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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最新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最新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税制的要素之一。一个税种如果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规定,纳税人无限期地延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税款征收入库在时间上就没有确定和保证。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对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

一、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

新增消费税税目及其税率(精)

新增消费税税目及其税率 一、关于新增税目的征收范围及其税率 (一)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率为10%)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二)高档手表(税率为20%)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三)游艇(税率为10%)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四)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率为5%),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五)实木地板(税率为5%)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二、关于新增子税目的征收范围及其税率 取消汽油、柴油税目,增列成品油税目。汽油、柴油改为成品油税目下的子目(税率不变)。另外新增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五个子目。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 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 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 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3% 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 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 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 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完整版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消费税税目及学习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烟 子目:1.卷烟2.雪茄烟3.烟丝 【注意辨析】卷烟与雪茄烟不是等同概念,有不同的计税方式、税率也不相同。 卷烟生产和进口环节均采用从量加从价的复合计税的方式。 卷烟在批发环节还有一道复合税,适用税率为11%加元/支。 雪茄烟和烟丝执行比例税率,没有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二)酒 子目:1.白酒2.黄酒3.啤酒4.其他酒 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

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属于其他酒,适用10%的比例税率。 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或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税率征收消费税。 果啤属于啤酒税目。 调味料酒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啤酒(220元/吨和250元/吨)、黄酒采用定额税率。 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按250元/吨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消费品,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果木酒 B.药酒 C.调味料酒 D.黄酒 E.复制酒 【答案】ABDE (三)化妆品 含美容、修饰类化状品、成套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注意】不含舞台、戏剧、影视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例题?多选题】依据消费税的有关规定,下列消费品中属于化妆品税目的有( )。 A.香水、香水精 B.高档护肤类化妆品 C.指甲油、蓝眼油

税务工作个人总结【三篇】

税务工作个人总结【三篇】 篇一 自今年初,本人开始负责税收管理工作,在分局领导的正确领导和股室同志的大力帮助下,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年来,本人的工作情况如下: 一、以诚信为本,努力理顺各个方面的关系 在工作、生活中,我始终坚持"诚心"待人,以"诚恳"感人,以"诚实"做人。组织布置的工作无条件地服从,全局利益无条件地维护,对工作没有阳奉阴违,对同事没有里外是非,祥和为上,热情待人。在与纳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纳税人常常会提出一些难以答复的政策问题,遇到这种情况,我总是先把问题记下来,然后就请教同仁或请示上级业务部门,并及时向纳税人作解答,决不糊弄纳税人,向纳税人摆架子。 二、以勤奋为本,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我经常深入纳税户调查研究,宣传政策,特别是宣传新征管法,义务辅导纳税人进行账务处理,努力融洽征纳关系。在我负责黄砂税收管理期间,我因病住院,但我念念不忘工作,每天上

午住院治疗下午上班。根据黄砂管理混乱、价格变化大的特点,我多次深入挖砂船进行调查摸底,宣传政策,在此基础上对挖砂船进行清理结算,共查补税收××万余元,特别是在12月份,在分局领导的支持和其他同志的配合下,经过艰苦的努力,一举查获某单位少缴代扣税款近×××万元,全额入库。 三、以学习为本,努力提高政治业务素养 人生在世,要安身立命,惟有学习最重要。我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点,也时刻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的头等大事来抓。在学习过程中,我努力做到"三学"即学政治、学科技古学业务。在政治学习方面,我重点抓好"三个代表"的学习,从精神的领会,到思想的剖析,到问题的整改,一环扣一环,一丝不苟。在学习期间,我记下了2万余字的读书笔记,撰写了1万余字的心得体会,使自己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得到有益的改造。在学科技方面,挤出点滴时间忙操练,已基本掌握了办公自动化、浏览网页等操作,熟悉了"金税工程",基本适应了当前国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在业务学习方面,我确定了新征管法实施细则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两大重点,积极参加培训,加紧自学,做到学习有笔记,认识有体会,以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四、以自律为本,努力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税法各税种征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

税法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总结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体现,税收法定要求课税要素确定、课税金额确定和课税时间确定。 税种内容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 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 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 其他情况: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为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虽然没有收讫货款,但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就可凭专用发票 认证后抵扣增值税,为了避免国家的税款被无偿占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又规定:销售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即使没有收讫销售款项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也以开票当天为纳税义务 发生时间。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同增值税 消费税特殊情况: 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 2、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 、 管 路 敷 设 技 术 通 过 管 线 不 仅 可 以 解 决 吊 顶 层 配 置 不 规 范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问 题 , 而 且 可 保 障 各 类 管 路 习 题 到 位 。 在 管 路 敷 设 过 程 中 , 要 加 强 看 护 关 于 管 路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连 接 管 口 处 理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弯 扁 度 固 定 盒 位 置 保 护 层 防 腐 跨 接 地 线 弯 曲 半 径 标 等 , 要 求 技 术 交 底 。 管 线 敷 设 技 术 中 包 含 线 槽 、 管 架 等 多 项 方 式 , 为 解 决 高 中 语 文 电 气 课 件 中 管 壁 薄 、 接 口 不 严 等 问 题 , 合 理 利 用 管 线 敷 设 技 术 。 线 缆 敷 设 原 则 : 在 分 线 盒 处 , 当 不 同 电 压 回 路 交 叉 时 , 应 采 用 金 属 隔 板 进 行 隔 开 处 理 ; 同 一 线 槽 内 强 电 回 路 须 同 时 切 断 习 题 电 源 , 线 缆 敷 设 完 毕 , 要 进 行 检 查 和 检 测 处 理 。 、 电 气 课 件 中 调 试 对 全 部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电 气 设 备 , 在 安 装 过 程 中 以 及 安 装 结 束 后 进 行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调 整 试 验 ; 通 电 检 查 所 有 设 备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相 互 作 用 与 相 互 关 系 , 根 据 生 产 工 艺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要 求 , 对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空 载 与 带 负 荷 下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调 控 试 验 ; 对 设 备 进 行 调 整 使 其 在 正 常 工 况 下 与 过 度 工 作 下 都 可 以 正 常 工 作 ; 对 于 继 电 保 护 进 行 整 核 对 定 值 , 审 核 与 校 对 图 纸 , 编 写 复 杂 设 备 与 装 置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调 试 方 案 , 编 写 重 要 设 备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试 验 方 案 以 及 系 统 启 动 方 案 ; 对 整 套 启 动 过 程 中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电 气 设 备 进 行 调 试 工 作 并 且 进 行 过 关 运 行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技 术 指 导 。 对 于 调 试 过 程 中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技 术 问 题 , 作 为 调 试 人 员 , 需 要 在 事 前 掌 握 图 纸 资 料 、 设 备 制 造 厂 家 出 具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试 验 报 告 与 相 关 技 术 资 料 , 并 且 了 解 现 场 设 备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布 置 情 况 与 有 关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电 气 系 统 接 线 等 情 况 , 然 后 根 据 规 范 与 规 程 规 定 , 制 定 设 备 调 试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方 案 。 、 电 气 设 备 调 试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技 术 电 力 保 护 装 置 调 试 技 术 , 电 力 保 护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配 置 技 术 是 指 机 组 在 进 行 继 电 保 护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总 体 配 置 时 , 需 要 在 最 大 限 度 内 来 确 保 机 组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安 全 , 并 且 尽 可 能 地 缩 小 故 障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破 坏 范 围 , 或 者 对 某 些 异 常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工 况 进 行 自 动 处 理 , 尤 其 要 避 免 错 误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保 护 装 置 动 作 , 并 且 拒 绝 动 作 , 来 避 免 不 必 要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突 然 停 机 。 因 此 , 电 力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保 护 装 置 调 试 技 术 , 要 求 电 力 保 护 装 置 做 到 准 确 灵 活 。 对 于 差 动 保 护 装 置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调 试 技 术 是 指 发 电 机 一 变 压 器 组 在 发 生 内 部 故 障 时 , 需 要 进 行 外 部 电 源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切 除 从 而 采 用 高 中 资 料 试 卷 主 要 保 护 装 置 。

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财税[2017]58号文明确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业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其中,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对照上述规定,具体到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分以下几种种情形:一、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为收到工程进度款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已开工,2017年5月20日,建设单位A批复5月工程进度款900万元,依据合同约定90%的付款比例,5月31日支付B企业工程款810万元,B企业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810万元。则B企业于2017年5月31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810万元。 二、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比如,建设单位A与B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约定2017年7月25日支付3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是否能收到工程款,B企业7月25日都产生纳税义务,金额为300万元。

房地产各个税种纳税义务时间

一、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确定; 1、先开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2、转让开发产品并收讫销售款的当天;(过程中或者 完成后收到款项) 2(1)书面合同签订的付款日期为纳税义务产生日期;2(2)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没有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日; 2(3)房开企业在开盘前收取的诚意金、订金未签订合同,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业务,在其他应付款核算;2(4)销售的期房在未完工期间,尚未移交给购房者,所以未产生增值税真正纳税业务; (增值税纳税业务确认总结:转让开发产品并收到款项产生真正的纳税义务;)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纳税时间 对于现房销售,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一致; 对于期房销售二者存在差异,预售业务在会计和税法处理上有较大的差异; 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间:开发的产品完工并移交时 税法上确认收入:无论产品是否完工,签订了销售或者预售合同并取得款项,确认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收入,按预计毛利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负

有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1、一次性全额收款,实际收到款项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分期收款按合同约定款项和日期分期确认收入; 3、按揭销售,按合同约定,首付款按实际收到日期确认,按揭款按贷款办理转账日确认收入实现; 委托销售方式的;, 4(1)支付手续费方式的: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按合同价款确认收入; 4(2)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期确认收入(买断价格或者销售合同价格:) 4(3)保底价销售的,收到受托方开具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日确认收入;(合同价格或者保底价格+分成) 4(4)包销方式销售:包销期内按上述1-3方式,包销期外按包销价格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 完工产品的确认的三个条件: 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 、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45%加0.003元/支30%加0.003元/支25% 30% 、酒及酒精 .白酒 .黄酒 .啤酒 (1)甲类啤酒(2)乙类啤酒.其他酒 .酒精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化妆品3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 10% 、鞭炮、焰火15% 、成品油 .汽油 (1)含铅汽油(2)无铅汽油.柴油 .航空煤油 .石脑油 .溶剂油 .润滑油 .燃料油0.28元/升0.20元/升0.10元/升0.10元/升0.20元/升0.20元/升0.20元/升0.10元/升 、汽车轮胎3% 、摩托车 .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十一、高档手表20%十二、游艇10%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十四、实木地板5%

2016年最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015年最新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税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 (3)商业批发 2.雪茄 3.烟丝5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 36%加0.003元/支(生产环节)11%加0.005元/支(批发环节)36%(生产环节) 30%(生产环节) 二、酒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取消此税目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三、化妆品15%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5% 10% 五、鞭炮、焰火15% 六、成品油(2015年1月13日起) 1.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1.52元/升 1.2元/升 1.2元/升(继续暂缓征收)1.52元/升 1.52元/升 1.52元/升 1.2元/升 七取消此税目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上的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10% 十一、高档手表20% 十二、游艇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5% 十四、实木地板5% 七、涂料(2015年2月1日起) 4% 十五、电池(2015年2月1日起)4% 备注: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 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开票问题

作者:杨泳 一、一次性收全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为一次性;约定交房日期。一次性收全款计入预收账款。问以上行为是否属于预收款并按3%税率预缴税款,并按税率为不征税开具发票?何时开具适用税率发票?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根据房地产项目销售特点,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款项应作为预收款,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如果未到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也未实际交房,即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预缴计算: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11%或者5%)×3%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选择发票代码为602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进行开具,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可按照相关规定开具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二、30%以上首付款(含0首付、分期收款)+贷款形式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合同约定:收款方式为首付款XX元,公积金/商业贷款XX元;约定交房日期。收到首付款、贷款时分别计入预收账款。

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目注释

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四个子目。 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 二、酒及酒精 酒是指酒精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 三、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美容类有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蓝眼油,眼睫毛及成套化妆品等;芳香类有香水,香水精等。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成套化妆品等等。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含人造金银,合成金银首饰等)。 五、鞭炮,焰火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七、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八、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公里/小时,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积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九、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

最全面-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培训课件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案例分析 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年8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货物已经发出且收到货款,但没有开发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该条款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增值税纳税义务采取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第二层含义是先开具发票的,应当即时纳税,这主要是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扣税凭证,在现行“以票抵税”征管模式下,如果允许上游企业开具发票而不确认销项,下游企业却凭票进行抵扣,增值税链条就会断绝,从这个意义上,条例第19条特案规定,先开发票的必须要即时缴纳税款,保证了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第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第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第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

《税法》增值税总结

增值税总结 一、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货物(有形动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交通,邮政,服务—技术、信息、文化、物流、租赁、鉴证、影视) (二)特殊规定:1、特殊项目: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死当物品和寄售、集邮商品、报刊发行、过网费等 2、特殊行为:(1)视同销售:委托代销、代销、机构间移送、自产委托加工对内(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自产委托加工外购对外(投资、分配、赠送)、服务赠送。(2)混合销售:一项行为两种税依主业征一种税(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生产企业的混合销售视为兼营)。(3)兼营:两种税的兼营,分别征税;混业经营(一种税的兼营),分别核算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从高计税。(三)其他规定:免税农产品等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会计核算水平和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50万上下;商业企业80万上下;服务企业500万上下;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填开专用发票并采用发票扣税法;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填开普通发票(代开)采用简便定率方法。 三、税率 (一)一般纳税人:1、17%,适用其他货物和劳务及租赁服务;2、13%,适用初级农产品、水汽煤、文化用品、农业生产资料、其他如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等五类货物;3、应税服务6%;4、交通邮政11%; 5、0%,适用出口货物和服务(出口退税);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固资和旧货依4%减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固资和其他货物依17%。 (二)小规模纳税人:1、3%;2、进口17%或13%;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资和旧货减按2%,其他3%。四、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1、销售额=全部价款+价外收入,但不含增值税,不包含不属于自身的收入 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收入)通常不含税,除非是来自普通发票的收入、零售收入、价外收入、包装物押金及直接注明,则计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视同销售无销售额或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1)自己的同类售价,(2)他人同类售价(采购价),(3)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0%)=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三个顺序确定计税销售额。 2、销售额的特殊规定:(1)折扣销售,一张发票准扣(金额栏注明),两张发票不准扣,实物折扣视同销售;销售折扣不准扣;销售折让准扣。(2)以旧换新,按新货物售价但金银首饰除外。(3)还本销售,不得扣除还本支出。(4)以物易物,双方同时计算销项和进项税额并对开专用发票。(5)逾期没收的押金计税,白酒包装物押金收取就计税。 3、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须有合法凭证):(1)凭票抵扣: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2)计算抵税:免税农产品买价(含烟叶税)×13%,购销支付运费(含建设基金)×7%或凭票抵扣。 4、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2)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外购货物;(4)运费随货物。(有销有进,无销无进) 5、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但出现用途变化----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出现非正常损失及不予退税的税额需转出,扣减发生期的进项税额。原进项税额的转出有三种计算方法:适用原材料非正常损失的直接计算、免税农产品和运费的还原计算、在产品和产成品非正常损失的比例计算。当外购原材料用于应税和免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则公式计算。 6、另:销项“当期”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项“当期”为180天认证抵扣;留抵税额;销货退回或折让扣减发生期销项和进项税额;平销返利冲减进项税金=返利÷(1+税率)×税率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通常含税。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组价×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率)×税率 五、出口退税 (一)政策及范围:1、免税并退税:适用符合四个条件的货物、四类特定出口货物、特准退税货物,适用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2、只免不退:适用前一环节免税的货物,适用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收购货物;3、不免不退:适用限制或禁止出口货物,适用一般商贸企业。 (二)适用生产企业的“免、抵、退”法:五步:1、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2、应纳税额,3、免抵退税额,4、应退税额,5、免抵或留抵税额;七步:五步的第一步和第三步前各多出了一个抵减额。 (三)适用外贸企业的免退法:收购价格×退税率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直接收款:收讫货款;2、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办妥手续并发出货物;3、赊销和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4、预收货款:发出货物;5、代销:收到清单和发货满180天先到者。

租金收入涉及的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租金收入涉及的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 一、关于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一次取得的属于以后期间的房产租金收入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纳税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对企业一次取得的属于以后期间的房租收入,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受益期限分期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另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起执行,所以,对200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房租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而对2009年1月1日后发生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房租收入,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关于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6号)第三条规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关于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一次性取得的属于以后期间的房屋租金收入,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但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对租金收入的确认是依照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的应收租金收入到期,不论是收到或未收到租金,都应当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需要说明的是:对承租方所支付租金费用的税前扣除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房屋而取得的租金收入除了应当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外,对个人取得的所得还应当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所以,对个人一次取得的属于以后期间的房产租金收入,应当在合同期内分月确认收入,扣除相应的营业税、房产税等税费以及法定扣除费用后的所得按10%计算一个月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再乘以租赁期限计算出租人个人全部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出租人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在取得租金收入的当期。

增值税消费税总结与计算公式

增值税重点汇总 概念: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按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水平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80万以下)。 税率,17%、13%(物质,文化,生活必须用品,农业生产用品),小规模3% 一般纳税人,自产自销6%,销售旧货4%,运费运输7%抵扣(运费*7%) 征收日期:1日、3、5、10、15、1个月或者1季度。 免征增值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 3、向社会收购的古书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试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物资,设备。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权责发生制) 1、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票据的 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收手续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物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例如大型设 备,飞机,船舶,为收到预算款,或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他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 当天。未收到由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收起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票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应纳税=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像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指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运费扣除率为7%) 买价=(买价-不得抵扣的损失)

不得抵扣的损失:(申报抵扣应在专用发票开去之日起,90天内) 1、非应税项目,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建造非生产性建筑 物和构筑物。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学校,医院,招待 所,托儿所,疗养院,文化娱乐单位等部门购进货物。 4、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自然灾害,管理不善,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的损失。 5、非正常损失的再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视同销售的概念:自产,委托,代销(外购不属于视同销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混合销售:因以纳税人经营主业,只征一种税,由主业确定征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6、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外的有,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 车除外) 消费税重点汇总 概念: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对其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特定环节征收。就是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有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比例税率。 征税范围 烟、酒和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1万以上,含1万)、游艇(大于8米)、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纳税期限,1、3、5、10、15、1个月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分析.doc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时间总结 一、1日/24小时 (1)会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2)吨税执照期满后24个小时内不上下客货的船舶免征吨税。 二、2日/48小时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2)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 (3)备案类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4)银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后,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手续。 三、3日 (1)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2)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单”付款为3天。 (2)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3)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4)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适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6)拒绝付款时,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 日内出具拒绝证明。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四、5日

(1)备案类结算账户符合开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是否受理。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7)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8)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9)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五、7日 (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的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六、10日 (1)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验货”付款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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