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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2

论未成年人犯罪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民族小学付剑红

邮编 652200 联系电话133********

[摘要] 未成年人正值人生的黄金年龄,肩负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然而有的人却把握不住人生的方向,误入歧途,令人痛心。近几年来,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本文总结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分析了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提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措施。呼吁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从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犯罪原因预防措施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并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已经成为危害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本文将从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原因及预防几个方面予以论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随着物质条件的改观,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早熟明显。据统计,在云南省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有些少年从10--13周岁开始就走上违法道路。

(二)犯罪主体固定化

1、农村籍未成年人犯罪增多,流动人口犯罪较多,失学生、在校生犯罪日渐增加。在押未成年犯中,农村籍未成年犯占近80%,多数都是失学、辍学未成年人。

2、未成年犯中独生子女和女性在不断增多。2010年8月未成年犯中独生子女占25.07%。2009年以来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收押未成年女性人数不断上升,到2010年增加了3.1倍,犯罪类型主要是毒品犯罪、拐卖人口、抢劫、盗窃。

3、初犯、偶犯较多。据2010年统计,未成年犯中犯罪一次的占62.23%,二次占12.8%,三次占9.47%,三次以上占15.41%。

(三)犯罪形式团伙化

据统计,我国近几年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60-70%属于共同犯罪。许多地方未成年人盗窃团伙、抢劫团伙犯罪活动猖獗,有些犯罪团伙向犯罪集团发展。2009年审结的以未成年人刘某某为首的团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件,七名被告人在

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参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作案共计九起,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线700余米,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导致7000余户用户通讯中断12小时以上,严重侵犯了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扰乱了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犯罪多发于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

1、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方向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2010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

2、毒品违法犯罪剧增。处于成长期的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对毒品的危害知之甚少,难以抵御诱惑,加之好奇心强,交友不慎,以及毒犯推销手段巧妙等原因,许多未成年人在不知不觉中染上毒瘾,不能自拔。近年来,在一些毒情较为严重的地区,未成年人吸毒人数急剧上升,并直接诱发了其他犯罪活动。在云南省涉毒犯罪的未成年人逐年增多,云南省全省法院判处未成年人犯贩卖毒品人数从1998年的16人增至2010年457人。2010年8月未成年犯中毒品犯占总数的27.63%。

(五)犯罪手段成人化、智能化。未成年人模仿力强且易受暗示,往往仿照网络影视书刊里的成年人犯罪手段实施犯罪;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有些未成年人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盗窃、诈骗、抢劫犯罪。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身心矛盾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不平衡、不同步、有缺陷,在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时,极易受到外界不健康因素的影响,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成年人十三、四岁以后身体和生理发生了较大变化:身体外型变了,内脏机能健全了,性发育逐渐成熟了。身体和生理机能虽然迅速发展,但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对问题的看法不深入,不全面,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自我控制能力不强,所以经常表现为有旺盛的精力但用之不当,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极易发生暴力性的违法犯罪。如打架斗殴、抢劫、强奸、寻衅滋事等。苏某案发时17岁,在其女友小雪因为感情不和提出了分手后,苏某一直怀有和好之念。后苏某听说小雪又交了男友小于,难过至极的苏某为了让“情敌”离开,决定用武力解决。于是苏某携带砍刀,约上了几个朋友找到了小雪和小于,愤怒的苏某在责问小于几句话后,突然因压抑不了心中的愤怒对自己的“情敌”挥刀行凶。案发后小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二)家庭因素不可忽视

1、核心家庭和“独生子女新生代”极大地改变了中国家庭的传统结构,也带来了一些突出的独生子女问题。据调查,2010年8月未成年犯中独生子女占25.07%。中国自70年代末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独生子女核心家庭已经取代了以前多子女家庭成为城镇居民主流的家庭模式了。随之也出现了中国特有的独生子女问题,独生子女一方面容易养成任性、自私、惟我独尊、不会关心别人、心理脆弱等个性

弱点,另一方面,独生子女缺乏家庭内部的同辈群体即兄弟姐妹,来自父母的压力只能一人承担,缺乏兄弟姐妹间的交往互动也就缺少了化解压力的同辈群体这样一个渠道,因而独生子女所承受的来自父母的压力倍增。

2、教育方法不当。有的父母过于溺爱、娇纵,对子女言听计从,使子女养成了唯我独尊、有求必应的性格,有的发现子女有问题,往往姑息纵容,轻描淡写;有的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非打即骂,不少未成年人为摆脱束缚,离家出走而走上邪路;有的父母只顾致富挣钱,疏于管教,使子女养成吃喝玩乐的习惯,久而久之,为满足自己膨涨的欲望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有的父母教育观点不一致,一方严,一方宽,使子女缺乏掌握正确是非标准的能力,道德理念上出现偏差,造成道德思维混乱。温县南张羌乡北渠河村16岁少年雷晓亮,因嫌父母管教太严,为摆脱束缚两次向父母投毒,第一次投毒将其来家中度产假的姐姐毒死,其毫无悔过之心又第二次投毒致其父母中毒。

3、残缺型家庭。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致使家庭结构的完整性遭到破坏。家庭悲剧使孩子的心灵过早地蒙受创伤,心灵承受巨大的压力,得不到应有的温暖和教育,这种环境下的未成年人久而久之产生畸型变态心理,再加上外界的不良诱导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某市山阳区王栋、王智慧二人因父母离异,生活无人问津,走上了盗窃、抢劫的犯罪道路。2010年9月,某市摧毁了一个平均年龄为14岁的15人犯罪团伙,其中12人来自单亲家庭。

4、父母不良言行的“榜样力量”对子女的潜移默化。据调查,未成年犯家庭成员和直系亲属有犯罪记录的占19%,父亲服刑的占4.29%,母亲服刑的占1.25%,父母均服刑的占0.83%。

(三)学校教育的缺失

1、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忽视或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在心理发育和人格形成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道德引导和培养,不利于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从而对社会上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免疫力”极低。

2、学校内缺乏法制教育。虽然大部分学校都设有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但学校对学生的普法教育流于形式,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许多未成年犯正是由于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才走上以身试法之路的。65%的未成年犯作案时根本没想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在未成年犯李幼树杀人案中,其被抓获并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后,竟如同给他人讲完了一段故事一样轻松,天真地对办案民警说:“我都说完了,该回家睡觉了。”其对法律的无知程度令人吃惊。

3、青春期性教育的空白或虚设。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都是在学校期间度过的,由于获得正确性知识和性教育的渠道不畅通,使得他们在性知识上表现为愚昧无知,在外界的不良刺激下,往往会出现越轨行为。十五岁的少年殷某,在一家个体录像室内看了一部黄色录像片后,刺激得热血沸腾,无法控制自己,他想到比他大二岁的堂姐一人在家,顿生歹念,就找了一个借口到堂姐家,趁堂姐给他开门,让座不注意之机,殷某从堂姐身后用双手紧紧扼住她的脖子,致其窒息,尔后强奸了堂姐,并用菜刀在堂姐脖子上猛砍数十下,杀人灭口,随后又翻箱倒柜,抢走金首饰,从而犯下了强奸、故意杀人、抢劫的弥天大罪。

4、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未成年时期面临着许多问题、压力,产生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当前的学校教育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造成暴力性犯罪。

(四)不良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关键因素。

1、文化市场的失控,不良文化的泛滥,致使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等对未成年人产生着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美国学者班杜拉(Bandura)认为:“电影、电视常常生动地描绘暴力的画面,并且剧中的暴力被说成一种可以接受的行为,它甚至反映了一种英雄气概,那些娴于暴力的英雄从未因此而受到法律或社会的制裁。由此,人们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暴力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用于处理日常事务或人际关系。”未成年人正处于求知和学习的人生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的习得方式就是模仿,模仿不健康的行为,久而久之,积恶习成恶性,终获违法犯罪恶果。模仿暴力渲染,性格上逐渐形成极强的攻击性,容易冲动,残忍、好斗,把暴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方式,导致暴力犯罪;模仿色情淫秽内容,满足心理、生理的需要,引发性犯罪;模仿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学习反侦察、反审讯的伎俩,促使犯罪成人化。沉溺于网络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占到未成年人犯罪人数2/3。由于网络中虚拟的事物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上网便成为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一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不惜以身试法,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2、缺乏必要的娱乐活动场所,未成年人课外活动匮乏,造成广大未成年人在业余时间无处可去。

(五)群体不良交往的影响。古语云:“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一旦接触有不良行为的人,长期交往势必在心理和言行方面产生消极影响,慢慢地会学

到一些坏习惯,再加上受到坏人教唆,很容易误入岐途。某省少年乒乓球单打亚军李某,因父母离婚,渐渐无心学习,离开学校,受不良朋友的影响,而吸毒,8年来吸掉了70多万元。

(六)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健全,由此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也不在少数。在我们调研过程中接触到一个比较引人同情的案例,程琨、张玲玲家庭都不完整,流落到社会一年的时间内居然没人管没人问,他们晚上在田地、公园睡觉,最后实在饿得没办法就对公园里的成年人实施抢劫,走上了犯罪道路,被判刑时他们一个不满16岁,一个不满17岁。对于这类未成年犯罪,我们不能完全怪他们不懂法或心理幼稚,社会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如果社会能够给予他们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或许他们就不至于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我们从市救助管理站了解到的数据表明,在社会上流浪的未成年人中,有40%都参与过违法活动。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家庭预防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一言一行对孩子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都产生着直接的影响。父母手中掌握着孩子80%的幸福。家长的身教重于言教,家长应提高素质,树立良好榜样,不断提高家教水平,提高家庭文明程度,给孩子创造一个和谐宽松的家庭氛围,对待孩子真正做到爱的理智,教的及时,严之有度,导之得法,使孩子时时处处体会到家长的关心和尊重。

1、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等相关单位要设立咨询机构、开办家长学校,通过法制宣传、家长课堂等形式对监护人、特别是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教育,使其掌握正确的教育子女的方法,明确家庭教育对未成年子女成长的重要性,督促其切实担当起监护职责,履行监护义务,关爱未成年子女,避免未成年人过早步入社会。家长要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自己对孩子的法制教育负有的直接责任,确实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要学习心理学、教育科学的相关知识,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疏导,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或者求助相关部门,不得采取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性教育方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家长要主动与学校沟通联系,共同研究教育方法和策略,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3、全社会都要重视家庭教育,院校、社科单位要加强家教方面的研究,广播、电视、报刊应办好家庭教育节目和专栏,还要办好家庭教育刊物,编写家庭教育专著,为家庭教育提供健康科学的教材。

总之,家庭教育不仅是一切教育的起点,也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第一道防线”。相对于学校教育而言,家庭教育对未成年人从小养成良好习惯、文明行为、高尚品德的影响和作用更大。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相互配合、通力合作,切实承担起指导家庭教育的责任。要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家庭教育的组织网络;要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宣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建立检查评估机制;要规范教学管理,办好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中心;要加强理论研究,不断提高家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学校预防

1、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真正改变重智育、轻德育的现状,切实把普法教育贯穿到学校教育教学体系中去。要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意识、文明的行为习惯,使他们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具备正确的是非观念,自觉抵御社会上消极因素的侵袭。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核心,把《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使学生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通过“送法进校”,设立法律咨询电话,开模拟法庭,组织未成年人参观监管场所,听在押犯人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法制,不断增强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自觉抵御能力。要充分发挥好法制副校长、法律学校、家长学校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自觉抵制各种外来不良因素的侵蚀,增强守法自觉性。

2、学校应当聘请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制定法制教育计划,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学校每学期应当组织法制讲座,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典型案例,进行多样化、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的业务培训。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校园普法工作,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应当配合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针对青少年感性认识较强的特点,开展法治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可以通过邀请改造成功的少年犯现身说法、

组织青少年模拟法庭、法治讲座、预防青少年犯罪展览等形式,增强青少年法治观念。开展一些锻炼青少年意志的活动,培养青少年积极向上和乐观的生活态度。如组织一些假期夏令营活动、游泳比赛、长跑和登山运动。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防止未成年人因失学而导致违法犯罪。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招生计划安排、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创造条件,保障本行政区域外来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与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制度,指导、帮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和相关法律常识。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拒绝暴力、色情等不良网络游戏和网络信息。配置网络设施的学校应当配备上网辅导员,并采用安全过滤等技术防止未成年人接触有害信息。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者组织、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的,应当及时制止,发现未成年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学校应当配备心理辅导教师,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教书育人的水平。把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活指导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融入到日常教学中,减少学生流失,给予贫困、单亲、家庭不融洽或父母服刑家庭等学生(特别是后进生)足够的关怀和尊重,消除学生的不良心理。学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其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赌博、吸毒、流浪、卖淫、嫖娼、沉迷网络等行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心理障碍或者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和帮助,不得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身心全面发展的一种均衡状态,其关键在于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生理健康问题要充分关注,我们应当在探索各种科学教育途径的同时,打击淫秽、色情制品在各种媒体的泛滥,净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空间。另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家长和学校都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要用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方式进行教育、交流,引导他们走出青春期感情的困惑。要搭建集体交往的平台,鼓励未成年人间的正常交往。未成年人间的正常交往,尤其与异性的公开、集体交往,在很大程度上能缓解他们在特殊成长期心理上的紧张和焦虑,增加他们的自信。因此,学校等教育部门应组织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社团实践、公益劳动,促进未成年人的交流,特别是异性之间的交流,促进未成年人健全人格的养成;同时也要鼓励、引导未成年人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引导他们远离不健康的爱好和行为方式。学校要为青少年开设普通心理学的课程,提供日常的心理咨询服务。通过心理学的学习可以使青少年明白各种心理活动产生的机制和一些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克制一些不良习惯,建立良好的心态。有些犯罪,如激情犯罪,纯属青少年心情过分紧张、情绪过分激动所致,如通过心理咨询的方式提供放松心情、调控情绪的方法完全可以

避免悲剧发生。在青少年遇到挫折而感到痛苦时,要进行情感教育。首先应对青少年遭受的挫折表示同情和关心,起到慰抚青少年受伤心灵的作用,拉近双方的心灵距离,然后向青少年输入积极进取的价值观念,增强青少年的斗志和克服困难的信心,使之从悲观的情绪中走出来。认真开展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正确人生观、世界观的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崇高的信念,有了远大的理想青少年就不会斤斤计较眼前的痛苦和得失,从而有足够的动力克服悲观主义情绪。

6、办好工读学校,为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提供专门的帮教阵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和条件、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专门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专门学校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心理特点,加强法制教育,开展矫治工作,并进行适当的职业技术培训。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好工读学校,将罪错程度比较严重,对他人危害比较大的青少年集中起来进行帮教,增强帮教转化工作的针对性,减少对同伴和他人的影响。

(三)司法预防

1、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新措施、新方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和预防重新犯罪方面,逐渐摸索和形成一些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1)推行“圆桌”审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控、辩、审三方同处一个审判圆桌,在控辩式审理中融入说理式审理,对被告人讯问时使用专用语言,态度温和,关爱与严肃并重,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消除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对抗心理,用通俗的语言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真诚悔罪,认罪伏法。

(2)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寓教于审,让学生零距离接受教育,以案说法。在未成年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案例将审判“搬”进校园,请学生参加旁听,庭审后再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法制教育,这种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形式,使学生明白什么是犯罪,犯罪后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公民等等,这种特殊的法制教育,改变了以往教科书单一枯燥的说教面孔,达到了良好的法制教育的目的。

(3)推行“调查、回访、帮教”制度。将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的表现情况全面记录在案卷中,依靠各方力量跟踪回访、考察帮教,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犯罪;对在自由环境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包括免刑、缓刑的失足少年),联合家庭、学校、社区,共同关心,共同帮教。

(4)在办案组建制上采取独具特色的“60后+80后”模式,即由一名老办案人和一名青年干警共同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青年干警在年龄上容易与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沟通,了解其内心活动,消除其心理上的抗拒,而老办案人社会阅历丰富、对教育孩子有独到的经验,并且谙熟法律、经验丰富,可从更高的角度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案释法,寓教于诉,促使其真正认识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性。

2、在检察环节探索运用心理干预和疏导方法介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检察机关积极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政策的有效方式和工作机制。应将轻微刑事案件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作为重点,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纳入心理疏导工作范畴。

(1)应将轻微刑事案件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作为重点。司法实践表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有较高比重。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因素来说,与成年人相比,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一般恶习不深、大多数还是偶然失足,出于一时冲动而犯罪,或者是缺乏家庭教育而误入歧途,或者是年少无知,贪图享乐而逐渐走上犯罪道路。简单地施以刑罚并非解决问题的根本,从深层次去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才能达到预防和控制再犯罪的目的。

(2)应将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纳入心理疏导工作范畴。当前司法机关正积极探索从物质的角度对刑事被害人给予国家救助,但并不是所有的刑事被害人受到的伤害,都可以通过物质方面的救助得到恢复,而心理方面的救助,则几乎所有的刑事被害人都是需要的,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更是如此。在心理学领域,心理疏导就是对心理受到伤害的个体,利用心理学的专门技术,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慢慢地调节心理平衡与动力,及时消除刑事犯罪行为对被害人带来的消极影响,使其以一种健康的心态适应社会。相对于物质救助,对刑事犯罪被害人实施心理救助的条件更为简单。

(3)应组建一支心理疏导工作队伍。可以采取自身培养与外部聘任相结合的方式,逐渐建立一支能适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与涉案未成年人心理疏导工作能力和需要相适应的较为稳定的骨干力量

(四)社会预防

1、不断加大打击社会丑恶现象的力度。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坚持不懈的开展查禁传播淫秽物品,卖淫嫖猖、赌博、吸贩毒品等社会丑恶现象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社会黑恶势力,遏制社会丑恶现象的滋生蔓延对未成年人的毒害。另一方面,要严厉查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案,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侦破,特别是杀人、抢劫、强奸等重罪案件,要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案件,要从重处理,及时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不懈地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整治,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文化稽查队伍建设,尽快研究解决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建立校园安全及周边环境经常性整治的长效机制;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学校周围治安、交通秩序、饮食摊点的整治力度,公安机关应当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区域设立治安岗亭,开展治安巡逻。对校园及周边恃强凌

弱、以大欺小,强讨强要现象要彻底根治,让未成年人学生普遍有安全感。要加强在校生违法犯罪预防、教育和挽救工作。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场所。对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综合整治,非法经营的要坚决取缔,严格审批管理;努力创造健康文明的媒体和互联网环境。对色情淫秽、暴力、迷信等现象要坚决打击,抓好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学校教育提供良好的社区环境。

3、加快活动场所建设,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环境。要加快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步伐,制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建设,以适应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场所设施建设。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免费或优惠向学生开放,多组织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益智健身的活动。

4、预防、减少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发生。

(1)开展禁毒教育宣传。利用新闻媒体、送法进校、组织涉毒案件旁听、街头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向未成年人宣传毒品的危害,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审慎交友,明辨是非,远离毒品和毒品犯罪。

(2)依法从重处罚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避免未成年人因成年人的影响而染上吸毒恶习。此外,在贩毒、容留吸毒等毒品犯罪中,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各自作用的不同,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从事犯罪的成年人。

(3)加强对吸毒人群的管理、教育。对于吸毒成瘾的未成年人,及时帮助其戒除毒瘾,防止其因吸毒行为而诱发其他毒品犯罪。同时,未成年保护机构、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等做好戒毒后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使其早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5、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

未成年人有其特殊的心理特点,相对于成年人来讲,其辨别是非能力相对较弱,同时可塑性较大,也易改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应采取因地制宜的策略,在改造方法上也要采用灵活多变的方法,使他们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和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性,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温暖,以促使他们对所犯罪行的反思和悔悟。同时要帮助其抛弃旧的观念习惯,逐渐形成良好的行为模式和良性心理,加快其改造的步伐。此外对那些不够法定责任年龄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决不能放任不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必要时要建立专门组织对其进行帮教,从而使未成年人得到切实有效全面的管理。最后,要建立失足青少年安置帮教机制。对刑满释放、解教的未成年人及判处缓刑、管制、免刑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足青少

年安置帮教的新方法、新形式、新途径,积极引导帮助他们就学、就业。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良好的安置帮教机制和社会氛围,使失足青少年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坚定重新做人的决心和信心。

6、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是教育部门和学校的职责,而且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公检法司、教育、文化、新闻媒体、群众团体要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努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种优化的社会环境。共青团组织更应发挥思想教育的优势,通过开展各种团队主题活动,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文化宣传部门要加强未成年人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建设管理,影视、广播、报刊、出版部门要多出健康的为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精神产品。要构建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保护机制,让学校、家庭、社会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团委、妇联等团体要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残孤儿童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司法等部门要不断完善社区教育、管理和服务未成年人的工作机制,做好未成年人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已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未成年人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劳动就业;要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为青少年成长营造良好环境;要积极探索依托社区矫正的有效形式,实现矫正对象质的转变。有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督促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成长关系国运的兴衰!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以高度的民族使命感和责任感,投入到关心未成年人成长的工作中去!为把他们培养成为建设强大祖国的新一代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英] 安东尼·吉登斯著《社会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美] 戴维·波普诺著《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郑杭生主编《社会学概论新修》(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李幼穗著《儿童社会性发展及其培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5、中央政法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领导小组,《预防闲散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报告》,中国档案出版社,北京,2007年出版;

6、王秉中主编《罪犯教育学》,群众出版社,2008年出版;

王大伟主编《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带犯罪发展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周国平主编《犯罪学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厦门,2009年出版;

8、杨焕宁主编《犯罪发生机理研究》法律出版社,北京,2010年出版;

9、张小虎主编《转型期中国社会犯罪探析》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北京,2008年出版。

写作提纲

一、我国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界定

二、未成年人犯罪特征

(一)犯罪年龄低龄化

(二)犯罪主体固定化

(三)犯罪形式团伙化

(四)犯罪类型多元化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身心矛盾

(二)家庭因素可忽视

(三)学校教育的缺失

(四)不良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关键因素。

四、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二)学校预防

(三)司法预防

(四)社会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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