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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课程标准

海商法课程标准
海商法课程标准

《海商法》课程标准

一、课程性质与作用

海商法是一门集专业性、特殊性、涉外性于一体的法律,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体现在航海技术和航运业务两个方面,其特殊性表现在许多法律制度与一般的民事法律原则制度不同,比如船舶优先权、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法律制度;其涉外性体现在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法律形式包括相关的国际公约等。《海商法》课结合了大量的具体案例,系统分析和介绍了我国海商法及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海商法》课程通过课题讲授、课题讨论、案例分析、课外习题、软件操作等教学和实践环节,要求学生理解和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侵权合同、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海事诉讼时效、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研究、分析海事海商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使学生掌握海事海商基本知识。同时该课程作为报关考试、货代考试的知识章节,为学生准备相关的考试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使学生具备今后拓展职业的基本素养。

本课程在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货物学、物流地理、远洋运输业务等先行课基础上开设,后续课程为报关实务、报检实务、集装箱运输管理、国际多式联运、国际运输与保险等专业课程。

二、课程目标

《海商法》课程学习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在从事航运业务管理岗位时,了解船舶和海事运输,使其具备一定的从业技能。

1、知识目标:

1)了解海事法律规范、船舶相关的所有权、优先权、抵押权、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2)掌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提单、租船运输、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了解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了解拖航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掌握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

4)了解拖航合同、船舶建造和买卖合同、掌握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船合同;

5)掌握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救助报酬的确定、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共同海损时限与担保;

6)了解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7)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概述、船舶保险合同;

8)了解海事诉讼时效规定,涉外海事关系法律的适用。

2、能力目标:

1)在实践中区分船舶的所有权、优先权、抵押权的先后受偿顺序,及有效保护自身权益的措施;

2)能够熟悉提单的内容、制作提单;能够草拟租船合同;

3)能够区分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草拟定期租船合同、有效避免船舶买卖合同中的陷阱;

4)能根据提供的具体案情,分析碰撞双方的责任,计算损害赔偿;

5)能根据实际案例,分析是否构成海难救助,是否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

6)能正确确定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计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数额;

7)能正确分析海事保险合同案例;

8)能将时效正确运用于实际案例中,分析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事法律关系的适用。

3、素质目标:

1)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尽职尽责的职业素养;

2)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

3)具有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

4)具有客观科学的态度;

5)具有较强的工作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6)具有吃苦耐劳、积极主动和克服困难的精神。

三、课程设计理念与思路

(一)课程设计理念

课程遵循教育部职业教育改革原则,以就业为导向,结合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以企业实际工作实践为主线,基于企业真实工作过程开发设计课程理念,实现“课程、岗位、证书”为一体的工学结合课程建设模式。教学中始终围绕国际航运公司管理的需要,以职业能力培养为重点,以国际航运实践过程为主线,以国际航运管理人员参加相关的考证为辅助进行课程设计与开发。

(二)课程设计思路

由于本课程内容多、知识面广、教学抽象,因此课程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课证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国际航运业务中的海事海商案例为线索,将课程划分为船舶、船员等八个模块。每个模块以实际业务为背景,通过相

关任务的学习与掌握,实现学生对海商法基础知识、基本理论的掌握。

在学习情境设置上,结合大量的海事海商案例,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最后,实施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课程考核与职业考证相结合的多样化课程评价体系。

四、教学进程安排

五、教学内容与要求

六、考核评价

本课程考核由平时成绩、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70%,根据学生的平时出勤、作业、听课情况而定,鼓励学生积极思考,踊跃发言;期末考核成绩占30%,采用期末开卷考试方法,采用理论结合案例的方法考查学生对课程理论知识的掌握水平和对案例的分析把握能力。

七、教学条件

(一)实践条件

为提高本课程的教学效果,本课程配置了与之相配套的实训室。通过实训使学生更加清楚的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及各章的具体案例,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另外学校图书馆有开放的机房、学院拥有机房,方便学生访问课程网站,利用网络教学资源。

(二)师资条件

本课程实施双师课程教学团队建设模式,通过培养和遴选,所有专任教师均取得双师资格,具备双师素质,形成优秀的教师职业人队伍。课程教学团队参与课程建设的全过程,通过共同制订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与计划、共同备课、共同授课、共同命题等方式将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国际货运代理准职业人。教学团队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学历结构应合理。同时,授课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科研项目和社会实践与服务,并不断将一些最新成果和实践操作引入教学,更新和丰富教学内容,增强学生学习兴趣。

(三)其它

1、教材:司玉琢主编.《新编海商法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

2、参考书:

(1)司玉琢编:《海商法专论》2007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於世成《海商法》2006版,大连大学出版社

八、实施建议

1、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应立足于加强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采用案例教学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兴趣;

2、要创设工作情境,加大实训的数量,紧密结合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项目,使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

3、在教学过程中,应利用多媒体演示等手段辅助教学,帮助学生理解海商法相关工作环节的实际岗位情况和操作环境。

实训课程的学习总结.doc

实训课程的学习总结 篇一:实训课程总结 实训课程总结 篇二:创业实训课心得体会 创业实训课心得体会 通过这段时间创业课的实训,在老师的指导帮助下,完成了实训课中的各项任务。虽然创业实训的时间不长,但课程很充实,从中收获到了很多知识,了解创业的主要流程,让我对今后的创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现在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各个学校毕业的学生逐年增加,在找工作如此困难的情况下,创业就成了一条很好的出路。各地的地方政府也鼓励创业,不仅给更多的劳动者更广的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而且有利于实现个人价值,提高个人的自信心,在这种创业的分为下,推动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 在创业实训的过程中,刘老师让我们用开发的思维去思考,各个团队创立什么企业、如何进行市场分析,运用什么营销策略等。通过这次的创业课的实训,我认为定位市场的目标非常重要,这决定着我们公司未来的经营。除此之外最难的是财务分析报告和利润表的计算,这需要我们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耐心。我认为创业特别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目标以及良好的心态度。因为这是我们前进的动力,对未来成功的渴望。同时我们也真正学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互帮互助,向着自己的目标努力。在关键时刻和突发状况时要当机立断做出正确的决

定。创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需要一个创业者有着耐得住寂寞的心里,持之以恒的心里,这一点我们可以在那些创业的成功者身上看到,他们的成功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他们步步为营,坚持不懈,一步一个脚印,才取得了成功。在创业的道路上,我们需以他们的精神为榜样,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天空。 作为大学生,我们创业还面临着许多的挑战,需要我们一步步的去克服。这次的创业只是模拟公司,但我却发现里面有好多不可预测的困难。当然,在实训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自己关于公司的创立的想法不实训课程的学习总结)是很多,自己接触面不是很广。 总之,这次创业课的实训受益匪浅,学习到了更多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眼界。以后,我将更努力、认真、刻苦的学习,以这种态度来提高自己的能力、完善自己,创造一个属于我自己的明天。 篇三:市场营销实训课程个人总结 市场营销实训课程个人总结作为一个学习市场营销的学生,实训操作相比原来那种纯理论性的授课方式,这种方式能让我们更容易去学习它。以前那种理论性的授课方式基本上是老师一讲到底,主观色彩太浓,限制了学生的知识视野和想象创造的天地。而现在的时代需要动手能力强的人才,能真正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里从事干效率的创造性劳动的人。 在本次实训中,我们团队商议着营销的产品,进货地点、产品的性价比及季节性销售较好产品的调查。在最后我们只选取了其中两种产品进行销售,进行卫生用品销售期间,我们也卖过小零食,也在实训末尾做过西瓜生意。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知识汇总

最新二级建造师法规 考点知识汇总 1.初始注册、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满(3年)后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一级10个专业,二级6个专业。

2. 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继续教育120学时。必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选修课60学时中,30学时为公共课,30学时为专业课,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年还应接受相应注册专业课各20学时的继续教育。 建造师信用档案管理:注册建造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众有权查阅。

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 民法:主要有:1、《民法通则》2、单行民事法律: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等 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包括: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海商法重点完整版

海商法重点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会计实训课心得体会

会计实训课心得体会 通过这五天的会计实训,我从中学到了很多知识,知道了会计做 账的要点,以及需要注意的地方。通过实训才真正知道理论与实训的 差别,实训要求我们对知识掌握的要更深入,更具体,需要我们更加 的细心。经过这次实训,我发现会计工作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 作性和实践性。 第一节实训课,老师给我们做准备工作,告诉我们作为一名会计,你不但需要细心,还需要更多的耐心。然后给我们讲解了会计实训的 基本知识。在培训中,我们首先掌握了书写技能,如金额大小写,日期,收付款人等等的填写。同时老师让我们理解了简单的原始凭证帐页。我们后来结合着课本,PPT,对京华工厂的业务实行了分析,写出 了相对应的会计分录,登记了相对应的京华工厂的原始凭证,并且对 原始凭证实行了审核。 第二节课我们开始学习登记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相对原始凭证没 那么繁琐,有收款凭证,转账凭证以及付款凭证三种。往到实训教室时,老师给我们简单讲解了如何填写后,就是我们自己动手的时间了。面对着自己课桌上的做账用品,我有点无从下手的感觉,久久不敢下笔,深怕做一步错一步。后来在指导老师的耐心指导以及同组同学们 的协助下,我开始一笔一笔地对业务实行填写。把凭证填写完后等待 装订。 接下来就是登记账簿了,看着老师给我们预备的各种各样的账簿后,我顿时傻了眼,一个是因为自己对它感到陌生,固然老师给我们 讲了如何填写,在填证的过程中还有些迷茫,幸好我有一班很好的同学,在他们的协助下,我总算知道账簿填写的基本方法。二是看着多 种多样的账,看着那些繁琐的工作即将要完成时,实在让人有点着急。根据凭证一笔一笔登记不同的账簿,比如总账、明细分类账、三栏式,多栏式等等一系列的账,真是不得不着急。看着这么厚的一沓凭证, 我有些灰心,但在同学和老师们的协助下我又恢复信心,开始仔细的

海商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一 甲乙两船均由于驾驶过失导致碰撞,依我国海商法甲船负3/4的过失责任,乙船负1/4的过失责任。两船所载运的货物均遭受损失。其中,甲船的船舶损失10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40万美元。乙船的船舶损失120万美元,船上货物损失60万美元。两船均不涉及赔偿责任限制。 请根据1、我国海商法;2、美国法律;3、美国法律下,提单上载有有效的“互有责任碰撞条款”,分别计算各方应承担的损失。 1.按照我国海商法计算 (双方船员均驾驶过失造成船舶碰撞,两船均不涉及责任限制) (1)甲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甲船船损 + 乙船船损 + 乙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2)乙船船方最终损失金额: (乙船船损 + 甲船船损 + 甲船货损)x 乙船过失比例 (3)甲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甲船货损 x 甲船过失比例 (4)乙船货方最终损失金额:乙船货损 x 乙船过失比例 2.按照美国法(侵权法和“宾夕法尼亚”规则) (1)甲、乙船船方最终均分全部损失,各自承担全部损失的一半; (2)甲、乙货方最终均无损失。 3.按照美国法和“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1)甲船货方最终损失:甲船货损的一半; (2)甲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半-甲船货损的一半; (3)乙船货方最终损失:乙船货损的一半; (4)乙船船方最终损失:全部损失的一般-乙船货损的一半

案例分析二 1. 某船东将其X轮作为抵押物,向A银行借款RMB 300万元,并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担保金额为借款额RMB 300万元及其利息,清偿期限2014年4月30日。 2. 2014年3月10日,X轮不慎撞了B码头,造成B码头损失RMB 80 万元。 3. X轮船东未支付全船船员2014年3~5月份工资。全船船员每月工资合计为RMB 40 万元。船员劳动合同均约定每月工资在当月月底支付。 4. 2014年4月1日,X轮遇险,C轮救助了X轮,双方确认救助报酬RMB 100 万元。 5. 获救后X轮至D船厂修理,因未支付修船费RMB 50 万元,D船厂不放走X轮。 X轮全体船员于2014年6月1日,申请海事法院扣押X轮,并提起诉讼。诉讼中,A银行、B码头、C轮船东、D船厂均登记了各自债权,其债权金额法院均予以确认。 X轮拍卖所得价款为RMB 500 万元,扣押期间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为RMB 30 万元。请根据上述事实和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分析X轮拍卖价款RMB 500 万元应如何在各有关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利息暂不考虑) (1)X轮保管费用及拍卖费用合计30万 (2)船员4,5月未付工资,合计80万 (3)救助报酬100万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4)船员3月份未付工资40万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5)码头损失80万 (6)船厂的修理费50万 (7)余下120万付与银行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 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四、所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第二十四条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海商法复习资料.(DOC)

海商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简答、论述) 1.海商法的概念: 1)最广义:海法(包括海上公法和海上私法)了解 ①海上公法: a.海洋法中有关航海的部分 b.海事行政法 c.海事经济法 d.海事劳动法 e.海上刑事法 ②海上私法:较广义层面的“海商法” 2)较广义: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称。理解 3)狭义理解:理解 ①海商法:围绕海上经营活动形成的,属于私法性质的法 ②海事法:解决因海上事故而产生的纠纷的法律 总结:凡与海洋活动有关的法律都是ML,随着人类海洋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扩大, ML的含义也处于逐渐演变的过程。 2.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私法关系,但也涉及公法)必须掌握 1)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特定社会关系 ①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托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海上侵权关系: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券人之间的关系等。 上述特定关系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债券债务关系,属民法范畴。这是海商法所调整的主要内容。 2)与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涉及公法)

①船舶的法律地位:主要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传播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②船舶物权: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与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③船舶安全: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④船舶管理: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等之间的关系。 3.海商法的性质:私法性质了解 1)海商法(CMC):民法性质 2)海商法(ML)(无定论): ①民商法特别法 ②国际经济法分支 ③国际贸易法的组成部分 a.交叉学科 b.独立法律部门 4.海商法的形式:理解 1)国内立法:(内国法) 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 2)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 ①普遍性条约:1974 SOLAS(Safety of Life at Sea),1972 海上避碰规则,1989救助公约,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等 ②区域性条约:PSC东京备忘录,巴黎备忘录,印度备忘录等 ③双边条约:中英,中美,中日海运协定 3)国际航运惯例:国际航运惯例通常是指在国际航运中,对同一性质的问题所采取的类似行动,经过长期反复实践逐渐形成的,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了解概念4)判例 5)学说 5.我国ML的立法特点:理解 1)优点:快速建立起ML制度

实训课心得体会

( 实习心得体会)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3206 实训课心得体会Experience of practical training course

实训课心得体会 每次的实训课,多多少少都会有自己的一些感触。对于我们组来说,大家实训起来可能会更忙碌些。因为我们组少了一名队员,所以他的职位就成了变动式的职位,所包括的工作就需要由我们其中的一人来代替完成。 两次小组实训下来,我们小组在整体上都有所进步,个别方面较之前有明显的改善,但与此同时也还是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相应的我们同样也会有自己的一些解决措施。 改善之处: 1. 整体上,我们组的队员都能准时完成当次的任务,总体的进度还算可以,自觉性度在明显提高; 2. 这次的t字形较上次有明显的改善,两个队员一同核对,大幅度提高了准确度,更是减轻了科目汇总表的工作量; 3. 这次的业务,我们明显减少了向老师咨询问题的次数,更多的是组内成员相互讨论,解答。 不足之处: 1. 我们组的每位队员还都不够仔细。比如在7—12日的业务中,我们就因业务分录的错误,耗费了好几节课来进行错账更正;

2. 对于各种凭证和账簿的保管不够细心。现在我们账簿中的帐页就出现了不少折破迹象,还有凭证后原始凭证折叠的不够认真,这些都总会影响到它们的可观度。 解决措施: 1. 我们接下来会更多的对制单人员和复核人员进行温馨提醒,同时我也会努力做到审核的工作,相信这样一来,我们会减少类似于制单等的错误; 2. 平时加强大家积极注意对各类账簿或是凭证的保管,因为这些都是组员们辛辛苦苦共同完成的成果,好好保管是很必然的。 心得体会总能随着个人的心情起起落落,总的来说,我们组还算不错,就是大家还不够细心,我们会在这方面加强改善的,这就是我对我们本次实训的感受。 每次的实训课,多多少少都会有自己的一些感触。对于我们组来说,大家实训起来可能会更忙碌些。因为我们组少了一名队员,所以他的职位就成了变动式的职位,所包括的工作就需要由我们其中的一人来代替完成。 两次小组实训下来,我们小组在整体上都有所进步,个别方面较之前有明显的改善,但与此同时也还是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相应的我们同样也会有自己的一些解决措施。 改善之处: 1. 整体上,我们组的队员都能准时完成当次的任务,总体的进度还算可以,自觉性度在明显提高; 2. 这次的t字形较上次有明显的改善,两个队员一同核对,大幅度提高了准确度,更是减轻了科目汇总表的工作量; 3. 这次的业务,我们明显减少了向老师咨询问题的次数,更多的是组内成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海商法全部整理

海商法全部整理 开篇: 1、船东VS货主,经常产生纠纷,自己无法解决,需第三方介入帮忙解决。 2、英美主要用:admiralty law 较传统些 中国主要用:maritime law 应用较广 3、海事诉讼: (1)英美的不同处理方法: 英国,现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法院(离婚、诉讼、海事)。 美国,联邦制,海事海商事件由联邦法院直接管辖,州法院无权处理海事海商案件。 (2)中国,现处理海事案件的法院为海事法院,是中级法院。即,一审的初级法院不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若此类案件要上诉,则至高级法院。 我国现有十个海事法院:、、、、天津、、… 法律适用,选择案件的诉讼地点对于海事诉讼来说非常重要。 4、法律适用与航运实践: (1)建造船舶(经费来源): A、银行:船舶融资 B、企业:船舶抵押(船舶物权) (2)使用船舶: A、叶老师理解班轮运输VS租船运输: a、租船:货主的货多,可租一艘船来运。

b、班轮:船大货少,把少量货物全部集中一起。 B、先有租船运输,后有班轮。班轮是现代运输下的产物,原因,船大、技 术好、航行远。 C、班轮运输签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如提单、快递单),即由单方制定,所 以不公平,法律一般会对制订合同一方做不利解释。 (3)船舶配备:船员、装卸设备、救生设备、淡水、食物、燃料… (4)船舶安全:船舶救助、船舶碰撞、船舶拖航 (5)船舶风险:海上保险,共同海损(是海商法最古老的起源方式之一)(6)船舶控制:环境问题(英美法叫《航运法》,或《船舶海上管理法》)(7)案件处理(《海事诉讼法》)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海商法的概念 一、关于什么是海商法 1、第一条P3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重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英文:Ship船舶关系 Shipping原指海上运输,现泛指一切运输方式。 2、广义的海商法与狭义的海商法: 狭义:单指《中华人民国海商法》这一本法条 广义:指除本法条之外,各个国家,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案例、仲裁,

外法史复习资料(根据周伟文与冷霞划的范围整理,仅供参考)

(根据周伟文所给范围整理,下划线部分为冷霞所给范围) 导论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 Family),是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 第一章楔形文字法 1、《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汉穆拉比法典》制定的直接原因: ①实现法的统一的需要。②调整新经济关系的需要。③缓和社会矛盾、稳定 社会秩序的需要。 3、《汉穆拉比法典》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 《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组成。 基本内容包括:①土地国有与有限度的私有并存的土地制度。②社会结构。 ③婚姻、家庭、继承法。④债权法。⑤刑法。⑥诉讼制度。 4、《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 ①法典维护君主专制统治。②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③法典保留有原始 习惯的残余。④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5、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 ①法典的结构比较完整,一般采用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体例。②法典内 容涉及面广,几乎涵盖了法的基本领域。③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第二章印度法 1、古代印度法的渊源: 按其历史发展,大致包括以下几类:①吠陀。②法经(Dharmasutra)。③法典(Dharmasmrti)。④佛教经典。⑤国王诏令。 2、种姓制度(System of Caste) ①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②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士种姓,掌握军政大权。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 第三章古希腊法 1、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实训课心得体会分享

实训课心得体会分享 实训课心得体会 刘玉 实践活动课正是使学生的这种发现、研究、探索的欲望得到满足和释放的最佳途径。实践活动课程超越书本,超越封闭的课堂,面向自然、面向社会、面向学生的生活和已有经验,在开放的时空中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增长学生对自然、对社会、对自我的实际体验,发展综合的实践能力。实践活动使学生可以从他们自己的生活中选择感兴趣的问题作为研究学习的对象,自然地、综合地学习,这种学习是出于自己的兴趣而非老师强加的。这种全新课程的出现,对我们老师来说也是一个全新的开始,同时也是一种全新的考验和挑战。 实践活动是一种全新的学习形式,是学生能够从日常生活出发基于自身兴趣、选择和研究问题,主动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过去的活动课只是要求教师课上和同学们合作完成一些科技制作,或者讲授一些科技方面的知识,教师还是课堂的总导演,学生围着教师转,这是“重”。教师必须 把学生作为活动的主体,转变指导思想和指导策略,由过去的管理者变为组织者、促进者、协调者、引导者、参与者,教师的角色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就是“轻”。在学科

课程的教学中有较强的专业性,教师可独立完成教学,但实践课则不同,它包括的知识内容非常广泛,有信息技术也有各种专业知识,这就需要我们教师与学生充分协作,真正体现师生间的民主、平等。再有,一节课只有45分钟,课上教师很容易就会有和学生抢时间,尤其是在上观摩课的时候更容易看到教师多讲,希望更多的展示学生收获的现象。这样,课上学生活动较少,学习的主体作用不能得到真正的体现。随着教师角色的转变,学生成为学习活动的主体,教师指导学生上网、到图书馆查阅资料,访问有关的工作人员并做好调查记录,自己试着整理资料。课上学生充分利用自己搜集的资料,学习兴趣高涨。通过活动,学生亲历了查阅文献,上网查询和实地调查,以及数据整理和统计等工作,培养了学生开展科学小研究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能力,体验和感受交通工具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从而发展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 实践活动是重过程、重参与、重体验的全新课程。是让学生将实践、体验的收获整理,形成多种多样的成果如:报告、图片、表演、作品等,进行评价、交流、研讨、辩论。在交流中让学生学会理解、宽容、合作、分享,学会客观分析与辨证思考。实践活动的真正主体是学生,教师应该关注的是学生实践了没有,经历了没有;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发现了什么问题,他们又是如何想方设法地解决问题的;我们的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所有船上任职人员,而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我国海商法采取广义的概念

最新海商法模拟复习题

海商法模拟复习题1 一、判断对错 1.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的合同。() 2.1978年“汉堡规则”彻底废除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但是它要求火灾造成的海上运输货 物的损坏或灭失,由托运人负举证责任。() 3.我国《海商法》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一章中的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 4.根据我国《海商法》,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财 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负连带赔偿责任。() 5.为充分体现鼓励救助的宗旨,在救助过程中,若由于救助方的过失导致了被救助方财产 的损失,救助方可以免除责任。() 6.只有作为共同海损行为直接后果的那些损失和费用,才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受偿。() 7.《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国际公约》解 决了船舶燃油污染问题。() 8.救助报酬请求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的限制性债权。() 9.我国《海商法》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采用的是一种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 10.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全损赔偿的前提是接受被保险人的委付。() 二、名词解释 1、滞期费 2、船舶留置权 3、特别补偿 4、共同海损 5、国际航运惯例 三、单项选择题 1、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项目不包括(): A 船员工资请求 B 引航费交付请求 C 救助报酬请求 D 燃油费用请求 2、倒签提单是:() A.承运人在接收货物之前签发的提单 B.提单上记载的时间早于实际签发日期的提单 C.承运人已经接受货物但尚未将货物装上船时签发的提单 D.以上说法均不对 3、BALTIME是( )合同中的一种标准格式 A. 航次租船 B. 定期租船 C.光船租船 D. 提单 4、两船碰撞,引起一船所载货物的灭失的损失额应按货物的()计算。 A. 装船时的价值 B.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 C. 目的地的价值 D.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 5、依据中国《海商法》,下面关于涉外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B.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 C. 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D. 以上均对 6、根据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国际公约的规定,如经证明,船舶污染损害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所造成的,则船舶所有人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 A. 过失 B.故意

创业实训课程总结

创业实训课程总结 通过这段时间创业课的实训,在老师的指导帮助下,完成了实训课中的各项任务。 虽然创业实训的时间不长, 但课程很充实, 从中收获到了很多知识, 了解创业的主要流程, 让我对今后的创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现在大学生在就业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各个学校毕业的学生逐年增加,在找工作如此困 难的情况下,创业就成了一条很好的出路。 各地的地方政府也鼓励创业,不仅给更多的劳动者更广的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 位,而且有利于实现个人价值,提高个人的自信心,在这种创业的分为下,推动社会的进步与 经济的发展。 在创业实训的过程中,刘老师让我们用开发的思维去思考,各个团队创立什么企业、如何 进行市场分析,运用什么营销策略等。 通过这次的创业课的实训,我认为定位市场的目标非常重要,这决定着我们公司未来的经 营。 除此之外最难的是财务分析报告和利润表的计算,这需要我们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耐心。 我认为创业特别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目标以及良好的心态度。 因为这是我们前进的动力,对未来成功的渴望。 同时我们也真正学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互帮互助,向着自己的目标努力。 在关键时刻和突发状况时要当机立断做出正确的决定。 创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需要一个创业者有着耐得住寂寞的心里,持之以恒的心里, 这一点我们可以在那些创业的成功者身上看到,他们的成功从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他们步步为 营,坚持不懈,一步一个脚印,才取得了成功。 在创业的道路上,我们需以他们的精神为榜样,创造出属于自己的天空。 作为大学生,我们创业还面临着许多的挑战,需要我们一步步的去克服。 这次的创业只是模拟公司,但我却发现里面有好多不可预测的困难。 当然,在实训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不足,自己关于公司的创立的想法不是很多,自己 接触面不是很广。 总之,这次创业课的实训受益匪浅,学习到了更多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眼界。 以后,我将更努力、认真、刻苦的学习,以这种态度来提高自己的能力、完善自己,创造 一个属于我自己的明天。 创业实训课程总结 2017-01-08 11:48 | #2 楼在本学期的学期末,我们开展了为期半个月 的创业实训,其目的在于培养我们的自主创业精神,为以后的就业或自主创业打下基础。 近几年,大学生毕业数量逐年增多,有相当一部分的大学生在毕业时同时面临着失业, 因此,大学生的就业前景依然是不乐观的,大学生的就业前景不乐观,影响到了许多方面的发 展。 一方面,大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的技术性人才仍有大量缺口,形

海商法重点整理

海商法重点整理 一、海商法的定义 我国《海商法》将海商法定义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广义的海商法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又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 狭义的海商法则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不调整纵向隶属关系。 三、船舶的定义 广义上的船舶是指通常意义上的船舶,即凡是具有一定构造,能在水上航行的工具,均可称为船舶,其基本特征是可以作为水上航行工具或装置。 狭义的船舶是指法律法规中定义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的定义: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四、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至于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五、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四)项海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根据这一规定,第22条所列5项海事请求应当依照法定顺序受偿,而这个顺序正是基于一定的公共政策设定的。对于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应适用倒序原则确定受偿顺序,即如果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后于前三项请求权发生,则先受偿,并且如果存在两个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的,后发生的同样先受偿。海难救助款项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如果同一顺序中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则其地位平等,同时受偿,船舶价款不足清偿的,则按照比例受偿。 六、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七、船舶优先权的特点 法定性、非公示性、追及性、优先受偿性、期限性、程序性 八、船员的概念

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东财海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一.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制度 概念:1.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2.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二者的义务(最低义务的承担):1.适航——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1)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2)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3)使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管货——应当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规定航线航行——应当按照约定或习惯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除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4.交货——根据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地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 二者之间的责任承担:1.连带责任制:承运人对全部运输负责,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履行运输的部分负责;都有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2.分段责任制: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特定货物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进行,并约定承运人不负责任。应当符合四个条件:1)提单上指定了实际承运人;2)指定了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具体货物运输部分;3)货物的灭失、毁损或迟延交付发生在该实际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4)合同规定承运人对此种损失可以免责3.追偿权:其相互之间分别享有追偿权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提单并入条款:95条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除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2.质询条款:97条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预备航次条款:98条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三.船舶碰撞法特殊制度(美国海商法中独特的船舶碰撞责任体系) 总:《碰撞公约》废止了认定过失的标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确立了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的分担原则是过失比例原则。这些己被许多国家所接受。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船舶碰撞的责任也适用此公约的规定。但是,美国没有加入该公约,在过失的认定标准方面适用的是宾西法尼亚规则,在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责任方面适用的是平均分担为主、主次过失为辅的原则,在受损货物的赔偿方面适用的是船舶碰撞双方的连带责任。因此说美国的船舶碰撞法有其独特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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