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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推荐)我国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毕业论文设计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哈尔滨理工大学

毕业设计

题目:我国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院、系:经济学院会计系

姓名: XXX 指导教师: XXX 系主任: XXX

我国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

随着我国税收事业的不断发展,税收管理方法也在不断地创新和完善。纳税评估作为一种国际上通行的税收征管制度,在我国得到逐步的应用和推广。自1999年以来,从正式提出纳税评估这一概念到制定实施各项纳税评估工作制度,从单一试点到成为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纳税评估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迈出了一大步,成为有效的新型税收管理方式。但是我国的纳税评估起步较晚,加之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程度相对较低、纳税人税收遵从意识不高,使纳税评估工作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纳税评估的发展,影响到纳税评估效用的充分体现。

本文在对纳税评估的一般问题做出阐述的基础上,介绍了纳税评估的概念、定位、特征和作用。对国外的纳税评估情况做出分析,列举了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在纳税评估方面的发展。并对国内纳税评估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纳税评估的对策,包括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机制,确立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组织机构;拓展纳税评估数据的采集渠道,集合完整有效的基础数据在内的四个方面。

总之,纳税评估是我国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必要选择、必经之路,我们应该坚定不移地坚持开展这项工作并予以优化、完善。相信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一定会发挥它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使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收管理;指标体系

Research on the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Tax

Evalua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in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ax, tax management method is in a constant innovation and perfection. Tax evaluation, as an international tax assessment on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s gradually of application and promotion. Since 1999, from officially proposed tax assessment is a concep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ax assessment system, from a single pilot to become tax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work, our tax assessment both in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becomes effective new revenue management mode. But China's tax evaluation started late, together with our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modernization degree relatively low, taxpayers’ tax compliance awareness is not , and effected utility to tax evaluation.

This passage, based on the general problems of tax evaluation, introduced the concept, positioning, features and functions of tax evaluation. This article introduced the situation with tax evaluation, and enumerated the United States, Singapore, Australia and other countr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tax evaluation. And the domestic tax evaluation development practice problems are analyzed, it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our tax evaluation, It included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perfecting a perfect legal mechanism of tax evaluation, establish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ax evaluation; establishing a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of tax; establishing a special tax evaluation organization and expanding basic data which is complete and effective.

collection, we should firmly adhere to carry out the work , optimize and perfect it. Through continuous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we believe our tax evaluation work will play more important role in it, th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will work in a new step.

Key words tax tvaluation;tax administration;indexes system

目录

摘要...................................................................................................................... I Abstract ............................................................................................................. I I

第1章绪论 (1)

1.1 研究纳税评估的意义 (1)

1.1.1优化和谐公平的税收环境 (1)

1.1.2促进税收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 (2)

1.1.3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征管效率 (2)

1.2纳税评估的对象和方法 (3)

1.2.1纳税评估的主体和对象 (3)

1.2.2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法和流程 (4)

第2章我国纳税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

2.1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现状 (5)

2.2我国纳税评估存在的问题 (5)

2.2.1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 (5)

2.2.2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 (8)

2.2.3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较少 (8)

2.2.4纳税评估组织机构不完善 (9)

第3章纳税评估的国际经验借鉴 (11)

3.1国外纳税评估的发展现状 (11)

3.1.1新加坡的纳税评估 (11)

3.1.2美国的纳税评估 (11)

3.1.3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 (12)

3.2国外纳税评估对我们的启示 (13)

3.2.1 以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作为技术支持 (13)

3.2.2 指标体系建立和信息采集方式比较成熟 (13)

3.2.3纳税评估法律制度建设完善 (14)

3.2.4设有专门的组织机构 (14)

第4章完善我国纳税评估的对策 (15)

4.1健全纳税评估的法律机制 (15)

4.1.1加强纳税评估立法 (15)

4.1.2建立纳税评估制约监督机制 (15)

4.2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16)

4.2.1完善评估指标 (16)

4.2.2完善预警指标 (17)

4.3加强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发展 (17)

4.3.1加强征管软件之间数据的共享 (17)

4.3.2拓展信息收集渠道 (18)

4.4尽快设立专门负责纳税评估的部门 (19)

4.5 培养纳税评估专业人才 (19)

结论 (21)

致谢 (22)

参考文献 (23)

附录A (25)

附录B (30)

第1章绪论

1.1研究纳税评估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事业发展迅速,税收收入实现了持续高速增长。税收连续保持较高的增长率,一方面是决定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征管工作的加强和征管水平的提高。据国家税务总局分析报告显示,我国的税收综合征收率,已由2005年的50%左右提高到2008年的70%,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相对来说,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还存在着较大的提升空间,税收执法形势仍然严峻。据专家估测,中国约有50%的国有企业、60%的乡镇企业、80%的私营企业、95%的个人存在程度不同的偷税行为,在15000亿美元的世界隐形经济中,中国占了110即1500亿美元,占全国GDP的15%,其中偷漏税就占了相当的一部分。

纳税评估是精细化、科学化税收管理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评估在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法制意识,降低税收风险,强化税源管理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经过若干年的实践探索,纳税评估的作用得到初步的验证,纳税评估工作越来越被各方所关注和重视。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既能够完善税收理论体系,又可以丰富实践经验,为推动纳税评估事业发展做出贡献,是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1.1.1优化和谐公平的税收环境

党的十七大提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改善民生的战略部署。在中央这一部署的指导下,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收机关也提出了一系列服务于民生的工作要求,包括建设服务型政府,创新纳税服务内容和手段,减轻纳税人负担等。纳税评估是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管理方法,也是解决非对抗性矛盾的有效途径。实施纳税评估,是建立完善的纳

税信用体系,培育公平、公正的经济竞争环境的重要措施。

目前税收征管的现状是,征管力量还有待加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还比较低,税收征收很难做到应收尽收。税务人员和其他资源的配备还不能完全满足税收管理目标的需要,一些企业趁机钻空子,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况。还有部分企业因财务力量不足、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致使税款的计算、缴纳不准确,也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这些管理因素造成的税款流失一方面造成国家财税收入的损失,另一方面形成了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平竞争秩序的不良影响,损害了合法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1]。

纳税评估工作能够加强税源管理,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达到全面、动态的监控,更大范围地实施税收征管的有效管理。发展纳税评估,将使税务机关的管理质量和管理水平得到提高,解决了管理上顾此失彼的问题,防止出现“漏网之鱼”。

1.1.2促进税收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

纳税评估是国际通行的一种税收管理方法,在我国实行纳税评估有利于我们和国际社会接轨。近年来,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在财务核算、经济管理领域都在逐步向国际化发展,财经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应用都兼顾到国际通用准则这一因素。作为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也要体现先进性和适应经济发展国际化的需要。

根据新华社的有关报道,第一宗被外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案件,涉及的诉讼调查很多是针对企业的财务及纳税情况展开的,在外方税务总署、海关的财务核查过程中,企业财务核算真实有效,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依法纳税的结论对企业最终取得胜诉起到很大作用。所以,在社会经济日趋法制化、国际化的今天,有效的税收管理也是企业规模化发展的助力剂。但是税收征管如果不是通过先进和科学的管理手段来实现,只是单纯依靠人

力资源的大量投入,远远达不到理想的管理效果,也跟不上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纳税评估这种管理模式在国外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一些发达国家重要的税收管理手段。有鉴于此,纳税评估在我国真正有效地推行起来,将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方式与国际社会税收征管发展更同步,可为我们的企业走出去和外资企业走进来创造一个更国际化的管理环境[2]。

1.1.3降低税收成本和提高征管效率

纳税评估在节约税收成本,提高管理效能方面具有较大优势,与其他管理方式相比,真正运行起来的纳税评估具有海量的信息处理能力,并且通过指标设立,模型构建,筛选出的评估对象准确率高,针对性强,避免了“拉网式”的检查造成的资源浪费。2004年的《中国税务年鉴》中列举了2003年的检查率,在2003年,全国税务稽查队伍检查率为5.5%,从理论上推断一个纳税人被检查到需要等至少18年,这显然是不符合当前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的。即使这样,税收检查所投入的稽查力量也是非常庞大的。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是使纳税异常情况通过审核、分析的方式被筛查出来,然后依据分析结论区别采取不同的征管措施,这样能合理地利用管理和稽查手段来促进征管的发展,有效地提高征管效率。纳税评估对内服务于税务稽查、税收征收,为这征收和稽查部门的工作提供有效信息。对外服务于纳税人,将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柔性执法,较好地避免了税企矛盾的产生[3]。纳税人自行补税的方式节省了税务机关做出相关税务处理的时间,简化了执行步骤,降低了税款入库的难度,使纳税行为在更直接的环节内完成。

纳税评估有效地提升了征管水平,使征管能力得到加强,成为税收收入增长的新途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的税收分析报告,2006年通过开展税收分析和评估检查增加收入200亿元以上。

虽然纳税评估在理论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处理功能,但是毕竟纳税评估进入我国的时间较短,我们在计算机应用、信息采集等方面都不能满足评估数据处理的需要;税收法制意识远没有深入人心,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都得不到保证;纳税评估的法制建设和组织机构设立还不完善,这些都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2纳税评估的对象和方法

纳税评估进入我国税收实践,由于时间短,相关理论知识欠缺,纳税评估实践经验及制度建设尚有待提高。对纳税评估概念虽有认识,但尚很浮浅。各种说法和界定均属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总体看,国家文件的界定还是比较科学和严谨的。

2005年发布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1.2.1纳税评估的主体和对象

1.2.1.1纳税评估的主体

纳税评估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主体是基层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

关于这一点,在我国的《税收管理员制度》中也有明确,管理员的职责之一即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

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4]。

上述纳税评估的具体介绍,清楚地告诉我们纳税评估的主体必定是税务机关。

1.2.1.2纳税评估的对象

纳税评估的对象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情况。纳税评估对象包括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和其应纳的所有税种。纳税评估不是针对特定纳税人或特定事项展开的,它是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代扣代缴税款报告以及所掌握的相关涉税信息作为评估的基础数据。纳税评估所指的申报资料不仅是定期、按时的税种申报资料,也涵盖了企业财务核算、涉税审批、发票使用、生产经营等多方面的涉税资料[5]。

1.2.2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法和流程

1.2.2.1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法

纳税评估的工作方法是进行数据信息对比。纳税评估是利用评估指标体系、预警值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各种涉税信息进行比较和分析,是对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判断。税务机关利用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采集数据进行信息对比,对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纳税金额是否居于合理的区间做出统计和分析。

1.2.2.2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

纳税评估有完整、严密的工作流程。在目前的征管实践中,纳税评估一般有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管理建议五个步骤。经过确定对象,将涉税信息进行对比分析后,针对不同的结论会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纳税评估是把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功能结合在一起的管理手段。纳税评估并不仅限于数据采集和比对,对评估分析出现疑点的纳税人,采取约谈、举证、调查、移交等措施。

第2章我国纳税评估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现状

纳税评估是一项国际通行的管理制度,大部分国家都已建立纳税评估体系和税收评估模型。相对而言,我国的纳税评估工作起步较晚,总体来讲至今还仍处于探索阶段。

上世纪末以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经验,开始了对纳税评估的积极探索。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首次定义并引入了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审核评税,这是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萌芽。1999年,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试点正式提出了纳税评估的概念,标志着我国纳税评估工作的正式开始。随后纳税评估在一些省市开始试行,取得了一些成效,主要表现为把纳税人大量的一般性申报问题解决在日常税收管理过程中,促进了纳税人的真实申报,但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与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要求对照,尚有较大差距。

随着纳税评估工作在我国不断探讨和深入,国家税务总局陆续颁布了关于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2001年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把纳税评估这一全新管理方式和手段推向了全国。2002年4月2日,总局出台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直到此时,各级税务机关才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纳税评估实施办法并进行实践。但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着纳税评估范围过窄、配套措施跟不上等问题。在借鉴国际上成功作法,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3月下发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它是税收工作的时代性进步,是税收征管工作一次质的飞跃,它标志着内部基础性制度—纳税评估在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确立,标志着评估工作从此走

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目前,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正在积极贯彻执行此《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并取得了明显实效。但我国的评估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6]。

2.2我国纳税评估出现的问题

2.2.1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

到目前为止,对纳税评估工作做出相关规定的文件及政策的最高法律定位是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不高。针对纳税评估制定的文件屈指可数,比较全面的只有《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一部,但也仅是“办法”而已,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其他的多是单一税种或单一行业的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在各地实行时又由于生产经营情况不同,文件与企业经营实际脱轨等原因,无法完成文件的指导精神或根本实行不了[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没有对纳税评估的具体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在纳税评估问题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纳税评估的指导性文件《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对纳税评估做出的规定和界定也只是框架性的,而且文件制定时间较早,无法完整地涵盖近几年纳税评估工作的发展中扩充的丰富内容。

纳税评估的执行过程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具体做法与现行法律制度规定不相符合现象。比如,纳税评估约谈、实地核查的内容与税务检查内容基本一致。《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纳税评估可以执行检查账薄资料、了解情况、实地核实等项工作。而在《征管法》中规定相关内容是税务检查的内容,《征管法》比《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法律位阶高,法律效力更强,《征管法》并未明确规定纳税评估的检查职能,而纳税评估又在执行税收检查的工作内容,这样是否存在执法越位令纳税人质疑。

在纳税人自行补税的问题上,通常对需要补正申报、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并不进行罚款处理,这与《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所做出的规定不一致。对一般性纳税问题的处理,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明确了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计算错误或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纳税问题是由纳税人自行改正的。

自行改正的环节中,基于纳税人“经纪人”的特性,纳税人不想损害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可能做出罚款的处理。而且,纳税人也不具备罚款这一执法职能这一职能只可能由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主体来完成。所以,经纳税人自行改正的纳税问题不涉及罚款。而《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里的罚款规定就和纳税评估的处理要求出现了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在相关文件里对纳税评估环节的处罚问题做了这样的规定,“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包括催报催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等,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处罚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虽然该文件解决了纳税评估过程中处罚的执行问题,但是具体规范纳税评估的部门规章和《征管法》之间的不一致仍然存在。

纳税评估关于移交问题的法律规定不统一,不明确。《纳税评估管理

办法(试行)》规定“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但是对移交的标准和方式没有明确。在2005年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中,第十七条规定“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在《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该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中规定了在纳税评估过程中应移交稽查部门的情况: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出现这些行为之一,应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然后向稽查部门移交[8]。

可以看出,关于纳税评估应移交稽查部门的规定并不是统一和规范的,涉及的移交范围和移交人员、移交过程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税务机关制定的纳税评估工作规程更是对移交有各不相同的规定。这使得纳税评估过程中难以分辨到底哪些案件需要移交,哪些需要在纳税评估环节处理。

另外,纳税人是否属于偷税,应从稽查的角度来判别和确定。现在由

评估部门自行确定偷税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是评估部门对偷税的认定权力缺少法律依据。二是纳税评估部门因此可能承担不必要的管理责任。依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做出的纳税评估处理,使大多数纳税人的少缴税款行为只需补缴税款、滞纳金,而不必承担其他责任。这样的处理结果是依据纳税评估部门的决定而做出的,如果评估部门界定偷税行为的决定有误,管理部门将为此承担管理责任,并且偷税行为可能因此得到姑息。这种具体工作行走在法律边缘,相关规章与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衔接好的问题也会使管理部门和管理员的责任风险加大,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隐性的过错责任。

纳税评估的法律规定与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搞好衔接,政策相对滞后,使得纳税评估的法律依据不充分。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评估分析指标及其使用方法,这些指标被应用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工作。但在2007年3月16日我国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已同时废止。这两部税收法律法规的废止意味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所得税类指标对应的相关税种已不存在。两税合一,新的企业所得税开始执行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所得税类的评估指标已不适用于新企业所得税的评估,但又没有出台新政策来规范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这种局面不但使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缺少规范的指标操作系统,也使相应评估过程的政策、法律依据明显不足。

2.2.2纳税评估指标体系不健全

截止目前,我国纳税评估的指标和预警值还都是各地分别组织确定,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还没有完善地建立起来。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评估指

标和预警值非常有限,而且仅限于增值税单一税种和商贸、加油站等单一行业。并且由于指标设计少,针对性不强,实行效果不佳。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中,确定了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这几项评估指标及预警值。2001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颁布和执行,提出了销售额变动率分析,累计应税销售额变动率、当月应税销售额变动率、税负率等几项评估指标及预警值。这些评估指标在应用时缺少外部完整核算条件的配合(目前我国企业的原料、产成品核算控制,资金核算控制等控制环节不能全部达到真实完整的要求),提出的若干项指标也无法全面地反映所要监控的经济内容,实用性较低。并没有很明显的实用价值,所以有的文件早已失效,不再执行了[9]。

我国的纳税评估到目前为止并没有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虽然各地税务机关有的自行设计、确定了一些评估指标和评估模型,不过应用性都不是很强,也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2.2.3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较少

我国税务系统尚未实现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各方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无法即时交流,国税、地税之间也没有实现联网、信息共享。虽然部分税务机关和银行之间实现了联网,但是获取的信息是单一的,税务机关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传输仅局限于税款的申报入库情况,不能反映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量与流向。与工商、劳动、社会保险等部门的网络建设更是空白。

税务系统在用的软件,也存在互相无法共享数据的情况。目前全国广泛推广应用的征管软件是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系统)和金税工程,另外还有其他一些征管在用软件。这些征管软件系统本身技术上就存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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