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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论述题

国际公法论述题
国际公法论述题

论述题:

1.论述国际法的主体?1)国际法主体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实体(2)一个实体取得国际法主体资格所具备的三个条件:①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②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③当本国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利用国际法保护自己,进行国际求偿3)国际法主体的类型。国际法主体有三类: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民族解放组织。但国家是主要的主体,因为它能进行全面的国际交往、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国际法是由国家创立的。其他主体是次要的。

2、论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了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的特征包括:(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3、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及其他国际文件的规定,国际法基本原则有五项:(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主权是指国家对内最高的和对外独立的权力。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地位。因此,国家处理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别国的主权、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破坏别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2)不侵犯原则。这项原则的实质内容是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战争。因为发动侵略战争是对国家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最严重的侵害。所以,国际法将侵略定为国际罪行,国家要承担责任。此外,国家还有义务禁止对侵略战争的宣传(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但以不违反国际法义务为准。干涉是指一国出于私利而对别国内政的横加干预行为。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基本点就是禁一国对别国内部事务的任何干涉,不论采取什么形式的干涉均为违法的(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项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由国家自愿选择。采用一种方法没解决,还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但不得使用武力(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4.论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1)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从理论上讲,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的主体、对象、效力根据、渊源和性质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是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需要在国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所以,国际法要求各国的国内法应遵守和执行国际法的规定,即使发生冲突也应适用国际法的规定。但不干预国内法,如果各国内法不执行国际法的规定,结果侵犯了他国或国际社会的利益,该国应负国际责任(2)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不论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主张如何,但实际问题是国家如何通过国内法执行国际法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对这个实际问题的解决各国实践不尽相同,不过一般都用采纳或转化的方式解决的。采纳是把国际法的规定直接纳入国内法,使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转化就是将国际法的规定转变成相应的国内立法,国内的法院和行政机关才能适用。

5.论述国家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国家基本权利是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国际法的权利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法律权利不是固有的而是派生的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一般认为有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本国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主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受任何国家的支配和干涉。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法律地位平等。有平等的主体资格,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及平等地承担责任。自卫权是国家的领土或武装部队在遭到外国的实际武力攻击,即遭到外国的侵略时,为了保卫国国家和人民的生齐而对侵略者的武力还击的权利。国家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实行集体自卫,但

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管辖权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手段实施的对人、物和事的统治权。国家的管辖有两种基本形式,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属地管辖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的管辖权。属人管辖是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也称国籍管辖。与国家管辖权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国家主权豁免问题。(2)国家的基本国际义务是尊重别国的上述基本权利,不得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别国内政,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宪章》所要求的必须遵守的义务。

6.论述领土主权的限制?国家对它的领土虽然有排他的主权,但这样的主权也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国际法限制的。国家领土主权限制有一般性限制和特别限制。一般性限制是指所有国家或所有关系国都要受到限制。例如,任何国家使用本国领土都不得危害领国和其他国家。特别限制是根据国际条约对特定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不具有普遍性。特别限制的方式有共管、租借和国际地役。共管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对某一领土行使主权。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自己的部分领土租给别国使用,因而使它的领土主权在租借期内受到限制。国际地役是指国家根据条约规定,允许别国在其领土上行使一定的权利,如过境权。或自己放弃行使某项权利以达到为别国服务目的。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在的国际实践中均存在国际地役制度。7.试述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有五种:①先占,即国家对无主地的发现并实行有效统治的结果而取得领土主权。例如,中国取得钓鱼岛、南海诸岛等领土就是先占的结果。②时效是一国对别国领土长期平稳行使管辖权的结果而取得该领土主权。③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国家领土有了新增加。例如河流人海口形成三角洲或围海造田等都会使国家领土面积扩展。④割让是国家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别国,从而使受转国取得领土主权。⑤征服是以武力对别国领土的兼并。这种方式是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因为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非法使用武力的结果。8.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有专属管辖权(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向国际海底管理局交费或实物(5)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9.试述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要举出至少3项非无害活动) 10.论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专属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其他国家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和其他权利。因此,专属经济区是一带特殊的海域。专属经济区的法律拙位问题,实际上,就是各国在该海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1)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①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②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③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④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2)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屑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3)内陆国和地理位臵不利的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内陆国和地理位臵不利的国家在外国专属经济区内除享有一定的自由权外,还可以参加开发同一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的剩余生物资源。并应承担相应义务,如

养护资源义务。

11.论述公海上的管辖权?(1)管辖类别。公海上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公海上的船舶及其人员和发生的事件的管辖权。这种的管辖权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船旗国(船的国籍国)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的航行事项和内部纪律事项,发生在公海上的碰撞事件有专属管辖权。另一种情形是各国对发生在公海上的海盗行为、贩运奴隶、非法广播及贩运毒品等行为都具有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行使一般由军舰或其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行使。也可由军用飞机或执行政府公务的飞机行使。2)临检权(登临权)和紧迫权。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事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臶或拒不展示其旗臶、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紧追权是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12.论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②制定航空法律规章;③保留国内载运权;④设立空中禁区。(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13.论国际航空运输制度?(1)国际航空运输飞行类型和飞行权。国际航空运输有航班运输和非航班运输。按《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凡从事国际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入缔约国必须得到许可。许可方式由关系国确定,可签订国际协定或特别许可。从事非航班运输的航空器飞经或飞人公约的缔约国,只要不作营业性的降停可以不用再征得许可。(2)国际航空运输义务。这项制度要求国家从事国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应遵守国际义务。例如,不得滥用民用航空运输。进行违反国际法的活动;采取便利航空运输的措施;防止传染病的传播;对允许飞人或飞经的外国的航空器。在飞行条件和限制方面应平等对待,不应给予差别待遇;促进国际统一标准和措施的采行。

14.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同行为均属犯罪行为。(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飞行安全;③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臵或使他人放臵某种装臵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害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这些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4)《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规定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行为为非法,包括:①对国际机场内的人采取暴力,造成或足以警成重伤或死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行为;②破坏或严重损坏国际机场的航空设备及停放在机场未使用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这些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这些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

15.论述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管辖权?综合《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的规定,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的非法行为,以下几类国家有管辖权:①航空器的登记国;②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嫌疑犯依在该航空器内,该航空器的降落地国有管辖权;③在租

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犯罪或针对航空器的犯罪,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有管辖权;④罪行发生地国有管辖权;⑤嫌疑犯发现地国;⑥依各国国内法规定的其他管辖权。16.论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发射的空间实体,由他们分别或共同负责。(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

17.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1)外国人是指不具有本国国籍而具有他国国籍的自然人,即外国国民(2)外国人的地位,即外图人在一国入境、居留和出境时承受的权利和义务(3)说明外国人出境、居留、和离境的一般规则:如:一国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外国人人境问题;自由决定外国人在本国居留问题;有权将属于某种情况的外国人驱逐出境(4)外国人待遇的原则。简单说明各项原则的含义。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互惠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18.试述引渡制度。1)引渡概念、主体和对象。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2)引渡的条件。引渡的条件一是符合共同原则,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认定被请求引渡的人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可引渡的犯罪行为,并且刑罚或执行的刑罚达到一定高度。二是被请求引渡的人所犯的罪行不属于政治犯罪(3)引渡的效果。引渡后,请求国应遵守专一原则,因此,①它要按请求引渡的罪行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②请求国不得单方面将被请求引渡的人转引给第三国。19、论述难民的范围和取得难民地位的条件?按照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和1967年《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难民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国际联盟主持缔结的各种有关协议、公约、议定书及国际难民组织章程被认为难民的人。另一部分是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而遭受迫害而在其本国之外,或在其经常居所地国之外,不能或不愿回其本国或其经常居所地国的人。难民中的前一部分人仍保持他们的难民地位。后一部分是取得新的难民资格的人,它们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两个条件:一是有正当理由畏惧迫害;二是栖身于其本国或经常居所地国之外,且不能或不愿返回。

20、论述难民地位?1)难民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对此掌握三项原则:一是对于未经许可而入境或逗留的难民,只要他及时说明了正当理由,国家就不应处罚他,如果不接纳他则应允许他有一定的时间寻求第三国的接纳,并提供必要便利;二是对难民,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原因不得驱逐。即使驱逐也要依法决定和给予他一个寻求第三国接纳的时间;三是除非难民危害了所在国的国家安全或犯有严重的危害社会罪不得将其推回他畏惧迫害的国家(2)难民待遇的原则。难民在接受国的待遇一般以三项原则确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不低于一般外国人的待遇。

21.论国际人权保护对象?国际人权保护对象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1)个人人权。个人人权主要有: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不受酷刑、奴役;人身自由与安全,迁徙自由;公平审判、法律人格权、隐私权、名誉权,良心、宗教和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婚姻家庭权等。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如工作权、休息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罢工和健康权等(2)集体人权。集体人权包括:①民族自决权,即殖民地和被外国奴役或统治下的民族或人民有自由决定它的政治地位和谋求其经济、社会

和文化发展的权利。②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群体的权利。这主要是要求国家对于国内的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的特殊群体应给予特别保护,而不得侵害他们的权利。例如,不得消灭它们的特征。

22、论述人权保护措施和保护人权的监督机制?人权的保护主要是国家采取措施,国家不仅不能通过它的权力去侵犯人权,而且要积极地去改进和保证人权的充分实现。因此就应采取积极立法和补救措施,如依法规定各项人权,使其成为法定的基本权利,并且对各种侵犯人权的行为进行制裁,国家对其本身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此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如发展经济、教育、文化、消除各种歧视等。人权的保护除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外,国际上还建立了一些普遍的监督机制。例如:①报告制度,即要求国家向有国际组织或有关国际机构报告它的人权状况;

②控诉制度,即人权保护的有关公约规定,国家间可以控诉不履行公约的行为,以通过国际机构斡旋与和解,或者甩法律方法进行解决。(3)处理个有关侵犯人权的控告。

23.论述使馆人员及其派遣与接受?使馆是根据国家间的协议建立的,一国派驻别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它的人员有馆长和其他职员,馆长是全权外交代表并领导使馆的工作。它有三个等级:大使、公使和代办。国家现在基本上都设大使级馆长。与每个馆长等级相应的使馆名称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使馆中馆长以外的职员有外交人员,包括参赞、秘书、武官和随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只涉及馆长和武官。馆长的派遣通常有两个程序,一是派遣国将其拟派的馆长人选通知接受国以征得其同意。二是得到接受国同意后就可以派遣,使馆馆长到达接受国要递交国书。

24.论述使馆的职务?使馆职务主要有三项:①代表,即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全权代表。②谈判,即,使馆就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双边关系及其他国际问题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协商或交涉。③调查,对接受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其他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报告本国。④保护派遣国及侨民在接受国的合法权益。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政治友好及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的发展。此外还可办理领事等职务工作。

25.论述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由于使馆是国家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他外交官代表国家行使外交职权,并且为了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所以使馆及外交人员应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其他人员也享有一些特权与豁免。我们主要应掌握使馆及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有:(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①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②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定或有损使尊严的事情。③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3)使馆有通讯自由:①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②使馆为了通讯的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③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④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⑤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使馆人员有行动自由和旅行自由。⑥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4)使馆免纳关税;(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国旗和国徽(2)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主要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应对外交代表的人格给予尊重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不得对他进行逮捕或拘禁。②外交代表的住所、财产和文书信件接受国不得侵犯;③管辖豁免:A、包括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B、民事和行政的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其中刑事管辖享有完全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有例外。④免税和免险,外交代表免除一要对人物课征的区域或他方的捐税。⑤其他特权和豁免。

26.论述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1)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有:①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办公的部分不可侵犯。接受国官员进入要征得馆长同意。但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需要保护时。可推定馆长同意而进入。领馆馆舍、设备及财产和交通工具,不得征

用,但有必要征用时,应作迅速、充分、有效赔偿。②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③通讯自由。④领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⑤免税特权。(2)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的特权与豁免有:①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他逮捕或羁押、监禁等,但严重犯罪或已判决执行的例外。②管辖豁免,领事的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也有例外③免税和免除海关检查。④其他,如免除外侨登记、居留证、工作证、个人义务等。27.试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条约有以下特征(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任何国际法主体与非国际法主体间、或非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缔结的协议不能被视为条约。(2)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他表现在两个方面:条约确定的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符合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否则不能生效(3)条约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28.论述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主要涉及保留的概念、范围和效果①保留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加入或接受及赞同条约时作出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如何,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其适用时的法律效果。②保留的范围通常有三种限制:第一种是条约禁止保留;第二种是条约规定了特定的保留范围;第三种是保留不得违反条约的宗旨和目的。③保留的效果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保留范围发生效力,从而改变了保留条款的规定。二是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的条款不在它们之间生效。三是条约在非保留国之间不受影响,即不改变条约的任何规定。29.论述条约对当事国和第三国的效力?条约一经生效,就对其当事国发生效力,当事国应善意地履行条约规定,即严格地不折不扣地遵守条约的规定。因为缔约行为是国家在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行为,是有拘束力的国际约定或承诺,所以就应信守约定,“条约必须信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是条约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条约一般不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但在两种情况下对非当事国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②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发生效力,一种情况是条约本身为非当事国规定了义务,非当事国表示接受此义务,或该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③任择项义务是习惯法规则,则该约均对非当事国发生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条约为非当事国创立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了权利,非当事国无相反表示,该约对它发生效力。的管辖。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30.试述条约冲突的适用原则?关于条约冲突的适用问题,大家先明确一项原则,任何国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则适用宪章的规定。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表的权威意见。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原则按以下原则决定适用: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②同一事项相同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及确国际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后冲突的条约,则优先适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结果:一是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是先约与39.试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1)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后约不冲突的内容仍可适用。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同的当事国间案件的权利(2)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②《国际法院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加的条约。规约》的当事国;③其他国家,按联合国宪章规定,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31.论述国际组织的成员制度?国际组织根据国际合作的需要可以有几类成员:①完全的成员,也是正式成员,参加组织的全部活动,享有完全的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是组织存在的基础。

②部分成员,在组织规章允许情况下只是该组织的某个或某些机构的成员。它们只参加这些机构的活动,承受该机构活动的权利和义务。③联系成员,是指不符合正式成员资格或对国际组织活动不十分感兴趣的国家可以成为某个国际组织的非正式成员。虽无表决权,但可参加该组织的一定活动承担某些义务。④观察员是指能够并愿意致力于某一国际组织的活动而被邀请参加该组织的一些活动的成员。它也不是正式成员。一般都无发言权和表决权。国际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按各国

际组织的章程决定。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一般都有代表权、发言权、表决权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担合作、财政及组织章程规定其他义务。32.论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组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33.安理会的组成、职权?安理会由五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每个理事国有1名代表。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面,安理会有权对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情势进行调查,以断定它继续存在是否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对于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安理会有权促请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并可提出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的建议,同时也可以进行斡旋、调停或和解等。(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有权断定对和平的威胁、破坏和侵略行为的存在,并可对这样的行为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包括非武力的和武力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向大会推荐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建议停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34.论联合国大会的职权。联合国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者有关联合国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项。(1)大会的职权侧重于促进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促进人权的实现(2)大会在组织监督方面具有重要职权。大会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社理事会的理事国以及托管理事会的须经选举的理事国,与安理会各自投票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任秘书长;根据安理会的建议通过决议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3)负责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派各会员国应缴纳的经费,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等(4)大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它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可以讨论安理会、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向他提出的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35.论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3)组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以及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七项原则:(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章程所担负的义务(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与主权独立(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予以配合(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任何国家的国内管辖的事项。36.论述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谈判与协商。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施与调停、调查与和解。谈判与协商是争端当事国的代表就它们之间争议的问题进行会谈以达成协议解决争端。斡旋与调停。斡旋与调停都是在争端当事国不能用谈判解决争端的情况下,由第三者,如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代表在当事国间作消除双方对立的工作,提供它们谈判的便利的斡旋工作。第三国还可在斡旋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和参加谈判,以解决当事国间的争议,这是调停。调查与和解。调查方法一般是由于事实不清而产生的争端,当事国愿将争端交付国际调查委员国进行调查,该委员会对事实进行调查后,提供调查报告。当事国若接受报告则可按报告查明的事实解决争端。和解是当事国愿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个国际和解委员会,由该

委员会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以求争端的解决。37.论述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法律解决方法有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的方法(1)国际仲裁方法。国际仲裁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争端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人进行裁定,以解决它们的争端。仲裁裁决是对当事国有拘束力的.当事国应服从仲裁裁决。(2)司法解决方法。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目前解决国家之间各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件的管辖。诉讼管辖有三种形式:①国家可以在它们之间发生争端之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法院审判。此称自愿管辖。⑦国家在它们之间的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遇于条约的解释及其他特定事项发生争议交由法院审判。法院对这样案件的管辖称协定管辖。③任择强制管辖,即法院对事先声明接受法院规约第36第2款并承担同样义务的国家间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的咨询管辖是法院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请求其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的权威意见和对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就其职权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发表的权威意见。法院判案适用国际法,国际法包括条约国际法、习惯国际法和一般法原则及确国际法原则的各种辅助资料。38.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国司法机关进行判决以解决争端的方法。目前解决国家之间各种法律性争端的法院是联合国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诉讼管辖和咨询管辖。诉讼管辖是法院对国家诉讼的案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3)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①当事国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②《联合国宪章》规定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规定提交的一切案件;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40.论述作战的基本原则。作战的基本原则有四项:第一项是限制原则,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国选择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要受战争法的限制,不得使用战争法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的方法。第二项是区分原则,即要求交战国在战争或武装冲突的武力争斗中要区分平民和交战者、战斗员和非战斗员、有战斗能力的战斗员和丧失战斗能力的受难者、军用物体和民用物体、军事目标和民事目标。不得将平民、非战斗员、丧失战斗能力的受难者、民用物体和民用目标作为攻击的对象。第三项是相称原则,即交战者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应与其预期的具体的和直接的军事利益相称,不得进行过分或不成比例的武力攻击。避免过分的和不必要的伤害。第四项原则是交战者在作战中不得以军事必要或条约无规定实施违反战争法规定的。41.论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战争法上规定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包括:①极度残酷和过分伤害的武器。如,一些易变形或膨胀、爆炸或易燃的常规武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器等。②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狂轰滥炸不加区分的手段和方法。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引起自然环境的改变造成长期广泛的环境损害手段和方法。④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即以背弃敌人信任为目的而诱取敌人的信任,达到伤害或消灭敌人的目的。例如使用联合国、中立国、红十字委员会的标志诱骗敌人信任而攻击敌人。42、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1)责任的主体有发射国,包括发射和促进发射的国家,或从其领±或设备上发射的国家,国际组织比照发射国承担责任。国家共同2)责任范围;要求说明何为损害责任,即外空发射物体给国家、国民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害承担责任的地理范围是:凡给地球表面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发射国要承担绝对赔偿责任:凡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造成损害,只有因发射的过失才承担责任,无过失无责任:以及外空发射物体3)简单说明求偿的提出和途径。4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含义及其在国际法原则中的地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这些原则不仅精辟地揭示了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核心内容,而且更突出地强调了国家遵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相互性和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就更利于反对大国强国破坏基本原则,欺压、掠夺、干涉、侵略弱小国家,使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得到遵守。另外,中外签订的条约及其他国际文件所宣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仅是重申和弘扬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遵守和执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实践和发展。44、试述国际仲裁制度?答:现行国际仲裁制度的内容主要规定在两次海牙会议制订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1928年国际联盟通过的《日内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总决定书》和195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订的《仲裁程序示范规则(草案)》中。其中示范规则只具有参考

的作用,在当事国选用的情况下才有拘束力。(1)仲裁条约、仲裁协定和仲裁条款;(2)仲裁的目的和仲裁的范围;(3)仲裁法庭的组织;(4)仲裁法庭适用的法律和程序;(5)仲裁裁决。45、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有哪些?(1)中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车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务。(2)谈判和签约代表的委派和全权证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3)条约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4)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加入多过条约和须经批准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的决定。(5)条约的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由外交部保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由本部门保存。(6)条约的公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党委会公布。(7)条约的登记。中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46、条约终止的原因有哪些?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条约由于法定原因而失去效力或暂不施行。条约的终止有:(1)根据条约的规定;(2)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3)单方解约和退约;(4)条约履行完毕;(5)条约被代替;(6)条约履行不可能;(7)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8)断绝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9)发生战争;(10)一方违约;(11)情势变迁是指缔结条约以后,缔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当事国不能预见的根本变化,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条约。(12)一般新国际法强行原则产生。47、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诉讼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3类国家:(1)联合国会员国。联合国的会员国同时也是《国际法院规约》;(3)其他国家,预先向国际法院交存声明,表明承认国际法院管辖权,保证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的国家。国际法院受理的案件有:(1)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2)《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案件;(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提交的案件。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就其职权范围内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48、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中国领海的法律制度:按照《领海及毗连区》规定,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1)中国领海的范围;(2)中国领海的主权;(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中国毗连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领海的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中国有权在该区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国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了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可对其实行紧追。49、保护人权的国际监督机制。通过国际机制促进、监督并保证各国家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人权义务是人权取得以普遍尊重和实现的重要保障之一。这些机制大致可分3类:(1)报告机制。报告机制是有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际人权公约广泛采用的一种国际监督机制。要求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应按公约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设立的有关机构提交报告,说明本国在遵守公约确定的人权义务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和面临的问题,该机构有权对此类报告进行审议,并就报告的内容发表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性意见。(2)国家间控诉机制。国家间控诉机制是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通过有关国际机构监督其他缔约国履行条约义务的重要机制,它又分两类:①斡旋与调解机制;②仲裁和司法解决机制。(3)个人来文机制。个人来文机制是有关个人通过国际机构维护自身权利、促进国家(特别是本国)履行国际人权义务的重要机制。另外,关于人权的一些国际条约还规定有其它促使、监督或保证有关国家履行人权义务的措施和机制。

51、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臵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情况下,国

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2)在附履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的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

52、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早期人权国际保护的对象限于某些国家境内的某些个人或群体的某些方面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得以逐渐形成和发展的国际人权法的保护对象则扩展为所有国家的所有个人(包括无国籍人)和有关群体的内容广泛的权利。其中,妇女、儿童、残疾人、难民、无国籍人、移徙工人及其家属和被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者等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以及种族、民族、宗教或语言等少数者和土箸人的权利问题受到了国际社会的特别关注。

53、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臵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54、论国际不法行为?国际不法行为,也叫做国际不当行为,是指国际法主体所作的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它由两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一)某一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国际不当行为是否可归因于国家而构成国家行为,只能按照国际法而不能按照国内法来判断。国际不当行为可归因于国家而成为该国的国家行为有如下几种情况: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6)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应视为该国的行为7)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8)一国牵连入他国的国际不当行为(二)该项行为违背国际义务。所谓违背国际义务,是指一国的行为不符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不论该义务是来源于习惯、条约或其他。但是由于违背的国际义务的性质不同,国际不当行为也可分为一般的国际不当行为和国际罪行。根据国际法。一国违背以下国际义务的行为,就构成国际罪行:(1)严重违背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2)严重违背对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3)大规模地严重违背对保护人类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4)严重违背对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际义务。

55、领海的法律制度?一)按照《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1、中国领海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2、中国领海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其授权机关的批准或接受才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中国政府批准才可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臶;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证明书

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4、中国领海中的管辖权中国对其领海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所以,中国的有关机关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权依法处理,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我国法律的外国船舶决定实行紧追。(二)中国毗连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中国有权在该区域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中国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领海内违反了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可对其实行紧迫。56、国际社会关于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以非法行为以管辖权主要有四个公约进行了规定。(一)《东京公约》主要确定了航空器登记国对航空器内发生以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以非法行为以管辖。(二)《海牙公约》针对非法劫持航空器以犯罪,它首先规定了与非法劫持航空器以罪行及该罪行相关以其他非法行为有密切法律联系以国家,如航空器以登记国、航空器以降落是国、承担人以主要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都有管辖权;其次它规定了含有普遍管辖因素以管辖权威或是准普遍管辖权,如规定罪犯以发现地国若不将其引渡给别国应实施管辖权。(三)《蒙特利尔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以管辖权基本上与《海牙公约》相同。但由于《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以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及危及用于国际民用航空以机场安全以罪行大多发生在地面,因而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以管辖权。57、国际组织的表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全体一致通过。指议案须取得出席及投票的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才可通过。19世纪的国际会议,通常采取一致同意制。此制实质上使每一个成员国都有否决议案之权,因此议案不容易得到通过,二战以后的国际组织已很少采用此制度了,只有一些成员国较少的组织仍采用此制。(二)多数通过。指出席及投票的会员国多数同意可以通过。多数有三种情况1.简单多数。指有过半数会员国的同意票即可通过。2.特定多数。指根据约章的规定,对于重要问题或特定事项的表决须经规定的特定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3.个别国际组织或机构在表决制度上除要求特定数目的多数外,还要求包含特定会员国的同意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于非程序性议案须经包含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在内的九票同意才能通过。(三)协商一致是指经过协商,只要在有关问题上的基本点达成一致,而在非基本点上即使存在分歧,如成员国不提出反对,决议即可通过。协商一致是由主持协商的会议主席确定而无须投票表决的一种决策方式58、国际法院的职权?关于诉讼管辖(1)概念,诉讼管辖包括三类国家(2)诉讼管辖的范围A自愿管辖B协定管辖C任意强制管辖,对之要做说明解释。(3)咨询管辖的含义及说明: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拘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此外,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5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国际公法中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国家财产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国的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臵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规则。首先,在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转属问题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即所谓的“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与被继承国对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也应转属继承国,即所谓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其次,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应首先适用上述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同时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再次,在国家合并的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最后,在国家分离或解体的情况下,除被继承国和继承国之间或各继承国之间另有协议外,应适用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和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与继承所涉领土的活动无关的被继承国的国家动产则应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此外,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作出公平补偿

60、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法院的职权包括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是

指国际法院审理争端当事国提交的诉讼案件的权利。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国包括以下三类国家:①、联合国会员国。②、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③、其他国家。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国际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有:①、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②、《联合国宪章》或其他现行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提交的案件。国际法院除行使诉讼管辖权外,还可以行使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经联合国大会授权的联合国机关及其专门机构只有权请求国际法院对其职权范围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任何联合国会员国无权请求,亦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际法院行使咨询管辖权的目的,是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以使联合国机构更好地遵照《联合国宪章》进行行动。法院的意见是咨询性的,原则上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法院对重大问题发表的咨询意见,往往被作为权威性的解释而受到重视,有些国际条约规定法院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应予执行.

61、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条约终止的原因主要有:⑴、根据条约的规定。多数条约都含有规定条约终止或退出的条款。有的条约规定了条约的有效期,经过一定的时期条约自动终止,除非当事国决定延长。有些条约规定条约解除的条件,某一特定情况下,条约即告终止⑵、条约当事方共同同意。条约可因当事方明示或默示的共同同意而终止。⑶、单方解约和退约。在条约有效期内,各当事国负有忠实履行条约的义务。除条约明文规定允许一方退约或解约外,未经其他当事国的同意,不得单方面终止或退出条约⑷、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规定的事项已履行完毕,条约即告终止⑸、条约被替代。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就同一事项缔结后订条约,如果有下列情况,则先订条约终止:①从另订条约可见,或另经确定,各当事国的意思是该事项应受后订条约支配,②、后订条约的规定与前订条约的规定不相容所达到的程度,使该两条约不可能用同时适.⑹、条约履行不可能。如履行不可能是该条约一个当事国违反该条约义务的结果,则该国不得援引履行不可能而主张终止该条约。

⑺、条约主体丧失国际人格。当一国分裂为数国或并入其他国家而丧失其国际人格时,它所缔结的双边条约终止,除非有一个新国家继承了该国对条约的权利和义务。⑻、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使得以此种关系为条约适用必要条件的条约终止,其他条约不受断绝外交关系或领事关系的影响。⑼、发生战争。战争的发生,使交战的当事国间的政治条约、双边的商务条约终止,关于战争法规方面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不得终止。⑽、一方违越。条约当事国一方违越时,他方得终止该约。国际法上称此原则为“对不履行者不必履行“的原则。目的在于保护无过错的条约当事方的利益。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可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终止该约。⑾、情势变迁。条约缔结后,缔结条约时的情况发生了各当事方不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该当事国可以终止或退出该条约。情势变迁原则源自私法上的情势不变条款,这一原则被引入国际法,并适用国际条约法。⑿、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一般新国际法强行规则产生时,与该规则相冲突的任何现行条约成为无效或终止。

62、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一国的不法行为亦称不当行为,它是指该国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构成: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在国际法领域,某一行为是否属于一国的国家行为,只能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加以确认。①、按照一国国内法建立的国家机关,不论行使立法、行政、司法或其他任何职能,不论担任国际性或国内性职务,不论在国家组织中处于上级或下级地位,也不论属于中央政府或地方单位的机关,其以国家机关的资格从事的行为。②、某一实体虽非一国国家机关,但如经该国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利要素,其以授权资格从事的行为。③、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④、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利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利要素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⑤、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行使该支配过的政府权利要素的行为。⑥、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⑦、其他经一国承认或认可的行为。以上这七种行为,被国际法视为国家行为。一国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它所负担的有效国际义务对

他的要求,即属违背国际义务。在所有国际义务中,最重要的当属对国际社会整体负担的且对于保护其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义务,例如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维护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保护人类以及维护和保全人类环境的义务。因此,在所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中,最严重的当属一贯并严重违背这些义务且对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损害危险的行为,例如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故意大规模污染环境等。63、试述《蒙特利尔公约》《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即是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臵或使别人放臵装臵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上述犯罪的未遂行为,或从事上述犯罪或从事这类犯罪的未遂行为的共犯即为犯有罪行。“公约”中所称的“飞行”同于《海牙公约》的规定。所称的“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24小时止。使用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延长到航空器在飞行的整个期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把危及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的暴力行为定为犯罪。按议定书对公约第一条的补充规定,任何人如果非法地和故意地使用任何装臵、物质或武器实施下列行为,以致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安全的,即为犯罪:①、对用于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内的人实行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②、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备或停在该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中断机场服务,上述两种犯罪的未遂行为,以及此类犯罪或其未遂行为的共犯亦为犯罪。

64、论述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国领海的法律制度主要内容有:1)、中国领海的范围: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接组成。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12海里的线。2)、中国领海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海具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3)、中国领海的航行制度: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才可进入中国领海;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必须在水面航行并展示其旗臶;核动力船舶和运载核物质、有毒物资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持有证明书并采取特别预防措施。通过领海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中国政府为了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可要求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中国政府有权采取防止和制止对领海的非无害通过的一切必要措施。4)、中国领海的管辖权:中国对其领海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对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国船舶有权依法处理,主管机关有权对违反我国法律的外国船舶决定实行紧追。对违法的外国军用船舶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外国政府船舶有权要求其立即离开领海,并要求其船旗国对该船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承当责任。对非法进入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外国组织或个人,中国有关机关有权依法处理。中国毗连区制度: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一带海域。它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24海里的线。中国在该区域内有权对违反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和实行紧追。

65、试述国际组织的决策方式。决策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或采用不投票的协商一致方式进行。而投票表决的方式有分全体一致和多数表决两种方式。1、全体一致。全体一致指需要参加表决的全体成员的同意,决议或决定才能通过。这种表决方式是以国家主权平等为理论依据的。全体一致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成员一般都能执行,但由于不易达到全体一致,讨论或谈判的时间可能会拖得很长,并且一个或极少数国家可以否决大多数国家的意见,因而经常最后作不出决定。现在大多数普遍性国际组织已放弃全体一致的表决方式。A、多数表决。多数表决可分为简单多数和特定多数两种。简单多数指只要有过半数的同意票,决议或决定即可通过。以简单多数进行决策,比较容易通过一

项决议。但是,简单多数表决通过的决议有时可能只代表了微弱多数国家的意志,国际组织一般不将此表决方式用于重要的问题上,而只是在程序问题上使用这种表决。B、特定多数指国际组织的决议或决定须以2/3或更多同意票才能获得通过。特定多数的表决方式多适用于重要问题的决策。另外,有时特定多数须包括某些国家的同意票在内,即特定国拥有否决权。2、协商一致。协商一致是指经过协商,只要在有关问题的基本点上达成一致,而在非基本点上即使存在分歧,如成员国不提出反对,决议即可通过。协商一致是由主持协商的会议主席确定而无须投票表决的一种决策方式。但协商一致允许以解释或保留的方式提出在非基本点上的不同意见,并予以记录,表明其对作出的决定同意的程度。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使在国际组织中占多数和占少数的国家利益都受到保护,从而促进了不同利益国家间的妥协。但另一方面,协商一致会使协商的时间拖得太长,有时协商一致作成的文件词语模糊,削弱了国际文件的效力或掩盖了意见分歧。现在一些国际组织尽管在章程中规定了多数表决程序,但在实践中采用协商一致方式进行决。

66、试述中国关于缔结条约程序的规定。1、中国的缔约权由国务院行使。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具体事物。国务院的缔结权受一定的限制,其缔结的一些条约和重要的协定,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予以批准。2、谈判和签约代表的委派和全权证书。以国家或政府的名义缔结条约、协定,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委派代表,代表的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以国家政府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由部长委派代表,并由部门首长签署代表的授权证书。若需出具全权证书,则全权证书由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以及中国派驻外国的使馆馆长、中国政府部门首长、中国派往国际会议或驻国际组织的代表谈判签署在其职权范围内的条约、协定,一般无须出具全权证书。3、条约的批准。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书由国家主席签署,外交部长副署。条约经批准后,由外交部办理互换批准书或向条约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批准书的手续。4、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加入多边条约和须经批准的条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决定。加入其他条约或协定,以及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决定。5、条约的保存。以国家或政府名义缔结的条约由外交部保存,以政府部门名义缔结的双边协定由本部门保存.6、条约的公布。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条约的登记。中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需向其他国际组织登记的,由外交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该国际组织的章程的规定。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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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问答题复习资料试述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取得的主要管制措施(1)对外国投资股权比例的限制,(2)外国投资的审查与批准,(3)外资及其利润转移的限制;(4)对外资经营活动的管理。 试述居民税收管辖权自然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答:(1)住所标准,(2)居所标准,(3)住所和居所相结合的标准,(4)国籍标准,(5)意向标准。 试述CIF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答:CIF术语意思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买卖双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他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物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 试述什么是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答: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的费用。

试述牙买加货币制度的主要内容答:(1)浮动汇率合法化,(2)黄金非货币化,(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4)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5)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试述国际上对货物与承运人的责任豁免答:(1)承运人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竭尽职责使船舶适航;(2)适当和谨慎地转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责任豁免有14种情况(略)。 试述国际上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几种原则和做法答:(1)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2)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3)货物特定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4)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所有权,(5)所有权于交货时发生转移。 试述GATT保障条款及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答:保障条款的含义是:当一成员国关税减让造成进口产品大量增加,以致对国内生产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成员可以实施临时限制进口措施(保障措施),以保护相关产业;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1)立案和调查(2)通知(3)协商。 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2)法人,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3)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4)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 试述提单及其作用,种类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根据这一定义,提单的作用有三点:(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提单

国际法试题

2011年全国自考国际法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 1. 空中劫持是一种( C )的罪行。 A. 应判死刑 B. 应予引渡 C. 应严厉惩罚 D. 应负政治责任 2. 沿海国对大陆架所拥有的主权是( A ) A. 专属性的 B. 绝对性的 C. 相对性的 D. 共有性的 3. 国际法是( B ) A.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 B. 在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的 C. 由联合国大会制定的 D. 权威学者提出来的 4. 根据国际实践,一般认为承认具有( B )的效果。 A. 建交 B. 溯及 C. 保持和平关系 D. 暂时 5. 应予废弃的传统国际法确认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是( D ) A. 斡旋与调停 B. 调查与和解 C. 反报与报复 D. 平时封锁与干涉 6. 二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的国际性文件是( B ) A. 《巴黎非战公约》 B. 《世界人权宣言》 C. 《国际人权公报》 D. 《联合国宪章》 7. 无过失责任又称为(A) A. 绝对责任 B. 相对责任 C. 行为责任 D. 无结果责任 8. 联合国非常任理事国有(C) A. 15个 B. 16个 C. 10个 D. 20个 9.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主要条件是(C) A. 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 B. 帝国主义阶段的到来 C. 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 D. 社会主义国家的产生 10. 国际人权概念中构成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的是(A) A. 自决权 B. 发展权 C. 平等权 D. 生存权 11. 成为联合国新会员国的条件中不包括(B) A. 爱好和平 B. 秘书长提议 C. 接受宪章所载的义务 D. 经联合国确认该国能够并愿意履行宪章的义务 12.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贪污罪等,适用我国刑法。这一规定体现了(B) A. 领域管辖 B. 属人管辖 C. 保护性管辖 D. 普遍管辖 13. 1969年的(),承认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存在。C A. 《国际法原则宣言》 B.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C.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D.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4. 我国总领事的任命机关是(B) A. 国家元首 B. 国务院 C. 外交部 D. 外交部长 15. 世界海洋除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水域之外的水域是(C)

国际法练习题1-3章(修正版).doc

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河北农业大学《国际法》试题 专业:姓名: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题 1 分,共 20 分)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 A、人类理性 B、国家之间的热力均衡 C、大国统治阶级的意志 D、国家间的协议 2、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 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B、国际法基本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是() A、中国 B、中国和印度 C、中印、中缅 D、列宁的《和平纲领》 4、国家对于外国人在其领域侵害该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为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是() A、保护性管辖 B、领域管辖 C、普遍管辖 D、国籍管辖 5、外国对 1949 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 A、对新国家的承认 B、对新政府的承认 C、对新国家和政府的同时承认 D、对中国的承认 6、一个人的国籍根据他的出生地确定,这是() A、出生地主义 B、血统主义 C、混合主义 D、国籍主义 7、受庇护的外国人地位() A、优于本国公民 B、与本国公民相同 C、低于普通外国人 D、与普通外国人相同 8、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是() A、割让 B、征服 C、先占 D、添附 9、古罗马时期,海洋被视为() A、共有物 B、无主物 C、公海 D、领海 10、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的是() A、正常基线 B、直线基线 C、平行基线 D、混合基线 1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实行自由制度,各国享有的自由是() A、四项自由 B、六项自由 C、七项自由 D、五项自由 1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所指的国家航空器是() A、国家所有的航空器 C、国家批准的航空器 B、国家经营的航空器 D、用于国家公务的航空器 13、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文件是() A、《外层空间宣言》 B、《外层空间条约》 C、《营救协定》 D、《责任公约》 14、目前组成安理会的成员国的有() A、9 个 B、11 个 C、15 个 D、17 个

国际公法期末总复习题5

国际公法试题[习题集] 国际法习题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 1、下列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国际法就是指国际条约B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在领陆范围内适用的法律 C国内法的一切规范性文件均在全国范围内适用D国际法是国内法的渊源 答案:ABCD 2、司法判例和权威最高公法学家的学说可以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的原因是下列哪些选项? A它是某些规则存在的证据B它是国际惯例存在的法律证据 C它的法理具有权威影响D它是确认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答案:ABCD。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 3 默示承认是一种间接的通过某种行为表示的承认,它通常有下列哪几种方式? A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外交关系B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建立领事关系 C既存国家与新国家共同参加一个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 D既存国家与新国家正式缔结政治性条约 答案:ABD。 4、甲国与乙国相邻,为谋求共同发展,多年来,两国间签署了若干个双边协议、协定。后甲国分立为东甲、西甲两国。现问,如果所涉各方之间尚没有新的相关协议达成,那么,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国家继承的规则, 对于东甲、西甲两国,下列哪项条约可以不予继承? A.甲乙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条约 B.甲乙两国界河航行使用协定 c.甲乙两国和平友好共同防御条约 D.甲乙两国关于界湖水资源灌溉分配协定 答案:C。 5、下列关于联合国大会与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关系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大会有优先权B.安理会协助大会进行工作

C.在采取维和行动问题上,大会可以主动向安理会提出建议 D.大会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 答案:D 6、联合国安理会表决非程序性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据此,并据其他有关规定及联合国实践,指出下列诸项中的正确者。 A五国中任何一国投反对票,决议便不得通过 B五国中任何国家投弃权票,决议也可能通过 C五国中无投反对票者,决议就肯定通过 D五国中无投反对票者,决议可能通过 答案:ABD。 7、联合国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关系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专门机构要定期向联合国提交工作报告B联合国承认专门机构的职权范围 C联合国专门机构与联合国有隶属关系D联合国会员是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当然成员答案:AB。 第三章国际法律责任 8、下列哪种行为可以免除国家责任? A一国迫使他国同意,违背该他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B一国的军用飞机进入他国领空 C一国在遭到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保护本国的生存而违背了国际义务 D一国造成重大偶然事故使外国国家或国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答案:C。 9、国家作为国际不当行为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本身的行为,也包括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下列行为中哪个行为不应被视为国家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军队的行为 C 叛乱活动的机关的行为 D 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活动的行为 答案:C

国际法模拟试题答案及试题4

全国2008年4月自学考试国际法试题 课程代码:0024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第一次正式地、全面地将国际法著作介绍到中国的是(C) A.林则徐B.惠顿C.丁韪良D.瓦特尔 2.主权是国家所特有的权利,这意味着(C) A.主权是国际法赋予的,不可分割 B.主权不可分割,但是可以一定程度的让与 C.主权是国家所固有的D.主权不是国家所固有的 3.在国际法主体中,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主体是(A) A.国家 B.争取独立的民族C.政府间国际组织D.个人 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是(B) A.国家的承认B.政府的承认 C.交战团体的承认D.既是国家的承认,又是政府的承认 5.国家对一切在国内和在国外的本国人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权被称为(B)A.属地管辖权B.属人管辖权C.保护性管辖权D.普遍管辖权 6.以下原则属于中国国籍立法的基本原则是(A) A.平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C.出生地主义原则D.双重国籍原则 7.关于难民法律地位的原则,不正确的是(D) A.不推回原则B.国民待遇原则C.最惠国待遇原则D.差别待遇原则 8.庇护权在国际法上是(B) A.个人固有的权利B.国家的权利C.个人根据国际法得到的权利D.国家的义务9.在领土的取得方式中,先占所占领的对象是(A) A.无主地B.有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 C.主权归属不明的领土D.未形成文明国家的土著居民居住的地方 10.传统国际法中的领土取得方式有(D) A.恢复领土主权 B.全民公决C.交换领土 D.征服 11.第一个把大陆架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提出来的是(A) A.美国总统杜鲁门B.马耳他外长帕多 C.1958年《大陆架公约》D.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2.群岛国的主权及于(D) A.群岛水域 B.群岛水域及其上空 C.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D.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13.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是(D) A.属于公海 B.属于领海 C.属于沿海国领土之一部分D.属于特殊的一类水域,与领海、公海等都不相同14.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中,海峡沿岸国(C) A.为防止海峡的污染,可以暂时限制或暂停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 B.为管理的目的制定法律法规,适当限制其他国家船舶和飞机的过境通行权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西安财经学院学生社区提供【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3384897.html,】 国际法试题(附答案) 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1页至4页,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5页至8页,共8页;选择题40分,非选择题60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4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 ]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B.国籍管辖C.保护性管辖D.普遍管辖[ ]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 A.有效统治原则B.托巴主义C.威尔逊主义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 A.确认B.放弃C.冻结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 A.享有无害通过权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

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 武装冲突法 1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1.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关系中有关使用武力的法律规则可分为两部分:诉诸战争权法或使用武力法和武装 武装冲突法的形成与发展 概述 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 不分青红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陆战 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 战斗员、军舰和商船 海战 海军轰击 潜艇攻击 海战和空战的特殊规则 水雷和鱼雷 空战 伤病员待遇 保护战争受难者的范围和内容 战俘待遇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战时对平民的保护 武装冲突法中的新问题 中立的概念 中立国的义务 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交战国的义务 中立 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与中立 中立制度的变化 联合国集体安全体制与中立 最严重国际罪行与个人刑事责任 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罪行及其 特设性国际刑事法庭 个人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司法追诉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 混合性刑事法庭 武装冲突法

冲突法。 现代诉诸战争权法是指有关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国际法,武装冲突法是调整交战国或冲突各方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以及规范交战行为的国际法。 武装冲突法是由传统战争法发展演变而来的。 (1)19世纪后半期,战争法开始形成。 其标志性事件有三个:一是瑞士人亨利·杜南在1859年法国、意大利与奥匈帝国之间发生的沙斐利洛战役后创立在当今国际上极具影响力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二是在美国内战期间,林肯总统于1863年颁布《美国军政府陆战训令》(即利伯法典);三是有关国家在1864年通过笫一个日内瓦公约(即《改善战地伤病员境遇公约》)和在1868年通过明确禁止在战争中使用某类武器的《圣彼得堡宣言》。 (2)19世纪末20世纪初,近代战争法的发展达到了第一个历史高潮,其标志是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制定了一系列战争法公约。 (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武装冲突法正式形成,主要标志是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两个附加议定书的缔结,以及纽伦堡军事法庭和东京军事法庭的审判。 (4)日内瓦四个公约是指:1949年《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 两个附加议定书是指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3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 (5)20世纪70年代以后,武装冲突法在国际军备控制领域内继续发展。 2.武装冲突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2014年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A.国家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 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 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 A.1966年的《外层空间条约》 B.1968年的《营救协定》 C.1972年的《责任公约》 D.1979年的《月球协定》 11.下列选项中,不可归因于国家的不当行为的情况是B

中央电大国际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参考答案

中央电大《国际法》期末复习简答题参考答案 简答题参考答案(2) 11、简述联合国的宗旨。 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其宗旨有四项: (1)维持和平和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 (2)发展各国间友好关系; (3)促进国际合作; (4)构成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12、简述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及其基本特征 答:联合国专门机构是根据政府间缔结的国际条约建立的,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特定领域内负有广泛责任,并根据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缔结的协定与联合国建立联系的专门性国际组织。其基本特征如下: (1)他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2)其职能限于经济、社会等某一特定领域; (3)他是具有普遍性的国际组织; (4)他同联合国具有法律联系。 13、简述战争的概念及其特征。 答:国际法上的战争主要是国家间武装争斗和由此而产生的法律状态。战争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武装争斗; (2)主要是敌对国家之间武装部队的武力争斗; (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 区别战争和和非战争的武装冲突一般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 1冲突的规模; 2冲突的意图; 3非冲突方的态度和反映。 14、简述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答:现行国际条约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有: (1)禁止使用极度惨酷的和过分伤害的武器; (2)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3)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15、简述无害通过制度 答:(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无害活动。(要求至少説出两个非无害活动) 16、简述使馆的职务 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 (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 (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

月自考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2015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国际法试卷 (课程代码 00247) 本试卷共5页,满分l00分,考试时间l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 的相应代码涂黑。未涂、错涂或多涂均无分。 1.国际法规范的强制实施主要依靠的是 A.维和部队的强制措施 B.国际组织的制裁措施C.国际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 D. 受害国的自助措施2.国家在涉及下列事项的诉讼中可以援引管辖豁免的是 P66不得援

引国家豁免的诉讼的八种情况 A. 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国政府船舶 B.与政府行使权力紧密相关的雇佣合同 C.商业交易 D.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 3. “光华寮案”涉及中国的两航公司案 P86 A.条约继承 B.财产继承 C. 债务继承湖广铁路债券案 D.在国际组织的代表权继承 4. 外国人可享有国民待遇的权利是P99 是指一个国家在某些事项上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主要表现为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一般不能享有 A.诉权 B.选举权 C.担任公务员的劳动权 D.参军入伍的权利5.我国对外国人给予庇护的情况是我国不实行域外庇护(一国的使领馆、军舰或商船对于所在地国家的罪犯给予保护)。因政治原因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的外国人给予保护,对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等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罪行者拒绝给予保护。P113 A.请求进入外国驻中国使领馆避难(属于域外庇护) B.因犯有破坏和平罪请求在中国居留 C.因政治原因请求进入中国驻外国使领馆避难(属于域外庇护)D. 因政治原因请求在中国境内避难领土庇护 6.边境条约一般都赋予边境居民享有进出国境的特殊便利是航运、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法》复习题库及答案

考试复习重点资料(最新版) 资料见第二页 封 面

《国际法》期末练兵综合测试题(附答案) 一 、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写入括号内) 1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 )。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中国总理周恩来於( )年提出的。 A1953 C1954 B 1955 D1960 3下列( )不属于通洋运河。 A苏伊士运河 B伏尔加运河 C巴拿马运河 D 基尔运河 4 现代国际法不承认国家有( )。 A域外庇护权 B领土庇护权 C领水庇护权 D领域庇护权 5 ( )不能行使紧追权。 A军舰 C 军用飞机 C政府船舶 D民用商船 6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 )的待遇。 A高于本国国民 B 等于本国国民 C高于第三国国民 D 等于第三国国民 7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是( ) A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B战争与和平法 C 陆战法规惯例公约 D 联合国宪章 8不得承认依靠外国势力建立的傀儡国家 被称为是( ) A托巴主义 B威尔逊主义 B艾斯特拉达主义 D 史汀生不承认主义 9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於( ) A内水 B领海 C 毗连区 D专属经济区 10 外交团是( )方面的团体。 A外交礼仪 B外交使团 C领事 D私人 11现行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实行( ) A单一开发制 B 协商开发制 C平行开发制 D 自由开发制 12 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国一致”原则是在( )确定的。 A 1941年“大西洋宪章” B 1942年“联合国家宣言” C 1944年华盛顿“橡树园会议” D 1945年“雅尔塔会议” 13关于国际法约束力的来源,较为正确的是( ) A 自然法学说 B 实在法学说 C 势力均衡说 D 意志协调说 14在国际法上第一次规定对犯有国际罪行的国家领导人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是( ) A 1899年的《海牙和会》 B 1919年的《凡尔赛和约》 C 1928年的《巴黎非战公约》 D 1943年的《莫斯科宣言 》

国际法试题及解答

导读: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A.善意原则B.国际道义C.条约必须遵守D.主权平等[C],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A.国家之间的关系B.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C.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D.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10.被称为“外层空间宪章”的国际条约是A,12.国际法效力的根 一、单项选择题 1.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是 A.善意原则 B.国际道义 C.条约必须遵守 D.主权平等[C] 2.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所发生的事件有权行使管辖,这种管辖被称为 A.领域管辖 B.国籍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A] 3.1907年,厄瓜多尔的外长提出以宪法程序为承认新政府的条件,这被称为B A.有效统治原则 B.托巴主义 C.威尔逊主义 D.艾斯特拉达主义 4.《南极条约》规定,缔约国此前对南极地区提出的领土要求应予C A.确认 B.放弃 C.冻结 D.重申 5.空间物体发射国应将其发射的物体报告给C A.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B.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C.联合国秘书长 D.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6.在我国,外交代表开始执行职务的日期为B A.外交代表到达接受国的日期 B.外交代表正式呈递国书的日期 C.外交代表经接受国同意的日期 D.外交代表经派遣国正式任命日期 7.依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相关规定,外国航空器在一国领空B A.享有无害通过权 B.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C.享有“两项自由” D.享有“五项自由” 8.根据1969年修订的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规定,禁排区是D A.距海岸50海里以内海域 B.距海岸100海里以内海域 C.距海岸150海里以内海域 D.所有海域 9.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A

国际法精选多选题附答案分析

国际法精选多选题(附答案分析)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6.下列关于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关于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目前我国宪法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 B.在民商法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与国内法有抵触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提出保留的除外 C.民商事以外的条约,能否在中国直接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D.民事范围内,我国法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但该惯例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17.1958年的《领海毗连区公约》规定了无害通过权,在签署过程中甲国提出对军舰的无害通过权保留,乙国声明反对甲国提出的保留,丙国表示同意甲国的表示。已知三国都签署了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 A.在甲国与乙国之间,如果乙国并不反对公约在甲乙两国之间生效,则在甲乙两国之间,既不适用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的规定,也不适用军舰通过甲国领海需要事先征得甲国同意的规定 B.在甲国与丙国之间,如果丙国军舰通过甲国领海,则应当事先取得甲国同意 C.丙国军舰不可以享有在乙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D.丙国军舰通过乙国领海的时候享有无害通过权 18.下列有关外交保护的发生情况,符合国际法规定的是哪些?( ) A.甲国公民比尔在乙国经商,并加入乙国国籍,后比尔被乙国警察非法逮捕并长期非法关押,甲国应比尔要求向乙国提出外交保护 B.丙国公民瓦特与乙国人发生斗殴,被乙国警察非法逮捕,丙国在瓦特用尽乙国救济手段无效后提出外交保护 C.丁国公民杰克逊在乙国的房产被政府征收,且未得到任何补偿,杰克逊在乙国投诉无门,申请丁国要求外交保护

国际关系史 简答题及论述题

《国际关系史》复习参考题 二、简述题及论述题部分 1.简述彼得一世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18世纪初期的彼得一世执政后,凭借其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毅然决然地俄国自大守旧的传统,亲自率团出国考察,学习西欧,实行了自上而下的、大胆果断的全面改革。主要内容是:(1)改革军事,加强国防,夺取出海口;(2)改革和健全国家行政机构;(3)实行宗教改革,加强皇权;(4)改革和发展文化教育事业;(5)兴办近代工业,改变俄国经济落后面貌;(6)扶植商业,发展贸易,提高商人的政治地位。 彼得一世的改革具有近代化意义。(1)反映了时代的要求,为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创造了条件。(2)改革加速了俄国经济的发展,巩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在一定程度上摆脱了落后状态,使俄国逐渐向近代化国家的道路上迈进。(3)彼得一世的改革,增强了俄国的国力和军事力量,为北方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简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主要内容: (1)欧洲领土的局部分割,保证了法国瑞典等获胜国家获得大片领土。 (2)限制了皇帝的权利,承认了各诸侯国具有独立的内政、外交权; (3)确立了新教与天主教的平等地位。 主要影响: (1)和会与和约本身建立了以国际会议方式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 (2)和约确立了国家主权至上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3)创立了条约必须遵守、对违约国可施行集体制裁的规定; (4)和约对战俘、人类信仰等人权问题的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 3.《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有什么意义? 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签汀的和约是国际关系史的一个划时代的事件,对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一,开创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 第二,划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国界,承认了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并把国家主权、国家领土、国家独立等原则确立为国际关系中应遵守的准则; 第三,首次创立并确认了条约必须遵守和对违约的一方可施加集体制裁的原则; 第四、和约对战俘、人类信仰等人权问题的关注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 第五,承认新教和旧教享有同等的权力,打破了罗马教皇神权统治下的世界主权论。 和约作为欧洲中世纪与近代史时期之交的第一个多边条约,是“国际法发展过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它即是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又是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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