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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铜政…2004?48号

批转市规划局关于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市规划局编制的?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各种规划行为,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筑管理。

城市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另行制订。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和建筑总图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建筑总图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规定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与使用应符合?铜陵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确定的用地性质。

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化及生态防护用地,河、湖、水域及文物保护用地,道路广场用地,主要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均不得调整。

第六条凡需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附件3)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为城市成片建设地区。成片建设地区和城市重要地段建设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成片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附件4)的规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万平方米的,且大于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的为零星建设地区。其中大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零星建设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零星建设地区的建筑容量须符合?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十条城市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1)低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

(3)多层公共建筑为2000平方米;

(4)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

第十一条?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规定的指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对于混合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未达到第十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报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为既有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用地,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第十条规定面积的。

第十四条现有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含加层)。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五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外,不得违反本规定。

第十六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我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面间距

1、成片开发建设改造的地区,朝向为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15°(含15°)以内,下同)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1.3控制。零星建设地区,其与相邻地块的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间距系数1.4控制。

2、不允许建设朝向为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以内(不含45°),下同)的多层居住建筑。

3、高层居住建筑之间、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层数居住建筑之间以及周边地形环境较为复杂的项目,因建设可能影响周边居住建筑的须做综合日照分析后核定。

(二)侧面间距

1、多层条式居住建筑的侧面间距不少于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侧面间距不少于13米。

2、高层塔式居住建筑、多层和中高层点式居住建筑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的居住建筑之间应符合视线卫生防护间距要求。

(三)上述建筑间距适用于无地形高差的地块所布置的建筑,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差计入建筑高度。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正面间距

1、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其间距按居住建筑要求确定。非居住建筑位于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东西侧的,除应满足消防要求外,还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日照要求。

2、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十八条规定控制。(二)侧面间距

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2、居住建筑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山墙间距按第十七条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贴建的,必须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卫生防护、消防要求,其建筑按整体综合建筑考虑,应同步实施。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第十九条所列除外)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2、高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10米。多层非居住建筑东西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且最小值为6米。

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小于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十九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在城市旧区进行改建的,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二十条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流、铁路、各类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洪、环保、管线工程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

定。

第二十一条沿建设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规定?(附件5),但相邻建筑物间距之和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多(低)层建筑物退让用地南北边界的距离:

1、在满足相邻用地现状建筑(不含违法建筑)和规划建筑规定间距前提下,位于用地边界南侧的多(低)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不少于建筑物与边界北侧多(低)层建筑物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二,且最小值为8(3)米;位于用地边界北侧的多(低)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应不少于该建筑物与边界南侧建筑物规定间距的三分之一,且最小值为4(2)米。

2、用地边界外侧尚无现状永久性建筑或规划建筑的地区,位于边界南侧和北侧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边界距离应不少于建筑物自身高度的0.8倍和0.4倍,且最小值不少于8(3)米和4(2)米。

位于用地边界南侧和北侧的东西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退让边界距离应不少于建筑自身高度的0.5倍和0.25倍,且最小值不少于6(3)和2(1.5)米。

(二)多(低)层建筑物退让用地东西边界的距离:位于用地边界东、西两侧的南北向布置的多(低)层建筑物退让距离应不少于该建筑物与其东、西两侧建筑规定间距的二分之一;主朝向东西向的多(低)层建筑物距其东、西边界距离最小值为5(2)米。

(三)高层建筑物及锅炉房、变电所、各类厂房等具有特殊功能的建筑(构筑)物在退让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本条上述各款规定的间距外,还必须同时满足规范要求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四)高层建筑用地边界外侧尚无现状和规划建筑物时,高层建筑物退让北界最小值为20米,退让南界最小值为8米,退让东、西界最小值为6米,高层建筑的裙房毗邻边界时,其裙房退让按多(低)层建筑退让边界要求执行。

(五)地下建筑物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埋置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5米。

(六)在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单位使用功能和退让距离满足最小值的前提下,建筑物退让距离可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含高层建筑裙房)建筑,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规定?(附件6)。在旧城区,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建筑物与现有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

第二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米,并应留有临时停车和回车的场地。

第二十四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高层不得小于12米,并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立体交叉路口周围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确定。第二十五条建筑物室外地坪以上部分及其它附属设施,不得逾越建筑红线。

第二十六条沿城市河道(含明渠)、铁路两侧建设时,建筑物后退城市河道、铁路的绿化防护带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如城市道路两侧有绿化防护带时,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绿化防护带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不得在城市排水主干渠(暗渠)上进行各类建筑物的建设,沿暗渠两侧建设时则退让距离应不小于3米。

第二十七条沿长江防洪堤内侧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后退防洪堤的距离应不小于防洪堤达到标准以后的堤脚线保护范围(堤内≥30米、堤外≥50米),在退让范围内无特殊需要除绿化外,不得进行任何其他建设。

第二十八条在历史文化保护区段和重要文物古迹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和保护要求应符合规划要求及相关规定,并附相关部门签署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规定范围: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两平行面的区域,称为高压线走廊。

1、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侧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的保护距离: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2、旧城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具体宽度,应经电力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条规划新建的电力线路,在市中心地区、城市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风景区等,应采用地下电缆。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每边向外侧延伸距离不小于0.75米。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须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重要地段、区域新建或改建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应遵循“显山露水”的原则。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议后具体核定。

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的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为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为建筑用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为沿路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第三十五条多层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高层建筑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按其主要立面朝向临接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面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算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绿地控制

第三十七条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除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标准外,还须符合?建设用地绿地率规定?(附件7)。

第三十八条城市景观绿轴、城市道路、河道、铁路等防护绿带(含工业区的),其宽度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核定。

第三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公共绿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方案,划定绿地界限。

第八章公共建筑停车场

第四十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除应按?停车场规划设计原则(试行)?([88]公(交管)字90号)等相关规范或相关规划配建停车场外,还须符合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各类公共建筑配套停车场的停车泊位,按规定进行核算。机动车指标以当量小汽车车位计,露天停车场按每当量小汽车位30平方米,室内停车场按35平方米计,摩托车按每辆3平方米计;自行车按每辆1.5平方米计。

第九章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四十二条城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国家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新建居住区必须按下列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库)。

城市高档居住区或别墅区每户必须配建一辆机动车停车泊位(库)。

城市居住区每百户必须配建二十辆机动车停车泊位(库)。

第四十四条居住区每千人配建不小于200—300平方米的室外公共体育活动场地。

第四十五条新建居住区组团级以上(含组团级)道路必须配置路灯。

第四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内各类管线必须下地敷设。

第四十七条新建居住区必须配建宣传栏。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是实施?铜陵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技术规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规划区以外的其它建制镇、工矿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铜陵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

信息系统监控方案

信息系统监控方案 系统上线后的日常营运工作中,监控各系统的运行状态相当重要。监控系统的运作状态才能事前发现及处理问题,避免故障发生。若系统不慎发生故障,也能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为实现适当的系统监控功能,必须根据系统需求规格要求来选择评估综合系统监控工具。一般的系统监控工具主要有搜集各监控对象H/W、OS、M/W、AP等运作状态的‘监控信息搜集功能’,事前掌握问题的‘监控资讯分析功能’,监控到故障的‘警戒值设置功能’、当系统发生故障时的‘故障通知功能’、工具本身管理的‘管理功能’等五大功能。 综合监控工具主要五大功能的内容说明如下: 监控信息搜集功能分别进行资源监控、网络监控、SNMP监控、LOG监控、JOB监控。资源监控指透过安装在监控对象主机的agent,监控主机的CPU/内存/磁盘空间/网络等资源的使用情况。网络监控指通过ping或端口的状态来监控网络是否相通。SNMP监控为透过SNMP的Polling/Trap方式监控通讯等设备。LOG监控指利用syslog、aplog等LOG讯息监控方式,监控硬件、软件的故障。JOB监控指监控执行程序的工作进程、执行状况。通常利用专门的Job Schedulling工具来进行。 监控资讯分析功能将搜集到的信息以分析图、表的方式呈现,例如CPU/内存/磁盘空间/网络等在一定时间内的使用量变化曲线图等。 警戒值设置功能设定搜集到监控资讯的警戒值,判定系统是否异常。例如CPU使用率的警戒值为80%。 故障通知功能设定系统发生异常时的通报机制,例如发送短信、邮件,紧急情况发生时的电话联络方式等。 管理功能监控主机本身的管理功能。 监控信息收集功能 在评估监控信息搜集功能时,除了监控项目之外,设定监控项目的容易性,以及监控信息保存方式也必须列入评估项目中。 监控项目 主机硬件监控监控主机硬件的故障 资源监控监控主机的CPU/内存/磁盘空间/网络等资源 网络监控对N/W设备进行Ping、SNMP方式监控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设 计方案 第一章系统预期目标 建立吴中区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目的是为了把城市规划管理过程所涉及的各种信息进行科学的存储与管理,以实现对各种信息的快速查询、检索、统计、及时修改更新、空间分析与资源共享等,完成规划管理的办公自动化,最终达到把大量单一、零散、缺乏内在联系的信息资料变成有机、综合的信息资源,以辅助各级领导和主管部门的分析决策,为此不仅要具备合理的计算机软硬件配置,建立规范化的信息分类标准,最重要的是要为系统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系统的总目标为:规划领域在城市建设中具有超前性、基础性和重要性。同样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在城市地理信息系统中也具有基础性和重要性。以规划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建立城市地理信息系统是国内外城市GIS 应 用的成功经验,是搞好城市建设、规划和管理必不可少的主要管理手段。因此系统的近期目标是建立以吴中区建设局规划处的业务和管理内容为基础,以 GIS 技术为支撑,实现图、文、表管理一体化的综合型、空间型现代化网络管理体系。 第二章系统建设原则 为保证系统具备科学合理的结构框架,最大程度地满足用户要求,尽可能提高各项指标,拟建系统的设计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先进性原则在满足系统功能要求的基础上以及尽可能降低资金投入的同时,保持系统 的先进性。 2.一致性原则 为确保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系统建成后的自身运行以及与其它系统的连

接,必须在系统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强调标准化、规范化和统一化,主要是数据编码、数据格式的规范化和一致性等。 规范标准的选用顺序为:国家标准、规范,各行业、部颁标准、规范,地方标准,自行制订经过论证的标准。 3.安全稳定性原则 保证系统的抗干扰能力和保持正常工作的能力 在错误干扰下系统重新恢复和启动能力 维护数据安全性能力 4.完备性原则 数据完备性,包括数据的完整性、现势性、准确性和精度 系统功能完备性,子系统的设计必须有比现有业务流程更完善的数据输入、 管理、处理、输出和更新的功能 5.适应性原则 能根据机构功能调整的需要,不断满足以后系统目标的变化的要求 系统的结构设计应考虑日后的功能扩充 能适应技术更新(如软、硬件升级更新等)的要求 6.实用性和方便性原则 进行深入的用户调研分析,针对用户的业务流程设计系统,使用户使用起来 方便实用 系统建成后能够投入实用,以实现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 经系统的深层次的应用开发,提供简单明了的用户界面,实现"傻瓜式"的操作系统的安装、运行简单方便,用户经短期培训即能掌握系统维护、管理和使 用 7.经济性原则系统结构设计认真考虑系统建设的经济性,统筹全局,按轻重缓急精心组 织系统结构,使系统运作高效而经济节约。 第三章系统开发关键技术根据系统建设原则,为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2005年02月17日 08:57 丽水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2年7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丽水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保障城市建设的有序协调发展,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丽水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丽水市城市规划区,是指丽水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丽水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丽水市城市规划工作。 市发展计划、国土、公安、交通、林业、水利、环保、旅游、电力、电信、文体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突出生态城市特色,营造舒适的人居环境,完善城市功能。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五条编制丽水市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总体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丽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以外的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丽水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每隔5年续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单独编制的城市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3年内完成编制,其中主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后的1年内完成编制。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依据。近期建设地段,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丽水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

公司视频监控管理制度

为保证公司视频监控信息系统的正常、有序、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防范作用,制定了监控相关管理规定。 一、监控报警值班监看责任制 1、电子监控室实行保安管理人员值班制度。监控值班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监控、报警、交接班和值班记录以及内部安全保卫等工作。 2、电子监控室未经许可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参观、采访。监控室值班人员不得将图像信息、操作员密码、监控点数及探头安装的位置对外泄露,违者将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3、电子监控室设备实行专业化管理,所有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并按要求做好审核、登记备查等工作;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操作各种设备并学会常用故障的排除。 4、电子监控室的信息按保密信息进行管理,所有信息独立备份、建档,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和销毁。查阅、复制、销毁信息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 5、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时,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站领导并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做好记录。 6、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和高度的责任心。严禁利用监控设备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准在监控室聊天、玩耍;不准随意摆弄机器设备。 7、非维修、保养人员禁止随意关闭硬盘录像机、摄像头的电源,防止人为对硬盘录像机的损坏。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设备管理人员,由设备管理人员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监控系统运行中如出现死机等情况,应退出后再重新启动。 二、监控报警资料查阅调用责任制 1、客运站安排一名熟悉电脑的保安员负责视频信息的管理工作,对我站监控信息负有保管保密责任。 2、监控过程中获取的违法人员活动或重要事件的视频信息须备份存档,未经许可禁止查阅、复制、公布或销毁;严禁自行删除存储设备上的视频信息。 3、严禁将视频信息带出监控室或指定的存放区域。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随意拷贝视频信息,因工作需要查阅、拷贝视频信息,必须做好记录。 4、需要查阅、复制或销毁监控视频信息的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做好登记。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系统领导到监控室查询情况,安保人员应及时报告站领导,热情做好接待工作并给予积极配合。 5、涉及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视频信息时应当如实提供。使用属于敏感的信息和涉密的信息须经相关领导审批。 三、监控报警存储备份责任制 1、我站的所有监控探头对相关区域进行不间断连续录像,监控信息15天全天候存储。监控室存储设备需支持20天或以上的存储量。 2、对监控过程中获得的属于案件现场或案件线索的信息资料,应及时固定证据。采取备份存储,妥善保管监控图像信息资料。凡监控范围内发生的事件,经查核,将有价值录像资料进行固定证据,及时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1 总体介绍 蓝图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LTUPMIS)是广东蓝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多个城市规划信息系统软件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开发的以城市规划空间信息管理和实时更新为基础,以“两证一书”为核心,按照建设用地选址──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方案审批──建设工程验收──发证为主线业务流程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LTUPMIS 基于蓝图工作流平台──LTFLOW 和SuperMap GIS 平台进行开发,提供可以灵活扩展的、基于工作群组的空间数据管理、编辑和共享功能,是数字城市规划系统的理想平台。系统参照国家及建设部有关规范和标准,将GIS 集成于办公系统之中,实现图文一体化管理,达到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业务处理、内部管理的计算机化,提高城市规划水平、效率和质量,促进城市规划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简单易用、功能强大、可定制、可扩展、易维护,具有分布式处理能力的流程管理、图形编辑、数据处理平台。采用多层体系结构、组件式设计思想、流程化业务处理、层次化开发方法,终端业务处理可以在IE 浏览器、专用客户端两种模式下运行。 2 高效安全的空间数据管理 (1)通过采用高效、全面、成熟的SDX 空间数据库技术,实现现状数据(基础地形图、综合管线)、规划编制成果(总体规划、规划路网、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题专项规划)、规划管理数据(历史用地、基底红线、道路红线)等规划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一体化集成,实现良好的并发性、安全性和可管理性。全面支持Oracle、SQL Server 及Sybase 等大型数据库服务系统,实现空间数据的分布式存储和集中化管理。 (2)多源空间数据无缝集成,直接访问其他格式数据,充分快捷地利用原有数据资源,如直接读取测绘界广泛采用的AUTOCAD 格式,可快速建立作为背景的基础地形图库。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玉林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 (2)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9) 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6) 第五章乡村建设规划管理 (8) 第六章监督检查 (9) 第七章附则 (11)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乡、农垦管区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县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和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内城乡规划的有关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群众参与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政府奖励)市人民政府对遵守城乡规划、实施城乡规划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标题: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正文】: 【题目】沈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1.07.27 【生效日期】1991.07.27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注】(1991年5月30日沈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中心市区和苏家屯、新城子区政府所在地及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城市中心市区是指和平、沈河、大东、铁西、皇姑区行政区域内及东陵、于洪区城区部分。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必须在市、县、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各县(区)规划土地管理局是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县情、镇情。采用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应与城市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合理使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地方风貌,体现城市特色。严格控制中心市区规模,合理发展中小城市。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

运维监控管理系统

点击文章中飘蓝词可直接进入官网查看 运维监控管理系统 大数据时代,因为企业网络设备多样化,数据处理任务量巨大,运维的难度越来越大,运 维监控管理系统为快速定位系统问题和优化系统运行效率提供了技术支持,不仅提高了当前的 运维监控管理水平,也为下一步开展运维自动化建设工作提供了思路。运维监控管理系统哪家 比较专业? 大数据库、云计算、物联网等产业的发展,信息化架构越来越复杂。运维监控管理系统涵 盖所有IT资源的实时监控、数据共享、相互协调与联动,具备数据分析与挖掘能力,实现故障预判与工单推送、资产资源的自动调度。提高资源利用率以及管理效率,降低运维成本,提高 用户满意度。 运维监控管理系统 集中展示,能够实现集中化的安全监管数据呈现;系统支持展现模型元素多样化,至少包 括但不限于饼图、柱图、折线图等图形化方式,支持展现模型布局可自定义化。设备运行状态 统一展示,集中展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应用系统、数据库、中间件等资产,提 供一体化管控平台。 用户工作台,可以根据用户定义不同的工作台,展示用户关心的设备、安全事件和系统告 警运行监控,对平台采集到的安全事件进行实时性的展示和报警;完成对平台自身状态信息、 平台目前操作人员信息的监控展示等。等信息。 安全设备状态集中监测,对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病毒检测预警系统、“一机两用”系统、网络防病毒系统和边界接入等系统至少支持4个以上,进行集中管理和监测、预警、报警。基于安全专项系统名称、管理范围等的状态展示,对状态信息的存储、报警等方式进行设置。 存储故障处理记录

点击文章中飘蓝词可直接进入官网查看 主机状态集中监测,通过平台可实时查询主机状态,包括主机运行状态( CPU、内存、磁盘空间),主机软、硬件信息,运行进程、开放端口等信息。 运维监控管理系统哪家好? 南京风城云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是获得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双软”企业,具有专业的软件开发与生产资质。多年来专业从事IT运维监控产品及大数据平台下网络安全审计产品研发。开发团队主要由留学归国软件开发人员及管理专家领衔组成,聚集了一批软件专家、技术专家和行业专家,依托海外技术优势,使开发的软件产品在技术创新及应用领域始终保持在领域上向前发展。 目前公司软件研发部门绝大部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团队中拥有系统架构师、软件工程师、中级软件工程师、专业测试人员;服务项目覆盖用户需求分析、系统设计、代码开发、测试、系统实施、人员培训、运维整个信息化过程,并具有多个项目并行开发的能力。 自公司成立已来,本团队一直从事IT系统运维管理以及网络信息安全审计产品的开发,同时在电力、制造行业及政府部门的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开发及信息安全系统的开发中有所建树;在企事业协同办公管理、各类异构系统的数据交换与集成(企业总线ESB)、电力行业软件系统架构设计、电网大数据量采集和数据分析、电能质量PQDF算法解析等应用方面拥有丰富开发的经验。特别在网络信息安全、IT应用系统的智能化安全监控领域具有独特的技术优势和深厚的技术储备。近年来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和技术的不断更新,公司的开发团队正在拓展更多业务范围和更新的技术应用。

MapGIS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MapGIS城市信息系统介绍 一、行业现状概况 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越来越高。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依赖对城市过去、现在和将来有关信息的把握。这些信息涉及面广、信息量大,传统的人工作业和分析手段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要求。 同时,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城市的布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新建、改建、迁建的工程项目不断增加,受理、审批、签发一书两证业务在工作中逐年上升。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既要查询地块的规划信息和控制数据,又要了解用地现状、查阅有关法规,审批手续纵横交错。 那么借助现代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工作流技术及GIS技术建立服务于城市规划审批、辅助决策、信息发布、批后管理、信息管理等环节的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科学化成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迫切需求。 二、引入GIS的必要性 随着人类进入信息化为主的知识时代,信息化的浪潮正席卷全球,信息资源的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面对包罗万向的信息和有限的空间资源,如何产生最大的效益,是城市规划管理和企业竞争所面临的共同课题,利用GIS技术,使管理者彻底摆脱繁重的手工操作,利用信息系统辅助管理和决策/分析,提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信息,保证资料的正确性,提高查询速度,促进信息共享。GIS的应用己渗透社会活动的每一环节,建立高效,覆盖全社会的公用空间数据网络系统,提供全面、准确的空间数据服务,供生产管理使用,使GIS成为社会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和支配力量、成为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 我国非常重视数字城市的建设,科技部、建设部、信息产业部等多部委在九五、十五期间的许多科技项目都是有关对数字城市的研究和开发,项目内容涵盖了数字城市建设的理论方法、政策法规、标准、基础设施、软件开发等各个方面。各地政府部门也在大力加强城市信息化和数字城市的建设。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

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监控管理系统概述

五、监控管理系统概述 为适应现代社会教育场所的安防需要,充分体现江山里三期小区安全保卫工作的渗透性和主动性,实现“主观努力尽到最大、客观风险降到 最低、意外情况反应最快”的全新安全保卫工作理念。将住宅小区所安全 保卫管理工作由人力密集型转向科技密集型,确保园区师生人身安全和财 产安全,有效发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事前防范、事后举证”的作用,整 个监控管理系统能将各个监控点数据信息与学校各个管理部门实现互联 互通,进一步提高监控的范围和力度,从而提高整个监控管理的效率和效 果。 本项目建设的监控管理系统,具备实时视频监控、录像检索回放、录像备份下载等基础功能,其中C/S客户端还具备接收和处理线路报警, 控制解码上电视墙等高级应用。 5.1监控管理系统功能、设备组成、区域划分 5.1.1 监控设备由以下部分组成 后端管理、存储设备→核心交换→通过光电设备传输→管理间楼层接入交换设备→编码器→通过开关电源加视频线缆传输→摄像头 ●前端摄像机(包括室内半球、过道枪机、室外枪机、电梯飞碟摄像机); ●弱电井汇聚编码器; ●传输链路(通过接入层交换机经光纤主干接入机房核心交换机与后端管 理、存储设备相连); ●后端录像存储服务器; ●后端监控管理平台服务器; ●后端流媒体服务器; 5.1.2 监控软件管理系统功能模块组成 功能模块: 实时监控录像回放日志管理本地配置用户管理线路报警管理 录像管理网络管理资产管理系统参数

其中实时监控、录像回放、组织资源、录像管理、传输网络管理、系统参数及本地配置较为常用,需要多熟悉操作。 监控区域划分 整个监控系统一共245个监控点,其中半球112个,枪机96个,高速球11各,电梯专用碟形半球26个。共划分为单体楼栋、外围、地下停车场、电梯四个区域,监控点位的命名都是以点位所在位置来命名的。具体点位数量及编号详 见本资料第四部分第二小节点位表。 5.2监控系统点位表见附件《四》 5.3监控管理系统结构 本监控管理系统的架构如下图所示:

第八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八章城乡规划管理基本知识 第一节城乡规划管理概述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 (1)城乡规划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行政职能。 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搞好城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根据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概念的解释,城乡规划管理核心包括三方面: 第一,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审批; 第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第三,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管理的基本特征 一般特征:综合性、整体性、系统性、时序性、地方性、政策性、技术性、艺术性等诸多特征。 特殊特征:引导与控制的特性、宏观和微观管理特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属性、阶段性和连续属性

第二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一城乡规划管理系统 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系统。 系统的特点:一是系统是由若干部分以一定的结构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整体;二是系统整体具有层次性,每个层次的系统可以分解为若干基本要素;三是系统整体有不同于各组成部分的新功能。 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是一个实践过程。 (1)决策系统: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管理 (2)执行系统: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建设工程、道路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进行建设项目选址、建 (3)反馈系统:城乡规划监督检查 (4)保障系统:城乡规划法律规范

二城乡规划管理系统要素 1.管理目标 最终目标P115 2.管理者 管理的水平与成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素质及其能力。如基层规划管理人员所扮演的角色和所起的作用:(1)(2)(3)3.管理对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的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 4.被管理者 一是城乡规划项目(政府内部管理行为),二是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政府外部管理行为)。 5.管理中介 (1)权力 审批权:审批城乡规划,审批“一书两证” 惩治权: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 执行权:执行城市政府方针、正常和重大决策 参议权:向城市政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表彰权:表彰实施城乡规划优秀建设项目 其他权:其他法律授权或因需制定管理规范的权力 (2)规则 批准的城乡规划文本、图纸,各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10703 【实施日期】 19910703 1991年5月30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章名】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规划管理 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建筑规划管理 第六章城市市政、公用和其他工程设施规划管理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八章处罚 第九章附则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城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合理地制定和保证实施城市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本市城市规划区分为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市规划区包括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遗址及重要交通设施、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包括镇区、近郊区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其他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 第三条城市建设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市区规模、合理发展小城镇的方针,逐步形成本市市区、重要城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郊区、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 【章名】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应当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速度、建设标准、定额指标等与国家和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江河湖泊等水体的保护,注重绿化和城市景观; (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符合城市防洪、排渍、防火、防爆、防泥石流、抗震、治安、交通、人民防空等要求,制定相应的规划或者措施;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ISO27001信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ISO27001信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加强IT内部安全防范,确保监控系统管理的安全性、保密性、规范性。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对IT监控系统的使用、维护及管理特制定此程序。 3 相关文件 《备份中心管理规定》 4 职责 4.1 网络管理员负责对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包括监控录像的监视,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 4.2 值班人员负责对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5 程序 5.1 监控系统运行时间 中心机房内视频监控系统、电子门禁系统、消防报警系统、应急照明、配电等设施必须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 5.2 监控系统的维护 5.2.1 监控系统由网络管理员每天负责检查与维护。

5.3 监控系统范围 5.3.1 IT信息科技部核心办公区及非核心办公区都处于监控状态。 5.4 监控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 5.4.1 当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监测到可疑事件时需进行现场确认,确认完毕后进行事件记录《事件事故记录单》。 5.4.2 当值班人员发现监控系统检测到外来人员离开授权工作区域随意乱走时,应加以拦阻并进行记录《事件事故记录单》。 5.4.3 监控系统某监控摄像头发生异常,当发生摄像头故障时由值班人员联系监控系统服务商进行更换或维修,更换或维修期间由保安代替监控站在监控损坏的区域内维持秩序并监控可疑情况。更换或维修完成后由服务商提供《维修记录单》。 5.4.4 监控系统故障由值班人员联系监控系统服务商对其进行更换或维修,维修期间由保安看守各出入口并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5.4.5 当监控区域扩充需增加监控摄像头时,由综合管理员联系监控系统服务厂商对监控设备进行添加,添加设备期间由保安严格把守各出入口并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 5.5 监控系统管控 5.5.1 监控系统由运行监控机房值班人员进行管理,每天对监控系统的监控活动进行检查并协调监控系统的工作,协调监控系统资源利用率。 5.5.2 监控系统的数据备份,监控系统应定期(每周)对其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操作由综合管理员负责,备份完成后填写《监控系统数据备份实施记录》。 5.5.3 监控系统数据恢复,当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数据无法浏览时,由综合管理员取得备份数据并联系监控系统服务商,对监控系统数据进行恢复,恢复完成后形成《数据备份恢复记录》。 5.5.4 监控系统数据查询,当出现信息安全事故、银监会检查等特殊情况需对监控数据进行查询时,由IT信息科技部总经理审批《监控系统数据查询审批单》,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唐山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中的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其他各区可参照执行。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六)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宾馆、饭店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设置一定宽度的绿化带。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主体建筑距规划道路红线20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拟开发地块与未开发用地或规划拟改造用地相邻,其与该地块退让距离按以下掌握: (一)拟开发地块或者相邻地块已编制详细规划,按照详细规划掌握。 (二)两地块均未编制详细规划,按以下掌握: 1、在拟开发地块东、西两侧存在未开发地块,退让该侧地块边界,高层不小于10米,多层不小于6.5米。 2、在用地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住宅建筑退让该边界日照间距一半。 3、在用地南侧存在未开发地块,若拟建为多层住宅建筑,则退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

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时,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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