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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公司职工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1 基本要求

1.1 依法代扣

1.1.1根据税法规定,公司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各项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无论支付的资金是否属于工资总额范围、无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公司正式职工、无论支付的是现金还是实物,公司有义务在发放时代扣个人所得税。

1.1.2公司正式职工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全部从工资中代扣。个人当月工资不够扣税的,从以后月份工资中扣回。1.1.3 纳税人不在公司ERP-HR范围内的,在发放时先扣税、后发放。

1.2 依法申报

凡“应税所得”,都要实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1.3 依法缴税

公司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于次月十五日前缴入国库(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1.4 规范发放

公司发放给员工的资金,一律通过商业银行“网银系统”发放。工资卡银行帐号是发放职工薪酬的唯一银行帐号。1.5 有限义务

公司只对其所直接支付给个人的(含代为支付)“应税所得”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2 职责

2.1 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办税人员

公司主要负责人、财务资产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负有法律责任。

2.2 财务资产处

2.2.1负责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和帐务处理。

2.2.2负责落实个人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2.2.3负责协助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2.3 人力资源处

2.3.1负责纳税人基本信息的维护。

2.3.2负责在ERP-HR系统中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2.4 企业管理处

负责将奖金分配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处,纳入ERP-HR系统中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

2.5 信息技术中心

负责ERP-HR、薪酬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依法扣税,确保信息安全。

2.6 公司所属各单位

2.6.1负责将奖金及其他薪酬项目及时、全额分配到个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职工薪酬。

2.6.2负责审核、报送本单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纳税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工资号、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不得出现任何差错。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个人应税所得的申报范围

3.1.1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1.2 奖金:

——月奖,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项奖,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1.3防暑降温费、取暖费: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1.4从工资总额中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奖金、补贴: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1.5职工退职补贴:员工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超过市区上年度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2 允许申报扣除的项目

3.2.1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

3.2.2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3.2.3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3.2.4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

3.2.5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每月按照“市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计算扣除:在上述额度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上述额度的部

分,不得扣除。

3.2.6公司为员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每月按照“市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计算:在上述额度内的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额度的部分,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2.7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

按照“市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4%”计算最高扣除限额:在上述额度内,且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税所得中扣除。超过标准缴付的部分,不得扣除。

月平均工资超过市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2.8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

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缴付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月平均工资超过市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3允许申报扣除的其他与取得应税所得有关的费用

3.3.1 保健费

按照规定标准发放给在有毒有害岗位工作、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员工保健费,是工作环境对员工身体造成伤害的营养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3.3.2通讯费

按月发放的通讯费,按照实际发放额扣除300元/人.月费用后,多余的部分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3.3车改补贴

按月发放的车改补贴,按照实际发放额扣除规定的费用后,多余的部分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与当月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3.4需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申报减免税项目

3.4.1 残疾人、烈士家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劳动所得。

先进行纳税申报,再按照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烈士家属由人力资源处依法认定,由财务资产处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4.2 严重自然灾害

个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提出申请,由财务资产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减免个人所得税。

3.4.3 教育、公益事业捐赠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可以将捐赠凭据报财务资产处,财务资产处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税所得30%的部分,可从其应税所得中扣除。

3.5免予申报的非应税所得

3.5.1公司为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是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免予申报。

3.5.2省级以上机构拨付的奖金

上述机构将奖金拨付到公司,由公司代发的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外国组织、国际组织取得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3.5.3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由公司组织统一购买国债或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由公司统一代发的债券利息。

3.5.4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

3.5.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按照规定从公司福利费中开支的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困难补贴、抚恤金、救济金。

3.5.6独生子女费

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公司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独生子女费。

3.5.7托儿补助费

公司从福利费中支付给个人的托儿补助费。

3.5.8职工误餐费

员工在食堂就餐后,公司按照员工实际就餐情况直接补贴给食堂的费用。

3.5.9保险赔款

保险公司将保险赔付款项统一拨付到公司,由公司代为发放到个人的各项保险赔款。

3.5.10安家费、退职费

职工因离退休、退职原因,公司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员工的安家费、退职费。

3.5.11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

按照规定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补贴、津贴、慰问费。

3.5.12员工慰问费

按规定在福利费列支的员工节日慰问费、住院慰问费等。

3.5.13差旅费津贴

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员工出差的差旅费津贴。

3.5.14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获得的奖金

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因举报、协查违法、犯罪行为的奖金。

3.5.15达到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因延期退休取得的工资薪金

发放给达到离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5.16 见义勇为奖金、奖品

经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用于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3.5.17其他赔偿款

个人因身体、财产受到损失,由公司发给的各类赔偿款(如:农赔款、工伤赔款、事故赔款等)。

4 检查与考核

4.1财务资产处及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审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的例行检查。

公司所属各单位接受上述检查时必须预先得到财务资产处的正式通知。

4.2财务资产处每年组织对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4.3有权修改、接触薪酬信息的人员,恶意篡改、泄露纳税人基础数据信息、薪酬信息、涉税信息及其他个人信息,造成影响的,视情况扣责任单位奖金1000~10000元/项。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4.4各单位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职责,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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