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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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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

是指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

(西方):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我国):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二章公司法简史

南海泡沫”事件:

南海公司在1711年得到英国女王颁发的特许令,专门从事对西班牙的贸易活动。1714年由于受到西班牙战争的影响,公司将主要目标转向金融投机。1720年南海公司获得包销英国大部分国债的权利。公司为

了进一步筹集资金,大量发行股票,并许诺优惠的回报条件,这就引发了抢购南海公司股票的热潮。不久,

泡沫破裂,许多人损失惨重。这场狂潮过后留下了大批倒闭的公司,使人们对投资设立公司的活动失去了

兴趣。

第三章公司设立

公司设立:

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成立:

是指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取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由设立主义:

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特许主义:

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发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核准主义:

也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准则主义:

又称登记主义,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

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

也称单纯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2017.4

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

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发起人:

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公司章程:

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指法律没有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发起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

第四章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

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资产:

既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由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发行资本:

是指公司依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实缴(收)资本:

就是指全体股东实际缴纳的或者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

催缴资本:

又称未收资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可依法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所

法定资本制:

又称确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国家首创的一种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的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及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

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资本维持原则: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资本不变原则:

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资本不变原则强调的不是资本的绝对不能变,

而是不能随意变。

授权资本制:2017.4

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

分,公司就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

折中资本:

它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股东与股权

股东:

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股权的种类:

1.自益权与共益权:

依股权的行使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股东共同的利益为标准,股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单独主张的权利。

如请求发给出资证明或股票权、股份转让权、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体现的主要

是财产权,也是股东投资的本来目的所在。

共益权:即指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权与主持权等,体现的主要是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该种权利行使所获得的利益股东只能间

接获得。

2.固有股权与非固有股权:

依据股东权性质的不同,可将股权分为固有股权和非固有股权。

固有股权:又称法定股权,是股东依股东权身份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以章程或股东(大)会

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非固有股权:是指依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可限制或可剥夺的权利。

对于如何界定固有股权和非固有股权,学界一直存有争论。但一般而言,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股权,而共益权多属于固有股权。

3.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

依据权利行使的方法,可将股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额多少,单个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只有持股数额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行使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自益权从性质上讲,均属于单独股东权;而共益权,则有的为单独股东权(如表决权),也有的为少数股东权(如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权)。

4.普通股股权与特别股股权:

依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股权分为普通股股权和特别股股权。

普通股股权: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特别股股权:特别股(如优先股和劣后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直接诉讼:

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

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消极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却对不得担任这些职务的消极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注意义务:

又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

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

益最大化。

忠实义务:

又称为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

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商业判断原则:

是指,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作出合理决议,即便事后在公

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须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

或者抨击、非难。

第七章公司债

公司债:

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公司债券:

按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记名公司:

依公司债券上是否记载持券人的姓名或名称,可把公司债分为记名公司债和无记名公司债。凡公司债

券上记载持券人姓名或名称的为记名公司债;反之,则是无记名公司债。

担保公司债:

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其中,以特定

财产作担保而发行的公司债券又称抵押公司债券。充当抵押品的特定财产,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

产。由第三人对该债券作出担保的称保证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2017.4

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公司债。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公司会计制度:

是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

利润表: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公积金:

是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法定公积金:

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提取的公积金。亦称“强制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故其来源只能是来自公司的盈余。

资本公积金:

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

现金股利:

是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是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也是最受股东欢迎的一种分配形式。

股票股利:

是通过发给股票的形式向股东支付股利。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公司合并: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新设合并:

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公司分立:

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

派生分立:

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或称存续分立。

新设分立:

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设分立或称解散分立。

公司形式变更:

是指将某一种类的公司变更为其他种类的公司。

第十章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任意清算:

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

法定清算:

是指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普通清算:

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2017.4

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自愿清算:

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

普通清算机关:

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第十一章公司破产

公司破产:

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破产界限:

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

该案件的客观标准。破产界限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破产管理人:

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破产债权:

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

是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

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破产财产:

是指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重整:

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

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在重整期内,债务人可以继续

经营,以经营所得逐步偿还债务,最终使债权人获得最大利益。

和解:

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

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

是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

和分配,以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

第十二章有限责任公司(一)

有限责任公司:

(也简称为有限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三种管理权能,分设三种不同的机构,这三种机构分别是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从广义上说,公司组织机构还包括工会组

织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

是股东会,它是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表达公司意思的非常设机构,是每一个公司都必需的机构。股东

会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也不执行业务。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

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它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是监事会或监事。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不设监事会,设1—2名监事。监事在执行公务时,有时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如,对董事提起诉讼或聘请律师、会计师提供帮助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会:

是由职工组成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组织。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

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和职

工的意见和建议。

一人有限公司:

又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它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章有限责任公司(二)

国有独资公司: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位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第十四章有限责任公司(三)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十五章股份有限公司(一)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常被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

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股份”在法律上有两层意义:

第一,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公司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若干份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

第二,股份是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股票:

是股份的表现形式,而股份的获得是以一定的财产为对价的。

普通股:

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它是各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中最为普通的

一种股份,也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基本部分。

特别股:

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特别股主要可分为优先股与劣后股

两类

人民币特种股:

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或港元认购和交易,分别供境内外投资者买卖的股份。

股份的发行: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股东大会:

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

临时股东大会:

是指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

普通决议:

是指决定公司普通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的决议。

特别决议:

是指决定公司重要事项时采用的以股东表决权的绝对多数通过的决议。

董事会:

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由若干名董事所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

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

经理:

是法定的公司内部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监事会:

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

的公司必设机关。

上市公司:

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暂停: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可因法定原因的出现而暂停甚至终止上市。

上市终止:

是指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作出永久停止其挂牌交易的措

施。

独立董事: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及方式、具体职责、报酬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也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董事会秘书: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六章股份有限公司(二)

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有时也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

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

的企业法人。

2.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直接上市:

是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5.买壳上市:

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

公司的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6.造壳上市:

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

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7.存托凭证:

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

第十七章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1.外国公司:

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境内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而实施

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第十八章公司集团

1.公司集团:

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2.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

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设立的初始目的只是为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或其他有价证券,本

身不再从事其他方面的业务活动的公司集团。

3.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

是指公司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除了掌握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经营活动。

4.母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5.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

民事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6.关联交易:

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控股股东:

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

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名词解释(1)

【说明 参考答案:题库需遵循模板的样式,标红部分自动忽略,可以删掉】 一.题库【标记开始,必填可改。手工输入数字或用标题格式,不能用Word编号】 技能:名词解释【说明:本部分每道题的默认技能】 题型:问答【说明:本部分每道题的默认题型】 难度:中【说明:可填:易、中、难】 1.土地使用权证 参考答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及管理部门发给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2.预售许可证 参考答案:按提供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经审核符合国家标准而颁发的证明称之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且必须是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参考答案: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参考答案: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出让 参考答案: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6.三通一平 参考答案:三通是指水通、电通、道路通;一平指场地平整。 7.七通一平 参考答案:七通指上水、下水、道路、煤气、电、热力、电讯要通到工地;一平指场地平整。 8.经济适用房 参考答案:针对低于本市现屋人均住房面积或低于本市平均月收入的居民可凭有关细则配置的房屋。 9.现房 参考答案:房屋已竣工,其配套齐全并有房地产权的商品房。 10.期房 参考答案:房屋尚未竣工,但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可以出售的商品房。 11.商品房 参考答案:由房地产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 12.按揭 参考答案:凡购买房产开发商与建设签有合作协议,承诺提供抵押贷款商品房的本市市民。 13.公积金 参考答案: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购房人因购房资金暂时不足,可以申请住房抵押贷款。凡按规定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所在单位按月正常缴交的本市职工。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

企业与公司法学名词解释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普通合伙企业不具法人资格,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普通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中最广泛的一种,也是最古老的企业形态之一。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其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外方投入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也称独资企业或独资商号、独资所有制企业、个体企业等,是指由一个自然人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单独投资并经营,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不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不要求有最低的资本金,业主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3、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其不具法人资格,其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且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有限合伙”字样,以示区别。我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名称里不能后缀“公司”。 4、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5、股份有限公司:亦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如东印度公司。 6、国有独资公司:亦称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名义股东,或法理意义上的股东,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实际股东,是在《公司法》体系内可识别的机构投资者或是机构股东。 7、资本确定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也称为资本法定原则,为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与大陆法系国家规定相反,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授权资本制。却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8、退伙:是指已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一般分为任意退伙、法定退伙和除名三种。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 的公司。 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 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 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围,否则无 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公司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归纳汇编

1、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体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管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股权式合营企业。 3、个人独资企业(独资企业):将其定义为依照该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4、有限合伙企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共同组建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总人数为2人以上50人以下,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5、退伙:是指已经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使其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和事实。 6、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原来不具有合伙人身份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民事法律行为。 7、一人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架构设计,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8、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由50个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0、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股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2、资本确定公原则:要求公司成立时,公司的资本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且要高于或等于法定最低资本额,全体股东应一次性足额募足全部资本,公司才可以成立。 13、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表示股东地位和股东权利的可流通的有价证券。 14、授权资本:又称核准资本、设定资本和名义资本,它是指在公司章程上已经明确规定即授权董事会发行的资本总额,但不一定是实际发行完毕的或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它表明了公司资本发行的最大空间,在公司实数收到前仅为名义的存在。 15、新股发行:是指公司在存续期间为充实和扩大资本而进行的股份的发售行为。 16、可转换债券:是指专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依约定办法可变更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17、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共益权:也称为集体股东权,是指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与其他股东合作才得以行使的权利。 19、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如果持有一定数量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提出召集股东大会的请求,但董事会不启动召集程序,少数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召开会议。 20、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有实体的,也有程序上的,有财产方面的,也有身份关系方面的。 21、股东表决权: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

公司法名词解释参考答案

《公司法》第1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公司:公司是指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根据现行中 国公司法(2005),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 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公司转投资,是公司以其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而成为另一法律实体的所有者和债权 人。 6、公司权利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公司作为民事主 体的资格。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是指公司有资格享有的权利范围和承担的义务范围。 7、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如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公 民的财产所有权,则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行使财产所有权的权利能力。 8、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 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使得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的法律 制度。 9、公司设立,是指设立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之前为组建公司进行的、目的在于取得 法律主体资格的活动。 10、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股东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 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公司法》第2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资本充实责任:就是指为贯彻公司法中的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发起人共同承担的保证公司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与章程记载一致的责任。 2、出资违约责任:是指出资有瑕疵的发起人对出资没有瑕疵的发起人基于发起人协议而承担的一种责任。 3、公司法上的资本,又称股本或股份资本,是公司成立时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 4、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并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折衷授权资本制原则。 5、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整个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维持公司应有的资信,保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6、资本不变原则:是指任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因法定原因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 7、股东: 是指向公司出资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公司股权的人。 8、股东名册,是指由公司依法置备的,记载股东姓名(名称),住所及其持股数额等法定事项的簿册。 9、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10、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会作出对股东利益关系又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依法以公平价格收买其所持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公司法》第3次平时作业 一、名词解释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部分,也是划分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基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流程(过程)工业:过程工业(Process Industry )也称流程工业,是指通过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进行的生产过程。过程工业包括化工、制药、食品加工、造纸、冶金、建材、核能、生物技术等工业。 2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主要研究化学工业和其他工业过程生产中所进行的化学过程和物理过程的共同规律,它的一个主要任务是研究有关工程因素对过程和装置的效应,特别是生产放大中的效应问题。 3化学工艺:即化工生产技术,是利用已有的化学、化学工程等学科成就为化学工业提供技术上先进可靠、经济上合理的生产方法、原理、设备与流程等成套技术,将化工原料转变为化工产品的方法和过程。 4化工工艺学:化工工艺学就是研究怎样运用化学、化学工程和其他工程学科的知识和技能,创立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生产上安全、环境上友好的化学工艺的学科,其任务是为化学工业提供技术上最先进、经济上最合理的方法、原理、设备及流程。 5化工生产过程:化工生产从原料开始到制成目标产物要经过一系列物理或化学的加工处理步骤,这一系列加工处理步骤总称为化工生产过程。 6工艺流程:将原料转变成化工产品的工艺流程 7工艺流程图:工艺流程多采用图示的方法来表达,称为工艺流程图。 8循环经济:循环经济运用生态学规律建立“资源-生产-产品-消费-废弃物再资源化”的物质清洁闭环流动模式和“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循环经济模式,使得经济系统和谐地纳入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中,从而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达到消除环境破坏、提高经济发展规模和质量的目的。9生产能力:一个设备、一套装置或一个工厂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量或处理的原料量。在最佳条件下可以达到的最大生产能力 10生产强度:设备的单位体积(或面积)的生产能力。 11化学反应速率:用来表示反应进行的快慢。常用单位反应体积单位时间内物质转化量的多少来描述。 12煤炭液化:是把固体煤炭通过化学加工过程,使其转化成为便于运输和使用的液体形态的液体燃料、化工原料和产品的先进洁净技术。 (1)直接液化是在高温(400℃)、高压(10MPa以上),催化剂和溶剂作用下使煤的分子进行裂解加氢,直接转化成液体燃料,再进一步加工精制成汽油、柴油等燃料油,又称加氢液化。 (2)间接液化是先将煤全部气化成合成气,然后以煤基合成气为原料,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将其催化合成为烃类燃料油及化工原料和产品的工艺,包括煤炭气化制取合成气、气体净化与交换、催化合成烃类产品以及产品分离和改制加工等过程。 13煤气化:是在煤气发生炉中,原料煤在高温条件下,与气化剂作用,生成煤气的过程.主要包括原煤准备、煤气生产、净化及脱硫、煤气变换、煤气精制和甲烷化。 (1)空气与氧气为气化剂的反应:2C+O2→2CO+231.4KJ/mol (2)水蒸气为气化剂的反应:C+H2O(g)→CO+H2—131.5KJ/mol 14全低变工艺是指全部使用宽温区的钴钼系耐硫变换催化剂,不再用高(中)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自考公司法重点归纳,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一、课程性质。《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法学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配套教材。《公司法》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顾耕耘主编,2008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三、教材重点章本课程总论中的第一章、第三章至第六章、第十章、第十一章,分论中的第十二章、第十三章、第十五章和第十八章为重点章,其他章节中的有关内容也是本课程的重点所在。 四、学习方法 1.通读教材,划出重点。在通读教材之前,要先大体了解教材的体系、结构、内容等方面的概况和特点。阅读过程中,应根据考试大纲中每章“学习目的和要求”以及“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逐章逐节进行。凡是考试大纲中要求识记的知识点,需要领会和应用的重点、难点问题,都应在教材中划出,这样才能针对重、难点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逐一理解,强化记忆。对大纲中需要识记、领会、应用的内容,要逐一阅读、思考。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对照法律、法规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理解。涉及有关的理论问题要前后文对照起来看,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阅读时不能只注重速度,不注重学习的效果。对于重、难点知识可以多看几遍,加深印象。在理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熟记基本概念的定义;熟记需领会及应用问题的要点。凡需熟记的内容,要反复回顾,不能一背了之。在考前,可以对该重点内容再进行突击强化记忆。 3.认真做题,查漏补缺。同步训练对教材的每章的重、难点都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关键的法条,同时配以练习题。考生在阅读教材的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每一道题,不但要知道其然更要知道其所以然,考试时才能举一反三。并且通过做练习题,也可以自测自己掌握的程度如何,加深对教材内容的记忆和理解,尤其是还没掌握的内容要及时加紧时间补上。4.联系实际,加深理解。在学习和理解书本知识的同时,还应特别注意理论联系实际,尤其是联系公司制度发展的实际,充分考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通过对实际的了解,加深对相关知识点的理解。 名词解释题 1.1.公司 1.2.自然人企业 1.3.合伙企业 1.4.集体企业 1.5.独资公司 2.1.现代企业制度 3.1.公司设立

名词解释 1

第五章离子聚合(Ionic Polymerization) 活性聚合(Living Polymerization):当单体转化率达到100%时,聚合仍不终止,形成具有反应活性聚合物(活性聚合物)的聚合叫活性聚合。 化学计量聚合(Stoichiometric calculation Polymerization):阴离子的活性聚合由于其聚合度可由单体和引发剂的浓度定量计算确定,因此也称为化学计量聚合。 开环聚合(Ring-Opening Polymerization):环状单体在引发剂作用下开环,形成线形聚合物的聚合反应。 第六章配位聚合(Coordination Polymerization) 配位聚合(Coordination Polymerization):单体与引发剂经过配位方式进行的聚合反应。具体的说,采用具有配位(或络合)能力的引发剂、链增长(有时包括引发)都是单体先在活性种的空位上配位(络合)并活化,然手插入烷基—金属键中。配位聚合又有络合引发聚合或插入聚合之称。 定向聚合(Stereo-regular Polymerization):任何聚合过程(包括自由基、阳离子、阴离子、配位聚合)或任何聚合方法(如本体、悬浮、乳液和溶液等),只要它是经形成有规立构聚合物为主,都是定向聚合。定向聚合等同于立构规整聚合 (Stereo-specific Polymerization)。 Ziegler-Natta聚合(Ziegler –Natta Polymerization):采用Zigler-Natta引发剂的任何单体的聚合或共聚合。 立体异构(Stereo-isomerism):分子中的原子的不同空间排布而产生不同的构型。可分为光学异构体和几何异构体。 构型(Configuration):是由原子(或取代基)在手性中心或双键上的空间排布顺序不

公司法 名词解释

公司法 名词解释: 1、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2、联营企业指在我国企业横向经济联合中,联营各方共同出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3、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体股东在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6、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7、人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股东个人条件的公司。 8、资合公司指公司信用的基础在于公司资产数额的公司。 9、母公司,指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并足以将其控制的股份。子公司指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并因此受到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0、总公司指依法首先设立的管辖全部组织的总机构。分公司指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 11、一人公司即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12、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所经法律程序的总称。 14、公司登记指公司为取得、变更或终止经营资格,依商事登记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向国家登记机关申请,以及国家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审查核准的行为。 15、公司名称是公司用以经营并区别于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标志。 16、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17、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7、关联企业,广义的是指一切与他企业之间具有控制关系、投资关系、人事关系、财务关系以及合同关系等等利益关系的企业。狭义的指与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18、公司资本是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 19、法定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须一次发行、由股东全部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得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 20、授权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章程中所规定的最低限额资本,公司好可成立,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工农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 2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2、国有独资公司指国家单独投资设立并只有一个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3、多人投资的有限公司指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4、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的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国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都是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 25、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26、出资共有指的数人依法或者根据协议共同拥有某一份出资。 27、出资证明书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现形式,即表示股东出资的凭证。 28、股权转让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及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一部或全部地、概括地转移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 29、出资平等主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是均等的,如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样,每份出资的金额相同。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公司法名词解释整理 公司法名词解释 1.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 ___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内燃机:燃料在气缸内部燃烧,使热能直接转化为机械能的发动机。 2、燃烧室容积:活塞在上止点时,活塞顶以上的容积。 3、气缸工作容积:上、下止点间气缸的容积。 4、压缩比:气缸总容积与燃烧室容积的比值。 5、工作循环:在往复活塞式内燃机中,连续进行一次吸气、压缩、作功和排气的过程叫做一个工作循环。 6、四行程发动机:活塞往复四个行程完成一个工作循环的称为四行程发动机。 7、二行程发动机:活塞往复二个行程完成一个工作循环的称为二行程发动机。 8、有效扭矩:发动机飞轮上对外输出的扭矩。 9、耗油率:发动机每千瓦有效功率在1小时所消耗的燃油量。 10、配气相位:用发动机曲轴转角来表示进、排气门开闭的时刻和开启延续的时间称为配气相位。 11、过量空气系数“α”:燃烧过程中实际供给的空气重量与理论上燃料完全燃烧时所需要的空气重量的比值。 12、压力润滑:润滑油(机油)在机油泵的作用下以一定的压力输送至发动机的零件摩擦表面。 13、飞溅润滑:发动机运动零件飞溅起来的机油油滴或油雾,直接落在有相对运动的零件摩擦表面或经过收集后从油孔流到摩擦表面进行润滑。 14、运动粘度:是机油最主要的性能参数,也是机油分类的主要依据,可用一定量的机油在一定压力下流过毛细管粘度计的时间测定,所需时间愈长则粘度愈大,单位为cm2/s。 15、冷却水大循环:节温器主阀门全开、副阀门关闭,冷却水全部流经散热器,在散热器与发动机水套之间进行循环。 16、冷却水小循环:冷却水经节温器副阀门,在水泵和发动机水套之间进行循环。 17、蒸发式冷却:冷却水吸收热量后,利用水的蒸发将热量带走,并散发到大气中去。 18、补充充电:蓄电池在车上使用后,如发现车上发电机对蓄电池充电不足而亏电时,应取下蓄电池,在专用充电设备上,按补充充电规范对其进行充电。 29、快速充电:用特殊的直流电源对蓄电池充电,以减少充电总时间。 20、干荷电:在蓄电池制造过程中,正、负极板通过充电已经得到电荷,再经过特殊的干燥工艺,制成干电荷极板,这样的电荷称之为干荷电。 21、温度补偿电阻:用镍铬合金制成的温度系数很小的电阻,可以使调节器的调节电压值不随温度升高而增高。 22、热变电阻、串接在点火线圈初级电路中,用以稳定初级线圈中的电流,改善点火性能的附加电阻。 23、储备系数“β”:摩擦式离合器的最大摩擦力矩M c与发动机输出的最大转矩M max 之比。 24、传动比“i”:变速箱齿轮传动的重要性能参数,即主动齿轮转速与从动齿轮转速之比,或从动齿轮齿数与主动齿轮齿数之比。 25、同步器:在变速箱中设置的无齿轮冲击换档机构。 26、双级主传动:采用一对圆弧线圆锥齿轮和一对斜齿圆柱齿轮组成的主传动器。 27、全浮式半轴:用于载重汽车上,只承受转矩(扭矩)不承受弯矩的半轴。 28、转向轮定位:也称前轮定位,即主销后倾,主销内倾、前轮外倾、前轮前束。 29、非独立悬架; 整体式车桥通过弹性悬架与车架相连的结构形式。 30、转向梯形: 为了在转向时使两前轮的偏转角尽可能地满足ctgα-ctgβ=B/L这一关系式,而在转向传动装置中采取的梯形四杆机构。

名词解释简答答案

名词解释: 1、审计(P7) 审计是由独立的人员对特定经济实体的可计量的信息及所反映的经济活动,客观地收集和评价证据,以确定并报告这些信息与既定标准符合程度的一个系统过程。 2、审计目标(P21) (1)审计的目标是对管理层认定的再认定(具体目标) (2)审计的总目标:是对被告审计企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 3、CPA CPA(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是注册会计师的简称,是指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的执业人员。 4、CPAO 5、审计证据(39) 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6、审计工作底稿(47) 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特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同的记录。 7、重要性(55) 重要性取决于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重要性可视为财务报表中包含错报能否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全面反映的整体理解的“临界点”超过该“临界点”就会影 8、审计风险(61) 审计风险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一个不适当意见的风险,这包括了两层含义:当财务报表没有公允揭示而注册会计师却认为已公允揭示,或财务报表总体上已揭示而注册会计师却认为没有公允揭示。 9、内部控制(30) 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冶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包括以下要素:(!)控制环境(2)风险评估过程(3)信息系统与沟通(4)控制活动(5)对控制的监督

[公司法名词解释]对破产界限的理解

[公司法名词解释]对破产界限的理解 1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公司依据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企业3分公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本公司承受其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目的在于拓展公司营业地域范围4人合公司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6公司设立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7自由设立主义,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8特许主义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9核准主义也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10准则主义登记主义,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最低条件可设立公司11发起设立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12募集设立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想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13发起人,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14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15公司资本股本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出资总称 16公司资产即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17法定资本制确定资本制,由大陆法系国家首创,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18授权资本制英美法系国家首创,在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概念股是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

公司法00227最全名词解释复习

1. 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2.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利益为目的行使的权利。 4. 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5.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6.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7. 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为限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而不取决于公司资本的公司。 9.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资本数额而不取决于股东个人信用的公司。 10. 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方面的公司。 11. 封闭式公司:又称为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 12. 开放式公司:又称为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募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公司。 13. 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包含控制公司或控股公司。 14. 控制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5. 控股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制程度但并不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 16. 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者达到控制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17. 全资子公司:是指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全部股份的子公司。法人独资设立的一人公司,就是典型的全资子公司。 18. 非全资子公司:按照母公司是否拥有其一半以上的股份,又可以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19.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 20. 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都受总公司管辖。 21. 本国公司:是指依据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22. 外国公司:是指依据外国法律登记设立的公司。 23.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 共同投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 人。 24.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 地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 济组织。 25. 一人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 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持有公司的 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 26.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 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27. 单一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有一人,就是 国家,国家是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唯一的主体 28. 特定性:是指国有独资公司的单一股东只能是国务院 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29.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 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30.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 有限公司。 31. 上市交易:又称场内交易,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 方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竞价交易的交易方式。 32. 柜台交易:又称场外交易,指交易双方直接成为交易对 手的交易方式。每个交易的清算是由交易双方负责进行。 33. 关联方交易舞弊:是指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 亏损,虚构利润,并且未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 充分的披露,由此生成的信息将会对报表使用者产生极大 误导的一种舞弊方法。 34.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之取得法人资 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多种连续的 准备行为。 35.公司的成立:是指公司经过设立程序,具备了法律规定 的条件,经过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取得法 人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 36.自由设立原则:又称放任主义,是指公司是否设立、设 立何种类型的公司、怎样设立公司等不需要任何条件,完 全由设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 37.特许设立原则:是指公司设立必须经国家元首颁布特许 令,或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特别法令予以特许。 38.核准设立原则:是指公司的设立,除须符合法律规定的 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审批。 39.准则设立原则:也称登记设立主义,是指法律对公司的 设立条件作出规定,申请人以此为准则,向登记机关申请 注册登记,而无须国家主管机关审批即可设立公司。 40.发起设立:又叫共同设立,单纯设立,是指公司的资本 由发起人全部认购,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 公司。 41.募集设立:也称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不能 认足公司的资本总额,其余部分向外公开募足而设立公司。 42.发起人:也称创办人,是指订立创办公司的协议,提出 订立公司的申请,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 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43.行为要件:是指公司发起人必须完成规定的设立行为, 且设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44.公司设立的效力:是指公司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 果。 45.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虽然在形式上已经完成甚 至公司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但实质上却存在着条件或程序 方面的缺陷,或者说设立有瑕疵,故法律认为该公司应当 撤销,该公司的设立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46.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 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全体股东共同 一致的意思表示。 47.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 事项外,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发起人或创 办人认为有必要记入章程,作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的事 项。 48.公司章程变更: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公司章程的修改。 49.公司名称: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用以相互区别 的固定称谓。 50.公司名称权:是指公司对自己的名称依法享有的权利。 51.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 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 限责任。 52.“越权理论”:公司的活动不能超越其目的范围,否则 无效。 53.公司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 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54.公司资金: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 公司财产。它包括股东对公司的货币出资、公司经营所得 利润、公司向社会募集的公司债、公司向他人的借款等, 公司资本仅是公司资金的一部分。 55.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 本总额,并由股东认足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6.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 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57.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 改变,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 58.最低资本制:是关于公司资本最低限额的制度,它要求 公司章程载明的资本总额和股东认缴的资本额应符合公司 法规定的最低限额要求,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59.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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