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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物权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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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物权法总论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在民法典物权篇加以规定的。英美法系虽然没有物权法,但是具有和大陆法系物权法相类似的财产法。物权法是未来我国民法典重要一篇,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起草制定工作自1993年启动,历经十多年,最高立法机关先后进行了八次审议,并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曾确认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曾经从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中,引申出“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并将物权的两种形式即完全物权和他物权用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即物权来概括。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其特征是:

(一)物权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

“权利人”概念的特点在于:

1、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将各种民事主体纳入其中。

2、权利人包括了自然人和法人,但又不限于这两类主体,国家、村民小组、业主会议、新的物权人,也可作为权利人来概括。

3、采取“权利人”的表述。

(二)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物

特定物包括以下两方面:

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当然,根据《物权法》第2条规定,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即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无体财产也可作为物权的客体,如《物权法》第十七章第二节规定了权利质权,其客体是股权、债权等权利。在物权法上,以权利作为客体,必须要以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为前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有体物,而且许多权利也开始进入交易领域,物权的客体也不断发展。

(三)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

所谓“直接支配”,一方面从客观上看,支配是指权利人对于物的控制状态,某人意识到某物的存在,但没有对该物进行实际的管领,并不构成支配。表现为自己或者他人按照权利人的意思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能够将自己的意识体现在对物的控制和权利的行使方面。另一方面,从主观上看,是指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物权人直接支配一定的标的物,必然享有一定的利益。物权所体现的利益一般分三种:1、所有权人所享有的利益。2、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利益是物的使用价值。3、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利益是依法获取物的交换价值,即债务人届期不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担保物,就其价金满足债权受偿的需要。

(四)物权是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排他性具有多种含义,主要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即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

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便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

二、物权和债权

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物权和债权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构成了市场经济垢最基本财产权利。物权和债权的联系十分密切,但物权具有如下不同于债权的特点:

(一)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二)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三)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四)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五)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

(六)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七)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八)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为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法律赋予物权人具有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队障碍、恢复原状的权利。在民法上这些请求权通称为物权请求权。在债权受到侵害时,要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补救和恢复,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第二节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所特有的功能和作用。

一、排他的效力

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所有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即一物不容二主。

2、他物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他物权。

3、对世效力。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不特定的人。

4、不可侵害性。在物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可以针对任何侵害人主张权利,物权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

二、优先的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称为优先权。

1、对外的优先性,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

2、对内的优先性,同一物上多项其他物权并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

3、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着某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又存在着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原则上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不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

4、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着某种物权,也存在着某种兼具物权性质和债权性质的权利时,前一种物权应当具有优先于后一种物权的效力。如租赁权物权化现象。

三、追及的效力

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何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

对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学者常常称之为追及权。应当指出的是,物权的追及效力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在上确立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追及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

四、物权请求权

法律为保障物权人对物所享有的充分的支配权,赋予物权人以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34、35条分别规定了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预防妨害请求权。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的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财产的权利。

所谓其他物权,又称他物权、定限物权、有期物权,即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由非所有人在所有人的财产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依法享有的一定的处分权。他物权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由所有权派生出来。

2、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即除所有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主体。

3、权利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首先,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以后,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不能行使处分权。其次,非所有人享有他物权,如果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的,只能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存在。所以,他物权在期限上相对于所有权而言是短暂的。

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车辆、船舶、机器的所有权等。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主要是指在权利之上设立的物权物权,如权利质押。这种分类的主要意义在于:第一,在传统的物权法中,动产只能出资而不能设定抵押,动产之上一般不能设立用益物权,而不动产则可以设立用益物权;第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上,动产采取交付,不动产采取登记的方式。至于权利质押的设立和变动,也要采取法律规定的相应方式才能设立。

第四节物权的客体

一、物权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客体的概念

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必须以特定的物作为其支配的客体。《物权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物权客体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物权的客体首先应当是特定物。

2、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

3、物权的客体原则上应当是单一物和独立物。

二、物权法中的无形财产

(一)无形财产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

无形财产不应当受到物权法的调整,根据在于以下几点:

1、从物权法固有的内容来看,它主要以调整有体物为内容。因为一方面,所有权概念完全是建立在有体物的概念之上的。另一方面,在其他物权中,物权法仅仅只在例外的情况下以无体物作为权利的内容。例如权利质权、权利上的用益物权等。

2、知识产权是典型的无形财产,但不能认为知识产权就是物权。

3、对股票、债券和票据等的权利,因为已经受到公司法、证券法和票据法的调整,因此物权法不应该再调整这些无形财产。

4、无形财产如果都受到物权法的调整,则将使物权的客体特征不复存在,同时也将改变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基本规则,而且也混淆了物权法与其他财产法的关系。

(二)物权法中的无形财产

绝大多数无形财产不应成为物权的客体并由物权法调整,并非说物权法完全不能调整

这些财产关系。在特殊情况下调整无形财产是必要的,也是符合财产发展趋势的。物权法第2条规定,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这实际上为物权法调整各种无形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1、物权客体的范围不断扩大,并逐渐受到物权法的调整。一方面,一些新的财产都有可能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许可证、频道、排污权、收费权等,网络的虚拟财产、航道、特许权等也可成为财产。另一方面,尽管传统物权法不调整空间关系,但在现代社会,地上和地下空间也成为重要的财产,如空间权、空间役权、无线电频谱。物权的客体在不断扩大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也存在着缩小的趋向,动物的所有、转让等规则越来越区别于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关于人体器官、人体附属物(如胚胎、器官、血液等)的法律规范,都明显不同于一般物权规范。

2、物权法注重对各类自然资源的归属和利用的调整。

3、电、热、声、光、无线电频谱等在物理上表现为无形状态的物,一般都认为是有体财产的延伸,仍然属于有体物的范畴,它尽管是以一种无形状态表现的,但它仍然是一种不依赖人们意志客观的存在,而且能够为人们所支配。

4、集合财产的担保和权利质押

企业整体财产作担保,包括了无形财产。

二、物权客体的分类

(一)有体物和无体物

有体物是指具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能够为人们所感知的物。

无体物指除对有体物的权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如对股票、票据、债券等的权利,都可以称为无形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法律所保护权利主体的利益。

区分有体物和无体物的主要意义在于:

1、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来看,我国《物权法》主要调整因有体物产生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而因无体物产生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由知识产权法等法律调整。

2、从物权客体来看,我国《物权法》确认了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客体可以是无体物。如《物权法》规定了权利质押,这就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二)动产和不动产

所谓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动产,就是不动产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质上能够移动,并且移动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如电视机、书本等。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是否可以移动。2、移动是否在经济上合理。3、是否附着于土地。

动产和不动产区分的意义在于: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组织所有,个人不能对于土地享有所有权。在公示方法上,动产实行交付的公示方法,而不动产采取登记的方法。此外,从权利的取得方式来看,动产取得的一些方式如先占、添附、加工、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一般不适用于不动产。

(三)土地和房屋

土地是指包括土地、森林、水矿藏以及阳光、空气的一切自然资源。房屋是利用一定面积的空间,在地上地下所建筑的物。

土地和房屋区分的主要意义在于:1、土地只能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不能对其享有所有权,而房屋的可以为个人所有。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而房屋所有权是可以买卖的。2、在土地之上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这些权利都是有期限限制的,而房屋所有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3、在房屋之上一般不能设立用益物权。

在讨论土地权利时,还应当注意如下情况:1、土地与土地之下的矿藏是可以分离的。

2、土地之上的空间属于土地所有权人所有,但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所有权分离后,空间的利用权也可以与土地所有权分开。

3、土地中的沙土、岩石为土地的构成部分,在没有与土地分离之前,不得作为独立物存在。

4、从学理上看,土地之上的树木本来是土地的一部分,登记的森林是与土地相分离的不动产,可以作为独立物存在,并可以单独转让。未登记的林木,原则上不能作为独立的不动产,但如有交易上的必要,也可以与土地分离,转移其所有权。

5、关于地下水资源的所有权问题,则是地下水可以与土地相分离,而成为独立的所有权客体。

(四)主物和从物

从物即不作为主物的组成部分,而是为了发挥主物的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其特点如下:

1、从物并不作为主物的组成部分。

2、从物是为发挥主物的效用而存在的。

3、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一人。《物权法》第115条也特别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单一物和集合物

单一物是指在形态上能够单独地、个别地存在的物,如一幢房屋。

集合物是指各个物并不丧失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他们结合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一体而成为集合物。

区分单一物和集合物的意义在于:物权的客体主要是单一物,只有在法律特许的情况下,集合物才作为物权的客体。如《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即承认以集合物作为担保。

(六)原物和孳息

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即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第五节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物权的取得,即指基于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而物权的行使,是指物权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物权。

一、物权的行使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即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物权的行使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社会公共道德也称善良风俗,它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循的道德准则。

三、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确认和保护物权的法律。

首先,物权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律。

其次,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

再次,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物权的法律。

二、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据《物权法》第2条第1款,其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一)物权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二)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产生的关系

因物的归属产生的关系,主要分三类:1、因物权的设定而产生的关系。2、物权的转

让产生的关系。3、因为确认和保护物权而发生的关系。

(三)物权法调整物的利用关系

物的利用产生的关系含如下几种:1、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和他物权的设定。2、物权的行使所产生的关系。3、物权在移转、变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

物权法综合调整静态与动态的财产关系。其调整重心在于静态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我国《物权法》制定的过程和意义

一、《物权法》的制定过程

(一)起草民法典过程中的物权立法,于1998年。

(二)《物权法》开始独立起草的过程,自2002年12月开始。

(三)物权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2005年7月10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民公布,征求意见。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交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2006年12月。

(五)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

二、制定《物权法》的意义

(一)《物权法》奠定了依法治国、保护人权的基础。

(二)制定《物权法》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法律。

(三)制定《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

(四)制定《物权法》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

(五)制定《物权法》有利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环境。

(六)制定《物权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

第三节物权法的性质

一、物权法是私法而非公法

二、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

三、物权法是普通法而非特别法

四、物权法具有固有法的特点

所谓固有法,是指保留了较多的国家、民族和历史的传统的法律。

第四节物权法的适用

一、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

二、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

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原则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第五节物权法的功能

物权法的功能是指物权法在社会生活中所能够发挥的应有作用,或者说物权法应当具有的作用和应当达到的目标。

《物权法》第1条规定:“为限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就明确了物权法的基本功能,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一、确认产权

二、保护物权

三、维护基本经济制度

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五、实现物尽其用

第三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物权法各项制度、各项规范、统领物权法全部内容的基

本精神。

第一节平等保护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一)法律地位的平等

(二)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三)保护的平等性

二、平等保护与物权法的解释

就物权的有关规则发生争议时,应当可以适用平等保护原则进行解释。

三、违反平等保护原则的后果

第二节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概念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各类、内容应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

(一)种类法定

(二)内容法定

二、物权法定原则的意义

(一)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确认物权、定分止争

(三)保护交易安全

(四)促进物尽其用

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物权法》没有承认典权,所以,当事人设定的典权还不具有物权的效力,但当事人有关出典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

第三节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一)公示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公示就是公诸于世。

公示原则的强行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

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

(二)物权公示方法

1、不动产登记制度

2、动产交付制度。

(三)公示原则的功能

1、明确物权的功能。

2、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

3、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四)违反公示方法的后果

根据登记要件主义,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必须办理登记。如果未办理登记,不能发生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效果。

二、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对于通过法定的公示方法所公示出来的权利状态,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为真实的权利状态,并与登记权利人进行了交易,对这种信赖法律就应当予以保护。其表现为两方面内容:

(一)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

(二)凡是因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的交易,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保护概念

物权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采用法律的各种方法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

物权保护的特点如下:

(一)在物权受到侵害情况下,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救济。

(二)物权法设立了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专门用于解决在物权归属不明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争议。

(三)物权法设立了专门保护物权的方式,即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方式。

(四)物权法对于物权的保护,不仅可以采用物权请求权,而且可以采用侵权请求权加以保护,这两种方式不仅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物权法针对侵害物权的情况,不仅仅规定了民事责任,而且规定了违反行政管理的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

二、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一)确认物权的请求权的概念

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物权内容。

(二)物权的确认的特点

1、物权的确认是物权保护的前提。

2、物权的确认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3、确认物权的归属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4、确认物权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三)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确权请求权也是一种请求权,但该请求权原则上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保护物权的特有方法

2、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

3、物权请求权主要是为了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4、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不是债权或准债权。

1、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是不可分离的。

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

(三)物权请求权独立存在的必要性

1、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2、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

首先,两者的归责基础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在行使其物权请求权时,只需要证明其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或遭受了侵害或妨害,而不需要证明他人对该财产的占有、侵害或妨害是否具有过错。

其次,从危害后果上看,在物权的保护中,行使侵权请求前提是存在损害赔偿之债,没有损害赔偿之债,就推动了行使侵权请求基础。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物权遭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的可能,而不以造成财产损失为前提。

3、法律对两种请求权保护的期限不同

侵权请求权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2年,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侵权案件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但包括物权请求权则不能适用上述时效的规定。

4、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对物权保护的效力不同

物权请求权来源于物权,是物权效力的内容;侵权请求权其性质为债权,是债权的内容。由于物权请求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因此,物权请求权应当优先于侵权请求权。

当物权人的权利遭受侵害后,物权人应当首先行使物权请求权,只有当物权请求权不足以保护物权人的权利时,才考虑行使侵权的请求权。

三、各类物权请求权

(一)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占有物。

(二)排除妨害的请求权

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也称为所有物保持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三)消除危险的请求权

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碍,并且构成一定的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除已经存在的危险。

(四)恢复原状的请求权

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四、物权请求权的适用

五、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一般学理来说,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登记而且已经办理了登记的财产,因为其权属善明确,不适用诉讼时效。对于不需要登记或者未登记的财产,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以稳定财产秩序。

第二编物权的变动

第四章物权变动一般原理

第一节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物权的设立

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物权设定的类型和条件,而通过法律行为和其他方式创设某项物权。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的物权变更,包括了物权主体、内容、客体的变化;狭义的物权变更不包括物权主

体的变化,主要是指物权内容和客体的变化。

三、物权的转让

指当事人基于法律和合同规定移转物权,从而使物权的主体发生变化。

四、物权的消灭

指当事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暂时地或永久性地消灭物权。

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

(一)合意

(二)公示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

(一)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概念

登记要件模式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登记要件应当成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

登记对抗模式,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船舶采登记对抗主义。如果船舶所有人将其船舶转让给他人,即使没有办理登记,受让人也可以取得该船舶的物权,只不过,此种物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对抗模式具有如下特点:

1、登记并不是一种法定的义务。

2、移转物权如果需要交付,必须要实际交付财产。

3、未经登记发生的物权变动。

4、受让人享有的物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 登记要件模式和登记对抗模式的区别

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3、是否存在物权的冲突问题。

4、是否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为要件。

5、是否要考虑第三人的善意问题。

6、从适用范围来说,由于我国《物权法》采取登记要件为一般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的做法。

第三节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概念

是指因为法律规定的原因,如继承、法院生效判决、征收等事实导致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

(二)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的发生。

(三)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四)此种物权变动只是物权变动的例外现象。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几种情况

(一)关于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对物权变动的影响

《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继承和受遗赠取得物权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三)合法建造房屋、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四)征收

《物权法》第28条规定,一旦有关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下达征收令,该决定生效之后,就发生物权移转效果。

第五章不动产登记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一、登记的概念与特征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其有如下特点:

(一)不动产登记是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

(二) 不动产登记是就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进行的登记

(三) 不动产登记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

(四)登记在性质上是一种公示方法

二、登记簿与权属证书

登记簿是指由登记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物权变动以及相关事项记载于其上并予以保管、公示的特定簿册。

权利证书是指证明物权的凭证。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该规定的含义如下: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三)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的除外

第二节登记的效力

登记的效力是指在登记之后产生何种法律上的效果。

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一)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设立和变动的效力

(二)权利推定效力

(三)善意保护的效力

二、区分登记的效力与合同的效力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一)区分原则的含义

1、必须区分合同的效力与登记的效力

2、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二)区分原则的意义

1、区分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条件。

2、有利于贯彻合同严守原则。

3、有利于保护善意一方当事人。

4、有利于充分地鼓励交易。

5、实行登记对抗必须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

第三节登记机构

一、登记机构的性质

在我国,不动产登记的部门主要包括:

(一)土地管理部门

(二)房产管理部门

(三)农业主管部门

(四)林业主管部门

(五)海洋主管部门

二、建立统一登记制度

主要理由:

(一)建立一套完整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规则的需要。

(二)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和查阅登记提供方便。

(三)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的需要。

(四)提高效率的需要。

第四节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

审查义务是指登记机构在审查有关的登记申请中,承担何种审查职责。

1、实质审查说。

2、形式审查说。

《物权法》第12条规定:“采纳以形式审查为主,以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制度。”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包括如下几方面: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节登记的查询

《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一、有权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人是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二、查询、复制的对象是登记资料

三、登记机构有义务依法提供查阅、复制登记资料的便利

第六节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一、更正登记

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二、异议登记

(一) 异议登记的概念和条件

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物权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 异议登记的程序

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存在错误。

2、异议登记以不能办理更正登记为前提。

3、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后,即使登记申请人没有提出足够的证据,登记机构也应当为其办理异议登记。

4、在办理异议登记之后,申请人应当在15天内向法院起诉。

(三) 异议登记的效力

异议登记之后,登记权利人并没有被剥夺或限制其权利,其仍然有权处分其财产,其与相对人订立的处分其不动产权利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因有异议登记,所以受让人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在异议登记期间,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过户登记,因为不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造成受让人不能及时取得物权的,则按照登记权利人违约处理。

(四) 异议登记不当的责任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节预告登记

一、预告登记的概念

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预告登记和本登记的区别表现在:

(一)登记权利的客体不同

(二)登记申请材料不同

(三)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同

二、预告登记的类型和作用

(一) 预告登记的类型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包括两类情况: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可以进行预告登记,此情况实指商品房预售登记。

2、当事人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的,可以进行预告登记。

其他的不动产物权协议包括以下几类:

(1)抵押权的顺位登记

(2)在建工程的预告登记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飞行器在没有正式建成之前,不能办理权属登记,但为了实现物尽其用,可以将其予以抵押,通过办理预告登记后取得某种权利。

(二)预告登记的主要作用

1、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2、保障债权请求权的效力

3、顺位保证的作用

4、破产保护的作用

5、对第三人的效力

三、商品房预售登记

商品房预售登记,是指在商品房期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为了保障自己能够依据合同完整地获利该房产的所有权,通过在实际交付之前的提前的登记,使得自己的债权具有对抗其他权利人的效力。

《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四、预告登记的办理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五、预告登记的失效

《物权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在出现以下两种情况时自动失效:一是债权消灭。二是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即能够办理现房登记而在一定期限内未办理登记的。

第八节登记机构的责任

一、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责任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登记机构的责任

(一) 登记机构的责任性质

是指登记机构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职责,造成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其特点是:

1、登记机构的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

2、登记机构的责任既可能是过错责任,也可能是严格责任。

我国台湾“土地法”规定,因登高错误遗漏或虚伪致受损害者,由该地政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该地政机关证明其原因应归责于受害人时,不在此限。

据《物权法》第21条,可以认为登记机构的责任在性质上分两类:一是第21条第1款所规定的过错责任,即当事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如果发生登记错误,登记申请人应当首先承担责任。二是严格责任,即只要出现了第21条第1款以外的情况,造成登记错误,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登记机构都应当承担责任。

3、登记机构的责任不是补充责任而是单独责任。

4、登记机构的责任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

(二) 登记机构的责任类型

1、当事人提供虚假的权属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职责。

2、因为登记机构的其他行为造成真正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1)因登记机构的应当实地查看而未查看造成登记错误的。

(2)无正当理由拖延登记时间的。

(3) 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与他人相互勾结、恶意串通,造成交易当事人损害,工

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应当办理登记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登记,给有关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

(5)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不一致,登记机构对权属证书拒不更正,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失。

(6)在办理了异议登记之后,登记权利人将其不动产转让给他人,而登记机构仍然为其办理过户登记。

(7)无故拒绝有关当事人的正当的查询登记的请求。

《物权法》第21条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 登记机构的追偿权利

《物权法》第21条规定,“登记机构赔偿后,非唯心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六章动产交付

第一节关于财产交付的概念和效力问题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有关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当适用交付并移转占有的规则。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法是交付

二、交付是法定的义务

三、交付完成将发生动产物权的变动

四、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有关交付的特殊规则

一、简易交付

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需再行实际交付。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构成简易交付的要件是:

(一)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

(二)双方实施了某种法律行为,且已经生效。

(三)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指示交付

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

构成指示交付的要件是:

(一)必须要在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

(二) 转让人应对第三人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

三、占有改定

(一) 占有改定的概念

占有改定也称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二)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在占有改定之前,转让人已经占有并且希望继续占有标的物。

2、必须双方达成物权变动的合意。

3、必须要通过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

4、占有改定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就发生效力。

第三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变动《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必须要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

(二)在登记对抗的情况下,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

(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编所有权

第七章所有权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所有权的概念

我国《物权法》第39条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具有如下特点:

1、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3、所有权是一种独占的支配权。

4、所有权包含了四项权能。

第二节所有权权能的分离

《物权法》第40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一、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财产之上依法设定他物权。

二、他物权的设定并不导致所有权的消灭。

三、他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他物权在设定以后,因他物权人行使所有权而损害所有人利益,可能承担三种责任:(一)侵权责任。(二)违约责任。(三)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第三节所有权的取得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指民事主体获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和根据。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所谓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和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劳动生产、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善意取得、没收、无主财产收归国有等。所谓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此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是:买卖、赠与、继承遗产、接受遗赠、互易等形式、

一、善意取得

(一)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2、统一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

3、从反面规定了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

4、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功能

1、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换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秩序发展。

2、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3、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三)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所有权。

2、不动产所有权。

3、其他物权。

(四)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关于不动产交易中的受让人的善意判断,应当以受让人在购买不动产时是否依赖了登记为准。

关于动产的善意取得,确定其是否为善意时要考虑如下因素:

(1)第三人在交易时是否已知道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

(2)要考虑转让的价格。

(3)要考虑交易的场所和环境。

(4)要考虑转让人在交易时是否形迹可疑。

(5) 要考虑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支付合理的价款,原则上必须以实际支付为要件。

4、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1)动产善意取得中的公示。(2)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公示。

(五) 善意取得的效力

1、物权的变动

2、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3、无权转让人的法律责任

二、拾得遗失物

(一) 遗失物的概念

遗失物是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占有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2、必须是无人占有的动产。

3、必须是拾得人拾得的动产。

(二)拾得人的义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012-2013年海南大学EDA期末考试卷

2012-2013年海南大学信息学院EDA技术及应用考试 试卷(A卷) 时间:120分钟(2012年12月)考试形式:闭卷 一、选择题(20分) 1.下列那个流程是正确的基于EDA软件的FPGA / CPLD设计流程:(B) A. 原理图/HDL文本输入→适配→综合→功能仿真→编程下 载→硬件测试 B. 原理图/HDL文本输入→功能仿真→综合→适配→编程下 载→硬件测试 C. 原理图/HDL文本输入→功能仿真→综合→编程下载→→ 适配硬件测试; D. 原理图/HDL文本输入→功能仿真→适配→编程下载→综 合→硬件测试 2.综合是EDA设计流程的关键步骤,综合就是把抽象设计层次中的一种表示转化成另一种表示的过程;在下面对综合的描述中,____C_____是错误的。 A. 综合就是将电路的高级语言转化成低级的,可与FPGA /

CPLD的基本结构相映射的网表文件; B. 为实现系统的速度、面积、性能的要求,需要对综合加以 约束,称为综合约束; C. 综合是纯软件的转换过程,与器件硬件结构无关; D. 综合可理解为,将软件描述与给定的硬件结构用电路网表 文件表示的映射过程,并且这种映射关系不是唯一的。3.CPLD的可编程是主要基于什么结构:(D) A .查找表(LUT); B. ROM可编程; C. PAL可编程; D. 与或阵列可编程; 4. IP核在EDA技术和开发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以HDL方 式提供的IP被称为:(C) A. 硬IP; B. 固IP; C. 软IP; D. 都不是; 5. 流水线设计是一种优化方式,下列哪一项对资源共享描述正 确_ C。 A. 面积优化方法,不会有速度优化效果 B. 速度优化方法,不会有面积优化效果 C. 面积优化方法,可能会有速度优化效果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最新北大物权法笔记(本科) 物权概念特征 (1)定义: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特征 A、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的权利。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管理支配的权利,无需他人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不同种类的物权决定了支配范围的大小。如抵押权无占有事实。 物权的客体是物。此物应为特定物或者特定化的种类物,即必须是独立物,物权人才可以进行直接支配,也才可进行交付、登记等形式公示物上的权利状态。另外,物权法上也有在其他权利上设立的,如权利质权,但这是例外的情况,应视为准物权。 B、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利益的权利。 利益分为三种:物的归属、物的利用、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物的归属,确定物的所有人,即规定所有人对物进行全面总括的支配权。物的利用,是取得物上的使用利益,以满足权利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 因对标的物的利益不同,物权的内容细化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C、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上权利的妨害。 同一物上不容许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如同一物上不存在两个所有权,同一土地上不设有两个地上权。注意:共有关系是共有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是量的限制的物权,而非几个所有权。 物权的类型 (1)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A、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法律未规定的新种类的物权。 B、物权的内容不得创设。即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的物权。 注意,当事人如果违反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而创设了,该创设行为并非确定无效,可以生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实质上无效)。其中符合物权规定的适用法律来规范其效力。 (2)民法上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地上权、地役权、典权。(我国民法中规定的是,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占有。(我国民法并无规定,并且占有到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事实,各国立法并未统一)。 (3)民法上物权的分类 A、根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所有权,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他物权。

浅谈物权法教学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对策概要

浅谈物权法教学中的几个难点问题及对策 (海南大学法学院张卫)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享有哪些物权,各种物权有何权能,如何行使物权、变动物权以及怎样保护物权的法律制度,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财产法,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对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高校法科学生课程之一的物权法(学),它是以物权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法科学生的一门重要必修课,也是研习其他法律课程的重要基础。有鉴于此,海南大学法学院一直十分重视物权法的教学与研究。经过十多年的精心培育,我院的物权法课程已先后被评为海南大学和海南省的精品课程。 然而,也正是因为物权法的重要性和基础性,决定了这门课程在教学中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学生在物权法的学习过程中,普遍反映物权法抽象难学,难与民法的其他制度融会贯通。笔者在多年的民法学和物权法教学中,感觉下列问题是物权法教学中的难点,故提出来与同行探讨。 一、物权法课程与民法总论课程的衔接问题及对策 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典以及我国现有的民法体系,物权法属于民法典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属于民法分则的内容。民法典规定了总则部分,表现在民法学教科书上就是民法总论。我院从大一第二学期起开设民法课,首先开设

的就是民法总论课程,50学时,一学期的课程。学生修完民法总论后,大二第一学期才开设物权法。 民法总论是是对民法带有共同性的规定所作的阐述,是对民法分则中的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概括,是对民法分则中各种制度通用的一些内容的集中讲述,在民法学中起统率和指导作用。民法总论讲授的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自然人和法人)、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等,这些内容都是物权法(民法分则内容之一)中所要用到的知识。可见,民法总论既是民法的入门课程,也是物权法的先期课程和基础课程。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学生在学习物权法课程的时候,很多同学不能将物权法中的概念与前面民法总论中的概念联系起来,更不能自觉地运用前面所学知识来理解和指导物权法的学习。 (一)问题表现 1、孤立地学习物权法,不清楚物权法与民法总论的关系。 笔者了解到,在一些学生的心目中,民法总论就是民法总论,物权法就是物权法,两者之间好像没什么联系。显然,这些学生没有从整个民法的宏观层面上理解物权法与民法的关系,犯了“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错误,结果肯定学不好物权法。 2、不能利用民法总论中的知识指导物权法的学习。 民法总论讲授的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自然人、法人、合伙、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和期限等。这些知识与物权法有什么关系,怎样利用这些知识指导物权法的学习?笔者曾经多次提问学

逻辑学期末考试A卷

海南大学2009-2010学年度第1学期试卷科目:《逻辑学》 试题(A 卷) 姓名: 学 号: 学院: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专业班级: 思想政治教育 成绩登记表(由阅卷教师用红色笔填写)大题号一二 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总分 得分 阅卷教师: 200 年 月 日考试说明:本课程为开卷考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60分) 1.以下哪组欧拉图正确地刻画了上述划横线的四个概念间的关系?( A )a:工人 b:青年人c:中年人d:共产党员A B 2.在(1)“青年是祖国的花朵”和(2)“青年应当又红又专”中的“青年”( B )。A.都是集合概念 B.(1)是集合概念(2)不是集合概念 C. 都不是集合概念D. (1)不是集合概念(2)是集合概念 E. 都是单独概念3,若A 与B 都是单独概念,则A 与B 的外延关系不可能是( B )A.全同 B.属种 C.矛盾 D.反对4.作为万物之灵,人同样是有性别的动物,分为男人和女人( B )A.明确了内涵,但没有明确外延 B.没有明确内涵,但明确了外延C.明确了内涵,并且明确了外延 D.没有明确内涵,并且没有明确外延b a d c 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

5.“共产党”和“共产党员”,这两个概念是(E ) A.交叉关系 B. 属种关系 C. 矛盾关系 D. 对立关系 E.既非矛盾,也非对立的不相容关系 6.下列各组概念中,具有属种关系的是( C ) (1)北京市-海淀区(2)男人-老头(3)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远程教育中心(4)相容关系-属种关系 A. (1)(2)(3)和(4) B.仅(1)和(3) C. 仅(2)和(4) D. 仅(1)(3)(4) E.(1)(2)(3)和(4)都不是 7.据《科技日报》消息,1998年5月,瑞典科学家在研究中首次提出,一种对防治老年痴呆症有特殊功效的微量元素,只有在未加工的加勒比椰果中才能提取。 如果《科技日报》的上述消息是真实的,那么,在以下哪项不可能是真实的?(A ) (1)1997年4月,芬兰科学家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中提出过,对防治老年痴呆症有特殊功效的微量元素,除了未经加工的加勒比椰果,不可能在其他对象中提取。 (2)荷兰科学家在相关领域的研究中证明,在未经加工的加勒比椰果中,并不能提取对防治老年痴呆症有特殊功能的微量元素,这种微量元素可以在某些深海微生物中提取。 (3)著名的苏格兰医生查理博士在相关的研究领域中证明,该微量元素对防治老年痴呆症并没有特殊功效。 A.只有(1) B.只有(2) C.只有(3) D.只有(2)和(3) E.(1)、(2)和(3) 8.如果李生喜欢表演,那么他报考戏剧学院,如果他不喜欢表演,那么他可以成为戏剧理论家。如果他不报考戏剧学院,那么不能成为戏剧理论家。 由此可推出李生( D ) A.不喜欢表演 B.成为戏剧理论家 C.不报考戏剧学院 D.报考戏剧学院 E. 不成为戏剧理论家 9.某个岛上的土著居民分为骑士和无赖两部分,骑士只讲真话,无赖只讲假话。甲和乙是该岛上的两个土著居民,关于他们俩,甲说:“或者我是无赖,或者乙是骑士。“ 根据以上条件,可推出以下哪项结论?(A ) A.甲和乙都是骑士 B.甲和乙都是无赖 C.甲是骑士,乙是无赖 D.甲是无赖,乙是骑士 E.条件尚不够充分以推出结论 10.“吸毒”和“感染艾滋病”之间是什么关系?(D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 物权法课程笔记整理 授课教师:翟云岭 第一章物权总论 第一节物权与物权法 一、物权法的制定 二、~ 三、物权法的概念:以物的归属与利用为目的的法律规范。 (一)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广义:同概念。 四、物权: (一)概念——几种不同定义: 1、支配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2、支配性和利益性: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3、支配性、利益性和排他性: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享有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 5、支配性和排他性(我国立法观点):权利人直接支配其物并具有排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绝对权、对世权 2、客体:物——特定的、独立的物。(在观念、法律和事实上能与他物区分) (1)有体物(主要的物):能够被人体感知的,有一定价值的物。 (2)无体物: ①不具有一定物理存在的物 ②知识产权 ③} ④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我国规定) (3)2nd(2):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3、性质:直接支配性——不需要他人的权利与意思作为媒介就可以实现。 注:物权可以直接享有利益,债权只能间接享有。 4、排他性:是支配性的必然结果。支配性是排他性的基础;排他性保障支配性。 5、效力: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6、权利的发生:物权法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法律未规定的类型。 7、存续期: (1): (2)债权:期限未定≠没有期限 (3)物权:有的有期限,有的没有。 8、保护方法多样性:对物权的保护方法不同于债权。 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1、法律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平等:国家、集体、私人实施同一行为,即适用同一规则。 3、保护平等:4th (二)…

海南大学物权法考卷(附答案)

海南大学20010-2011学年度第1学期试卷《物权法》试题附答案(A卷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D 2、C 3、B 4、A 5、A 6、C 7、B 8、C 9、D 10、C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1、ABCD 2、AD 3、ABD 4、BC 5、BCD 6、AD 7、CD 8、BC 9、ABC 10、AD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答题卡,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可为物权客体的有:() A.月球上的土地 B.人身上的器官 C.商标 D.商标权 2、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创立。 A.权利 B.义务 C.种类和内容 D.保护 3、甲将自己的一套书卖给乙,在交付该书时,因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的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4、甲出资15万元,分别从乙、丙等处购买材料,并雇用丁建筑公司,盖成了一栋楼房,经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哪种? A.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 C.加工 D.附合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A.首饰 B.记名有价证券 C.麻醉品 D.盗窃物 6、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的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7、为避免绕远,与他人协商通过他人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其所享有的通行权属于()。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地上权 D.土地使用权 8、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甲自己承包的5亩耕地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5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9、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在交付母马时,亦交付了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 A.母马 B.母马、小马驹 C.母马、小马驹和马鞍 D.母马、小马驹、马鞍及马鞭 10、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在所有人未交付修理费的情况下,财产侵占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海南大学哲学专业介绍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哲学专业高级专门人才。要求硕士研究生: 1、具有较好的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团结协作精神及为学术研究勇于献身的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创新人才。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了解本学科现代理论的发展水平,以及所从事研究方向的国内外发展动态;能用一门外国语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书刊,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具备从事本学科学术研究、教学或技术管理的独立工作能力;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严谨的学术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3、身心健康,吃苦耐劳,勤奋工作。 二、研究方向 1、中国古典哲学 包括对中国古代哲学经典的解读、对中国古代宗教的研究,以及对中国古代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 2、佛教哲学 包括中印佛教史,原始佛教与大乘佛教的关系,中国禅宗,人间佛教等。 3、中西比较哲学 探讨对中西哲学比较方法的深入研究,对中西哲学中主要问题的具体比较研究,通过比较研究来寻求中国现代哲学的问题与表达方式。 三、培养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累计在学年限一般不超过4年。第一年一般以课程学习为主,后两年以论文工作为主。提前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四、培养方式与方法 1、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全日制培养方式。 2、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工作相结合、导师指导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和指导小组的作用,因材施教,教书育人。鼓励研究生独立思考、勇于创新。 五、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不超过30学分(不包括学术活动、教学实践或社会实践、文献综述及开题报告等必修环节)。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前必须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学位课程70分及格,选修课程60分及格。 跨专业考取或同等学力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由导师提出具体意见,决定其是否补修大学本科专业主干课程,并报研究生处备案。补修成绩以60分为及格,并记入成绩档案,注明“本科”字样,不计入总学分。 公共英语课的免修参照《海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培养环节 1、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分课程学习计划和论文研究计划。课程学习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两个月内提交,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制定;论文研究计划,一般在第三学期末提交。 2、开题报告和中期考核 开题报告具体工作参照《海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及开题报告的要求》。

海南大学2016—2017学年期末测试教育管理原理试卷

海南大学2016—2017学年期末测试试卷 《教育管理原理》试题 姓名: 年级: 学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管理所要实现的目标,是_____的目标。() A.领导者 B.全体成员 C.具体任务 D.组织整体 2.管理者的影响力来自管理者的_____以及管理者自身的素质和修养。() A.专业水平 B.个人形象 C.职位 D.群众基础 3.教师是学校的主体,教师的_____是学校有效管理的关键。() A.培养 B.组合 C.参与 D.考核 4._____是管理的永恒主题。() A.效益 B.效率 C.效能 D.效果

5.运用教育管理中的法治方法,首先是要求加强() A.法制教育 B.建立学校章程 C.教育立法 D.用好校长 6._____是为规划服务的,是规划的基础。() A.决策 B.预算 C.计划 D.预测 7.教育法规最根本的本质特征是() A.严肃性 B.阶级性 C.科学性 D.公益性 8.教育法制指() A.教育法律规范 B.教育执法体系 C.国家法律制度 D.教育法律制度 9.教育预测的基本依据是() A.教育决策 B.教育发展规划 C.教育管理规律 D.教育发展规律 10.教育体制是_____与教育规范的结合体。() A.教育制定 B.教育机关 C.教育政策法规 D.教育机构 11.教育行政的核心是() A.教育财务行政 B.教育人事行政 C.教育监督行政 D.教育规划行政 12.教育财务行政包括:_____,教育经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A.教育经费筹措管理 B.教育经费来源管理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简介 - 海南大学 Hainan University

海南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简介 海南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现设有电子信息工程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应用数学系、通信工程系等4个系和公共计算机教学中心、公共数学教学中心等2个公共教学中心。拥有省级电子实验示范中心和公共计算机实验示范中心,实验室面积达4000多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近3000万元,建立校内外实习基地25个。有电子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信息与计算机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安全等6个本科专业。有通信与信息系统、计算机应用技术、信号与处理、应用数学等4个硕士学位点。目前,各类在校学生2704名,其中硕士生176人,本科生2248人,全日制成教生280人,是海南大学规模最大的学院之一。 现有在编教职工162人,其中专任教师147人,专任教师中有正高职称21人,副高职称41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8人,硕士学位75人。聘请包括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衍达、姚建铨教授等20多位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作为学院特聘教授或兼职教授。学院逐渐形成了一支高学历、高素质、结构合理、富有朝气的教师队伍。 近5年来,学院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取得可喜的成绩,共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支撑项目等30余项;发明专利2项,实用新型专利1项。发表学术专著、出版各类教材29部,发表学术论文323篇。学院一共有4门课程被评为海南省精品课程,有1门课程被评为海南省重点课程,省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重点学科1个,有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2个,分别有13门课程被评为海南大学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和优秀课程。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4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4项,1人被

评为“全国师德先进个人”,2人被评为“海南大学师德标兵”,2人获得海南省高等学校青年教师教学大赛“教学十佳”称号,20多位教师被学生评为“海南大学最受欢迎教师”。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系统地、较好地掌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专业技能、有社会意识和能从事计算机系统的研究、设计、开发、和应用,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程师和技师。 主要课程:离散数学、线性代数、概率统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软件工程、编译原理、数据库原理及应用、数字逻辑、计算机系统结构、微机接口与应用、计算机网络、Internet应用技术、多媒体技术原理、C++程序设计与面向对象技术、JAVA程序设计、XML、算法分析与设计、计算机图形学、人工智能导论。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就业去向:毕业生适宜到事业、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技研究、应用开发、信息管理和教学工作。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 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具备以电路与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通信与网络、电磁场与电磁波等理论为基础,研究各种信息如语音、文字、图像、视频、雷达、遥感遥测等数据的采集、处理、交换、传输及应用。成为知识结构完善、合理,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的高级研究型及应用型工程技术人才。 主要课程:电路理论系列课程、计算机技术系列课程、信息理论与编码、信号与系统、数字信号处理、电磁场理论、自动控制原理、电子设计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 就业去向:毕业生可从事各类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研究、设计、制造、应用和开发。考研面宽,适合报考的相关学科有通信与信息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电路与系统、电磁场与电磁波等。 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海南大学工程力学期末试卷

海南大学2011-2012学年度清考试卷 By 潇湘夜雨 科目:《工程力学》试题 适用于 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 专业 姓名: 学 号: 学院: 专业班级: 阅卷教师: 年 月 日 考试说明:本课程为闭卷考试,可携带 计算器 。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在以下各小题中画有_______处填上答案。 1、构件正常或是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构件应具备足够的 、 、 。 2、力的三要素是 、 、 。 3、刚体在二力作用下的平衡的必要充分条件是此二力 、 、 。 4、分析刚体内力的一般方法是 。 二、绘图题(每图2分,共20分) 1、(4分)试画出以下各题中圆柱或圆盘的受力图。与其它物体接触处的摩擦力均略去。 (注意:二力杆构件及三力汇交平衡原理分析受力方向) (1) 2)

2、(4分)试画出以下各题中AB 梁的受力图。 3、(4分)试画出以下各题中AB 杆的受力图。 4、(4分)试画出以下各题中指定物体的受力图。 (1) 杠杆AB ;(2) 半拱AB 部分 (1) (2) 1) (1) (2)

5、(4分)试画出以下刚体系的整体受力图,并说明是哪种约束类型。 三 、计算题(共70分)(注意:答题时要列出详细运算 步骤并计算出中间运算数值和最终计算结果。) 1、 (10分)杆AC 、BC 在C 处铰接,另一端均与墙面铰接,如图所示,F 1和F 2作用 在销钉C 上,F 1=445 N ,F 2=535 N ,不计杆重,试求两杆所受的力。(要求:画出受力分析图,判断其所属力系,列出平衡方程,计算出结果) 2、 (15分)试求题下图所示梁支座的约束力。设力的单位为kN ,力偶矩的单位为 kN ?m ,长度单位为m ,分布载荷集度为kN/m 。(要求:画出受力分析图,判断其所属力系,列出平衡方程,计算出结果) F 1

物权法笔记

第一部分:物 一、物的特征 (一)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的器官、假牙) (二)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三)可支配性 (四)独立性: 例外1、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 2、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模拟习题】:下列选项那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 A、空气 B、掉在地上的假牙 C、镶在人身上的假牙 D、商标 二、物的分类 (1)原物、孳息: 如果B物是A物基于自然规律、法律规定、游戏规则而产生出来的,那么B物就是孳息,A物就是原物。 按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出产的果实、产的幼崽、定期挤的奶、定期剪下的毛)、法定孳息(租金、利息、股息)和射幸孳息(彩票的奖金) 原物和孳息是相互独立的物。所以如果孳息还没有和原物分离,那么只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孳息。并且孳息是针对原物所说,不能在没有原物的场合单独称为孳息如果没有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原物的效力及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在原物的所有人和用益物权人之间,孳息归用益物权人 在原物所有人和他人之间,在非买卖合同的场合采用所有人主义,即原物属于谁,产生的孳息就属于谁;在买卖合同中采用交付主义,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因此有可能会产生买受人虽然还不拥有买卖物的所有权,但已经拥有了买卖物所产生孳息的所有权。 收益和孳息的区别:收益是孳息的上位概念,收益包括孳息,但不限于孳息―――孳息是不需要人付出额外劳动的; 【历年真题】:2005-3-52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2)主物、从物: 主物与从物是指两个特定物的关系 主物与从物必须是互相独立的物

海南大学物权法试题及答案.doc

海南大学物权法试题及答案.doc 海南大学20010-2011学年度第1学期试卷《物权法》试题(A卷闭卷) 一、单 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答题卡,每题1分,共10分) 1、下列可为物权客体的有:( ) A(月球上的土地 B(人身上的器官 C(商标 D(商标权 2、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 )只能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之间自由创立。 A(权利 B(义务 C(种类和内容 D(保护 3、甲将自己的一套书卖给乙,在交付该书时,因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 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的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4、甲出资15万元,分别从乙、丙等处购买材料,并雇用丁建筑公司,盖成了 一栋楼房,经登记取得房屋产权证。甲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方式是哪种, A(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 C(加工 D(附合 5、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中适用善意取得的是:( ) A(首饰 B(记名有价证券 C(麻醉品 D(盗窃物 6、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 和乙的同意后将房屋转租给丁,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无优先购买权 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无优先 购买权 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 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无优先购买权 7、为避免绕远,与他人协商通过他人土地直接到达自己的土地,其所享有的 通行权属于( )。 A(相邻权 B(地役权 C(地上权 D(土地使用权

8、甲为一农民,因建房而向乙借款,双方约定,将甲自己承包的5亩耕地及地上所种的小麦抵押给乙。因甲无力还款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该抵押合同全部有效 B(该抵押合同全部无效 C(该抵押合同中涉及小麦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D(该抵押合同中涉及5亩承包地作为抵押物的条款有效 9、甲向乙借款,将自己的母马出质于乙,在交付母马时,亦交付了马鞍和马鞭。在质权存续期间,母马生下小马驹,因甲到期无力还款,乙欲行使质权。乙行使质权的范围应为:( ) A(母马 B(母马、小马驹 C(母马、小马驹和马鞍 D(母马、小马驹、马鞍及马鞭 10、有关留置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承运人为取得运费对承运的扶贫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B(保管人为取得保管费对保管的救灾物资可行使留置权 C(加工人为取得加工费对加工物可行使留置权 D(在所有人未交付修理费的情况下,财产侵占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多个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答题卡,多选或少选不给分,每题2分,共20分) 1、抵押权担保范围包括: A(主债权和利息 B(违约金 C(损害赔偿金 D(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甲将该车交付给乙,乙当即付清货款,但甲、乙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汽车的相关证件在甲之手,甲又用该车的证件为自己贷款办理了抵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乙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交付已完成 B(乙未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为未办理过户手续

海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海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数字化多媒体外语综合实验室 一、基本情况 数字化多媒体外语综合实验室,是外国语学院于2004年开始筹办、2005年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文科类教学实验室。实验室建筑面积为75m2,设计机位48座。预算投资44万。可跟现有的机房、语音室联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多层面、多层次的外语教学平台。实验室可进行同声传翻、外语影视配音、听说对比、分组分对互译等实验练习。 实验室的核心设备为数字化多媒体网络语言学习系统。该系统主要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核心硬件控制部分:教师主控终端、教学媒体控制单元、学生端内置高效语音卡。2、配套部分:网络交换设备/网络连接线缆、标准计算机、标准外部媒体设备(DVD/录像机/录音机/展台等)。3、核心软件控制部分:教师控制软件系统、学生终端软件系统、服务器软件包、管理软件包。该系统外语教学功能强大,涵盖了语言学习系统的一切主流功能,同时应用在网络机房的架构下,充分整合了专业语音室和多媒体计算机实验室的优势,从而贯彻了外语教学大纲要求的网络互动式学习要求,为老师提供丰富多样的实验教学环境,使学生能充分利用交互式多媒体资源学习,使外语教与学方式得到完善和补充。 数字化多媒体外语综合实验室是为我校的外语教学与研究提供最佳支撑,以提升全校外语教学以及专业外语教学的质量而设立的。实验室建设初期就按开放性模式建设,从而使实验室能更有效地为众多的学生和老师服务,为教学与科研创建一个比较合理、具有良好操作性的开放性实验室。 实验室有专职人员3人,实验室主任为冯军副教授。 二、开展教学工作情况 实验室为英语专业开设的课程有英语语音、高级听力、电影文化、英语口译、英译汉、网络信息、英语视听、高级英语、汉译英、科技英语、金融英语等。以英语视听说为例:本课程通过实验室大量教学视听资料,使学生适应不同语境要求。在看懂、听懂的基础上,在实验室进行语音模仿,句型操练,情景对话等综合训练,培养学生良好的英语口头交际能力。要求学生通过观看英语新闻片、原版片、电视节目和网上直播之后,能根据情节和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口语训练叙述中心大意、并能运用所学的有关用语和专用词汇进行专题讨论,或即席演讲,以加深他们对英语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认识和了解,达到发音正确,语调自然,语流顺畅。 在教学中鼓励教师使用主流媒体开发的知识管理平台或教学工具软件。教师可以根椐教学需要,利用这些工具自行编写教学课程,更加有效地促进教师教学的创新,更大程度上实现个性化教育。利用网络优势尝试一些新的教学方法,例如,使用电子邮件培养学生的写作能力、网络视听课程的教学、网络合作学习等。 三、特色和优势 随着教育技术手段的发展,传统的“粉笔+黑板”的教学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教育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而教育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教育信息化。网络和多媒体辅助教学是教育信息化的主要应用方式。网络和多媒体教学技术一改传统的单向传导为“教师─多媒体─学生”的相互作用的教学结构模式,具有高度的交互性和动态开放性,带来了教学模式的变革与教学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学生由被动变为主动探索,教师由训导者变为启发者和助学者。这些变化对学习者主体意识、参与意识、探索学习意识培养提供了有效的支持。

中戏课程表1314第二学期课表

中央戏剧学院课程表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 中央戏剧学院教务处

目录 中央戏剧学院课程表运行说明 (3) 昌平校区 (4) 2012戏剧影视表演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2戏剧影视表演本科班(儿艺) ....................................................................................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2影视表演专科一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2影视表演专科二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2影视表演专科三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2影视表演专科四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2影视表演专科五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话剧影视表演本科(1)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话剧影视表演本科(2)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影视表演专科一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影视表演专科二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影视表演专科三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影视表演专科四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2戏剧影视导演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戏剧影视导演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2舞台设计本科班. (5) 2012舞台绘景本科班 (6) 2012舞台灯光本科班 (7) 2012舞台化装本科班 (8) 2012舞台服装本科班 (9) 2013舞台设计本科班 (10) 2013舞台灯光本科班 (11) 2013舞台化装本科班 (12) 2013舞台服装本科班 (13) 2013舞台技术本科班 (14) 2013人物造型技术专科班 (15) 2012戏剧创作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2电视剧创作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2戏剧史论与批评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戏剧创作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电视剧创作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戏剧史论与批评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音乐剧表演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京剧表演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京剧音乐伴奏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2013歌剧表演本科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物权法课堂笔记.

物权法课堂笔记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概述 一.物的概念与特征 (一)物的概念 广义上的物:指一切具有物理意义上的物 狭义上的物(法律研究的对象):仅限于能够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具体而言是指人身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二)物的特征: 1. 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 2. 必须为有体物(占据一定的空间,由人的感官可以感觉到的) 3. 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4. 必须独立为一体,且能够满足人的需要 5. 必须是特定物 二.物和物权客体的区别 物权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物权客体范围大于物的客体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的概念:⑴是指土地以及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和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 ⑵指不能移动,若移动会减少其价值的物体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①流通的范围和性质不同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条件不同 ③纠纷管辖不同 二.主物和从物 从物:以交易习惯或当事人明确意思表示经常辅助主物而使用的物即为从物。 从物的三个构成要件:①非主物的构成成分②辅助主物使用③主物和从物必须是同一个人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指能够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流转产生私法上交易效果的物 限制流通物:指按指令性计划限制购销的物品(炸药,烟草,化肥,黄金白银,公民收藏 的文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运动枪支, 国营企业闲置的资产,关停并转的资产) 禁止流通物:军用枪支,国家专有物资,土地,矿藏,水油(指所有 _____________ 四.代替物和不代替物 代替物: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 不代替物:不可以用同品种、数量、质量的物来代替可作为消费的物(古玩字画) 区别的意义:代替物可以成为消费的物,不可代替物只能作为租赁和租赁的物 五.特定物和不特定物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或因权利人的指定而被特别化的物 划定特定物和不特定物的法律价值主要体现在物发生毁损时的后果承担 六.消费物和不消费物 消费物: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会改变原有的形态性质 不消费物:可以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和性质 区分意义:消费物只可作为消费的对象,不消费物可作为借贷和使用的对象 七.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依物的性质可以分割,且分割后不影响其价值的物 区别意义:①决定债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 ②共同财产是可分的还是不可分的 八.单一物、合成物和聚合物(集合物) 单一物:形态上独立为一体的物(一物一权) 合成物:由数种物结合而成的物 聚合物:由多个独立存在的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通过聚集而形成的物,每个物 可独立发生作用 区分三者的法律意义:①有利于对所有权存在状态的判断 ②有利于对损害赔偿的判断 九.原物、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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