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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行业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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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行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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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

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

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

1.3龙头层次——区港联动的保税物流园区(包括保税物流园区一种模式)

保税物流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主要功能是专门用于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提供货物在国家(或地区)之间自由、便捷流通的平台。

1.4保税港区——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功能的高度整合,等同于保税区

保税港区是经国家批准在特定港区及其附近区域设立的用于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功能的海关监管特定区域。国家目前只批准设立洋山保税港区。

根据国务院的批复,保税港区的主要税收政策为:

(1)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

(2)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3)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4)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5综上来说,整个保税物流体系可以表示为:

二、各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点分析

2.1主要区别

1、保税仓、出口监管仓一般是成对出现,保税仓主要是为了进口保税,出口监管仓主要功能是用于出口退税,但就海关有关的政策,出口监管仓必须要有90%以上的业务是属于实际出口时才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所以目前出口监管仓具有出口退税政策优惠的只有深圳盐田和厦门两个地区。

2、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B型的主要区别在于中心内是由一家还是多家企业经营,另外保税物流中心B型有别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的一个特点在于中心的管理企业不可以进行物流相关业务;

3、在税收优惠方面,保税物流园区享受保税区的优惠政策和关税优惠,而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只享受部分关税优惠;

4、区港联动方面,保税物流园区具有区港联动功能,保税物流中心一般不具有区港联动功能。

2.2主要联系

物流园区是物流中心的空间载体,与从空间角度所指的物流中心是一致的,是物流中心发展的高级阶段,出口监管仓和保税仓作为实际载体。

2.3海关对保税物流体系中各个特殊监管区域的异同入下表

三、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一览

由于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在业务范围和货物种类上存在差异,所以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上存在着一定的不同。根据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方法》,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具体货物管理分析如下。

3.1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管理一览

备案制管理(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货物除外)

1、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园区内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由开展此项业务的企业向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园区企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提箱、集运等,凭舱单等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3、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4、下列货物、物品从境外进出园区,海关予以办理免税手续:

(1)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3)转口贸易货物;

(4)外商暂存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配件;

(6)进口寄售货物;

(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10)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5、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申报手续

1、园区货物运往区外视同进口,园区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监管方式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园区企业跨关区配送货物或者异地企业跨关区到园区提取货物的,可以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进口转关手续。

3、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得集中申报的货物外,园区企业少批量、多批次进、出货物的,经园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且不得跨年度办理。

4、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属于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出口关税;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5、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由园区企业或者区外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货物转关出口的,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园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园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3)从区外进入园区供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和园区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等,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4)从区外进入园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区外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上述货物或者物品的清单,按照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原已缴纳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予退还。

6、从园区到区外的货物涉及免税的,海关按照进口免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

自由流转

1、园区企业转让、转移货物时应当将货物的具体品名、数量、金额等有关事项向海关进行电子数据备案,并在转让、转移后向海关办理报核手续。

2、未经园区主管海关许可,园区企业不得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3、园区企业可以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拣、分装、计量、组合包装、打膜、加刷唛码、刷贴标志、改换包装、拼装等具有商业增值的辅助性作业。

4、园区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核库。企业有关账册、原始数据应当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保税监管

海关对于园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园区的,按照货物实际离境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转出地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3.2保税物流中心货物管理一览

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下列的货物予以保税: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2、中心内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等,以及企业在物流中心内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的进口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物流中心货物跨关区提取,可以在物流中心主管海关办理手续,也可以按照海关其他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中心内企业根据需要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分批进出货物,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月度集中报关,但集中报关不得跨年度办理。

2、物流中心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按照货物实际贸易方式和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货物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3、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视同出口,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如需缴纳出口关税的,应当按照规定纳税;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从境内运入物流中心的原进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经主管海关验放;已经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不予退还;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以下情况,海关给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A、货物从境内进入物流中心已办结报关手续的;

B、转关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已收到物流中心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进入物流中心的转关回执后;

C、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国产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2)以下情况,海关不予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A、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

B、境内运入物流中心供中心内企业自用的进口的机器设备、装卸设备、管理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

C、物流中心之间,物流中心与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往来。

5、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税收管理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汇管理办法办理收付汇手续。

6、下列货物从物流中心进入境内时依法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1)用于在保修期限内免费维修有关外国产品并符合无代价抵偿货物有关规定的零部件;

(2)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

(3)国家规定免税的其他货物。

需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物流中心内货物可以在中心内企业之间进行转让、转移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未经海关批准,中心内企业不得擅自将所存货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物流中心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物流中心(A型、B型)、保税仓库和已实行国内货物入仓环节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结语

保税监管是海关主要业务之一,保税监管主要又是由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个体系所构成,而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就是保税物流体系中的最主要的两种模式,两者之间是相互依托相互照应的关系。根据国外物流园区的发展经验,物流中心和物流园区最终将整合成一个物流基地,从而成为一个地区的物流配送供应链上一个节点参与市场竞争。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9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04]58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2号 2010年3月30日 为配合海关总署2010年第10号公告(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实施,现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已经被整合到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内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且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包括双重身份企业)应按照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企业编码规则重新设置企业编码(即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中的第5位为“6”),企业的类别维持不变,《注册登记证书》作相应变更;对已整合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但尚未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运作的,区(中心)内企业经营单位十位数编码保持不变,待验收运作后再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变更。 二、自2010年4月1日起,企业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见附件)填制相应单证,《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和明确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要求的通知》(署通[2000]747号)同时废止。 三、自2010年7月1日起,海关对进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的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电子账册第一位标记代码为“H”,以下简称H账册;减免税货物对应电子账册第六位标记代码为“D”,以下简称HD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建立电子账册和导入数据等前期工作。 四、对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照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模式运作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其进出货物实行电子账册管理,海关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对于2010年6月30日之后纳入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保税物流中心,海关在综合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验收后6个月内实行H账册、HD账册管理,并完成建立H账册、HD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 五、目前,部分已验收运作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其进出境货物沿用了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为了保证平稳过渡,上述3个监管方式代码可以在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继续并行使用至2010年6月30日,海关将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其报关单(备案清单)的结关手续。从2010年7月1日起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企业不再使用保税区管理模式下的监管方式代码“1234”、“2025”、“2225”填报。 六、对于上述情况,在建立H账册和数据导入等工作中,监管方式代码“1234”项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doc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经2005年11月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一、保税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 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能、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要求的加工贸易业务。东部沿海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提高产业层次,不再新批低水平、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入区;中西部地区的出口加工区要结合本地区自身优势,有选择地发展当地特色出口加工业,并积极承接东部沿海地区梯度转移的产业。加工区内仅设置三类企业:出口加工企业、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企业以及经海关核准专门从事加工区内货物进、出的运输企业。出口加工区适合的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接到订单后要求在很短期间内交货的企业;原材料、零部件品种繁多,单耗核定复杂,在区外运作加工贸易手册管理手续极为繁琐的企业。 产业功能:1、出口加工、2、保税物流、3、研发业务、4、检测业务、5、维修业务 相关政策: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 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石化仓储物流行业分析报告

石化仓储物流行业 分析报告

目录 一、公司简介 (4) 1、公司历史沿革及概况 (4) 2、股权情况 (4) 二、公司主业分析:重资产型专业石化仓储物流商 (5) 1、主营化工产品仓储物流,聚焦于珠海和扬州中国两大化工集聚区 (5) (1)主营石化仓储物流 (5) (2)公司产能主要集中于珠海和扬州中国两大化工聚集区 (7) 2、签订长期合同的模式使公司受石化业景气波动的影响相对较小 (11) (1)合同签订方式多为长期 (11) (2)长期合同模式使得收入、利润受石化业景气度的影响相对较小 (12) 3、重资产运营模式,盈利的波动主要取决于折旧和产能利用率 (13) (1)公司是重资产型的仓储企业 (13) (2)盈利的波动受折旧和产能利用率影响 (15) 三、竞争优势:码头仓储一体化,管理和服务意识强 (18) 1、码头仓储一体化的经营模式,有利于提高客户黏性 (18) 2、民企机制,管理效率更高 (19) 3、市场化服务意识提高客户满意度 (20) 四、未来三年进入利润释放期,长期成长依靠持续异地扩张 (21) 1、扬州产能利用率仍有提升空间,珠海三期前景良好 (21) (1)扬州:现有项目利用率仍有提升空间,扩建项目前景良好 (21) (2)珠海:现有产能已饱和,珠海三期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25) (3)未来三年公司业绩增长的确定性较高 (27) 2、长期成长有赖于不断的异地扩张,皇家孚宝是公司学习的标杆 (28) (1)区域成长有上限,跨业复制无可能 (28) (2)长期成长依赖持续不断异地扩张,皇家孚宝是标杆 (29)

五、皇家孚宝:全球石化仓储龙头,股价十年翻八倍 (31) 1、V OPAK—全球石化仓储物流龙头 (31) (1)简介 (31) (2)业务结构变迁 (32) (3)整体经营情况 (33) (4)股价十年增八倍 (35) 2、盈利分析:折旧和储能利用率共同决定盈利波动方向 (38) (1)收入分析:长租模式导致费率相对稳定,收入增长主要依赖储能扩张 (38) (2)成本分析:人工和折旧成本占大头,折旧成本波幅大 (40) (3)盈利分析:典型重资产企业,折旧和储能利用率对利润影响最大 (41) ①低周转高毛利,公司是典型的重资产企业 (41) ②盈利波动由折旧与储能利用率决定 (43) 3、异地复制是扩张的主要途径 (46) (1)石化仓储企业扩张需要不断的资源投入 (46) (2)持续异地扩张是公司长期成长的法宝 (48)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通关模式 1、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并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跨境工业园区和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以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我国产业格局中发挥了先导、辐射、拉动等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7年,全国特殊监管区域已经有5大类80多家,实现进出口总值2562多亿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值的12%。 2、普通通关模式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海关对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直通式或转关运输的监管模式,由监管车辆将货物运离或运至口岸海关并实际进区或离境。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通关流程 以出口加工区为例,按照389号令及相关文件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的货物进出应在加工区完成报关,从加工区以一般贸易等方式进口货物均需在加工区完成报关征税手续。 3、区域通关模式 2006年8月总署下发的《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署监发〔2006〕379号)规定,“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A类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的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文件规定,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保税仓库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于“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二、现有通关模式对区域发展和区内企业的影响 1、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境货物 因为现有规定要求特殊区域与口岸间货物往来需要按照转关运输监管,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运输成本,经多个海关中转的转关运输办理手续也十分不便。 2、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之间进出货物 内地企业从口岸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往往需要派人或委托口岸代理保关,不仅单证往来频繁不便,也不利于将企业属地化管理。 三、保税监管改革的通关模式 1、《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的新思路 2007年月,总署下发了《保税监管改革指导方案》(2007年修订),方案中要求逐步建立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新机制。要建立涵盖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两大监管体系的保税货物流转管理机制,沟通保税货物的“进、出、转、存”各个监管环节,实现对保税货物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到位。一是按照既要最大限度便利货物保税状态下的流转,又要确保实际监管到位的管理目标,重新梳理、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制定《保税货物流转管理办法》,全面整合保税货物在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场所之间、特殊区域和保税场所内外之间以及企业之间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等管理方式,从制度上统一规范保税货物的流转管理;二是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用于明确和规范收发货人法律关系及责任的“保税货物大账册”,同时建立用于监控承运人行为的“运输工具点对点交互网络”,形成一个在所有区域、场所、企业以及口岸现场之间均能实现便捷运行和有效监管的保税货物大流通监管系统,并逐步取代现行的“转关运输系统”;三是对于从保税港区、保税物流园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起运的进出口货物,参照“属地报关、口岸验放”以及“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方式办理相关通关手续,建立保税物流监管网点与口岸通关监管网点之间的联动配合机制,顺畅口岸与区域、场所之间的流转。

快递市场行业分析报告摘要

快递市场行业分析报告摘要 自2005年1月1日起,中国将在公路货运、仓储、海上班轮运输、船舶代理及速递服务等方面进一步放开,包括公路货物运输、货物租赁、一般货物的批发、零售及其物流配送,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等将取消在地域、股比等方面对外资的限制。而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到2005年,外资快递有望可以独资经营快递业务。对于这一天,中国快递行业的各路兵马早已期待已久。 随着对外资快递独资经营的放开,外资在中国的独立和扩张加速。而中国本土企业的动作幅度相对较小。这是因为中国的快递企业已经基本上完成了网络的初步建设。 以33%速度增长的市场 美国服务业联盟(USCSI)预计,未来三年中国快递业市场将以至少33%的速度持续增长。有权威人士认为,未来10-20年,全球航空货运将增长6% ,但快递业的增长是航空货运业的2倍,即12% ,而中国则会在此基础上再翻一番,成为全球增长最快的地区。 广阔的市场,觊觎者自然众多。安邦集团物流分析师张晓牧指出,目前主要有四种力量在争夺这一市场。 首先是国有性质的快递企业,其中最典型的代表便是邮政快递——EMS。在1990年代初期,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仍然垄断着中国国内外快递市场。而就在2004年底,中外运也突然发力切入快递市场,其最大的优势便是其50余年的物流背景和较为完善的网络。 其次则是国际速递巨头。全球速递业四大巨头——中外运敦豪(DHL)、联邦快递(FE DEX)、联合包裹(UPS)及荷兰天地快运(TNT)均已进入中国,另外,日本的佐川急便等也在2 004年与保利集团成立合资公司。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丰富的经验、雄厚的资金以及完善的全球网络将其竞争实力提高到了一个相当强大的程度。 第三股力量来自于大中型民营快递企业。中国的一些民营快递公司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逐渐壮大,其中比较着名的包括大田快递、顺丰速递、申通快递等。这些公司基本都经过了原始积累的阶段,资产规模在亿元人民币以上。这一类企业往往在某个区域范围内拥有相当强的优势,并在这一优势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四股力量便是数量最多也是最为混乱的小型快递企业,这类企业凭借自己的实力往往只能承担同城快递业务或是省内业务,当面对全国甚至国际快递市场时便会显得力不从心。但不能否认的是,如果缺少他们的存在,很多企业的办公可能都会遇到麻烦。 国际快递巨头的进入,直接威胁着原本在国内速递市场占据老大地位的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其市场份额以每年4%的速度递减,而在国际快递市场,也从高峰时的97%跌到40%左右。此外,大中型民营快递企业凭借其灵活多变的经营方式、唯才是用的人才机制、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成为快递市场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保税物流中心管理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B 型)管理办法 保税物流中心(B 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本公司及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政策、法令,在海关的监管下开展业务。 第一条本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一)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制定完善的物流中心管理制度,协助海关实施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及中心内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 本公司不得在本物流中心内直接从事保税仓储物流的经营活动。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1 年未开展业务的,视同撤回物流中心设立申请。由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 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

物流中心(B 型)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条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心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 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的,该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存储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中心内企业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未开展业务的,视同其撤回进入保税物流中心的申请,由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办理注销并收回《保税物流中心(B 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条入驻企业的经营业务范围: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

保税物流货物的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的含义 保税物流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作保税仓储货物。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保税物流货物在境内储存后的流向除出境外,还可以留在境内按照其他海关监管制度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如保税加工、正式进口等。 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 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模式有两大类,一类非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另一类物理围网的监管模式,包括保税物流中心b型、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特征 保税物流货物监管制度具有“设立审批、准入保税、纳税暂缓、监管延伸、运离结关”的特点。 一,设立审批 保税物流货物必须存放在经过法定程序审批设立的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要经过海关审批,并核发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设立及存放保税物流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港区要经过国务院审批,凭国务院同意设立的批复设立,并经海关等部门验收合格才能进行保税物流货物的运作。未经法定程序审批同意设立的任何场所或者区域都不得存放保税物流货物。 二,准入保税 保税物流货物通过准予进入监管场所或监管区域来实现批准保税。这样,“准入保税”就成为海关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特点之一。海关对于保税物流货物的监管通过对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的监管来实现。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特殊监管区域实施监管成为海关对保税物流货物监管的重要职责,海关应当依法监管场所或者区域,按批准存放范围准予货物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者区域,不符合规定存放范围的货物不准进入。 三,纳税暂缓 凡是进境进入保税物流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保税物流货物在进境时都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附件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 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 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 —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 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 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 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 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2 —

2017年仓储物流行业分析报告

2017年仓储物流行业 分析报告 2017年4月

目录 一、行业监管体制及行业政策 (4) 1、行业主管部门 (4) 2、行业相关组织 (4) 3、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5) 二、行业概况 (8) 1、行业生命周期 (8) 2、行业发展现状 (8) (1)物流行业发展概况 (8) ①物流整体放缓 (9) ②物流结构优化 (10) ③物流费用进入加速回落期,物流产业转型升级态势明显 (11) (2)仓储行业发展概况 (12) 3、行业上下游 (13) 三、行业市场规模 (14) 四、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16) 1、有利因素 (16) (1)国家产业政策支持 (16) (2)软硬件基础设施不断优化 (16) (3)服务需求持续增长 (17) 2、不利因素 (17) (1)国内经济增速的放缓 (17) (2)物流运营成本高 (18) (3)投融资渠道匮乏 (18)

五、行业风险特征 (18) 1、宏观经济风险 (18) 2、市场竞争风险 (19) 3、行业转型风险 (19) 六、行业竞争格局 (19) 1、锦达保税货物保税仓储服务有限公司 (20) 2、福建高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

仓储业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是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货物送配活动,还包括以仓储为目的收购活动。 一、行业监管体制及行业政策 1、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方物流行业属于完全竞争性行业,业务范围具有跨区域、跨部门的特性。2004 年8 月5 日,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明确现代物流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为了加强综合组织协调,政府建立了由发改委牵头、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和协会参加的全国现代物流工作协调机制。该协调组织的成员包括发改委、商务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主要职能为提出现代物流发展政策、协调全国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研究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等。 2、行业相关组织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前身是中国仓储协会,2016 年5 月经民政部核准,更名为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其宗旨是沟通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就仓储业的发展提出政策建议;促进仓储业的现代化,推动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为协会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协会是由中国关境内的保税区、出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海关保税物流中各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关系 摘要 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 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 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 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

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仓储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立项+批地+贷款) 编制单位:北京中投信德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 咨询师:高建

目录

专家答疑: 一、可研报告定义: 可行性研究报告,简称可研报告,是在制订生产、基建、科研计划的前期,通过全面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某个建设或改造工程、某种科学研究、某项商务活动切实可行而提出的一种书面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的主要内容和配套条件,如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从技术、经济、工程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分析比较,并对项目建成以后可能取得的财务、经济效益及社会影响进行预测,从而提出该项目是否值得投资和如何进行建设的咨询意见,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的一种综合性分析方法。可行性研究具有预见性、公正性、可靠性、科学性的特点。 一般来说,可行性研究是以市场供需为立足点,以资源投入为限度,以科学方法为手段,以一系列评价指标为结果,它通常处理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项目在技术上能否实施,二是如何才能取得最佳效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用途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实施主体为了实施某项经济活动需要委托专业研究机构编撰的重要文件,其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作用: 1.用于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行政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我国对不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两种批复方式,其中核准项目向政府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备案项目一般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同时,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某些项目仍旧保留行政审批权,投资主体仍需向审批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我国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进出口银行等以及其他境内外的各类金融机构在接受项目建设贷款时,会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平谷,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确认项目具有偿还贷款能力、不承担过大的风险情况下,才会同意贷款。项目投资方需要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有在确认项目具有偿还贷款能力、不承担过大的风险情况下,才会同意贷款。 3.用于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类研究报告通常要求市场分析准确、投资方案合理、并提供竞争分析、营销计划、管理方案、技术研发等实际运作方案。 4.用于申请进口设备免税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主要用于进口设备免税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办理中外合资企业、内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的项目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用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物流管理}物流保税中心B型

(物流管理)物流保税中心 B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6月6日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运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壹家企业法人运营,多家企业进入且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第三条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能够存入物流中心: (壹)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壹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中心内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第二章物流中心及中心内企业的设立 第壹节物流中心的设立 第四条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 (二)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三)选址于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和海关联网,以便海关于统壹平台上和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六)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第五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 (三)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四)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运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第六条物流中心运营企业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壹)设立管理机构负责物流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遵守海关法及有关管理制度; (三)遵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

物流仓储调研报告

深圳市物流仓储调查报告 标签:深圳物流仓储调查 摘要:本文为物流仓储调查报告,对深圳市各区域物流仓储基本情况调查。 分析:规模、区域、交通、仓储、配送调查内容,提供参考。 深圳物流仓储基本情况调查报 目的: 进一步了解深圳市区域物流仓储基本情况 范围: 深圳范围内,6个区域,宝安区、南山区、福田区、罗湖区、龙岗区、盐田区。 前言:列举6大区域代表性物流园,通过本次调研发现,物流仓储规模、配套设施、交通、租金等。 1、宝安区 区域优势: 深圳市宝安区位于中国珠江口东缘,南接深圳特区,北连东莞,临望香港新界、元朗。区中心点处在东经113°52′30″,北纬22°35′00″。全区陆地面积733平方公里,海岸线长30多公里,总人口500多万。宝安是岭南历史文化名城,建制始于东晋咸和六年(公元331年),1993年1月1日,宝安区正式挂牌成立,成为深圳市六大辖区之一,是深圳这座现代化城市的西部中心。

区位概况 深圳市龙华物流园区(深圳华南物流中心)成立于2000年12月,负责开发和经营华南国际物流中心。华南国际物流中心是深圳市六大物流园区之一龙华物流园区的主体项目,占地面积65万平方米,总投资16亿人民币,被列为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物流项目。 华南国际物流中心位于梅观高速公路梅林起点站东侧,梅林关与之毗邻而居,距我国最大的陆路口岸皇岗口岸仅6公里,距盐田港25公里,距蛇口港20公里,地理位置优越。平南铁路与园区擦边而过,梅观、南坪、机荷、水官、清平、龙大等高速公路纵横交错,将华南国际物流中心“网”入其中,交通十分便利。 公司主要经营进口保税仓储、出口监管仓储、国际集装箱堆存中转、粤港转关接驳、绿色通道等业务,推出全新的“内陆物流港”经营模式,整合深港两地物流资源,构筑深港物流“绿色通道”,全面打造符合现代物流发展的“保税物流中心”。 其它大型物流园,光明新区长圳元升物流园、布吉的丹竹金鹏物流园金鹏物流园、深圳航空物流园区、平湖物流园区等。 2、南山区 区位概况 南山区位于深圳左下角,属综合物流中心,重点发展港口及陆路散杂货集散、集装箱中转、加工、转运和配运,以及与物流业相关的货运交易、信息、管理、保险和金融等服务业。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行业

海关保税物流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关系分析报告物流仓储运输行业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摘要 传统的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十多年以来作为我国出口、进口中保税物流的两种最重要的模式在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大力发展对外贸易,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已经不能适合大通关、快速通关、国际配送等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所以,海关开始整合保税仓、出口监管仓的功能,提出了三种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本文主要针对海关的保税物流体系,分析了现在热门的保税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区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联系。 一、三个层次、六种模式的保税物流体系 目前海关保税物流体系为“以保税区区港联动为龙头,以保税物流中心(A型、B 型)为枢纽,以优化后星罗棋的公共型、自用型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为网点”的多元化、立体的保税物流体系,概括而言就是三个层次、六种模式。 1.1网点层次——两仓(包括公共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三种模式) 保税仓、监管仓(以下简称两仓)是传统的海关保税仓储形式,其政策实施已有十几年历史,为促进国际贸易和加工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保税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其中,按照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共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按专用型可分为: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出口监管仓库是指存放已按规定领取了出口货物许可证或批件,已对外卖断结汇并向海关办完全部出口海关手续的货物的专用仓库。存放在该仓库内的货物为:出口监管仓库货物。 1.2枢纽层次——保税物流中心(包括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物流中心B型两种模式)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及相关部门审批通过的具有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其中,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内企业的种类不同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型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保税仓、监管仓的优化整合,分有自用型和公共型两种;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多个A型的聚集地或集中布局。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在功能上没有根本的区别。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 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 一、保税区 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

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 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 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 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2018年智能仓储物流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智能仓储物流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9月

目录 一、物流行业亟待降本增效,智能仓储发展大势所趋 (5) 1、在工业4.0时代,智能物流是其组成核心 (6) 2、智能仓储是整个智能物流体系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 (6) 3、我国正处于仓储物流升级阶段,物流装备从自动化向智能化升级 (7) 4、我国物流成本占GDP比重高,仍有一定下降空间 (8) 5、在降物流成本的进程中,智能仓储发展是大势所趋 (8) 6、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推动智能仓储发展 (9) 二、国内物流行业发展进入快车道,智能仓储缺口大 (11) 1、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物流行业智能化升级势在必行 (11) (1)近年来,我国物流业正处于上升阶段 (11) (2)人口红利逐渐消失,机器换人自动化升级势在必行 (11) (3)中国智能物流产业发展进入快车道 (12) 2、智能仓储建设与需求同步增长,电商快递将成未来重要增长引擎 (13) (1)我国的仓储业在建设与需求同步增长的氛围中发展状大 (13) (2)我国仓储行业仍处于扩张阶段,智能仓储需求旺盛 (14) (3)工业生产物流中自动化立体仓库应用广泛,未来改造需求广阔 (14) (4)电子商务结合快递物流,将是未来智能仓储发展的重要引擎 (15) (5)快递企业集中上市带来提升装备投资需求 (16) 三、智能仓储行业竞争格局 (18) 1、国内智能仓储系统发展历程 (18) 2、国外智能物流装备巨头效益良好,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19) 3、国内市场充分竞争,期待国内智能仓储龙头企业 (22)

四、智能仓储三大类核心设备发展前景光明 (24) 1、自动化立体库,提高仓储效率的关键所在 (24) 2、自动分拣系统,提升分拣效率的关键制约 (26) 3、自动输送系统,提升物流效率的关键纽带 (29) 4、叉车:物流搬运车代表,随全球工业化快速发展 (29) (1)AGV:物流搬运车的无人化升级版 (30) (2)RGV (33) 五、重点公司:仓储企业积极求变,设备商转型集成商 (35) 1、今天国际 (36) 2、潍柴动力 (39) 3、诺力股份 (42) 4、杭叉集团 (45) 5、音飞储存 (48) 6、昆船物流 (50)

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企业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境、进出区,以及在同一特殊区域内或者不同特殊区域之间流转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外企业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向特殊区域主管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货物在同一特殊区域企业之间、不同特殊区域企业之间或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流转的,应先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后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原则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对部分栏目说明如下: (一)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实际进出境货物,填报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特殊区域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在特殊区域内流转的货物,填报本特殊区域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相互流转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海关名称及关区代码。 (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保税货物,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备案号; 进出特殊区域的企业自用设备、基建物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应填报标记代码为H的电子账册(第六位为D)备案号。

(三)运输方式 实际进出境货物,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按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区内企业填报“其他运输”(代码9); 特殊区域与境内(区外)(非特殊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区外企业应根据实际运输方式分别填报,“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Y),“出口加工区”(代码Z)。 (四)运输工具名称 同一特殊区域或不同特殊区域之间、特殊区域与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在出口备案清单本栏目填报转入方关区代码(前两位)及进口报关单(备案清单)号,即转入XX(关区代码)XXXXXXXXX(报关单/备案清单号)。 (五)贸易方式(监管方式) 特殊区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区内企业选择填报下列不同性质的海关监管方式: 1.下列进出特殊区域的货物,填报“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1)区内物流、加工企业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料件(不包括经过区内企业实质性加工的成品); (2)上述料件因故退运、退换的。 2.区内企业从境外购进的用于研发的料件、成品,或者研发后将上述货物、物品退回境外,但不包括企业自用或其它用途的设备,填报“特殊区域研发货物”(代码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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