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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关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关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目录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2)

1.1 概念 (2)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2)

1.3网络团购的分类 (3)

1.4网络团购的模式 (3)

第二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3)

2.1 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3)

2.2 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实行了《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4)

2.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2.2.2 《电子商务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第三章当今我国在网络团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5)

3.1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5)

3.2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5)

3.3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5)

3.4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6)

3.5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6)

第四章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6)

4.1缺乏相应的政府监管 (6)

4.2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 (7)

4.3立法滞后,相应的法律制度缺失 (7)

第五章网络团购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7)

5.1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7)

5.2完善监管 (8)

5.2.1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律强制实施 (8)

5.2.2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8)

5.2.3强化自律意识 (9)

5.3完善仲裁制度 (9)

5.3.1健全小额诉讼 (9)

5.3.2确定责任主体,明确网络团购纠纷管辖地 (9)

5.3.3确定网络团购中证据的取得、保管和举证责任 (10)

第六章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模式也随之改变。近年来,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逐渐在网络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网络购物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问题。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在对网络团购的概念、特点等理论问题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并进一步讨论了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网络团购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people's consumption patterns also change. In recent years, as a new consumption mode, online group buying graduall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online consumption. But in the process of online shopping developmen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fore,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 based on the overview of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other theoretical issues of online group buy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tatus of 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furth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so as to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online group buying Development.

Keywords: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1.1 概念

网络团购与传统团购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网络团购是消费者在传统线下团购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枢纽,通过组团购买获得更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本文研究的在线网络团购是指一种团购模型,其中消费者购买网站中的商品以达成消费者和商人之间的交易。网络团购模型基于即时消息和社交媒体,这是电子商务的特定体现之一。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主要有如下三个特点:

首先,网络团购的主体具有特殊性。在传统的团购模式中,团购消费者与商家是联系的,通过签订消费合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但是在网络团购中,出现了团购的中介,也就是团购APP或团购网站等等。团购中介直接参与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从而拓宽了主体范围。同时也利于收集更多的团购资源。

其次,团购数量范围扩大。在传统的团购中,由于利润外界因素,消费者与商家能够成团是在一定范围内的。而网络团购中,交易的数量和交易的次数均没有任何限制。能够适应各种类型的项目。

1.3网络团购的分类

第一,团体购买的网站主要销售饭店,酒店,KTV和其他娱乐行业的套票和代金券。这些网站的主要目的是聚集同一地区的消费者。如公众评论网,百度诺米网等。

第二,团体购买的网站主要销售特定产品。这样的团购通过用户与目标产品吸引消费者购买,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限定购买的消费者。比如唯品会、聚美优品等等。

1.4网络团购的模式

第一,商家直接向消费者的销售行为。具有这种团购行为的商人通过在线媒体直接将消息发布给大量潜在的购买者。因此,等同于将线下的传统模式转移到线上中,在线上商家与消费者直接签订消费合同,没有网络中介的参与。例如京东商城、唯品会等。

第二,消费者找到具有相同目标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消费者。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寻找到相同目标产品的人群并开团。在成团之后,以数量优势与商家协议价格。

第三,专门的团购网站组织团购。这也是当前最流行的网络团购模式。具有广泛资源的团购网站作为中间商,给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一个网络平台。由于专业团购网站的介入,面对商家,团购网站,消费者三方,明确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交易关系的基础和前提。

第二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2.1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中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起步时间晚于发达国家。网上购物也是最近十年才出现的新事物,但中国的网上购物市场已显示出比发达国家更快的发展趋势。当前,中国在建设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例如,颁布了《电子签名法》。该

法律规定了在线交易中用户的电子签名认证,并确保在线交易的安全性。根据多年的经验和检查,2013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七天不合理的退货权”,运营商的赔偿责任以及第三方平台的责任。现实。这些措施在某些方面对保护消费者的在线购物权益具有标志性意义。近几年在信用评估、信息安全、支付安全、平台责任等方面,提出了更加详细具体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案。

但是,该制度的建立和大多数立法并不意味着保护制度和治理的完善。相比之下,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还存在诸多缺陷。网络购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交易安全权和索赔救济权得不到有效保护。

2.2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实行了《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首先,明确了销售者的义务,如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其次,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要求,或者消费者明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当前,我国个人信息的泄漏已经很严重,由此引发的电信欺诈也无休止。为了打击电信诈骗,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后,于解决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与网络运营商相比,在线交易平台更加稳定,并承担补偿责任的能力。网络交易平台对其平台上销售的商品负有审计义务,因此当商品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时,网络交易平台应优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2.2 《电子商务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我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企业单位应当在其首页上的醒目位置公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营业执照信息和行政许可信息。第十八条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退出电子商务市场的程序。综上所述,上述规定实施后,确实有利于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的经营秩序,保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知情权。但是,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也存在一些操作性不强的问题。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根据自身实际业务内容需要填写必要信息以外的内容的,由第三方平台决定,但收集到的经营者信息只能用于备案和公示。本系统旨在防止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的运营商,特别是一些新成立的第三方平台,为了吸引更多的运营商而简化注册内容,造成后续监管困难,宣传信息不完整,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第三章当今我国在网络团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3.1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中的第七条规定可知:“在商品的购买、使用及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经营者必须为消费者提供不可侵犯的权利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货物或服务。”而线上的网络团购中,消费者都是先付钱后消费。消费者将钱存到团购的中介网站中,在消费或者获得服务之后,中介网站将钱汇入到商家的账户中。这种模式看上去很简单,但是由于监管不严,中间很容易出现漏洞。第一,消费者在将钱打到团购网站后,商家没有提供商品、服务或者提供的质量有瑕疵。但商家和团购网站互相推诿责任,均不退款,导致在规定的天数内款项直接打入商家账户中,消费者受到了损失。第二,现在的线上付款多为支付宝或者微信,直接跳转付款或者扫码付款都有。在提供便捷支付的同时也使一些钓鱼网站有机可乘。因为网址的监管、防护不严格,会导致消费者付款时信息被窃取,造成财产损失。

3.2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传统的购物方式中,消费者可以通过自己的视觉和触觉直接了解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特点。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主要通过商家在团购平台上发布的信息描述、视频讲解、图片展示等消费者评价信息来了解商品或服务,然后结合消费者自身的购买体验来决定是否下订单购买。这种模式虽然减少了消费者挑选商品的时间。但是同时也加大了消费者被骗的几率。因为信息描述很容易夸大或者与真实的商品不符,而图片展示、视频讲解也容易过于美观,导致消费的误解。因此,在这种模式中,宣传信息与真实商品不符的情况经常出现。这就导致了在网络团购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犯。

3.3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网络团购平台作为搭建商家和消费者沟通的桥梁,首先需要对商家和消费者的信息进行录入。因此,消费者在选择的网络团购平台的开始,就会填写姓名、手机号、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等。只有身份通过了实名验证,消费者才能在网络团购平台上下单。即使是在线上平台购买,到线下平台进行消费,也需要提供手机号、姓名等能证明身份的信息。网络平台在提供服务时保障消费双方信息的真实性是正确的做法,但往往消费者的信息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障。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消费者会接到各

种广告的推销电话甚至诈骗电话等。这就导致消费者的隐私权被侵犯。

3.4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法》规定,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合法享有的,在进行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能够从商家那里获得公平条件的权利。因为网络团购的特殊消费模式,消费者需要先付款然后得到商品或者服务,所以在这个时间差的过程中,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很容易受到侵犯。比如,消费者在利用线上优惠购买优惠劵后,在线下不能获得与其同等价值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些消费者购买了便宜的餐券,但是受业务区域影响,不能享受私人用餐,只能在大厅用餐。还有一些理发店的优惠中,在线上的优惠券中写的是无条件优惠,但是到线下再进行消费时,被告知需要注册会员,办理会员卡充钱才能得到服务。而网络团购网站提供的合同都是格式合同,消费者也无权对合同进行修改,就导致经常出现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

3.5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网络团购的一个最大优势就是价格便宜,消费者选择网络团购的目的就是通过优惠的价格获得商品或者服务。而网络平台经常出现实际价格与标出的价格不符的情况。消费者通过线上拍下商品,在到店消费的时候,经常被商家推荐价格更高的商品。如果消费者拒绝的话,往往得不到与之相匹配服务。消费者想要得到高质量的服务就必须吃这个哑巴亏,补齐商家要求的金额。

在实际的团购中,还会出现捆绑销售的情况。宣传的时候商家列出的商品十分吸引消费者。但是在购买的过程中,商家会给消费者设置各种障碍或者提供一些其他方案。让消费者在购买自己想要的产品的同时还要购买商家要求的商品。但大多情况下,消费者不愿意购买这些捆绑商品,自由选择权在很大程度上受限制。

第四章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4.1缺乏相应的政府监管

良好的网络团购交易秩序除了网络团购主体自身的因素外,政府的监管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当前网络团购商家准入门槛低、利润大,导致大量的团购中介涌入,鱼龙混杂。但与之配套的监管制度并没有形成。商家的信息的真实性、资质是否符合要求等都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这些监管缺失带来的风险最终都会落到消费者的头上,给消费者造成巨大的损失。监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团购地域范围过大,监管力度小。网络团购的商品,都是采取物流运输。因此消费者的地域跨度非常大。而各地的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的政策都不同。没有形成统一有效的监管制度,导致消费者权益无法受到保护。

第二,网络团购权责不明。尽管相关的条例规定了网络团购商家应当遵守的制度。但是在审查时没有规定审查的标准和尺度。同时网络团购涉及到的监管部门多,会导致各部门推诿责任,不利于良好的网络秩序的形成。

4.2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

从网络团购出现到现在各种团购网站的建立,经历了大量激烈的竞争和淘汰。尽管已经经过了市场筛选,留下了大部分资质良好的团购网站。但是网络团购网站的自律性仍然有待提高。为了完善这种缺陷,行业间自治建立了“中国网络团购诚信联盟”。但是这个联盟毕竟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没有强制力的法律法规的保障,无法严格约束所有的网络团购望山。因此,想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官方网络团购行业自律组织势在必行。

4.3立法滞后,相应的法律制度缺失

《消费者法》第47条规定,只有在市,省,自治区成立的消费者协会以及中国的消费者协会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笔者认为,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太狭窄,规定被严重遗漏。如果法律上忽视了公益诉讼标的的行使相关权利,则没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这将不利于在线团体购买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在中国,有关团购的唯一法规是《关于加强网上团购业务管理的意见》,这是一个部门法规。尽管中国一些地市还积极颁布了相关政策,但由于其法律效力不高,在团购纠纷频发的背景下,很难具体,有力地规范网上团购商户和网上团购平台的侵权行为。这些政策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不大。

第五章网络团购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5.1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

第一,完善消费者在购买后合理的退货权。首先,“合理”指的是消费者应当保持该商品完好无损,不影响下一次销售。其次,“退货权”指的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指的是商品的退货权。《消费者法》中规定,消费者可以在受到货以后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所以在网络团购商品中,如果消费者想要合理退货,不应该被拒绝。另一个方面,指的是消费者购买的等价代金券或者服务商品的退货。在很多团购中,例如餐厅的用餐券、电影票等等是不允许消费者退款的。但很多时候消费者出现了一些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导致白白遭受了损失,因此,应当完善相关规定,保证消费者的合理退货权。

第二,团购是电子商务领域的后起之秀。尽管我们可以使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来管理在线团购行业,但是由于其分散的法规和不均衡的立法水平,在网络团购领域仍然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法律体系。而有关电子商务抽象出来的原则性的规定也是分散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因此,健全电子商务法中网络团购具体的交易、准入、监管制度,在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规范网络团购行为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5.2完善监管

5.2.1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律强制实施

对于网络团购的管理,不仅要完善市场准入和行业自律,还要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配合。政府作为调控和监管的主体,要加强对网络监管的行政指导。同时作为行政行为的主体之一,也要加强执法的力度,建立完善的网络团购监管体系。需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第一,明确网络团购的监管部门。随着网络团购的发展,网上团购的纠纷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市场监管混乱,监管部门职责不清等原因,在很多问题上网络团购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因此,想要厘清网络监管的部门责任,必须制定明确的监管标准,每个部门的分工,权利和义务。让网络团购市场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各部门之间加强合作。在阐明了各部门的责任后,各监管部门的合作也十分重要。网络团购自准入到交易是一个完整的流程,涉及的范围广、类型多,不是单一部门的监管就能做到的。因此要建立完整的行政监管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各部门跨地区沟通。在各个监管部门的配合下,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建立和谐的网络团购消费环境。

5.2.2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首先,成为网上团购主体的网络商家要符合市场注入的条件。在订立准入机制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审批,并进行相关的登记,建立一套完整的审批程序,逐一登记其业务事项,并不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以满足需要。这样做第一,在网络团购侵权事件发生时,可以根据网络商家的注册信息对消费者提供合法的保护。第二,可以对商家进行

有效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商家直接进行在全网进行公示,以此提醒消费者谨慎消费。第三,相关的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制以及注册名单进行定期审查,对多次进入审查黑名单的网络平台和商家进行罚款等处罚。

其次,在准入完善过后,如果商家想要退出,那么相关的监管机构应当对退出进行审查,确保商家或者网络平台没有正在进行的纠纷,方可完成注销程序。

5.2.3强化自律意识

完成网络团购行业建设,不仅要依靠外部的监督,网络团购主体自身还要强化自律意识,加强自律建设。首先,要根据进入网络平台的经营者的资质,建立诚信制度,将经营者划分到不同诚信等级中。经营者的准入和退出都要与该制度相联系。其次,建立用户评价平台。根据消费者对商家的评价等级、投诉次数等,对商家进行划分。多次接到投诉的商家要接受一定的处罚,而信用等级高的商家应当基于奖励。最后可以设立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设立行业自律规则,明确交易者的主要义务和相应权利。惩罚机制,旨在达到净化网络环境,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5.3完善仲裁制度

5.3.1健全小额诉讼

网络团购是一种新型的消费方式。其主要特点是一般消费者的消费目标量小。如果直接使用通用程序,将需要时间、精力和金钱。小规模诉讼程序时间短,诉讼成本低,简便快捷,因此受到大多数消费者的青睐。但在实际应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小额诉讼是一种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是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是,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方式,在线团购具有虚拟性。它不同于传统的购物模式。其法律关系复杂,权利和义务不明确。障碍物。因此,为了更好地将简化程序应用于这种新型的购物方式,我们必须借鉴国外的良好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成立单门小规模诉讼法院。它的作用是专门解决由在线消费者引起的纠纷,还可以享受少量诉讼程序带来的效率和便利,并可以更充分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3.2确定责任主体,明确网络团购纠纷管辖地

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要确定网络平台和商家各自需要承担的义务。在消费者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明确的主体索赔。团购网站的责任是它必须具有合法的操作资格,同时有义务监督和管理进入该网站的商人,并发布商人真实信息的各个方面。同时要合法的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时候确保交易安全。商家的责任,

就是保障好消费者的几项基本权利。网络团购虽然主要是在线上,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利被侵犯也适用侵权案件中地域管辖的原则。提起侵权诉讼,采取侵权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原则,只不过侵权发生地因为网络团购的范围扩大而扩张。

5.3.3确定网络团购中证据的取得、保管和举证责任

证据的获取是在网络团购诉讼中获胜的关键因素。网络团购用户首先应当向网络经营者提起诉讼,虽然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由于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如果网络商家拒绝提供相关证明事实或者证据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采用这种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使团购用户能够灵活地应用独立的选择权,并保护他们在团购交易中的权益。在网上团购纠纷中运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不仅可以降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成本,而且可以激发消费者积极捍卫自己的权益。

第六章结论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团购作为新兴的消费模式也迅速发展。团购网站、软件直接展开了激烈的竞争。但是与此同时,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此对网络团购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十分必要。本文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从法律角度分析了网络团购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从法律法规、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等几个方面全面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更好的促进网络团购发展。

参考文献

[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 孙学津. 法制博览. 2018(01)

[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侵害与规制[J]. 郭燕伟. 商场现代化. 2018(18)

[3]跨境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 王春燕. 纳税. 2019(10)

[4]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应对[J]. 刘卓然,刘垠. 知识经济. 2019(22)

[5]困境与应对:电子商务模式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 程建华.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5(06)

[6]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 陈晓宇,杨月.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6)

[7]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 刘军. 中国商贸. 2020(31)

[8]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J]. 邵道萍.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20(23)

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论网络购物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2.42亿,网络购物使用率提升至42.9%。与2020年相比,网购用户增长4807万人,增长率为24.8%。 网络购物以简单便捷的购买过程、低廉的价格等优势,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流动性、开放性、无区域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受到各种形式的侵害,甚至引发了众多法律纠纷。找到合理的处理方法,维护好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促进网络购物模式的健康发展。 一、网购模式的概念和特征 网购模式主要有C2C模式、B2C模式、B2T模式3种。C2C即Consumer-to-Consumer(客对客),就是某个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将自己的商品卖给另一个消费者,如淘宝、拍拍等。B2C即Businessto-Customer(商对客),商家通过网络平台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和服务,如卓越亚马逊、当当等。B2T即Businessto-Team,团购,指一定能够数量规模的消费者在特定时间内在同一网站上共同购买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以求得最优价格的消费模式。 网络购物消费模式与传统消费方式相比有自己的特征:第一、交易的虚拟性,网购交易中,买卖双方不需要面对面当场交易,

双方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设施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买卖双方利用网络通讯工具进行商谈,买家不能及时准确地获得产品信息。第二、交易的无限性,网购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几乎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进行交易。第三、交易的便利性,网购可以足不出户就完成交易。 二、消费者网络购物中遇到的问题 1.消费者知情权难以实现 在网购中,消费者依赖经营者对商品信息的披露来实现其知情权,却无法现场观察、了解、辨别商品相关信息。当商家刻意利用信息优势,就增加了隐瞒瑕疵和欺诈的可能性。消费者无法在购物前查验商品和经营者的相关信息。 2.消费者未能重视卖家诚信度 消费者在网购时注重商品的品牌、名气等,往往会忽视或放宽对卖家诚信和物流问题的要求,这为卖家进行欺诈、售假等行为埋下了伏笔,给买家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 3.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 一部分消费者在权益收到侵害时因涉及金额不大或是嫌麻烦等,选择了忍气吞声,维权意识不强,有些消费者也不知道选择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消费者求助无门 由于监管的缺失,或是因网络的虚拟性导致监管的困难,消费者投诉渠道不畅通,发生纠纷解决难。另外,由于网购的交易是凭着系统的记录信息作为依据进行的,没有太多实质的证据以至于消费者求助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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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马小庆 09级电子商务(2)班 2009305010210 摘要:依托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消费这一新型的消费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人们人们消费的主要形式之一,其市场和规模不断扩大。互联网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便捷和高效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络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可能,出现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权益的侵害。因此,要对症下药,加强对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的研究,建立健康良性发展的交易空间。 关键字:网络消费消费者权益权益保护 所谓网络消费,从广义上来讲,是人们借助互联网络而实现其自身需要的满足过程,是包括网络教育、在线影视、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消费形式的总和。从狭义上来说,网络消费是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络进行购买商品的行为和过程;消费者和商家凭借互联网进行产品和服务的购买和销售,是传统商品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化。网络消费也称为“网络购物”或“网上购物”等,包括B2C和C2C两种形式。网络消费与传统消费的本质区别在于:网络消费的主体,即网络消费者能够以一种全新的方式在虚拟社区环境中自由地选择、购买自己需要的信息、商品及其他服务,不再受制于各种现实、市场空间等外部因素。 网络消费具有无边际性、个人性、直接性、便捷性等特性。而作为网络消费的主体的网络消费者则具有网络消费者人文统计特征、网络消费者的个性心理特征、消费者的网络经验、消费者购物导向等特征。而在这些特征中我们需要着重注意的是消费者的心理特征,这种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追求文化品位的消费心理 2、追求个性化的消费心理 3。、追求自主、独立的消费心理4、追求变现自我的消费心理 5、追求方便、快捷的消费心理 6、追求躲避干扰的消费心理 7、追求物美价廉的消费心理 8、追求时尚商品的消费心理等。了解消费者的这些消费特征有助于我们分析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络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尤其是在购买、使用网络商品和接受网络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网络消费者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自由选择权、安全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而现时代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好坏与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者以及网站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是相关联的。为了保障网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网络消费的健康发展,有必要介绍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商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经营商的基本义务有: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2、提供商品信息的义务。3、商品质量保障以及售后服务义务。4、不得不当免责义务。5、保护消费者安全和隐私的义务。作为网络消费行为中占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言,消费者信任又是该考虑的另一个方面,消费者信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内容;第二,网上交易安全的内容,也就是使消费者信赖网络交易的真实性、可靠性。这两方面共同的目的是使消费者信赖这种交易方式,使消费者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交易同样受到与普通交易一样的保护。 现阶段通过法律构建可靠的网络消费环境,树立消费者的信心,这已成为各国立法者的共识。经合组织消费者保护的主要框架是:透明、有效的信息保护,

关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

关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 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 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 下列基本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 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动因 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知识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人性弱点 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缺乏组织 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 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㈠、消费者的地位决定着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网上购物”,这个流行于二十世纪的购物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网络购物用户人数已经达到74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60%。网络售物网民数已经达到1100万人,通过网络进行旅行预订的网民数达到1700万人。同时与网络购物密切关联的网络支付使用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5200万人,年增长率达到57.6%,有力地推动了网络购物的发展。 目前,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引起了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各分局开展网上创业培训,引导名牌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开展B2C交易平台,全力开展网上经营活动,扶持网络经济发展。 同时,省工商局开展了对网上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的研究,于2008年3月,发布了《浙江省网上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并按照此办法搭建了网络经济监管系统,以确认各类网络经营主体身份,打击非法网络经营行为。 那么,对于消保委,随着网络购物消费投诉的增多,该如何更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呢,本文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分析。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市场欣欣欣向荣的同时,出现了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

[团购,网络]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网络团购立法浅析 摘要近年来,一种新型的运用规模效应的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团购应运而生,在相对复杂的网络团购法律关系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专门的法律规范来调整,而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都要有赖于对其进行专门有效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网络团购法律关系法律规制 作者简介:陈冠军、马攀,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及发展现状 (一)网络团购的界定 源于美国的“团购”一词,首次出现在中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近几年来,团购行为在网络上更是日渐兴盛,并日益发展成为一种全新的消费形式,即网络团购。 关于其定义,目前在我们法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论,对其研究也是在经济学领域比较多见,笔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认为网络团购就是指一定数量的消费者以互联网为平台,形成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团体组织,通过增加商品购买数量的方式以优惠于个体购买的价格与商家就其消费合同进行交易,并因此得到价格优惠的一种新型消费模式。 (二)我国当前网络团购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来,我国的团购网站数量在不断增长,而且所涉及的内容、种类也越来越丰富,大有“万物皆可团”的趋势。但同时也有众多消费者对网络团购望而却步,因为它本身仍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机制缺位。首先,没有一部统摄全局的专门性法律。各相关管理部门虽然也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性法律,再加上团购网站的准入门槛太低,互联网平台的虚拟性与开放性,监管起来难度很大。其次,审查机制亟待完善。目前我国大部分的团购网站都没有得到任何权威机构的资质认证,也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其实质就是“无证经营”。最后,维权机制尚缺。表现为维权途径少,只能作为普通的消费者依靠消协、工商等部门进行维权,针对性的维权途径缺乏。且处罚力度不够,相应的处罚措施不到位。 第二,团购网站与商户之间权责划分不明确。我国的大多数团购网站都只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一个第三方平台,消费纠纷发生后,由于团购网站和商家权责划分不明确,双方互踢皮球,导致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另外缺乏正式的消费凭证,导致客户在后期遇到消费纠纷时投诉和维权的难度非常大。 第三,许多网购消费者的网购习惯不成熟。首先,安全意识不强。很多用户在对支付方式还不熟悉的情况下,便提供了个人信息和银行账号,容易被犯罪分子得逞。其次,维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doc

第六章中国商事及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结构 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名称的法律,即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所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结构是就广义而言的,它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法律规范 除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它们不是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但这些 法律或它们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却有着明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因而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功能性法律规范。主要是: (1)防止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和财产的法律《食品卫生法》。 (2)防止因计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不利的法律。这主要是指《计量法》。 (3)规制标准化工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范。这主要是指《标准化法》。该法的规定,在 使商品具有满足消费者有关规格、质量、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确保自由、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规范。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有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实质上也是保护 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法律规范。这里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5)防止因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是这类规范的核心部分。该法同时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且明确规 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昕取消费者的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 公布;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意见。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防止不当价格对

关于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

目录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2) 1.1 概念 (2)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2) 1.3网络团购的分类 (3) 1.4网络团购的模式 (3) 第二章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3) 2.1 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 (3) 2.2 为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实行了《电子商务法》和《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4) 2.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2.2.2 《电子商务法》的实行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 (4) 第三章当今我国在网络团购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5) 3.1侵犯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 (5) 3.2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5) 3.3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 (5) 3.4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6) 3.5侵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6) 第四章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 (6) 4.1缺乏相应的政府监管 (6) 4.2缺乏相应的行业自律 (7) 4.3立法滞后,相应的法律制度缺失 (7) 第五章网络团购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7) 5.1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 (7) 5.2完善监管 (8) 5.2.1加强行政指导和法律强制实施 (8) 5.2.2完善市场准入制度 (8) 5.2.3强化自律意识 (9) 5.3完善仲裁制度 (9) 5.3.1健全小额诉讼 (9) 5.3.2确定责任主体,明确网络团购纠纷管辖地 (9) 5.3.3确定网络团购中证据的取得、保管和举证责任 (10) 第六章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消费模式也随之改变。近年来,网络团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逐渐在网络消费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网络购物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问题。因此,本文从法律角度出发,在对网络团购的概念、特点等理论问题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网络消费者保护的立法现状,并进一步讨论了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以期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网络团购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团购;消费者权益;保护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people's consumption patterns also change. In recent years, as a new consumption mode, online group buying graduall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online consumption. But in the process of online shopping developmen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refore, from the legal point of view, based on the overview of the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other theoretical issues of online group buying,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tatus of online consumer protection in China, and further discusses the problems in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so as to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online group buying Development. Keywords:online group buying;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 第一章网络团购概述 1.1 概念 网络团购与传统团购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网络团购是消费者在传统线下团购的基础上,以互联网为枢纽,通过组团购买获得更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本文研究的在线网络团购是指一种团购模型,其中消费者购买网站中的商品以达成消费者和商人之间的交易。网络团购模型基于即时消息和社交媒体,这是电子商务的特定体现之一。 1.2 网络团购的特点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doc 11页)

论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摘要:消费者,几乎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要扮演的社会角色。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成为广泛关注的话题。目前,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途径,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增强消费者权力意识,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本文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及相关问题做一下分析: Abstract: Consumers, almost everyone plays roles in the society every day. Along with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development,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the topic. At present, with the deepening of the reform of market economy, establishing and

perfecting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consumer rights and enhancing consumer power consciousness has become an urgent task. This paper tries to do some analysis to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other related questions in China: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 Key words: consumers ;consumers' rights; the protection ways of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一、消费者 所谓消费者,是指从事消费之人,亦即购买、使用、持有以及处理物品或服务之人。消费者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社会成员。消费者与生产者及销售者不同,他们必须是产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也就是说,他们购买商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的需要,而不是以经营或者销售为目的,这是消费者最本质的一个特点。作为消费者,其消费活动的内容不仅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购买和使用产品,而且还包括为个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但无论是购买和使用商品还是接受服务,其目的只是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产和经营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经济意义上的所说的消费者,也是本文从法律意义上所讲的消费者,只有弄清了什么是消费者,才能更好的阐述消费者的权利以及消费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网络消费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此之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正为契机,通过实证的角度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进行分析归纳并提出解决对策,力求能对新《消法》的修改尽微薄之力。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消费;义务形态;网络交易平台 一、引言 2012年12月3日,阿里巴巴集团在杭州宣布,截止2012年11月30日晚上9点50分,阿里巴巴集团下的淘宝网以及天猫网的总交易额已经突破10000亿大关。而这10000亿的交易量,相当于2011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约18.39万亿)的5.4%。若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11年全国各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排行,其在该排行中可排第五位,仅次于广东、山东、江苏和浙江。由此可见,以淘宝网、当当网等为首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中对于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已经变成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消费的分类 参考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起实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我们在这里把网络消费主要分成两种类型进行讨论,首先是网站直接作为网络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另一种类型则是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引导商家与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 其中的第一种类型是最为典型的网络消费模式,作为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消费者主张权利的主体。在相关网站购买财产以及服务的消费者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定义,理应受到该法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Word文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题题库 1、商品三包是哪三包?答:包修、包退、包换 2、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销售合同办理。 4、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答: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是什么?答:QS 7、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租赁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任意一项) 答:九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10、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答:7日 1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多少天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答:7天 1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15

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分析网络交易的特点为前提,深入分析当前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几点建立和完善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议,以期对我国网络交易的发展有所裨益。 标签:网络交易;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保护 1 网络交易的特点 (1)交易速度快。网络交易由于利用了迅捷的电子技术,与传统交易相比速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在追求速度化的今天,网络交易的这一特点必将受到消费者的广为欢迎。 (2)交易成本低。网络交易是一种新型的市场交易方式,通过网络,所有商品都可以在网上发布,无需再负担高额的广告促销费。同时还可以很好的实现“零库存”,什么时候卖出货,什么时间才进货,将交易成本降到最低。 (3)交易安全系数小。由于计算机互联网是一个人工虚拟的空间,因而其中充满了各种风险。同时由于网上经营者的宣传可能会夸大其词,对消费者进行引诱,使得消费者在一时冲动之下购买了自己并不需要或并不满意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与传统交易方式相比,网络交易安全令人担忧,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令人担忧。 2 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呈现出的新问题 (1)信息真实完整问题。在网络交易中,由于消费者与商家都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环境中进行交易,通过网络远距离订货、电子银行结算、配送公司送货上门来完成交易。一些不法经营者正是利用网络购物这一特点,以虚假不实的广告,诱使消费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收到货款后拖延发货,甚至进行诈骗。而消费者只能通过描述、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这种在信息资源的占有上的劣势,使得消费者很容易受到误导甚至受到欺诈。 (2)交易安全问题。在网络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两个方面: ①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问题。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要通过网上支付方式完成交易,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网络电子账户,从而将个人财产的安全权交给了网络,这同样也给网络黑客提供了侵入系统窃取消费者账户的可能性。 ②消费者隐私安全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 (3)全面适当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一、法律、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 3、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四、部门规章及相关文件 1、农业部关于促进外向型乡镇开展电子商务的通知 2、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卷烟网上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4、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5、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 6、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 7、电子商务模式规范 8、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9、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10、商务部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11、商务部关于促进网络购物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12、商务部关于规范网络购物促销行为的通知 13、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14、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15、商务部“十二五”期间电子商务发展指导意见 16、商务部关于“十二五”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八部委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18、商务部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 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团购经营活动管理的意见 20、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电子商务试点专项的通知 22、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23、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2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五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及相关文件 1、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 2、深圳市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促进若干规定 六、网络支付 1、海关总署关于网上支付税费担保事宜的公告 2、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4、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5、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七、物流配送 1、国家邮政局《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 2、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3、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4、快递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5、快递业务操作指导规范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传统上,人们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本文从消费者行为理论视角揭示通过《消法》如何减少交易主体各方的信息障碍,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均衡价格的实现。文章指出,由于《消法》在解决信息不对称时存在不足,故而应以发展社会团体的方式实现信息平等,进而实现交易中的实质平等,从而使消费者获得最大化的效用,合理配置消费资源。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行为理论效用最大化契约正义 现代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从契约到人权的运动,甚或有人以“私法立宪主义”加以解读。传统的民事权利平等、私人自治、契约自由等观念不断受到冲击,尤其以消费者保护领域最为突出。随着现代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消费者群体在参与社会活动时,由于掌握的信息不充分,在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极易导致其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障。为了保护他们的权益,立法者和社会都选择了倾向性的保护措施。 消费者保护立法现状及前馈功能的缺失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我国的《消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消费者保护立法考虑到以下原因和现实:消费的前提是商品和服务与货币的不同所有者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需要进行交换,在交换中,

交易双方合意是达成交易的前提,而合意是以双方的认知水平、谈判能力为条件的,商品经济中信息的不适当分布引致的双方信息不平等亦容易造成合意之下的交换不公平。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商品交易中,消费者总是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要求法律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必须站在消费者立场上,对消费者利益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消法》的立法目的和终极信念无疑是通过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来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实现双方之间的实质正义。《消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的,一是要求经营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卫生状况进行标示以预防消费者损害事件发生;二是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法律救济,包括协商、仲裁、诉讼等。 纵览《消法》,循着权利、义务、责任的主线,立法落脚于经营者的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欺诈是对交易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是通过虚假信息减少经营者交易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正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严厉制裁。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不是个体性的保护。通过个案事后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只是矫正了个体正义,其侧重的是人身、财产安全的价值。这种矫正并不能直接解决消费者保护中信息偏在的矛盾,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消费者问题。相反,“学术界对于制裁的过于关注,导致了一种错误的法律观。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社会福利是多么必要。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3515840117.html, 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市场欣欣欣向荣的同时,出现了许许多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目前网上购物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但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导致买卖双方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无法亲眼见到商品实物,不能亲自检查商品或者直观感受商品性能,而是只能以浏览网页的方式获得商品的相关信息。与交易密切相关的有关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等均是经营者以文字或图片的形式单方提供。消费者在网络上获得的商品信息可能与实际见到的物体本身存在认知上的差别。从某种程度上

讲,网上购物剥夺了消费者在决定购买前检验商品的权利。网络上经营者也经常利用与现实交易的这种差别进行欺诈或者隐瞒商品质量 的真实情况。相对而言,网上购物时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2、交易安全难以保证。目前网上购物的付款方式从大的方面来说包括有网下汇款和网上银行支付。网下付款,一般包括先付款后发货和货到付款。如果是先付款后发货,消费者很有可能得不到商品且无法追回货款。较成熟的独立网上经营者会采用货到付款的方式,但这种方式需要较完备的物流系统,且地区限制性较大,一般只会对较大城市和地区采用这种付款方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采用网上银行支付才是真正的网上购物。支付宝的出现大大促进了网上购物的发展,但由于目前我国网上银行发展不健全,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应规范,如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Internet电子邮件的安全协议、Internet主要的安全协议、 UN/EDIFACT的安全、安全电子交易规范(SET)等。但不法分子通过程序盗取用户信用卡账号和密码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由于支付系统的不完善,交易安全得不到保证,出现了大量的消费者因欺诈而受损失的事件。 3、退换货困难,求偿权缺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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