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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

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

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依据问题

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

产损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司法

实践中对这一主张争议颇多,索赔难度较大。虽然,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

法通则》以及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

对车辆减值损失没有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

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

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

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以及第40

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

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如前所述车辆减值

损失作为一种民法上的直接损失,那么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的财产直接损失范畴。而该办法的第 40条只是对车辆的修复进行规定,这与车辆减值损失并不冲突,该条也没有否定车辆减值损失。因此,在道

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进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该有法可依。

车辆贬值损失问题

一 [实务]车辆贬值损失案例及解析 作者:李子根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759 更新时间:2010-3-25 9:43:43 车辆贬值损失案例及解析 一、案例: 2007年10月1日,周某驾驶的属于其公司所有的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某段,与同向行驶的某汽车销售公司一辆轿车(汽车销售公司在向客户交车途中)追尾相撞,造成该汽车销售公司轿车受损。交警认定,周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后周某支付了部分维修费13005元。 周某认为,其支付了维修费后,再没有任何法定的赔偿义务。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此次事故造成公司车辆大梁等重要部件受损,严重影响了车辆的质量和性能,虽经维修,但维修后仍不能达到出厂的标准(不能达到恢复事故发生前原状的状态)。同时该车又是商品车,事故导致该车辆再也无法正常出售。为此,聘请本律师介入解决。根据律师的建议,委托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定事故造成车辆贬值损失17577.65元。根据该鉴定结论,汽车销售公司主张周某另行支付该车贬值损失17577.65元及修理费差额若干元,并承担汽车销售公司花费的鉴定费1000元。双方为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汽车销售公司将周某及车主周某所在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此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周某赔付汽车销售公司车辆贬值损失、贬值损失鉴定费及修理费差额人民币20000元。 二、立案案由: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 三、具体事由: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机动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尤其是车辆在事故中受重创后,虽经修复,但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舒适性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

该事故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也远不及事故发生前。这里产生的差价,称为车辆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索赔是现阶段属于新类型案件。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概念,更没有这一赔偿项目。但是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司法实践中,这一索赔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四、相关的法律依据: 1、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第3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注:在适用该条文顺序上,造成他方损失首先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或无法恢复原状的应当折价赔偿。反映到车辆贬值损失上,车辆严重受损,虽经修理无法完全恢复原状,该损失就应当折价赔偿) 3、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 2008年6月18日

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分析与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6897687.html, 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分析与研究 作者:徐耀刚 来源:《神州·上旬刊》2018年第04期 摘要: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技术在汽车保险行业当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查勘定损技术可以使汽车保险行业更好的发展。本文结合汽车保险查勘定损的基本概念和查勘流程等,确定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 关键词: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 近些年我国的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汽车持有量也由此提高。随着汽车行业不断高速发展,汽车市场占有率也越来越大,机动车保险行业也由此得到高速发展,在当今的财产保险当中机动车保险成为重要的业务险种之一。我国机动车保险行业发展时间较短,查勘定损技术还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借鉴国外的车辆保险模式。 1.现代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概念 现场查勘指的就是利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验证和查询交通事故现场,并且准确、完整的记录得到的结果。现场查勘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定程序,同时在车险理赔工作当中,现场查勘也是一种必要的法定程序。 勘察定损工作要具备公正性和客观性,严格处理发生的交通事故,利用科学的方法确定事故发生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这些也是索要事故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勘察定损人员需要利用科学的查勘技术,细致的开展现场查勘工作,这和查勘定损工作的效果和事故责任的确定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2.汽车保险理赔的主要流程 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首先就要及时报案,不仅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而且保险公司也可以接受报案。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明确投保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投保人同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具体的处理方法,保险公司也会告知被保险人所需的事故证明。汽车出现了交通事故,具体的理赔流程包括如下:报案、查勘定损、审核索赔单证、实施理算复核、审批、结案。 3.汽车保险查勘定损模式 3.1保险公司的车辆常规定损模式 对于发生事故的车辆进行查勘,对于一般的事故,查勘人员来到现场之后首先要和客户进行沟通,让客户感受到关心,和查勘人员建立信任关系。随后引导客户正确填写有关机动车辆

出了交通事故怎样索赔及索赔所需要的证明

遇到交通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6897687.html, 出了交通事故怎样索赔及索赔所需要的证明 每天全国各地都在发生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几乎每分钟都有交通事故正在发生,关于交通事故的索赔成了一项很重要的问题。出了交通事故怎样索赔?交通事故赔偿需要什么证明?掌握这些内容,您可以为自己也为身边的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下面由赢了网小编来为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出了交通事故怎样索赔 第一步交通事故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步交通事故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第三步赔付规定:全部损失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四步交通事故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

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五步交通事故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交通事故赔偿需要什么证明

交通事故--车辆折旧费相关问题

最新案例没找到,以下是2010年的一则案例。 案例:汽车被追尾后车辆贬值法院判肇事方赔偿贬值费 2010年1月7日,罗女士驾车与杨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接着,杨女士的车辆又追撞了前面同车道第三人车的尾部,造成杨女士车的车尾和车头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对自己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花费了8863元。2月20日杨女士又支付2000元评估费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结果认定其车贬值价格为8600元,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另外,杨女士在修车期间还花费了2000元的租车费。为此,杨女士将罗女士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共计21463元。 庭审中,当事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是否应该赔付。对于杨女士主张的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罗女士声称,这些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汽车贬值损失、评估费以及租车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有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的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租车费,因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杨女士汽车修理费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罗女士支付杨女士汽车贬值费、评估费共计10600元,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女士汽车修理费8863元。 律师点评: 车辆因事故造成的价值贬损,也属于实际损失,理应得到赔偿,而这一点,在以前往往被人忽视。当然,鉴于这种损失不确定性较强,如何合理、准确地认定评估应该是值得重视和研究的问题。 相关法理论证 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目前,在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鉴于司法界对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意见不一。 我国司法界目前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认识及处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车辆贬值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车辆贬值损失 [内容摘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笔者认为,车辆的贬值损失在性质上应当属间接损失,有相关的法律可以引用,故可以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可以参照现有的司法鉴定程序加以评定。承认和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大势所趋,亦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步的标志之一。 [关键词]车辆贬值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来看,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该支持,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车门等更换后也可以完全恢复。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各方当事人很难对此达成一致意见。第三,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最后,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

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当予以支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很多方面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这种损失是客观存在的。其次,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于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不能以交易与否为标准。最后,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该予以赔偿。 笔者对此问题有如下看法: 首先,笔者更倾向于车辆贬值损失应该为间接损失。虽然有人认为,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而间接损失是权利主体可得利益的落空。而当车辆发生事故后,虽然经过维修,但车辆的性能、操控性、安全系数通常会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会有所下降,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其估值偏低是不言而喻的,因此,车辆贬值损失应该为直接损失。但笔者认为该观点不妥,这是因为:第一、法律上并没有给出一个划分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的具体标准,故前述观点的理论基础并无较充足的说服力,也正是因为如此,某些损失到底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各地司法实践也不尽统一。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即通常所说的交强险条款,下同)第十条第三项明文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车辆贬值鉴定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任何物品都具有双重属性,即使用性和商品性。机动车作为一种物品,同样也具有双重属性,即使用性和商品性。根据《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第三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凡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未达到报废或未到报废期的均可进行市场交易,已经到达报废期限或者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禁止交易。”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任何汽车在法律规定使用期限内,都具有商品属性,也就是说在市场中可以自由交易买卖。旧机动车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每一辆车都存在着不同程度质量差异。这种质量差异在交易过程中自然形成了差价。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人也无法否定。车辆交易时形成的差价,一方面来自车辆使用的年限长短,另一方面是车辆品牌自身质量问题产生价格差距。一般来讲同类品牌车辆,在没有受到外来力量造成伤损的情况下,它的价格差距是自然的有规律的。使用时间长的车辆要比使用时间短的车辆价格要低,这也是市场规律。在旧车交易中,一般把没出过事故的车辆,在交易中体现的价格,叫做自然损耗状态下的价格。这种自然损耗状态下所体现的价格,在同类产品相同使用年限之间的比较,没有明显差距,基本一致。而在另一种情形下它的价格差就不同了,它的价格差距是来自自身质量的变化,这种变化是在自然损耗的基础上,加重了车辆损耗。这种损耗是来自于自然力以外的力量造成的。它也许是天灾,也许是人祸。因此造成自身事故前后之间的价格差距,这种价格差距我们称之为贬值,换算成金额就是车辆贬值损失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退财产,不能返还的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和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公民的车辆财产受到侵害,要求赔偿贬值损失,属于正当诉求。法院作为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决机构,理应给予支持。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

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流程 核心内容:处理交通事故的流程一般是民警对现场的处理、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对事故受害者的赔偿等。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的一般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的处理流程: 一、接到指令,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理 (一)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尽快恢复交通。 (二)属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立即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报告。 (三)交通事故现场图绘制完毕后,勘察员、绘图员应签名或盖章。当事人在现场的应当签名或盖章,不在现场或无能力签字的,应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无见证人或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逃离或驶离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布置追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地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生协查通报。 (五)因检验鉴定需要暂扣交通事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

(六)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 (七)采集、提取交通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 (八)对不预付或无力预付抢救治疗费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扣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车辆,暂扣车辆期限可以至损害赔偿调节终结。 (九)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15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评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请书后30内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十)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死者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向死者亲属送交《尸体处理通知书》,逾期不办理丧葬事宜的,经上级负责人批准,由主管公安机关派员强制处理尸体。 二、责任认定 (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是造成轻伤1-3人或财产损失机动车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不足200元。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二)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任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受理部门为该支队法制科),上级公安机关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消的决定。接道《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公布。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为最终决定。

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

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 对于投保者来说,买了保险发生事故,应该找保险公司索赔。但索赔当中的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要要怎样写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关于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的模板,希望对大家有用。 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被申请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209509.13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间接损失720xx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申请人就公司的混凝土泵车(使用性质:其他非营业车辆)向被申请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损失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PDZA20xxXXXXXXX047245和PD保险公司索赔申请书20XXXXXX0612。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

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D1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K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K2)、不计免赔率覆盖A/B/D11.保险期间均为20xx年X月XX 日零时起至20xx年X月XX日二十四时止。 20xx年xx月xx日23时11分许,申请人的司机XXX驾驶的赣XXXXX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由XXX镇往XX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地时,撞在了道路旁边的石墩上,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X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申请人公司的司机X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时,申请人公司的负责人一直联系被申请人公司,但是被申请人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来到事故现场,后申请人公司无奈,投诉被申请人公司员工,两个小时后,才陆续来了两个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态度相当恶劣,即不积极理解现场情况,也不积极要求申请人公司出具相关的材料。丢下一句:你们公司的车辆属于自燃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赔偿”就走了。后申请人公司积极的联系保险公司,要求配合进行车辆事故原因的鉴定,被保险人公司一直没有任何人出面。申请人公司无奈,只能自己联系汽车4S店,将发生事故的XXXXX 的混凝土泵车送去检测。 20xx年XX月XX日经江西XXXXXXXXX服务中心的故障检测分析报告,赣XXXX的混凝土泵车故障现象现象是线路短路导致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 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 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依据问题 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 产损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司法 实践中对这一主张争议颇多,索赔难度较大。虽然,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 法通则》以及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 对车辆减值损失没有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 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 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 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以及第40 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 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如前所述车辆减值 损失作为一种民法上的直接损失,那么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的财产直接损失范畴。而该办法的第 40条只是对车辆的修复进行规定,这与车辆减值损失并不冲突,该条也没有否定车辆减值损失。因此,在道 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进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该有法可依。

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

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为商业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改申请书、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为基本险。投保了本保险后,可选择投保相应的附加险和特约条款。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式车辆。 第四条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必须拥有机动车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机动车)、正式号牌、行驶证,否则本保险合同无效。 第五条保险机动车灭失或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六十天未查明下落; 2、保险机动车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除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 2、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被保险人或 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3、保险机动车改变使用性质或所有权转移,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4、更换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车身、车架中任意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未按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应该得到赔偿 提要:车辆的贬值损失赔偿已成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性质上,车辆的贬值损失当属直接损失,是客观的现实存在,而不是未来发生的预期损失,应得到法律支持。至于损失的具体数额可由评估鉴定机构加以评定。我国民事侵权赔偿正由”填坑式”的补偿原则向全面赔偿原则发展,而承认和保护车辆的贬值损失顺应了这一潮流,是财产损害赔偿制度进步的标志之一。 关键词:贬值损失; 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 全面赔偿。 当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就车辆的损失赔偿方面,出现了新的倾向,越来越多的受害人不仅要求肇事方赔偿车辆的修理费,还提出了一项新的请求--车辆的”贬值损失”。由于相关法律未对此明确规定,法官处理起来颇为头疼,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很不一致,有判决支持的,也有明确规定不支持的。笔者经简要地分析归纳后,发现主要存在两种意见和理由。 (一)不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车辆的”贬值损失”较难认定。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保险杠、车门等损坏后通过更换,不仅没有贬值,反而会”增值”;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使得”贬值损失”很难形成各方一致认可的意见。2、车辆的贬值损失不是即时发生的直接损失,而是在未来可能发生的间接损失。车辆的”贬值损失”是车辆修复后价值与未遭受损害前的价值比较后的差额,这种差额只有在交易过程中才会产生,若不进行交易,就不存在损失。3、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针对受损车辆本身的赔偿,一般是修复车辆至正常使用状态即可,即只赔偿车辆的修理费,不赔偿所谓的”贬值损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第三者财产贬值损失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财产(包括机动车辆)直接损毁致使该财产贬值,不是第三者财产的直接损毁,而是间接损失”,”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 (二)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这种意见认为:1、事故车辆虽然经过维修,但驾驶性能、安全性、使用寿命都将受到影响,车辆的使用价值受到损害,社会评价也会降低,这种损失是实实在在的,既可以通过专业评估机构评定,也可以通过二手车交易得到体现。2、车辆贬值损失是现有财产价值的减少,属于直接损失,而不属可得利益减少的间接损失。车辆被撞坏尽管经过修复,但车辆因此贬值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打碎一个清代的花瓶,修复后的花瓶价值和原来的花瓶价值肯定不一样,汽车也是这样,特别是一些高档汽车,虽然维修后不影响使用,但仍会有一些部件存在功能性和隐蔽性损坏,是不能通过修理来恢复其正常状态的,其价值的损失是事实存在的。3、财产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应该是全面赔偿原则。只要损害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有多少损失,赔偿多少,即便是间接

车辆借出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应当如何赔偿

车辆借出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应当如何 赔偿 原文地址:车辆借出发生事故致车辆损坏应当如何赔偿?作者:法律咨询2011年4月21日,浙江的一位女士通过QQ咨询:我的朋友张三平(化名)将自 己新购置的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证从事运输的朋友李玉平(化名)。张三平没有想到,李玉平却让王玉(化名)开车为他拉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 王玉负事故全责。这时,李玉平向张三平口头承诺,鉴于你的车刚刚购买两个月,如果不能修理新好如初,本人愿意赔偿一辆同牌号新车,张三平对此承诺 悄悄录了音。但李玉平没有将损坏的车辆送指定修理店维修,该汽车维修店维 修完毕也没有出具维修合格证和维修项目清单。后张三平发现车架进行了更换,但还是原来的号码;发动机的声音也很不正常。李玉平活动交警出面调解,要 保险公司赔偿修理费,并直接划拨给维修店。请问:张三平把车辆借给他人构 成什么样的合同关系?借车人对车辆损坏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张三平能不能 要求李玉平赔偿车辆贬值费?更换车架和变造号码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回答:第一,张三平和李玉平构成借用汽车的借用合同关系。所谓"借用合同关系",是指出借人将某项物品无偿地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使用完毕将物品返还给出借人所形成的一种合同关系。它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 还性。这种借用合同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它属于实践合同,只要 物品实际借用后,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就形成了借用的权利义务关系,借用合 同自出借人将借用物品提供给借用人后生效。据此可以看出,张三平和李玉平 构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后来李玉平关于赔偿新车的录音承诺,使原来的借用 合同增加了新的内容,是一种意思自治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借用人因使用不当损毁借用物,或者擅自将借用物转借他人,或者 擅自改造借用物,给出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 1989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第1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损毁的,借用人应

物价定损申请书

物价定损申请书 篇一: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报案号码:c510100VEH14087342 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95500 篇二:物价局申请microsoftword文档(2) 唐山市丰润区嘉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报批“价签”、“PoP”的申请书 尊敬的物价局领导: 唐山市丰润区嘉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是由原丰润供销大厦改制而成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营业面积6000平方米,是一家经营服装鞋类、超市、金银饰品、手机通信设备等几万种商品的综合商业零售企业。20XX年—20XX年公司以租赁形式出租给丰润百货大楼天天购物广场经营。由于租赁合同到期,嘉华购物广场接收原天天购物广场经营管理。因商场名称变更和业务需要,原有价签已经不再适用,特向贵局申请审批印刷更加适用于我公司使用的“价签”和“PoP”如下: 商品标价签共4种,“PoP”共3种。 ㈠、商品标价签1:形状:长方形,长80mm,宽38mm; 颜色:三色:蓝色、黄色、白色

㈡、商品标价签2:(降价签):形状:长方形,长80mm,宽38mm;颜色:三色:黄色、红、白色 ㈢、商品标价签3:形状:长方形,长105mm,宽65mm; 颜色:三色:蓝色、黑色、白色 ㈣、商品标价签4:(降价签):形状:长方形,长105mm,宽65mm;颜色:两色:红色、白色 ㈤、PoP海报5:形状:长方形,长400mm,宽290mm; 颜色:两色:黄色、黑色 ㈥、PoP海报6(降价签):形状:长方形,长400mm,宽290mm; 颜色:两色:黄色、黑色 ㈦、PoP海报7:形状:长方形,长480mm,宽355mm; 颜色:三色:黄色、红色、白色 以上为我商场申请的“价签”和“PoP”,共计7种,请贵局尽快批准使用为盼! 此致 敬礼 唐山市丰润区嘉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9日 篇三:车辆定损流程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

索赔案例分析

六、索赔案例 【案例一】埃及建设部项目工期延误及其费用索赔。 中建公司承建的埃及住宅十月六日城3000套工程,萨拉特城4000套工程和萨达特城2000套工程,萨达特城二区工程3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工程等,总建2,总工程合同价为124898640埃磅。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由于筑面积100余万m 业主拖欠工程进度款,这是因为按合同规定对钢筋、水泥、木材、玻璃应由业主负责供应的指标迟迟不到位、工程变更频繁、地基承载力需作土质处理、砂暴等恶劣自然气候及非公司的过失等其他各种因素,造成合同工期在幅度延误和巨大的成本外额外开支,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据此,中建公司邀请英国高级律师于1992年元月向埃及建设部提出索赔报告。 1.工期延误一览表(见表4) 表4 2.索赔项目和费用构成(见表5) 表5

3.索赔费用计算 ⑴人员往来机票费。因工期延误,为完成工程余额,5个项目共新来人员总数341人。北京至开罗往返机票为8030埃磅,该项索赔总金额为2738230埃磅。其计算公式为:人数×往返机票费=机票费索赔金额。 ⑵保函延期费。包括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的延期损失和机械保函延期上交税收费用损失。履约保函为合同额的5%,中建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履约保函额度的25%无息抵押金,利息为18%,下面分别进行计算: ①履约保函保证金利息损失计算式为: 履约保函额×无息抵押金(%)×年息(%)×延期(年)=履约保函保证金损失索赔金额

②履约保函和机械保函延期费用损失计算式为: 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埃磅)部分+(美元)部分+预计将发生的部分 ③机械设备保函延期时上交的海关税损失计算式为: 机械设备保函费×海关税率(%)×延期次数(次/年) ⑶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埃及政府规定,新办理劳动证、居住证的费用标准为: ①劳动证:新办费用为209埃磅,延期费用为106埃磅。 ②居住证:新办费用为42埃磅,延期费用为42埃磅。 ③各项目因工程延误,办理新来工作人员的劳动证、居住证费用损失的计算式为:新办证人数×〔新办理劳动证费用+(延期费用×延期次数)+新办理居住证费用+(延期费用××次数)〕=劳动证、居住证办理延期费用 ⑷拖欠工程款利息、合同期内的维修金利息,按合同完成工期结束时实际完成工程营业额的5%的维修金额及工程延长天数计算。 延期后工程维修金利息按剩余工程营业额的5%的维修金额及延长期(工期延长天数的一半)计算。维修金推迟支付利息索赔计算公式为: 合同规定完工结束时剩余工程营业额×5%(维修金)×18%(年利率)×延长期(年)=维修金推迟支付利息 合同完工期内维修利息索赔计算式为: 合同期结束时已完工程营业额×5%×18%(年利率)×延长期(年) 拖欠工程进度款利息,按业主认可的工程进度款额及实际天数计算。此项索赔额总计为2931159埃磅。 ⑸防火、防盗保险费损失。埃及政府规定,每年必须对工程进行防火、防盗保险。工期延长,防火、防盗保险次数就要相应地增加,给中建公司造成了损失,此项索赔金额总计为300944埃磅。 ⑹人工费上涨,各项项目剩余工程所需日数如表6所示。 表6 32201 122608 萨达特城2000套3935151 976532 萨达特城二区761397 玛利娜旅游村 289725 此项索赔金额总计为:6746575埃磅。具体计算分三部分情况: ①十月六日城3000套和萨达特城4000套,在延期内完成工程比例为: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 ②萨达特城2000套和玛利娜旅游村在延期内完成工程比例:第一年60%,第二年40%; ③萨达特城二区在工程延期内完成工程比例:第一年40%,第二年30%,第三年20%,第四年10%。 则人工费上涨计算为 n AQDCB )%Σ(=××%×i i 1i=1 A——人工费上涨费(埃磅)式中; 1 Q ——某项目剩余工程量所需工日数(工日); D ——每天人工工资平均数(埃磅); C——第i年完成剩余工程量比例( %);i

保险索赔申请书

向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保险赔偿的申请书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 被申请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车辆损失保险金209509.13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间接损失72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4年5月13日,申请人就公司的混凝土泵车(使用性质:其他非营业车辆)向被申请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损失保险。保险单号分别为:PDZA2014XXXXXXX047245和PDAA20XXXXXX0612。承保险种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D1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K1)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扩展条款(K2)、不计免赔率覆盖A/B/D11.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X月XX日零时起至2015年X月XX 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10月06日23时11分许,申请人的司机XXX驾驶的赣XXXXX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由XXX镇往XX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事发地时,撞在了道路旁边的石墩上,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XXX 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申请人公司的司机X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时,申请人公司的负责人一直联系被申请人公司,但是被申

请人公司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脱来到事故现场,后申请人公司无奈,投诉被申请人公司员工,两个小时后,才陆续来了两个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态度相当恶劣,即不积极理解现场情况,也不积极要求申请人公司出具相关的材料。丢下一句:你们公司的车辆属于自燃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的赔偿”就走了。后申请人公司积极的联系保险公司,要求配合进行车辆事故原因的鉴定,被保险人公司一直没有任何人出面。申请人公司无奈,只能自己联系汽车4S店,将发生事故的XXXXX的混凝土泵车送去检测。 2014年XX月XX日经江西XXXXXXXXX服务中心的故障检测分析报告,赣XXXX的混凝土泵车故障现象现象是线路短路导致驾驶室右侧烧毁严重,故障的原因分析为:因左侧中部保险杠碰撞断裂,导致上装线束拉扯断裂,引起短路燃烧。解决的方案:对烧毁线束及模块等进行更换维修,维修费用共209509.13元。 根据机动车损失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即符合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火灾、爆炸等引起的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申请人公司驾驶员XXX驾驶证准驾车型是B2,符合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 机动车损失险中第七条,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条款对自燃的定义是指保险车辆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等系统发生故障或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引起的火灾。自燃强调的是在无任何外力情况下,因自身原因发生的起火燃烧。而导致申请人公司车辆的损坏,虽说是存在短路燃烧的现象,但是这不是导致

论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论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之赔偿 发布时间:2009-03-11 17:27:00 浏览次数:443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66897687.html,/wenjiview.php?15,136,0,0,1,3711 目前,在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价值不菲的中、高级轿车车主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件受到了各方的关注和讨论。鉴于司法界对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请求的车辆1[1]贬值损失意见不一,笔者拟对此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国外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处理 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经修理虽可恢复使用功能,但事故车辆较未发生事故时的价值降低,此差额即车辆贬值损失。国外将之归为“商业价值”差额。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是否有权请求填补,法德判例上有两种不同见解。法国判例大致认为赔偿权利人就商业价值差额并非悉可请求赔偿,其赔偿以赔偿权利人出卖车辆时为限。如其仍保有车辆自用而不出卖,则该差额不得请求赔偿。法国判例上之见解,系以商业价值差额之观念乃因车辆出卖而生,车辆若不出卖而仍保留自用,则无商业价值差额可言;故该差额之赔偿必以车辆出卖为条件。德国判例认为赔偿权利得请求赔偿商业价值差额,纵其并不出卖车辆者亦同。德国判例从利益说出发,以为商业价值差额为损害事故发生之结果赔偿权利人之二财产状况之一内涵,其存在为一现实,不因事后车辆

之是否出卖而有不同。2[2]两种观点,各有理由。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之研究,应以我国基本法律原理为基础,借鉴国外已开发的理论和原则,立足我国国情和现阶段法治发展水平,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损害赔偿制度。 二、我国司法界目前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的认识及处理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交通事故后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车辆贬值损失费,司法界对此认识和处理不一。从我国已产生的此类纠纷的处理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认为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后,车辆经修理又“恢复原状”可继续使用,法院在支持了修理费后,则不存在贬值损失,故不应支持该请求。 2、是否支持赔偿权利人的贬值损失赔偿请求,应根据事故后车辆是否出卖区别对待。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交易贬值损失,在车辆没有交易的前提下主张赔偿,缺乏事实依据。3[3] 3、无论交通事故后赔偿权利人是否继续使用车辆,车辆虽经完整修复,但也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状态,车辆价值必然降低,则在支持车主修理费的同时法院应支持车辆贬值损失赔偿请求。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由于在交通事故中,车辆受到损害,虽然已经得到修理,但是很难完全回复到原来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要求,且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显然估价比原先无事故的车辆要低,此间接损失即为车辆的交通事故中的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从而给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转让价格的损失。所以,所谓车辆贬值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 步骤|方法 1.在交通事故后车辆的减值损失是普遍存在的,并不只局 限于新车,旧车依然可以主张车辆因交通事故而贬值的损失。 2.对车辆减损价值发生争议的,一定要获得权威鉴定机构 的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而如何确定哪个机构的鉴定结论具有证据的权威性,最好是进人诉讼程序中申请法院鉴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协商指定鉴定机构或者代理律师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3.根据我国法律精神,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责任方应该全 赔,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贬值损失向法院主张民事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有一般损失和贬值损失 具体来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能否完全修复,可将车辆损失分为两类:一类是经修理后可完全恢复原状的一般损失,一类是经过及时修复也无法完全恢复原状的贬值损失。

一般损失经过物理修复(如喷漆、轮胎更换等),不会对汽车的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美观性和舒适性等造成影响,完全可以恢复其“原状”,侵权责任上表现为汽车修理费用的承担。 而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无法通过保险公司获得赔付的,需要肇事车主自掏腰包,所以,肇事车主往往不愿意主动承担。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郑民一终字第21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欢欢,男,汉族,1983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爱红,荥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志锋,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翠丽,女,汉族,1980年12月22日出生。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佩爔,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扬,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王欢欢因与被上诉人牛志锋、康翠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4)荥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欢欢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爱红,被上诉人牛志锋及其与康翠丽的共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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