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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护士条例错了还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错了

到底是《护士条例》错了还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错了

实际上这题目应该是这样叫法“到底是《护士条例》错了还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错了?还是我理解错了?”

有关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有两个重要文件:

一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同时发布的还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这个算是护士条例的附加文件,相关内容与《护士条例》中的叙述是一样的,就不列出来了)。

另一个是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两个文件里面有一段文字是一模一样的:

《护士条例》第七条的(二)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只是用处不一样,在《护士条例》中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条件之一。

而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中是用来作为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之一。

怎么会出现这个情况?谁要是看过我的1月2日在百度文库中发的文挡《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好象有些问题并没有说清楚》中也谈到有的地方资格考试的初级护师的报考年限是套用初级护师的聘用年限的问题是不是有点相似,这个初级(士)护士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并以后,注册就基本上相当于聘用时间,对于大多数刚毕业的护士来说顶多聘用时间早几天而已,因为有些地方注册是要有聘用合同或拟聘用合同的,但确实不好说是不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真的就套用了《护士条例》中的注册年限要求,因为非制定本规定的人所以也无法知道制定这规定理由的来龙去脉?只能说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移位了《护士条例》中的注册年限要求吧?

如果退一步说,就算这两个文件都没有错,就是说那《护士条例》只是说明最低要求,至于考试获得执业资格是不是能同时或至少在较短时间内能达到,那就纯粹是走这个程序的过程长短问题,《护士条例》没必要具体要求吧?尽管这个过程比《护士条例》中规定定的实习期还要长得多?而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也没错,就是以《护士条例》上的最低要求来作为考试要求的,不管它是行为许可的注册条件还是资格许可条件还是考试报名条件?那问题就来了,一个按照《护士条例》已达到注册要求的人从达到这个注册年限要求开始才能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因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中明文规定执业考试同样要求达到这个要求才能申请考试报名),就是说从这时起不是去申请注册,而是开始去申请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要准备参加一个附加的长达一年以上(比那8个月的实习期长多了)的申请考试报名-考试报名-考试实施-考试成绩单下发-才能最后到注册点注册的通过考试获得注册资格的过程。你那个实习8个月的要求就拉长成了实习加等待中的见习1年至1年半的时间,因为在这期间护士们大多是在医疗单位从事护士专业工作(但却不是真正的名正言顺的护士)过程中等待的,那个《护士条例》中的那样近乎合情合理的时限规定由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而只能遗憾地要被延长一年或更长时间。

如果在这里《护士条例》里的规定是对的,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自然就属于真的错误地套用了《护士条例》里的规定,那就会造成什么现象?恐怕可以让我举个例来说明一下吧:就好象是规定进小学的年龄标准(比如说是6岁)被幼儿园拿来作为进幼儿园的规定年龄标准了,那以后进幼儿园的都将只能是达到小学年龄的6岁的小孩了。

如果在这里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专家们制定这个规定时是认真研究过这个年限标准,是没有错的,如果在《护士条例》这个规定也是正确的,这可不可能呢?既在这两级不同级的审核中出现两个同样的标准被认为都是对的的时候,就是说要确保满足上面类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护士条例》那样有一样的年限标准的话,又不产生错误,那只应该是这种情况,那同样拿小学和幼儿园例子来说吧:那就好象是幼儿园公布的进园的规定年龄标准(比如说是4岁)是对的,而在进小学的年龄标准中规定也有和进幼儿园的年龄标准一样的4岁的标准,但其对这个同样标准的解释应该就是:“本小学的入学包括其在4岁进过幼儿园的年龄的小孩”,就是说如果你没有在4岁进过幼儿园的年龄的小孩则应该有另外更苛刻的条件,如是这样那也许还说的过去,但如有这样的意思,那相应的《护士条例》的申请注册的条件就得这样写,将第七条的(二)和(三)合并成:“(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并在达到上述条件后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但明显《护士条例》中的申请注册的条件就没有这个写法,而且我看制定《护士条例》的人也根本就没有这个意思,他们是完全将“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作为注册的毕业、实习年限的独立的直接要求的,是与第(三)条款中的:“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没有因果关系的规定的,是都必须达到但相互没有

严格时间前后必然关系的条件,至少在应届毕业生中现在就有(也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就规定了的)在校就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的。

如果真要坚持象上面那样在这两级的审核中出现两个同样的标准并且没有前述的意思,还非得要给出个理由的话,本人真的是无话可说了,那就还是拿小学和幼儿园来举例说吧,那就是幼儿园公布的进园的年龄标准(比如说是4岁)是对的,而在进小学的年龄标准也有和进幼儿园的年龄标准4岁一样的解释就变成是:“本小学的入学时必须是曾经有过4岁的小孩”,说这个入学的小孩曾经有过4岁的意思,就是说他(她)不是从3岁直接跳长到5岁的小朋友?可不可笑,纯粹是一通废话!但我认为只有这样才足以解释你这《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中出现的同样的年限标准的矛盾了,你看这4岁是一个人生理上不可避免无法绕过去的年龄段,这“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虽然不能和人生的生理年龄历程相比,但是由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强制规定这一条件是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的必须条件,所以也可看作是你在成为一个注册护士之前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中报名条件中的强制必不可少的要求达到的过程了,就是说实际严格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执行的话那《护士条例》的这个规定也只是一段废话而已,如果真要使《护士条例》的这段规定不成为现在这样的废话,只有取消或或修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了,否则这个《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公布后的《护士条例》中的年限条件只能是个无用的装装样子的标准了。

而在考试报名到考试实施到考试合格后授予执业资格证明(卫生部是规定只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现在暂且不谈这只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是不是与行政许可法有冲突)是个完成行政许可法中的资格许可的程序过程,其资格许可的法律许可是在你的考试成绩合格以后才能授予的,这时授予资格许可是行政法律行为,就是说在颁发执业资格证书是一定要有严格条件的,(因为卫生部不知是何原因取消了执业资格证书现在是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当作执业资格证书来用的),所以在这里就是护士执业资格的取得是以领取到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来实现的,这时是必须严格要求授予条件的,最重要承认那个人的资格许可就是以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来认定的,考试本身就是个严格的考核淘汰筛选过程,而考试报名则只是允许达到测考条件的考生的可以进入这个执业资格考试而已,请注意是即使你通过了执业资格这个严格的考核淘汰筛选过程,也只是你只是有了一个护士执业资格,而不是马上就能开始护士执业行为,要达到开始合法的护士执业行为,你还得去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管理部门的行为许可过程,就是通过护士注册过程并取得代表行政许可的护士执业证才能合法正式开始护士执业,而这个行政许可的审核(就是注册的审核)就非常全面了,包括对你有执业资格(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证明)、毕业证书(学历和专业及实习或工作年限要求)、身体情况检查、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工作单位医疗保健护理行业的许可证明)等等,这就是在《护士条例》里和同进生效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有这样的注册条件规定的,而在属于护士执业资格许可阶段的考试报名审核就不必要设定那么严格的实习时间限制的规定了,当然由于是专业执业考试准入制度中的执业资格考试,对考生的学习专业专业和学历的是一定要有要求的,因为这是考试知识的范围所可以规定的,但对于必须要求有什么上面的实习期的要求根本就是多余的,至少考虑到执业资格考试

的报名到考试到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时间的相当长的时间延续和考试本身的严格的合格率因素,连毕业证都可以不必要求,只要求严格限制专业和学历就行了,就好象现在的在校应届生只要是符合条件的专业和学历就可以在没有完成实习期和没有毕业证的情况下参加报名考试一样。所以说这个《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第十二条就完全是多余的了。

真的是不知道这个《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第十二条列出来有什么意义,如果真的是《护士条例》是对的,那就只能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就是错了,不仅仅错了其中还有自相矛盾的地方,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既规定了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又在下一条中规定又允许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来看看是不是真的相互矛盾?既然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第十二条中规定:“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怎么可以又在接下来的第十三条中又规定:“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在校应届毕业生可以由学校组织参加考试报名,而在校的应届毕业生此时是怎么都不可能有毕业证书的,而且在第十二条中是规定“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也就是只有满足这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考试报名的,这时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是完全不满足这个条件,怎么就可以参加考试呢?如何解释这个现象,只有一种可能,就是制定规定的人也看出来这样护士毕业后将会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拥有护士资格,造成了个无资格时间断层,就好象是当规定进小学的6岁年龄标准被幼儿园拿来作为进幼儿园的规定年龄标准后,也许现在发现这种现象也太荒唐了,所以再附加一个4岁也可入学的补充条款了;所以《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也同样来了个补充条款,允许在校应届毕业生可以由学校组织参加考试报名,但这样实际上就存在了两个松紧不一的标准了,一个是对于已离校的刚毕业的和以前毕业的就必须执行包含8个月实习期的标准和毕业证书的要求,而对于在校的应届生则不用执行要完成8个月实习期的标准了和毕业证书的要求,这未免太不公平了吧?实际上这主要是指前几届那些中专生或部分大专生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因此无法满足实习8个月的要求而言的。

退一步说即使不谈两者的矛盾,现在还是产生了新的问题?如果《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允许在校应届毕业生可以由学校组织参加考试报名,是想充分利用毕业生毕业和报名到考试的时间差来弥补上述的无资格时间断层,那这个时间差在你护士执业考试的安排时间上是根本是没法利用的,就是说这个时间差与这

个条款规定非常不吻合,就是说你是12月报名,按照现在的教育年度的学期时间安排,报名时“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都还只是在毕业学年的上半个年度内的上学期接近期末时间,一年的学期都还有大半没有完成,甚至上学期的期末考试的成绩都还没有下来,你这个学校的毕业生连这一毕业学年的任何一个重要考试都没有成绩,学分都无法统计,怎么出那个“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只能完全凭学校的估计吗?拿什么来证明学生的毕业的可能性?即使按今年报考时间推论来算,以本科护士学生为例,毕业实习正在进行或刚刚完成,其毕业论文初稿最快也得3月份才能完成,5月份学校才能组织答辩,最重要的毕业依据的毕业论文成绩只能在6至7月才能拿出来,而你就是在春节后的二月份报名也看不到学生的毕业论文的,何谈估算其成绩?

比较一下吧,拿刚开始进行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也允许应届生报考,而且同样规定了当应届生如果还没有毕业证,可以由学校开具能毕业的证明,并以此可以通过现场审核,但是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在7月报名,而报名时基本上一个学校的毕业学年的考试成绩都已出来,学年的学分也基本上差不多出来了,所以学校出具的“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是能够证明学生能否毕业的。而根据早期的(卫人发[2001]164号2001年6月13日)确实以前是拟定在10月份考试的:“第三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如果那样时间还真的比较吻合。我怀疑出现这种情况是不是因为制度这个规定的人可能还是以为考试时间仍然是这个时间的原故吧?

而现在的护士执业考试的时间安排就不具备这个条件了,除非改考试和报名时间,否则后果只能是报考学生的学校开具一些根本无法证明学生能毕业的假的毕业证明了。

我看到浙江的审核报考学生的要求中要求提供一个签名的保证书如下所示:

201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本人报名参加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提供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报名材料真实可靠。如有任何不实,愿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申报人:

年月日

兹保证同志确系本单位职工,所报材料审核属实。如有虚假,由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护理专业毕业生临床实习证明

兹保证同志确系在本单位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如有虚假,由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盖印):

负责人(签名):

我想上面的证明中的单位一定也包括组织考生参加考试报名的学校,那也一样要交这样的真实性保证书,那报名当时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怎么保证真实性?所提供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有没有?还是凭什么来肯定可以保证毕业后拿到?而且这时在校的学生也根本就不可能完成那8个月的实习(无论是本科和专科,中专就更不用说了),这个保证报考的学生的8个月的实习期可以按时完成的证明从何谈起?

其实这个问题也好解决,在报名条件中不用写报名时要提供毕业证书和毕业证明,而在相关文件中只需要写明在考试合格后领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时要提供毕业证书不就行了吗?而还要硬性规定即使是在校应届生是学校集体报名,也是由学校代表学生集体去领成绩合格证明的,也要求在集体领取时做到拿所有学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来审核才能领取成绩单的。你报名在12月,考试在5月,考试成绩在8月份公布(实际上2010年的考试成绩单大多数是在10月才发下来的,有的甚至到11月才发),那时正好毕业证书已经发下来了,在领取考试成绩证明时审核一下毕业证书应该是可行了,对于个人领取是这样,对于集体领取时也应该同样这样审核就行了,这也就不存在什么要在报名时提供那个根本就没法证明任何东东的毕业证明了,这个在大多数地方没有这类规定,但是还是有些少数地方如在福建南平2010年的报考通知中就有这个规定,其明确规定“2010年在校毕业生参加考试的,必须在领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时提交在教学、综合医院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材料以及毕业证书。”那样提供的毕业证明也就不会存在上述那样大的时间差造成无法合理证明了。

或者改变一下考试和考试报名的时间,在7月报名10月左右考试,那也就不会有上述这样突出的矛盾了;或者干脆就直接到注册时再审核毕业证学位证得了,因为《护士条例》中就明确规定有申请护士注册必须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要求。

虽然上面所说的可以在领取考试成绩单再审核毕业证,但真的这个做法能否实际可行还真是个问题?以现在这种在校应届生的集体报名方式,也必然是最后集体由学校去领成绩合格证明的,谁都知道到考试成绩下发的那个时候学生已经毕业离校了,已不可能以学生的毕业证去领取成绩单的了,那么学校又凭什么能领取到所有学生的成绩单的呢,只有一个办法,就是领取考试成绩单时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毕业证,直接按报考时多少人的名字来领取同样这些人的成绩单就行了,就是说看报名时多少人,领成绩单也领多少人的,根本不会再提到报名时审核毕业证和实习时间要求的那种审核过程,恐怕没有一个学校会傻到会承认我们学校有个同学没有拿到毕业证而自动拒绝领取那个没有毕业的同学的考试成绩单吧?至于对实习的时间要求更不可能去追究了(由学校开个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都满

足了实习期的要求的证明应该是分分钟的事,恐怕也没有一个学校会愚蠢到会承认我们学校的实习期还差半个月才到8个月而自动拒绝领取同学们的考试成绩单吧?),实际上这时纯粹就是个公对公的走走过场,那真就没啥审核头了。也就是说所谓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将《护士条例》中的注册条件要求当作考试报名要求也纯粹是个装模作样的假严格真放鸭子的闹剧而已。实际上就好象是一桶水装满是由那个最短的木板决定的一样,你那个最短的木板就是在校应届生没有毕业证没有实习期要求,而你那个最长的木板就是8个月实习期要求和毕业证的要求,就是说你那个长板的长出的部分是多余的没有用的要求。

我想《护士条例》上规定学校的8个月实习应该是以在校生的一个学年时间算的,为什么算成8个月就是考虑到有寒署假的原因吧,不过实际好象护士的实习期一开始到结束中间就是随着医院的工作时间进行的,就是春节也是要加班倒班的,但是定了这8个月的实习期就意味着对于4-5年学制的本科来说应该在毕业前的实习期就已满足要求了(本科一般的毕业实习大致是10至11个月左右),而对于大专来说至少在毕业前按实习时间也可以说是已完成了8个月的实习期(有的学校是认具体实习有效天数,有的是按实习期跨的月度计算的,我看都应该学会按实习期所跨月度计算为好,否则要是一个从2010年7月26日到2011年3月26日的实习,按一周工作6天计,只有210天,满打满算也只有7个月实习期,差了一个月,如果按跨月度计算,那就是7月26日到第二年3月26日正好8个月),只有中专的可能毕业实习少一点多的也只有四、五个月,只有毕业后再以见习期补足了。

按《护士条例》的规定本科到毕业了就应该能注册了可是要是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报考条件那毕业生毕业时连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都还没有开始怎么去注册?请注意那《护士条例》上规定的学校的8个月实习后就能注册,而不是说就能执业考试,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的拿到毕业证书才能参加执业考试,那就来看看这样毕业生毕业后多久才能去注册(还只考虑一切顺利,执业考试一考就过,不考虑不合格率的影响既不考虑首次考试不合格的因素),执业考试应该只能是在注册之前至少近半年时间,因为还有个考试评卷和合格后领取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时间,而这个考试的报名则还要再向前移近半年左右时间,而一般正常的夏季毕业时间和考试报名时间还要有半年的时间差,这样如果严格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这些毕业生从毕业到报名到考试到合格领取成绩证明到单位注册至少还得一年到一年半。

还是那一句话,执业资格只是一种资格,又不是马上有了执业资格就一定能注册。还要涉及到招聘用时间、就业单位接收同意的时间、各单位试用期见习期问题等等,在这里有护士执业资格实际上是当护士的最低的标准要求,应该是只要符合卫生部和教育部要求的相关专业和符合要求的学历就可以是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唯一条件,甚至毕业证书都可以不要求,只要是应届毕业生就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只是到考试合格后领取成绩合格证明时再要求出示毕业证书就行了,而对于社会上已毕业的那当然是必须也可以要求要有毕业证书了的,而报考条件中的8个月的实习期也纯粹是多余的,就象护士条例规定的那样,那是注册的要求而不是考试的要求,你已在《护士条例》和同时生效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了8个月的实习期的申请注册的条件那就由

各单位的人事部门和各地卫生管理注册部门来依据此核查要求注册申请的人员是不是符合这个条件要求和有没有执业资格证书就行了,还犯得着报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也拿8个月实习期来要求,注册又要再次拿同样的8个月的实习期来要求,累不累呀?何况这考试又不是一考试就能过的,大多数人是通过不了首次考试的,实际上在这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过程中其考试的难度和高的淘汰率就是一种严格把关的审核过程。

纳闷得很,怎么就分不清楚这注册聘用与考试的时间就不是一回事呢?说差一年那是最短时间吧?长的我看至少一年半(且不谈首次考试不合格者),比如说如果按《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学生一毕业就可找工作,注册,学生最迟7月可以拿到毕业证,(本科生在毕业前已经安排了8个月实习时间),在校期间一般是在毕业前半年最后一个学年的上学期末(上年12月)学校组织参加考试报名,5月份考试,合格就可取得了护士资格证明,那7月一毕业就可找工作在8-9月考试成绩单就可下来,就可以注册了。一般年底前就可拿到注册的护士执业证书,证书上的时间应该是上报后的20天左右,那就应该是在10月左右,如果是中专毕业的学生就可以利用毕业后到10月或者12月这段时间来进行毕业后的实习或见习,这就有了4 至6个月的实习期了,加上毕业前的3-4 个月的实习期也可以保证在12月或过一年的1

月被聘用,但聘用合同上的时间是从注册开始时间算还是从注册证发下来的时间算就不清楚了,可能要归各单位自己掌握了,这样本科、专科和中科生在医疗单位就可直接在毕业当年的12月前就可注册为执业护士并聘用为初级(士)了;但如果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规定:那必须拿到毕业证书才能考执业考试,(那现在所有在校学习期间组织的考试就都是不合规定的了),而且这种影响对中专还不明显,因为他们本身还需要有一个实习期积累过程,但对于已够条件的本科专科生就硬是又浪费了半年的时间了才能报名(因为他们的实习期早在毕业前就完成了),再等到12月底报名,第二年5月考试,到8-9月考试成绩单就下来(这只是理论上的时间,实际上2010年的考试成绩单大多数是在10月才发下来的,有的甚至到11月才发),这时可以注册了,可知这注册也是一波一波的,虽然有规定这注册审核部门一般在20天之内要完成审核上报卫生部门上一级批准,但这个批准可不是随到随批的,要积蓄到一定的批量时才可批准并下发的,一般最快也得在年底前才可下发,要是错过这一波保不准又得拖上个三、两个月后了;就算最快12月底或者1月份拿到注册的护士执业证书,但证书上的生效时间不会是上报后的20天审批时间而批准时的盖章时间吧?那就应该是在12月左右了,如果聘用合同时间是从注册证发下来的时间算或以盖章批准时间算起,那就只能是12月份或者1月份了。从上面看相差了至少1年时间,这还是从工作考试注册聘用顺利的最短时间算的,要是各环节有拖长时间的,那还真说不清楚要再多花多少时间了。

下面是摘录自《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的相关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

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

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

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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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74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

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

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

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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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管说是这《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套用《护士条例》也好,还是说是整体年限条件位移也好,都不重要了,重要的是现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又将开始报考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也将要正式开始它的第一次执行了,专家

都已经制定好了的规章办法自然也要认真执行了,局外人说的再多也不管用的,虽然这两个法规要是拿来比较一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还只是个卫生部的规章,是不能与《护士条例》这个国务院发的法规相比的,就地位来说肯定是条例要高于办法,护士条例是上位法,按理下位法应该服从上位法,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从时间制定上来说更新一些,又是专门针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的管理办法,而既然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然是要按《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执行的了。

这年头什么计划都赶不上变化,想那卫生部的政策变化也称得上是变化多端,想当年2003年以前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是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大证),到2003年就取消了这个大证而只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在1994年规定专科可以免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到2003年又规定只有本科可以免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到2008年底又规定本科不能免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而重又规定本科免考护师,你这个变化到痛快,改两个字就完成了,可不知道这变来变去的规定造成的后遗症要害得多少护士将来到处碰钉子,不说别的,只说你这2003年改变的到现在只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一事,有的地方就只好把护理初级(士)的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拿来当作护士执业资格证书来作为护士注册的资格证明了,在中国将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混同起来的例子,卫生部可能是第一个了,虽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和护理专业技术初级(士)资格考试合并了,但那个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从法律上来说还是两个不同性质的东东。

希望卫生部以后别尽出些自相矛盾的东东,政策别总是变来变去特别是直接关系到护士本人的证件的相关规定,还有别尽搞些可以随便上移下移的活动标准和可以随便套来套去的条件,不光是下面的各地卫生管理部门不知道如何定位审核标准,而最终最倒霉的只会是那些刚毕业的护士们,只会导致护理毕业生们和应届生们不仅找不到北,而且还浪费了宝贵的时间。

本人说了一大堆,说这里差了那里错了,说这要改正那要取消,其实本来我也不算个老几?说了也根本是没有用的,写出来只是表明一下自己的看法,也许可到头来还是要回到开头的那一句话:“到底是《护士条例》错了还是《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错了?还是我理解错了?”,有哪位高手再写点什么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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