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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盛景星耀地产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中信盛景星耀地产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中信盛景星耀地产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中信盛景星耀地产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一、产品介绍

1.产品名称:中信盛景·星耀地产基金集合信托计划

2.规模1:不少于67.9亿元人民币,其中次级受益权出资权益不少于32.9亿元;优先级收益权2

3.5亿元;超优先级收益权11.5亿元。

3.投资标的:天津星耀五洲项目公司股权、债权运用、其他房地产企业股权、债权以及结构性信托产品。

4.期限:超优先级受益权15个月,满6个月后可强制提前赎回;优先级受益权3年;次级受益权5年。

5预期收益:超优先受益权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4%(含一次性认购费2%)。

6.交易结构图:

7.风险控制措施:(1)本信托计划持有天津星耀项目公司100%股权及其收益权,该公司以其持有的天嘉湖地块土地作为抵押,抵押率为18.28%,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2) 中信集团及中信信托作为优先级受益权投资者,并以自有资金合计出资23.5亿元,为超优先级投资者提供内部信用增级。(3) 次级受益权投资者昆明星耀公司已投入超过人民币32.9亿元,该部分权益投入为超优先级及优先级投资者提供内部信用增级。(4) 在预计将面临偿付时点现金流不足的风险时,受托人会及时向相关方出让本信托计划持有的股权,为投资者提供流动性保障。(5) 本信托计划资金的存放及划拨使用均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全程监管。

二、产品发行评价

1.产品发行背景:该产品发行于2008年9月25日,由“中信盛景·昆明星耀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重组而来。该特定资产收益权计划于2007 年 12 月25 日成立,其投资标的为天津星耀项目公司100%股

1数据来源:中信信托网站

权。在2008年前两季度实现利益分配的情况下,由于国内严厉的宏观调控政策,加之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出现了银行谨慎放贷的现象。国内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也直接推升了地产商的融资压力。2008年9月,房地产信托在前几月温和上升的基础上,本月放出巨量,发行数量达23个,资金规模超过100亿元,几乎占当月发行规模的一半,并创下了房地产信托有史以来单月发行规模的最大值。截至到9月底,当年房地产信托产品累计发行近百个,发行规模达249.5亿元,分别占同期全部集合信托产品的19.72%和35.17%2。

2.投资者适合度分析:从收益率来看,当月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平均预期年化收益率为 9.28 %,而本信托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2%(包括一次性申购费2%),较平均水平高出2.72个百分点,收益性比较高。从流动性来看,本信托计划中,作为一般投资者的超优先受益权经受托人审核后可进行转让,登记费为标的信托资金的1%,但从最低认购额为1000万,特别是在国内经济下行的形势来看,不论企业和个人都更愿意持有现金,还是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安全性来看,首先可以从信托收益来源分析。本信托计划在持有天津星耀公司100%股权的同时,还持有昆明星耀集团公司持有的昆明房地产项目收益权、云南长丰房地产公司49%股权的预期利润收入和股权处置收益以及天津星耀公司项目销售收益权。其收益来源过于集中在房地产这一行业当中,作为母公司昆明星耀集团公司信息披露不到位,无法得知其资产负债情况,难以估计企业营运的风险。其次,从应对无法按时偿付的风险措施来看,本信托计划将启动股权转让安排,将天津星耀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中信地产或第三方公司,同样,这一补偿计划存在无法获得足够收益的风险。当然,中信集团和中信信托以自由资金合计出自2

3.5亿元,昆明星耀公司投入超过32.9亿元,这些投入为超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了内部信用增级。同时,从信托收益的主要来源-“星耀五洲项目”本身来分析,该项目是天津市天嘉湖湖内唯一批准的别墅,别墅项目逐渐成为稀缺户型,能够吸引高端客户的购买。天津市其他在售别墅项目销售较好,并有价格越高、品质越好的楼盘销售越好的特征,这也为信托收益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保证。总之,本信托计划适合对收益率要求较高,风险容忍度高,同时对流动性没有太大要求的投资者。

2数据来源:用益信托网站

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什么

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生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十分烦恼。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看一下“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什么”这个问题及其后续问题。关于这些问题,律伴网小编为你整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根据这条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网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该条还规定“一份信托合同只能够接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第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可以看出,该文件将“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简称为“单个信托”,而将集合信托计划简称为“信托计划”。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利得财富信托资金”、“集合信托计划”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计划”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二.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什么 一般情况是100万起,个别项目可能是50万起投,这是信托法规定的。 大家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烦恼也变得越来越多,身边的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棘手,相信经过小编的讲解,你对于“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投资金额的要求是什么”这个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 主席:刘明康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 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

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第十条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俩个之上(含俩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壹)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和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壹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壹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壹)投资壹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于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和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于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方案。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和案例分析.doc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和 案例分析 一、房地产信托概况 房地产信托包含内容较广,由信托机构代办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代管代营业务;房地产的登记、过户、纳税等事项;投资者参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投资均可纳入信托范畴。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一种金融方式。具体而言,是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如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将投资者的不等额出资汇集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加以管理,获得收益由基金券持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风险共担的一种融资模式。REITs 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的集合资金投资计划。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REITs 在我国发展的背景及现状 据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国家展开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银行一系列的政策性信贷紧缩政策,使得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的缺点显露出来。于是,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正是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公司信贷资金加强了管理,在 ---------- word 文档可编辑------

政策高压下,房地产公司为了保证资金链条而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从而推动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从组织形态来看,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都是契约型的,即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信托计划,然后由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都有最低的认购金额(根据规定最低为五万元)。 目前我国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贷款信 托。信托资金用于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基本相同,如中煤信托发行的“太阳星城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募集到的资金将以贷款方式专项用于北京市太阳星城金星园的开发建设;二是权益信托。信托公司从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地产的全部和部分产权,靠经营房地产来获得收入。如北京国投推出“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资金信托计划”,购买已与天津欧尚超市有限公司签订长期租约的天津峰汇广场1-3 层商铺(即法国欧尚天津第一店)的产权,通过租金收入的形式实现投资人长期稳定的回报。贷款信托是我国目前房地产信托投资的主要形式。 2、REITs 的中国化发展模式从组织形态来看,公司型具有基金经理和公司股东信息不对称、股东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双重税收负担(公司所得税和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等缺点;而契约型因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使得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基金收益可得到法律保护,此外契约型只需纳税一次,可提高基金收益。美国作为成熟的REITs市场主要为公司型,考虑到我国初期REITs的发展应以稳定为主,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我国在初期宜采有契约型模式,虽然不利于基金的扩张,但它可以保证基金的相对稳定,不会因投资者的退出而使基金解散或削弱。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业基金信托计划概要)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业务概要 一、业务模式要点 1、信托名称: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规模: 预计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募集,首次募集规模不低于5亿元。 其中由普通投资者认购的受益权占信托募集规模的80%,XX集团及投资顾问认购其余20%受益权(其中XX集团认购10%,投资顾问认购10%),并承诺在信托存续期内不赎回、不转让。 3、信托期限: 2年,信托计划期限满2年时,经与投资顾问协商同意,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 4、委托人及受益人: 集合信托计划投资者(认购金额单笔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亿元) 5、受托人: 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投资顾问: 天津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运作形式: 本集合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

司为主体进行对外投资。由投资顾问负责推荐投资项目,受托人负责投资执行。投资顾问负责项目的选择和调查、向受托人提交投资项目、协助受托人执行投资,并负责项目的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的全程运作。 8、投资方向: 信托资金用于组建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参股、收购目标企业股权或目标资产,通过将目标公司优质资产打包装入上市公司为盈利方式,目标资产主要定位于具备增值潜力的旅游景区、酒店、旅游服务等私募股权相关设施。 9、退出方式: 以注入上市公司为主要目标。其他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权、目标资产的出售转让。 10、受益人预期权益: 1)优先级受益人在2年的信托期限内享受每年11%的年化收益率,每年9月份分配收益。 2)信托计划延期2年的,在延期的2年期间,继续持有的优先级受益人可享受13%的年化收益率,每年9月份分配收益。 3)如信托期限期满时,信托计划未完成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目标的,则劣后级受益人全部受让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权益(即由劣后级受益人回购优先级受益人的持有份额,以确保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 4)如信托计划完成注入上市公司目标且信托计划收益大于固定收益率(信托期限2年时为年11%,信托期限延长2年时为年13%)时,优先级受益人按超额收益(超过11%或13%的部分)的20%享受浮动收益。 11、信托报酬: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分为固定+浮动,以信托财产承担。

中信信托服务建议书

篇一:金融服务建议书 金融服务建议书 中信实业银行西安分行 第一部分中信实业银行简介 一、中信实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组建于1987年,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隶属于中信集团(由荣毅仁先生创建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演变发展而来)下的中信金融控股公司。中信金融控股集团是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业务的综合金融公司。作为中信金融控股集团核心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与证券、基金、保险、信托等子公司业务互补,密切协作,发挥中信金融的全面服务优势,可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一站式”高效率的金融服务。 十多年来,中信实业银行始终把服务经济建设作为自己的神圣使命,坚持稳步发展,争创一流方针,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勇当改革先锋,在我国金融发展史上写下多项第一。1987年与美国普惠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在我国首次成功地为中国民航租赁引进客机;1992年5月与美国运通公司合作,在中国设立第一台外汇自动取款机;1994年3月与美国运通公司签订速汇即付业务协议,成为我国首家开展这项业务的银行;1995年4月在我国首次以出口买方信贷方式,为国有企业向国外出口生产线项目提供贷款993万美元;1995年11月与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共同担任承销美国福特汽车公司2亿美元小龙债的主干事,开创了中国金融机构参与承销外国公司债并担任主干事的先例。 目前,中信实业银行拥有9000余名高素质的员工,已在上海、深圳、大连、南京、青岛、杭州、广州、成都、郑州、重庆、福州、武汉、天津、长沙、昆明、沈阳、西安、石家庄等大中城市设立了分行,拥有340余个分支机构,并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的700多家银行总分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业务遍布全球。位列全球1000家大银行第291位。二、西安分行 顺应西部发展的大潮,中信实业银行西安分行于2001年8月成立。经过一年多的经营,截止2002年12月底,分行本外币存款折合人民币27.95亿元,各项贷款余额24.31亿元,实现利润1546 万元,发行中信卡24.66万张,拥有分行营业部、4家支行、7 家自助银行和大量的atm机,以及100余名富于创新和进取精神的高素质员工,具备了为企业和个人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的知识技术和经济能力。 西安分行开业以来,积极贯彻总行经营战略,积极支持企业的发展。在西安地区已同数千家企业建立了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其中包括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天然气公司、西安石化总厂、西飞集团、西电集团、中国联通陕西分公司、大唐电信、利君制药、东盛科技、捷瑞集团等本地知名企业,也包括大量发展中的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 西安分行积极支持企业建设面向市场的信用能力,增强企业信用观念,推进信用环境建设,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有17家企业经我行推荐支持,列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确定的2002年商业承兑汇票试点企业名单,占到名单全部企业数的近半成,核定的商业承兑汇票再贴现额度5.25亿元,占到总额度的三分之一强。 西安分行以极高的办事效率,为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等企业提供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各类保函和信贷证明,获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评。仅仅经过一年多的经营,西安分行在该类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已近三分之一。 西安分行的个人零售业务独树一帜,出国代理和金融服务为我行所独有,免担保的信用卡业务为我行首推,汽车贷款和住房贷款帮助客户提前实现心中梦想,中信理财宝和理财联名卡为客户提高了存款收益率,西安分行现已经为25余万个人提供了各类金融服务。 支持西安分行业务高速发展的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他们既能以专业知识为基础设计产品方案,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服务,又能依靠信息技术的支持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高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年第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 主席:刘明康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 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 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 不得恶性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经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 (八)还款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

中信银行信托理财产品

中信银行信托理财产品 篇一:中信理财之惠益计划稳健系列5号46期保本型产品 中信理财之惠益计划稳健系列5号46期保本型产品 风险揭示书 本理财产品不同于银行存款,具有一定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 理财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封闭型产品,名义投资期限366天,根据中信银行 对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级,本产品为PR1级(谨慎型,绿色级别),适合谨慎型及以 上客户。本风险分级为中信银行自行评定,仅供参考,中信银行并不对前

述风险分 级结果的准确性做出任何形式的保证。 中信银行在此郑重提示: 1、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客户权益须知、本风险揭示书、产 品说明及相关产品协议书等销售文件的所有条款与内容,详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资 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具体情况;如对销售文件有任何疑问,请及时 向中信银行各营业网点咨询。 2、请投资者投资本产品前,应充分了解本产品风险,包括理财收益到期兑付风 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提前终止风险、延期支付风险等,具体详见以下“风 险提示”部分,确保完全明白此类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

3、请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充分了解自身风险承受水平并审慎评估;如影 响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4、请投资者独立、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 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5、在购买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该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 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 本理财产品只保证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充分认识测 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谨慎投资。除产品协议书中揭示的通用风险外,具体风险如下: 1、最不利的投资情形:本理财产品保本但不保证收益,若产品所投资的货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精)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能否合并运用一、定义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二、特点(一)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二)私密性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三、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如下:(一)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

附件: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指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物业评估活动,保证评估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满足相关信息披露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持有或者拟持有的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其他相关财产(以下简称信托物业)进行状况评价、市场调研和价值评估,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评估,包括信托物业状况评价、信托物业市场调研和信托物业价值评估。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状况评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实物状况、权益状况和区位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评定,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市场调研,是指对信托物业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房地产市场状况以及信托物业自身有关市场状况进行调查、描述、分析和预测,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信托物业价值评估(简称信托物业估价),是指对信托物业的市场价值或者其他价值、价格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一个信托物业评估项目的评估内容,根据房地产投

资信托基金发行上市、运营管理(包括收购、经营、出售信托物业)、退出市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等的需要,可以包括信托物业评估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勤勉尽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对信托物业评估所依据的资料进行审慎检查,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信托物业评估,不得撰写、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托物业评估报告。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物业评估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受理: (一)本机构与委托人、其他相关当事人有股权直接从属关系等利害关系,或者与评估对象有利益关系的; (二)本机构的专业能力难以胜任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接受信托物业评估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向其出具评估委托书;决定受理信托物业评估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评估内容(信托物业状况评价、市场调研、价值评估三者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名称、坐落等),评估要求(评估工作完成时间等),委托日期等内容。 评估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人和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评估内容、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评估过程中双方的

mbo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内控文件

MBO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内控文件 」、内部管理组织架构及职能 (一)内部管理机构框图: 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 1) 制订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及运用原则、方向、策略; 2) 确定信托计划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意 见 反 馈 ③ 就 相关投资信息征 询 意 见 ② 投 资 决 策 ④ 独 立 的信托计划 资金管理部 门 信息回馈⑥ ------ ? 划款指令⑤ 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 日 常 业 务 风 险监控⑦ 日常业务风 险监控⑦

3)任免内部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4)解决信托计划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 2、独立的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新财源) 主要职责: 1)信托计划推介 2)合同管理; 3)客户开发与服务; 4)信息披露; 5)信托计划资金及收益返回; 6)拟定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7)按信托文件规定运作信托计划资金,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3、独立的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 主要职责: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资金管理部门的指令; 3)实施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方案; 4)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5)发现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 6)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4、独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 1)负责公司日常风险管理; 2 )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3)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三)各职能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及程序 1、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申请及尽职调查结果,结合综合分析及研判,提出投资目标及计划。 2、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将投资计划书提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计划书内容,结合信托计划的投资理念及策略,做出项目选择。 3、信托计划资金管理部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令,结合对该项目

关于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募集资金设立MBO投资基金的设想

关于以集合资金信托方式募集资金设立MBO投资基金的设想 设立MBO投资基金的设想 一、背景资料 1、什么是MBO? MBO,即Management Buy-out,译成中文是“治理者收购”、 “经理层收购”或“经理层融资收购”。在资本市场相对成熟的 西方发达国家,MBO是LBO即“杠杆收购”(Leveraged Buy-out) 的一种。MBO即目标公司的治理者或经理层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 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所有者结构、操纵权结构和资 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本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 行为。 2、MBO的特点 1)MBO的要紧投资者是目标公司内部的经理和治理人员。 他们通常会设立一家新的公司,并以该新公司的名义来 收购目标公司。通过MBO,他们的身份由单一的经营者 变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双重身份。 2)MBO要紧是通过借贷融资来完成的。目标公司的治理者 要有较强的组织运作资本的能力,融资方案必须满足贷 款者的要求,也必须为收益持有人带来预期的价值。 3)MBO目标公司往往是具有庞大资产潜力或存在“潜在的 治理效率空间”的企业,通过MBO,可节约代理成本、 获得庞大的现金流入并给投资者带来超额回报。 4)MBO完成后,一样公司会寻求机会上市套现,使得MBO 的投资者获得超常的回报。 3、MBO的普遍意义

MBO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关于整合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高治理水平以及优化资源配置都有着重大意义。 1)MBO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重新整合企业的业务。 (1)通过MBO,分离、分拆或剥离企业余外的分支部分,得以集中资源,深入拓展核心业务。 (2)M BO提供了企业转移经营重点的途径,使企业能够从原有的老行业中退出,转入有高预期和进展潜力的行 业。 (3)关心企业实施连续的“张缩型”进展战略。企业为确定适合经营的资产,要长期从事广泛的收购活动,同 时也需要通过MBO改组或卖出不合适的分支机构。 (4)目标企业的股东从出售分支机构中可获得现金收入,用以从事新的项目投资,并减少对外部融资的依靠。 2)通过MBO,能有效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1)治理者拥有企业的股权,企业业绩与治理者酬劳直截了当挂钩,促使他们致力于创新,挖掘企业潜力,进 行具有长期效益的改革。 (2)通过MBO形成的企业股权结构比较集中稳固,使监督更有效。 (3)M BO常伴有高负债杠杆的作用,这也进一步约束了治理者的经营行为。 3)MBO后,企业的经营绩效往往得到专门大的改善。 实施MBO后,企业往往致力于内部改革和要素重组活动,积极开展利润及附加值高的业务,使正常的现金流能满足还本付息的需要。 4、MBO对中国的意义 1)国有企业MBO。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强调,大多数国有企业要退出一样竞

第6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信托与理财》 第6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一、REITS业务结构——以Prime REIT为例 1,主要参与方 投资人:公众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受托人:合资质信托公司(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Singapore)Ltd) 管理人: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Macquarie Pacific Star Prime REIT Management Ltd) 物业管理人:专业物业管理公司(Macquarie Pacific Star Property Management Pte Ltd) 财务保荐人:Macquarie Real Estate Singapore Pte Ltd 发起人:ERGO Trust GmbH 全球协调商:Macquarie Securities(Singapore) Pte Ltd 联席财务顾问:DBS Bank Ltd J.P Morgan (S.E.A.) Ltd 主承销商/账簿管理人:DBS Bank Ltd Deutsche Bank AG (Singapore Branch) J.P Morgan (S.E.A.) Ltd Macquarie Securities(Singapore) Pte Ltd 2.投资标的 3.上市资本结构 4.法律依据 5.评级

6.受托人 7.REIT管理公司 8.物业管理公司 9.分红政策 二、REITs的理论与实践 1.概念 一种募集资金,投资于能产出稳定现金流和收益的房地产组合,再按投资份额分配收益的金融投资业务。 可投资物业包括购物中心、写字楼、商铺、工业厂房和仓库、高科技园区、停车场、医疗中心等。 2.种类 按照REITs本身的组成形式:公司型和契约型 按照所投资产性质:权益型REITS、抵押型REITS、混合型REITS 按照投资期限:封闭型与开放型 按照投资者条件:私募与公募 3.REITs优势 较高的收益 1998-2008年美国REITs年均收益率7%,而同期政府债券年均收益5.68% 一方面来自于房地产较高收益,另一方面由于税收优惠,即免征公司税能有效降低风险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 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 利;

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案例分析

中国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案例分析 1、房地产信托概况: 房地产信托包含内容较广,由信托机构代办房地产的买卖、租赁、收租、保险等代管代营业务;房地产的登记、过户、纳税等事项;投资者参与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投资均可纳入信托范畴。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REITs),是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一种金融方式。具体而言,是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如基金单位、基金股份等),将投资者的不等额出资汇集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加以管理,获得收益由基金券持有人按出资比例分享,风险共担的一种融资模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的集合资金投资计划(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 2、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1、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发展的背景: 据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房地产贷款在金融机构新增资产中的比重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大约70%的房地产开发资金来自银行贷款的支持,成为与银行业高度依存的一个行业。国家展开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银行一系列的政策性信贷紧缩政策,使得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的缺点显露出来。于是,构建渠道多元化、高效并且有利于风险分散的房地产金融成为当前我国房地产发展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正是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公司信贷资金加强了管理,在政策高压下,房地产公司为了保证资金链条而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从而推动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 从组织形态来看,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都是契约型的,即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信托计划,然后由投资者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每份合

专访中信信托总经理蒲坚: 信托“中国式”复兴

专访中信信托总经理蒲坚:信托“中国式”复兴https://www.wendangku.net/doc/386202479.html, 2010年11月15日09:08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郑智李振华 北京报道 “信托是一项事业。但究竟该怎么做,我们都没有实际经验。现在是需要大家一起探索的时候,谁也说不清‘一定应该怎么干’。”现任中信集团总经理常振明在2002年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中信信托”)重新登记后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引人深思。 1979年,“红色资本家”荣毅仁创办了中国第一家信托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的前身),将其发展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信托业也成为中国金融改革和市场化的试验田。但此后,信托业起起伏伏,前后经历了多次大整顿,以至于23年后,即便是继承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本业”的中信信托对信托业的前景依然看得不甚清楚。 2005年1月1日,蒲坚从中信海洋直升机公司总经理调任中信信托总经理。彼时,中信信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85.05亿元,上年实现利润0.27亿元,在全行业的排名居15位以后。然而,截至2010年10月末,中信信托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突破3000亿元,综合竞争力已居行业榜首。 过去的5年多,中信信托发生了怎样的蜕变?是否想清楚了信托“应该怎么干”的问题?在“看似什么都能做,又什么都极难做”的尴尬中,信托公司如何找到自己的盈利模式和发展模式? 截至9月末,信托业管理的资产总规模已经达到2.96万亿,信托业正重新崛起为中国的金融四大支柱之一。但即便如此,信托业的发展仍是实践多于理论,

感性多于理性,一个有号召力的信托业价值观或发展哲学,仍是这个行业所欠缺的,并从深层次上制约着这个行业实现进一步的大发展。 2011年将迎来《信托法》颁布实施十周年。在此前夕,本报记者就上述业界关注的话题于2010年10月末专访了中信信托总经理蒲坚。 通过5年多的思考和实践,蒲坚认为,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一大逻辑下定义金融的小逻辑,推导出信托公司存在的价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根本的问题是应该兼顾公平和效率,实现共同富裕。信托业必须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回答,怎样才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应有的独特贡献?” 在这一思考框架下,蒲坚提出,信托是公有制的一种实现形式,信托关系是一种“一手托公平、一手托效率”的新型生产关系。除资产管理外,信托关系可广泛用于促进决策民主化、改善法人治理结构、解决三农问题等各个领域。“我们在实践中发现,信托制度在调整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贫与富、公平与效率、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润滑剂和平衡作用。信托公司舞台宽广,大有可为。” 1.信托舞台无限宽广 只要把信托关系思考透彻了,思想解放了,信托公司的舞台将很宽广。 《21世纪》:信托业在过去的31年中,似乎每隔几年就要迷茫一次。去年信托计划开设证券账户被暂停,今年8月银信合作新规出台后,信贷类银信合作基本走到了尽头,很多信托公司又感觉到找不到业务做了。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蒲坚:实际上,信托公司有很多事可做。当事物发展过程中出现矛盾需要集成资本、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信托关系的普遍存在性决定了信托公司始终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就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报告程序时,至少应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送达含如下内容的材料两份。推介地不是银监局所在城市的,除向推介地所属银监局报告

基金子公司、信托、券商等资管业务的异同

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在基金子公司成立之前,基金是利用专户进行资管业务,而子公司成立之后,则有了专项计划,而专项跟专户的区别在于,专户的投资范围只能是债券、股票、存款等二级市场的标准化产品,所以其业务范围也就限制在了股票质押、定向增发等内容,而专项则是在包含专户投资范围的基础上,扩大到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债权,也就是说除了不能直接发放贷款之外,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范围跟信托公司几乎一样,可以直接进入到实体领域,而这是基金专户、券商资管都所不具备的。而且在当时信托遭到监管层各种限制之时,基金子公司作为影子银行的通道的出现则成了信托公司的替代品。正是因为拥有了牌照的优势或者说是政策的红利,基金子公司类信托业务做的风生水起,发展速度很快,也成了许多公募基金开疆拓土的新利器。 基金子公司的业务特点。首先基金子公司的劣势有以下几点:(1)成立时间短,无论是业务还是风控人员,相比经历过更多风风雨雨的信托来说,从公司层面看经验还是不足。(2)注册资本大都在几千万左右,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如果出现违约,相比信托,更难实现兑付。(3)相比银行、券商等机构,大都产品销售能力有限。但基金子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于其投资范围除了直接放贷以外几乎不受限制,而信托则在银监会发文之后在银信合作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所以根据以上优劣特点分析可以看出,基金子公司在通道业务上确实很有优势,而在自担风险的主动管理投资方面却不具备优势,所以大多数子公司的大多数业务都是以通道为主。(当然由于风格不同,也有子公司通过挖来的信托团队来进行主动管理业务) 通道业务与主动管理的不同。所谓通道业务,则是与主动管理作为对应而提出的。通道业务一般是指融资方与投资方已经提前沟通好了投融资方案,但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子公司作为中间的通道才能实现,由于是通道,所以子公司在这个过程中是不需要真正进行尽职调查的,所以一个项目也相对可以做的容易一些。而主动管理一般则需要子公司对于融资方融资的风险做真实的了解,然后自己找投资者。所以通道业务与主动管理的本质区别在于,子公司在这个项目合同中有没有撇清风险,或者说资管合同有没有免责条款说明如果投资失败是投资者责任自担之类的东西。但是在实际情况中,首先监管层是不承认通道业务的,其次免责条款在诉讼过程中受不受法律认可也不好说,所以就算是通道,如果出现违约也不难以推卸掉所有责任的。 通道业务的存在形式。通道业务在实际操作中以很多种形式存在的。可以作为银行的通道,例如银行资金的客户。直接放贷受到额度或政策限制,就可以通过理财资金或者自有资金通过子公司作为通道实现融资。也可以作为券商的通道,由于券商资管没有投资到实体经济的资格,如果承揽到相应的项目,就可以将资金先走券商资管,再对接子公司或者信托作为通道。另外,私募、期货、甚至个人只要有相应的投资需求,都可能会找子公司作为通道。但现在随着对子公司通道业务越来越严格(如限制一对多做通道),很多子公司也都开始多元化转型,更多的开展主动管理,或者在二级市场开展定增等。 基金子公司的投资行业。再谈谈子公司目前的投资行业。无论主动管理还是通道,走子公司或者信托的方式,融资方的成本一般比较高,作为私募产品,票面利率都会大于10%,所以融资方成本15%都是正常的。所以一般工商企业的利润很难承受这么高利率,子公司也怕营业收入不稳定而风险高,所以目前子公司的投资范围一般是房地产企业和政府平台类企业比较多。(矿业在子公司成立之后就不行了,所以矿业融资出现违约的都是信托)因为房地产和平台类还款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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