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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卓资蒙银村镇银行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为了提高信贷服务水平,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手续,规范业务操作,更好的服务卓资当地经济、发挥本行支农作用,特制定《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一、农户申请,普查遴选客户

辖区农户向本行提交书面《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包村信贷员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和要求,从中遴选出有信贷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进行调查。

操作要点:

包村信贷员首先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本条件,在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查询,查看申请人是否为本辖区社员,是否为该户户主,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主和家庭成员在本行有无冒名或跨区贷款,原有贷款是否按期归还,是否被划入黑名单等,进行初步遴选。未在信贷管理系统建立基本信息的新农户可直接调查。

二、调查建档,核实资信情况

通过遴选,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包村信贷员依据《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进村入户调查,核实农户基本情况。调查内容包括:1.农户基本信息。即借款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详细住址、联系方式、家庭人口、入股信息等;

2.家庭成员信息。即配偶及家庭成员信息;

3.农户经济档案。即农户生产经营及经济收入状况、家庭资产负债状况;

4.农户资信档案。即农户道德品质状况、信用状况、经营能力及合作情况;

5.本行规定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资料等。

对调查信息要逐户填写《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包村信贷员调查结束后,将所有调查信息录入本行信贷管理系统,系统会自动对农户进行综合信用评分,并按分值和相关要素产生相应的信用等级,信贷员根据系统提示的评级结果,提出授信额度建议。批量评级授信的,可从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本行评定小组批量评级授信登记表》,提交资信评定小组评定。

操作要点:

信贷员必须上门现场调查,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将资信调查工作交村组干部直接代办。《卓资蒙银村镇银行农户信息及资信状况调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并将所有调查内容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做到录入资料真实、完整,确保系统计算农户信用分值准确。信贷员在平时资信调查时,要做到与各项工作统筹兼顾,即与本行日常业务宣传、贷款核对、收贷收息、不良贷款清收、存款等工作紧密结合。

三、评级授信,实行公示制度

本行要以村为单位,由本行主任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召开资信评定小组会议,先由包村信贷员对资信调查情况、信贷管理系统信用评分情况、拟授信额度等建议向参会人员反馈,再由参会人员对其调查情况进行

讨论、补充和完善,并按照本行确定的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被调查农户进行逐户表决,核定农户的信用等级和最高授信额度,对表决通过的农户,信贷员及时将评级授信信息维护到信贷管理系统,打印出《卓资蒙银村镇银行信用户评级授信公示表》进行公示。

操作要点:

(一)信用评级实行会议票决制

本行应以村为单位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由本行行长、包村信贷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等3-5人组成,本行行长担任资信评定小组组长,负责所在村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资信评定小组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小组成员实行记名投票方式对农户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与会人员同意的方可通过,其中本行行长、包村信贷员必须参加会议。否则,评级结论无效。本行要专设会议记录,对每次评级过程要有详细文字记载,且与会人员应在资信评级会议记录上签字,留档备查。

(二)严格等级评定范围

在资信评定中下列农户不得列入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1)道德品质差,有赌博、盗窃、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2)信用观念不强,无特殊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非主观意愿长期拖欠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组织、个人借款的;

(3)户主和家庭成员有冒名或跨区贷款的;

(4)社会债务大、清偿能力差的;

(5)服刑、智障、无业及田园荒废,长期游手好闲的;

(6)长期外出或举家外迁人员。

(三)信用评级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农户资信评定等级分为五个档次,具体等级及名称由各行社自主确定。根据农户个人信誉、还款记录、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设置农户信用评定指标体系。

定性指标:包括农户道德品质、经营能力、合作状况;

定量指标:包括农户基本情况、信用状况、偿债能力。

(四)实行信贷员负责制

包村信贷员作为贷款评级授信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维护的客户在评级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并对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责,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正当理由行使“一票否决权”,但未经评定小组审议通过的信用等级不可行使“一票赞成权”。

(五)因地制宜核定授信额度

我行需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收入状况、社会风气、信用程度及本行经营规模,综合确定授信额度,实行差别授信,不搞一刀切,但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授信额度必须统一。具体授信限额由各行社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自主确定。

(五)张榜公示

一般情况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可在1000元-15万元。对生产规模大、经营效益佳,信用记录好、资金需求量大的农户,一事一议,经各行社审议后可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额度,但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本行对已评定的信用户及时按农户资信等级、授信额度在当地村委会张榜公示3-5天,接受群众监督。若有异议,由资信等级评定小组会议进行复审和认定。

四、提交审批,核发贷款证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信贷员在信贷管理系统提交,由有权审批人在信贷管理系统上进行审批(即评定等级和授信额度属信贷员权限范围内的直接审批;属信用社主任权限内的,系统会提示信用社主任审批;属逐级审批的,系统提示有权人提交逐级审批)。对经审批通过的农户,信贷员在信贷管理系统打印《甘肃省本行贷款证核发登记簿》,并据此表登记核发贷款证。

操作要点:

(一)提交审批要求

各行社要对本行社评级授信有明确的权限管理,并利用信贷管理系统进行按权限管理,原则上下一级提交的农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上级审批时不能提高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可下调等级或降低授信额度,对不同意评级授信可提出正当理由否决,在审批时要认真查看信贷管理系统各种应搜集信息是否齐全、真实等存在问题的,可提出异议发回重审。

(二)加强贷款证管理

各行社根据农户资信等级评定情况,审查发放信用户贷款证。本行贷款证内容包括农户基本情况、农户资信状况变动情况,每次的借款、还款、延期、付息记录等;核发贷款证行社复查盖章,发证经办信贷

员盖章、签字,发证日期,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信用户贷款证上必须有申请人的照片、预留印鉴及签字。本行对贷款证的使用要及时告知持证人,实行“一户一证”管理,持证人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信用户,提交有权人员审批后,信贷员应及时完善贷款证相关要素,确认无误后方可核发。信贷员对贷款证的开证、年检、注销、换证补发及违规等信息要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在核发过程中,应坚持“七不”原则,即贷款证信息与信贷管理系统信息不一致的不发证、信贷管理系统未开证的不发证、贷款证未预留户主印鉴的不发证、信用等级未经公示的不发证、领证手续不全的不发证、旧贷款证未收回的不发新证,未经登记的不发证。五、柜台办贷,实行阳光操作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凭贷款证发放的管理办法。本行营业柜台应设立农户小额信贷专柜,审核、发放已评级授信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当农户需要贷款时,可持户口本或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到发证营业机构直接办理,不再需要层层审核、批准。

操作要点:

(一)柜台受理农户贷款

农户向柜员出示身份证、贷款证、预留印鉴,柜员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借款人农户信息和授信额度,核对借款人贷款证、有效身份证件、预留印鉴等,确保借款手续为户主本人办理,审查无误后,由借款人填写制式借款申请书,柜员填制信用借款合同,

会计在《农户小额信用借贷申请书》、《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上加注审查意见,在合同、借据上加盖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专用章及复审人员名章,提交专柜人员办理。柜员据此打印借款借据,登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登记簿》,经借款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填写信用户贷款证的有关内容后,按规定办理贷款出账手续,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存款结算账户(飞天卡),与借款人协商并签订《本行贷款委托转收利息授权书》,将借款人的存款(飞天卡)账户与其贷款帐户建立关联信息,按约定时间转收贷款利息。

(二)柜台办贷资料移交

营业终了,专柜人员根据借款凭证填写《本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柜员办贷登记簿》,将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据等资料移交专人归档管理,将贷款有关凭证于当日或次日交信贷员,作为贷后跟踪管理的依据。

(三)会计、柜员和信贷员的责任

会计人员对借款农户的身份证件、贷款证、预留印鉴真实性审查负责,对借款人身份及证件审查不严发放的信用贷款、向贷款证未按期审查的农户发放新的信用贷款或超过授信额度外发放的信用贷款,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专柜人员对借款合同及借据要素审查不严,贷款证登记不及时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信贷员对贷前调查失真和贷后跟踪管理不到位形成的贷款风险负全责。

六、健全台账,加强贷后管理

信贷员对收到本辖区的柜台放贷凭证,按时记载信贷台帐,随时掌握

农户信用状况,加强贷后管理。对已取得贷款的借款农户,正常小额农贷一般每年检查一次,未按规定偿还利息的,改为每半年检查一次。关注及不良类贷款每季检查一次,未按期检查的,信贷管理系统将进行预警,信贷员在检查时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借款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并填写《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表》,经贷户签字确认,对调查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信用社主任要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每位信贷员日常贷后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或对其填写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贷后检查表》进行审核,查看信贷员是否按期到户进行贷后检查,发现问题是否及时进行纠改。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到期后仍需要周转使用,必须还清本息后重新办理借款,对逾期贷款,信贷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逾期原因,并签发《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对恶意赖债的应及时采取依法诉讼等强制措施保全清收。本行应按村定期张榜公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金额、用途、期限、利率及贷款的收回和结欠情况等,接受群众监督,督促农户主动还贷,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操作要点:

(一)贷后检查的内容要全面

借款人是否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对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前景还款能力等方面的分析;借款人还款意愿方面的分析。

在检查中发现随意变更贷款用途、还款能力下降等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信贷员应在《贷后检查表》中提出明确的意见,报本行批准后,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降低贷款风险。

(二)降低贷款风险的措施要到位

1.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2.提前收回贷款;

3.要求借款人提供可靠担保;

4.收回信用户贷款证,取消贷款资格。

(三)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律实行按季结息

业务柜员在每季度结息日打印出结息清单,交由信贷员负责催收。(四)信贷档案管理要规范

信贷员负责整理收集贷款发放时所形成电子信贷资料和纸质信贷档案,其中电子信贷档案按《甘肃省本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维护,纸质信贷档案按照信贷档案管理规定管理。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一档一夹。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纸质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个人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的页面复印件;3.贷款证复印件;

4.农户(个人)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5.个人征信查询授权书;

6.其他与农户资信有关的资料。

信贷员整理立卷后,在贷款发放后由本行主任监督移交给信贷档案管理员入档管理。贷款档案管理员根据信贷员贷后检查所提供的信息,对信贷档案不断的进行补充和更新。

七、按年审查,调整资信等级

已评级授信的信用户,本行要根据其日常贷款使用、归还以及资信变

化情况,进行资信等级审查,填制《农户资信等级年审表》,并根据年审情况对农户的信用等级进行适当的调整。对发生严重违背诚实守信原则事项的,要对原评定的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直止取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并在贷款证上进行登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格取消后,要及时收回贷款证,对收不回的,要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贷款证作废。在对资信等级进行审查时,要以农户近三年内的借款、还款、延期、付息记录和日常贷后跟踪调查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对该户重新进行资信调查、评级授信、补充和完善相关资料,并对资信等级审查情况及时维护到信贷管理系统,在贷款证上及时记载。年审情况未在贷款证上记载的,柜台不得发放新贷款。

资信等级年审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

操作要点:

(一)资信等级年审内容要全面

1.年度内农户信用情况;

2.家庭资产、负债、收入等变化情况;

3.生产经营变化情况;

4.影响资信变化的其他情况。

(二)资信等级及限额调整程序要规范

1.信贷员签署意见;

2.提交村信用等级评定小组会议研究评定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

3.本行贷审小组签署意见;

4.按照授信限额权限交有权人审批,并填制《农户资信等级及贷款限额调整表》。

(三)开展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要经常坚持

本行每年要对辖内服务对象进行一次客户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本行员工年度考核、评优选先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

太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引导民间融资, 服务“三农”以及涉农型、科技型中小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太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人、企 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有法定人数的股东,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二)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 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符合任职资格),无犯罪 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 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注册资本金可根据当地经济状况适度放宽。原 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 低于10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 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不超过 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 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按属地 报送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小额贷款组织推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 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的分析,组建小 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 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 理制度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 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 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 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等。 (四)股东协议。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共同签署 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五)承诺书。出资人关于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农户小额 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平舆玉川村镇银行村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岁以上(含18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达到60分以上; (三)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平舆玉川村镇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精神,破解贫困群众贷款难、贷款贵问题,促进全辖精准扶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Ⅹ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ⅩⅩ联社)及辖内营业网点经营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为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重点支持返乡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退役军人等各类农村青年能人就业创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四条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行银行政府合作、免除担保抵押、信用贷款发放、扶贫贴息支持、县级风险补偿的模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扶贫办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户。 第六条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管理以农户信誉

为基础,实行精准到户、区别授信、风险可控、流程简化、特色服务的信贷支农服务政策。 第七条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应按照建档、评级、授信、用信的顺序进行管理,实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授信、用信管理方式。 第八条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贷款对象。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等级及综合授信管理办法评定的信用等级在一般(含一般)以上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农户。 第十条申请精准扶贫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扶贫部门确定的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 (二)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2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贷款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各开办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一、借款人条件 申请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月工资性收入需在1000元以上),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借款人所在单位必须是由贷款人认可的并与贷款人有良好合作关系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且需由贷款人代发工资; 4、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5、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与贷款人签定同意从其牡丹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贷款的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利率 (一)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 (二)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贷款利率执行,上浮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时,执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计息。 (三)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2000元,贷款金额不超过借款人月均工资性收入的6倍,且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个人小额短期信用贷款一般不办理展期。确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而不能按期还贷的,经贷款人同意可予以展期一次,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展期前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展期后的利息,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的,自展期日起,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 三、贷款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持对象:40岁以下青年初次创业的小额贷款;40岁以下青年企业家二次创业的中小企业贷款。

农商银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处操作行为,实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可持续发展, 更好地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暨创建信用村镇(社区)乡(镇)管理暂行办法》及《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 (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二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式

第三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本行各营业机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无需抵押、质押和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办法进行管理,农户的资信状况、授信额度实行每两年进行调整,动态管理。 第三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 第六条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有关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是长期居住在信用社服务区域内长期居住,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违法乱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者其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四)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息能力。 (五)在贷款行开立了个人结算账户。 以富秦家乐卡为载体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婚农户且素质较高; 2、农户信用等级被评为优秀。

村级扶贫小额贷款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通江县扶贫小额信贷村级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切实化解和消化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由驻村帮扶单位提供资金,为贫困村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村级风险补偿金。经驻村帮扶单位、县信用联社、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村评级授信和风险控制小组共同商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风险补偿金适用范围。贫困村精准识别的贫困户,因脱贫致富发展产业需要在信用(分)社扶贫小额信贷的所有贫困户。 第三条建立村级风险补偿金的目的。补充县级风险补偿基金和增加贷款额度,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降低不良贷款,提高扶贫小额信贷质量。 第四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金额和来源。资金额度:每村建立不低于10万元村级风险补偿金。资金来源:由驻村帮扶单位为贫困村提供资金。 第五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建立和管理。村级风险补偿金由驻村帮扶单位拨付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在当地信用(分)社建立风险补偿金专用账户,定期储存。村级风险补偿金由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风险控制小组共同管理。村级风险补偿金定期储存的利息收益,按规定返回村级风险控制小组专用账户用于日常工作开支。

第六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启动。在扶贫小额信贷业务运营中,贷款人家庭由于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和重特大疾病因素的影响,致使贷款无法按期收回本息,遭受资金损失时。根据风险的种类、特征,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村规民约、依法诉讼、县级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基金补偿、保险理赔等措施后,仍有资金损失时,方可启动村级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村级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风险出现后,由乡(镇)信用(分)社根据实际情况向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风险控制小组提出申请;经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村级风险控制小组严格审核后,启动村级风险补偿基金进行补偿;其风险补偿基金比例按乡(镇)信用(分)社补助30%,村级补助70%。 第八条村级风险补偿金的权属。贫困村贫困户整体脱贫,所有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全部结清后,村级风险补偿金由村民委员会书面申请,经驻村帮扶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信用(分)社核准后,由信用(分)社将村级风险补偿金一次性全部划拨到村级风险控制小组专用账户,根据本村需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一事一议”,确保村级风险补偿金全部用于该村公益事业。 第九条驻村帮扶单位、信用(分)社、村级风险控制小组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修改和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试行)自村级风险补偿金建立之日起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

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 (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以“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将审批权转授营业网点时,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 (一)存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及其他债务的。 (二)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加快我省县域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三农”、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推动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维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__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办?xx?100号)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会同省中小企业局、省 __、省工商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和河南银监局建立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负责审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指导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河南省中小企业服务局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明确的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事项进行核准,指导与督促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定明确的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动态监督系统,及时识别、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等,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12]5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农户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请各银监局将本《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2012年9月17日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 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民政办法】河北省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65号)和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门《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7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包括扶贫资金在内的各种用于补偿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坏账损失资金及其孳生的存款利息。 第三条风险补偿金补偿对象为使用扶贫小额信贷产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四条各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县扶贫部门负责编制风险补偿资金投入年度预算、监督风险补偿金执行及使用安全、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会同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审核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编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风险补偿金要按照《河北省金融扶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及时足额存入合作金融机构,存入方式和利息结算方式由县扶贫办和合作银行协商提出意见,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风险补偿金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核算,未经县

金融扶贫领导小组确认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条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由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所涉及的坏账损失,由风险补偿金和合作银行按80%和20%比例分担。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七条贷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对贷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合作银行在不少于两次有效催收、持续追索2个月(含)以上、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由合作银行向县扶贫办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利息清单、逾期催收通知书、风险认定书等资料。 第八条需要动用风险补偿金时,由县扶贫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组成核查认定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审核,报县金融扶贫领导小组审定。在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县扶贫办出具补偿认定书,合作银行依据补偿认定书扣收风险补偿金。 第九条风险补偿金使用后,各相关单位要严格保密,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司法部门依法催收,扶贫部门、相关乡镇、村委会、驻村工作队等单位,与合作银行共同负责继续做好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回的贷款本息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补偿金代偿部分存入风险补偿金专户。县扶贫部门定期对逾期贷款本息追索回收工作进行全面核查。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公司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系指贷款公司向中小企业法人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币贷款。 第三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建立健全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授权管理,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六条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审贷分离、全流程管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需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八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时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并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及周期特点合理设定贷款业务品种及期限,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条件审核、签订合同、提供信用、贷款使用条件审核、资金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信用收回。相关制度办法有特别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章业务对象、种类及条件 第十条流动资金贷款对象为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和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二)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低信用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账户),自愿接受贷款公司信贷监督;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三)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到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五)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

度。 第二章 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 方式 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 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口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信用社(支行)的服务辖区内;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 (四)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小额信用贷款除外); (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六)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

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 (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种类。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八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不同担保方式分别确定,抵、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基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比例,保证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信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幅度以及有关利率定价管理制度要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以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可采用按期等额还本付息、利随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广大农户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村镇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试行)》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小额贷款是指我行按照普惠制、广覆盖、商业化的要求,对农户家庭内单个成员发放的小额自然人贷款。每户农户只能由一名家庭成员申请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含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国有农(林)场职工、农民工、农村个体工商户等,但不包括居住在城关镇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的住户。 第三条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坚持控制风险、有效发展、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客户部门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客户部门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外部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工作。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用于农户生产、生活的融资需求,主要包括: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 活动。 三)职业技术培训、子女教育、医疗、购买耐用消费品、修缮房屋 等生活消费。 第七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 限之和不得超过60(含60);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客户 的信用等级评级结果为一般级及以上; 应具有稳定的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五)品行良好,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 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根据《** 村镇银行“三农”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户,可视风险程度和经营现状直接归为良好级: 一)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市县城 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 (二)信用等级A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客户提供保证担保的,或 从事订单农业,由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大中型农业产业化企业 提供保证担保的客户;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一、扶贫小额贷款任务数额 镇位于东南部,东临XX湖,辖17个行政村,耕地面积5.5万亩,承包人口5.1万人,全镇建档立卡贫困户2571户,8523人。涉及到17个行政村,经排查,有劳动能力的户数2090户,无劳动能力的户数855户,县扶贫办下达我镇小额扶贫贷款任务为797万元。 二、目前完成情况 目前我镇共发放扶贫小额贷款48万元,完成总任务的4.5%,原因是信用社正在清理不良贷款和系统升级延缓了贷款的发放。目前,我镇已有80多户正在申报当中,力争11月底前发放200万元。 三、主要做法及存在问题 (一)主要做法 我镇对小额扶贫贷款政策进行了认真的发动、宣传,成立了镇扶贫小额贷款发放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调度。目前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都能够了解小额扶贫贷款有关政策。全镇各村村干部都能认真承担小额扶贫贷款政策的责任,都能积极带领各村贫困户到信用社进行申请小额扶贫贷款。我镇信用社工作人员能够认真负责,耐心细致为贫困户做好申请、调查及放贷工作,目前我镇信用社工作人员正按照各村贫困农户申请名单进行种植、养殖项目贷前调查,对符合贷款的农户实行绿色通道,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二)存在问题

由于信用社信贷员少,实行包片负责制,又要开展其他信贷业务,小额贷款手续比较繁琐,各村贫困户申请农户较多,目前我镇信用社工作人员正按照各村贫困农户申请名单进行种植、养殖项目贷前调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贷款的进度。 四、下步推进措施 下步我镇将进一步加大扶贫小额贷款的工作力度,进一步细化工作责任,加强服务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党在农村的又一重大支农惠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农户实行绿色通道,在最短的时间内将扶贫小额贷款发放到贫困户手中,加快全镇贫困农户脱贫进程。实现农民脱贫增收,保持农村稳定。 以上汇报不妥之处,请领导批评指正。 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汇报 根据浙扶贫办〔20xx〕57号文件精神,现将县20xx年金融扶贫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村级资金互助组织情况 1、互助组织基本情况。20xx年我县新增英川镇英川村、毛垟乡毛垟村和秋炉乡半山村三个省级资金互助组织。加上08-12年的梧桐乡梧桐坑村、澄照乡三石村、景南乡忠溪村、鹤溪镇三枝树村、郑坑乡郑坑村、沙湾镇叶桥村、东坑镇马坑村、大漈乡茶林村、葛山乡葛山村,鹤溪街道惠明寺村和大均乡伏叶村,共计成立14个省级资金互助会组织。14个村共有农户2833户,其中低收入农户719户;加入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范工作。 第二章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5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3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 第七条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 (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3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完整版)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以下简称农户贷款)是指县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法人机构)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信用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评级结果是对客户准入退出、核定授信额度、利率定价等的重要依据。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AAA、AA、A、B四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生产经营状况; (三)社会信誉状况; (四)年净收入; (五)资产负债状况、家庭财产状况; (六)自有资金情况; (七)贷款本息偿还情况。 各级别的细化标准由各法人机构确定,对B级客户不得办理新增信用和保证担保授信业务。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信贷人员应向借款人、担保人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资料。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 及还款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财产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户籍所在地或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在法人机构服务辖区内;

某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扶贫小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和XX扶贫办、XX财政厅、XX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市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关于印发〈安徽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扶贫办〔2015〕37号),XX联社、XX扶贫办《关于印发XX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信联发〔2015〕84号),以及《XX市XX 区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扶贫小额贷款是指用“信用”替代“担保”,釆取“银行+保险公司+政府风险补偿金”合作的新模式,为无抵押、无担保、缺资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解决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难题,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 第三条扶贫小额贷款釆取“积极推进、权责明确、快捷便利”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在XX区建档立卡的重点贫困户,其对象为有发展意愿、有发展潜质、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通过药都银行评级授信的贫困户。 第五条贷款用途。贷款主要用于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光伏发电、乡村旅游等生产经营项目或支持贫

困户带资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不得用于子女上学、看病、子女结婚彩礼、还债等非生产性支出和赌博、放高利贷等违法活动。 第六条借款人条件: 1、申请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必须身体健康、有致富意愿、有创收项目、有劳动能力、有贷款需求、有还款能力,同时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2、借款人户口所在地处于在XX区范围内,借款人年龄18-55 周岁以内的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已经归还药都银行其他信用保证贷款; 4、无不良嗜好,第一还款来源充足,还款意愿良好; 5、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贷款额度。单户授信不超过5万元,根据授信评级结果确定。A级(90分以上)授信5万元,B级(81-90分)授信4 万元,C级(71-80分)授信3万元;D级(61-70分)授信2万元,60分以下不予授信。 第八条贷款期限。授信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单笔借款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条还款方式。利随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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