大的系统工程,当然包括宏观方面,即中央政府的作用,也包括微观方面,即各个地方政府的作用。两个方面都必不可少,这样才能建立一个统一的法治国家,这样才是一个完整的法治系统。如果仅仅是中央层面定政策,讲口号,提要求,下面仅仅是照办,这个法治国家就永远不能建立。因为与社会生活密切相连的主要方面在基层,如果一个法治口号没有在基层得到落实,显然建立不了一个法治国家。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法治在我们整个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宏观上,中央的作用主要是在于推进,但是地方法治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范围大,到省市县乡镇甚至具体单位怎么运用法律来治理?依法治省(市、县、乡、镇)等口号式的提法,我也同意,但不能太泛太烂,不能只作为一个口号提,而要看到其中最复杂和最具挑战性的工作。但是从依法治理的角度,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

都要贯彻一个法治的理念,建立法治的机制。地方的法制建设确实在整个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作用非常大,地方的法制建设占一个什么样的地位,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讨论的问题。中央定宏观决策,比如体制改革的大格局,地方当然要落实和实施。但各个地方在落实和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条件具体问题不一样,在整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的作用不一样,因此,各地的地方法制建设也就应该有所不一样,就有实事求是,具体推进甚至是实践创新的能动要求。

中国改革开放和整个社会发展最大特点,是快速发展而形成的极度不平衡。城乡、东西部表现出不平衡,包括各地法制建设也有自己地方的特色。我从另外一个角度说,在实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地方法制建设的实践提供了可以大有作为的空间。我们可以大显身手,大胆地闯。只要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我觉得地方确实可以大有作为。当然这个具体空间怎么去落实,需要地方的同志认认真真地根据现实去分析,我们现在碰到的社会矛盾、问题、困难到底是什么,这样才能建立符合地方具体情况的法治。从中央层面看,需要尽快出台法治国家建设的一个整体纲要,这方面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做工作。从地方层面看,地方法治是法治国家建设基础和支撑,更需要我们深入研究,特别是在当地的实践中去发现和提炼

各自的特点和经验,从而形成行之有效的法治模式。我不赞成全国各地的法治都要千篇一律。法治的统一性,确实不能丢,要坚持。各地的地方法规要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国务院及其各行政部门制定的各个行政法规相一致,这是整个法治的精神。但是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下,要求我们各地法治都按一个尺度去落实,实际上也不可能。广东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不仅在很多方面充分利用了法律赋予的权力,而且充分利用了政策赋予的灵活性和空间,才会有今天的发展。所以,在保持国家法治统一大前提下,地方的法治建设也应该有很多自己特色的东西。如果我们进一步推动地方法治发展,有所尝试,一定就会有所建树。当然,也有风险,因为上世纪80年代以来的任何一个改革都与风险同行,因为它们都是对现有制度的突破。现有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如果没有突破就不是改革,无论是从深圳第一个土地使用权的拍卖转,让还是各个地方搞的一些发展经济的措施,确实有很多创新的东西。这个创新的空间要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这些改革带来核心问题是同现时的法律和政策的一些冲突,这个问题的处理,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也是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推进的政治智慧问题。作为“改革试验田”的政策是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授予广东的,在全国条件不成熟、经验不充分的情况下,允许地方先行先试的成功先例,从地方的实际出发制订一些条例法

规,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大的法律框架下是允许的。当然,具体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但是可以说:在现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大环境下,在大的法律框架下,在社会转型的大的社会氛围下,应当是允许的,包括推进地方法治的尝试。这个问题正好与中央建立中国自己的理论体系的要求相一致。我们一谈到法治,就是古希腊和现在西方国家的经验。但是社会环境和氛围是不能照搬的。可以说整个社会与西方社会是不一样的,没有办法直接了当地照搬西方的法治。曾有同志提出是不是可以直接借鉴香港?从学术的角度说,我个人认为借鉴不是改革,因为毕竟一个社会有一套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不能等同于法律条文,如果只是法律条文本身,就很容易照搬。文字产生和运行的社会背景和空间很难照搬。我们要培育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任何一个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是自然而然形成的,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破除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很大程度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来培育的。所以,针对现在市场当中的一些失范行为,没有这方面规范我们可以规定,这很容易,但是所有参与市场的主体能不能真正把这个规定当成身体力行的行为模式,则更为复杂和艰巨,因为缺少一个具体社会空间和历史上的传统。比如我们国家在制定香港基本法时关注的一个问题是香港不能通过地方立法机关制定跟中央不同的法律。但实际上我们没有充分注意到大陆成文法与普通法的重大

不同,仅从成文法的角度看立法是很关键的,我们规定香港立法局制定法律要通过特首,甚至特首还有否决权。我们把能想到的都写进去了,但是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则更看重司法,司法判决就有判例的效力,就能够成为新的法律。我们想通过中央权力把立法这条路管起来,但香港的法律体系,通过普通法系的实践,可以通过司法做出判决。这仅是一个例子,表明我们实际上很难简单的借鉴。借鉴和照搬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我们的目标是建立行之有效的法治,在于解决我们自己问题和推动社会的发展。广东在全国最早设立了反贪局,但是反贪局的效果也不理想。香港的廉政公署实际上在运行的方式和效果上与我们不同,它的社会结构和政府架构也不同。香港是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可以通过设立一个廉政公署在短时期内扫贪,但是中国的范围很大,方方面面的情况很复杂,一个反贪局甚至由国家主席亲自挂帅,能不能做到短时期内扫贪?这也是有疑问的。我个人认为:我们当然需要借鉴,但是由于社会环境和空间的不同,由于从法律和文化传统以及历史发展的不同借鉴应当是自主和能动的借鉴,学习有用的经验,同时更有重要的是注意借鉴过程中的本土化问题;而且在借鉴同时还有立足自身,发现和总结自身经验,推进制度创新的更为主要的方面。这个意义上说,我认为:地方法治在学习借鉴的同时,更要培育出一种能够适应他人经验和制度的环境,更要注重自身经验的总结

和制度的创新。地方法治如果能够自己总结自身经验从而实现制度创新的话,地方政府和中央都应当是欢迎的。这方面也需要有更多学者跟进做一些研究,形成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法治理论。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落实来看,迫切需要地方在具体操作层面进行制度创建。推进地方法治的作用和意义是非常大的。改革开放已经经历了30年,已经有很多的好素材,需要我们把眼光更多关注中国问题,中国的经验,尤其是地方的经验,逐渐提炼,形成适应我们自身的制度和理论。中国关注法治建设,既没有搞美国三权分立,也没有实行英国的议会制度,更没有学德国的宪法法院,我国法治的发展虽然问题还很多,但是跟30年来的发展比,确实进步很大,但在理论上还没有很好地总结。我们在地方现实的法制建设过程中,脚踏实地干出事业,有很多素材,我们总结出来的这个理论,实际上不仅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有意义,实际上对整个全世界法治建设也具有一种意义。这是我觉得地方法制建设应当具有的在宏观上的意义和地位,以及它应当具有的制度空间。

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地方法制是在国家的大环境中建立的,它不是孤立地封闭式建立的,是在原来旧的基础上建立的。我们地方法制建设难在哪儿?就难在新旧制度的交织。这给我们的法治国家建设带来很多难题。我们的法制建设是在转型的过程中,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在诸多因素都不确

定的状况中进行,这个状况给我们带来大量旧制度的束缚,又影响了建立新制度的需求的产生。我们要建立新制度,虽然这个过程中会碰到很多问题,甚至“举步维艰”“,但我们要大胆尝试。以依法治省(市)广东(广州)人大模式来说,我觉得是非常好的经验,它确实是一种创新和尝试,但把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的办事结构放到人大,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党委、政府、人大和方方面面的关系。这些实践告诉我们,如果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没有权力的话,地方的法治实践就会在方方面面会碰到一些困难。而根据宪法的规定,人大是权力机构,应当具有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和社会各个方面的法定权力,是符合宪法的法治制度安排。

四、地方法治中需要加强的方面

除了传统的地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制宣传外,还应当因地因时因事加强某些环节。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应当在法治建设中有所不同。

对社会治理方面:应加强基层防范和解决纠纷的制度和组织建设,如基础调解组织、司法所等,把多数纠纷就地及时解决,制度化的纠纷解决;应抓住当前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在重点领域加强法律的规则治理,如对金融机构和活动的监管,对社会公平的推动、调整;在有些领域要积极主

动治理,以保证和谐社会建设、可持续发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为指导;在有些领域要以保证公民自治为主。

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方面:实际上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对公权力的运用,法治关键的环节是政府要依法行政。政府公权力的法律根据,是指政府权力的来源、行使权力的程序、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应承当的法律责任,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依法行政是衡量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指标。从这个意义上说,对公权力的运用状况是我们是否进入法治国家关注的最主要的一个方面。这就要求我们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首先,法律是设定政府权力的基础。其次,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其三,公共权力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分别行使。其四,法律机制能够有效地对政府官员进行监督。做到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二)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原则。实体合法性,包括行政权的内容和范围、权限的法律依据、可行性、社会效果、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和补救措施等。程序合法性,包括决策程序、执法程序、执法手段和形式、救济程序、公开公正等。(三)建立政府决策合法性的审查制度。包括形成决策的制度和程序;执法工作人员的自我审查;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公开听证等审查制度;政府法律部门和法律顾问的审查;外部律师事务所(独立中介机

构)的审核和监控,及相应的法律意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的审查;社会舆论等审查机制和纠正机制等。(四)严格依法行政、建立相应的审查、监督和纠正机制。积极探索法治政府与当前我国政府体制、党的领导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积极进取、大胆尝试、认真总结、建立理论。广东、广州的人大主导模式是与宪法规定相一致的好的制度建构的尝试,值得深入研究和进一步推进,从而推动制度创新。

(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哈佛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会副会长。1988-1990年曾任第14届世界法律大会(北京) 联络部副主任,2000年1月组织了国家法官学院与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在广州联合举办的民事诉讼证据和法律推理研讨班。发表了《浅论法院的依法独立审判权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法律运行中的不确定性与"错案追究制"的误区》、《毒品的社会控制和合法化问题》、《中国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人权概念的分类》等学术论文40多篇。专著有《立法:原则、制度、技术》、《比较法学新动向》等。)

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法治文化的内涵及其特点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蒋传光 “法治文化”是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一个概念。相比较法律文化的研究而言,对法治文化的相关理论研究显得较为薄弱。法治文化概念提出以后,其内涵是什么,它与被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法律文化有何联系和区别等,这都是必须回答的问题。 法治文化的概念 对法治文化,目前有各种解读。具有共识性的观点认为,法治文化应该包括法律制度结构和法律观念结构,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是包含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公平等价值在内的人类优秀法律文化类型。 笔者认为,法治文化是以追求民主、自由和权利保障为目标,在一定的治国理念和与此相适应的制度模式确立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具体而言,法治文化就是在建立法治社会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和社会生活方式,其核心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模式的确立,以及在此理念支配下相应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运行。目前在法治理论研究中,一切对法治内涵的揭示,对法治社会表征和遵循原则的描述与总结,法治运行机制的建构和实践活动,诸如法治的价值目标追求、法治的理念和精神、法治的制度设计和运行模式、法治的实现状态等,都属于法治文化的内容。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关系 法治文化是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从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的概念及结构比较来看,两者都包括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两个部分,并无实质性的差异。在逻辑关系上,法治文化应归属于法律文化的范围之内,法律文化的外延大于法治文化的外延,法治文

化是法律文化发展的一种形态、一个阶段,是一种与人治文化相对立的先进法律文化。法律文化除了正面的法治文化以外,还包括非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区别与联系。首先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历史属性。两者都是人类社会本身生成或演进的产物。正是在一国法律(法治)实践的时间流变中才形成相应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文化。但是由于受法律(法治)实践的条件所限,法律文化更可能强调传统性,而法治文化更凸显现代性。但是由于现代和传统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因此这种区分仅仅具有学理上的价值。 其次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实践关联性。法律文化与法治文化都具有浓厚的实践关联性,即作为文化的法律或法治都是人们法律实践积累而成的。没有人们具体的法律实践,不可能形成所谓法律文化或法治文化。正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作为文化的法律或作为文化的法治才可能成为一种存在,而成为一种治国理政和纠纷解决的经验及智慧。 另外,法治文化与法律文化的联系具有实践可转化性。无论是法律文化的倡导者还是法治文化的信奉者,二者都关注制度层面背后人们的生活模式对法律的影响。只不过在研究层面上,法律文化研究者更关注规则背后的因素对于规则适用的有效性和实效性的制约,寻求通过破解传统或通过传统来实现法律现代化的路径。而法治文化的研究者更多地关注人类一些普适性的要素,如民主、自由、人权等。但从实践考察,由于法治文化的普适性存在一定的限度,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需重视“本土资源”或“民族精神”,而法律文化则能提供相应的资源。同时,法律文化可以转化为法治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中的一些合理的、适合法治现代化的因素,则更能促进这种转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构成,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一、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法”应当是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法”,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依法治国的主要组织保障。 (二)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法治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基础,完备的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先决条件。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目标。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广泛的认同和普遍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支配下发挥作用。主要内容有:(1)宪法法律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达和体现,是党巩固执政地位的法制保障。(2)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对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根本的意义和作用。(3)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尊严。(4)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必须树立和维护执法部门的权威和公信力。

法治理念中心组学习发言

---------------------------------------------------------------范文最新推荐------------------------------------------------------ 法治理念中心组学习发言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它要求我们各级检察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的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xx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全面阐述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也是解决执法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方向的必然要求,是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通过这段时间学习中央、省、市对教育活动的要求以及我到哈市参加哈尔滨市委政法委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训班的学习,使我深刻地认识到:作为检察机关要想把这次教育活动抓好,重点要抓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认真搞好学习培训,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要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 1 / 12

谈讨论相结合等形式,紧紧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分层次、分专题、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重点学习xx的重要批示、xx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央政法委编写印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积极参加各级举办的检察院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题研讨班。对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进行集中轮训,对骨干和重点执法岗位的检察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要适时组织本地区检察业务专家和法学专家举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讲座。通过教育培训,使广大检察人员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理解得更深刻、把握得更准确,划清与错误观点的界限,真正搞清楚应当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为坚持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第二,要实事求是地搞好对照检查,认真查摆在思想认识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符合的突出问题,这是教育活动的关键环节。经过这几年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特别是规范执法行为的专项整改活动,我们在解决队伍和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检察人员在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方面总体上是好的,但是对照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差距,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认真解决。每个部门和每个检察人员,都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找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查摆得怎么样,最终要看依法治国的理念是否树立,执法为民的意识是

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和意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和有力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表现形式已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目标之中,并且社会主义与社会主义法治在作用上是相辅相承的。江泽民同志指出:“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因此,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在整体上的综合体现,当然地包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中,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中国的现代化建设需要一个和平、稳定的国际国内环境,而维护国内稳定的政治局面,就必须运用法律武器。 恩格斯说过,在古代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之下,广大的农民和他的家庭只能把自己的希望寄托于君主给自己以雨露和阳光。在这

种经济条件下不可能产生现代法治。现代经济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市场经济,一种是计划经济。人们通常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计划经济就是人治经济。因为计划经济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市场经济的主体却是多元而独立的。市场经济的产品能够进行自由与平等的交换,而计划经济则是依靠国有统一分配各种资源;市场经济是以市场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来优化物质和人力的资源配置,计划经济则存在着很大的主观随意性。在这种条件之下就决定了市场经济国家不能过多的干预,只能在宏观调控方面充分发挥国家的作用,在广大的市场中必须运用法律的手段来处理各种问题。 此外,市场经济还存在两大缺陷。首先,参与竞争的主体做到了机会平等,但是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势必出现贫富差距拉大,所以我们就要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这也需要法律。其次,难免出现不正当竞争,和非法垄断以及坑蒙拐骗和假冒伪劣等现象,并造成政治上的贪污腐败,这也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对市场加以规制以杜绝或减少各种腐败现象。而且,近几十年以来,国际出现了经济一体化。一个国家如果不把自己的经济纳入国际大循环,想要富裕起来是不可能的。在实行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一个国家没有完备的法律,就无法吸引国际投资和开展国际贸易。这也决定了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推进器。首先,依法治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制度模式。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的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这就必然要突破我国人治模式

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简论法治中国与法治国家的关系 一、“法治中国”: 从学术命题到政治命题 在我国,“法治中国”首先是作为学术概念而提出来的。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自此以后,法治中国成为主流的政治命题,并在学界引起广泛的关注。从此,“法治中国”、“平安中国”与“美丽中国”建设的三位一体,成为新一届中央领导执政的新表述、新理念。 目前提出的“美丽中国”、“平安中国”等命题,针对的是特定领域和问题,如“美丽中国”主要针对环境保护,“平安中国”主要针对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而“法治中国”针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其意义主要表现在: 首先,“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有助于向国际社会表明作为共同体的“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自信,同时传递一种信息,即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法治对话与交流的勇气与理念。新一届中央领导上任后国际社会对未来中国法治发展走向有不同的评价。所以,“法治中国”对中国融入人类法治发展进程,扩大法治的话语权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法治中国”作为政治命题,具有综合性、历史性与动态性。用中国概念来表述法治时,必然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等地区,是中国概念的完整表述①,也是国家统一体的现实和未来法治凝聚力的表明。尽管台湾和大陆尚未统一,但一个中国范围内的法治是大家共同分享的价值,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的载体。未来的国家统一和基本法实施中,法治是最大的公约数,包含着国家统一与稳定的价值共识。 二、法治国家: 从政治命题到宪法命题 1.法治国家中的“国家”内涵 以我国现行宪法的有效文本统计,包括目录、章节标题、正文,“国家”一词共出现了151次。根据其在宪法文本中的使用场景,国家一词的内涵是不同的。大体上分为三种含义:一是在统一的政治共同体意义上的“国家”。“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二是在与社会相对意义上的“国家”。“国家”与社会相对应,常常使用的表达方式诸如有“国家和社会”等;三是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的“国家”。 2.“法治中国”中的“中国”内涵 在我国宪法文本中出现了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我国、全国、国家等不同的术语。“中国”在宪法和不同法律话语体系中具有特定的含义。如在宪法上,中国有时指国家概念,如宪法序言说,“中国是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法治的内涵和系统 王晨光 2009年11月29日 在广州“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理论研讨会”上的发言 广东省、广州市在地方法制建设上确实是在实实在在地往前走,而且确实做出了令人敬佩的成绩。下面,我就法治的内涵和系统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和看法。 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 法治不是哪个人或那种理论的选择,而是人类社会孜孜探索中找到的最佳模式。中国近现代社会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这一点,西方社会的发展历程和经验也告诉我们这一点:只有法治才是人类社会最好的治理方式。比如,在古希腊,柏拉图一直在不同类型的社会治理方案中进行寻找,“哲学王”的治理成为其推崇的最佳模式,而“法治”则成为亚里士多德推崇的最佳治理模式;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在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为代表的启蒙学者的推动下,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新的法律治理模式;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认为:“共和国的要义是法治国,而非人治国。”中国历史上,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一个主要内容也是什么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儒法之争就是一个最好的说明。

为什么说法治是社会治理的最佳方略呢?简单讲,因为它能够保证人民的参与和主体地位;能够摆脱个人任意,法律至上;能够按照法定的权限、方式和程序进行治理;能够保证政府机构和工作人员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并受法律的监督和控制;法律的适用能够公开、公正、独立、平等地得到适用;能够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以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中心,从而反映社会的发展趋势。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当然具有工具性,是最好的治理方式;但是这种最佳的治理模式又有其特定的价值,如公平、公开、民主、平等、法律至上、有限政府等,有包含人类社会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需要注意的是:法治并非是一种口号或标签;而是一种治国理念的确立和指导思想的转变;不是一种权宜之计,而是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不是一种轻松舒适的工作,而是一种自行施加的紧身衣或紧箍咒;是一种自我约束,同时也是一种能够保证自我更新,保证科学持续有序发展的制度。 我们在选择法治的同时,应当自觉地对法治与法制加以区别。这些区别有:1. 动态观与静止观: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过程;而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 “法律制度”的简称。2. 法律至上的观念:现代法治的概念包括法律至上等基本原则;法制则不一定具有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则不一定具有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3. 价值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摘要: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务之急是要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主要途径。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就学校教育而言,也不仅仅是一个课堂教学问题,需要在环境营造、观念转变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合力。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思维;法制教育;意义;方法 何为法治思维?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治国理政者在尊崇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范来分析、判断和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并形成结论或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指政治行为主体以法律规范作为认识、分析和解决各类问题的行动指南之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说到底是指政治行为主体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准绳的思维、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的思维。法治思维不仅是不同于人治思维和德治思维等的概念,也是不同于法律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两个概念仅有一字之差,看似是一回事,实则却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根据法律来思考,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来观察、分析及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按照法律本身的内容规定和精神原则来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职业性思维。这种思维突出的是规则性、程序性和平衡性。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是否必然蕴含着价值判断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一定蕴含着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权利优先、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价值判断,有着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而法律思维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蕴含着这样的价值判断及其标准。其二,在适用主体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浅谈“法治”的含义

浅谈“法治”的含义 【摘要】“法治”是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中一个十分古老的概念。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治问题有过广泛的论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先驱人物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对这一理论进行过深入的研究。那么“法治”具体有哪些含义呢?本文通过论述“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依法治国”的联系与区别来阐明“法治”的基本含义。 【关键词】法治法制依法治国 (一)“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与区别 法治在英文中写作“the rule of law”,它与“legality”或“legal system”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后者在中文中通常译作“法制”。“法制”一次在我国古代就已出现。《礼记·月令》就有“命有国,修法制”的记述。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前,“法制”一次大体上有以下几种含义:第一,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制。第二,法制不仅指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第三,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第四,法制是指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其出现的秩序状态。十五大后,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同法制是法律制度或法律和制度的简称的观点,其重点是在法的强制性、法的合法性和法的技术性方面,从这一点上看,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强调一个国家处于依法治理的一种状态,它除了静态法的规则及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及守法等活动。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的界定是:“法治应该是包含两重意义:已经建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而现代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的社会状态应至少包括: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法治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整体利益与群众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很多人认为法治亦为法制,那么,究竟是不是这样呢?首先,我们讲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到正确使用和普遍遵守的法律制度。其次,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为民众服务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所有人都平等,社会是公平、正义的,这也是二者的基本不同之处。最后,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发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排除人治;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斥人治,是人治的对立面,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以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基本内容的深刻涵义

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基本内容的深刻涵义 搞要 党中央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党中央对全国政法机关在新时期提出的要求,是我们国家新时期落实依法治国方针、深入进行法制建设、创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举措,是使我国有效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伟大治国方略。对此,我们应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呢?笔者试以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在中央政法委举办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强调提出的“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内容,浅析个人的学习见解,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作为学习体会的汇报。 关键词: 法治理念内涵探讨学习

引言 法治理念是用法律来治理国家的一系列观念和信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法治”最早源于西方古希腊法治思想,被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最早表述为“法律的统治”。后来,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主义统治的过程中又提出了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口号,丰富了法治的内涵。中国古代,“法治”是先秦法家提出的一种治国之术,经过两千年封建社会的发展和演变,直到近代,“法治”才作为一个明确的概念提出来。新中国成立以后,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法治建设越来越重视,不断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的内涵,法治理念成为党治理国家的执政理念。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已经开始探讨在执政条件下的法制建设问题,对法制的重要性有了初步认识。

目录 搞要............................................................................................................................. I 引言. (2)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4) 1、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与确立是我党我国在治国理政方面的科学实践与成 熟管理的体现 (4) 2、依法治国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核心 (5)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 (7) 1、执法为民理念的本质体现和要求。 (7) 2、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明确司法为民的宗旨 (7) 3、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8)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和目的 (9) 1、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 (9) 2、公平正义的内涵 (9) 3、政法工作如何践行公平正义之职责 (10)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 (12) 1、服务大局,就要为法治建设提供各项保障。具体把握以下几点: ......... X II 2、服务大局,就要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 X II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保证 (14) 1、坚持党的领导的意义 (14) 2、强化落实党的领导要解决如下问题 (14) 3、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如何实践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 (15) 结束语 (16) 谢辞 (17) 参考文献 (18) 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命题,以及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对于坚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司法,如何执法、如何司法,全面推进政法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确保政法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指导意义。我们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时,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和实质,理解它们的内涵、关系和作用。

法治思维的定义和内涵

法治思维的定义和内涵 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思维定势,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与“法治思维”相对应的思维方法通常可界定为“非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一种新理念。我国从传统人治向现代法治转变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理念的改变必然是一场思想的革命。法治思维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重治民轻治官、重管理轻服务等思维误区;改变了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中超越法律的特权思想,铲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违法行政等悖离法治精神现象的温床;要求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自觉在法律授权范围内活动,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人民享有更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法治思维是一种方法论。法治思维要求行政管理主体运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法律规范等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分析、思考、判断。行政管理主体为了认识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首先要根据问题的类型确定适用法律依据的类型,然后按照法律的思维规则、逻辑推理和证成方式来分析、思考和理解问题,形成认识和解决相应问题的决策、结论。法治思维把个案与法律结合起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杜绝机械使用法律及其方法的陈旧模式;克服了法律和一般法律方法的机械性,抛弃了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万能论对法律的套用。 法治思维是一种价值观。治国理政面临诸多问题,思考、分析和解决各种问题对应的有政治、道德、经济和法治等多种思维方式。政治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利与弊的权衡,道德思维方式的核心是善与恶的评价,经济思维方式的核心是成本和效益的对比,法治思维方式的核心则是合法与非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作为处理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对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利益和关系进行思

第二章 社会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二章社会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是我们党在总结长期的治国理政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观念的重大转变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探索出来的治理国家的最理想模式。1997年,党的十五大最终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最终战胜和彻底抛弃了封建人治思想的羁绊,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治国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二)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国家长治久安,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实行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过程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必将有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断发展。 事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13亿中国人民最大利益之所在。搞建设、谋发展,必须始终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依法治国方略实施来是实践证明,实施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国泰民安。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一)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广大人民充分享有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主义的本来目的就是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为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创造前提条件。党的十七大把“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首要任务。 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荃础和政治前提。“依法治国”的“法”应当界定为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不是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和工具,依法治国必须以人民民主作为基础和前提。法治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保证。只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主人翁地位,保证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二)法制完备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制完备首先是指形式意义上的完备,即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内在统一。实质意义上的完备则指法律制度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同时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 (三)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宪法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和主导的作用,一切国家权力和其他社会规范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

法治的基本内涵

一、法律至上 这是法治的首要内容,即法律应是社会治理的最高准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早在美国建国初期,潘恩便指出,在法治国家里,法律是国王,而非国王是法律。法律至上实际上是要实现规则治理,“无规矩不成方圆”非常形象地说出其中的道理,即将明确稳定的规则作为“规矩”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不可分割,在法治社会,正当的法律都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反映了民众的期望,符合民众的利益,体现了社会共同理想和信念,自然应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遵从,这也为民众遵守规则奠定了良好基础。就此而言,法治实质就是以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二、良法之治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是探讨法律在价值上的正当性的最早主张。既然法治是依法治理,那么,只有良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民众的认同,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法治的效力。良法通常应具备以下要素:一是制定完备,即法律应当是类别齐全、规范系统、大体涵盖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且各项制度相互之间保持大体协调的制度体系;二是法律应当有效规范社会生活,并在制定过程中吸纳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参与,进而符合社会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一般公平、正义的观念;三是法律应当保持内在的一致性,立法者应当不断通过修改、补充等方法来使法律符合社会的需求与时代的发展。 三、人权保障 人权是人在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中地位和权利的“总和”,其中包括社会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政治权利以及人身权利。在此意义上,人权实质上就是人的主体地位象征,而法治只有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个人人权的基础上,才能肯定人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法律的存在才具有合目的性。在我国,人权作为人最基本的权利集合,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而保障人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任务。构建法治社会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福祉,因而法治也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其重要内容,而人权的保障状况也成为在现代社会中区别法治国家和非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四、司法公正 法律必须在实践中得到严格的适用才能发挥其效力,否则再好的法律也只能形同具文。而法律要准确适用,离不开司法公正。法治不仅意味着法律的至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含义和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五大特点含义和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的特点3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等关注;三 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 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 践的理性。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就把利益的博弈和 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关系、偏见、恣 意才会被消除,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 法治思维的特点4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法治作为定纷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 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它 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 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 计得更缜密,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法治思维的特点5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 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法治思维以建 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1)权利义务相统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是公民就具有的 基本法律修养,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要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必须要培养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法律思维方式。 (2)重证据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 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在诉讼程序中是凭借证据来认定相应事实的,并以此作为适用法律的根据,这就是重证据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法治中国的内涵

1.把握法治中国的内涵 什么是法治中国?它跟我们以往提的依法治国、法治国家是什么关系呢?对此,理论界从2013年下半年以来做了很多研究,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法治中国是指法治是中国整个国家运行的基础,是从事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是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于一体的新要求。也就是说,法治中国是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具体而言,法治中国包含下列内容。 第一,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一个国家和社会靠什么运转,是治理国家和社会运行的基本问题。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对法治在我国的基本定位,构成了法治中国的核心内容。它表明法治应当是整个国家运转的基础,治理中国的基本方式不是靠某个人的意志和个人的道德修养,而是法治。 那么,什么是法治呢?虽然大家对法治有不同的看法,但形成的基本共识是,法治就是规则之治、制度之治,也就是通过大家所认同的规则、制度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约束自己。邓小平同志曾精辟地阐释了法治的优越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第二,国家的所有事务和各类主体的活动均要遵守法治。法治中国不是抽象的,它体现于国家的各项事务中,是对各类主体的共同要求。 首先,从涉及的事务看,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要实现法治化。 其次,从参与的主体看,国家、政府、社会和个人都要遵守法律。 这意味着法治中国是一个涉及全局的安排,不能局限于某一环节、某一事务;这意味着法治中国是对各类主体的要求,不能局限于某个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第三,法治中国指向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治中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法治中国就是要让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使人民的权利切实得到尊重和保障,让每一个人都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2.当前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挑战和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急剧转型,也产生了很多社会矛盾,在处理这些社会矛盾过程中,我们能不能坚守法治的底线,能不能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从而实现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对我们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当前的法治建设面临的挑战和主要问题,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公民意识觉醒,公众参与的热情极度高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老百姓有了自主的权利意识、公民意识,对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的认同、行使的热情日益高涨。

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你知道如何简述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吗?下面是整理的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和特征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法治思维方式的基本含义一、法律至上。 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显然这规矩就是规则,按规则来规范国家的行为,规范公民的行为。 规则治理与民主治理相辅相成。 法治本身也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反映民众期望,符合民众利益,体现了共同信念,共同理想,故法治应当受到尊重遵从。 国家行为和公民行为都应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法不阿贵,法不阿权,法律是平衡器。 无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还是社团组织、中介机构和公民个人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都要遵从法律、依法办事,如违反法律,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科学立法。 指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换言之,立法机关在符合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对必须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并形成法律规范的活动。 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构建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睦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科学立法,体现良法之治。 只有良法之治才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效力。 三、严格执法。 它包含权由法定,权责相等,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说细一点,无权不执法,标准要一样,不能放松,不能走样,要严厉,要公平,要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凭好恶执法,不凭关系执法,不凭人情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如随意执法,则会秩序混乱,就等于人治。 四、公正司法,或称司法公正。 “徒法不足以自行。 法律不付诸于实践,即使写在纸上,也形同虚设。 公正司法指弘扬法治,惩恶扬善,匡正压邪,要公开,要公平,要公正,无罪推定,罪由法定,罪行相当,公正裁判,禁止刑讯逼供这些现代法治原则,也是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志。 当然公正司法,还靠独立司法做支撑。 司法不公永远是司法腐败之源。 五、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保护人权,实则是保障公民个人人权,规范公权,有效防止政府的侵害。

法治的内涵与推进措施

法治的内涵与推进措施 [摘要]我国正在大力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进行法治建设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法治的内涵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否则法治建设就很难保证其正确方向。明确了法治的内涵,接下来要做的就是结合我国的社会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进措施。文章就围绕这两个方面展开论述,结合中外学者的观点,可以把法治理解为,以民主制度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与保障,以制约权力为关键要素的社会管理机构、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关键词]法治;权利;措施 一、法治的内涵 虽然国内外的学者和政治家现在已经对是否应该实行法治,抱有一致赞成的态度,但对法治的具体涵义,却是没有统一。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名著《政治学》中曾对法治的涵义有过论述:“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普遍遵从的法律本身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英国思想家洛克则认为,法治是指,“(国家)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被视为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的英国法学家戴雪,在其《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中第一次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法治的基本内涵。在戴雪看来,法治包括三个层面的意思:第一,人人皆受法律统治而不受任性统治;第二,人人皆须平等地服从普通法律和法院的管辖,无人可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三,宪法源于裁定特定案件里的私人权利的司法判决,故宪法为法治之体现或反映,亦因此,个人权利乃是法律之来源而非法律之结果。 《牛津法律大辞典》中对法治也有过较经典的阐述,法治意指所有权威机构,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做是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本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的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和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及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先秦法家,也曾主张要实行“以法治国”的“法治”,例如,法家代表人物之一的卫鞅就提出应该“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还强调“不可须臾忘于法”,并认为“以法治者强”。虽然这种“法治”与后来西方学者提出的与民主制相联系的近现代“法治”和现在我们正在实施的

度司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题解析单选题

度司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题解析单选题 (2013年)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关于依法治国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只需建成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可实现依法治国 B.依法治国仅要求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机关和官员的权力,而无需约束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C.依法治国要求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应将法律作为主要的、排他性的手段 D.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选项A错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项浩瀚庞大、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形成良好的环境氛围。最后还需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选项B错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公民在享受权利与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 选项C错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认同“法律万能”的思维偏向,而是主张要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

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 选项D正确。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关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社会成员要知法、信法、守法、用法,这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 B.依法治国需要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实践结合起来 C.实现依法治国的首要目的是运用法律手段加快解决公共卫生保障、文化教育、保障性住房等领域的现实问题 D.依法治国要求领导干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要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与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主要实践结合起来,突出依法治国在不同发展阶段中的不同重点,发挥依法治国在不同时期的特殊功能和作用。在当代中国,工作的重点仍是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以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只有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才会进一步完善。 3.某市实行电视问政,市领导和政府部门负责人以电视台开设的专门栏目为平台,接受公众质询,以此“治庸问责”,推动政府积极解决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社会主义法治是“治权之治”,电视问政有利于强化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 B.电视问政体现了高效便民的原则 C.电视问政是“治庸问责”的有效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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