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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智强 经济法学习总结

胡智强 经济法学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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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基础、物权法、合同法、企业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经济法是指调整现代国家为了实现社会利益而通过对市场的干预而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客体,指的是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行为要求:1主体要合适2意思(内在表示)表示(直接表达)要一致3内容要合法4形式要合法

法律条文承载法律规范

法律渊源是法的表现形式:经济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二)民事法律行为

1.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合法行为

2.有效的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众利益。4形式要合法

3.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并且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要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或者返回国家,还给第三人。

4.(名词解释)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包括:委托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权是代理制度的核心,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为当事人授权,法律规定或者有权机关的制指定。

5.(名词解释)无权代理: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成为无权代理,原因有: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原代理权以消灭。无权代理若得到追认则自始有效。

6.(名词解释)居间法律关系:中介等为居间法律关系,不是代理

7.(名词解释)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关系。特点:是意志性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第二章:物权法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将物权与债权作比较)

物权债权

概念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特征对世性:义务主体是除物权人

之外的不特定的多数人,所附

义务为不为侵害或妨碍的消极

义务。义务主体为特定的相对人,所附义务主要是积极的给付义务

支配性:物权人以自己的意思和行为直接支配标的物债权人实现债权依赖于债务人的特定给付行为。

排他性: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或排除他人不法妨碍的效力;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占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且不具有优先性或者排他性。

物权的客体: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准,不动产的物权以登记为要件

2,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的特征可以分为特定物与种类物。

3,根据能否分割可以分为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4,从物对应于主物

5,孳息对应于原物。

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租赁物权时: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名词解释)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又称物上请求权效力)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清楚危害请求权。

物权的种类:共三类,占有为单列出来的。

担保物权占有

所有权(自物权)用益物权(他物

权)

国家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

集体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权

私人所有权产基地使用权留置权

地役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

物权受到侵害的,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一裁终决),诉讼

物权的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

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相关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名词解释)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是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名词解释)当事人签订了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过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效力。预告后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动产以交付为物权变更。(现实/观念)

其他物权变更原因:1.法院判决2遗赠3建造

所有权:所有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分为占有,使用,用益权,处分权(名词解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三种权利具有一体性,不可分割。

(名词解释)相邻关系: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者用益物权相互给予便利或对乙方权利加以限制而对一方权利加以延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有例如:用水,排水相邻关系,通行相邻关系。相邻土地的利用关系。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名词解释)共有:多个权利主体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可以基于共同出资购买,也可以给予法律的规定。包括按份共有,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共有物的管理,要求在处分共有物或者做重大修缮时有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

共有债务的承担:对外关系上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内部关系上无约定则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并且在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继受取得,特别取得方式包括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含的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标的物一般是不动产。并且是一种定限物权。

包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草地30年-50年,林地30-70年,耕地30年。

(名词解释)地役权:地役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和抵押。

地役权的消灭:1违反法律法规滥用地役权。2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都是调整两个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地役权相邻关系

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不是一类独立的物权法律类型

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设立方式

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

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是应提

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

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

为了使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受偿。,为了调和不同所有人之间的

权利,相互给予的最低限度的

便利和容忍业务。

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不同

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

毗邻的不动产。

关系成立要件

地役权可有偿也可无偿,一般为有偿的。祥林关系的产生至要不给邻

人造成损失,一般都是无偿的

是否赔偿

(名词解释)担保物权,以实现特定债权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他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特定性,价值权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满的,可以提存保险金等。

(名词解释)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名词解释)物的担保与保证并存: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应依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但有物的担保的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可就担保物或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人提供视的物保,优先于担保人的人保

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不动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

(重点)(必考)抵押权的登记:不动产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权(约定担保物权)质权(约定担保物权)

效力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抵押权

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基于抵

押物的全部。

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包

括主债权等以及实现抵押权

的费用。动产质权的效力: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以母牛做质押,母牛产仔后小牛的处理先用以抵押小牛接生费)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负有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权利质权:设立时双方应订立书面合同,交付权利凭证或进行登记。其他与动产质权相同。

次序1时间2登记3若未登记按比

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占有、收益、使用权仍

有;

处分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

得转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

务的除外。

设定用益物权和租赁权:抵押

权设立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

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

抵押权。

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保全,在抵押人不回

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

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

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必须与

其所担保的债权一并转让,抵

押权被热播还有全放弃其抵

押权,即放弃就抵押物优先受

偿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是指为了担保债

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

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

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限度内

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

额抵押权不得转让。

债权与抵押权的区别: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质权是动产

交付,权利质权交付或登记。

担保标的不尽相同:抵押权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质权为

动产和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机能不同:抵押权为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和对处分、质权

除有优先受偿效力外还有对质物的占有,留置效力。以促使

出质人如期清偿。

实现方式不同:抵押权人在实现其抵押权时要申请法院拍卖

并就其价款受偿,但是质权因事先占有标的物,可不必经司

法程序而得径直变卖处分质押财产,就其价值受偿。

禁止流质抵押权要求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

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有上述内容

的,内容无效。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

届满之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

财产贵债权人所有。

留置权: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在违约之后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动产并优先受偿。

特点:动产担保物权和占有性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是法定担保物权(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即需事先合同约定)

留置权成立:

合法占有、同一法律关系、不得违反法律道德及约定。

同一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同时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受偿(法定优先于约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时间的,一般要给2个月以上的债务履行期间。

第四章:合同法

合同的定义: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已订立为目的、针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向受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

到达受约人时成立。

要约订约方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进行:法律的规定,交易习惯,当事人的提议内容,当事人的意愿。

承诺:承诺是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名词解释)格式合同:由一方提前拟定好的,只需另一方签字的合同。

合同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

成立的时间:自承诺书生效时成立。合同书形式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成立。

若有确认书的,自确认书签订时成立。

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以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

成立地点。确认书或者合同签订的地点。

合同中规定的解决争议

仲裁或者诉讼,但是二者只能选其一。

的方式:

合同生效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行为人为非完全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则不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无效。非完全行为能力的

法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分公司不具备

独立法人资格,但有独立缔约能力与诉讼能力;子公司具有独立

法人)法人下属部门没有法人授权订立的合同均无效。2意思表示

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无效的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财

产损害、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都无效!!!

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订立中有显失公平的

以欺诈手段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违反真实意思表示的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没

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有能够承担独立民事责任,有自己的经费和场所的单位或者集体具有法人资格。4个条件。

合同履行的规则: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

3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规则: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到期未履行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的,第三人未履行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必考)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的顺

序,一方在另一方未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

自己义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

行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

己的合同义务。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

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广义)啥变都算,(狭义)合同内容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情形下,合同关系主体的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解除: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为合同的消灭。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与客观上已不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除: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给予协商或法律规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效力: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中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要求补偿或赔偿。但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2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条

件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背诚信原则

违约责任概念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不以实际损害程度衡量)

违约责任的特征1.以合同债务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2.是一种财产责任

3.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4.具有相对性

违约与侵权的区别违约以无过错责任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采用过错责任。

违约只赔偿直接损失,侵权赔偿直接以及间接损失

责任方式上违约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违约责任包括财产责任以及消除影响等费财产责任。

合同权利的转让需转让的合同权利有可让与性。

须所有转让的合同债权为有效债权且让与人想有所转让的合同债权。

须转让当事人同意,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义务的转让有效条件:须经债权人同意

存在可让与性。

法律要求登记的需经过登记

效力:承受人成为新债务人

新债务人取得抗辩权

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有新债务人承担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当事人一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违约责任重合同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除法定以外的免责情况,但是侵权中只能是法律规定的。

在对第三人的责任中有所不同:违约中债务人要先向债权人赔偿然后向第三人追偿。侵权行为中只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他人受害的后果负责。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有可能、有必要继续履行、债务表弟是和继续履行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当同时约定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具有普遍适用性,并用性,补偿性,双重性。

赔偿原则有:完全赔偿原则,合理预见原则,减轻损失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

采取补救措施:当交付的标的不符合标准时。

定金制裁: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预付款不具有担保性质,在违约时可将部分抵作违约金或赔偿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

几种典型的合同:

买卖合同诺诚双务有偿的不

要式合同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有法律要求的特殊手续的,以特殊手续办理完毕的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因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赠与合同一般为无偿单务合

同,但是救灾等为诺

成性合同效力: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近亲的利益的。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进行的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这三种在知道撤销原因一年内有效)

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在6个月内可以行使撤销权。

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

约定自然人间借款的规定:

是不要式合同,形式由当事人约定。

未规定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款

有偿借款利率不得高于法定限制

租赁合同诺成的,双务的有偿

的合同承租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租赁物,取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或者转租他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回复原状。

运输合同有偿的双务合同货运中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对于逾期提货的,承运

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费;对于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

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和拍卖货物提存价款;承

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收货人有

检验货物的义务。

第五章:企业法

企业个人

独资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有一个自然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无限责任,收益投资都归个人所有。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然应当承担偿还,但是债权人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合伙制普通合伙合

伙制

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无限连带责任。

法律特征:

合伙关系,契约性,人合性

,无限连带责任

设立条件:

2个以上合伙人(公务员等,国有独资公司,社会团体等)

有书面合伙协议

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收益

合伙人一起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许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未经同意则无效。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未约定的协商解决或者按实缴出资额决定。禁止自己交易。

与第三人关系:

1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合伙人中的部分违反合伙协

议与之签订的合同全体合伙人受限。

2与债权人的关系: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依据

约定,协商结果,或者实缴出资额比例承担。

3合伙企业与其合伙人个人债务:不得对合伙企业债务主张

抵销权和代位权(当债务与合伙企业无关时)。

入伙与退伙:

入伙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与除名;与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特殊的普通

合伙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制。

有限责任合伙制

(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合伙人。2-50个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合伙人可以从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得收益用于清偿。

有限合伙人的几项特殊权利: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按照本企业有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有限合伙人按照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解散一定要清算,但是清算不只发生在解散的情况下)

是指合伙企业终止活动的法律行为。

清算期间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性活动。

解散后15日那日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应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的30日,未接到通知书的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签名盖依法承担责任。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

合伙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侵占企业财产

2未尽职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造成损失的

4竞业禁止

5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公司法

公司:股东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的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定性、目的性、是社团法人

公司的利润分配以实缴比例,责任承担以认缴比例。

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若实缴少于认缴,则应当补齐余款。股东向公司出资后不可撤回。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法人,承担无限责任。

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是一种组织法,是一种行为法,是私法(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

公司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

设立登记后公司便告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的设立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关于公司财务与会计制度的法定义务:

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对公司自唱开立账户储蓄,以防个人非法转移。一人独资企业如果若不能独立与公司则为无限责任。

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法定披露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转让股权时,经半数50%以上股东同意。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需经过2/3以上表决权(2/3股权)以上的股东通过并且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转让:无记名债券要交付转让。

公司利润分配:1当年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不再强制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基数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先补亏损再提法定公积金(按利润基数)最后分配股利。

公司分立派生分立

新设分立

公司合并吸收合并: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合并的公司法

律人格丧失。

新设合并

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解散与破产同时作为公司终止的原因

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公司的解散制度、公司清算制度、公司破产制度

公司解散:分为自愿解散、强制解散

强制解散:公司经营困难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修改公司章程有限公司须经持有2/3以上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公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般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体现了股份公司的资合与无限责任公司的人合股东人数限制性

股东责任有限性

公司资本封闭性

公司组织简便性

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公司的设立:只能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可以募集设立股东会股东大会

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年会和法定临时股东大会

定期会议要按时召开:代表1/10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

代表1/10以上表决全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条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的1/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合并分立等事项的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做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修改章程,增减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等一集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30%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按人头数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若股东人数较少,则1-3名。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3年,董事任期不满三年有限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股权后影响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或者股单。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同样具有竞业禁止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条件:

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数。募集设立的注册资本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应有超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人数过半同意。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应当经人数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是自由的,记名股票以背书的方式或者其他法律规定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交付给受让人后效力转让。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高管所持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本公司的25%

第九章:企业破产法

破产程序有三种:破产和解、破产重整、破产清算。

其中破产和解和破产重整是积极地再建型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开始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是指进入清算程序(不可逆)。

在破产中人民法院用裁定进行决断

破产申请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

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

破产组责任人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申请的撤回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

请。

破产申请受理的通知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原因破产原因是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或者债务人申请

自身破产的前提。

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管理人的产生:由人民法院指定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前成立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

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管理人字破

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

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

解除合同。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无效。

对债权人的效力: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债权人

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对相关法律程序的效力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对财产的处理

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

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之后继续进

行。

破产程序中的重整或者和解,都需经过人民法院确认

狭义的管理人仅负责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工作,所以又称破产管理人。广义的管理人则在重整程序中承担管理工作,通常称为重整人。

排除条件: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

管理人的职责:(具有独立地位的第三人)

1.全面接管债务人财产

2.负责债务人必要的经营活动

3.管理、处分、评估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4.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5.行使其他应行使的职责。

债务人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是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

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

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区

别是二者的所处阶段不同。

的财产。

破产财产指的是破产宣告后可以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偿的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处置权:撤销权;追回权;质物或者留置物的取回权;破产取回权;破产抵销权撤销权对于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

的以下行为,管理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

回: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价格成交,对

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追回权将那些属于债务人所有,但是却不再管理人之

配置下的财产取回。

质物或留置物的取回权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

所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在质物或者留

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职务

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破产取回权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直接从管

理人占有和管理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

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重要)指的是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

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不按照破产程序,以自

己的债权与自己所负债五相应数额相互底下

的权力。实际上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重要)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抵消: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

对债务人的债务。

债权人(债务人)在已知债务人(债权人)有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

务人(债权人)负有债务的(取得债权的);

但是因为法律原因或者在受理申请一年以前

的除外。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将得到优先受偿)破产费用:1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

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特征:

必须是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费用。

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产生的。

因管理人的行为而支出的费用

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扣除。

共益债务:破产程序开始后为了全

体债务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

的顺利进行而负担的债务。与之对

应的债权,成为共益债权。

共益债务包括:

因继续履行尚未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

的债务。

因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在人民法院受

理破产申请后,第三人行为符合无因管

理要件的,债务人要作出偿付。

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务

债务财产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

破产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

他人造成损失的也是共益债务

银继续经营所要支付的员工薪酬等

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联系在于两者都是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都是为了破产程序的进行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破产财产。

区别是:破产费用的支出一般具有必然性,而共益债务则具有或然性,各个案件所产生的共益债务不尽相同。破产费用较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权。

破产债权: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并且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破产债权要求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按时申报的,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不能在参与之前的分配。

破产债权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有担保权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提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票据追索权: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破产债权的排除超出诉讼时效的债权;未依法及时申报的债权,尚未执行的滞纳金罚款罚金等;债权人菜价破产程序支出的费用等法律上将其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又称为除斥债权。

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子法院宣布受理破产申请后30天到3个月之内。不及时申报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还可申报。

破产债权申报的法律效果:

1债权人可以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出席债权人会议,参加破产清算的权利,

2也具有终止债权诉讼时效的效力。(法院受理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不能再通过其他诉讼章程要求债务人对其清偿。

破产债权的申报要经过申请人审查,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最后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别除权指的是: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物

为债务担保时,可以优先受

偿。将破产人已经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从破产财产中排除出来,富与债权人就该财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收场的权利。

别除权人未占有担保物的(抵押),应向管理人申请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小于债权,则按照别除权优先受偿即可。若担保物价值大于债权价值,则差值转换为普通债权。

债权人会议是表达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议事和监督机构。

债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报的债权人就可参加会议。并具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能为其确定临时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别除权人不得享有表决权。

首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在必要时召开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占债权总数的1/4以上的债权人提议。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具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通过采用了人数和债权额双重标准: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50%通过,并且代表的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50%以上

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有关和解协议的决议,须吃息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50%以上通过外,还要求其代表的债权占无担保债权的2/3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无论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都对债权人有约束作用。

重整:

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各方利益关系人的协商在法院的主导下制定重整计划,惊醒生产经营整顿和债权债务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获得更胜的特殊法律程序。

利害关系人债务人

出资人(出资额占10%以上)债权人

重整是一种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征:适用对象的特定性;申请重整的条件宽松性;重整程序的优先适用性(优先于和解程序和清算程序)

重整过程中别除权不能行使,因为不利于债务人重整。

重整程序启动产生的法律效力:

管理人清偿债务的禁止;允许债务人继续营业

债务人管理恶人负责监督;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

管理人员继续负责经营管理

担保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的担保权暂停行使;债

务人或管理人为了继续经营而借款的,可以

为该借款设立担保

破产取回权人未到期不得取回,要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出资人和企业管理人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除经人民法

院同意以外,高管层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

有的股份。

人民法院遇下列情况的,应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导致管理导致无法履行职务的

除此之外如果重整计划未通过法律也不批准的,人民法院也应裁定重整程序终止。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做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唱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为重整计划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名词解释)重整协议:也称重整方案,为了维持债务人的继续营业,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议经债权人会议认可并经法院批准,已通过重整挽救企业并清理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文书。

重整协议的表决:人民法院自收到重整计划的30起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各类债权人分组讨论和表决。每组出席人数半数以上,所持债权2/3以上通过的,认为该小组通过,全

部小组表决通过以后,重整计划方能通过。未能通过的小组协商后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但满足法定要求的管理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批准

和解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之间达成的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即可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和解申请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应提交和解申请书与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的达成:由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且经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文件。

对债权人的效力 1.所谓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

解债权人未依法申请债权的没在和解协议执

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

对债务人的效力要求债务人依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

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裁定无效并宣告破产。

破产清算:

(名词解释)在确定债务人具有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时,所做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裁定或命令。应当在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的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变为破产人。债务人的行为能力能被

局限于仅能从事与破产清算相关的一些活

动。债务人财产变为破产财产,破产人丧失

对其财产的支配权,必须将破产财产的管理

支配权交给破产管理人。

对债权人和第三人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

权,成为破产债权人,除对破产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享有对该财产的优先受

偿权,一般债权人只能依照破产程序或的清

偿。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应经过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最后经人民法院裁定通过。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分配财产前:优先受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所欠职工的工资和薪酬,医疗补助,抚恤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按照比例清偿。(其中高管工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

破产财产的提存: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提存,到分配公告日后生效条件为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满起2个月

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财产分配的权利。

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到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程序的终结:

终结不同于中止,中止当相关事由消失时可继续进行,终结即不可能在开始。

破产程序的正常终结通过破产财产分配债权人的债务已经得到全

部或者部分的清偿

破产程序的非正常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请求人民

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管理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想破产人的原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管理人予办理注销等的完毕的次日起终止执行任务。

对破产债权人和破产人的保证人的效力:

破产债权人就未获得清偿的部分对破产人的请求权消灭,但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对于破产债权人依照破产程序未获得清偿的债权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经济法基础与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案例2-1】 本案中,王小强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骗造成损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王小强与其父母在经济上是相互独立的,因而其家长不负有所谓的连带责任,法院不会支持对方此要求。对方可以要求王小强在未来数年分次还清。 【案例2-2】 在本案中,某不符合我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条件,他的设立申请当然也不会被批准。(1)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身份决定了某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本案中,某打算和其表弟王某共同经营个人独资企业,显然违反了法律关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人数规定。 (3)某拟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法律在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名称上严禁采用“有限”、“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字样。 【案例2-2】 (4)关于企业申报出资问题,某的做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虽然在个人独资企业的申报出资问题上采取的是由投资人自愿申报的原则,但是申报出资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备条件之一,不能缺少。 (5)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因为某拟成立的是饮食业的企业,其经营场所即酒楼的场所当然是其设立该独资企业的前提条件。 【案例2-3】 是个人独资企业。其设立过程中有两处错误: 第一,申请书上应当注明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名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宏发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宏发食品加工厂,宏发食品加工部。 【案例2-4】 未经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和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的行为有效。因为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未经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和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的行为无效。因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案例2-5】 甲企业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障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因此,首先用甲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8万元清偿所欠某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68 000元清偿欠叶某的债务;甲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叶某22 000万元,可用某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3万元清偿。 【案例2-6】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经济法期末重点归纳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与特征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调整范围 主要包括两方面: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竞争法为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为辅 宏观经济调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对外贸易法等 3、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政策性、综合性 二、什么是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地位如何? 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是否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以及它在法的体系中的重要性的问题。 经济法不仅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三、什么是经济法的体系你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哪些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经济法的体系包括:1、企业组织管理法2、市场监管发3、宏观调控法四、什么是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五、经济管理主体包括哪些 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特殊企业、经授权的其他组 六、传统企业的分类包括 传统的典型企业&传统的非典型企业 1、传统的典型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2、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合作社、国有企业 七、什么是市场准入及其特征企业准入的立法模式有哪些 市场准入,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立法模式: 1、自由主义模式2、特许主义模式 3、准则主义模式(登记主义) 4、行政许可主义模式(准则+审批) 5、严格准则主义模式 6、混合型模式 八、企业设立的条件及设立登记的规定 条件:1、名称 2、章程 3、相应的资金或资本 4、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由于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企业设立登记:企业法人登记、创设法人、营业登记、准许开业。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资料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 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2、公平互利原则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3、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 (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 (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 (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 (2)拍卖; (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 (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 (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 其它贸易术语: EXW DDP

附: 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 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 CFR——“成本+运费”、目的港 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 CIP——运费、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目的港 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 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 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可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它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以奔着对该要约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八、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分别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有挬于商业道德且违反法律规定的市场竞争行为。 5.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产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简答 1.经济法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即指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具体来讲,包括五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5)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⑴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可以为1个或者50个以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⑵股东出资带到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①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采用法定(或称实收)资本制; 多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万,采用折中资本制; ②股东出资额和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首先必须满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即不低于人民币3万元;其次,首期出资不仅不低于3万元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部分可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 ③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⑶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⑷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⑸有公司住所(了解确定住所的法律意义)。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

经济法全部案例及答案作者:苏涛 第二章公司法 例:鹏飞有限公司投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其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明(该公司经理); 2、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决定,但不得超过100万元。公司可以为全体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 公司成立后,有两项对外投资行为: 1、与零州公司一起合伙联营,出资50万。 2、与加州公司投资兴办路由有限公司,出资120万。 3、公司还为股东张力提供担保20万。 问:1、公司章程的规定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2、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不合法之处? 3、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案1、公司章程约定第一项合法;第二项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决定,和100万限额合法;但为股东提供担保无须履行任何程序不合法。 2、公司对外投资不合法之处:进行合伙型联营。承担无限责任。 3、程序: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例:鉴于经营状况不景气,同年6月,服装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随即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并公告债权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时,吴某主张,自己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欠款10万元。但凯丰服装厂和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吴某是公司股东,无权作为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公司财产只能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且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吴某还应以其个人财产负清偿责任。故凯丰服装厂联合其他公司债权人,以吴某和服装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和服装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吴某和服装公司之间是什么关系?他是否有权要求公司偿还其借款? 答案:(1)凯丰服装厂和其他债权人不能要求吴某以个人财产对服装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服装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财产最初源自股东投资,但在法律上,股东与公司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一般不能强迫用于清偿公司债务。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考点总结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1、经济法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它就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就是指参与经济活动的组织,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市场主体两大类。 ②不同类别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活动宗旨具有质的区别。作为经济法律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就是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与调控,而市场主体的活动则就是以盈利为目的。 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①国际经济管理机关:又分为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只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经国家特别授权的政企合一的组织 ②市场主体:又分为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 4、法人:法人就是相对于公民的一种重要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就是具有民事权利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5、法人的条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法人的分类:①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而非企业法人(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宗旨) 7、经济法的内容: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8、经济法上的权力: 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进行各种经济管理活动或者其她经济活动。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可以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做出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保证实现自己的意志或利益。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她人的行为而使自己的权力不能实现或者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 9、经济法上的义务: ①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惊醒一定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以实现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 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仅以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为限。 ③经济法上的义务就是以一种法律约束,义务人必须自觉履行,若不履行或者旅行不当,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10、经济法权利的种类:最重要的权力就是经济管理权。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与财产权两大类。 11、经济法的客体:就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经济

经济法案例与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1、某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企业现有财产100万元,企业负债为180万元。 1、若该企业为企业法人,债务如何处理? 2、若该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债务如何处理? 答:1、如果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以企业现有财产偿还,因为就是资不抵债,可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免除债务比如宣布破产. 2、以现有资产抵掉欠债的一部分,剩下的由甲乙丙按一定的比例偿还,偿还的比例可由甲乙丙协商,并且甲乙丙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二人原合伙承包一歌厅,赚了一些钱。于2009年1月,拟成立联发餐饮娱乐有限公司,除经营歌舞厅外,还经营餐厅、酒吧、休闲俱乐部。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公司资本总额为150万元。其中实物出资40万元,包括原歌厅使用的整套音响设各价值23.6万元,电视接受器等25台,价值8.5万元、室内设施5.2万元,影碟机等2.7万余元。公司的登记部门在审查时发现,实物的评估报告中,对音响、电视接收器的评估沿用2006年购买时发票的价格,也就就是新货时的价格。这些实物已用了3年,且电器更新较快,国内彩电市场不断降价。于就是登记通知甲、乙对现有实物进行重新评估作价。经重新评估作价后,音响设备为5、2万元,电视接收器5万元,其她两项基本不变,仍为5、2万元与 2、7万元,合计18、1万元。公司显然不能成立。甲、乙至少要填补11、9万元,方能达到登记的标准。 问:甲、乙二人就是否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为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但就是,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3万元的最低限额。(P31)本案例中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所以首次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30万元,所以甲乙二人需要填补11、9万元注册资本 2、李某与其亲友、同事共45人共同投资2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作为股东之一的刘某以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李某起草了公司章程,自任董事长。共有10名出资最多的股东在章程上签了字。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由1名董事组成;另设总经理一人并由董事王某兼任监事。 问:该公司的设立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公司章程应有所有公司股东共同确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为3到13人。该公司有15名董事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监事不得担任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3、三个国有企业决定转换经营机制,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该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三个国有企业经过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最后确定其出资额如下:纺织厂以其机器、厂房出资,作价280万元;百货公司以商业大厦出资,作价170万元;科技服务中心以配置2人的劳务及其挂靠市科委的名义入股出资,作价50万元。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一单位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初级经济法基础试题 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24小题,每小题 1.5分,共36分。每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从每小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你认为正确的答案。)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民事诉讼审判制度的是( )。 A、合议制度 B、公开审判制度 C、两审终审制度 D、一审终局制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协 议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效 B、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C、仲裁庭有权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D、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 前提出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行政复议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D、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申请,不可以口头申请 4、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是( )。 A、试用期用工 B、非全日制用工 C、固定期限用工 D、无固定期限用工 5、A公司为员工贾某支付培训费30000元,约定服务期为3年。2年后,贾某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不肯再续签合同。那么贾某 应支付违约金( )元。 A、0 B、10000 C、20000 D、30000 6、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集体合同与劳务 派遣的相关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B、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 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 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封闭性、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人资两合性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缴纳出资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物资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④货币出资额的要求,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其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责任的有限性、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经济法案例答案

第一章企业法 解题过程与步骤: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3)首先,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万元清偿所欠乙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后,剩余78 000元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用于清偿后,仍欠丁22 000元,可用甲个人财产清偿;第三,在用甲个人财产进行清偿时,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不足部分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也可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偿或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清偿。) 第二章公司法 1、甲、乙在2004年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0日甲、乙与丙、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为: (1)丙、丁以80万元人民币收购甲、乙持有A公司的全部股份。 (2)股权转让手续由丙、丁办理,甲、乙予以协助。 (3)A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2月10日之前对外所负债务由甲、乙承担。 问题:(1)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有关A公司债务的约定是否有效? 有效,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 (2)甲、乙与丙、丁签定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工商登记之前是否已经生效? 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3)如果丙、丁受让甲、乙股权之后,发现A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资产仅为50万元人民币,而对外债务为70万元人民币,丙、丁是否要承担差额部分的债务?(不考虑甲乙与丙丁有关债务偿还条款) 不需要,因为股东无须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4)A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70万元人民币债务该如何解决? 公司可以通过公积金弥补或未来利润弥补,也可以要求甲、乙补充出资。 2、A、B、C、D、E、F、G七人于1999年成立青云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食品。1999年2月5日,选举A、B、C、F、G为董事,组成董事会。营业年度终了时,董事会仍不依章程召开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15%的D、E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遭到A、B、C、F、G的拒绝。此后,D、E与A、B、C、F、G经常发生争执。2001年1月,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 请问: (1)D、E可否要求撤股? D、E不能要求撤股,他们只能转让股权。我国《公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双方发展到不能相互容忍的地步时,A、B、C、F、G可否将股份全部让与他人? 可以,但是不可以一次性转让,只能分期分批转让,另外,如果章程规定不能全部转让,则依章程的规定,不能全部让与他人。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最新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重点 题型:单项选择题20*1’+多项选择题10*2’+简答题3*5’+论述题2*15’案例分析题1*15’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2.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的对象: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不同国家的私人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 渊源: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各国国内有关法律法规。 3.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市民法和万民法(调整罗马人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巨大变化) *资本输出与跨国公司的产生于发展 *国家干预经济 *国家间经济矛盾的加剧和尖锐化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普遍性国际经济条约与国际经济组织的产生。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记国际社会进入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阶段。***新独立国家的兴起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区域性和跨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 4.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惯例;联大规范性决议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统一制:制定的国内经济法统一适用于涉内与涉外各种经济关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调整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民商法仍实行统一制,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则内外分流。发展中国家。 5.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进一步明确该原则 ***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法条分析重点总结

经济法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题重点总结 、名词解释 1、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所预期的目标的法律规范总称。 p32) 2、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该协议可以以口头、书面或者以其他协同行为作出。(P89)3、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P 95)4、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相互合并,或者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收购以及其他方式对其他经营者进行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p101)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P104) 注意: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我国反垄断法上规定的行政垄断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5、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不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违背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不法利益的市场竞争行为。(p115) 6、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行贿的主体是经营者,受贿的主体是交易对方,贿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手段是通过回扣、软回扣的形式。(P125) 7、诋毁商誉: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交易过程中,捏造、散步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P129) 8、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人们合理需要所必须具备的各种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主要有适用 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维修性。(P152)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对产品质量负有义务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应受到的法律制裁,包括产品质量的 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P158)10、产品责任:又称为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缺陷产品损害 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依法应当追究的民事责任。(P159)11、企业国有资产: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出资形式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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