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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科: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不能混为一谈

大主席团会议或组织活动中,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可要求形成类似审议意见的形式,并连同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等,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名义交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并明确办理时限、办理责任和追责措施。同时,按照监督公开的原则,将主席团会议和活动中形成的审议意见和相关报告及办理情况,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诚如此,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履职方能敬终如始,形成完整的工作链,进一步提升工作实效,从而有效发挥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作用,为人大制度在基层的完善发展不断注入新活力,赢得基层代表和群众的点赞。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滕修福:“会议纪要”不能替代“审议意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撰文说,据人民之友网报道,在湘乡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了满意度测评。有人认为,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有益探索和创新,值得提倡。也有人认为,监督法明确要求以审议意见形式交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办理,用会议纪要形式既不合法,也不合规,有哗众取宠之嫌,不宜提倡。文章认为,“会议纪要”是通用的公文种类,而“审议意见”则是特定的法律文书,“会议纪要”不能替代“审议意见”。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纪要”被明确为各级党政机关公文的种类,“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六条则直接称之为“会议纪要”作为人大机关公文种类,“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显而易见,“会议纪要”是各级各类机关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的通用公文。“审议意见”作为法律用语,首次出现在2007年施行的监督法相关条款中,具有特别的法律规定。依据监督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审议意见”是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监督法第十四条),计划、预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监督法第二十条),以及执法检查报告(监督法第二十七条)等所提出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从提交到研究处理、征求意见,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都有明确的法定程序。因此,“审议意见”的特别法定,属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所特有。“会

议纪要”一般记载某一次会议的全部情况和议定事项,而“审议意见”只记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某一专项报告审议时的发言。“会议纪要”能够记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但这只是“会议纪要”的其中一部分。如果会议事项多、内容杂,以“会议纪要”形式所记载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势必会被淡化。尤为关键的是,对“会议纪要”的后续处理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因此,不能笼统以没有法律效力的“会议纪要”来替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审议意见”。关于“审议意见”作为法定文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顶层设计。标题统一格式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正文导语一般统一为“×月×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审议……的报告,共有×人次发言。现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正文归纳整理的审议发言意见用概数体现所代表的与会人员比重,如:“出席人员普遍认为”“许多出席人员指出”“部分出席人员提出”“一些出席人员提出”“有的出席人员指出”等。因此,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相关报告的审议意见,不能以“会议纪要”来替代,应依法以“审议意见”这一法律文本格式,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并作出书面报告。如此,名正言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张天科: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不能混为一谈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张天科撰文说,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会议纪要虽然都是经过会议审议、通过会议记录整理而成,但是二者文体不同,性质不同,

人大视野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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