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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2005年修正本)

《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2005年修正本)
《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2005年修正本)

《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2005年修正本)

(1997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05年9月30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保护森林资源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森林资源流转是指森林、林木,以及林地使用权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森林资源流转可以采取承包、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但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采取拍卖或者招标的方式进行。

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使用权流转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开、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流转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权属明确的下列森林资源可以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不在公益林经营区内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六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及其流转方式、流转保留价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者权属共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依法征求合资方、合作方或者权属共有方的意见。

第七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流转的,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森林资源采取拍卖、招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价可以作为森林资源流转保留价。

其他所有制的森林资源流转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由其权属主体自主决定。

第八条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

行。

非委托拍卖企业拍卖森林资源的,应当在森林资源所在地的林业、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方在森林资源流转前七日发布公告;公告一般包括拍卖标的、拍卖形式、竞买者条件、竞买者登记期限、竞买时间、竞买地点等内容;

(二)竞买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出让方登记,领取有关资料;

(三)出让方审查竞买者条件;

(四)符合条件的竞买者不得少于三个,并应当在向出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参加竞买;

(五)竞买的价高者为受让方,但最高价不得低于保留价;受让方应当当场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其他竞买者交纳的保证金,由出让方当场如数退还。

第九条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协议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转双方依法协商;

(二)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

集体森林资源采取协议方式流转的,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的监督,其流转价款不得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价。

第三章流转管理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双方名称;

(二)流转的森林资源的林种、树种、林龄、地点、面积、四至、蓄积量或者株数;

(三)流转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四)森林管护责任、风险承担;

(五)流转期限、用途和更新造林责任;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十年,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流转的剩余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森林资源流转后,流转双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的,受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但国家规定需要公示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森林资源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流转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林权证;

(二)流转双方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

(三)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批准或者同意流转的相关文件、决定、决议或者协议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当由具有相应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受让林木的采伐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管理,采伐量应当纳入所在县(市、区)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七条森林资源流转合同规定的更新造林责任方在林木采伐后,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造林质量验收。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森林

资源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森林资源流转的供求信息,并为流转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建立森林资源流转市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规定,进行森林资源流转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受让方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与出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取消其受让方资格,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当赔偿损失。出让方不按规定与受让方签订流转合同的,应当如数退还保证金;造成受让方损失的,出让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评估费用二至四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转当事人弄虚作假、操纵拍卖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森林资源流转价款总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流转双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行贿受贿、贪污挪用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用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 一是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撤换。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臵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由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和其他具体的政治制度所构成的。我们这里说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制度。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组织制度,常委会制度,人大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议案处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代表法》将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了,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学的概括,构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具体的、完整的体系,健全了人大代表制度,进一上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是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人大代表行使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00578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00一年一月七日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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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依据,也就是说为啥要定代表法。以哪一部法律为依据就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代表法的地位:①民主选举产生②权利机关组成人员③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共七项:①出席权;②联名提案; 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④选举权;⑤表决权;⑥保障权;⑦其他; 第四条:代表的义务 (一)守法、保密、协助法律实施的义务; (二)出席大会的义务; (三)参加履职活动的义务;

(四)学习调研的义务; (五)联系选民和群众的义务; (六)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义务。 (七)其他义务 第五条:执行代表职务大会期间的工作 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十项职权: ①出席权:第七条 ②审议权:a审议是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决议是无效的;b审议是一种监督形式;c审议是发表自己意见的形式,第八条; ③向大会提议案的职权,第九、十条提出议案必须具备3个条件。 A法定考核符合人数; b内容是职权范围内; c时间 议案必须要有案由,案据,方案。 ④选举权: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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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建设部行业标准JGJ73; ;9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及省、市建委、消防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工程质量达到市优。工程竣工后如出现质量问题(竣工后甲方使用,人为造成的质量问题除外),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无偿保修,保修期为一年,终身维修。 六、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2、工程进展一半时,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即付给乙方工程款总造价的 4、乙方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内付清。 七、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使用、设计要求;提供现场使用的水、电位置;提供材料运输通道、必要的材料堆放场地及原楼的设计图纸;对装修工程所涉及的配电系统、管道系统、给排水总阀位置应负责指明;施工场地要平整。 2、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装饰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报价。 八、其它事宜 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 1、工程如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不能施工的,工期可顺延;如发生违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2、本工程报价外的工程或工程项目的材质、工艺发生变化时,需甲方认定综合单价后,以; ;现场签证形式; ;由甲方现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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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 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他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其他设计收费 其他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的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价是完成基本服务的价格。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附表一)中查找确定,计费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基价。 1.0.8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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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结算单(见附表九:工程结算单)并签字,甲方应在签字时向乙方结清工程尾款。 8、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统一发票。 9、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未造成损失的,应支付合同总价的5%为违约金; 2)、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 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上一页1 我们猜您还喜欢: nbsp;,,身份证编号:, 受赠人(乙方):,,身份证编号:。 甲方是乙方的,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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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讲座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姚生泉副主任2013年5月 我国现行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是代表法颁布实施18年后的第一次重大修订。由原来的六章44条改为六章52条,由76款增加到93款。新代表法的实施是全国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及其他国家机关和广大选民群众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学习贯彻和落实好新修订的代表法,对于做好新时期人大代表工作至关重要 关于执行人大代表职务。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几个基本问题 ——从人大代表“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说起 一、人大代表是什么? 1、代表是公民——人大代表首先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是人民中的一员,属于人民的范畴。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按照选举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可能依法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 2、代表是职务------代表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是国家的政治职务。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人大代表的职务特征: 法定性——其职务的名称、职责、权利、义务、保障以及名额等,都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权威性——其职务产生于法定程序下的民主选举。不是指定或任命的。 兼职性——人大代表没有职务工资和津贴,代表不脱离原来从事的职业和工作,以此保证代表不脱离人民。 3、代表是代表 “代议制”——借鉴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功形式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不可能是人人当家作主;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委托其到国家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选区和选举单位——具体解决谁产生代表和代表谁的问题。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只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但就每一个具体代表而言,你代表的人民是谁?在哪里?应当是明确的,肯定的,不应该是模糊的。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产生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形式。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市三级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准确地说,县乡人大代表应当是某某选区选民的代表;而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则是某省、某市、某县人民的代表。由谁产生,对谁负责,受谁监督。 二、人大代表干什么? 1、人大干什么? 要说人大代表干什么,首先要弄清楚人大是干什么的。 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中,人大居于核心地位,统掌国家权力,而“一府两院”则是由人大选举产生,委派其负责某一项工作的专门国家机关,并赋予他们各自相应的权力,即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因此,我们常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包括了人大、政府、两院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而不是单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制度和组织制度。 权力的内容和形式——权力机关的权力到底有多大,具体是些什么权呢?地方组织法对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共15项职权(第8条)、乡镇人大有13项职权(第9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14项职权(第44条)。记住了13、14、15这三组数字,就记住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了。 “三权”或“四权”说——合并同类项 一是立法权(省、省会市、较大市);二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三是选举和决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四是监督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也就是人大要行使立法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和人事任免权、监督权。这就是人大要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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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2002年修订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己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二OO二年一月七日主题词:勘察收费规定通知

附件: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 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

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承包造价(人民币大写): 2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2.1双方商定本合同价款采用第种: (1)固定价格。 (2)可调价格。按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计算造价,竣工后按合同约定预算单价及 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 2.2付款方式:本合同自签订生效之日起,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发票后,按下表约定支付工程款: 不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不付担保金。保修金按工程总造价的5%从工程余款中

扣除,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如无质量问题或有质量问题经返工修复的,甲方应于保修期满时一次付清。 2.工程期限 3.1工程日期:本合同全部工程工期为年月日开工,至年月 日竣工。 3.2工期包括: (1) 现场勘测,深入设计、制图 (2) 订购材料 (3) 施工 (4) 设备安装 (5) 交工前现场清洁整理 3.3如遇下列情形,经甲方代表书面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 按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 在施工中,如因非乙方原因停电、停水。施工中停水、电8小时或累计停水、电8小时,按一天计算。 (3) 工程设计变更,不能及时确定施工方案或增加施工难度及工程量。 (4) 非承包方原因甲方代表确认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5) 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自然灾害、战争)而延误工期。 3.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4甲方工作 4.1开工前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或做法说明,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气及电讯等设备,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各种 申请、批件等手续。 4.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及其他事宜。 5乙方工作 5.1负责图纸设计及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拟定施工方案和 进度计划表,交甲方审定。 5.2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 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5.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图纸或 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5.4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古树名木不受 损坏。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和垃圾消纳等工作,处理好由于施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 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5.5施工中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5.6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保护期间 发生损坏,由乙方负责予以修复。 6材料供应 6.1甲方按双方约定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供应材料设备,甲乙方应对各自供应的材料及设备负责。乙方提供的主要原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必须按 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经甲、乙双方共同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若已 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代表法 贯彻实施情况报告

***乡关于代表法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为认真贯彻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代表工作,促进《代表法》的贯彻实施,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代表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人大对贯彻实施《代表法》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就切实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依法保障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现将***人大贯彻实施代表法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代表法》基本情况 (一)代表法的学习宣传逐步深入。***人大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人大代表和人大工作者以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开展了对代表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一是结合普法教育进行学习宣传,利用电视、标语、专栏宣传《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二是结合换届选举进行学习宣传。换届前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代表法》,引导选民按照代表法规定的代表条件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使换届选举成为群众学法用法、严把代表入口关、提高代表素质的过程。三是结合人代会召开期间进行学习宣传,使代表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权利和义务。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代表法正在被人们所认知。 (二)会议期间的代表履职行为逐步规范。一是乡人大认真按照《代表法》的要求,组织开好人民代表大会。乡人大为确保代表参加本级人代会和在会议期间履行好职务,行使好权利,精心准备、认真组织,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如会前将会期和议程提前通知代表,并要求代表广泛走访选民,认真调

查、视察,为参会做好相关准备。二是积极行使代表职权。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期间,能较好地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认真听取和审议乡人大、政府工作报告,紧紧围绕全乡工作大局献计献策。本届以来,在人代会上,代表共提出建议、批评、意见124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成效逐步显现。一是乡人大按照代表法的要求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督办,一批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二是乡人大按《代表法》的要求积极组织代表开展代表评议工作,加大了监督力度。本届以来,共组织乡人大代表对乡合管办、农业中心和兽医站等7个站所单位的工作进行了评议。如去年,乡人大主席团组织人大代表对路政工作站工作进行评议,代表提出的乡村公路管护难、在建工程资金到位缓慢等问题,路政工作站积极争取政府投入,完成了***、***和***等7条乡村公路路面的浇筑工程,农村公路通达工程不断推进。三是乡人大认真督促指导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努力发挥代表作用。第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视察、调查和检查,推动了政府及其站所单位的工作,解决了群众关心的问题。第二,坚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发挥代表致富带头作用。乡人大在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中,注重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第三,心系群众,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人大代表不仅认真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而且心系人民群众,把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

室内装修施工合同范本

装修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日期:年月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室内装修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及范围: 二、建筑面积: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共计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相关要求,政府各专业监管部门一次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暂定总价金额(大写):;(小写)¥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组成合同文件包括: a)本合同协议书 b)本合同专用条款 c)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d)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a)本合同专用条款 b)本合同协议书 c)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d)图纸 e)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规范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2.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所有现行规范和标准,若以上标准和规范做出修改时,则以修订后的新标准和规范为准,有出入的则以较严格的为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已委托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意向要求对原有施工图进行优化设计,补充完善,并提供最终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叁套施工图(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过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者提供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 (2005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对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的复验工作,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由受理的海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复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报检人对主管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 报检人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能向同一海关申请一次复验。 第六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海关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第七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办法 (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意识,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对区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是增强代表责任意识,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激励代表履行职责自觉性的需要;是提高人大代表议政督政积极性,为每年评选代表工作积极分子提供依据的需要;是代表任期届满,作为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内容: 1、积极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向区人大常委会请假审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将被终止。 2、认真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小组审议会议。审议发言不少于1次,会议期间向“一府两院”工作提出议案、建议,议案、建议数量不少于一条。 3、自觉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培训期间能遵守纪律,认真学习,重点记录。 4、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代表活动。做到活动前认真调研,了解民情,活动中积极发言,反映民意,活动后撰写相关报告。每年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活动不少于4次。

4、主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自觉联系选区、选民,每年不少于2次。力争做到察民情、听民声、问民需、表民意,将选民的意见转化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向政府及提出。 5、努力为民办实事好事。为人民群众多办实事好事,每年不少于1—2件(次)。 6、积极参加社会其他活动,担任各类监督员等。 7、任期5年中必须向选民述职一次。 三、考核方法:代表履职考核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每年年底,区人大代表填写一式二份的年度代表履职情况登记表,由各代表团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然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区人代工委。考核档次分为:履职好、履职较好、履职一般、履职较差。考核结束,将其中一份履职情况登记表上报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存档,一份由所以代表团代表之家存档。

建筑装饰施工合同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建筑装饰施工合同范本正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建筑装饰施工合同范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一、词语含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含义。在本合同中,下列词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合同: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条件、协议条款以及双方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2.协议条款: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件外,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3.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甲方的具体身份、发包范围、权限、性质均需在协议条款内约定。 4.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甲方接受的当事人。 5.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6.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内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 7.社会监理:甲方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

人大代表学习《代表法》心得体会

人大代表学习《代表法》心得体会 2003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颁布十一周年。《代表法》的实施,极大地规范和促进了人大代表工作,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必须认真实践《代表法》,认清肩上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不断增强代表意识,履行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神圣职责,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和重托。 一要确立民生意识。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远在战国就有长太息以掩涕兮,哀民生之多艰的屈原,近在清代也有衙斋卧听萧萧竹,疑是民间疾苦声的郑燮。民生意识不仅在当前不能谈化,而且更应当在人大代表身上充分体现出来。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出来的,来于人民,就应奉献为民。在全国人民积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人大代表更应当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及时收集民意,反映民声,爱惜民力,想民所想,急民所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要强化监督意识。人大拥有四项职权:决定权、监督权、任免权和立法权。四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监督权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如果监督虚置不落实,就无法树立人大代表的威信,难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他三项职权也必将流于形式。因此,人大代表不应顾及面子关系,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而应敢于监督,勇于质疑,善于建议,在执法检查、质询问政、建言献策当中敢说话,

不言怕,理直气壮,直言不讳,切实加大监督的力度。同时,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程序,改进监督形式和内容,如加强工作评议和述职评议、强化个案监督、开展特定问题的专项调查等,确保人大监督落实处、显实效。因此,人大代表也应确立被监督意识,主动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在个人品行、清正廉洁上,在依法执行代表职责上,以身作则,严以律己,体现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三要树立思进意识。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而不是荣誉称号或是政治待遇。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行使好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这一特定政治行为决定了人大代表自身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和较高的参政能力。而且人大工作性质的本身也是面向全社会,面向各行各业的。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诞生之日起,人大代表的素质就开始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如果人大代表自身素质不高,就会看事物不全,找问题不准,所提的批评和建议就缺乏力度和深度,达不到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效果。因此,人大代表应当与时俱进,加强学习,要善于汲取新知识,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参政水平上下功夫。只有这样,代表工作才能及时适应形势的变化,不断开创新局面。 四要增强法制意识。近年来,在个别地方的人大代表选举中,出现过不和谐的音符,如实行贿选、操纵选举、伪造文件、虚报选票、打击报复等破坏选举、侵害选民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是对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亵渎,是对人民意志的侵犯,是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践踏。对此,人大代表应引以为鉴,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争做遵纪守法的

解读人大代表法

解读人大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在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增加1条,作为新法的第3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享有的具体权利的规定,针对新增的内容需要着重记忆:代表有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权利和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二、关于完善代表履行义务的规定 1、修订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条规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4条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 3、第4条合并,作为新法的第4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命题角度分析:新法增加了代表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等义务性规定,需要一般掌握。 三、增加优先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 1、修订前:没有规定 2、修订后:将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6条改为第5条,增加一款,作为新法第5条3款:“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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