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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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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一准乎礼","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3)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唐律条文的"疏议"部分。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礼律融合的传统,使封建的礼教纲常进一步法典化、制度化。

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制定唐律时,唐初统治者充分借鉴了以往历代统治阶级丰富的立法经验,继承和吸收了历代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优秀成果,立法技术臻于成熟、完善。在法典体例篇目上,结构严谨,排列有序,篇条之间,联系清晰;在律文内容上,所涉广泛,但多而不乱,文字简约,却保证疏而不漏,法律概念和术语的使用准确而规范,律文与律疏有机配合,注释确切,举例恰当。唐律代表了中国封建立法技术的最高成就,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的地位和意义。

也有学者认为,唐律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结构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篇与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的主旨,统治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中的轻重缓急,使人看了一目了然。例如,《名例》篇是总则,故置于诸篇之首,依次是《卫禁律》,因为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神圣不可侵犯,是唐律的首要任务,故该律放在分则第一篇。保卫皇帝和国家安全,需要国有机器正常运转,充分发挥统治效能,故《职制律》放在卫禁之后等等。

2.用刑持平

唐律沿袭隋《开皇律》,与历代律典相比,在刑罚适用上,"得古今之平"。具体又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1)从主刑来看,都是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

(2)从处决死刑的方法看,历代律典规定对死刑犯人处决的花样很多,一直到南北朝的律典中还沿用车裂和枭首。隋朝《开皇律》新定的五刑中,死刑只有绞、斩二种,为唐律沿用。

(3)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一般不加至死刑,个别须要加至死刑,也只是加到绞为止,而不加至斩,这叫做"至死不复加"。

(4)加役流刑的设立,此刑是唐太宗时创设的,以此刑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凡死刑犯可不杀者,则流三千里,一般流刑最远也是流三千里,但到流放地后,服劳役一年,而加役流则多劳役二年,即加役二年,共三年,所以叫“加役流”。

三、唐律主要的刑罚适用原则

《唐律·名例》除规定五刑、十恶和八议外,还明确规定了一系列确定犯罪性质和适用相应刑罚的基本原则,对于分则各篇的定罪量刑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具体而言,这些原则有以下几项:

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如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之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公罪与私罪的区分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唐律将老、幼、残疾人分为三等:第一等为年七十以上、十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允许收赎;第二等为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等应死者,上请皇帝裁决;盗及伤人,允许收赎;其他犯罪勿论。第三等为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承担刑事责任。唐律还规定,犯罪时没有达到老、疾而事发时老、疾的,按老、疾对待;犯罪时幼小而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

唐代立法还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唐律规定残疾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废疾为不完全刑事责任者,笃疾除重大犯罪外,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老幼残疾减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矜老恤幼的仁政思想以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学化的倾向,具有进步的意义。

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朝立法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完全继承了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这一传统,不但沿袭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而且扩大了相隐的范围。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封建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但唐律同时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说明维护家族利益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

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免其罪。”即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自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处罚。自首可以免除刑罚,但赃物仍须如数归还物主或国家。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的处罚。这一原则的规定是对前代同类规定的继承和发展,使得自首减负刑罚的原则更加完备。

共犯区分首从

按唐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即为"共犯"。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家长;监主与常人共犯,以监主为首犯;主奴共犯,以主人为首犯。这一规定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重点打击首犯。但对于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之类的严重犯罪,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不贷。

累犯加重原则

唐律称累犯为更犯,是指在犯罪已被告发、审判和刑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与数并罚的情况不同。因累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所以《店律疏议?名例律》规定:"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要加重处罚。如累犯盗罪,"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

类推原则

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犯罪现象,当处理某一案件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时,唐律规定可以适用类推原则,即"诸断罪无而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其中"出罪"是指减轻或免除刑罚,"入罪"是指确定有罪或加重刑罚。适用类推的具体办法是:对那些应当减轻或免除的犯罪,可举出重罪条款以比较轻罪,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减轻,这就是所谓"举重以明轻";对那些应当加重处罚的犯罪,则可以举出轻罪条款以比较重罪,使犯罪人受到较重的刑罚处罚,这就是所谓"举轻明重"。规定使得法律法网更加严密,适用法律更加灵活,不论对某一行为法律是否明文规定为犯罪,只要被认为是"不应得为而为之",均可通过类推予以制裁。唐律的类推原则已经相当完善和严密,

说明了唐代立法技术已达到很高水平。

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唐代国际交往频繁,境内有大量的外国人。唐律对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区分不同情况,决定所应适用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国际私法中的"准据法"。第一类是"诸化外人同类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即同一国别的外国人之间发生侵犯时,以其国家的法律为准。第二类是"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不同国别的外国人,或外国人与中国人之间相侵犯时,适用中国法律。唐律的这一原则既给予外国法律以应有的尊重,又维护了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数罪并罚的原则

唐律对一人犯数罪,并同时被官府查知审判的,基本上采取"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如果数罪同时被发现审理,以重罪处罚;数罪相等者,以一罪处罚。如果一罪先发,已经判决执行后发现余罪的,余罪轻或相等者,不再追加刑事责任;余罪重则改判,以重罪为准,并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即为应判的刑期。唐律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比较宽缓适中的,但该原则不适用于赃罪。

除上述主要刑法适用原则以外,在其它各篇中还规定了一些其他原则,区分犯罪的故意与过失、并合论罪、同罪异罚等等。所有这些原则都是历代统治者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结晶,是唐律打击各类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据。

四、唐律主要法律形式

唐朝法律形式主要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唐朝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法典;令是国家政权组织制度与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其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格是用以“禁违止邪”的“永为法则”,即皇帝针对“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临时颁发的各种敕令,经过汇编编录之后上升为法律,称为“永格”;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具有行政法规性质。

律、令、格、式彼此联系,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复杂的唐朝社会关系发挥了综合调整的重要作用。其中,令、格、式是从积极方面规定国家机关和官民人等应当遵行的制度、准则和规范,律则是从消极方面规定违反令、格、式以及其他一切犯罪的刑罚制裁,即所谓“一断于律”。几种法律形式的并用,构成唐朝法律的多样性,法律的运用既有相对稳定性,又有一定灵活性,形成一个周密的法律体系。

五、唐律的历史地位

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到鼎盛阶段的产物,唐律不仅在中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唐律的历史地位体现在:

唐律承前启后,继往开来。唐律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夏商以来、尤其是秦汉以来历代王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形成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封建制五刑的刑罚制度,十恶制度,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封建特权制度,七出、义绝、嫡长子继承等民事制度,同居相隐、五服制罪、老幼废疾减免刑罚,重视证据、五听、死刑复奏、秋冬行刑等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使得封建法律不论在体例的科学、内容的丰富还是在技术的完善方面,都大大超越了前代的水平,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唐律是后世各朝修订法律的楷模和蓝本,后代修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如宋初制定的基本法典《宋刑统》,篇目和内容完全沿袭唐律,除在相关条文下增编了一些同类的敕令格式外,几乎就是唐律的翻版;《大明律》虽体例上作了改变,但基本精神和各项原则制度与唐律仍然一致;《大清律》条文与唐律完全相同的有四百多条,精神一致、内容类似的也不少。由此可见唐律对于后世各王朝的封建立法所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律不仅促进了当时和后代的社会发展及法律的完善,而且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唐律的影响所及不限于中国境内,对亚洲尤其是东亚、南亚许多国家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也有

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编制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当时颁行的《刑法》、《国朝刑律》等也都"遵用唐宋之制"。)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唐律正是以它自身内容及形式的完备和独具的东方特色以及广泛的世界影响而在中国及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读《唐律疏议》有感

浅谈唐律疏议中的礼法结合 ----读《唐律疏议》有感 《唐律疏议》是唐代长孙无忌等奉唐高宗的诏令编纂,经过多次修改,我国古代保存下来最早、最完备的一部法典。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的影响。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边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 在这部鸿篇巨著中,值得后人学习的不胜枚举,但其中的礼法结合的特点不得不让我们叹为观止,探讨深究的价值也在此彰显。它贯穿于中国法制史,是法制思想与封建统治的完美结合,其精神深邃而又颇具内涵。 在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中,礼与法虽然形式不同,但作为统治者压迫人民的工具,从一开始就是互为表里,紧密配合的。直到汉武帝时,经过董仲舒的提起,儒家思想被崇奉为独尊地位,即所谓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礼与法的结合那就更深一步的融合,特别是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以经代律,使儒家思想直接进入法律领域,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唐律实行“一准乎礼”的方针,体现了封建伦理的基本精神,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历经数百年的演化渗透和融合过程,唐律成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从而实现了“礼”与“法”的合一,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统一。 《唐律疏议》在第一篇名例律中开宗名义地指出:德礼为政教之

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德礼是政治教化的根本,而刑罚是政治教化的手段,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成为对国家统治的工具。这好比是左右手,缺一不可。德礼的中心就是宗法伦理,唐律疏议用法律来维护宗法伦理,并用刑罚处罚那些违反礼数的行为。三纲五常成为唐律的立法根据。“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纲常礼化为唐律注入了统治伦理的血液。 封建社会实行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其核心是皇帝制度。儒家思想一直奉行把“君为臣纲”列为三纲之首,因为这是天之常道,是永恒的天意,违背国君,背叛国主,自然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这种礼自然会有法了佑护。唐律疏议通过严惩来处罚那些企图推翻皇帝统治,背板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为《唐律·名例律》“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例如在谋反一罪中,疏议曰:有人实无谋危之计,口出欲反之言,勘无实状可寻,妄为狂悖之语者,流二千里。若有口陈欲逆、叛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这就是出言即罪。在谋叛罪中,疏议曰: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此句皆可体现出王者在天的的权威,任何对皇权有威胁的言行都被视为亵渎神明,有悖于封建伦理纲常,是应当被严惩的。 《唐律疏议》中处处体现着礼的精神,它运用刑罚制度制裁各种违礼行为,确保礼这一核心秩序的正常运行,从而使礼与法融合在一起。在“夫为妻纲”的原则中,唐律确认“七出”和“义绝”为离

唐朝法律的特点

唐朝法律的特点、地位与影响 (一)唐律的特点 第一,礼法并用、高度融合。自西汉以来,统治者不断积累治国经验,在总结法家“法治”、“重刑”思想的基础上,重点吸收儒家怀柔策略,使法律制度不断儒家化。经过几百年的努力,至唐律“一准乎礼”,以儒家的礼为法律取舍的唯一标准,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高度统一和有机融合。正如唐太宗所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唐朝把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的统治力量紧密揉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又强化了法的威慑力,由此构筑起严密的统治法网,有效地维护了唐朝的统治。 第二,科条简要,宽简适中。唐律继承魏晋以来法律条文力求简约的立法原则,自制定《贞观律》时起,“凡削繁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形成了科条简要、宽简适中的立法特点,立法水平和技术都取得空前的成就。 第三,酌量古今、用刑持平。无论是同以前还是以后的历代王朝相比,唐律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都是最为宽平的。人谓唐律“得古今之平”,并非溢美之辞。不仅死刑执行方式比较文明,而且适用于死刑的条款也大为减少,笞杖徒流刑罚的适用也相对较轻。因此,唐朝堪称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颠峰时代。 第四,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唐律虽然仅有502条,但它法律内容丰富,法律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超,不仅基本能调整当时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而且许多原则、标准比较周密,可操作性强。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等原则的确立,公罪与私罪、故意与过失等概念的明确,各种量刑标准的规定等。总之,唐律以结构严谨、立法技术完善而被举世公认。 (二)唐律的地位与影响 承先启后:唐律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杰出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它承袭秦汉以来的立法成果,吸取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表现出高度的成熟完备性。唐律以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泽披邻邦: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不仅直接影响了本国,而且还超越国界,对东亚各国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日本《大宝

唐律

《唐律.名例律》规定重点打击的十恶 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 不孝 不睦 不义 内乱 谓谋危社稷 一种图谋,毁坏皇帝的宗庙,陵墓和宫殿的犯罪行为。即 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谓背国从伪。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父之祖父母,父母。 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等的犯罪行为。即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 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员,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为。即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盅毒,厌魅。 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 请 减 赎 官当 种特权。八议依次:亲,贵,贤,能,功,贵,勤, 宾。其享有的特权分两种:1 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们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2 犯流罪以下的,则由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但犯有“十恶”罪的,不享有此特权。 通过 “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享有这一特权的有: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八议者的期以上亲及孙,五品以上官爵者等。但犯有十恶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适用。“其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 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对象:六品七品官员,上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 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罪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对象:属于议、请、减范围者,八品和九品官吏,可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但犯“五流”等一些罪的不可赎,这五流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犹流等。 2年;六到九品,一官当徒1年;犯公罪的,各加1年。 PS 如果一个官吏兼有职事官、散官和勋官的,那么先用职事官和散官当,不足的,再以勋官当;仍有余罪的,还可用历任官当。如果罪轻官品高,可保留原官品,而用铜赎罪;如果罪重官轻,可用铜来赎余罪。官吏因官当而被解职的,1年以后仍可降原官品一级,继续任官。

中国法制史一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

: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 课程论文(设计) 课程名称:27 中国法制史 论文题目: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学生姓名 专业 层次 批次 学号 学习中心 2013 年 5 月 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

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是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它是一部具有鲜明的东方特色,在中国法典编纂史上具有里程碑地位和意义的法律,在中国的法制史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发展完善之特性于一体,以“一准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称于世,成为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的政治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它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 关键词:唐律特点影响历史地位

目录 封面 (1) 摘要 (1) 目录 (1) 1唐律的特点 (2) 1.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2) 1.2礼行并用,礼法合一 (2) 1.3宽仁慎刑 (3) 2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 (4) 2.1唐律对于朝鲜法律的影响 (4) 2.2唐律对于日本法律的影响 (4) 3唐律的地位 (5) 4唐律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5) 4.1唐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 (5) 4.2唐律对于辽、元、金法律的影响 (6) 4.3唐律对于明朝法律的影响 (6) 4.4唐律对于清朝法律的影响 (7) 5结论 (8) 6参考文献 (9)

唐律疏议自首制度的开题报告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 一、课题来源 自选课题 二、课题研究现状 我国学者张田辉在《唐律中的“自首”制度》中认为: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成果最为辉煌的时期,作为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巅峰之作的《唐律疏议》,更是深刻、系统和广泛地体现了中国封建制法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技术。唐代的刑事法律规范也正是比较集中地反映在《唐律疏议》这部法典中,自首作为唐律重要的量刑制度之一,在《唐律疏议》中得到了充分的贯彻和体现,对唐代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我国南昌市新建检察院的花春南在《<唐律疏议>有关自首制度与现行刑法的比较》中认为:《唐律疏议》规定的自首制度堪称中国古代制度的典范,从自首的前题条件形式条件、接受机关、实质条件及例外规定等方面对唐律的自首制度与现行刑法进行了比较,唐律的自首制度体现出偏重犯罪人主观态度,忽略犯罪后果的倾向,突显了儒家德本刑用的思想,我国现行刑法有体系化的自首制度,适用更为严格,表明现代法律对客观、公正价值的追求。 我国西南政法大学檀小丽在《唐律自首制度及其现意义》中认为:唐律中规定的自首方式有多种,而现代自首方式显得单一,可以学习唐律的规定,扩大自首方式,现代自首制度不包括“首露”,但是该制度还是有现实基础的,引进该制度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型犯罪的难题,通过对现代刑法和唐律中关于自首制度的比较,有助于我们了解自首的本质意义,促进自首制度在实践中更好的运用。 以上课题对《唐律疏议》的自首制度叙述的较为广泛,也有关于唐律与现代刑罚的比较,而本课题较为精练,是从西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阐述中国自首制度的发展状况以及唐律中的自首制度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方面对自首进行具体了解,并对唐律自首制度的特点进行具体叙述,以便我们了解自首的本质意义。

浅谈唐律疏议

浅谈唐律疏议 专业:法学 姓名:孔祥楠 学号:13091418 论文提交日期:2016年1月4日

摘要 伴随着盛唐铿锵强劲的足音,大唐帝国承续隋王朝《开皇律》之衣钵,紧锣密鼓地开展了自己的立法事业。公元624 年(唐高祖武德七年),《武德律》奉诏颁行,《唐律》初创。公元636 年(唐太宗贞观十年),《贞观律》生效执行,《唐律》奠基。至高宗永徽一朝,长孙无忌、李勣、于志宁等臣,又以《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于永徽二年(651 年)行世。几乎就在同时,长孙无忌等19 位大臣又奉敕“网罗训诰,研核丘坟”,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详加疏解,其律其疏并称《永徽律疏》,这便是后世传称的《唐律疏议》 关键词:由来;结构;历史意义;深刻影响;法律规范

目录 引言 (1)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1) 二、唐律的内容结构 (2) 三、唐律的历史意义 (3)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天津科技大学2013届本科生学年论文 引言 因为《唐律疏议》乃为奉敕而撰,且又经由皇上准行,故而疏文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唐律疏议》无可辩驳地成为中国法律史上现存早为完整的封建法典。如果说中华法系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毫不牵强地说,《唐律疏议》就是中华法系的脊梁。《唐律疏议》本名《律疏》,《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均著录《律疏》30 卷,长孙无忌撰。《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资治通鉴》卷一九九、《唐纪》卷十五、《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艺文志》、《崇文总目》卷二、《通志》卷六十五“法令类”、《通考》卷一六六“刑五”,直到清代《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卷八十二、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沈家本《律令考》、程树德《国故谈苑》等等专家著作与公私书目著录,一致认定《唐律疏议》30 卷,长孙无忌撰。唐高宗何以要疏释《唐律》?如今看来,原因不外乎二。其一是科举考试的需要,肇始于隋代的科举制度发展到唐代已臻于完善,明法科的设置即是其中的新鲜内容。宋敏求《唐大诏令集》所载《颁律疏诏》云:“律学未有定疏,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宜广召解律人条《义疏》奏闻。”显然,疏解《唐律》是为了满足参加明法科考试生员的需要,严防因为考试标准的不能统一耽误朝廷的选人任人。其二便是唐代频繁的司法实践的需要。《须律疏诏》又云:“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权罚。”同一案件的判罪量刑竟如此迥异,可见由政府主持制定《律疏》以便统一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多么迫切紧要。永徽四年(653 年)十一月十九日,太尉、扬州都督、监修国史、上柱国、赵国公长孙无忌的《进律疏表》上达御前,从此,集历代法律之大成的《唐律》便寄寓于《唐律疏议》之中而存世,深刻地影响着后世。 一、唐律的制定原由 《唐律疏议》以《唐律》律文为经,按照《唐律》十二篇的顺序,对502 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其疏其议,皆编列于律、注之后。问答则是作者对律文的疏议感觉可能出现疑问的地方,对问题作出更深入的阐明。清代沈家本在其《重刻唐律疏议序》中指出:“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若董仲舒《春秋决狱》、应劭《决事比》及《集驳议》之类。”显而易见,长孙无忌等人疏解《唐律》在《唐律疏议》之中仅反映在疏、议、问答三个部分,而“注”原本就已存在,不属疏解之列。这一提醒,并非完全没有必要。《唐律疏议》作为一代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意识,体现着封建统治 阶级的意志。它以礼为中心,以君主专制、等级制度和宗法制度为支柱,构

唐律中对奴婢买卖的规定与执行情况

唐律中对奴婢买卖的规定与执行情况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的奴隶买卖自秦就已存在,并设置了专门的买卖市场。《周礼·地官》记载“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债者质剂焉。”这里的“人民”即是奴隶,和牛马一样在市场上被奴隶主任意买卖。《汉书·王莽传》对此批判道“秦为无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阑,制于臣民,颛断其命。”唐代对这一“无道”行为作了继承和发展,奴隶改为奴婢,和秦朝一样和牛马一起在市场上供人挑选、买卖,同时政府以法律形式对买卖程序、契约设立、奴婢身份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辅之以严厉的惩罚措施。 一、唐律中对奴婢买卖的规定 唐代买卖奴婢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来源之一是市场,由政府在全国各地设立奴婢市场,一般设在贵族、官僚的聚集地或者交通发达、商业繁荣的地区。唐代的很多地区都存在买卖奴婢现象,尤其在岭南诸州、京都长安和扬州、荆州、登州等较为发达的城市。政府还设置专门的管理买卖奴婢的机构,有两京诸事署总负责,令设市、令等进行协助管理,并从奴婢交易中抽取税金作为军资的来源。买卖时把奴婢和牛马牲畜放在一起统称为“口马行”,由官府亦规定“市估价”(常规价)。 可以看出唐代的奴婢交易已经和牛马一样正常,不过对于交易的手续和制度是有严格规定的。在唐代的买卖契约中,对于奴婢这

种特定的标的物进行买卖时,必须用官契。需要先写好私契约,然后到官署去申请官契,最后到“市司”出具“市券”,之后才能进行奴婢买卖。《唐六典》卷二十条明确提出买卖奴婢者必须到太府寺两京诸市处接受官署审核并立券。这实际就是唐代的《关市令》,在《唐令拾遗》中的开元《关市令》第十一条。另外,《唐律》的疏议中,也指出如果要购买奴婢或者驼、骡、驴等,都要按照《关市律》中的程序购买,并立市券。针对一些不按照律令行事的,在法律中作了一些处罚规定,按《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中对于购买时不立市司市券的规定,如果买卖奴婢者,在没有取得市司的市券时已经完成交易,则由过价之日开始算起,一天没有市券就笞三十,管辖的市司也要连坐论处,徇私舞弊者则加重处理,每过一日则罪加一等,最高刑罚可达笞一百。可见当时法律对于买卖女婢的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对于不立券或不及时立券及有旧例的都要按照严重程度受到严厉的制裁。 制度严厉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在唐代奴婢被看做个人的财产,法律明确对此保护。《唐律疏议》卷6《名例》中说,“奴婢贱人,律比财产”,卷14《户婚》也说,“奴婢即同产,即合由主处分”。书卷3《名例》也明确规定“其奴婢同于资财,不从缘坐免法。”因为政府对奴婢买卖有明确规定,所以当时的买卖行为大都按照这些程序来执行。买卖者到市场管理部门申请“市券”、官署受理并审查、给券,如果交易中出现问题在三日内可以取消交易。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就其法律思想和其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法律思想 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 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唐律疏议》总结了历代关于德刑关系的理论,强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集中系统的体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德主刑辅观 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二、封建纲常的法律化 (一)“君为臣纲”及其在唐律中的反映 在封建君主专制体制中,皇帝的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意志就是法律,凡侵犯皇帝与皇室的犯罪皆为“十恶”,受到法律最严厉的制裁李唐王朝在法律上作了严格规定,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 (二)“父为子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唐律规定,凡违反“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要受制裁。唐律“一准于礼”,“父为子”在法律上反映得最全面、最具体。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 (三)“夫为妻纲”及其在法律上的反映 “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有不少规定。这些法律规定都极力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根据礼制的规定,在婚姻家庭上,丈夫对妻子有绝对的统治权,妻子处于从属的地位,“七出”便是歧视妇女的直接表现 三、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 唐律始终贯穿着以礼为主、礼法结合的精神。唐律维护等级特权的内容很多,这里只着重谈谈贵族、官吏有罪无刑以及良贱异法的问题。 (一)贵族、官吏有罪无刑 唐律依照人们的社会身份、地位、职业等分成几个等级。皇帝至高无上。在皇帝之下,依次分成贵族、官吏、平民、贱民几个等级。当贵族、官吏触犯国法时,唐律制定了议、请、减、赎、官当等减免刑罚处分的规定。 (二)良贱异法 良,指良人,即平民;贱,指贱民。凡是贱民,法律规定他们在政治、经济、诉讼、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地位都与良人不同。在婚姻方面,禁止良贱通婚。

浅论_唐律_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3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张善英(1966-),女,重庆合川人,讲师。  2008年1月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an 1,2008 第27卷 第1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A rts and Sciences (Social Sciences Editi on ) Vol 127 No 11 【法学研究】 浅论《唐律》对妇女地位的确认 张善英,邓永奎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 永川 402160) [摘 要]本文从法律角度分析研究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证明与先前历 代妇女相比,唐代妇女的法律地位出现了可喜的变化。 [关键词]《唐律》;妇女;法律地位;确认 [中图分类号]DF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004(2008)01-0056-03 唐代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主要是从《唐律疏议》、《唐六典》和《唐令》中体现的。《唐律》和以往各朝法律一样,把女性人生分为三个阶段,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为“在室女”;已嫁为他人妻,属“已嫁妇”;生儿育女之后即“为人母”。女人所处人生阶段不同,其法律地位和身份就不一样。其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室女” “在室女”长幼、尊卑的名分不因性别而异,兄姊弟妹并列,在法律上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待遇。 在封建社会里,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大格局及法律原则没有改变,同时,“长幼有序”的伦常秩序也不能逾越。在等级森严的封建家长制度下,年长的兄妹的法律地位优越于同辈弟妹,且不因贫富、官位高低的变化而变化。为确认这种关系,唐代律令根据这种辈分的不同来决定兄姊弟妹间相互侵犯的量刑轻重。如“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刃伤及折支若瞎其一目者,绞。死者,皆斩。过失杀伤者,各减本伤杀罪二等。”相反,兄姊殴弟妹处罚就轻多了。如“若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三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兄姊在家庭中比弟妹地位较优越,刑罚轻重各不相同。兄姊是同等的,没有男女之别。可见,唐律在调整“男尊女卑,长幼有序”的矛盾关系时,就形成了“长幼有序”的特别与例外条款了。然而,由“在室女”转为“已嫁妇”后,其命运就不相同了。 二、已嫁妇 在法律规定上,“已嫁妇”在家庭中的地位与男子相比,也非常低下。即使同为女子犯罪,也因其身份、地位的不同,所受到的刑罚和处罚也不相同,原因如下: (一)婚姻法律制度造成男女不平等。人类社会中 先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我国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原则上为一夫一妻,实际上是只针对妻,妻只准有一夫,而夫则可招媵纳妾,这是法律、社会制度的不公所造成的男女不平等。因此,在这样的制度下出现妒妇(专指妒忌丈夫纳妾嫖妓的妇女)的情形就可以理解了。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妇女不可能与强大的封建礼教和婚姻制度相抗争,只有以这种病态的“忌妒”对丈夫形成消极抵抗。 (二)在婚姻的成立上,男女均无自由择偶权,须由 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子女对自己的终身大事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因为,在宗法家长制社会里,婚姻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血统,祭祀祖先,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续后事”的大事。所以,婚姻对男人来说,不是个人娶妻,而是在为宗族娶妻;对女人来讲,不是嫁给个人为妇,而是嫁与夫姓的宗族为妇。所以,婚姻的成立必须得到父母的允许。《唐律》明文规定,婚姻的缔结必须有主婚人,有一定的礼仪。女方家长接受男方家长的礼请,出具许婚书或接受男方的聘财,婚姻关系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若女方订婚后又与他人订婚或成婚的,以归前夫为原则,女方还要受制裁。如“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嫁之书,但受人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 法。”① 从此法条看,女方在接受聘财或出具婚书后,便永 不得更改。然而,可喜的是,《唐律》承认自由结婚的法律效力,无疑是对婚姻自由的肯定与确认。这给男女追求幸福美满的婚姻开了一盏绿灯,是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伞。这是《唐律》的闪光点之一。如“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 6 5

公共基础知识: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1.“礼律合一”的特点。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如同唐太宗听说:“失礼之禁,著在刑书。”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统治。 2.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以往秦汉法律,向以繁杂著称。西汉武帝以后,因一事立一法,导致律令杂乱。西晋修律对汉律令做了大幅度的缩减,《北齐律》定为12篇949条,较前又有所进步。唐朝沿袭隋制,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2条,并为后世所继承。仅以太宗修《贞观律》为例,“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足见唐律的上述特点。 3.立法技术完善的特点。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平。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定都有充分表现。为防止官吏滥用比附,用精确的语言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并在承袭前代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公、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如《斗讼律》解释“过失杀”说:“谓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到,共举重物,力所不制;若乘高履危足跌及因击禽兽,以致杀伤之属,皆是。”唐律结构严谨,为举世所公认。 4.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唐律是我国传统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朝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传统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都取法于唐律。日本文武天皇制定《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唐律。可见唐律不仅在本国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由唐律若干制度谈对我国刑法的思考

唐律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它吸收了汉晋律学的成就,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它以儒家的封建论常道德观念作为思想基础,把“礼”、“法”紧紧揉合到一起,把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统一起来,使封建的家族主义与专制主义融合于一体以法的强制力推行礼的规范,又以礼的精神统治力量加强法律的镇压作用,虽然唐律中的刑罚普遍带有很大的残酷性,是统治者实行专制统治和暴力压迫所广泛实行的镇压手段,但唐律中对犯罪行为的规范可以说较为全面,至今仍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一、监督吏治以保证行政效率唐代依法监督吏治,对法制的有效确立起很大作用,官吏一方面被要求或谨政务,同时也被要求把权力的行使约束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唐律中对吏治的监督可谓全方位的,官吏从科举选拔开始刑律就严密地对吏治进行全过程监督。《职制律》(总第92条)之疏云“若德行无闻,妄相推荐或才堪利用,蔽而不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这是唐律中惩治贡举非其人,及应举不举犯罪的行为。从唐律规定这一犯罪行为中我们可以看出唐代是非常重视官吏的选拔任用的,对官吏的选拔任用用刑法加以规范能够使选吏过程慎之又慎,按照唐律推举一位官吏,如果这位官吏的品德、行为不象荐举人反映的那样好,对荐举人的荐举行为要以犯罪论处,同时,唐代对有德有才的人本应荐举提拔的,但如果你隐满不举,则也构成犯罪。按当时的刑罚可以判三年徒刑。笔者认为唐律中这一规范犯罪行为的举措很值得现代借鉴。我国现行刑法中只有第418条规定把在录用国家公务员或招生中的舞弊行为定为犯罪,没有把推荐、选拔领导干部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定为犯罪。选拔领导干部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以致我国现实中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较为混乱,靠金钱买官的、靠裙带关系提升的、靠色象重用的比比皆是,这些人一般说来没什么真才实学,即使有些有点才能,但品德又太低下,这也是我国目前腐败成风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因无刑法上的强制规范,一些德才兼备的往往受到排挤、打击而无法得到提升、任用。近几年我国在这方面有所改进,搞一些公开选拔、公开招录,用人透明度虽比以前有所增强,但因目前体制的限制,对选拔人才的透明度还不够强,笔者曾闻一县里公开选拔一职位,一位参考者笔试、面试均系第一但最终未被录用,其原因是录用程序中有县委常委讨论决定这一项。不知县委常委们在讨论时是以什么标准来决定的,又是如何面对笔试、面试两项第一的应试者的。可以说没有法律规范,不依靠法律行事,无论你怎样表白,你的行为都很难讲是公正的。唐律对在任官吏的业绩定期进行考核,评定功过,决定升降,考核不实亦为有罪,而我国刑法对此亦无规定,因而现实中的考核基本上是走过场,实者甚少。胡长青、成克杰这些品德低下的腐败分子之所以能攀居高位是与我国没有选拔官吏方面的刑法规范,荐举者只要能满足其欲望而不管你这人是德行好的还是坏的,我想要是我国现行刑律中有象唐律在选拔官吏方面的规定,那些荐举胡长青、成克杰者便会不得不思考一下蹲狱三年的滋味。法制改革确有必要,对西方一些好的法律制度直接借鉴是可以的,对老祖宗的法律制度也不能因其“封建”的而一棒子打死,象唐律中有关规范选拔任用官吏的刑事法律规范就很有借鉴之处。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选拔任用官吏方面的规范只有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公务员、与招生中的行为规范,而这一条规范的范围狭窄,特别是对我国吏政建设影响较大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没有作出重点规定。基于此,笔者建议将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作出修改,可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招收学生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该录用者不录用,该提拔任用者不提拔,该录取者不录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建议对录用国家公务员、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招录学生的程序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以此作为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录用、选拔、招收过程中的行为是否违法的依据。[!--empirenews.page--] 二、监督商业依法经营唐代经济空前繁荣,商业相当发达,这与当时商事十分周密的立法不无关系,从惩治买卖大商品不及时立契约,惩治垄断市场,监督商品质量,惩治度量衡校正及使用违制等方面制定了严密的刑事规范,有力地维护了商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外语学院赵亮1117160110 《唐律疏议》是中国唐代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会各阶层各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总结了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古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模仿之。国际法制史学者将之与欧洲的《罗马法》相提并论,并且视之为古代中国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议》形成:《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 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 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 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 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 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 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 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一: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对宋朝法律的影响 据《宋史?刑法志》说:“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这说明两点:一是宋朝法律大抵承袭唐朝;二是宋朝自身的法制特色在于编敕,但实际上也是沿用唐朝后期和五代以来的传统。两宋300余年时间,总计修订50余部法典,大多散佚;今存著名的《宋刑统》,其在篇目和内容方面大致抄袭《唐律疏议》,主要变化有:其一,法典命名的不同。《宋刑统》不称“律”而叫“刑统”,显然是沿用唐宣宗时期《大中刑律统类》的名称。其二,法典体例的不同。《宋刑统》将律、敕、令、格、式加以综合编撰,以律为体,把敕、令、格式以及注、疏议、问答分编于后;又在12篇目以下分门别类,总计213门。其三,《宋刑统》虽然袭用“五刑”,但是,却将死刑以外的笞、杖、徒、流改为“折杖法”,执行时一律“用常行杖”;对于死刑,犯有“十恶”中的谋反、谋大逆、谋叛和恶逆四大罪名者,“准律用刑”,其余则“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其四,内容方面的不同。一是在《名例》中增加“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一门,总计44条;二是在《户婚》中增加户绝资产、死商钱物、典卖指当论竞物业和婚田入务4门。但唐朝法律对于宋朝法律的影响并非人们通常所说的那么深广,因为制敕和例都是根据宋朝自身的社会现实作出的法律回答;虽然名称或有继承,但是内容变化不小。 (2)对辽金元三朝法律的影响 据《辽史?百官志》记载:建国以后,“大略采用唐制”,制定官制,颁行律令。后辽代制定的《重熙新定条例》和《咸雍重修条例》,名称虽然有所变化,但是内容大致参辽酌汉修订而成;所谓汉法就是《唐律》。据《金

中国法制史作业: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浅谈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 [内容摘要]唐律是一部对夏商以来中国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进行系统总结的法典,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许多精华,对后世封建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包括对封建时代的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因而,唐律被后世称为立法的楷模。本文就唐律的制定过程、主要内容及其特点进行了分析,为我国今后的立法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关键词] 唐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 中国历代学者对唐律赞誉备至,清朝著名学者纪昀在其所撰写的《四库全书总目(唐律疏议提要》中说:“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而上稽历代之制,其节目备具,足以沿波而探源者,要惟唐律为最善。”清朝担任过刑部尚书的律学家薛允升在其所著《唐明律合编》的序言中说,唐律“繁简得其中,宽严俱得平,无可再有增减者矣。”唐律“一准乎礼”和内容的全面完备的特点,使之不但是封建法律的楷模,而且被公认为中华法系之代表,对古代亚洲各国封建法典具有深远之影响。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唐律被人们看做一座封建法学的宝库,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因此,对唐律的制定及其特点的研究就显得至关重要。 一、唐律的制定过程 唐律,即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从狭义上讲,唐律是指《唐律疏议》这部有唐一代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典。从广义上讲,唐律是指从武德元年制定《武德新格》,到大中七年编撰的《大中刑律统类》,唐王朝修订的三十余部法典。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四年(653制定完成的刑法典,它是对唐前期唐律制定工作的总结,是这一时期标志性的成就。唐前期唐律制定的过程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唐高祖时期制定《武德律》,为唐代立法的开端。高祖起兵之后,宣布废除隋朝法律,“约法十二条”,仅对杀人、劫盗等严重犯罪处以死刑。武德元年,高祖称帝第九天,令裴寂、刘文静等人,在《开皇律》的基础上修订律令。而后颁布了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 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 完成的。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 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 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 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 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 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流行于社会上的具有伦理法性质的“家法”、“族规”、“家训”等,不仅得到国家的认可,而且成为国家法的重要补充,起着严重束缚家族成员的重要作用。 其表现有:在家庭制度上,确认家长的特殊地位,拥有财产权、教诫子女权和对子女婚姻的决定权;在刑法上,无辜者可能因家族关系受牵连而获罪,有罪者亦可能以家庭原因而减免刑事责任(如留养承祀之制,同居相为隐原则等),家族内部亲属之间互相侵犯的犯罪行为,可能因伦常关系而加重(如亲属间相役,相奸等侵犯人身的行为)或减轻(如亲属间相盗)。 原因: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阶级社会的, 因此, 以家族为本位, 宗法的伦理精神和原则渗透和影响着整个社会。在封建的法律体系中, 国家制定法居于主导地位, 而调整家族关系的家族法规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家法

唐律

唐律,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一、唐律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大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祖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二、唐律的主要特点 从唐律的篇章结构和主要内容,可能看出唐律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唐律继承了中国封建法律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在唐律中,制裁各类犯罪的刑法规范仍然是其主要内容,同时,兼有民事、经济、行政、军事、诉讼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唐律对许多涉及婚姻、债务、财产、继承以及经济、行政上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也都以刑罚手段予以惩罚。中国自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建立以来,一直实行中央集权制的政治制度,因此必然需要借助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行严厉的镇压,以维持统治秩序的安定,而强化立法正好顺应了这一要求。 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中国封建法典的编纂和法律的修订经历了一个从繁杂到简要的发展过程,唐律继承了北齐“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传统,共十二篇500条,律文之下附有准确而严密的注疏,是中国封建法典中最为简要、精练的一部,成为后世历代封建王朝法典编纂的楷模,反映出唐朝立法技术的成熟。 中国封建刑罚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从残酷、繁杂到轻缓、规范的演变过程。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鼎盛时期,高度发达的社会文明在刑罚制度上也有所反映。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在刑罚种类、死刑方式、刑期限制、量刑幅度及行刑方式等各方面,都以从轻为原则,作了严格细致的规定,如关于如何确定老疾犯罪的年龄标准及对"十恶"中"谋叛以上"重罪的处罚等,都体现了立法者欲以"宽仁治天下"的精神。 依礼制律,礼法合一 依礼制律是指以儒家主张的纲常礼教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和定罪量刑的基本依据,礼法合一是指礼的要求与法的规范互相渗透,水乳交融,这一特点是唐律发展到成熟完备阶段的典型标志,也是中华法系区别于其它法系的最显著特征。这一特点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所有条文都以封建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为了体现“君为臣纲”,规定了一系列严惩危害皇帝安全、尊严和专制统治的犯罪以及议、请、减、赎、当等一整套条款,以确认和维护封建皇权以及相应的官僚贵族特权;为了体现“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规定了对不孝、恶逆、不睦、不义、内乱等行为的严惩以及七出、义绝等一系列原则制度,以确认和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核心的封建家族制度。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如大不敬、八议、同居相隐、五服制罪等许许多多规定,都将礼的精神与律的形式紧密而完美地结合为一体,真正做到了定罪量刑,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

论《唐律疏议》的精神与历史地位 摘要:《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关键词:唐律疏议;唐代刑法;精神;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唐代刑法的记载体,不仅仅是一部综合性的明文法律,更反映了当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与对王权维护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当时精神文化的体现,是揭示过去历史的证据。 其内容大概反映了唐代社会中不同阶层与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还有就是部分的政治经济制度;同时,总结了过去不同的统治者的立法经验及其司法实践,然后吸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其系统化和周密化。为以后历代刑律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而且,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唐律疏议》的精神: 《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时代的刑事法典,其精神最主要的一点当然就是维护封建统治,维护统治者的王权,得到至高无上的至尊地位。因此无论其内容和形式是怎样的,都离不开这个维护统治的精神。因为统治者弄出这些法律来,就是为了他的国家有法可依,无规则不成方圆,然后就是让百姓服从他的统治,不能背叛他,不能挑衅他的王权。 同时,《唐律疏议》的精神有以下两个特色:第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伦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第二,简化法律条文,减轻刑罚。所以从这可以看出,当时统治者非常重视伦理道德,以伦理道德为主,想主要通过道德教育来维护他的统治,这种统治思想是非常值得提倡的,与现代的思想也非常相似。 其精神内容主要包括了德礼为本,政教为印;封建纲常的法律化;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凡属违反“君为臣纲”危害皇帝的犯罪,均属罪大恶极,这些犯罪主要有谋反、谋大逆,危害皇帝安全,大不敬等三类。凡属违犯“善事父母”者,均构成不孝罪。“夫为妻纲”也是唐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之一,唐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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