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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课程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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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课程复习要点

教材共14 章,分成上下两部分。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内容。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国际法编纂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条约

2. 国际惯例

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

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 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5. 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 互不侵犯

3. 不干涉内政

4. 平等互利

5. 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成为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通过本章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掌握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等重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主体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主体具有直接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国的国

际关系参与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具备三个条件:

1.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3.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但它只是一种派

生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4.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

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有争论。

第四章国家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要重点掌握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承认的性质、种类、方式与效果,继承的概念、种类和规则,国家责任、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则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

要求掌握的名词:联邦和邦联、独立国和附属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

辖、承认、继承、国家继承、政府继承、恶债、国家责任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从国际法角度看,国家必须具有四个要素:

1. 定居的居民,

2. 确定的领土,

3. 一定的政权组织,

4. 主权。

关于国家的类型,按结构形式可为单一和复合国,复合国分为联邦和邦联;按行使主权的状况可分为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主权国家;微型国家仍然是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四、国际法上继承。

五、国家责任。

下编分论

第五章领土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家领土、领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了解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及中国的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要求掌握的名词:领土、领土主权、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内水、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先占、时效、割让、添附、征服、公民投票、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国家边界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性质。

国家领土的指处于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以及这些陆地和水域的上空与地下层。领土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领土的组成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二、领土主权的含义。领土主权是指一国对其领土享有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国家的领

土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享有排它的领土管辖权。领土主权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领土的变更。

四、边界和边境制度。

四、南极和北极地区的法律制度。

第六章海洋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同学们了解海洋法的概念、内容及其历史发展;掌握各海洋区域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了解我国

“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的主要内容。要求掌握的名词:海洋法、内海、港口、海湾、历史性海湾、海峡、领海、领海基线、正常基线、直线基线、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无害通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公海、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环境污染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海洋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法是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航行、资源开发和利用、海洋科研活动以及海洋保护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海洋法是传统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于1982 年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现已生效。我国已批准了该公约,该公约已对我国生效。

根据《公约》,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是沿海国内水的一部分,向海一面的海域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区域,各自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实施不同的法律制度。内水。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它包括沿海国沿岸的河口,港口、海湾、海峡、泊船处,低潮高地等。

领海与毗连区。根据《公约》,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按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其主权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均称为领海。沿海对领海享有主权。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国家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者外,均有排它的管辖权。根据《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不得超过12 海里。毗连区是指领海之外而又毗连沿海国领海的区域。根据《公约》的规定,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4 海里。沿岸国在该区域内有执行其有关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等方面的法律规章的权力。

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领接邻海的一个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 海里。它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是自成一类的海域。在该区内,沿海国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和建造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及从事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的权利,但必须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大陆架。大陆架是沿海国从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专属性的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查沿海国不得影响大陆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大陆架的外

部界限,是从领海基线量起直到大陆边的外缘。若其自然延伸不足200 海里,则扩展到200 海里;若其自然延伸超过200 海里,则一般不不应超过350海里,或不应超过2500 公尺等深线以外100 海里。

二、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相邻或相向国家间的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三、中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按照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地自然延伸原则,东海海底的全部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应该属于中国。涉及与其他国家划界的部分,应由中国和有关国家通过协商加以划分。

四、公海。

公海是海洋上除国家的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或群岛水域以外的全部海域。

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它包括船舶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公海上空飞行自由、科学研究自由以及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等。在公海上的船舶仅受其船旗国管辖。各国在行使上述自由时不得侵犯或损害别国的同样权利,有义务维护海底电缆及管道,养护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

五、国际海底区域。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公约》确定“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据占为已有,应专门保留永远用于和平目的。《公约》规定区域的开发采用“平行开发制”。国际海底管理局是国际海底区域的管理机构。它以所有缔约国为成员,在主权平等的基础上组成,下设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等主要机关。

六、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研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在不同海域防止非船舶造成的和来自船舶的海洋污染。《公约》还规定了海洋科学研究的指导原则。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上进行海洋科学研究应经沿海国同意。

十、海洋争端的解决。

《公约》为这些争端规定了一系列和平解决的程序。其中包括调解和司法程序。第七章

空间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和有关空中劫持的规定,了解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与各国在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与规则。要求掌握的名词:空间法、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空中劫持、或起诉或引渡原则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空间法的含义。地球表面的上空分成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两部分,二者的法律地位不同,适用的法律制度也不同。调整空气空间国际航空活动的关系的法律为国际航

空法,简称航空法;调整外层空间活动的关系的法律为外层空间法。关于空气宽间和外层空间之间的界限问题目前尚无统一规定,大多数国家主张以人造地球卫星运行的最低高度(约100—110 公里)作为界限。在地面100—110 公里之上为外层空间。

二、航空法。空气空间是地面国领土的构成部分,亦即该国的领空。国家对其领空享有主权,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

空气空间的法律制度由航空法规定。航空法是由一系列国际条约组成的,国际条约是航空法的主要渊源。当前最重要的航空条约是1944 年在芝加哥签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三、空中劫持。空中劫持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严重的犯罪行为。有关空中劫持的三个公约,即1963 年的东京公约、1970 年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久,对空中劫持的定义、罪犯的引渡、空中劫持罪行的管辖等问题作了规定。对这种罪行,航空器登记国、罪犯所属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都可以行使管辖权。空中劫持可以作为可引渡的罪行对罪犯提出引渡要求,如罪犯所在国不予以引渡,它应根据本国法律起诉,并加以严厉惩罚。

四、外层空间法。根据有关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任何国家不得对外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提出主权要求。外空和天体供一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索和利用,其目的就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这是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原则和规则还有,禁止在外层空间进行军事活动;探索和利用应遵守国际法;外层空间不据为已有;对宇宙航行员提供援助和营救;发射国对发射物体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发射国对发射物体及其人员保持管辖和控制权;国际合作和互助等等。

在外空进行的其他活动,也引起了一些新的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如卫星遥感地球的法律问题,卫星电视广播的法律问题,在外空使核源的法律的问题。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籍及其取得与丧失、国籍的抵触与消除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重点掌握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和待遇的一般原则,正确理解国际法上的人权问题,了解庇护和引渡的规则。要求掌握的名词:国籍、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抵触、归化、外国人、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互惠待遇、差别待遇、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庇护、域外庇护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籍的取得、丧失和变更。

二、我国“国籍法”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0 年公布了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第一部国籍法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这部国籍法的基本原则有: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男女国籍平等,国籍的加入、退出

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本结合。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民族传统的社会主义国籍法。

三、外国人的待遇问题。

对外国人的待遇,在在国际法上没有一规定。在国际实践中,国家之间通常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给外国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差别待遇。

三、引渡和庇护。

四、国际人权公约。

联合国大会于1966 年12月16日通过了关于人权的两项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两个公

约关于基本人权的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九章国际组织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组织的概念、分类与特征,国际组织的作用和发展趋势,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联合国的主要机关特别是大会和安理会的职权及表决程序,掌握联合专门机构和区域性国际组织的特点与作用。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组织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组织的一般含义。

二、联合国。

联合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着手建立的。1945 年旧金山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宪章由一个序文和十九章组成,全文共111 条。宪章已成为当代国际关系和现代国际法非常重要的文献。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家和平与安全;发展各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为实现上述宗旨,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该遵循的主权平等、善意履行的宪章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禁止非法使作武力、集体协助、确使非会员国遵行宪章原则、不干涉内政等七项原则。

联合国的机构有六个: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宪章对它们的组织、职权、活动程序分别作了规定。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1971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三、联合国的专门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指根据协定而同联合国建立关系的或根据联合国的决定而成立的各种对某一特定业务部门有广泛国际责任的政府镜专门性国际组织。四、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外交机关的体系、外交机关的建立,重点掌握使馆的职务、使馆和使馆各类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以及他们对驻在国的义务,掌握领事职务、领馆与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也要有基本了解。

要求掌握的名词:

外交关系、领事关系、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外交机关、外交团、特别使团、外交特权与豁免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一般含义。

二、外交机关。

三、外交特权与豁免。

四、《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第十一章条约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什么是条约、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重点掌握关于条约的加入、生效、保留及解释等方面的规则,条约的效力及条约的遵守,了解条约的终止和停止实施的各种情况。

要求掌握的名词:条约、草签、条约的保留、情势变迁、条约的无效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条约的含义。

二、条约的缔结。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是:谈判、签字、批准、交换批准书等。

三、条约的效力。

“条约必须遵守” 是一项古老的原则,是指条约的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是违反。

四、条约的无效、终止暂停施行。

五、条约的修改与修正。

六、条约的解释。

第十二章国际经济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了解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掌握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指导原则,了解国际经济贸易的一些法律制度以及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经济组织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渊源。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原则。

《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国家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列举了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多项指导性原则。其中主要原则为:国家主公和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以谋发展的原则等等。

三、国际经济贸易法律制度。三、国际经济组织。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经济活动的重要渠道和机关,它们对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经济组织可分为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和其他专业的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有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等。

区域性的国际组织重要的有欧洲共同体、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安第斯条约组织等。

还有其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

第十三章国际争端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际争端的性质、分类,重点掌握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以及政治解决与司法解决的方法。

要求掌握的名词:国际争端、还报、报复、平时封锁、干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和调解、仲裁、国际法院的裁判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争端及其性质和解决途径。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四、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

《联合协宪章》第1 条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第2 条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以及“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是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制度的基础。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机构之一,联合国在会,对于解决国际争端具有广泛的职权。

《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章规定,通过区域组织或区域办法来解决地区性的争端。

第十四章战争法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际法上关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了解战争的开始和结束及其法律后果,战争法规的基本内容,战时中立制度,战争犯罪的概念及责任。

要求掌握的名词:战争、战争法、宣战、战争的结束与停战、投降、无条件投降战时中

立、侵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战争与战争法。

二、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三、战争法规的基本内容。

四、战时中立。

五、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争罪犯的审判。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苏、美、英、法、中等国组成军事法庭,先后在纽仑堡和东京对德、日战争罪犯进行审判。苏联在伯力、我国在沈阳和太原也先后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国际军事法院宪章和其判决对于战争法的发展有重大意义。联合国大会确认了国际军事法院宪章和判决中所包含的一些国际法原则。

国际法课程课外辅导整理

国际法课程课外辅导整理 1.学生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而联合国曾授权美国对伊动武,是不是也违反了国际法? 老师 答:国际法上有和平解决争端和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则,但是作为后者的例外,存在着联合国授权使用武力这样的规则,并不违反国际法。 问:联合国可以出台决议制裁伊拉克,为何不出台制裁美国因违反国际法的一些决议? 老师 答:因为这些决议要经过安理会投票通过。美国作为常任理事国具有否决权,所以联合国无法通过对美国制裁的有拘束力的决定 3、学生问:目前朝鲜不顾国际社会的反对仍自行发展核武器,这是否违反国际法? 老师 答:1996年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现已有中、法、俄、英、美等149个国家在条约上签字;世界上44个拥有核反应堆的国家中,未签署的国家有朝鲜、印度、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由于条约规定中、法、俄、英、美5个核大国及3个核门槛国家以色列、印度和巴基斯坦一致签字,该条约才会在法律上生效。因此,目前国际法只是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核武器,但没有生效的国际条约禁止发展核武器,也没有形成相应的习惯国际法。 4、学生问:非洲有些国家对一般盗窃犯罪,处以酷刑,是否违犯人权保护?

老师 答:按照一些人权条约的规定,酷刑是违反人权保护的规定的 5.学生问:对一国政府的承认,能不能因否认该国政府首脑而否认其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老师 答:对政府的承认是一个国家政策选择的结果,更多的是政治上的考虑而非法律上的考虑,所以一个国家在实践中完全有可能因为否认该国政府首脑或承认之前的政府首脑而对新政府不予承认,但是国家的法律地位不会因此而改变 6、学生问:在中印边界问题上,中国现在有无对非法的“麦克马洪线”所划的属于中国的9万多平方公里领土进行有效管辖?该土地上有无定居的居民?如有,他们是那国人? 老师 答:中国西藏的人民一直在那里居住,中国一直在这些地区行使行政管辖 7、学生问:作为巴勒斯坦自治组织,屡次遭受以色列的军事打击,而作为阿拉法特所做得多是实施寻求国际支持,我认为还是毛主席说得对“枪杆子里出政权”这句话,主要是因为巴勒斯坦本身既无军事实力,又无经济实力,国际法制裁上是不是无力的?不知您怎样认为? 老师 答:对国际法规则的遵守和执行很大程度上与国家的实力相关,大国更容易在规则制定和利益要求中获得优势,而且国际法的遵守主要靠国家的自觉和自助,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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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I A N G S U U N I V E R S I T Y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学院名称:药学院 学生姓名:顾阿瞄 2010年12月

浅析中国边界问题 【摘要】中国同周边国家存在较多的领土领海争端,50多年来,我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及睦邻友好外交方针的指引下,经过不懈努力,逐步、稳妥地解决了与大多数邻国间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但是,近年来部分国家又动作连连,妄图使其控制地区合法化,中国有可能因为某一个地段的丧失而发生无法抑制的连锁反应,即“多米诺效应”,导致中国损失目前存在争端地区的主权。针对于此,中国需要积极应对,两手准备,以维护我国的国家最高利益。 【关键词】国际法边界法律分析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历史悠久,幅员辽阔,以总面积960多万平方公里位居世界第二。我国陆地边境线东起辽宁省丹东市的鸭绿江口,西迤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的北部湾泮,总长度约2.2万公里。其间或纵横或穿越着长白山、大兴安岭、蒙古高原、阿尔泰山、天山、帕米尔高原、喀喇昆仑山、喜玛拉雅山、横断山和云贵高原等十几座高大山脉和高原。它们象一个个哨兵,共同形成祖国东部、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陆地地理屏障。沿着这条漫长边境线的那一侧,是与我国接壤的朝鲜、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富汗、克什米尔地区、印度、巴基斯坦、尼泊尔、锡金、不丹、缅甸、老挝、越南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当然,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不可避免的边界问题。 一、边界的概念及其划定 (一)概念 边界亦称国界。它是分隔一国领陆与他国领陆,分隔国家管辖范围的海域与公海,以及国家领空与外层空间、他国领空,也分隔一国底土与他国底土的界限。边界对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大的重要性,它表示一个国家行使最高领土管辖权的范围,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屏障。 (二)划定 相邻国家之间自古以来按照彼此的行政管理范围确定的界限,成为传统边界线或历史边界线,如中国和印度之间的边界,这也是后面将重点讨论的一个问题;传统边界线后来被边界条约所确定,称为条约边界线。 (三)边界制度 国家为保护边界不受侵犯,保护边境居民生活的便利以及经济、交通的利益,同时也为防止与相邻国家发生边界纠纷和冲突,都以国内法或由双方条约规定有关边境制度。比如,边界的标志的维护、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居民相互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等。 二、我国当前边界争议及其法律分析 (一)中日钓鱼岛之争 两国对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的争论,可以从国际法的角度加以分析。从日方以涉嫌妨碍执行公务为由逮捕中国渔船船长开始,钓鱼岛问题再次世界受到关注。日本觊觎钓鱼岛长达200多年,自甲午战争开始,日本就强行与中国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侵占钓鱼岛,而今,又毫无理由地在钓鱼岛领域内对中国公民主张司法权,其侵占之意显而易见。但是,众所周知,钓鱼诸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它和台湾一样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国对钓鱼诸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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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分析: 1.A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该国由于军事政变而陷入内战。B国以保卫边境安全为由出兵 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支持和直接参与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领土一半的地区,并宣布成立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的港口和石油设施。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的行为违反了哪些国际法原则。 2.A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A1是A国面积最大的一个省,其GDP和人口各约占A国总数 的四分之一。与其他省不同,A1一直保持着独特的语言、文化和民族传统。A1担心它的独特性在A国联邦体制中被周围以说官方语言为主流的社会孤立,以及少数富裕、有权势而说官方语言的人越来越在A1占优势地位,这些促使A1强烈追求其文化安全、经济自给、政治自治,甚至完全独立。因此,A1要求行使人民自决权,举行全民公决,以重新决定是否继续保留在A国联邦体制内。这遭到A国联邦政府的拒绝。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1是否享有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权。 3.A1是A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法人公司。该公司成立后第七年,获准 在B国发行股票,募集资金10亿美元。10年后,A1宣告破产。B国的许多小股东没有得到清偿,于是他们联合起来,在B国法院起诉A国政府,要求赔偿本金及利息20亿美元,并请求B国政府扣留A国政府向它购买武器所支付的10亿美元定金。B国法院受理了诉讼,并向A国外交部长发出传票。A国拒绝出庭,因此B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并命令B国政府将10亿美元定金转入法院特别账户用于清偿。数月后,A2(A 国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资设立的一个控股公司)所有的一艘满装着从C国购买的石油的船舶停靠B国港口。经B国公民请求,B国法院扣押并拍卖饿了该船及其货物。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B国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甲国人A在甲国与乙国某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诈骗了乙国某公司上千万美元的资产, 逃至丁国。在潜逃过程中,A对丙国船舶实施了海盗行为。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引渡或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现在,乙国和丙国分别向丁国提出引渡A的请求,甲国向丁国派遣警察欲将A缉拿归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丁国如何处理乙、丙两国提出的引渡请求?(2)甲国是否有权派遣警察将A缉拿归案? 5.甲出生在香港,其父母是中国人。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他继续持“英国国民 (海外)护照”在A国所建立的商业基地从事商业活动。一天,A国数十人洗劫了甲所经营的商店,焚烧了他的库房,并将他本人打成重伤。中国驻A国大使馆要求A国尽快查清此事件,依法惩处相关肇事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A国拒绝中国大使馆的要求,并称中国的行为是对其内政的干涉,因为甲不是中国人。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A国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6.中国公民甲原是中国某银行的地方支行行长。他曾数度非法将总额为3.65亿美元的公 款转移到A国,存入A国A1银行的私人账户,而后潜逃该国。中国某中级人民检察院签发逮捕令,并经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当得知甲藏匿于A国后,中国向A国请求引渡,并要求A国对甲先采取强制措施。A国以双方没有引渡条约、其国内法中没有贪污罪罪名和规定死刑不引渡为由拒绝引渡。与此同时,甲在A国申请政治避难,诉称他在国内时因为与其上级领导在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合而不得晋升。A 国同意了申请,给予他庇护的权利。其后,由于甲卷入A国在野党政治献金丑闻,又由于两国都参加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谈判,并最后签署了该公约,所以在双方对引渡甲的磋商中,A国暗示,如果中国保证不判处甲死刑,可予考虑。

国际公法课程复习

《国际公法》课程复习要点 教材共14 章,分成上下两部分。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内容。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国际法编纂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条约 2. 国际惯例 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 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 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5. 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 互不侵犯 3. 不干涉内政 4. 平等互利 5. 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成为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通过本章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掌握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等重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主体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主体具有直接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国的国 际关系参与者。作为国际法主体必具备三个条件: 1.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3.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但它只是一种派 生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4.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 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有争论。 第四章国家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了解国家的要素,国家的种类,要重点掌握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了解承认的性质、种类、方式与效果,继承的概念、种类和规则,国家责任、引起国家责任的原则以及国家责任的形式。 要求掌握的名词:联邦和邦联、独立国和附属国、附庸国和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

白佳玉:国际法诊所课程大纲(文科)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 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 一、课程介绍 1.课程描述: 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法律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具体说来是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学为目的,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采用案件讨论、角色模拟、单独指导、在实践中学习等方法,培养与提高学生思考的能力。本课程主要在培养学生掌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的前提下,具备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基本素养和认知后,了解如何获得国际法案件中的证据,参与谈判,以及国际仲裁或诉讼。主要通过模拟法庭和辩论的形式来加强学生掌握和运用国际法基础理论的能力。 2.设计思路: 国际法课程十分注重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而诊所式教学法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最佳途径。诊所式教学法在国际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表现为以学生为主体,以国际法教学为目的,采用案例讨论、角色模拟、谈判与论辩训练、单独指导等方式,从多方面培养学生的办案能力。如,组织模拟相关国际法案件,让学生分别承担相应角色,体验整个国际诉讼过程;组织学生参加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比赛,通过高强度的全英文培训,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与国际合作、竞争的能力。 - 1 -

二、课程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相关情况及其学科价值;诊所的教学方式与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内容与课外实践要求。理解国际法律师职业的基本价值及技巧。理解并掌握国际法律师职业的基本技巧、会见当事人与提供法律咨询的技巧、如何开展案件的准备工作、谈判的策略与风格、办理国际法案件的案件策划与一般策略、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到课程结束时,学生应能: (1)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技巧; (2)了解律师和当事人会面、签订代理协议、具体介入案件等安排,掌握提供咨询服务的技能; (3)掌握调解和谈判的策略与技巧; (4)熟悉庭审的各个阶段,理解诉讼技巧,有能力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5)结合实际案例,了解各种常见的国际法争议的解决。 三、学习要求 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 (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随堂练习和测试。本课程将包含随堂练习、讨论、小组作业展示等课堂活动,课堂表现和出勤率是成绩考核的组成 - 1 -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20201111083701)

国际公法学习心得 在学习国际法之前,我对国际法有一点偏见,因为现实中某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国家利益频频违背国际法,而其他国家对其只能谴责或是表示遗憾,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其实际效力要小得多,所以在学习这门课之前对国际法的知识并不是很重视。 学习国际法之后,我迅速的喜欢上了这门课程。经过了学习,我收获很大,对国际法这门课的认识也有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具体有以下几点:国际法给了我一个研究国际政治的切入点和一个全新的视角,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政治,如何用法律去规范国际上各国的政治行为,如何更有效的把世界纳入到一个法制的体系当中,如何用国际法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促进各国间的交流与发展,实现和谐世界,如何运用国际法分析国际冲突,如何运用国际法维护自己国家的国家利益,争取自己的权利。现在面对国际问题时,我多了一种思维方式。 学习了国际法这门课后,我觉得自己的国际政治学习在层次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边界争端关系国家的领土和主权,影响国家关系是一个在国际关系中非常敏感,又十分复杂的问题,正确解决极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边界长约15000多公里,分别与朝鲜、俄罗斯、蒙古等15个国家为邻,由于历史的原因等边界问题十分复杂。目前尚待解决的领土和边界问题主要有南海诸岛问题、钓鱼岛问题和中印边界问题。 针对外国对西海、南沙的主权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多次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日本多年来妄想侵占我钓鱼岛的野心和肆意践踏中国主权的严重挑衅行为遭到了我

国政府和舆论的严厉谴责,日方的任何单方面行动都不可能动摇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所拥有的神圣主权。中印边界问题涉及两国长约2000公里的边界和约125000平方公里的领土。争议面积之大、 问题之复杂、涉及问题之广实属罕见。在解决过程中,双方既应尊重历史,又要照顾现实,同时还应考虑两国人民的民族感情。 国际法是世界各国所公认的一种行为规范,只有更好的学习了国际法,才能在将来的工作中更好的约束自己的行为,捍卫自己的利益。随着国际化的程度不断提高,中国正越来越积极的融入到世界体系和世界秩序中,了解国际法则显得越来越重要。 国际法给我的国际政治学习提供了很多概念上的规范,在学习国际政治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概念问题,而这些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往往让人不知作何选择,自从学习国际法之后,我意识到国际法法条上对这些概念的解释才是最权威的,在学习中我很注意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和掌握。

复旦大学国际法课程中英文大纲

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 第1-2周绪论 预习:1. 《国际法原理》第一章绪论; 2. 研读指定案例1“北海大陆架案”(英文摘要),准备参加课堂讨论。 讲授:一、国际法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 二、国际法的实践性:一国对外法律关系、国内法院的适用、国际争端的解决 三、现代国际法的产生:“凯瑟琳号案”与“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 四、《威斯特法利亚和约》及其之后近四百年的国际法体系变化和现状 五、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1969年) 条约与习惯国际法、案情介绍、分析、讨论 讨论:1. 从你已学的法学专业基础课程看,你对国际法有什么认识? 2. 从你已知历史常识看,为什么现代国际法产生在欧洲,并发展为全球性法律体系? 3. 国际法的渊源与国内法有什么关系? 4. 国际法院对“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及理由是什么? 复习:结合《原理》第一章、案例及其思考题和授课内容,复习、并做必要读书笔记。Section 1 Introduction: what is modern international law? Case 1 the Case of Catharine Holland v. Portugal (1595-1602)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Relations of inter-European nations in Grotius time The freedom of trade and navigation by see Dispute settlement by war or court Law of war and peace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law Section 2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Case 2 River St. Lawrence US v. UK (1824)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Natural law vs. positive law Modern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law for dispute settlement by ICJ Case 3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 Germany v. Denmark and Netherlands (1969, ICJ)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Treaty v. custom What’s the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 Epps International Law Chapter 1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bstract of Case 3 Epps pp.22-26. Prefer to download Judgment from ICJ website

国际公法方向

国际公法方向 目录 一、国际公法学科 (1) 二、国际公法方向 (1) 三、选拔标准和程序 (2) 附件1专业必修课程简介 (4) 附件2导师介绍 (6) 附件3 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简介 (10) 附件4法律硕士国际公法方向教学培养计划(略) (12)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项目国际公法方向招生简章 一、国际公法学科 北京大学国际公法学科承担北大法学院国际公法专业学生的教学任务,旨在培养系统掌握国际法基础理论、熟练运用一门或多门外语、具备良好综合素质的国际法律人才,不断向政府涉外部门、国际组织和国际律师事务所等输送新鲜血液。自1978 年以来,本学科共培养了约700 名国际法专业学生,包括300 余名本科生、近300 名硕士生和近100 名博士生。他们活跃在当下中国的政治、外交、法律和经济等各个领域,不少已成为中国国际法学界和实务界的栋梁。 二、国际公法方向 自2012 年起,国际公法学科在北大法学院法律硕士项目中增设国际公法方向,招收10 名学生,从法律硕士一年级学生中选拔。入选者在遵守北京大学及法学院有关法律硕士的管理规定并享受相应待遇的条件下,自其二年级起按照法学院国际公法专业硕士生培养目标和计划,与该专业法学硕士一年级学生合并上课(国际公法专业硕士生必修课见附件1),毕业论文在国际公法领域内选题。本方向将为入选者选派导师(导师简介见附件2),并在安排奖学金、助研、助教及国际机构实习等方面,给予他们与国际公法硕士生同等机会。 国际公法学科的研究和学术交流平台为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简介见附件3)。该研究所将负责本方向学生的奖学金等事务。

三、选拔标准和程序 (一)申请条件 凡北京大学法律硕士项目一年级学生,按期完成其培养计划且必修课程合格者,均可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将被优先考虑: (1)对国际公法有浓厚兴趣,并有志于从事国际法工作;(2)必修课(特别是国际法课程)成绩优良; (3)本科为国际关系、世界经济、世界历史、外国语等专业; (4)国家英语六级、托福、GRE 和雅思成绩等英语/外语考试优秀。 (二)提交材料 申请者应在法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个人中英文简历; (2)个人陈述:包括本科及法律硕士第一学年的学习和活动经历、工作经历(如有)、选择本方向的原因、未来职业规划等内容; (3)法律硕士第一学年成绩单; (4)外语考试证书和所获奖励证明文件复印件(如有); (5)国际公法相关研究成果复印件(如有)。 (三)选拔方法

国际法课程参考文献

《国际法》课程参考文献: 一、经典著作: 1、《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著,1625年出版 2、《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詹宁斯、瓦茨修订,1992年出版 3、《国际公法原理》,[英]布朗利,1998年第五版 4、《国际法》,周鲠生著,1976年版 5、《国际法引论》,王铁崖著,1998年版 6、《条约法概论》,李浩培著,1987年版 二、其他参考文献: 1、[美]托马斯·伯根特尔,肖恩·D·墨菲著:《国际公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版(外文原版教材) 2、李寿平、高凛、李斌主编:《国际公法教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中文教材) 3、[英]Tim Hillier著,杨泽伟编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版 4、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7月版 5、邵沙平主编:《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1月版 6、边永民编著:《国际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英文版) 7、周忠海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版 8、江伟钰、陈方林著:《国际法案件精解(案例教学与应用)》,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 9、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版 10、周洪钧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版 11、王献枢主编、刘海山副主编,《国际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版 12、韩成栋、潘保存主编:《国际法教程》,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9月版 13、陈致中编著:《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年10月版 14、杨泽伟主编、邹立刚副主编:《国际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 15、《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8月版 16、张爱宁编著:《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7月版 17、程晓霞主编:《国际法案例分析应试指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2月版

《国际法》课程阅读材料

《国际法》课程阅读材料 一、教材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朱奇武:《中国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二、案例 凌岩等《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梁淑英主编:《国际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张爱宁编著:《国际法原理与案例解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三、专著 国际法史: 杨泽伟:《宏观国际法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苏]弗尔德曼,黄道秀等译:《国际法史》,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国际法渊源: 程晓霞:《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李浩培:《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版; 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国际争端解决: 陈世材:《国际法院的透视》,中国友谊出版公司1984年版; 施觉怀:《国际法院》,苏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国际法律责任: 贺其治:《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李寿平:《现代国际责任法律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高燕平:《国际刑事法院》,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 国家法: 倪征日奥:《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权》,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年版;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国际组织法: 谢启良:《中国与联合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5年版; 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梁西:《国际组织法(总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居民法: 李浩培:《国籍问题比较研究》,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黄风:《中国引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李双元、蒋新苗主编:《现代国籍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国际公法常见问题解答一

国际公法常见问题解答(一) 国家开放大学文法学院石蕾 2007年04月06日 问:本课程的名称叫国际法,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是什么关系? 答:“国际法”和“国际公法”是一个意思,过去大家将本门课的名称叫“国际公法”但是现在国际上和我国的学术界都习惯将之称为“国际法”,所以本课程的名称也是“国际法”而不再用“国际公法”。国际法历史上曾有万民法、万国法、万国公法的称呼。 “国际法”和“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的主要是不同国家的个人与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民事关系。国际私法基本上是国内法,所以有人称之为“涉外民法”或“冲突法”。他们之间有区别也有联系,但不能把他们看作是一对概念。 问:是否任何一门课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国际法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答:国际法学是研究国际法的科学。国际法的研究对象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这一点与国内法研究对象有很大的不同,教材上讲述了国际法的特征对我们理解这个问题很有帮助。为了帮助大家理解这个问题,我不妨把他再展开一下,主要是帮助大家理解:国际法是与国内法不同的特殊法律体系,它的主要特点是: (一)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国家是有主权的,因此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这是国际法的基本特点。 (二)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国家本身。是国家在合作与斗争过程中,通过明示(条约)或默示(惯例)的协议,直接制订或认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 (三)国际法没有,也不应该有统一的,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它是由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 (四)国际法是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开始产生,通过国家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合作与斗争达成的协议而形成、变化和发展的。它不是某个或某类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直接反映,但也不是超阶级的。任何时候、任何国家都极力按照自己的利益来主张、解释和利用国际法。 (五)国际法的渊源(形成方式)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例(习惯法)。 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的特点是:国际法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有了国家、就产生了国家关系、就会出现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的、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都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以外力(单独或集体的强制)为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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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课程复习要点 教材共 14章,分成上下两部分。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内容。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内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国际法编纂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条约 2. 国际惯例 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 不干涉内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5. 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 互不侵犯 3. 不干涉内政 4. 平等互利 5. 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与印度、缅甸共同倡导的,是中国对现代国际法的重要贡献之一。已为各国普遍接受并成为当今指导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 通过本章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掌握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主体,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等重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主体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 国际法主体具有直接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能国的国际关系参与者。 作为国际法主体必具备三个条件: 1. 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 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 3. 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 争取独立的民族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3. 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得到确认的, 但它只是一种派生的特殊的国际法主体。 4. 个人虽然是国内法的主体,但在国际关系中不具有独立参加国家关 系和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能力,因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但这个问题在国际法学界有争论。

《国际公法》课程复习

《国际公法》课程复习要点 教材共14章,分成上下两部分。上编是国际法的一般原理,涉及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国际法与国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责任,以及国家的承认和继承等容。下编是分论,讲述国际法的各"部门法"的基本容,包括国家领土及其构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法律制度,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的法律制度,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法律制度,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争端的解决和战争法。 上编总论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通过对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对国际法有一个初步的概括性认识。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历史发展,掌握国际法的渊源、编纂及其与国法的关系,点掌握国际法的性质与基础。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国际法编纂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概念。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渊源。 1. 国际条约 2. 国际惯例 3.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言之为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和国际法学说。 四、国际法的编纂。 五、国际法与国法的关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要求掌握的名词: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如何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 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3.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 不干涉政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5. 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1.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2. 互不侵犯 3. 不干涉政 4. 平等互利 5. 和平共处。

国际公法课程重难点讲解

国际公法课程重难点讲解 第一章导论 1.国际法的由来。 2.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3.国际法渊源。 直接渊源:国际条约、国际贯例、一般法律原则。辅助资料:从国际法公约第38条来看只提到两个,权威司法学说和司法判定。在48年以后,这几十年来从国际实践上看出现了新的可以做为法案判案的间接依据的渊源就是国际组织有拘束力的决议。因此从两大类型看,直接渊源和间接渊源都包括三类。 4.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主体包括哪几种类型以及做为国际法主体具备了哪些条件。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国际法基本原则里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联合国宪章看,它所确定的七个原则在加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本上就构成了现在我们所学习的国际法的几大基本原则,当然这其中是有交叉的,我们要求同学第一要知道什么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它是构成国际法其它规范的一个基础。第二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由哪几个国家共同提出的,哪一年提出的。 6.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要求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理论,什么是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本质含义是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于国际法的问题,在理论上有几种观点同学要了解。在实践上,涉及到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的问题。其实就是两各方式:转化和采纳。 第二章国家 一、国家构成的要素、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因为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所以我们在本章专门对国家的一些原则、规则作一重点说明。国际法意义的国家是指具有固定的居民(即永久的人口)、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的社会实体。涉及国家的主要问题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承认、继承和责任、永久中立国和附属国等。下边我分别作一简要讲解。 (一)国家基本权利的含义和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二)国家的基本义务 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二、国家和政府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的概念和条件 国家的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新国家产生的事实给予确认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效果,与新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新国家可以由于殖民地独立、现存国家的合并、分离或解体等原因而产生。 (二)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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