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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 进口物资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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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可免税

作者:唐碧

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03期

为支持我国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近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十三五”期间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68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所指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和中外合作开采(指勘探和开发,下同)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同中标区块)。

《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详见《开采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免税物资清单》),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免税物资清单》所列范围内的物资,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通知》强调,符合《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免税进口的物资实行《免税物资清单》与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符合《通知》规定的开采项目项下暂时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税。进口时,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手续;超出海关规定的暂时进口时限仍需继续使用的,经海关审核确认可予延期。在暂时进口(包括延期)期限内准予按《通知》规定免税。暂时进口物资不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管理。符合《通知》规定的沙漠、戈壁荒漠自营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符合《通知》规定的中外合作项目项下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所列的物资准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进口物资均纳入免税进口额度统一管理。租赁进口《免税物资清单》以外的物资应按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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