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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

1. 背景

研究药物上市前和上市后的整个生命周期,是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不断积累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评估与决策的过程。药物上市申请的审评审批决策,是药物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里程碑阶段。药品上市前,虽然对其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获益进行了充分评估,满足了上市的基本要求,但由于上市前非临床和临床研究的局限性,不能充分反映临床实际应用条件下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仍会有一些研究留待上市后继续完善;药品上市后,在临床实践中,也可能会发现新问题,需要新的数据以帮助分析、判断,对其安全性和获益/风险进行再评价。因而在上市前研究数据基础之上,上市后研究要求和上市后风险控制也是审评审批决策的要素,同时上市后研究又是上市前研究的重要延续,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重要环节。

回顾我国的药物研发和监管历程,一直存在着重上市前、轻上市后的情况。企业的药物研发不以满足患者的临床需求为中心,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药品的注册上市为目标,研究工作围绕注册要求进行,而忽视上市后研究;长期的“仿制药”监管理念束缚了监管者的行动,未能形成完善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体系,未能形成上市前、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的良好衔接和全链路管理。特别是当前我国的创新药物研发日益蓬勃发展,而除了上市前研究本身的局限性外,我国临床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也相对薄弱,一些临床急需的突破性治疗上市前临床研究还会简化。因而,我国的上市后研究除了关注安全性以外,也特别需要临床有效性数据的补充。从临床实践角度,新的临床治疗也需要不断得到循证医学证据的更新。综上,目前我国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的不足日显突出,药品的上市后研究在我国的药品监管体系中也已经日益重要,急需建立一个完整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体系。

本规范旨在立足国内药物研发与监管实际,借鉴国际先进监管机构经验,制定我国药品上市后研究的管理与技术规范,初步明确为什么要做上市后研究,由谁来做上市后研究,如何做上市后研究,上市后研究的管理,上市后研究结果的评价和使用等问题。

2. 管理规程

2.1 研究目的

药品注册监管机构,在分析上市前研究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后研究要求和上市

后风险控制两大要素,作出药品批准与否的审评审批结论。上市后研究要求是审评审批决策的重要前提和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的监管,并进一步完善新药上市前有效性的信息,结合药品研发生命周期的特点以采用动态追踪评估的方法,药政监管部门可以在适当的科学数据基础上,要求注册申请人进行药物批准后的研究或临床试验,以考察新药上市后在广泛使用条件下药物的疗效和新的安全性性问题。其目的在于:

●评估药物在普通或特殊人群中使用的获益与风险

●评价药物广泛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性

●评估已知与药物使用有关的严重风险

●评估与药物使用有关的严重风险信号

●当数据提示存在严重风险的可能性时,鉴定其是否为非预期的严重风险

●进一步完善药物上市前的有效性数据

●完善临床药理学信息

药品上市后研究,是指针对上市后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包括临床试验、调查(例如观察性流行病学研究等)、动物研究以及实验室实验等。根据以上目的,上市后研究可以分为两类:

●上市后要求:依据法规提出要求,包括法规要求必须进行的上市后安全性临床研究和注册批件中要求完成的研究内容。

●其他研究:上市后要求以外,申请人或第三方承诺或自行实施的研究。

本规范所指上市后研究,主要为上市后要求类研究。

2.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范仅适用于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新药申请(NDA)批准的专利期处方药(仅涉及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不适用于非处方药,也不适用于仿制药。

2.3 流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通常会在新药批准前尽早通知申请人并与之就上市后要求类研究或其他研究进行反馈交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将向申请人提出一份可能的上市后研究清单,明确指出哪些是必需的,哪些是可以协商的,并对每一项要求的原因进行解释。清单中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一份上市后研究的完成时间表。

?申请人可通过沟通交流机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或联合其相关专家或机构组成的专业审评组一起讨论上市后研究的设计和实施。申请人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给出回馈并与审评组进行必要的讨论,以便完成设计良好的明确的书面研究方案。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研究的完成时间表。

?申请人接到书面的上市后研究正式通知后,应当在要求的时间内将确定的研究方案提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相关临床审评项目组对方案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只有得到书面认可后方可开展研究。如方案有重大修订,申请人应将修订后研究方案提交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由相关临床审评项目组进行重新审核。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申请人可继续进行研究。

?为了提高上市后研究的透明度,便于药政部门管理和大众监督,申请人在获批上市后、开展相关研究前,将所批准的研究方案在国家相关网站的临床试验登记系统内进行提交备案后,方可进行相关的临床药理学研究、观察性研究或临床试验;如有修订应提交变更后的方案进行备案。

?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和结束后,申请人应通过报告制度,来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上市后研究进展、研究结果和相关事件。

3. 实施

3.1 沟通交流

新药开展上市后研究,必须具有确认后的书面的研究方案。研究方案应由具有相关学术背景和经验的人员制定,并遵守国家相关要求,以保证受试者健康和权益。

申请人进行上市后要求类的临床研究,在提交书面的临床研究方案前,可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中心)提出沟通交流申请,以澄清上市后观察性研究或临床试验的特定问题(比如研究目的、人群和疗效的定义等),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如评价中心、药审

兽药制度休药期制度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进行预防、治疗、诊断时使用的兽药,应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所用兽药标签符合《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三、疫苗等生物制剂符合“兽医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运输、保管和使用。 四、杜绝使用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驰药。 五、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六、坚持科学用药,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用量。 七、严格遵守药物安全使用规定和休药期规定。 八、建立并保存全部购药、用药记录。 九、禁止使用人用药物和兽用药物原粉。 十、禁止使用未经国家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动物养殖场兽用药品休药期制度 一、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二、各车间取药必须凭处方取药,由兽医、防疫员开处方,主管兽医签字方可取药,所有处方药司药员必须凭执业兽医师签字发药。 三、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必须用保温箱装取,并做到随用随取。 四、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并具有产品批准文号。 五、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违禁药物。

六、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含量符合GB13078规定。 七、严禁使用国家《无公害食品、生猪生产使用准则》规定中的禁用品。 八、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60kg以上生猪使用了有休药期的兽药必须作好记录并单独饲养,达到休药期之后方可出售,产蛋期的禽类,产乳期的乳用药物、使用兽药,必须严格执行弃蛋期和弃乳期,并作好记录。

兽用生物制品及分类

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与使用 一、兽用生物制品的分类 兽用生物制品指应用微生物学、寄生虫学、免疫学、遗传学和生物化学的理论和方法制成的菌苗、疫苗、虫苗、类毒素、诊断制剂和抗血清等制品。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畜禽等动物特定传染病或其他有关的疾病。我国现生产的品种已有近200个,最常用的有几十个品种,按照其用途分为以下三大类: (一)预防用生物制品包括疫苗、菌苗、虫苗和类毒素。 1.疫苗疫苗是利用病毒经除去或减弱它对动物的致病作用而制成的。疫苗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活毒或弱毒疫苗。制成这种疫苗的病毒毒力必须是减弱了的,没有致病能力,也不会使动物发生严重反应。如猪瘟兔化弱毒冻干疫苗、鸡新城疫活疫苗等。另一类是死毒疫苗或灭活疫苗。制成这种疫苗的病毒已被化学药品或其他方法杀死或灭活。如猪口蹄疫O型灭活油佐剂疫苗、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灭活疫苗等。 2.菌苗菌苗是利用病原细菌经除去或减弱它对动物的致病作用而制成的。菌苗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毒力减弱的细菌制成的活菌苗,如Ⅱ号炭疽芽胞苗、布鲁氏菌Ⅱ号活菌苗等;另一类是用化学方法或其他方法杀死细菌制成的死菌苗,如猪丹毒灭活疫苗、鸡大肠杆菌病灭活疫苗等。 3.虫苗虫苗是利用病原虫体除去或减弱它对动物的致病作用而制成的。常将菌苗、疫苗、虫苗通称为疫苗。 4.类毒素某些病原细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对动物有害的毒素,用甲醛等处理后除去它的有害作用,使动物注射后产生抵抗该细菌的能力,这类处理过的毒素,叫类毒素,如破伤风类毒素。 (二)治疗用生物制品包括抗血清和抗毒素。 1.抗血清动物经反复多次注射某种病原微生物时,会产生对该病原微生物的高度抵抗能力。采取这种动物的血液提出血清,经过处理即可制成抗

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管理规范之欧阳家百创编

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管理规范 欧阳家百(2021.03.07) 为进一步加强肿瘤化疗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合理使用抗肿瘤药物,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的管理规范。 一、遵循规范化、个体化的治疗原则,严格掌握化疗适应症以及化疗药物的使用规范。 (一)严格按照肿瘤的诊治规范来进行化学治疗:正确的诊断、准确的分期、系统的患者状态评估、认真的治疗前沟通; (二)遵循规范化、个体化的治疗原则,严格掌握化疗适应症以及化疗药物的使用规范,由科室内部在主任医师的主持下统一讨论化疗方案,具体化疗方案的制定以及化疗药物的使用参照国际和中国版NCCN指南。 二、根据化疗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一)查房制度:对肿瘤化疗患者,各级化疗从业医师应严格遵循医院相关规定进行三级医师查房; (二)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严格依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讨论,肿瘤化疗的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的讨论应有化疗专科或化疗专业组负责人参加,并提出讨论意见; (三)病历书写制度:根据化疗工作特点,在严格按照病历

书写规范要求完成各项病案书写的同时,须及时、详细记录化疗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的执行情况,以及不良反应的出现时间、程度、处置措施和转归等;出院医嘱中注明如何观察和发现骨髓抑制等常见不良反应的方法、如何应对常见问题、复查或再次治疗时间以及紧急联络方式等主要注意事项; (四)化疗知情同意制度:化疗前应向患者或患者授权的被委托人全面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化疗可能导致的副作用和风险以及经济负担等,并签署《化疗知情同意书》; (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化疗从业医师和护士在开具和执行化疗医嘱或处方时,严格执行“三查八对”,核对药品配伍,注意化疗药物超敏反应、消化道反应和溶解综合征等不良反应的防治,以及水化、解毒和解救等处理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遵医嘱应用化疗药物,对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的超常规、超剂量、新途径的用药方案,应由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通过病例讨论确定,必须在主任医师的主持下统一讨论后才可使用,并有备案。 四、规范、正确地使用肿瘤化学治疗药物,对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有处置预案。 ⑴科室具有开展化疗业务所需的所有基本条件:氧气供应系统和消毒隔离等基本医疗条件,配置有心电监护仪、吸痰器和抢救车等预防及救治严重化疗不良反应的相关设备; ⑵做好化疗前的预处理,化疗前各重要器官功能和身体状态是否调整到适宜状态,对常见严重化疗毒副反应(如抗过敏、呕吐、水化和崩解综合症等)进行预防处理的防治;

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题

2020版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题 1. 以下哪个法律法规不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制定的根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D.《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 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以下哪个角色做出? A.临床试验协调员 B.临床医生 C.伦理委员会 D.监察员 3. 以下哪项不是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的重点? A.受试者保护 B.试验结果可靠 C.试验药物潜在收益 D.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4. 独立的数据监查委员会(数据和安全监查委员会,监查委员会,数据监查委员会)由谁设立? A.申办者 B.研究者 C.试验中心 D.药政部门 5. 告知一项试验的各个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认其同意参见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是: A.知情同意 B.知情同意书 C.试验方案

D.研究者手册 6. 通过签订合同授权,执行申办者或者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的某些职责和任务的单位是什么? A.伦理委员会 B.监查员 C.协调研究者 D.合同研究组织 7. 受试者被告知可影响其做出参加临床试验决定的各方面情况后,确认同意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过程。该过程应当以书面的、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文件是: A.研究者手册 B.试验方案 C.知情同意书 D.标准操作规程 8. 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的、独立的检查,以评估确定临床试验相关活动的实施、试验数据的记录、分析和报告是否符合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行为是: A.监查 B.稽查 C.检查 D.直接查阅 9. 受试者接受试验用药品后出现死亡、危及生命、永久或者严重的残疾或者功能丧失、受试者需要住院治疗或者延长住院时间,以及先天性异常或者出生缺陷等不良医学事件指的是: A.不良事件 B.药物不良反应 C.严重不良事件 D.危险信号 10. 以下对于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运行描述不正确的是: A.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备案管理应当符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 B.伦理委员会的委员均应当接受伦理审查的培训,能够审查临床试验相关的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范本精选 公司兽药销售工作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公司凡与兽药相关的部门、岗位 必须严格遵守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1、兽用生物制品销售要由销售内勤根据业务员订货单微机打印 三联销售出库凭证。销售出库凭证要载明兽用生物制品商品名、通 用名、批号、规格、生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销售内勤电脑保存销售信息,并将第一联交会计与业务员对账。 2、业务员凭销售出库凭证到仓库提货。库管员要遵循先进先出 的原则按批号和有效期先后给予出库。并留存销售出库凭证第三联 作为出库和记录。业务员在出库凭证上签字。 3、出库时库管员和质量检验管理员要对出库产品质量进行逐一 检验。有外观破损超期或其它任何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准出库销售。 4、零盒或零支药品要分类,按运输保管要求打包。兽用生物制 品必须装疫苗保温周转箱加冰袋或冰瓶密封避光运输,并建立记录。 5、兽用生物制品送到客户处要现场按销售出库凭证一一点验, 核实产品数量及相关信息。并将销售出库单第二联交客户作为购货 凭证备查。业务员要把生物制品放到客户指定的保存仓库内摆放整齐。 6、业务员送货必须结算现款,不得赊销。 7、业务员送货回公司当天或第二天必须与财务部会记核对销售帐,并交回货款。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工作,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开办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列项目计划。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三资企业”必须在确定意向之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批准后,方可确定意向。 第四条现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MP)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改方案并尽快实施,对确无条件进行改造的兽用生物制品厂要逐步转向生产其他产品,逾期达不到GMP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农业部将明令其停止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应加强和健全质量检验监督检查,配备必需的检验设备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从事生产和检验,严禁出售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监察室(质检室)主任具有质量否决权。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兽医科研、教学及其他单位研究兽用新生物制品。兽用新生物制品的研究、中试及区域试验,必须严格遵守《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禁未经试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用“中试”产品进行扩大区域试验。 第七条提倡和鼓励研究单位通过有偿转让、有偿服务或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横向联合。 第八条农业科研、科学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必须遵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单位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试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批准文号一律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严禁生产和销售无批准文号产品。 严禁不符合《生物制品生产车间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单位生产兽用生物制品。 第九条“三资企业”的产品批准文号由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核发。

(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_图文(精)

(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一、项目名称:药品临床试验批准 二、许可内容: (国产)治疗用生物制品药品临床试验批准,包括《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三注册分类中的内容,即: 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2、单克隆抗体。 注册分类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 注册分类4、变态反应原制品。 注册分类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 注册分类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 注册分类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 注册分类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 注册分类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 注册分类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 注册分类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 注册分类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注册分类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四、收费: 1999年《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注册分类、收费对比表 注:药品审批收费按一个原料药品或一个制剂为一个品种计收;如再增加一种规格,则按相应类别增收20%审批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最新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管理规范

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肿瘤化疗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合理使用抗肿瘤药物,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的管理规范。 一、遵循规范化、个体化的治疗原则,严格掌握化疗适应症以及化疗药物的使用规范。 (一)严格按照肿瘤的诊治规范来进行化学治疗:正确的诊断、准确的分期、系统的患者状态评估、认真的治疗前沟通; (二)遵循规范化、个体化的治疗原则,严格掌握化疗适应症以及化疗药物的使用规范,由科室内部在主任医师的主持下统一讨论化疗方案,具体化疗方案的制定以及化疗药物的使用参照国际和中国版NCCN指南。 二、根据化疗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一)查房制度:对肿瘤化疗患者,各级化疗从业医师应严格遵循医院相关规定进行三级医师查房; (二)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严格依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讨论,肿瘤化疗的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的讨论应有化疗专科或化疗专业组负责人参加,并提出讨论意见; (三)病历书写制度:根据化疗工作特点,在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完成各项病案书写的同时,须及时、详细记录化疗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的执行情况,以及不良反应的出现时间、程度、处置措施和转归等;出院医嘱中注明如何观察和发现骨髓抑制等常见不良反应的方法、如何应对常见问题、复查或再次治疗时间以及紧急联络方式等主要注意事项; (四)化疗知情同意制度:化疗前应向患者或患者授权的被委托人全面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化疗可能导致的副作用和风险以及经济负担等,并签署《化疗知情同意书》; (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化疗从业医师和护士在开具和执行化疗医嘱或处方时,严格执行“三查八对”,核对药品配伍,注意化疗药物超敏反应、消化道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资料保存明细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一、临床试验准备阶段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1研究者手册保存保存 2试验方案及其修正案(已签名)保存原件保存 3病例报告表(样表)保存保存 4知情同意书保存原件保存 5财务规定保存保存 6多方协议(已签名)(研究者、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保存保存 7伦理委员会批件保存原件保存 8伦理委员会成员表保存原件保存 9临床试验申请表保存原件10临床前实验室资料保存原件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保存原件12研究者履历及相关文件保存保存原件13临床试验有关的实验室检测正常值范围保存保存14医学或实验室操作的质控证明保存原件保存15试验用药品的标签保存原件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16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保存保存17试验药物的药检证明保存原件18设盲试验的破盲规程保存原件19总随机表保存原件20监查报告保存原件 二、临床试验进行阶段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21研究者手册更新件保存保存22其他文件(方案、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书面情况通知)的更新保存保存23新研究者的履历保存保存原件24医学、实验室检查的正常值范围更新保存保存25试验用药品与试验相关物资的运货单保存保存26新批号试验药物的药检证明保存原件

27监查员访视报告保存原件28已签名的知情同意书保存原件 29原始医疗文件保存原件 30病例报告表(已填写,签名,注明日期)保存副本保存原件31研究者致申办者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保存原件保存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32申办者致药品监督管理局、伦理委员会的严重不良事件报告保存保存原件33中期或年度报告保存保存34受试者鉴认代码表保存原件 35受试者筛选表与入选表保存保存36试验用药品登记表保存保存37研究者签名样张保存保存 三、临床试验完成后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研究者申办者38试验药物销毁证明保存保存 39完成试验受试者编码目录保存保存 40稽查证明件保存原件41最终监查报告保存原件42治疗分配与破盲证明保存原件43试验完成报告(致伦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存原件44总结报告保存保存原件

化学药物治疗

什麼是化學藥物治療什麼是化學藥物治療:: 化學藥物治療,是利用特殊藥物來治癒腫瘤疾病,或控制腫瘤細胞的生長。 治療的目的治療的目的:: 1、治癒。 2、預防腫瘤細胞轉移。 3、緩解疾病、減輕疼痛等不適。 化學療法可能引起的不適症狀: 1、貧血、白血球降低、出血傾向。 2、噁心、嘔吐、食慾不振。 3、腹瀉、便秘。 4、口腔黏膜發炎、發燒感染。 5、掉髮。 6、手腳麻木、聽力減退、膚色改變等。 7、注射藥水漏出造成局部組織壞死、靜脈 炎等。 8、長期使用造成各種器官,如:心、肺、 肝、腎等之功能障礙。以上這些症狀的發生,常因個人體質與藥物種類,而有所不同。並不是每個人都相同。若事先有正確的認識與準備,則能減輕不適。 處理方法處理方法:: 1、噁心噁心、、嘔吐嘔吐、、食慾不振時食慾不振時:: a..少量多餐。 b.嘔吐後,應漱口,以保持口腔清潔與舒適。 c.因為早上比較不會有噁心的現象,可在早餐前,進食適量的點心,亦可增加早餐的攝入量。 d.可吃些糖果、酸梅、橘子,或較乾 的食物(如麵包、饅頭等),以減輕噁心、嘔吐情形。 e.選擇自己喜歡的食物。如因食用時,感到清淡無味,可選擇口味重的食物,或更換烹調方法,改變口味。 f.嘔吐常受心情影響,可藉放鬆心情,分散注意力等改善。 一般噁心、嘔吐,於治療後3-7天,會漸漸改善。化學治療前、後,醫師也會開給止吐劑,以減少嘔吐發生。 2、腹瀉腹瀉:: a.選擇清淡食物,少量多餐。 b.保持肛門外清潔、乾燥,使用清水或溫水坐浴。 c.觀察大小便顏色、性質、次數、排出量。如有特殊變化,請備向醫師或護理人員提出。 d.腹瀉情況若有改善,可適度增加低纖維食物,如米飯、土司。 e.多攝取水份,維持水份平衡,以防止脫水。化學治療前、後,應攝取足夠水份或葡萄柚以外的果汁(每天約2000~3000c.c )。 3、口腔黏膜發炎口腔黏膜發炎:: 化學治療前,應即做好口腔衛生,以防止口腔潰瘍、疼痛等不適。 a.多喝開水。 b.每次進食後,須清潔口腔。最好每2~6小時,以鹽水漱口一次。 c.避免食用過熱、太酸辣、油炸等食物。 d.嘴唇乾裂處,以油性唇膏或冷霜塗抹。以軟毛牙刷或棉枝清洗口腔,切勿用手或不潔物品觸摸潰瘍處。 e.口腔潰瘍疼痛,會影響進食,可攝取涼而軟、不帶酸味的食物。如蛋糕、冰淇淋、蒸蛋、清蒸魚等。避免粗糙性食物,如芭藥、甘蔗等。 f.必要時,可請醫師開漱口藥水、藥膏等藥物,依照護理人員解說使用,以減輕不適。 4、預防感染預防感染、、發燒發燒:: a.治療後7~14天,盡量避免進出公共場所。 b.避免與感冒、咳嗽者接觸。注意保暖,以防感冒。 c.隨時注意體溫及身體的變化。如有發燒,體溫高於38℃時,立即返院治療,門診時間先看門診,沒有門診直接掛急診。 d.適量運動,增進血液循環。 e.攝取足夠營養的食物。 f.多攝取水份,每天約2000~3000c.c ,預防尿路感染。 5、掉髮時掉髮時:: a.可利用假髮、帽子或圍巾等飾物。 b.長髮者,最好剪成短髮。 c.減少洗頭、梳頭、燙髮次數。當化學治療停止後,頭髮會再長出。 6、注射時如有任何不適,要明白表示,以使醫師、護理人員作適當處理。 7、其他:手腳感到麻木、聽力減退、便秘、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精)

黑龙江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制度 一、审批事项 兽用生物制品(非强制性)经营许可。 二、法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三、申报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运输条件;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用房; (四)具有与所经营的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药学或畜牧、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四、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一)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申请报告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审批表》(审批表可从黑龙江省畜牧兽医信息网中下载)各1份; (二)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学历和技术职务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四)从事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年龄、学历、专业和技术职务(复印件)等相关资料1份; (五)管理制度文本: (1质量管理目标; (2各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的职责; (3对供货单位和采购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评估体系; (4兽用生物制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储存、出库、销售、陈列等环节的管理; (5环境卫生、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6兽用生物制品不良反应报告等质量信息的管理; (7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8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9有关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 (10质量管理方面教育、培训、考核的管理。 (六)经营企业管理记录文本: (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2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的记录; (3兽用生物制品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记录; (4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情况的记录;

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精)

【S】GPT1-1 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 技术审评一般原则 药品审评中心 二OO七年一月 目录 一、概述 (1) 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主要特点 (2) 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一般原则 (6) 四、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主要考虑 (7) 五、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 (12) 六、结语 (18) 七、参考文献 (19) 2 一、概述 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主要目的与化学药物一致,主要为:1)确定潜在的毒性靶器官和毒性反应的性质、程度及其可逆性; 2)推测人体使用的安全起始剂量以及随后的剂量递增方案; 3)确定临床监测的安全性参数。 但是,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方法和内容与常规化学药物存在许多不同之处,常规化学药物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模式并不都适用于治疗用生物制品。生物

制品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更多强调根据生物制品特点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来评价其安全性,以支持该类生物制品的临床开发和上市批准。 本技术审评一般原则中的治疗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生物制品)是指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 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它包括细胞因子、纤维蛋白溶解酶原激活因子、重组血浆因子、生长因子、融合蛋白、酶、受体、激素和单克隆抗体等。本技术审评一般原则也可适用于化学合成多肽、从(人)组织提取的单组分的内源性蛋白,但不包括基因治疗产品、体细胞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由人或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微生态制品、治疗用疫苗、寡核苷酸产品和血细胞组分。 本技术审评一般原则综合考虑了生物制品的特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的一般规律和我国药物研究技术的工作实际,试图科学合理 1 地阐明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和评价的总体原则,为该类产品的非临床安全性技术审评提供指导,也可为申报单位进行治疗用生物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提供参考。 二、治疗用生物制品的主要特点 治疗用生物制品的质量控制特点和生物学特点是确立该类产品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特殊性和各种注册类别制品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和评价策略的基础。 (一)质量控制特点 生物制品的化学结构难以通过标准化学分析方法确认,是需要应用免疫学、生物分析技术测定表达量和活性的高分子量物质。该类产品的生物活性与其氨基酸序列和空间结构等有密切关系。与化学药物相比,其质量控制的特点表现在: 1、结构确认的不完全性

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管理规范(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肿瘤化疗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管理,合理使用抗肿瘤药物,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的管理规范。 一、遵循规范化、个体化的治疗原则,严格掌握化疗适应症以及化疗药物的使用规范。 (一)严格按照肿瘤的诊治规范来进行化学治疗:正确的诊断、准确的分期、系统的患者状态评估、认真的治疗前沟通; (二)遵循规范化、个体化的治疗原则,严格掌握化疗适应症以及化疗药物的使用规范,由科室内部在主任医师的主持下统一讨论化疗方案,具体化疗方案的制定以及化疗药物的使用参照国际和中国版NCCN指南。 二、根据化疗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一)查房制度:对肿瘤化疗患者,各级化疗从业医师应严格遵循医院相关规定进行三级医师查房; (二)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严格依照医院相关规定进行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讨论,肿瘤化疗的疑难、危重及死亡病例的讨论应有化疗专科或化疗专业组负责人参加,并提出讨论意见;

(三)病历书写制度:根据化疗工作特点,在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完成各项病案书写的同时,须及时、详细记录化疗方案的制定和具体的执行情况,以及不良反应的出现时间、程度、处置措施和转归等;出院医嘱中注明如何观察和发现骨髓抑制等常见不良反应的方法、如何应对常见问题、复查或再次治疗时间以及紧急联络方式等主要注意事项; (四)化疗知情同意制度:化疗前应向患者或患者授权的被委托人全面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化疗可能导致的副作用和风险以及经济负担等,并签署《化疗知情同意书》; (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化疗从业医师和护士在开具和执行化疗医嘱或处方时,严格执行“三查八对”,核对药品配伍,注意化疗药物超敏反应、消化道反应和溶解综合征等不良反应的防治,以及水化、解毒和解救等处理措施的落实。 三、严格遵医嘱应用化疗药物,对肿瘤化学治疗药物的超常规、超剂量、新途径的用药方案,应由临床医师和临床药师通过病例讨论确定,必须在主任医师的主持下统一讨论后才可使用,并有备案。 四、规范、正确地使用肿瘤化学治疗药物,对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有处置预案。 ⑴科室具有开展化疗业务所需的所有基本条件:氧气供应系统和消毒隔离等基本医疗条件,配置有心电监护仪、吸痰器和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员着装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坚持个人卫生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 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帽)做到个人卫生整洁。 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要保持服装干净整洁。 三、库房管理人员进出冷库要注意穿防护服装,做好个人防护。 四、每年对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可能污染兽用生物制品的疾病的人员应当调离直接接触兽用生物制品的岗位。 第二条兽用生物制品出入库核对制度 一、兽用生物制品入库时,首先由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质量合格后由库 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出库时由库房保管员进行核对; 二、质量管理员进行质量核对,逐批、逐品种核对生产单位、批准文号、标签、说明书、中国兽用生物制品监查所的批签发证明、包装质量、生产批号、出厂日期和有效期,填写《兽用生物制品验收记录》,对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兽用生物制品,要核对有关证明和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不得入库或者出库; 三、库房保管员进行实物核对,首先按生产单位提供的随货同行单内容进行核对,然后按购进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购入的每一批兽用生物制品都要进行逐批检查验收,填写《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购进记录》; 四、库房保管员进行出库核对时,要按出库单和销售记录要求记录的内容,对售出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逐项检查、核对,并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兽用生物制 品经营单位销售记录》; 五、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检查验收核对记录,记录至少保存至兽用生物制

品有效期后二年。 第三条兽用生物制品订购制度 一、严格按《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全省动物防疫所需的计划免疫和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全部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订 购,省、市、县、乡逐级供应; 二、订购国内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中国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并 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具有批签发证明的兽用生物制品; 三、订购的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应当为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依法委托的国内代理机构销售的合法产品,并取得进口产品注册证书的合法产品; 四、单位定购的兽用生物制品应保存生产单位的供货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 采购记录; 五、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用生物制品通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规格、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以及国务院兽 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四条退回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制度 一、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管理规定 1、质量负责人会同仓库管理人员对退回兽用生物制品按兽用生物制品验收制度 进行逐批验收; 2、退回兽用生物制品应先存放于待验区,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移入合格品区; 3、怀疑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有内在质量问题时,应将退回兽用生物制品送有关部 门检验; 4、不合格的退回兽用生物制品产品按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处理规定处理。 二、不合格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

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修订稿模板)

预防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修订稿) 一、说明书格式 核准和修改日期: XXX说明书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警示语位置 【药品名称】 【成分和性状】 【成分】 活性成分 辅料 【性状】 【接种对象】 【作用与用途】 【规格】 【免疫程序和剂量】 【不良反应】 【禁忌】 【警告】 【注意事项】

【药物相互作用】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用药】 【儿童用药】 【老年用药】 【药物过量】 【临床实验】 【临床药理学】 【贮藏】 【包装】 【有效期】 【执行标准】 【批准文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选) 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号: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生产企业】(必选) 国产药品该项内容应当与《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进口药品硬蛋与提供的政府证明文件一致。并按下列方式列出:

企业名称: 地址: 邮政编号: 联系方式: 传真: 网址: 【包装厂名称】(如有) 包装厂地址: 传真: 网址: 【境内联系机构】(如有) 名称: 地址: 邮政编号: 联系方式: 传真: 二、说明书各项内容书写要求 “核准和修改日期” 核准日期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该制品(疫苗)注册时间。修改日期为此后历次修改的时间。 核准和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左上角。修改日期位于核准日期下方,按时间顺序逐行书写。

“说明书标题” “XXX说明书”中的“XXX”是指该疫苗的通用名称。 “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该内容必须标注,并印制在说明书标题下方。 “警示语” 是指对疫苗严重不良反应及其潜在安全性问题的警告,还可以包括药品禁忌、注意事项等需提示接种对象特别注意的事项。用于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疫苗,在此处要进行“在***疫情发生爆发或紧急情况时,有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并在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使用。”等相关描述。有该方面内容的,应当在说明书标题下以醒目的黑体字注明。 无该方面内容的,下列该项。 【药品名称】 按下列顺序列出: 通用名称: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其通用名称应当与药典一致;药典未收载的品种,其名称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 商品名称:未批准使用商品名的药品不列该项。 英文名称:无英文名称的药品不列该项。 汉语拼音: 【成分和性状】 包括疫苗的主要成分(如生产用毒株或基因表达提取物等)和辅料、生产用细胞、简述制备工艺、成品制剂和外观等。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文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化学药品技术标准 一、制剂所用原料药和辅料的来源、质量控制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的,研究用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该原料药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研究用原料药不具有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附件2规定: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基于该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准: 1.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提供原料药虚假证明性文件的;申报生产时,原料药如系通过赠送途径获得而未能提供该原料药合法来源证明和供货协议的; 2.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在药品注册过程中,所用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已被废止的,或原料药生产企业已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3.制剂所用原料药由相同申请人或不同申请人申报,原料药申请已因现场核查被撤回或退回,或因其他各种原因不予不批准或予以退审的; 4.所用原料药、辅料的质量控制不能保证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例如对于注射剂所用原辅料未按照“化学药品注射剂基本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进行充分研究,原料药和辅料的质量达不到注射用要求的。 二、剂型、规格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药品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04〕91号)》规定,药品规格的确定必须符合科学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则。申请的药品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剂型特点等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大于单次最大用量,也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 基于以上规定,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存在以下情况的注册申请将不予批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赫尔辛基宣言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本宣言于1964年在芬兰赫尔辛基召开的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WMA)大会上首次通过,此后进行过多次修改,并经1975年日本 东京第29届世界医学大会、1983年意大利威尼斯第35届 世界医学大会、1989年香港第41届世界医学大会、1996 年南非第48届世界医学大会、2000年苏格兰爱丁堡第52 届世界医学大会通过。一、前言 1. 世界医学协会起草的赫尔辛基宣言,是指导医生和其它人员进行人体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的声明。人体医学研究包括对人体本身或相关资料的研究。2. 促进和保护人民的健康是医生的职责。医生的知识和道德正是为了履行这一职责。3. 世界医学协会的日内瓦宣言用“病人的健康必须是我们首先考虑的事”这样的语言对 医生加以约束,而国际医学伦理准则宣告“只有在符合病人的利益时,医生才可提供可能对病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产生不利影响的医疗措施。”4. 医学的进步是以研究为基础的,这 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最终有赖于以人体为对象的试验。 5. 在人体医学研究中,对受试者健康的考虑应当优先于科学和社会的兴趣。 6. 人体医学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改进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并提高对疾病病因学和发病机理的认识。即使是已被证实了的最好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都应当不断地

通过研究来检验他们的有效性、效率、可行性和质量。7. 在目前的医学实践和医学研究中,大多数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方法都有风险和经济上的负担。8. 医学研究要遵从伦理标准,更加尊重所有人群,并保护他们的健康和权利。有些受试人群十分脆弱需要特殊的保护。要认识到处于经济上、医疗上不利地位的人的特殊需求。对那些不能作出和拒绝知情同意的人们、和那些可能在胁迫下才作出同意的受试者、对那些从研究中个人得不到受益的受试者以及那些同时接受治疗 的受试者要特别加以关注。9. 研究者必须懂得他们自己所在国家关于人体研究方面的伦理、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并且要符合国际要求。任何国家的伦理、法律和规章都不允许减少或取消本宣言中对受试者所规定的保护。二、医学研究的 基本原则10. 在医学研究中,保护受试者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他们的隐私和尊严是医生的职责。11. 涉及人体的医学研究必须遵从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应对科学文献和相关资料全面了解,并有充分的实验和动物试验(如有必要)的基础上进行。12. 研究中要注意可能对环境的影响,并要尊重用于研究的实验动物的权利。13. 每一项人体试验的设计和实施均应在试验方案中明确说明,并应将试验方案提交给专门任命的伦理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核、评论、指导,可能的话,进行审查批准。该伦理委员会必须独立于研究者和申办者,并且不受其它方面的影响。该委员会应当遵守试验所在国的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目录 前言 1.术语 2.ICH GCP 的原则 3.机构评审委员会/独立的伦理委员会(IRB/IEC) 3.1职责 3.2组成、职责和操作 3.3程序 3.4记录 4.研究者 4.1研究者的资格和协议 4.2足够的资源 4.3试验对象的医疗保健 4.4与IRB/IEC交流 4.5对试验方案的依从性 4.6试验用药品 4.7随机化程序和破盲 4.8试验对象的知情同意 4.9记录和报告 4.10进展报告 4.11安全性报告 4.12试验的中止或暂停 4.13研究者的最终报告 5.申办者 5.1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2合同研究机构(CRO) 5.3医学专家 5.4试验设计 5.5试验管理、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

5.6研究者的选择 5.7责任的分配 5.8给对象和研究者的补偿 5.9财务 5.10向管理当局通报/提交 5.11IRB/IEC审评的确认 5.12有关试验用药品的资料 5.13试验用药品的生产、包装、标签和编码5.14研究产品的供应和管理 5.15记录访问 5.16安全性资料 5.1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5.18监察 5.19稽查 5.20不依从 5.21一个试验的过早终止或暂停 5.22临床试验/研究报告 5.23多中心试验 6.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的修改 6.1概要资料 6.2背景资料 6.3试验的目标和目的 6.4试验设计 6.5对象的选择和退出 6.6对象的治疗 6.7有效性评价 6.8安全性评价 6.9统计 6.10直接访问源数据/文件 6.11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2伦理学

6.13数据处理和记录保存 6.14财务和保险 6.15结果发表办法 6.16补充 7.研究者手册 7.1前言 7.2一般考虑 7.3研究者手册的内容 7.4附录1 7.5附录2 8.临床试验必需文件 8.1引言 8.2临床试验开始之前 8.3临床试验进行期间 8.4临床试验完成或终止之后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

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上市后研究管理规范 1. 背景 研究药物上市前和上市后的整个生命周期,是有效性和安全性数据不断积累的过程,也是一个动态评估与决策的过程。药物上市申请的审评审批决策,是药物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里程碑阶段。药品上市前,虽然对其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获益进行了充分评估,满足了上市的基本要求,但由于上市前非临床和临床研究的局限性,不能充分反映临床实际应用条件下的有效性和安全性,仍会有一些研究留待上市后继续完善;药品上市后,在临床实践中,也可能会发现新问题,需要新的数据以帮助分析、判断,对其安全性和获益/风险进行再评价。因而在上市前研究数据基础之上,上市后研究要求和上市后风险控制也是审评审批决策的要素,同时上市后研究又是上市前研究的重要延续,是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的重要环节。 回顾我国的药物研发和监管历程,一直存在着重上市前、轻上市后的情况。企业的药物研发不以满足患者的临床需求为中心,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药品的注册上市为目标,研究工作围绕注册要求进行,而忽视上市后研究;长期的“仿制药”监管理念束缚了监管者的行动,未能形成完善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体系,未能形成上市前、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的良好衔接和全链路管理。特别是当前我国的创新药物研发日益蓬勃发展,而除了上市前研究本身的局限性外,我国临床研究的水平和质量也相对薄弱,一些临床急需的突破性治疗上市前临床研究还会简化。因而,我国的上市后研究除了关注安全性以外,也特别需要临床有效性数据的补充。从临床实践角度,新的临床治疗也需要不断得到循证医学证据的更新。综上,目前我国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的不足日显突出,药品的上市后研究在我国的药品监管体系中也已经日益重要,急需建立一个完整的药品上市后研究和评价体系。 本规范旨在立足国内药物研发与监管实际,借鉴国际先进监管机构经验,制定我国药品上市后研究的管理与技术规范,初步明确为什么要做上市后研究,由谁来做上市后研究,如何做上市后研究,上市后研究的管理,上市后研究结果的评价和使用等问题。 2. 管理规程 2.1 研究目的 药品注册监管机构,在分析上市前研究数据的基础上,结合上市后研究要求和上市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药品进行各期临床试验,包括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和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颁布的《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道德指南》的道德原则,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都必须充分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 并遵守中国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准备在人体进行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治疗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该试验用药品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药学、临床前和已有的临床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开始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该试验用药品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疗效和安全性资料,以证明该试验用药品可用于临床研究,为其安全性和临床应用的可能性提供充分依据。 第七条开展临床试验单位的设施与条件必须符合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在药品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应在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内成立伦理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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