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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办理须知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凡需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臵挂牌,及首次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45个工作日(需专家评审

所用的时间未计入)

管辖范围: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臵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中心(站)。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一式两份)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红色公章)(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

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七)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八)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特殊医疗项目(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放射诊疗科目等)申请增设诊疗科目时,应同时报送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九)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加盖单位公章)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日期与医务人员注册或变更日期应当一致。

受理增设诊疗科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人员对申报资料和现

场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评价)报告和有关规定,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设诊疗科目不予批准:

(一)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不能全部到位或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的;

(二)医疗用房面积不能达到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或建筑布局不能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求的;

(三)与拟增设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相关临床或医技科室、人员、设施、设备达不到要求的;

(四)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技术操作规程不健全的;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医务人员业务考试或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的技能考核现场抽查不合格的;

(六)医疗机构存在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情形的。

对已被核准一级科目但未设臵相应二级科目的,执业时不得开展二级科目的诊疗活动。

按法律法规要求需要特殊许可的诊疗科目,其执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

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因人员、设备、设施、建筑及其他辅助支持条件等限制,需降低执业条件的,应主动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注销部分不合条件的诊疗科目或机构,准予登记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撤销其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或机构登记。卫生行政部门也应严格规范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将平时监督检查与核准变更、注册、校验、到期换证等相结合,对发现完全或部分不符合设臵条件的机构或诊疗科目,给予即时注销。

材料要求: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空格,网上下载表格不得改变其样式和规格。资料要按顺序提交并用A4纸打印或复印且每类资料封面上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操作流程:

申请(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或补正后受理)——现场审核——专家评审——审定——核发

一、受理

受理标准:申请人应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并真实、规范、有效;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1、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请人受理单,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审核标准: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医疗美容管理办法》;

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5、《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6、其它相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

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核人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后即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时限进行审查、实地考察和审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

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并填写审批流程表,送复审人审核。

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复核

复核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10个工作日

四、审定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签署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制证、核发

工作标准: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⒉归档文书完整、正确、有效;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1)审核处室(或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文书(含:“许可证件”或“不予许可决定书”等许可文书)的制作并送交受理室,办理签收手续。相关申请材料及流程表由审核处室或单位负责存档。

(2)受理室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向申请人发放许可文书,复印一份许可文书存档并登记造册。

时限:批准之日起10日内

六、办理机构监督机构公示网站

1、办理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卫生监督所

许可科地址:厦门市同安路2号天鹭大厦2楼联系电话:2667610 医疗科地址:厦门市集美盛光路687号 2667630

2、监督机构及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监察局驻厦门市卫生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B栋六楼

联系电话:2077898

厦门市卫生局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地址:厦门市同安路B栋五楼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申请审核表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 申请审核表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申请审核表 申请单位:天愿医院 单位地址: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北路58号 附表14-3-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中划“√”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 备注

□01. 预防保健科□02. 全科医疗科□03. 内科 □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神经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血液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 □内分泌专业 □免疫学专业 □变态反应专业□老年病专业 □其他 □04. 外科 □普通外科专业□肝脏移植项目 □胰腺移植项目 □小肠移植项目 □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 □泌尿外科专业□肾脏移植项目 □胸外科专业 □肺脏移植项目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心脏移植项目 □烧伤科专业 □整形外科专业 □其他 □05. 妇产科 □妇科专业 □产科专业 □计划生育专业 □优生学专业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青春期保健专业 □围产期保健专业 □更年期保健专业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妇女营养专业 □其他

□07. 儿科 □新生儿专业 □小儿传染病专业□小儿消化专业 □小儿呼吸专业 □小儿心脏病专业□小儿肾病专业 □小儿血液病专业□小儿神经病学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小儿遗传病专业□小儿免疫专业 □其他□08. 小儿外科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小儿骨科专业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小儿胸心外科专业□小儿神经外科专业□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汇编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令狐采学 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5. 妇产科 02.全科医疗科 05.01 妇科专业 03. 内科 05.02 产科专业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5.06 其他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6. 妇女保健科 03.06 肾病学专业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3.10 老年病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3.11 其他 06.06 其他 04. 外科 07. 儿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4.03 骨科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04.05 胸外科专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04.07 烧伤科专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4.09 其他 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 08. 小儿外科 13. 皮肤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13.01 皮肤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13.03 其他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14. 医疗美容科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15. 精神科 08.06 其他 15.01 精神病专业 09. 儿童保健科 15.02 精神卫生专业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 15.03 药物依赖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 15.04 精神康复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 15.05 社区防治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15.06 临床心理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15.07 司法精神专业 09.06 其他 15.08 其他 10. 眼科 16. 传染科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要点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 (一)申请设置民营、个体诊所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主要负责人及各卫技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注册护士证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 7、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8、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或存款复印件); 9、法人年龄在40岁以下需提交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 10、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诊所还需提供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1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

(二)门诊部、医院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机构用地、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7、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8、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主要负责人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护士证等,民营医院还需提供非在职证明。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1、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 12、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3、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最新版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2012版代码一级诊疗科目二级诊疗科目三级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03.01呼吸内科专业03.02消化内科专业03.03神经内科专业03.04心血管内科专业03.05血液内科专业03.06肾病学专业03.07内分泌专业03.08免疫学专业03.09变态反应专业03.10老年病专业03.11其他 04 外科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04.05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05 妇产科05.01妇科专业 05.02产科专业 05.03计划生育专业 05.04优生学专业 05.05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05.06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06.01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妇女营养专业06.06其他 07 儿科07.01新生儿专业 07.02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小儿消化专业07.04小儿呼吸专业07.05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小儿肾病专业07.07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小儿免疫专业07.12其他 08 小儿外科08.01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小儿骨科专业08.03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09.01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儿童营养专业09.03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儿童康复专业09.06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11.01耳科专业11.02鼻科专业11.03咽喉科专业11.04其他 12 口腔科12.01牙体牙髓病专业12.02牙周病专业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历年增设汇总(截止2010年修订)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 及历年增设汇总 (截止2010年修订) 一、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27号) P02-P12 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174 号) P13-P14 三、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 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227号) P15-P16 四、卫生部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 诊疗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9号) P17-P19 五、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55号) P20-P21 (注:本文所有内容来自卫生部网站以及互联网)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1994年9月5日卫生部发布)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请表.doc

表1 批准文号字()第号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章) 主要负责人(章)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填表说明 1、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表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填“其他”项目要注明具体的隶属关系。 4、表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填“其他”项目要注明具体哪种所有制。 5、表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表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 7、表3备注;可填写拟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项目,如: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诊诊疗科目、注册资金、地址、床位等。 8、表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同时填报床位、医生、护士情况,只开展门诊服务的科目,在备注中注明“门诊”字样。 9、表3新增加或注销某诊疗科目的也在备注栏注明“新增”或“注销”。 10、表3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和未划分二级诊疗科目的二级医院应填报一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外科”等。 11、表3三级医院和划分有二级诊疗科目的二级医院须填报二级诊疗科目如“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外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等。 12、表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对于只开展某一级科目下的二级学科(专业组)的,不能填报该一级科目,只填报二级学科(专业组)。 13、表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14、表4项目过多者可另加附页, 15、表5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6、表5医疗机构的人员分类按现任职务和岗位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人“行政后勤人员”中。 17、表5具有医疗、教学或科研多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还应填写“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中相应项目。 18、表5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9、表5其他人员指不在上述所列的类别中的其他人员。 20、表5“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21、表6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22、表7出院人数;指所有住院后出院的人数。包括正常分娩及未产出院的产妇、住院经检查无病出院。未治出院及健康人进行人工流产或绝育手术后正常出院等非病人数。 23、表7平均开放病床数,以“实际开放总床日数”被本年日历日数(365天或366天)除所得的商数。 24、表7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指各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钟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钟的住院人数)的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床在内。病人人院后于当晚12点钟以前死亡或因故

诊疗科目代码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代码目录表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309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 09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1206 其他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申请审核表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申 请审核表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申请审核表 申请单位:天愿医院 单位地址: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北路58号

附表14-3-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中划“√” 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呼吸内科专业 □消化内科专业 □神经内科专业 □心血管内科专业 □血液内科专业 □肾病学专业 □内分泌专业 □免疫学专业 □变态反应专业 □老年病专业 □其他 □04. 外科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神经外科专业 □骨科专业 □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 □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烧伤科专业 □整形外科专业 □其他 □05. 妇产科□妇科专业 □产科专业 □计划生育专业 □优生学专业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青春期保健专业 □围产期保健专业 □更年期保健专业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妇女营养专业 □其他 □07. 儿科 □新生儿专业 □小儿传染病专业 □小儿消化专业 □小儿呼吸专业 □小儿心脏病专业 □小儿肾病专业 □小儿血液病专业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小儿内分泌专业 □小儿遗传病专业 □小儿免疫专业 □其他 □08. 小儿外科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小儿骨科专业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件1

3.只开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病诊疗机构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4.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如申报肝炎专科门诊时,申报“肝炎专业”并在备注栏填注“门诊”。 六、《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的诊疗科目栏填写原则: 1.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申报表后填写。 2.一般只需填写一级科目。 3.在某一级科目下只开展个别二级科目诊疗活动的,应直接填写所设二级科目,如某医疗机构在精神科下仅开设心理咨询服务,则填写精神科的二级科目“临床心理专业”。 4.只开展某诊疗科目下个别专科病诊疗的,应在填写的相应科目后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骨科(颈椎病专科)”。 5.只提供门诊服务的科目,应注明“门诊”字样,如“肝炎专业门诊”。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科科目”栏填写原则与《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核准登记事项”相应栏目相同。 八、名词释义与注释 01.预防保健科:含社区保健、儿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 02.全科医疗科:由医务人员向病人提供综合(不分科)诊疗服务和家庭医疗服务的均属此科目,如基层诊所、卫生所(室)等提供的服务。 08.小儿外科:医疗机构仅在外科提供部分儿童手术,未独立设立本专业的,不填报本科目。 23.职业病科:二级科目只供职业病防治机构使用。综合医院经批准设职业病科的,不需再填二级科目。 32.09介入放射学专业:在各临床科室开展介入放射学检查和治疗的,均应在《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书》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中申报本科目。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卫医发[2007]17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 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 (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 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 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 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 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 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神经外科专业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胸外科专业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申请审核表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申请审核表 申请单位:天愿医院 单位地址:天全县城厢镇洪川北路58号

附表14-3-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请在□中划“√”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 □01. 预防保健科 □02. 全科医疗科 □03. 内科 □呼吸内科专业 □消化内科专业 □神经内科专业 □心血管内科专业 □血液内科专业 □肾病学专业 □内分泌专业 □免疫学专业 □变态反应专业 □老年病专业 □其他 □04. 外科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 □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 □胸外科专业 □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 □烧伤科专业 □整形外科专业 □其他 □05. 妇产科 □妇科专业 □产科专业 □计划生育专业 □优生学专业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青春期保健专业 □围产期保健专业

□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女心理卫生专业□妇女营养专业 □其他 □07. 儿科 □新生儿专业 □小儿传染病专业□小儿消化专业 □小儿呼吸专业 □小儿心脏病专业□小儿肾病专业 □小儿血液病专业□小儿神经病学专业□小儿内分泌专业□小儿遗传病专业□小儿免疫专业 □其他 □08. 小儿外科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小儿骨科专业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小儿胸心外科专业□小儿神经外科专业□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

医疗机构申报需提交材料清单(一)申请设置民营、个体诊所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主要负责人及各卫技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包括身份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辞职证明、未返聘证明等)、注册护士证等复印件;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6、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 7、医疗机构用房平面图;/ 8、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或存款复印件); 9、法人年龄在40岁以下需提交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证明; 10、申请设置企事业内部诊所还需提供企事业单位关于成立内部医疗机构的申请文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复印件。 1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证明。 (二)门诊部、医院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 2、医疗机构分类申请书;(附表2) 3、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3)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机构用地、用房的合法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选址方位图、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布局平面图; 7、验资证明或资产评估报告; 8、《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附表4); 8、人员名单和人员资格证明材料 主要负责人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等;医护技人员花名单,同时提供每个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并附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护士证等,民营医院还需提供非在职证明。 9、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10、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 11、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验收情况 12、医用污水、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 13、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

完整word版,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科室分类与代码

(十八)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科室分类与代码 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以A开头) 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07 儿科 02 全科医疗科07.01 新生儿专业 03 内科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3.01 呼吸内科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3.06 肾病学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3.07 内分泌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3.08 免疫学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3.09 变态反应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07.12 其他 03.11 其他08 小儿外科 04 外科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4.01 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 04.01.01 肝脏移植项目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4.01.02 胰腺移植项目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4.01.03 小肠移植项目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04.02 神经外科专业08.06 其他 04.03 骨科专业09 儿童保健科 04.04 泌尿外科专业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4.04.01 肾脏移植项目09.02 儿童营养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4.05.01 肺脏移植项目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4.06.01 心脏移植项目09.06 其他 04.07 烧伤科专业10 眼科 04.08 整形外科专业11 耳鼻咽喉科 04.09 其他11.01 耳科专业 05 妇产科11.02 鼻科专业 05.01 妇科专业11.03 咽喉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11.04 其他 05.03 计划生育专业12 口腔科 05.04 优生学专业12.01 口腔内科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 05.06 其他12.03 正畸专业 06 妇女保健科12.04 口腔修复专业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12.06 其他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13 皮肤科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13.01 皮肤病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关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 目代码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 科 05. 妇产科02.全科医疗 科 05.01 妇科专业 03. 内 科 05.02 产科专业 03.01 呼吸内科专 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 业05.04 优生学专业03.03 神经内科专 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 业 05.06 其他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6. 妇女保健科 03.06 肾病学专 业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3.07 内分泌专 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 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10 老年病专 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3.11 其 他 06 .06 其他 04. 外 科 0 7. 儿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7.01 新生儿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 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4.03 骨科专 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 业 07.04 小儿呼吸专业04.05 胸外科专 业 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4.07 烧伤科专 业 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业 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4.09 其 他 07 .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代码诊疗科 目代码诊疗科目 08. 小儿外 科 13. 皮肤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13.01 皮肤专业 08.02 小儿骨科专 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 13.03 其他 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 14. 医疗美容科 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15. 精神科 08.06 其 他 15.01 精神病专业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目录及卫生部相关修订及增设汇总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14. 医疗美容科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13.01 皮肤病专业 13.02 性传播疾病专业 13.03 其他 14. 医疗美容科 15. 精神科 15.01 精神病专业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为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2.诊疗科目名录使用说明 卫生部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1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5 血液内科专业 03.6 肾病学专业 03.7 内分泌专业 03.8 免疫学专业 03.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

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08.02 小儿骨科专业08.03 小儿泌尿外科专业08.04 小儿胸心外科专业08.05 小儿神经外科专业 08.06 其他 09. 儿童保健科 09.01 儿童生长发育专业09.02 儿童营养专业09.03 儿童心理卫生专业09.04 儿童五官保健专业09.05 儿童康复专业 09.06 其他 10. 眼科 11. 耳鼻咽喉科 11.01 耳科专业 11.02 鼻科专业 11.03 咽喉科专业 11.04 其他 12. 口腔科 12.01 口腔内科专业12.02 口腔颌面外科专业12.03 正畸专业 12.04 口腔修复专业12.05 口腔预防保健专业 12.06 其他 13 皮肤科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代码

附件: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01.预防保健科 02.全科医疗科 03.内科 03.01 呼吸内科专业 03.02 消化内科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业 03.05 血液内科专业 03.06 肾病学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 03.11 其他 04. 外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 神经外科专业 04.03 骨科专业 04.04 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 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 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 烧伤科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 04.09 其他 05. 妇产科 05.01 妇科专业 05.02 产科专业 05.03 计划生育专业 05.04 优生学专业 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5.06 其他 06. 妇女保健科

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6.06 其他 07. 儿科 07.01 新生儿专业 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07.06 小儿肾病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08. 小儿外科 08.01 小儿普通外科专业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须知

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办理须知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凡需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臵挂牌,及首次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45个工作日(需专家评审 所用的时间未计入) 管辖范围: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臵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中心(站)。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一式两份)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红色公章)(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

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七)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八)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特殊医疗项目(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放射诊疗科目等)申请增设诊疗科目时,应同时报送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九)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加盖单位公章)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日期与医务人员注册或变更日期应当一致。 受理增设诊疗科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人员对申报资料和现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含修订)(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使用说明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代码诊疗科目 代 码 诊疗科目 01. 预防保健科05. 妇产科 02. 全科医疗科05.01 妇科专业 03. 内科05.02 产科专业03.01 呼吸内科专业05.03 计划生育专业03.02 消化内科专业05.04 优生学专业 03.03 神经内科专业05.05 生殖健康与不孕症专业 03.04 心血管内科专 业 05.06 其他 03.05 血液内科专业06. 妇女保健科 03.06 肾病学专业06.01 青春期保健专业 03.07 内分泌专业06.02 围产期保健专业 03.08 免疫学专业06.03 更年期保健专

业 03.09 变态反应专业06.04 妇女心理卫生专业 03.10 老年病专业06.05 妇女营养专业 03.11 其他06.06 其他 04. 外科07. 儿科 04.01 普通外科专业07.01 新生儿专业 04.02 神经外科专业07.02 小儿传染病专业 04.03 骨科专业07.03 小儿消化专业04.04 泌尿外科专业07.04 小儿呼吸专业 04.05 胸外科专业07.05 小儿心脏病专业 04.06 心脏大血管外 科专业 07.06 小儿肾病专业 04.07 烧伤科专业07.07 小儿血液病专业 04.08 整形外科专业07.08 小儿神经病学专业 04.09 其他07.09 小儿内分泌专业 07.10 小儿遗传病专业 07.11 小儿免疫专业 07.12 其他 代码诊疗科目代码诊疗科目08. 小儿外科13. 皮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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