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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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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第十二条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50%以上。

第十五条技师学院学校应具有与培养层次、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院校标准。

第十六条技师学院内设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清晰,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技师学院应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师学院应具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十八条技师学院应重视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全过程,积极开展职业道德、公民行为规范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学院、家庭、企业、社会紧密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技师学院应对学生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条技师学院应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方法的研究。学院各常设专业至少有一名专业带头人,专业带头人应在当地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条技师学院应不断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并贯穿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发挥指导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及时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的作用。

第二十一条技师学院应结合专业设置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生产实习基地。每个预备技师(技师)、高级技工专业应有5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二十二条本标准作为技师学院初设审批标准,对于边远贫困地区和特殊行业举办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要求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专业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其中双师型教师不低于3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 第八条应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

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设置审批

关于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设置审批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

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发[2000]41号)

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教发[2000]41号 国家教育部教发[2000]41号文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开始执行,全文如下: 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 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三条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 第十四条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

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院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队伍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燃气以及电力、通讯、网络、有线电视、道路和绿化等);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院自筹资金项

目、学院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院接受捐款项目、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学院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基建工程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院院长办公会是学院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基建工作领导小组是基建工作的辅助决策机构;基建处是负责校内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从规划、立项到竣工、保修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代表学院行使相应职责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基建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组成,人数为单数。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建处,办公室主任由基建处处长兼,成员由基建有关人员组成。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议基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院长办公会授权的范围内,对基建工作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第六条基建工作实行监察员制度,监察人员由纪检监察室的人员组成。监察员对基建工作领导小组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双重负责;以独立的身份对基建工作实行全过程监督。基建处要维护监察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建议权。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设置标准 一、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是指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主要包括师范、医药、公安类学校。 二、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其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0人。 三、设臵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具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历的专职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四、设臵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臵、专业类型、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17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比例应不低于2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3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4人。在高等职业学校中,专任教师中“双师型”教师人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5%,每个专业至少配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高等专科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

之一;高等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 五、设臵专科学历教育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专业、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学校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6.6万平方米;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综合、师范、工、农、林、医、民族类学校应不低于16平方米,语文、财经、政法类学校应不低于9平方米,艺术、体育类学校应不低于22平方米。建校初期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0亩以上。 六、必须配备与专业设臵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学校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在建校初期不得少于1000万元。学校适用图书(纸介质)不能少于15万册;生均图书拥有数量,综合、师范、语文、财经、政法、民族类学校应不少于80万册,工、农、林、医、艺术类学校应不少于60册,体育类学校应不少于50册。 学校应当建有数字化图书馆管理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 七、高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课程设臵必须突出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不少于50%(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应保证100%。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doc 8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桂人发〔2009〕53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 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教育局,区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发〔2008〕8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各地、各部门(单位)、各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

研究提出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因事设岗、优化结构、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 二 ○ ○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主题词:人事教育岗位设置指导标准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2009年10月10日印发 (共印600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岗位 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适用于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其功能任务、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分为A、B、C三类。“A”类为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学校;“B”类为除“A”类外的自治区直属及设区的市直属一般学校;“C”类为除“A”类外的县(区)属及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实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中组发[2011]11号),按照《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有关要求,我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对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进行了修订。三类标准进一步明确了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办学定位和基本要求,进一步强化了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现将《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高级技工学校标准》废止。附件: 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2.《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3.《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3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山西交通技师学院“三成”育人的探索与实践

山西交通技师学院:“三成”育人的探索与实践-职业杂志论 文 山西交通技师学院:“三成”育人的探索与实践 文/本刊记者陈祥特约通讯员王文艳 锻造成型,引导成人,培养成才。近年来,在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中职教育呈现千帆竟发、百舸争流的发展态势,许多中职院校不断扩大规模以增强吸引力的形势下,作为一所百年老校,山西交通技师学院独辟蹊径,坚持“行知一体、智技相融”,积极探索“三成”育人,收到了显著成效。 规范行为锻造学生“成型” 山西交通技师学院坚持科学、民主的育人理念,从激发学生的自主参与意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完善学生的主体性人格,教育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创造入手,实施“品行工程”,创造性地构建了半军事化模式的学生日常管理教育体系。 一是注重军事教员的培养使用。学校选聘了退伍军人担任军事教官,从二年级学生中挑选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任军事教员,经过集中训练、精心培养,由其承担新生军训任务以及日常的学生管理工作,带动和影响全体同学的行为规范。依靠学生管理学生,使得学生军训时养成的良好习惯得以延续,而且一批优秀的学生军事教员毕业时也成为各单位抢夺的对象。 二是注重一日生活制度的落实。重点是“一早一晚两操”,军事教官带领学生会干部、军事教员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当天录入考核系统,班主任从校园网上可以直接看到班级考核情况,当晚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三是重视新生军训。新生入学必修10天的军训课,培养学生学会吃苦、

学会合作、学会独立生活、学会服从,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将来学习知识技能打下坚实基础。实践证明,凡是军训过硬的学生,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学业优良,并成为受企业欢迎的员工。 四是关注行为养成。学校开设行为养成专题教育课,每周一次,明确主题,教导、训练学生掌握文明用语,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是实行“德育践行素养周”活动。学校每周安排一个班级进行德育践行,学生除参加公益劳动外,还要进行调查、访谈,形成班级工作总结、调查报告。德育践行以模拟工作演练和任务完成为基本形式,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团队拓展训练、劳动体验,锻炼提高学生的自主管理、自我觉察、自我反思以及合作能力、沟通能力、解决问题能力。 春风化雨引导学生“成人” 古代著名思想家苟子言:“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道德教育永远是一种脚踩大地,仰望星空的存在,技工院校更是如此。为此,山西交通技师学院实施了“灵魂工程”,以循循善诱的工作方法和行之有效的教育模式,春风化雨般坚定学生理想信念,强化学生灵魂塑造。 一是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学校利用“中华魂”主题教育系列活动、每周一的升旗仪式及国旗下讲话,激发青年学生的爱国热情和“校兴我荣,校衰我耻”的责任感、使命感。 二是突出感恩教育。学校以中华经典《弟子规》学习活动为载体,为班级购置图书,开展读书活动,弘扬传统文化。通过早站立诵读中华经典、诗词歌赋,开设“弟子规讲坛”,开展“体现孝道、感恩于心,回报于行”活动、“我敬爱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教育部颁布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 【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日期】20000501 【实施日期】20000501 第一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 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 )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 第二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 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 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 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 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 第三条 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 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 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置和 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 ;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 第四条 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 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 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 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 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 准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附件1 教育部文件 教职成[2010]12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 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我部2001年发布《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环境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管理,我部对《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对中等职业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达标的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加强建设、资源整合、布局调整等措施,限期达标,切实改变部分地方中等职业学校散、小差的状况,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建设上规模、上水平。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通知 内部发送:有关部领导,办公厅、政发司、规划司 教育部办公厅主动公开2010年8月4日印发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促进学校建设,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置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当符合当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达到《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五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学校章程。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学校章程的修订等内容。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备基本的办学规模。其中,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数应在1200人以上。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任教师队伍,兼职教师比例适当。 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60人,师生比达到1:20,专任教师学历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师学院设置,促进学院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师学院。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师学院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师学院重点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师资培训,并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提升培训与研修交流、考核鉴定与评价等任务。 第五条技师学院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举办技师学院,应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申请设立技师学院原则上应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资格,并经过办学水平评估,且举办过两期以上技师培训班。 第七条技师学院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院长、教学副院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院长应具有5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 第八条技师学院培养规模应达到5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3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2000人次以上。设立技师学院3年内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训

规模不低于1000人次。 第九条技师学院专业设置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适应社会和企业对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需求。常设预备技师(技师)专业不少于2个。 第十条技师学院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约150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十一条技师学院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办学层次、专业设置相适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并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4000万元。 第十二条技师学院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育教学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并建有校园网站。 第十三条技师学院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培养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不低于1:18。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5%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队伍总数的70%。理论实习教学一体化教师达到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的60%以上。 第十四条技师学院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达60%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

山东交通技师学院学前专业蒙台梭利教具及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投标技术方案

目录 1.《项目说明及要求》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证明资料 (2) 1.1.技术方案 (2) 6.1.1 蒙台梭利教育理念 (2) 6.1.2 实训室建设意义 (2) 6.1.3 实训室功能说明 (3) 6.1.4 实训室具体设计 (3) 1.2.产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12) 6.3.1 《蒙台梭利教学法》资源包标星功能截图 (12) 6.3.3 已成功开发过的蒙台梭利教学法教材证明材料 (15) 2.售后服务承诺 (34) 2.1.售后承诺 (34) 2.2.售后服务 (36)

1.《项目说明及要求》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证明资料 1.1.技术方案 6.1.1 蒙台梭利教育理念 蒙台梭利是世界著名的儿童教育家。其教育法是一种全面提升儿童素质,发展儿童潜能的教育方法。她巧妙的利用儿童自身的成长要求,提倡在不损害儿童的自由与快乐的前提下,实现教育的目的,强调教师和父母必须认真研究、观察儿童,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在儿童自由与自发的活动中,帮助儿童获得身心发展。蒙台梭利说过:“我听过了,我就忘了;我看见了,我就记得了;我做过了,我就理解了。”蒙台梭利把上课定义为工作,孩子的工作。因此,蒙台梭利为学前儿童创造设计出一整套有效引导儿童迅速成长的教具和训练方法,让孩子去选取感兴趣的材料,去亲自动手操作,在摆弄过程中,自我探索、自我学习、自我发现、自我构建、自我发展。这种方法在世界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应用。教具主要包括:日常生活、感官、数学、科学、语言等领域,通过让儿童在“有准备的环境”中吸收知识,培养儿童的独立性和专注力,使儿童成为更聪明、有出息、常快乐的人。 6.1.2 实训室建设意义 蒙台梭利教育法是一种全面提升儿童素质,发展儿童潜能的教育方法。她巧妙的利用儿童自身的成长要求,提倡在不损害儿童的自由与快乐的前提下,实现教育的目的,强调教师和父母必须认真研究、观察儿童,了解他们的内心世界,在儿童自由与自发的活动中,帮助儿童获得身心发展。因此,蒙台梭利为学前儿童创造设计出一整套有效引导儿童迅速成长的教具和训练方法。这种方法在世界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和应用。 建设蒙台梭利实训室是学校注重对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让学生了解到目前世界上比较先进的教育理念。可以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蒙氏教育培训,将这些理念融入课堂,融入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当学生蒙氏教育理论和实践操作有了较为完整的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

国家级重点技师学院评估标准 第一章办学方向 第一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二条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基本办学制度,培养生产、服务和经营管理一线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以培养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面向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 学院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承担企业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鉴定等任务,同时为高技能人才技艺传承、交流、推广和开展技术创新等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章办学条件 第四条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分工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勤政廉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开拓创新能力和科学民主、求真务实的作风,具有先进的办学理念、丰富的高技能人才培养经验。领导班子对学院长远发展有战略规划。 第五条培养规模达到8000人以上。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4000人,年职业培训规模4000人次以上。高级技工、预备技师(技师)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不低于60%,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年培

训量不低于1200人次。行业或大型企业集团举办的技师学院可以全部面向本行业(企业)开展职工学制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13万平方米(约200亩),建筑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其中一体化教学与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各种建筑、场地和设施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学院办学需要。 第七条科学规划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与本区域技能人才需求相适应,高级技工常设专业不少于8个,预备技师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重视特色专业和示范专业建设。 第八条实习场所符合企业工作环境要求,布局合理,建有满足一体化教学要求的教学场所和产学研相结合的技师研修工作区。 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设备总值达7000万元以上。实习、实验设备设施具有先进性,具备承担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服务的功能。 第九条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锻炼需要的设施设备和运动场所,体育运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图书馆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藏书不少于8万册,其中专业图书达60%以上,报刊杂志不少于150种。 第十条师资队伍结构合理,教师素质优良,学制教育师生比1∶18以上,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3。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其中来自企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技能人才和工程技术人员占25%以上。

高职学校基本教学规范(草案)

高职学校基本教学规范(草案) (讨论稿) 一、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二、课程标准 三、×××课程实践教学标准 四、×××课程实践教学指导书 五、人才培养质量评价工作制度 六、高等职业院校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规范 附件: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技术要求(2012年版)七、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基本要求 注:以上规范是基本要求,各学校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

一.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 (一)、专业名称和专业代码 (二)、招生对象 (三)、学制与学历 (四)、就业面向(专业设置与产业要求对接) 主要就业部门: 可以从事的岗位 (五)、培养目标与规格 1、人才培养目标 2、人才培养规格 基本素质:身心、人文、职业 知识要求:公共基础知识、职业基础知识、职业核心知识能力要求:职业基本能力、职业核心能力、职业发展能力职业态度:爱岗敬业、团结合作、创新精神 (六)、培养方案框架体系 1、职业核心能力分析

2、专业课程设计思路 3、专业课程体系架构 从职业能力要求、学习目标、学习内容三个方面介绍,学习内容按章(单元、项目)编写。如理论加实训,要列出实训项目。 4、专业核心课程简介 (七)、教学环节,教学进程,课程结构比例 1、各教学环节总周数分配表 根据学院每个专业实际教育教学内容制表(单位:周) 2、××专业教学计划表(单位:学时) 3、各类课程学分数和学时数表

(八)、实践课程和素质教育活动安排 1、实践课程教学安排 2、素质教育活动安排表 (九)、专业办学条件 1、专业教学团队、师资质量、师资结构 2、教学设施 1)校内实训基地(名称、设备情况、实训项目)2)校外实训基地(名称、地点、实训项目) 3)信息化教学设备 (十)、教材及图书、数字化(网络)资料等学习资源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附件1 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技工学校设置,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 第三条技工学校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坚持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促进劳动者就业的办学方向。 第四条技工学校实行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技工学校培养适应现代化生产、服务需要的中级技工,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并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服务等任务。 第五条技工学校学生实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六条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3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第七条技工学校设立3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1600人。

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800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800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3个。 第八条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约45亩);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8万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0.5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 第九条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300万元。 第十条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 第十一条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70%。 第十二条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

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三) 北京2013.3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学校选址与校园规划 (3)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5)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11) 附录一高等职业学校九项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13) 附录二专业本科生及研究生校舍建筑面积补助指标 (15) 附录三留学生及外籍教师生活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6) 附录四培训部用房建筑面积指标 (17) 附录五术语 (18) 附录六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9) 附件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促进和适应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职业学校规划建设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为高等职业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编制、审批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检查高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的尺度。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新建高等职业学校,改建和扩建的高等职业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校舍建设必须具有防御各种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确保师生安全。 第五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绿色校园。 第六条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用地和校舍建筑既要保证教学和生活的正常功能需要,又要符合节约用地和提高校舍使用效率的原则。学校部分设施在保证教学实训和师生生活的前提下,宜向社会开放。 第七条高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J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应具有符合当地社会经济建设所需要的专业,有明确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以及和适应的课程标准和教材。 第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具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职业教育法》和地方有关法规多渠道筹措落实。学校基本建设、实验实训设备、教师培训和生均经费等止常经费,应有稳定、可靠的來源和切实的保证。 第十三条本标准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是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检查、评估、督导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依据。如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用地面枳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有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制定高于木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 对于边远贫困地区设置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和相应的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要求口具体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标准制定,报教育部备案&对体育,艺术、特殊教育等类别中等职业学校,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 第I四条本标准白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40000 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指标不少于33 平方米。 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新建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4000 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不少20 平方米。 体育用地:应有200 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符合《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校园安全机构健全,教学、生活设施设备符合《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基本要求,校园安全有保障。 图书馆和阅览室: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 册;报刊种类80 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20% 和学生总数的10% 设置。 仪器设备:应当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工科类专业和医药类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3000 元,其他专业生均仪器设备价值不低于2500 元。 实习、实训基地: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能够满足学生实习、实训需要。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及学校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其中,学校计算机拥有数量不少于每百生15 台。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中等职业学校应当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发展规律的学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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