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 偿付能力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季度报告 (4) 第三章季度快报 (26) 第四章临时报告 (27) 第五章报送方式 (28) 第六章监督管理 (28) 第七章附则 (2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和报告,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偿付能力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偿付能力季度快报(以下简称季度快报)和偿付能力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 第四条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所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报告的编制、审批、报送等内控流程,确保及时、完整、准确报送。 第六条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和报送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季度报告 第一节季度报告框架 第七条季度报告包括以下部分: (一)公司信息; (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三)基本情况; (四)主要指标; (五)风险管理能力; (六)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七)重大事项; (八)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九)外部机构意见; (十)实际资本; (十一)最低资本; (十二)现金流压力测试。 第二节公司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的首页载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年第×季度”的字样以及公司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
2018年2季度偿付能力二代报告摘要 一、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75号国际大厦37层 (二)法定代表人:吴富林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在天津行政辖区及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四)股权结构和股东,以及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单位:元) 期初本期股份或股权的增减期末 股权类别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股东 增资 公积金转增及 分配股票股利 股权 转让 小 计 股份或出资额 占比 (%) 国有股4,050,540,000.00 75.01% 0 0 0 0 4,050,540,000.00 75.01% 外资股1,349,460,000.00 24.99% 0 0 0 0 1,349,460,000.00 24.99% 其他0 0 0 0 0 0 0 0 合计5,400,000,000.00 100.00% 0 0 0 0 5,400,000,000.00 100.00%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财政部(持股44.33%)中央汇金(持 股55.67%) 加拿大永明金融(持 股100%)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持股100%) 鞍钢集团公司(持股 100%)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持股 50%)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 公司(持股24.99%) 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持股12.505%)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持 股12.505%)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2012年2月21日,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获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99%,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持股1%。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数量49,500万股,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持股持股数量50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4)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 (9)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 (12)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 (15)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 (18)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 (20)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 (22)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 (24) 第十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 (24) 第十一章附则 (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第四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 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 第六条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其他为II类保险公司: (一)公司成立超过5年; (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 (三)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指定保险公司所属类别。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结合自身业务和风险特征,构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固有风险的管理,提高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良好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基础和环境,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考核机制等。
2016年第1季度 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目录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基本信息 (一)公司简介和报告联系人 公司名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 公9、10、11层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 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 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 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 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区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 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 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 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 报告联系人:郝军辉 电子信箱:haojunhui@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1470224.html,
(二)股权结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报告期末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关联方关系(按照股东年末所持股份比例降序填列,单位:万股或万元) 股东名称 季度内 持股数量 变化 年末 持股数量 年末持股 比例(%) 质押或冻 结的股份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63,531 99.5127-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461 0.2208- 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583 0.1060- 宝华集团有限公司- 2,510 0.0743- 上海汇业实业有限公司- 1,690 0.0500- 摩氏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486 0.0144-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18 0.0124- 深圳市尚尚善科技有限公司- 213 0.0063-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服务公司- 54 0.0016- 沈阳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 0.0004- 上海牧羊人工贸公司- 12 0.0004 -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11 0.0003 -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 0.0003 - 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 5 0.0001 - 合计- 3,380,000 100- 股东关联方关系的说明所有股东无关联关系填表说明:因四舍五入,直接相加未必等于总数。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三)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 董事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共有11位董事,由丁新民先生担任董事长,其他成员为孙建一先生、任汇川先生、姚波先生、李源祥先生、陈心颖女士、蔡方方女士、姚军先生、庄严女士、陈德贤先生、高佐先生。董事简介如下: 丁新民,男,1962年3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丁先生自1993年加入平安,先后担任集团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寿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寿险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丁先生是湖南财经学院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丁新民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孙建一,男,1953年2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常务副总经理。孙先生于1990年7月加入平安,先后任平安保险公司管理本部总经理、平安集团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首席执行官等职务。在加入平安之前,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事处主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武汉证券公司总经理。孙先生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大专毕业。孙建一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财产保险》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23431011 课程性质:学科专业必修课程 教学对象:保险学本科学生 学时学分:54学时3学分 编写单位:经济管理系 编写人:辛冬丽 审定人:刘俊萍 编写时间:2011年9月 一、课程说明 1、课程简介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保险概述、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特殊风险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内容。开设本门课程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对财产保险专业课程的兴趣,为学生上能力通过职业资格考试打基础,同时加强学生的职业资格教育,为学生将来的就业奠定稳定的知识、资格和素质基础。 2、教学目的要求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财产保险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基本方法以及国内外财产保险理论和实务发展的现状和趋势。同时在实际能力方面,通过较多实例解剖,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教学重点难点 本课程特点,教学重点:一方面,注重理论水平的提高,因此对于财产保险的含义、特征、财产保险学的产生和发展;宏观环境、微观环境分析;财产保险市场营销等理论详细透彻地加以分析。另一方面,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应对问题的实践能力的提高。 4、相关课程 相关课程包括西方经济学、风险管理、保险精算学、财产保险学、社会调查方法等专业课程。 5、教学手段及教学方法建议 对于教学方法,一方面注重唯物辨证方法、从“抽象-集中-抽象”科学的认识方法、逻辑推理法、系统研究法等科学学习方法的使用;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多媒体、双语、网络、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灵活、高效的方式、方法,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与提高。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2018年第4季度 (审计后)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YINGDA TAIHE PROPERTY INSURANCE CO.,LTD
目录 一、基本信息 (1) 二、主要指标 (8) 三、实际资本 (9) 四、最低资本 (9) 五、风险综合评级 (10) 六、风险管理状况 (10) 七、流动性风险 (11)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12)
一、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7-8层。 (二)法定代表人 范跃。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1.经营范围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经营区域 北京、陕西、湖北、上海、山东、辽宁、河南、江苏、四川、广东、湖南、河北、浙江、青岛、大连、山西、福建、黑龙江、内蒙古、宁波、安徽、厦门、深圳、天津、重庆、江西、新疆、吉林。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1.股权结构(单位:万股或万元) 股权类 别 期初报告期内股份或股权的增减期末 股份或出资 额 占比 股东增资 公积金转增及 分配股票股利 股权 转让小计 股份或出资 额 占比(%)(%) 国家股------------国有法 人股 310,000.00100.00--------310,000.00100.00 社会法 人股 -------------- 外资股--------------其他--------------合计310,000.00100.00--------310,000.00100.00说明: (1)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表栏目中填列股份数量(单位:万股)、非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表栏目中填列股权数额(单位:万元);(2)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保险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 序取得的股权,在保险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机构或部门持有的股权;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 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保险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 的股权,在保险公司股权登记上记名为该国有企业或事业及其他单位持有的股权。 1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 第二章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 第三章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 第四章保险风险管理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 第五章市场风险管理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 第六章信用风险管理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 第七章操作风险管理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 第八章战略风险管理茕桢广鳓鲱选块网羁泪镀齐。 第九章声誉风险管理鹅娅尽损鹌惨历茏鸳赖萦诘。 第十章流动性风险管理籁丛妈羟为赡偾蛏练净槠挞。 第十一章信息披露风险管理预颂圣铉傧岁龈讶骅籴买闼。 第十二章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渗钐呛俨匀谔鳖调砚锦钡绒。 第十三章附则铙诛卧泻哕圣骋贶顶庑缝励。 附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表 总则 本规则旨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提出最低监管要求,规范控制风险评估及相应的最低资本要求,并为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提供依据。拥缔凤袜备讯颚轮烂蔷报赢。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固有风险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经营活动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固有风险由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组成。量化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难以量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赃热俣阃岁匮阊邺镓骚鲷汉。 控制风险是指因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控制不完善或无效导致固有风险未被及时识别和控制的风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水平综合确定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可量化的固有风险通过资本要求进行计量,控制风险通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进行识别。坛抟乡嚣忏蒌锲铃毡泪跻驮。 中国保监会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进行评估,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蜡变黪瘪报伥铉锚铈赘箨苇。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结果是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的重要依据。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发展阶段、业务规模、风险特征等,将保险公司分为I类保险公司和II类保险公司,分别提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买鲷鸸谮昙肤遥闫撷凄届娇。 满足下列任意两个条件的保险公司为I类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超过5年; 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5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200亿元,人身保险公司规模保费超过200亿元或总资产超过300亿元。规模保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绫镝鲷驾榇鹕踪韦辚籴飙钪。 省级分支机构数量超过15家。
财产保险试题库 第一章财产保险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促使火灾保险诞生的伦敦大火发生在() A.1667年B.1680年C.1666年D.1888年 2、财产保险合同都属于( ) A.实践性保险合同 B.强制性保险合同 C.补偿性保险合同 D.给付性保险合同 3、按照保险标的的性质进行分类,财产保险可分为() A.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B.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C.补偿性保险和给付性保险D.积极型财产保险业务和消极型财产保险业务 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对象() A.有形的物质财产 B.派生的经济利益 C.损害赔偿责任 D.人的寿命与身体 5、保险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为与客户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他人的信用提供保险,在客户 由于他人的信用而产生利益损失时对于客户进行补偿的险种是() A.信用保险B.保证保险C.财产保险D.责任保险 6、下列属于财产保险可保财产的是() A.工具设备 B.土地 C.森林 D.矿产资源 7、财产保险基本险与综合险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的规定不同。() A.保险期限B.保险标的C.保险金额D.保险责任 8、根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主要采取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同意的 方式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加以明确。 A 投保人B保险人C 被保险人D 受益人
9、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 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A 明确说明B 询问告知C 无限告知D 明确列明 10、投保人因过失末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保险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 A 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 B 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保费 C 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D 以上均不正确11.下面是对有关财产保险合同中重复保险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重复保险就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B.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 值 1 C.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应当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D.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12.以下保险基本原则中,人身保险不适用的是()。 A、可保利益原则 B、最大诚信原则 C、近因原则 D、补偿原则 13、如果被保险人违反保证,() A.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 理制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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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3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它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它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 4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定期披露 (4) 第三章日常披露 (8)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9) 第五章附则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充分性原则,即充分披露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的所有重大相关信息; (二)及时性原则,即定期、及时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三)真实性原则,即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平性原则,即确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访问性和信息使用者的获取便利,使相关利益各方能平等获悉偿付能力相关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监督。保险公司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第二章定期披露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对外公开披露。 第八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基本信息部分披露以下信息: (一)注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第一章财产保险概述 1、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2、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在某一时刻(事故、投保时)可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 3、按保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财产保险分为不足额保险、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4、按保险价值确定方式,可将财产保险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5、共同分摊海损时期可以称为财产保险的原始阶段。 6、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先后出现,并存发展,是近代保险阶段。 7、工业保险与汽车保险是现代保险阶段。 8、财产保险的一般特征:业务性质补偿性、承保范围广泛性、经营内容复杂性、单个保险关系不等性。 名词解释 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补偿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 的的保险。 2、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在某一时刻(事故时、投保时)可用货币估算的经济价值。 3、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 4、定制保险:保险双方投保时约定保险价值,并据此确定保额,事故时以保额作为计算赔 款的依据,而不再对标的重新估价。 5、不定值保险:保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在保单上载明保险价值,只是订明保额,作 为赔款最高限额,事故时,在估算保险价值并作为赔款的依据。 简答题: 1、简述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 ①业务性质具有补偿性。②承包范围具有广泛性。③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④单个保险 关系具有不等性。 2、简述财产保险的作用。 (1)微观经济作用:①对家庭和个人解除后顾之忧,保障生活安定。②对企业保障企业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 (2)宏观经济作用:①促进社会生产的顺利进行。②促进社会稳定。③促进科技进步。④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防灾减灾的意识,保障社会财富的安定。⑤促进对 外贸易和经济交往。 4、试比较财产保险与政府救灾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 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 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评价内容 (2) 第三章评价类别 (5) 第四章评价方法 (6) 第五章监管政策和措施 (7) 第六章运行机制 (9) 第七章附则 (11) 附件一量化风险评价标准 (12) 附件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标准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则旨在规范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标准,明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分类监管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类监管,即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客观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的风险,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对不同类别的公司依法实施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的行为。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监局参与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评价,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分类监管评价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难以量化的风险进行评价,包括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二)综合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综合评级。 第七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八条在分类监管中,操作风险划分为以下细类: (一)销售、承保、再保险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二)理赔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三)资金运用业务线的操作风险; (四)公司治理的操作风险; (五)财务管理的操作风险; (六)准备金管理的操作风险。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从以下方面评估保险公司的操作风险: (一)评估各业务线的内部控制程序和流程的有效性、合规性等; (二)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人员因素,包括招聘、解雇、培训、领导能力和持续发展规划、业绩管理、薪酬等; (三)评估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信息系统因素,包括系统设计缺陷、软件/硬件故障或不足、信息安全和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风险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 流动性风险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4) 第三章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10) 第四章流动性风险监管 (11) 第五章附则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现金流压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压力情景下,对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六条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管理模式和主要政策。 第八条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 (二)流动性风险偏好、容忍度和限额; (三)日常现金流管理; (四)业务管理; (五)投资管理; (六)融资管理; (七)再保险管理; (八)流动性风险监测; (九)现金流压力测试; (十)流动性应急计划。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架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并建立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保险公司 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CIGNA & CM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2019年第3季度
一、基本信息 (一)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102号 (二)法定代表人 刘建军 (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经营范围:在广东省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经营下列业务(法定保险业务除外):(一)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经营区域: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分公司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区域内经营。经原中国保监会批准,我公司已经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四川、湖北、山东、广东、辽宁、陕西、深圳、湖南、河南、重庆、江西、天津等地区设立了分公司。 (四)股权结构及股东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报告期内持股 数量或出资额 变化 报告期末持 股数量或出 资额(万元) 期末持 股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营140,000 50% 信诺北美人寿保险公司外资140,000 50% 合计——280,000100% (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无
(六)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被投资单位名称与本公司关系 持股比例 报告期内出资额 变化(万元) 报告期末出资 额(万元) 期末持股 比例 招商信诺健康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 子公司0 1,000 100% (七)董事、监事及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 董事基本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我公司董事会共有6位董事。 刘建军:1965年出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得硕士学位。2014年1月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4〕65号;2015年10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长,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许可〔2015〕986号。刘建军先生为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同时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 Jason Sadler(石湛森):1968年出生,毕业于威尔士大学斯旺西校区,商学研究专业学士学位。2010年12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国际〔2010〕1663号;2012年9月至今出任公司副董事长。石湛森先生同时担任信诺国际总裁。 霍建军:1972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管理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2018年5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银保监许可〔2018〕128号;霍建军先生同时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监事会办公室主任。 彭家文:1969年出生,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民经济计划专业,获得学士学位。2018年8月至今出任公司董事,任职批准文号为银保监许可〔2018〕656号;彭家文先生同时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匡榕榕:1961年出生,毕业于外交学院,获得国际法专业学士学位,后获美国丹佛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国际政治博士学位。自2003年8月公司创立伊始出任公司董事至今,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国际〔2007〕64号。匡榕榕先生同时担任美国信诺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最新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亮点解读大全 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1. 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的演变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经历了两个阶段,即第一阶段(2000年至2013年,以下简称“偿一代”)、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7年,以下简称“偿二代”),具体如下: (1)“偿一代”时期:2001年1月23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试行)》(保监发[2001]53号),“偿一代”开始试行;2003年3月24日,原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1号),“偿一代”正式施行。 (2)“偿二代”时期:分为“偿二代一期”和“偿二代二期”。2013年5月3日,原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保监发[2013]42号),“偿二代一期”的监管框架及体系形成,并于2016年正式施行;2017年9月18日,原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7]67号),提出“偿二代二期”三大任务。本次《管理规定》的修订系“偿二代二期”工程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主要目标是完善监管框架和强化监管的刚性约束。 2. 小结 综上,笔者理解: (1)“偿一代”采取定量监管指标,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标准视为达标。 (2)“偿二代”采取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及市场约束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提出核心能力充足率、综合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系评价偿付能力状况的三个指标。 (3)相比于“偿一代”,“偿二代”强调以风险为导向,并结合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投资规模、负债情况、业务运行、合规管理等多重因素对其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二、域外监管规则对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影响
2016年第2季度 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二○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目录 一、基本信息 二、主要指标 三、实际资本 四、最低资本 五、风险综合评级 六、风险管理状况 七、流动性风险 八、监管机构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一、基本信息 (一)公司简介和报告联系人 公司名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9、10、 11层 经营范围:承保人民币和外币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各类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不包括“团体长期健康保 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办理上述业务的 再保险业务;办理各种法定人身保险业务;代理国 内外保险机构检验、理赔、及其委托的其他有关事 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区域: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 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 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 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 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 报告联系人:郝军辉 电子信箱:haojunhui@https://www.wendangku.net/doc/3a1470224.html,
(二)股权结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报告期末所有股东的持股情况及关联方关系(按照股东年末所持股份比例降序填列,单位:万股或万元) 股东名称 季度内 持股数量 变化 期末 持股数量 期末持股 比例(%) 质押或冻 结的股份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363,531 99.5127-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7,461 0.2208- 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3,583 0.1060- 宝华集团有限公司- 2,510 0.0743- 上海汇业实业有限公司- 1,690 0.0500- 摩氏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486 0.0144-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418 0.0124- 深圳市尚尚善科技有限公司- 213 0.0063-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服务公司- 54 0.0016- 沈阳恒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 0.0004- 上海牧羊人工贸公司- 12 0.0004 - 广东省电信实业集团公司- 11 0.0003 - 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1 0.0003 - 北京市大地科技实业总公司- 5 0.0001 - 合计- 3,380,000 100- 股东关联方关系的说明所有股东无关联关系填表说明:因四舍五入,直接相加未必等于总数。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不存在实际控制人。 (三)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1. 董事基本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共有11位董事,由丁新民先生担任董事长,其他成员为孙建一先生、任汇川先生、姚波先生、李源祥先生、陈心颖女士、蔡方方女士、姚军先生、庄严女士、陈德贤先生、高佐先生。董事简介如下: 丁新民,男,1962年3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丁先生自1993年加入平安,先后担任集团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寿险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寿险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寿险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丁先生是湖南财经学院金融专业硕士毕业。丁新民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孙建一,男,1953年2月生,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和常务副总经理。孙先生于1990年7月加入平安,先后任平安保险公司管理本部总经理、平安集团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首席执行官等职务。在加入平安之前,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办事处主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副总经理、武汉证券公司总经理。孙先生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财经大学)金融学大专毕业。孙建一先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守诚信原则,认真履行公司经营决策职责,有效维护了股东、公司、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 本科课程教学大纲 财产保险 教材 《财产保险》,陈伊维主编,南开大学出版社,2006 参考书目 《财产和责任保险》(美)所罗门·许布纳、小肯尼斯·布莱克、博纳德·韦布著,陈欣等译,人大出版社,2002年 《财产保险》乔林、王绪谨主编,人大出版社,2003年 《财产保险原理与实务》许谨良主编,上海财大出版社,1998年 《日本财产保险业的变化与对策》(日)植村信保著,陈伊维、谭颖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 《商业保险》(美)贝纳德·L·威布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财产与责任保险原理》(美)康斯坦丝·M·卢瑟亚特等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 《雇主责任保险的理论与实践》陈伊维主编,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年 导论 一、教学目标 对财产保险有最基本的了解,掌握财产保险的基本原理、主要险种及实务。 二、教学内容 主要介绍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财产保险运作中遵循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财产保险费率构成、财务稳定性及其财产保险的经营等内容。 三、先修课程 保险学原理 四、考核 期末考试方式为闭卷。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第一部分:财产保险总论 第一章财产保险基础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了解财产保险的特征与作用;掌握国际财产保险市场的现状,把握财产保险发展的趋势。 第一节财产保险的产生及其作用 一、财产保险的产生 1、财产保险产生的必要性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不可避免性。 2、财产保险产生的可能性
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雄厚的物资后备基金的形成,工业、交通、邮电、科技的迅速发展,以及集中的、数额巨大的危险的存在,为财产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二、财产保险的概念 1、保险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契约或合同;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经济补偿的手段;从社会角度看:保险可以分散危险,消化损失。 2、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的利益和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三、财产保险的作用、特点 1、特点 保障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分散危险;合理负担。 2、作用 及时补偿财产经济损失;有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保障企业的财务稳定性;有利于灾害事故的预防和损失的减少;有利于扩大、促进国际交往;促进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第二节财产保险的组成及分类 一、财产保险的组成 包括海上保险与非海上保险。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 1、有形的财产保险 (1)火灾保险 是以存放或座落在固定地点范围内的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主要为火灾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为保险事故的保险。 (2)运输工具保险 是以船舶、汽车、飞机、铁路车辆以及其他运输工具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3)货物运输保险 是以在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工程保险 承保工程期间内一切意外的财产损失和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所引起的一系列赔款。 2、无形的财产保险 (1)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一种经济保障。 (2)信用保证保险 1)保证保险 由保险人代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保险。 2)信用保险 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