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民法 案例

民法 案例

民法 案例
民法 案例

1994年,四川省泸州市公民黄永斌与比他小22岁的女人张学英认识并于次年同居,1996年二人租房以“夫妻”名义生活。2001年2月,黄患肝癌,其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价值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学英。该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

黄的妻子蒋伦芳没有按照黄的遗嘱去执行,张学英没能得到财产,故将蒋伦芳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蒋伦芳执行遗嘱,以便得到黄遗赠给自己的财产。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今年高考录取中,我和同班同学一起报考了某重点本科院校,报的是同一专业,又都是第一志愿,我的成绩比同学的高,但是我的同学被录取了,我却被一所普通本科院校录取。我是否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受教育权被侵犯为由起诉某重点本科院校,要求其向我赔偿损失?

张家准备为孙子张明过生日,但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的,医院接生记录上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薄上记载的却是9月1日。

问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张明的出生时间应该是哪一天?

1994年2月2日,21岁的林某与邻居家11岁的小孩夏某到街上玩,正遇见福利奖券摸奖活动,林某摸了几张都未中,便叫夏某去摸,但夏某没有带钱,林某当即递给夏某2元钱,夏某说回家还他,林某说不用。结果,夏某摸得价值1万元的一等奖。此时,林某声称夏某是小孩,不知道摸奖的意义,此奖是他出钱请夏某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他愿意给夏某1000元劳务费。夏某的父母不同意,最后诉至法院。

1、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

2、夏某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

董红系儿童影星,年满9岁,片酬颇丰。其父董军的弟弟董强,家居山区,生活较困难,董军征得董红口头同意后,将董红的片酬3千元以董红的名义赠与董强。

问题:董军这一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刘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刘某儿子小刘的反对。1998年,刘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刘提出要担任父亲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1、刘某的财产应由谁来保管?

2、小刘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予以受理?

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从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从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

甲被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日期为2002年3月1日。3月15日,遗产被妻乙子,子女共5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割完毕。但在2002年3月1日至4月1日之间经商又赚了6万元,则谁为这6万元遗产的继承人?

黄平是某事业单位职员。1996年6月因公出国,从此以后失去音讯,到2001年6月,下落不明已达到5年,该单位准备向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以便将其除名。黄的父母认为不能直接宣告黄平死亡,而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否则就不让申请。黄平的妻子小李不经黄平父母的同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黄平死亡。人民法院受理了黄平妻子的申请,于2001年8月30日宣告黄平死亡,其财产分配给小李和黄平的父母,小李不久嫁给本单位负责人张某,不幸刚结婚几天,张某因车祸死亡。

2002年12月,黄某突然回家。原来他出差到国外,被人骗走财物,无法回家,遂到边境地区流浪了5年,因思家心切,终于回来了。回来后得知一切,大吃一惊,要与小李复婚,小李不同意,后又要小李和他父母归还他的财产,小李和他父母也都不同意,黄平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办,遂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假设你是接待黄平的律师,对黄平提出的以下问题应如何回答?

1、该事业单位有权申请宣告黄平死亡吗?为什么?

2、黄平的父母认为应该先申请宣告黄平失踪,然后才能宣告黄平死亡,有道理吗?

3、黄平的妻子小李不经黄平父母的同意,直接向法院申请宣告黄平死亡,有道理吗?

4、黄平是否有权要求与小李恢复夫妻关系?

5、黄平是否有权要求小李返回财产?是否有权要求其父母归还财产?

甲、乙、丙和丁四人是好朋友,2000年高考均落榜。四人协商准备每人出资2万元合伙开饭店,约定9月9日把钱凑齐。当天甲、丙、丁各出资2万元,而乙没有出钱。乙是厨师世家,他的厨艺很好,他希望自己当厨师,这样可以省出聘期厨师的费用,自己就不再出资了,甲丙丁均同意。可是第二天,丁准备随父亲去南方做生意,想抽回其出资,后经协商,甲乙丙每年支付给丁500元,丁暂不抽回出资。此后两年饭店生意红火,但2003年遭遇“非典”,饭店生意一落千丈,致使饭店欠戊房租3万余元。请问:戊的3万元钱应如何清偿?

甲乙丙三人各出资1万元,合伙成立了一个“便民油漆队”,约定各按出资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同时合同还约定大家干活时要小心,因粗心造成后果的,由个人承担责任。一天,三人在油漆楼房外墙时,甲不慎将油漆桶撞落,正巧砸在楼下行走的丁的头部,致使丁为此支出医疗费3千元。

问题:丁某的医疗费应由谁赔偿?

甲乙丙三人合伙成立了一个养鸡场,约定三人各出资5千元,并按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和承担亏损。经营一年后,养鸡场亏损较多,共欠饲料公司3万元,丙提出要求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三人达成如下协议:丙退出合伙关系,放弃投入合伙财产的权利,并不在承担合伙的任何债务。甲乙又经营了一年,又欠饲料公司2万元,因鸡场不能偿还债务与饲料公司发生纠纷。问题:养鸡场的债务应如何清偿?

1990年3月,农民张强要把自有的两头黄牛出卖,他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由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6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了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强给付宰杀费20元。在宰杀的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李四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价值2100元,张强、肉联厂和李四为价值2100元的牛黄发生纠纷。

问题:1、如何确定牛黄的性质?2、价值2100元的牛黄应归谁?为什么?

某甲从商场购得1台原装进口电视机,甲并未拆开包装,1998年10月30日,将该电视机转卖给乙,乙买回后发现该电视机并非原装进口的,而是由国内组装,乙使用后发现电视机视听效果太差。2000年5月乙以受欺骗为由向甲提出退货,甲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乙把甲诉至法院。问题:

该案件应如何处理?

张三和李四靠收购生猪挣钱。2000年3月24日,进出口公司来人,与张三协商,要收购一批生猪,价格为9.7元/公斤。张三喜出望外,进出口公司的业务员起草了一份协议书,沉浸在发财梦中的的张三不假思索的在协议上签了字,可他怎么也没想到,协议书上生猪的价格却是2.4元/公斤。协议书签订后,张三高高兴兴的向李四作了说明。张三和李四很快收购了143头生猪。第二天就送到了进出口公司。张三和李四领钱时,对方拿出了2.4元/公斤的协议书,张李立即傻眼了,二人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合同。问题:

1、本案中买卖生猪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张某是一富商,和李某是世交,所以一直希望自己的独生女儿嫁给李某的儿子,将来由其继承自己的事业,于是留下遗嘱,如果女儿与李某的儿子结婚,将来所有的财产都由女儿继承。现在张某因病去世,其女儿同意与李某的儿子结婚。但张某的妻子不同意把张某的遗产都给女儿。请问该案件应如何处理?

张某和李某订立了一项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钱,期限10年,因为双方关系很好,利息很低,是每年只100元的利息,每年的年底付当年的利息。双方都在借据上签了字,并且各执一份借据。10年后,张某请求李某还款时,遭到拒绝,因为还款期限上写的是100年而非10年的期限。李某认为应当按照借据执行。请问该案件应如何处理?

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哪些属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甲乙约定:“如果天下雨,甲即供应乙雨伞50把。”

2、甲乙约定:“如果甲死了,甲的电脑就归乙。”

3、甲乙约定:“如果甲结婚,甲就给乙买电脑。”

4、甲乙约定:“如果明年发生旱灾,甲即供应乙粮食60吨。”

5、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考上大学,甲就请乙吃饭。”

6、甲乙约定:“如果甲的儿子成年了,乙就不能租用甲的房屋了。”

甲听说深圳,便委托乙代买一台深圳产的价值1万元的录象机,乙带着录象机回来后,得知甲刚刚去世,乙赶紧把录象机送到甲处,可是甲的儿子却说录象机是其父亲所要,现在其父已死,他们又不需要录象机,让乙自己处理吧。

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录象机应如何处理?

甲服装商城将盖有本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和介绍信交给职工乙。介绍信上写明“委托乙为服装商城购买服装。”乙走前,商场经理告诉乙购买工作服。乙没有找到合适的厂家,但他发现丙厂的运动服质量好,价格也便宜,于是便与丙厂订立了50万元的运动服,货到后,甲商城却以乙越权代理并且现在的运动服很难销售为由拒绝付款。应如何处理?

甲春节回黄山老家,同事乙委托甲买10斤毛峰,给其1千元。甲回家后得知新的毛峰3月后才上市,甲电话告知乙,正好甲的朋友丙来探望甲,甲便问乙能否委托丙代买寄去,乙同意。于是甲便把委托之事告诉丙,丙应允,甲便将1千元钱交于丙,丙当晚回家途中遇到抢劫的,1千元钱被抢走,丙也被打伤,现在抢劫案未破,甲回去告之乙。为此发生纠纷,诉到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乙去外地出差,甲委托乙买一台录象机,乙到外地发现当地的录象机并不便宜,而电视机较便宜,乙知道甲无电视机,于是就为甲买了一台电视机,乙回来后告诉甲,甲未表示反对,将电视机收下,并向乙付了款。第二天,甲发现电视机质量不好,要求退还乙。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厂销售科长李某,因犯错误被甲厂解雇,后来李某用盖有甲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厂签订了销售合同,骗取乙厂3万元逃之夭夭,后来乙厂向甲厂要货而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处理?

2007年1月1日,甲借给乙1万元,没约定还款期限,2007年2月1日,甲因急需用钱要求乙还钱,乙一直未还,甲从别处借钱解决了急需。从此甲再也未催乙还钱。2009年3月1日,甲催乙还钱,乙提出暂时无钱,于是,双方达成一个还款协议,约定乙于1个月内还款。后来乙听说其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便拒绝还钱,双方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甲乙丙是好朋友,2007年1月1日,甲把乙打伤了,乙向丙表示要甲赔偿,丙说都是好朋友,愿意从中调解,乙未反对,之后,丙把此事忘了。2007年10月1日,乙问丙调解的情况,丙表示歉意,说尽快找甲商谈。2007年底,乙再次问丙,丙表示难以调解。乙于2008年2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1千元医疗费,甲以超过诉讼时效而拒赔。应如何处理?

2003年3月1日,甲把乙打伤,乙住院。2003年6月1日乙出院后,要求甲赔偿他5千元的医疗费,甲不给。乙便于2003年9月1日去县城起诉,因县城出现重大瘟疫,县城处于紧急状态,致使乙不能行使权利达7个月之久,那么,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乙的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应是哪一天?

2001年8月,某市展览馆与某科研单位和计生部门联合举办“优生优育展览”。为办好展览,他们将某妇产医院提供的该医院给青年妇女刘某拍摄的一张裸体照片,在未取得患者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在展览会上公开展出。展出期间,刘某的父母看到其女儿的裸照被公开展出,其母气得当场昏到在地。其父多次与主办单位交涉未果。刘的丈夫得知其妻的裸照被公开展出,愤然与其妻离婚。刘之父也因此奔走劳累和气愤,心脏病复发含愤而死。因此,刘某起诉到法院。问题: 1、刘某的何种权利受到侵害?2、谁应承担责任?

1995年,3月底,张某(19岁)为能赶上男友单位的分房,于是以其他借口借用李某(25岁)身份证,随后,张某假冒李某之名到其单位开出婚姻登记介绍信,与林某一起到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张某与李某长相近似,因此,没被发现。同年6月,张某再次到李某单位办理其他手续时被发现,区民政局撤消了张某与林某的婚姻登记,李某以精神受到损失,要求张某与林某赔偿1万元并赔礼道歉。应如何处理?

甲和乙同在一个公司打工,关系密切。不久,甲将其曾因盗窃5000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的秘密告诉乙,乙当时保证不泄露此事。后来两人关系恶化,乙便将此事宣扬出去,并暗自拍摄了甲单身放大照片,遇到不认识甲的打工仔,便指着照片说:“这就是那个因盗窃5000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的甲!”此事传开后,甲因此受到孤立,精神万分痛苦,公司老板也将其辞退了。于是,甲起诉到法院。问题: 1、甲的哪些权利受到侵害?2、法院应如何处理?

2004年3月某日,有吸毒习惯的李某住进某省驻某市办事处的宾馆18楼的房间。清晨时分,李某毒瘾发作,痛不欲生,7时许从房间的窗子中跳下自杀。刚巧,孙某(女士)上班路过宾馆楼下,被从楼上跳下来的李某砸中,二人的头部相撞,双方当场死亡。当时有人只见黑影从天而降,并未看清是几个人跳下。某报社记者见状,即根据推测采写报道,声称二人殉情自杀。孙某亲人认为孙某整夜都在家,只是早晨出门上班,何以会与人殉情,提出异议。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确认孙某是受害人。孙某近亲属请求李某近亲属承担侵权责任,并追究记者的侵害名誉权责任。如何处理?

甲向乙购买三根木料,双方约定价款600元,甲当场向乙支付了300元,并说明等到第二天,将余款300元带来付清并将三根木料拉走.天有不测风云,当天晚上山洪爆发,将存放在乙院内的三根木料冲走.为此,乙认为,木料买卖已经成交,木料被洪水冲走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承担,甲应补交余款300元.甲则认为木料自己没拉走,损失应由乙承担,乙应返还木料款300元.双方请丙进行调解,丙认为木料被洪水冲走实属天灾,根据公平原则,损失应由双方分担,甲不用补交,乙也不用返还.对于丙的调解,甲乙均不服,为此诉至法院.问题:

1,本案中木料的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为什么?

2,本案中木料损失的风险由谁负担?为什么?

1999年5月4日,甲将自家的耕牛租与乙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乙提出要买下此耕牛,甲表示同意,约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一周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

甲向乙购买一批玉米,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乙所在城市S市,5月1日乙为甲代办托运运往M县,在运输过程中,5月3日甲与丙签订协议,将该批玉米转让给丙,在M县火车站交货。5月4日,由于遇山洪爆发,火车在运输途中出轨,玉米全部损失。

请问:玉米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甲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甲怕该牛传染其他奶牛,将其抛弃野外,农民乙经过此地发现后把牛拉回家,经过精心喂养,此牛竟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并且还生了一头小牛。一年后,甲知此事后,要求乙返还奶牛,或者返还小牛也可以。双方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1995年,甲盖房挖地基时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圆及一张破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此处。王大牛,1938年5月5日。”王大牛是王小牛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王小牛得知此事后,要求对500块银圆拥有所有权,双方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

藏于烟盒中的钞票应归谁所有

胡某是一小商店的老板,经销烟酒等百货。2004年2月16日,王某来到胡某的小店买了一包极品金圣的香烟,因这包烟拿在手中有点异常,王某就当场拆开以验明烟的真假。在拆开包装后,发现里面装的根本不是香烟,而是一叠百元的钞票。胡某看到后连忙来王某手中抢回香烟,并说是自己装在里面的,不小心拿错了。王某反问胡某里面总共有多少钱,胡某说时间太久记不清。王某不同意返还。经过清点,该包香烟中共装有人民币2000元。胡某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1978元(减去王某已给付的烟钱22元)。该案应如何处理?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4,牛5.总价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5头牛.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假设在牛款付清之前发生下列事情)

1, 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 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归谁?为什么?

3 ,牛3踢伤了丙,花去医疗费1千元,谁承担?为什么?

4, 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5, 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了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交于丁,丁能否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 乙将牛5租与戊3个月,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归谁?

赵某与钱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1994年购买了一块瑞士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钱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以9千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赵某得知后主张买卖无效。请问孙某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

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出资兴建一座水库,蓄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村供应灌溉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流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千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为由,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放水,堤坝受损,需2万元方可修复。因堤坝缺口过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千元。由于发生了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问题:

1、丁村秧苗的损失可向谁索赔?为什么?

2、对于堤坝的损失谁可作为原告?为什么?

3、甲村鱼苗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4、乙村欲转让自己的份额,应履行何种义务?

1997年7月,张某装修自己的住房时,为了扩大室内面积,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了部分房屋结构。把原本放在厨房里的灶具搬到了阳台上,抽油烟机的排气管从阳台玻璃上伸出来,正好伸到楼上王某的窗户底下.当张某做饭时,油烟便飘进王家.王家只好紧闭窗户,王某多次找张某协商,均遭到拒绝,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改变抽油烟机排气管的位置.问题:王某的诉讼请求由何法律依据?

某招领处将招领期已过的一块瑞士手表以2千元的价格拍卖给了乙,乙又把该表赠送给了丙,丙又把该表以2千元的价格卖给了戊,后来小偷把该表盗走,低价卖给了丁,丁又把该表弄丢,被人捡到又送到失物招领处,后来原物主人甲得知了,现在,甲乙丙丁戊都要求对该表拥有所有权。本案应如何处理?

农民甲1994年与本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甲承包本村的一片荒山种果树,承包期10年,承包期内每年向村委会交纳5千元承包费,盈亏自负。由于甲的辛勤劳作,4年后,果树开始产果,并当年收入3万多元,村委会内部一些干部开始眼红,于是村委会经研究单方解除了合同,并同时与一些村干部订立承包合同,因此,甲向法院起诉。

问题:1,村委会为发包方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2,如果村委会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而执意解除合同,应如何处理?

甲用其汽车作抵押(价值15万元),向银行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双方就该车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甲驾车时,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其汽车严重损坏,价值减至9万元,经认定事故是由货车引起的,故该司机赔甲5万元损失。问题:

1、银行要求甲另外提供担保是否合理?

2、赔偿的5万元能否作为担保?为什么?

甲把一台电视机送到维修部修理,约定修理费100元,一周后交费取货。一周之后,甲又送来一台电风扇要求维修部修理,双方约定修理费50元,三天后取货,甲当场支付了50元的电风扇修理费,同时甲要求把电视机带走,但其带的钱不够,经过协商,修理部允许甲把电视机带走,但是要求甲尽快把钱送来,三天后,甲要取回电风扇,修理部认为修理电视机的费用未交纳,便扣留了甲的电风扇,双方发生纠纷。问题:

1、维修部能否对电风扇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甲厂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方在1个月内供应给甲厂0号或10号柴油10吨,每吨1200元,甲方支付了2000元的定金。乙厂按照约定向甲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所以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问题:

1,本案中的合同是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甲厂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3,乙厂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

甲捡到一只母山羊饲养起来,并在良种站花钱为母山羊配种,此后,母山羊生了两只小山羊,后来失主乙找到甲要羊。问如何处理?

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即将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亡,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利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卖鱼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平分所剩的2.8万元款.

问题: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其要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甲出远洋打鱼,需1个月后才能回家,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台风,甲的邻居乙见甲家中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难以经受台风的袭击,于是,就花钱请人对甲的房子进行了加固,共花费500元,但台风过后,甲的房子还是倒塌了。甲回来后,以乙多管闲事,且加固房子的结果无效为由,拒绝支付乙500元钱。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李某将自行车停放在商场附近的便道上,购物出来发现自行车不见了,便向商场自行车寄存站的管理人员打听,管理人员说,已将车子锁在寄存站的另一边了,便领李某取车。不料自行车已经被窃走。请问,谁应负责?为什么?

甲厂向乙厂购买了10吨水泥。在装车时,乙厂工作人员误装了12吨,甲厂提货人员也未察觉,甲厂汽车在途中翻入河中,水泥全部损失,甲厂应向乙厂支付多少吨水泥的价款?

一个深冬的傍晚,甲发现一头走失的牛,将其关进自己家的牛栏中,等待失主前来认领.当晚,狂降大雪.大雪压塌了牛栏,将牛压死.第二天,甲请人将牛屠宰,花去屠宰费50元.牛皮牛肉共卖得价款500元.该牛的价值1000元,后来牛主乙知道此事,要求甲返还牛款1000元,甲不愿返还任何牛款.为此发生纠纷.问题:

1,甲乙之间是否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为什么?

2,甲应向乙返还多少钱?为什么?

1998年3月2日,公交车司机甲驾车正常拐弯时,突然乙驾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车祸就要发生,甲眼疾手快,急忙往右一拐,驶进人行道。结果把行走的丙撞伤,花去医疗费2万元,应如何处理?

2001年夏天,甲在乙商场买了几瓶啤酒与朋友一起聚餐,甲开酒瓶时,”砰”的一声,瓶子爆炸了,甲的胳膊被玻璃划破,缝了5针,花去医疗费1000多元,经查,甲开瓶没有过错,而是啤酒瓶质量不合格所致.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甲在一家旅馆住宿,睡梦中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在甲的身上,致其受伤,花去医疗费两千多元,于是甲要求该旅馆赔偿损失,但老板不同意,老板认为是装修工安装的责任,旅馆无过错,但装修工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因此,甲诉至法院。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依据是什么?2、本案旅馆、装修工的责任如何认定?

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2米。一天,甲2周岁的儿子丙一人在家,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将丙的右眼啄伤。甲花费近万元。损失如何承担?

石女士家有一只黑贝犬。一天早上,石女士给狗带上犬链,将狗牵到楼门口准备遛早。此时,恰逢邻居王大妈出门,王大妈见狗很可爱便站在狗的前面观看,谁料这只狗一时兴起,竟扑向王大妈,老人在躲闪时不慎摔倒在地,造成右手腕雷式骨折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2千元。王大妈请求石女士赔偿。石女士认为,当时狗虽有扑人的动作,但并没有碰到王大妈,而是王大妈自己不小心摔伤的,狗的主人没有过错。因此,石女士不同意承担医疗费。在此情况下,王大妈诉至法院。

问题:1、王大妈受到的伤害是否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2、石女士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1998年9月9日下午,某村村民张某圈养的看门狗在同村屠户林某的肉铺里叼走一块肉,林某上前用棍子将狗打跑,狗在慌忙逃跑中撞上一头正在路上游荡的王某的家猪,该猪受到惊吓而乱跑时,将在此间行走的七旬老太太高某撞倒,导致老太太骨折,花去医疗费5千元,张某、林某、王某均不愿赔偿,最后,高某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

付某7岁的小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拖水银镜。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倒我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水银镜被砸碎。事后,水银镜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当然有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问题:①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来承担?

②水银镜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甲(20)岁与乙(14)岁走到丙的门口,见丙门口卧着一条大花狗。甲对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砸那条花狗,看它有何反应。乙照办,花狗被砸便追乙,乙急忙躲到迎面走来的丁的身后,该狗咬伤了丁,丁为此花费500元。

问题:此费用如何承担?

1998年4月3日晚8点,甲驾车与乙的出租车相撞,乙车翻倒时把步行的丙右臂撞伤。经交通局认定,事故原因如下:甲乙都违反交通规则,均超速行驶,丙无违章现象。丙花去医疗费1万元。如何处理?

2004年7月18日1时40分许,马某酒后无证占道驾驶奥拓出租车,与戴某高速驾驶超载的三轮农用车,在苏121线174KM+400M处相撞,致乘坐戴某车的杨某当场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马某负主要责任;戴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后因交警部门调解未果,杨某的亲属诉讼来院,以马某、戴某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二人承担连带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

甲某承包了一果园,每到果实成熟的季节,时常有人在夜间偷摘果子,甲某苦恼不已.适逢朋友乙某来拜访,听说此事后,给甲出了个主意:在果园附近多挖些陷阱,如果有人来偷摘,肯定会掉在陷阱里,甲某听后,觉得主意不错,就在果园附近挖了些陷阱,结果,第二天,便有路人经过时,掉入陷阱中,造成右腿骨折,经住院治疗,花费3000元,路人要求甲某赔偿,甲辩称:其挖陷阱是为了防止偷摘果子的人并在自己果园附近,且主意是朋友乙某出的,自己不应该赔偿,路人隧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如何处理?

制造法律问题的车祸

某日清晨,甲开车送6岁的女儿乙上幼儿园,其妻丙出门相送。甲刚驶入公路被丁驾车违规超速撞倒,甲当场死亡;乙身受重伤;汽车毁损。丙目睹此事,身受惊吓,昏倒于地,丙住院期间家中遭盗,财物损失5万元。丙出院后精神衰弱,放弃其电脑打字工作,减少收入3万元。又甲曾与戊女同居,怀胎儿庚,戊女3日后知悉甲遭车祸死亡,深受刺激,心脏病复发住院。经查甲对车祸发生有3/10的过失。问丁对甲、乙、丙、戊、庚应负何种责任?

贺盛荣和邹顺秋是夫妻关系,其婚生儿子贺辉于2000年9月考入被上诉人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就读公费研究生,2001年因一门学科成绩不及格,被学校出示“红牌”警告,即有可能拿不到硕士学位。2001年12月31日上午7时许,贺辉来到好友施斌所住的研究生楼1—512房,说了一些莫名其妙的话,因同学们知道贺辉最近心情较差,也就没人理会他。不知何时,贺辉又因小事而生气,独自走到宿舍的阳台里,并用衣杆乱打东西,施斌和另一同学劝他,他不听。9时许,学校党委蒋书记、贺辉的导师蔡老师及院保卫科长也赶到512房,对贺辉进行了开导,但他还是不听,一个人在阳台上念念有词,不知说些啥,并将他们赶出了宿舍。施斌和另一同学继续留在宿舍中劝说贺辉,但贺辉就是不肯离开阳台。约11时许,贺辉突然跨越阳台,纵身跳下五楼,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贺盛荣和邹顺秋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3301.4元。

2004年5月某日,彭女士的母亲由于患心肌梗塞住进某医院治疗,住在重症监护室,进行输液。晚上,一个小偷突然闯进监护室,公然将放在床边的8000元钱和一部手机偷走。面对作案的小偷,重病在身的彭母吓得说不出话来,经过紧急抢救无效而死亡。目前,该案已经由警方侦查,彭女士表示等待警方侦查结果和处理,如果无法抓住小偷,准备起诉该医院,因为医院不能保障住院病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与此相似,另一个案件也是在医院里发生的:丈夫与妻子关系不睦,发生纠纷,妻子将丈夫打伤住院。第二天,妻子到医院,丈夫还以为妻子是来探望他,可是妻子从包里掏出一个装硫酸的瓶子,将硫酸洒在丈夫的脸上和身上,造成伤害。丈夫起诉医院,请求法院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案例 +-- 十三李某加工他人的物品引发的所有权争议案张某出国前,将价值500元的一段硬木交给李某保管。李某发现该木头很适合雕刻,就把该段硬木雕刻成一件艺术品,经专家评议,价值在1万元以上。张某和李某对这件艺术品的归属发生争议。若张某将该艺术品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 【问题】 1.对张某和李某之间的所有权归属争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原始取得,还是传来取得? 【答案】 1.该硬木因加工归李某所有。李某应当给付张某500元,张某如还有其他损失,还可以要求李某赔偿。 2.王某对该艺术品是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的,属于原始取得。 【解析】 1.在他人的物上进行加工,如果双方对加工物的所有权没有约定的,一般依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的价值而定其归属。本题中,经加工后产生的新价值远远大于原物的价值,所以加工物应该归加工人李某所有,但是李某应该赔偿张某的损失。

2.因为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李某所有,所以张某出卖该艺术品应该属于无权处分。但是因为与之交易的第三人王某是善意、无过失的,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王某可以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也就是说王某取得该艺术品的所有权是直接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取得的,是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一种。 案例十四赵平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案 赵平、赵静二人为兄妹。二人父母生前拥有一幢私有楼房,这幢楼房于1997年出租给张某夫妇居住,租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1999年1月,赵平、赵静的父亲因病去世,当时留下遗嘱,房屋由赵平、赵静的母亲继承。谁料1 999年2月,赵平、赵静的母亲因为操劳过度也一病不起,于1999年4月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于是楼房由赵平、赵静两人依法继承。1999年6月,由于赵静申请留美成功,要赴美学习,故赵平与赵静未来得及办理房屋的分割事宜。赵静在临走前,双方约定房屋暂由赵平居住,待赵静回来后再办理分割事宜。2000年6月5日赵平在未告知赵静的情况下将整栋房屋作价给周海生,价款为人民币30万元,并未向周海生告知财产属于两人共有,但告知了周海生目前房屋正在出租,答应由赵平自己出面,与张某夫妻解除租赁合同。于是二人签订了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1月1日,赵平告知张某夫妇其已将房屋卖与周海生

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跨考独家整理最全法硕考研知识资料库,您可以在这里查阅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和知识点等内容,加入我们的法硕考研交流群还可以获得法硕学长免费答疑服务,帮你度过最艰难的考研年。 以下内容为跨考网整理,如您还需更多考研资料,可选择法硕考研一对一咨询进行解答。 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民法学内容十分庞杂,它包括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继承法等方面的内容,是所有科目中最难掌握、最易失分的科目。针对这些特点,考生要掌握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不管考题形式如何变换,以不变应万变,最终获得成功。考生在拿到民法案例分析题后,一般应当按照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解答: 1.认真阅读案例,熟悉案情。在阅读案例时,既要仔细注意案情细节,又要抓住主要情节和中心问题。切忌一目十行后便匆匆下笔。通过阅读案情,判断是一个什么类型的案例、纠纷是什么、当事人有哪些、相互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试卷提出的问题是什么等。在运用你所掌握的理论进行分析之前,要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完整的印象。这样在分析和解答时,才能做到前后一致、相互协调,既能保证答题的全面和准确性,又可以避免反复阅读造成的时间浪费。 2.确定法律关系的类型。民事法律关系是贯穿在民法理论中的一条红线,是进行民法案例分析的基础。考生在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之后,在分析时应首先从民事法律关系入手,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和实质。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结果,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覆盖了民法案例的所有内容。如: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租赁关系、买卖关系、侵权关系、继承关系等。明确案情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为准确解答案情中的问题所适用的理论和法律提供了条件和基础。例如:甲乙共同出资1.5万元买了一辆汽车,雇用丙为其开车,在途中将丁撞伤。丁被送往医院后,由于医生戍的不负责任,误将镇痛药当成葡萄糖输入丁的体内,造成丁的死亡。在此案例中,同时存在几种法律关系:甲乙之间的共有关系、甲乙和丙之间的雇佣合同关系、甲乙和丁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丁戍之间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等。不同的法律关系适用的理论和法律条文各不相同:共有关系适用与所有权有关的理论和法律,雇佣关系适用与合同有关的理论和法律,侵权适用与侵权损害赔偿有关的理论和规定。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类型的前提是对民法基本理论的系统掌握和理解,并且学会对这些理论的运用,这一点只能依靠考生自己去精心学习和理解,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做一些典型试题来掌握。 3.明确争议的焦点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争议的焦点往往是案例要提出的问题,也是案情最关键的内容。在进行分析时考生首先要明确争议的焦点并以此为中心进行答题。争议的焦点在一般的试题中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原告的请求理由;二是被告的抗辩理由。二者往往围绕一个事实或者一个情节来争论,整个案情也围绕这一个中心展开和进行。在确定争议的焦点后,考生要把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弄清楚。一个较大的案例中往往包括许多事实和情节,这些事实中,哪些属于原因事实、哪些属于结果事实,各个事实之间有无关联、关联性质和程度如何等。在此基础上,排除一些对问题没有关联和作用的事实和情节,提炼出回答问题需要的事实和情节,使案件简单化、条理化、清晰化。 4.确定适用的法律。针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运用已知的条件和自己掌握的有关理论和法律规定,分析、归纳、总结、得出答案,这是案例分析的最重要、最关键的一环。准确定案情所适用的法律,要求考生首先要求对有关的法律规定烂熟于心。近几年来,民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越来越

民法小案例

1.离婚案。 夫妻购房时男方父母支付了部分购房款,房屋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 女方主张男方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对男女双方的赠与。 男方主张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借款,该借款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男方还提供了借款人只有男方一人的借条予以佐证。 男方父母觉得不靠谱,干脆另案起诉男女双方,以借款纠纷为由要求男女双方共同偿还代付的购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如果男方主张其父母支付的购房款属于对男方的赠与,则该部分购房款以及对应的房产份额就与女方无关了。 但是这个男方却主张是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借款,则男方是在婚后借到该笔购房款,该笔购房款是婚后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虽然女方要背负偿还一半代付购房款的义务,但女方享有了该一半代付购房款的所有权,特别是享有的该一半代付购房款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的所有权。 所以男方以及男方父母主张代付购房款为借款,实际上是便宜女方了呀。 而对于女方来说,如果在男方主张是借款的情况下顺水推舟确认借款,那么女方就可以占男方的便宜了。但女方偏不,女方坚持该款项是赠与。但是一旦认定为赠与,因为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那么就属于对男方个人的赠与,与女方无关了啊。

所以女方主张代付购房款是赠与,就会便宜男方了。 2.中国用于居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70 年,那70 年之后怎么办?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对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而这也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并且《意见》开头第一句就表明了“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释放了对产权保护的积极信号。 其中第十条“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中提到了关于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问题,表示将研究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原文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表明:1)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肯定要做,并且将会有具体的方案;2)目前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依旧尚无定论。 目前“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有如下2个规定: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民法案例分析专题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案例分析方法;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民事法律制度。【教学重点及难点】分析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 【教学方法】以课堂学生讨论为主,辅之以适量的教师点评。 【辅助教学手段】电子讲稿。 【计划教学时数】12学时。 一、宣告张毅死亡案 【案情介绍】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乘坐的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沉没,张毅失踪,搜索人员并没找到其遗骸,当地的公安部门出具了张毅不可能生存的证明。1997年9月,张毅的妻子赵璐向其住所在地所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系,继承遗产。张毅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张立言担心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因此不同意宣告儿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期满三个月后,仍没有张毅的任何消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在分割了夫妻共有财产后,确定出张毅的遗产价值90万元。赵璐继承了价值45万元的房产。1998年4月2日,赵璐与他人再婚,但三天后不幸在车祸中丧生。1998年12月,张立言得知,张毅在轮船失事后并未死亡,而是被当地农民救起并奇迹般的活了下来,直到1998年5月才康复,但又在6月10日不慎跌落山谷,身受重伤,在医院里立下口头遗嘱,指定其全部遗产由赵璐继承。张毅死后,为他养伤的农民辗转找到了张立言,并记录下的张毅的口头遗嘱的文书交给了他。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对张毅的死亡宣告,同时诉请对张毅的全部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张毅全部遗产,赵璐的其他继承人应退还原属于张毅的房产。 二、“利民百货”债务承担纠纷案 【案情介绍】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 基本案情:2006 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林(31 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200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取药,未见好转。 2 月8 日,又到某诊所诊治,医生说没有办法医治,李桂全遂将李江林送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狂犬病,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下达《病危通知书》。次日凌晨 1 时李江林身亡。李桂全和周凤明认为是石宏洲家的狗咬死了其子,并有在近处的李灿全证明看见了石家的狗咬伤李江林,于2007 年 4 月23 日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宏洲、周凤明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 3 万元。法院认为,从现场勘验来分析,李灿全距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M以上,尽管看 见了李江林和两只狗,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认定哪一只狗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007年10月18日判决石宏洲、张玉玲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赔偿15000 元。 法律分析: 1、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 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 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二是存在着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三是动物加害与李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二只狗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3、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动物在嬉戏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属于加害人不明,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即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两只狗戏杀伤他人,不能判明哪只狗致人损害,则应当由两只狗的饲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只狗戏杀伤的受害人,是其中一只“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对于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无法请求其他“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承担,故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告作为“共同危险狗”之一的饲养人,应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精)

案例分析 案例一 2011年11月1日,某小学一堂体育课下课前,体育老师让学生自由活动,然后离开学生活动场所。自由活动期间,学生张某与许某在校内的沙坑边拿砖头当作铅球扔,当许耀在捡砖头时,被张某所扔的砖头砸中头部,被同学们送至该校的医务室包扎,之后被送至某市医院住院24天。后经鉴定,许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问: 1.学校是否要担责?理由是什么? 答:学校要担责。理由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到相应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分担?理由是什么? 答:体育教师在体育课尚未下课时,擅自离开学生活动场所,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以致于学生拿沙坑里的砖头当作铅球扔,致使许某在上课期间受伤,学校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张某的行为与许耀的伤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某应当对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某中学、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 案例二 2010年7月29日,被告某建筑公司委托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负责被告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项目的有关一切事务。7月30日,被告某中学确定被告某建筑公司为“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的中标人。同日,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 公司签订《某中学挡墙维护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发包人义务、承包人义务、工期延误、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约定。2010年7月30日下午4

时30分左右,原告叶某在某中学A段挡墙维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挡墙突然倒塌并 压在原告的身上,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右小腿毁损伤;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因伤情过重,原 告右小腿膝关节下方截肢。2010年10月14日,原告经治疗出院,共住院治疗76 天。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46920.75元。原告的伤情经福建时代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伤者叶某伤残等级评定为一处伤残Ⅵ级(六级。原告为此支出了伤残鉴定费700元、护理依赖鉴定费600元。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三被告均无异议。 2011年2月17日,三明市三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元劳伤不认字[2011]0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核实情况为:经调查核实叶某属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因被告某中学维护修缮挡墙临时用工,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并作出不予认定叶某所受到的伤害是因工负伤的结论。 原告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三明分公司垫付了医疗费47910.75元(含殡葬收费830元及不锈钢腋拐费160元及借给原告生活费5000元。 被告某建筑公司主项资质等级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承包工程范围为:一、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三、钢 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被告丰泽建筑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接受总公司委托,为总公司联系业务。关于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主体问题法院内部产生了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所受到的伤害应由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 承担责任。理由为:原告所受的伤害是原告承接围墙工程后,在拆除挡墙的施工过程中受到的伤害。根据被告某中学与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施 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负责。同时,事故发生时,围墙不在其控制及支配下,而是由被告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实际使用和管理支配,原告所受的伤害理应由被告某建筑公司、某建筑公司三明分公司承担。被告某中学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案例

案情:A房地产公司(下称A公司)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公司为A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将部分施工任务交给丙建筑公司施工,该公司由张、李、王三人合伙出资组成。施工中,工人刘某不慎掉落手中的砖头,将路过工地的行人陈某砸成重伤,花去医药费5000元。A公司在施工开始后即进行商品房预售。丁某购买了1号楼101号房屋,预交了5万元房款,约定该笔款项作为定金。但不久,A公司又与汪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将上述房屋卖给了汪某,并在房屋竣工后将该房的产权证办理给了汪某。汪某不知该房已经卖给丁某的事实。汪某入住后,全家人出现皮肤瘙痒、流泪、头晕目眩等不适。经检测,发现室内甲醛等化学指标严重超标。但购房合同中未对化学指标作明确约定。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 1.若B公司延期交付工程半个月,A公司以此提起仲裁,要求支付合同总标的额20%即1200万元违约金,你作为B公司的律师,拟提出何种请求以维护B 公司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 2.对于陈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 3.对于陈某的赔偿,应当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依据是什么?

? 4.对于乙公司的保证责任,其性质应如何认定?理由是什么? ? 5.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 6.丁某在得知房屋卖给汪某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其主张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7.汪某现欲退还房屋,要回房款。你作为汪某的代理人,拟提出何种请求维护 ?汪某的利益?依据是什么? ?8.如果A公司不能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B公司可对A公司提出什么请求? 1.请求仲裁机构减少违约金。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应当由丙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因刘某系丙公司的雇员,其在执行雇主指令(或执行工作任务)中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责任。由于丙公司系合伙企业,故由张、李、王实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4.乙公司的保证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对保证责任性质约定不明

民法经典案例2:民法经典案例及分析

民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00年,甲因脑血栓不治死亡。死前甲立有一遗嘱,赠将其存款5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另有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甲曾当着其一位好朋友的面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丁继承。 问(1)本案中有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所立遗嘱的效力?为什么? (3)甲的遗产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案例一】 (1)本案中只有甲的邻居张某享有对5万元遗产接受遗赠的权利。因为甲只有一子丁,但是甲的儿子丁不能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具有和遗嘱继承同样的效力,而且甲所立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该5万元遗产由张某接受遗赠。 (2)甲所立的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

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丁很难证明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此外,本案中,见证人为一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要求,因此,丁不能享有继承权。 (3)甲的5万元遗产应当全部由张某以遗赠的方式继承。 案例二 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5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错把售价标成3000元。消费者王强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越,价格又便宜,马上买了一台回家。后商店负责人发现标价错误,于是想尽力找到王强,要求退货或者补足价款?王强予以拒绝。 问(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二】 (1)本案的性质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百货商店和购买者王强对摩托车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所定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民法案例

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 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 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案例分析 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 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 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 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 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 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案例分析 甲承包本村水库,用来养殖大量鱼苗,一年夏天,连降暴雨,甲承包的水库蓄洪功能有限,最终被水冲垮。甲水库中放养长大的成鱼全部顺水而下,流入下流乙承包 的邻村水库中,当时乙承包水库中的成鱼已经全部捕捞出售,此时该水库中只有乙 刚刚放养的部分鱼苗。甲于是要求乙返还自己水库中流入乙水库中的全部成鱼,乙 认为该部分成鱼是自己流入其承包的水库中的,自己没有做任何违法侵权之事,拒 绝返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经两村干部调解不成,甲将乙诉至该县人民法院。你 认为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本案例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的基本概念,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并非所有的客观现象都是民事法律事实,都能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学习桎梏的突破: 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本文旨在授人以渔。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对你一定开卷有益。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 ”民法题做不正确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 而是试题的语言表示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 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 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 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 因此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 不了解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工作者, 面正确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 她们的法律素质不高。她们向你表示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 进行法律专业分析, 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 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 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 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 不要盲目抱怨, 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经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 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 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 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 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 能够正确 认识这些法律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 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 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 顺利解决了。能够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定位为: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 含选择题) 很难得分, 失分 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 而是角度不对”, 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 在的问题, 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 一做基本不对”, 也 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 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 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 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 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