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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的案例分析答案

经济法概论的案例分析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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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案例分析答案

1.

第一,甲服装公司与乙纺织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布料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甲服装公司乙纺织公司

内容:甲服装公司享有收取布料的权利,同时,承担验货并支付120万元货款的义务;

乙纺织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的义务

客体:30匹布料

第二,乙纺织公司与丙货运公司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乙纺织公司丙货运公司

内容:乙纺织公司享有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

丙货运公司享有收取2万元运费的权利,同时,承担为乙纺织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

客体: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

2.

符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向某嫁接苗场购买无籽西瓜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要求某嫁接苗场返还购买西瓜种苗款2.7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0.6万元)×55亩=22万元。

某嫁接苗场将假种苗作为“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苗销售给符某的行为是欺诈,符某购买假西瓜种苗的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双方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符某为无过错方,某嫁接苗场为过错方。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损失,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张某被解雇前曾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且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出具了工作证、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从而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4.

陆某要求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同时,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陆某是在2010年2月9日经公安机关告知方得知艾某是加害人的,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当日起算1年。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甲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聘用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但是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为善意第三人,乙以A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丙签订的合同对A个人独资企业有效。甲不得以未经其同意,乙擅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收货付款。

2.

(1)林某以家庭共有财产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法。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2)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合法。合伙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为“阳光有限责任个人独资布艺企业”违反了该规定。

(3)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5万元;

林妻经营书店的资产2万元。

林某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首先,清偿邓某工资2000元、社会保险费用3000元;

其次,清偿税款1000元;

再次,清偿张某债务10万元。

张某债务尚余36000元未能得到清偿。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张某债务尚余36000元未能得到清偿,企业解散后,林某应当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但是,债权人张某在5年内未向林某提出偿债请求的,林某的该责任消灭。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应当先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尚未偿还的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该责任即为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消灭。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对基于退货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虽已退伙,但合伙企业向张某借款发生在甲退伙之前。因此,甲有义务偿还张某全部借款10万元。当然,甲偿还张某全部债务后,对于清偿数额超过约定比例的部分,有权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乙的主张不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约定的债务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清偿比例向各合伙人追索。因此,乙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的观点不成立。

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向张某借款虽发生在丁入伙前,但丁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

(1)甲向A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应当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Y合伙企业协议中对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未作出约定,因此,合伙人甲向合伙人以外的人A 转让其在Y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应当经乙、丙、丁一致同意。当然,如果经乙、丙、丁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乙、丙、丁享有优先购买权。

(2)

Y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期限,如果甲退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经乙、丙、丁一致同意;

第二,不给Y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

第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

(1)

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执行人能否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B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未作约定,甲不能独自决定聘任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将合伙企业事务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让,因此,甲不能独自决定聘任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

甲以B合伙企业的名义与C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对B合伙企业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买卖合同对B合伙企业有效。

4.

丙的30万元债权应当先以M有限合伙企业现有财产偿还税款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尚余15万元偿还,剩余15万元债权由普通合伙人乙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基色的财产清偿顺序为,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其次,偿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其次,清偿税款;最后,清偿债务。而且,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为有限合伙人,应当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M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乙为普通合伙人,应当对M有限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第一,出资协议中约定所有股东出资中,货币出资未达到注册资本的30%。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华彩制衣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所有股东出资中,只有刘某

以现金出资15万元,低于60万元×30%=18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二,出资协议中约定第一期出资额未达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华彩制衣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第一期出资由刘某现金1万元,杨某以作价8万元的厂房出资,合计为9万元,虽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但低于60万元×20%=12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三,出资协议中约定最后一期出资期限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协议中约定以后各期出资,根据经营的需要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缴足,超过了2年,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2.

(1)

对丙的要求,G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正确。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丙在G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提出抽回出资,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拒绝丙的要求,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应当经乙、丙、丁3为股东中至少2人同意,且乙、丙、丁都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戊公司方可购买甲的股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G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甲外,还有3位股东,过半数应当为2人以上。即使其他股东有2人以上同意戊公司购买甲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戊公司才能够购买甲的股权。

3.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应当首先由甲以个人财产补足4万元差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补足差额的,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戊是在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出资成为股东的,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董事会提出由甲补足其差额4万元,其他股东不分担该差额的解决方案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4.

(1)

在另外寻找的6个发起人中有4个发起人住所地在境外,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过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资料中股份有限公司共有股东7人,最多只能3人在中国境外有住所。如果4人住所在境外,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

公司发行10000万股中发起人认购3000万股,向社会公开募集7000万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

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发行股份总数为10000万股,发起人至少应当认购3500万股,而资料中发起人认购3000万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

认股人缴足股款后,由发起人决定是否召开创立大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起30日内必须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而不应当由发起人决定是否召开创立大会。

5.

(1)

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公司董事会应召集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公司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处:

第一,公司通知股东召开股东大会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7月1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在6月18日在报纸上公告了通知,不足15日,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二,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将选举并更换全部监事列为决议事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且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因此,股东大会只能选举并更换非有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得选举并更换全部监事。

第三,公司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将解聘公司原总经理,重新聘任公司经理列为决议事项,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股东大会不得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四,临时股东大会由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关于公司与A公司合并作出决议不生效。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张某应当在2010年6月20日前将修改章程提案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股份有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

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B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上限是175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对并购后所设立的外事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如果拟定B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则B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700万美元×2.5=1750万美元。

2.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合营者首次至少应当缴付30万美元,中方合营者首次至少应当缴付60万美元,且应当在2011年3月8日前缴付首次出资额。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约定一次交清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约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

(1)甲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中外合作营业企业申请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2)甲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拟建立股东会,设执行董事1人,设监事1人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中外合作营业企业不设股东会;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一般设董事会,不得设执行董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设监事。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1)

兰洁公司的观点不正确。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已经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多宝公司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兰洁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申请。

(2)

江苏省某人民法院应当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做出不予受理裁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多宝公司向江苏省某人民法院申请兰洁公司破产,该人民法院对河北省的兰洁公司破产案件没有管辖权。

2.

新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B的第二期出资应当在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缴付。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

该案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继续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4.

(1)共益债务10万元,破产费用30万元;

(2)职工债权120万元;

(3)欠缴税金50万元;

(4)有财产担保债权A银行贷款300万元,抵押物为厂房,变现价值680万元;

(5)无财产担保债权C公司尚未到期货款100万元,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

甲公司拥有清偿普通债权的破产财产为

2000万—30万—10万—120万—50万—300万= 1490万元

全部财产价值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欠缴税款已设定担保的财产金额)

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为

5000万—120万—50万—300万= 4530万元

负债总额职工工资欠缴税款有财产担保债权

甲公司破产清偿比例=1490万元÷4530万元×100%=32.89%

C公司的破产债权为100万元,能获得的清偿数额为100万元×32.89%=32.89万元

第七章物权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1)

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资料中,抵押人村民冯某以磨米机设定抵押权,虽未办理抵押权登记,但陈某的抵押权自书面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只是该抵押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

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动产质押中,质权自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冯某与朱某订立了书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磨米机交付朱某占有,朱某的质权已经设立,冯某与朱某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3)蒋某能在磨米机上行使留置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且朱某和将某未约定是否可以在磨米机上行使留置权,因此,蒋某可以在磨米机上行使留置权。

(4)在朱某的磨米机上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后,又被债权人留置。蒋某优先行使留置权;其次,朱某可以行使质权;最后,陈某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将某的留置权由于抵押权和质权。陈某虽对磨米机上享有抵押权,但由于该抵押权未登记,因此,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朱某的质权由于陈某的抵押权。

2.

母羊会小羊都应当返还苑某,苑某应当向熊某支付在占有母羊期间的饲料费、配种费以及小羊的饲养费等相关费用。

苑某的行为构成拾得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熊某是善意占有人,占有权利人苑某的母羊(原物),在占有母羊期间,对母羊进行了照料和配种,支出了有关费用。小羊为母羊的孳息物。真正的权利人苑某可以请求善意占有人熊某返还原物及孳息物,但应当支付熊某在此期间支出的相关费用。

3.

吊车的所有权在2011年1月1日完成交付。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在甲公司和乙公司合意转让吊车所有权时,吊车已经由乙公司依照租赁合同占有。2011年1月1日双方签订买卖吊车合同并生效,即双方转让吊车的法律行为自2011年1月1日生效,因此,吊车应当在当日完成交付,吊车的所有权当日转移。

4.

丙银行优于乙银行行使抵押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丙银行抵押权2010年5月16日登记,而乙银行抵押权2010年11月20日登记,丙银行抵押权先于乙银行抵押权登记,应当优于乙银行受偿。

第八章合同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1)

2010年6月6日甲公司传真订货行为属要约邀请。

甲公司的传真中未列明货物的价格,而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报价,以决定是否承诺,且内容不确定,属于要约邀请。

(2)

2010年6月10日乙公司报价行为是要约。

乙公司在甲公司传真的基础上,向甲公司报价后,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属于要约。

(3)

2010年6月15日甲公司回复报价的行为是承诺。

甲公司同意乙公司的报价,表明甲公司完全同意了乙公司的要约,则该意思表示是承诺。

(4)

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当按照6月10日向甲公司报价结算货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资料中双方约定另行签订书面合同,则该合同应当在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并签字盖章方成立。乙公司在10月18日发货,履行了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但合同并未成立。但是,10月20日甲公司收货后未提出异议,说明甲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履行,因此,该合同成立。而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当是6月10日向甲公司报价,双方应当按照该报价结算货款。

2.

(1)

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B公司交付的汽车是走私车,在我国,走私物品不允许流通。A公司与B公司就买卖走私车签订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该合同无效。

(2)B公司应当返还A公司购车货款,赔偿A公司因该合同所受损;B公司的走私车应当收归国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1)

舒某和时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舒某以欺诈的手段,将病牛以好牛的价格卖给了时某,使时某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

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2)如果该合同被有权机关撤销,舒某应当返还时某购牛款,赔偿时某因该合同所遭受的损失(饲料费、医药费等);时某将牛返还舒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时某没有过错,返还舒某牛;舒某是过错方,应当返还时某购牛款,并赔偿时某损失。

4.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由于该合同标的物瓷砖用于东北地区的建筑物外墙,如果不具有防寒功能的话,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该瓷砖应当具有防寒功能。瓷砖的价格应当按照2010年9月8日合同履行地佛山市的该瓷砖市场价格结算货款。

5.

(1)

彩华公司的做法合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即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解除合同。

(2)

如果时代购物中心的经营状况很正常,并无彩华公司所称的情况发生,对时代购物中心造成损失,彩华公司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导致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6.

甲纺织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太阳花布艺公司放弃其对画苑酒店债权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即行使撤销权。太阳花布艺公司欠甲纺织公司到期货款无法偿还,却放弃对画苑酒店的到期债权,对甲纺织公司的债权造成了损害,甲纺织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7.

陈某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林某向其偿还1.8万元。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王某因怠于行使对林某的到期债权,又无法清偿陈某借款,对债权人陈某的债权造成损害,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林某行使王某的债权,即林某向其偿还1.8万元。

8.

尹某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致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

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合同终止。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P县医药经销公司一直拒绝提货,致使某市制药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由于药品超过保质期要失效,不适于提存,某市制药公司将标的物药品变卖后提存价款符合《合同法》的规定。提存后,某市制药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P县医药经销公司无权向某市制药公司提出履行要求或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

9.

李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张某立即搬出房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张某支付租金期限为2010年3月20日,经李某催要后,在2010年4月1日张某不支付租金,李某有权解除合同。

10.

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商场直接损失,即定金0.8万元、货款27万元及利息;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即(6000—5400)×100台=6万元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损害赔偿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准,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违约方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甲商场已经向乙公司支付了货款27万元,该货款及利息为甲商场所受实际损失;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甲商场已经告知乙公司分别向两家商场支付了4000元定金的情况,该8000元定金损失是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致甲商场的损失,乙公司应当赔偿;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零售价每台6000元计算,合同履行后甲商场可以获得的利益为6万元乙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11.

丁公司应当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丙银行与丁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章证券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A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骗取核准发行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应当财务状况良好,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A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实际亏损8000万元,但是,为了达到公开发行股票的目的,采取了虚构收入,虚列成本、支出的手段,骗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因此,A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骗取核准发行的行为。

2.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决定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一,拟将股份发行总额的10%自行出售给当地投资者,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公司代销的决定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同意后,发行的股票由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不得自行发行股票。

第二,由证券公司代销部分的代销期为100天的决定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向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欲与成博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成博股份有限公司主

营业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在向光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博公司进行谈判期间,向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张某2010年10月中旬大量买进成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10年11月两公司相继公告了进行资产重组的信息。2010年12月上旬,张某将成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卖出,获利80万元。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张某行为的性质,说明理由。(中级257)张某和李某的行为属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十章票据法律制度

案例分析

1.

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票据的基础关系分离票据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力。如果该票据已经被不履行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得对其进行抗辩。

2.

D公司应当在收到拒绝付款理由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其所有的前手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不得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否则,票据权利消灭。

3.

D公司可以向B公司、C公司行使自己的票据权利。

甲公司的行为是票据的伪造行为。伪造人甲公司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A公司虽然在票据上签章,但该签章违背了A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章无效;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B公司、C公司应当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4.

A公司、B公司分别按照6万元金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D公司分别按照16万元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它记载事项的变更是票据的变糟。票据变造不影响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前的,应当按照原记载内容负责;在变造后的,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C公司的行为是票据的变造。C公司变造票据行为不影响A公司、B公司、C公司、D 公司在票据上真实签章的效力。A公司、B公司的签章在票据变造前,应当分别按照变造前的6万元金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D公司的签章在票据变造后,应当分别按照变造后16万元金额承担票据责任。

第十一章仲裁和民事诉讼

案例分析

1.

本案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甲公司和乙公司虽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生效后,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纠纷,双方愿意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仲裁条款,但在该条款中未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无效。甲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A公司应当向写字楼所在地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标的为写字楼属于不动产,按照“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属管辖原则,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南京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合同法典型案例分析及答案

案例1 2003年9月,某资产管理公司聘请王某为其总经理,王某在商谈聘用合同时提出需要 解决住房问题,资产管理公司遂于当年10月购买了一套住宅低价租给王某使用,双方订立 了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租期为5年,并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 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一年以后,资产管理公司发现王某能力有限,不能满 足资产管理公司对总经理管理水平的要求,遂提出不再聘请王某,王某也表示同意,但提 出房屋租期未满,不能交回房屋。资产管理公司多次要王某交房,遭王某拒绝,后资产管 理公司于2004年11月将该房卖给本厂职工李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李某当时并不知情, 事后才得知该房屋已出租于王某,但李某因急需住房,不愿再次买房,故其多次要求王某 搬出,王某不同意,李某遂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房屋。 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乙方(即王某)不愿意再受聘于甲方(即资产管理公司),则解除 租赁合同”,而事实是资产管理公司提出不再聘请王某,并不是王某自己愿意辞职的,所以 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王某依然是合法的承租人。虽然李某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王某仍然享有在其租赁期间内的房屋承租权,因而李某 没有权利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案例2.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月,甲、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当年9月1日 向乙公司交付房屋100套,并办理登记手续,乙公司则向甲公司分三次付款:第一期支付2 000万元,第二期支付3 000万元,第三期则在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房屋 时支付5 000万元。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按期支付了第一期、第二期款项共5 000万元。2004年9月1日,甲公司将房屋的钥匙移交给乙公司,但并未立即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 记手续。因此,乙公司表示剩余款项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再付。在合同约定付款日期(2004 年9月1日)7日后,乙公司仍然没有付款,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乙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则以乙公司未按期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为由抗辩。 对乙公司而言,由于其第三期款项的支付与甲公司交付房屋并办理房产所有权移转登记手续是应当同时履行的义务。由于本案中合同标的物是房屋,房屋属于不动产,与动产买卖合同不同,不动产的买卖中出卖人除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完成产权移转登记,才真正履行完给付义务。尽管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但是因为没有办理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买受人不能因出卖人的交付而获得房产的所有权。因此,办理登记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可见,在本案中,由于甲公司的行为有可能导致乙公司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乙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案例3.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 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 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 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 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 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 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V 合同效力未定,因钱某不是古董的所有人,其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2.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要求或建议对方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企业的开办 企业的开办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 4.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指违反环境法和环境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商标 商标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6.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哪几种? 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以下三种: (1)不申报,属过失不告知,指投保人应当了解的事项实际上却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某事项却因过失而未告知保险人; (2)隐瞒,属故意不告知,指投保人既了解某事项又清楚其重要性而故意不告知保险人; (3)错误申报,指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哪几种? 《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1)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协议; (4)发生法定事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题

电子商务法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2004年1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8月27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1.1万元。 问: (1)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数据电文吗?其证据力如何? (2)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力受哪些因素的影响? (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判断主要依据哪部法律? 答案: (1)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

民法重点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一、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1. 张某、王乙、王小甲。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2.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3.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不能。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4.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能。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5.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不能。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

合同法经典案例试题

试题 一、2008年5月,松园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松园公司”)与天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天利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李某派遣到天利公司工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1-3题。 1.松园公司与天利公司协商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下列条款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岗位,可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由天利公司根据需要灵活决定。 B.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工作期限,可以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为 4个周期,每个周期为半年,每个周期结束前订立新的劳务派遣协议。 C.李某在天利公司的劳动报酬,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 D.双方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负保密义务,不得向包括李某在 内的任何人披露。 2.松园公司和天利公司对李某的下列做法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有:() A.松园公司与李某签订到期可续签的1年期劳动合同。 B.松园公司从李某每月工资中提取5%作为员工福利费。 C.天利公司要求李某缴纳5000元岗位责任保证金。 D.天利公司告知李某无权参加本公司工会。 3.天利公司将李某在派遣到自己的子公司,被李某拒绝。天利公 司遂以李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将其退回松园公司。随后,松园公司以李某已无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天利公司可以对李某进行再派遣,但不能因李某决绝而将 其退回。 B.松园公司不得因李某已无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C.李某可以将天利公司或者松园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 动争议仲裁。 D.李某可以就其因劳动合同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请求天利公 司和松园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某国有企业厂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决定申请破产重整,对企业实施拯救。其拯救措施之一是进行裁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回答第1-4题。 1.依照劳动法规定,企业在重整期间需要裁减人员时,应采取的程序是:() A.应当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 B.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C.裁员方案应当公布,并允许被裁减人员提出异议。 D.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对于被裁减人员,应当给予的待遇是:() A.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B.制度职工安置预案,予以妥善安置。 C.承诺企业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时予以优先录用。 D.承诺企业在重整成功后予以重新录用。 3.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A.管理层、技术骨干和劳动模范。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D.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对于企业裁减人员的决定,工会依法可采取的行动是:() A.工会认为该决定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 B.工会认为该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重新决定。 C.被裁减人员提出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D.被裁减人员提起诉讼有困难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出诉讼。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No.1 --------------------------------------------------------------------------------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内附法条)

电子商务法案例分析

王素芳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 物合同纠纷 原告:王素芳,女,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民众康健(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11号2层208室。 原告王素芳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返还货款1577元;2、判令被告民众公司向原告王素芳赔偿十倍货款15770元;3、判令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京东公司、被告民众公司承担。案由:原告王素芳于2015年4月15日在被告京东公司经营的”京东商城”中,从被告民众公司店铺”民众康健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2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48元,共计金额1577元。原告王素芳收到货后于2015年7月发现,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两件商品提供的商品外包装上宣传的相关功效存在欺诈,被告民众公司网店网页和说明书宣传的产品功效显示”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防治心脏病”,但实际上汉诺金脂肪粉浓缩片为保健品,并不具备防治心脏病的治疗功效,另外玛咖咀嚼片的使用说明中,没有玛咖粉的原料成分,并且也未能标明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原告王素芳认

为被告民众公司销售的商品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或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被告民众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平台服务商,没有履行法定的监察监督义务,导致不法产品在其平台肆意流通,造成重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应与被告民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有被告民众公司销售,原告王素芳要求被告京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京东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经履行了平台经营者对入驻商家经营主体身份的审核义务;被告民众公司网页中对其商品的说明与描述系卖家的独立商业行为,被告京东公司并未参与相关信息的制作及发布过程,对此并不知情也无过错。 被告民众公司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民众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对证据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庭审中现场核对,本院对原告王素芳与被告京东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素芳提交的91健康商城质保清单显示:2015年4月16日,原告王素芳购买了”芬兰汉诺金优比金塞玛湖鱼类脂肪粉浓缩片”一盒,单价979元,”采瑞玛咖咀嚼片”一盒,单价698元,专享优惠100元,共计消费1577元,付款方式为京东支付。2015

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某机床厂(以下简称甲方)为生产所需,向某机械厂(以下简称乙方)订购一套车床设备双方本应签订书面合同,但由于乙方说没关系,表示肯定能够在两个月内送货上门,并安装调试至顺利生产,故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两个月后,乙方准时将设备送到甲方,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在安装完毕之后的试生产过程中,机器出现故障。甲方请乙方的专业人员又进行了两次调试,但故障仍未排除。于是,甲方以合同未采用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并退货。 试分析: 1.甲方的要求,即认定合同无效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2.为什么?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题要点: 1.甲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2.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此案中,双方虽然没有按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合同当事人乙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而甲方也接受了。因此双方达成的协议应当有效。 3.至于机器没有调试成功,乙方应当继续调试。如果多次凋试均不成功,设备的确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认为乙方没有按合同的要求履行,甲方可以请求换货;如果乙方的确不可能提供合格产品,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不能请求认定合同无效。 二.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而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题要点:(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9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2分)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三.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个

合同法案例练习题

1、某建筑公司因为工程建设的需要急需一批水泥,但是又没有存货。为此,该建筑公司于2006年2月12日向本市甲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X号水泥1000吨,五天内要货,如果贵厂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急需此货。”甲厂收到函电后当天回复说该厂有贵公司需要的水泥,说2月15日送货,并通知了价格和运输方式,要求第二天回复。建筑公司随即回复答应购买并马上发出函电,但是该函电由于邮局的原因于2月17日到达甲水泥厂。但是甲水泥厂认为回复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期限,通知建筑公司已经将1000吨水泥卖给了另一家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由于没有买到水泥,受到很大损失,遂将甲水泥厂起诉。试问: (1)在此案例中得几个文件从合同法得角度看属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该案中,建筑公司和甲水泥厂之间有没有形成有效得合同关系,为什么? 2、某外贸公司销售科科长高某长期为该外贸公司联系业务,掌握有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2007年3月,高某得弟弟由于跑运输需要买一辆东风车,由于资金不够所以打算向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要求其提供担保。高某的弟弟找到高某,请他想办法,并说不会亏待他。高某想到现在跑运输很赚钱,遂以该外贸公司的名义为高某得弟弟提供了担保,并在合同书上盖了该公司得合同专用章。但是高某的弟弟在运输过程中出了车祸,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得贷款。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强行从该外贸公司的账上划走了相当于贷款得数额。该外贸公司得知后,以没有授权为理由要求银行返还该笔款项。试问: (1)该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高某得行为会带来什么样得法律后果。 3、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与星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2月10日订立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某支行向星海公司提供为期3个月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本金20万元,还款日期为2002年5月11日。为担保还款,某支行与星海公司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由星海公司提供其一辆小货车(估价为10万元)进行质押。合同签订后,某支行按约提供了贷款,但星海公司以可能影响业务和还款能力为由,一直未将小货车交由某支行保管。 2002年6月20日,由于星海未能按期还款,某支行与星海公司双方达成协议,将还款日期延至2002年7月20日。但星海公司到期仍未归还任何款项。此后,某支行由于人事变动等原因,一直未顾及此事。此间,星海公司于2003年5月将小货车卖给了东方运输公司。 2004年6月在清欠中某支行发现此笔欠款。经催款未果,某支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星海公司还本付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裁定星海公司与东方运输公司转让小货车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并由其行使质权,以小货车用于清欠; 问: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4、1999年3月7日,甲公司刚刚购进一批机器,但是由于厂房扩建,没有地方安置,遂将其交给乙公司保管,双方签订了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为1个月,并约定了保管费用。4月7日,甲公司由于厂房扩建急需资金,所以没有缴纳保管费,乙公司遂将该货物留置,并通知甲公司缴纳保管费。由于没有得到甲公司

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

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部分) 第一章 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 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4.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180天,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5.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450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 6.答: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2)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合同法题库(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不定项选择题) 1.甲公司(出租人)与乙公司(承租人)约定购买100辆红旗轿车作为出租车使用,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乙公司指定购买丙公司(出卖人)生产的100辆红旗轿车。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根据乙公司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与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交付标的物。 A.甲公司 B.乙公司 C.甲公司和乙公司 D.甲公司或乙公司 答案:B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合同法》第239条 (2)如果丙公司已依合同约定交付了标的物,则甲公司对这100辆红旗轿车享有()。 A.所有权 B.占有权 C.使用权 D.处分权 答案:A 融资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法》第242条 (3)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答案:A 融资租赁期间届满后标的物的归属《合同法》第250条 (4)乙公司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由()承担责任。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B 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246条 (5)如果丙公司生产的这100辆红旗轿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由()责任。 A.甲公司承担 B.乙公司承担 C.丙公司承担 D.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连带 答案: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244条 2. 2006年10月,甲公司欲从事客运业务,因此与一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50辆可乘坐100人的大型客车的融资租赁合同,甲公司作为承租人,乙公司作为出租人,乙公司不干预甲公司选择租赁物,所需客车由甲公司选定的丙公司制造,丙公司作为出卖人。 (1)若合同签订后,丙公司交付给甲公司的是可乘坐80人的客车。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和乙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应当由出租人乙公司承担责任 B.乙公司与丙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丙公司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未干预选择租赁物,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D.甲公司和丙公司没有买卖合同关系,故甲公司无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 租赁物瑕疵的责任承担《合同法》第244条 (2)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出现故障,关于履行维修义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是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B.甲公司是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C.出租人乙公司和承租人甲公司共同承担维修费用 D.丙公司应当承担维修义务答案:B 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合同法》第247条 (3)若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承租人甲公司被宣告破产,关于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出租人乙公司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B.如果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了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属承租人,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C.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承担租赁物造成的风险,因此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D.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乙公司有优先权 答案:A 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和承租人破产时的安排《合同法》第242条 (4)若客车在运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最全最新合同法综合案例考试必备

合同法课本案例: 案例一: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不会支持。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案例二: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就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论本案是否是无偿保管,但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不存在负责情况。所以,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如果是无偿保管,可以酌情减轻赔偿责任。 案例三:1996年7月11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 装的滞销。根据以上事实,标的物 和样品相符,双方对标的物都产生 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在缔约 时,商场在向服装厂携带的样品中 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 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 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 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 (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 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 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 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 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 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 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 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 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 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 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 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 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 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 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 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 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 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四: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 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甲又无正当 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 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 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 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 医疗费用。因为劳动用工合同中约 定“工伤概不负责”免费条款,属 于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造成对方 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 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案例五: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 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法 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 吗?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正确。判决红 桥商场支付货款的根据,10万件服 装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 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 同的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规定 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 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 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 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 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 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 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 律行为。被代现理人对代理人的代 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 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 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 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 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 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 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 代理后果。 案例六:2000年1月1日,某甲向 某乙借款6万元,无奈之下,乙只 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 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 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 《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 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因为 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 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 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 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 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 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 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 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 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 在。(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 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 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 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 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 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 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 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 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 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案例七: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 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拒不发货。双 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试问此时 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 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 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 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 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 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 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 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 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 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 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 难为对待给会的情形时,在服装公 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 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 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1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专利权法律制度 案例: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 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李武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案例分析 一、《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设计。具体涵义是:第一,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结合在一起;第二,外观设计师对工业产品外观的新设计,不涉及内部构造、功能和改善;第三,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性全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中,实质上的规定条件是器具有新颖性。对本案例,茶叶包装盒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胡某享有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物质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限购的独占权、许可实施权和转让权。其中,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也就是对专利发明创造使用权的转让。根据双方但是人约定的不同,许可合约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普通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但专利人仍保留在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权利;部分独占性许可合同,按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取得利益的独占权,但不能因此排除专利人自己使用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完全独占性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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