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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文件

乌政办[2006]254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

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

单位:元/平方米

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

(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需缴纳配套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非税收入系统,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非税五联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集中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与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留、挪用。

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公用基础设溺和城市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

第十一条办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0月17日印发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的通知乌市计价工农〖2003〗40号

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乌市计价工农〖2003〗40号

乌鲁木齐市各热力供暖单位:

近几年,由于供暖企业受煤、电、水等价格提价因素影响,供暖单位的供暖成本逐年上升,供暖企业已发生全面亏损,生产难以为继,已影响到全市的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研究决定对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乌鲁木齐市燃煤锅炉供暖热力销售价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由现行19.15元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2元(含税价)。天然气燃气锅炉、蓄热式电锅炉、热电联产供暖热力销售价格执行燃煤锅炉供暖热力销售价格。

2、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按热量收费的用户热力销售价格制定为27.33元/吉焦。

3、以上调整的供暖热力销售价格均为采暖期内,即每年从10月15日始至次年4月15日止。在气候发生异常时,以市政府通知规定的供暖期为准。

4、建筑面积的计算办法:

建筑面积=室内受热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阳台受热建筑面积作为经营性场所的地下室受热面积以实际受热面积征收热费;封闭式公用楼梯带有暖气设备的,以实际受热面积的30%征收热费。封

闭式没有供暖设备的阳台不得计算供热面积;居民用地下室、冷藏室不征收热费;公用楼梯为开放式天井的、封闭式公用楼梯间没有暖气设备的,不计算供热面积。

5、建立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资金从供暖热力价格(每平方米22元)中提取。征收标准为集中供暖单位按供暖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个采暖期 1.00元。燃煤小锅炉供暖单位每平方米每个采暖期2.00元。征收对象为使用燃煤锅炉供暖单位。天然气燃气锅炉、蓄热式电锅炉、热电联产供暖单位不征收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环境污染治理资金统一集中市财政,具体征收方式由财政、建委、计委、环保局研究后另行通知。

对领取《乌鲁木齐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6、室内供暖设备维修费用由用户负担,室外由供热单位负担。

望各供暖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取热费,不得再另外收取供热贴费,要按照《乌鲁木齐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采取有力措施,保证热网正常运行,提高供热质量,大力推行服务承诺制,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的供暖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的补充通知(乌市计价工农〔2003〕51号)关于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的补充通知

乌市计价工农〔2003〕51号

乌鲁木齐市各热力供暖单位:

我委以乌市计价工农(2003)40号文《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供暖热力销售价格的通知》,于2003年10月9日对供暖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顺利执行调整后的供热销售价格、便于实际操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封闭式公用楼梯间没有安装暖气设备(散热及供暖管线)的,不计算供热建筑面积;只安装供暖管线,而没有安装散热器的,按30%计算供热建筑面积;安装了暖气设备(散热器及供暖管线)的,按100%计算供热建筑面积。

二、凡用户违反供热管理有关规定,擅自拆除楼梯间暖气设备的,一律按安装暖气设备计算受热建筑面积。

三、供暖设备维修,按有关供热管理规定执行。

四、供热建设贴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执行。

五、除本补充通知规定外,仍按乌市计价工农(2003)40号文件执行。

六、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乌市计价工农(2003)40号文件及本补充通知,如有违反行为,由价格监督检查机关进行查处。

特此通知。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准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供热服务质量,维护用热户的切身利益,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城市热力,是指城市集中或联片热源所生产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标准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据合同向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热能的单位。

本标准所称用热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生产和生活热能的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服务。

第四条为了做好供热服务工作,供热单位应该设定以下服务岗位并制订相应的服务规范:生产接待岗位、收费岗位、用户管理岗位、测温岗位、调度投诉岗位、抢修岗位,并且要在醒目处明示办事程序。

第五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二十四小时值班,负责用户的抢修服务工作。当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时,供热单位在接到用户报告后,距抢修点5公里以内的30分钟内赶到现场,5公里以外的60分钟内赶到现场,快速组织抢修并尽快恢复供热。

第六条供热单位的供热系统可靠性指标热电联产供热的不得低于90%,区域锅炉房或其它方式供热的不得低于85%。供热单位的设备完好率应在98%以上;供热单位的供热系统运行事故率应低于2%;用热户报修处理及时率为100%。

第七条供热期间的设备发生故障后,应及时(一般一小时内)通知热用户。一般故障应在8小时内修复,较大故障应在24小时内修复。如遇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中断供热,供热单位应提前或及时通知用户,电、水等恢复后同步供热。

凡供热设施在供热运行中发生故障造成供热系统停运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的,即视为运行事故。

第八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的热力站(房)必须准确记录停热和恢复供热的时间,原因和处理措施等,并由供热单位在24小时内上报市供热主管部门。

第九条对供热企业工作人员服务要求:

1、持证上岗,统一着装,衣着整洁,礼貌待人。

2、使用文明用语和普通话,态度和蔼。

3、熟悉业务和相关的政策法规,耐心为用户排忧解难。

4、在为用户服务过程中,应秉公办事,不得刁难用户。

第十条用户室温检测:

1、选择不同楼号和房间,根据不同朝向,按上、中、下层测温点。比例是:中部40%,末端60%;阳面40%,阴面60%;上层30%,中层30%,底层40%。同一单元的测温点数量不超过3户。

2、每天定点测温,每个测温点每月至少测三次。室温计算方法为累计计算平均温度。

3、所测室温记录要求测温人员和被测用热户的共同签字认可。

4、用户室温合格率应不低于98%(用户室温合格率=检测合格户数/检测总户数×100%)。

第十一条热用户采暖设施的维修、改造、故障排除可委托供热方实行有偿服务。有偿服务的双方必须是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供热单位不得将服务项目进行转包。有偿服务需热用户申请,供热单位不得强行有偿服务。

(一)供热单位应该设专门维修服务人员,制定有偿服务规范,对服务的项目应保证一年的良好供热效果。

(二)维修、改造、故障排除等项目费用须价格公开、收费合理。

(三)专业维修人员上门服务应统一着装、佩带服务标志、文明礼貌用语、专用工具、配件要齐全;自带鞋套、工作台布、接水工具等,维修、改造完毕后工作区域应清扫干净,恢复用户家具物品的原来摆放位置。

(四)供热单位应根据有偿服务派出单在完成服务内容任务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用户进行追踪回访,征求用户意见,对于违章违纪行为、谋取私利的及时进行严肃处理。

(五)供热单位须设立供热服务咨询电话,号码向服务对象公告,受理咨询和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对供热企业的监督管理:

1、供热企业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收集和分析用户意见。

2、供热企业应定期对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分析,及时处理服务质量问题。

3、供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企业和工作人员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标准的供热企业和个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4、供热企业应及时处理用户的投诉,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5、供热企业必须按照供热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统计、上报各种数据。

关于城市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8】1544号)

关于城市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08】1544号

伊犁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哈密地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哈密市供热收费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哈地发改价格〔2008〕41号)中反映的问题在我区普遍存在,为此,经我委研究,现将城市供热价格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保市场供应和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发〔2008〕43号)的要求,今年年内原则上停止出台政府调价项目,冻结政府定价的公用事业、公益事业价格。因此,各地今年原则上不得调整城市供热价格,要落实供热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缓解供热企业经营困难。

二、制定和调整城市供热价格应根据供热社会成本的变动情况,各地要加强对供热成本的监审工作。同一城市的供热价格要统一标准,不能按供热企业的个别成本分别核定供热价格。供热价格的计价单位一般应采用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以房产权属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数据为准。核算供热单位成本时,也应以此建筑面积为权数。

各地在调整供热价格前必须召开价格听证会,积极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增加供热价格的透明度,同时向我委报备。

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十五条:“供热、水、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三)用户室外或者区分所有权建筑物以外与城市公共管网连接部分,由该区域的全体业主分担;”的规定,“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费用应由全体业主分担。考虑到“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工作的时效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在明确供热企业对“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具体责任的前提下,可以核定“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费(维护费)收费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供热企业对此项收入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记账,专项用于“二级管网”的维修、养护。

四、各地在核算供热成本时,供热管网的相关成本费用只核算到城市公共管网,“二级管网”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不能计入供热成本。

五、请各地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8〕

206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出台两部制热价,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工作。

二○○八年九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3月10日由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3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2004年3月10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热力,是指城市集中或联片热源所生产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依据合同向用热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热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生产和生活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热力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行业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市规划、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热力发展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化经营和安全生产,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单位,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第七条城市热力行业应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逐步推行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用热。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热力工程应当有与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并与城市热力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条新建住宅区和已具备城市供热条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按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热力设施。

配套建设的城市热力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验收时应有供热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城市热力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热力管道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三条新建居民住宅应建设分户控制、按热计量系统。分户计量器具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

现有居民住宅应按分户控制和按热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章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热力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和维修。

第十五条城市热力设施养护维修的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履行养护维修责任,保证热力设施安全、稳定、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进行可能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的,应事先征得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者同意,并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热力设置安全保护标志。

第十八条用热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影响安全和正常供热的,用热户应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立即进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城市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擅自拆除、安装、移动供热管道、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

(四)其他影响热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供热管理

第二十条城市供热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供热单位应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二条供热单位的烟尘和废水排放及噪音等指标应符合环保标准。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于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止按时供热。因气温异常,供热时间可适当提前或延后。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保证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不低于国家规定室温标准;非居民用户室内的温度,应达到供用热合同约定的温度。

第二十五条供热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用热户签字后建档。用热户对供热单位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城市热力管理机构进行复测。

第二十六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热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向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供热单位应实行规范化服务,公开服务时间、内容和标准,建立24小时用户服务电话受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用热户有权向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和供用热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条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供热单位生产营运进行监督检查,维护用热户的合法权益;对用热户的投诉应当及时查处,并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查处情况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用热管理

第三十一条用热户改变用热面积或者用热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单位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三十二条用热户应履行供用热合同,维护用热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正常采暖。

第三十三条用热户应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工作,及时反映供用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用热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设供用热设施;

(二)隐瞒用热面积或擅自并网,改变用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放水装置;

(四)其他损害供用热设施和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用热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的情况下,可申请停止用热,但应提前I O日向供热单位提出,并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单管循环供热的居民用户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第六章热费收缴

第三十六条城市热力实行社会商品化经营。热费收缴按合同履行。

第三十七条城市热力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热力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方案,并举行听证会,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代收代缴热费,委托时应签订代收代缴服务合同,并支付代办费用。

第三十九条由财政拨款的用热单位的热费,应专款专用,不得迟缴或欠缴。

与供热单位签订热费代收代缴服务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不得迟缴、欠缴或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因供热单位的原因,连续24小时或累计10天达不到规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按供热面积及温差退还用户热费;因用热户的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改变供热能力和范围的,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供热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规定时间供热、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或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设置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设置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或特殊原因停止供热不及时通知用户,立即组织抢修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占、挪用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产权所有者不按规定养护维修热力设施造成后果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 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用热户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热费总额3‰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热费的.可停止供热。

供热单位应在停止供热3日前.告知相关用热户,并报告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拒绝、阻碍城市热力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城市热力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违法行政造成后果的;(三)对用热户的投诉故意拖延不及时办理的;(四)对供热单位的报告不及时处理造成后果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年06月03日实施日期:20 04年07月01日(地方法规)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年至2020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第二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三节市域城乡人口预测 第四节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第五节市域重点城镇发展规划 第六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七节市域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节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十节市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节市域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节市域重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三节市域综合防火规划 第四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一节城市职能、性质与规模 第二节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第四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第六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第七节中心城区旧城更新规划 第八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九节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节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一节中心城区空间发展时序规划 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六章附录

第1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了促进乌鲁木齐市跨越式发展、保障城市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相关文件与规划 (国发【20071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1) 号) (2)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对门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发【2010】9号文件精神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0-2020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6)《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3条本规划在空间地域上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规划层次:规划区范围同市域。 1、市域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即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 2、中心城区总面积1435平方公里,其范围西至萨尔达坂乡、西山农场、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边界,北至五一农场、芦草沟乡边界,东至规划绕城高速公路、铁厂沟镇边界,南至沙依巴克区、天山区边界。 第4条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展望至2030年。

乌鲁木齐市(市辖区)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和排水管道长度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乌鲁木齐市(市辖区)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和排水管道长度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和排水管道长度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和排水管道长度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和排水管道长度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和排水管道长度数据洞察报告对关键因素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排水管道长度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和排水管道长度数据洞察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和排水管道长度现状 (1) 第二节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现状统计 (3) 三、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占全国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比重统计 (3) 四、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乌鲁木齐市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同全国年末实有城市道路面积(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乌鲁木齐市排水管道长度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乌鲁木齐市排水管道长度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排水管道长度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乌鲁木齐市排水管道长度占全国排水管道长度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乌鲁木齐市排水管道长度(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乌鲁木齐市排水管道长度(2017-2018)变动分析 (8)

2021年-乌鲁木齐规划

轨道交通线示意图 欧阳光明(2021.03.07) 1号线:线路南起三屯碑、南郊客运站东侧,沿胜利路、解放路、新民路、南湖路、克拉玛依路、友好路、新医路、北京路、城北干道布设,终点位于地窝堡机场。长26.5公里,设站21座,南端设南郊停车场,北端设中营宫综合基地。 2号线一期工程:线路南起边防局,沿中环路、幸福路、人民路、黑龙江路、南昌南路、南昌路、西过境路、高铁站、喀什西路南延线、泰山路布设,长18.2公里,设站14座,线路南端设八户梁停车场。 3号线一期工程:南起仓房沟,沿仓房沟路、西过境路、火车南站、扬子江路、友好路、鲤鱼山、长春路布设,长16.9公里,设站15座,线路南端设仓房沟停车场。 4号线一期工程:西起高铁片区,沿河南路、七道湾西路布设,经过高铁站、铁路局、汽车城、会展中心、七道湾等区域,长15.2km,设车站11?座,线路西端设二宫车辆段,东端设七道湾停车场。) (以上线网为初步阶段规划成果,最终线网以国家批复的《建设规划》为准。)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至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发展战略 (1)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 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共同协调发展。 (2)绿洲可持续发展战略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行低碳理念,走生态、循环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依据绿洲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3)培育国际商贸中心战略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 区域。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2

,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 3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文件 乌政办[2006]254号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 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 单位:元/平方米 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乌鲁木齐城市简介及道路交通规划

概述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中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天山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西北部和东北部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南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南部与吐鲁番地区交界。总面积10900.77平方千米。常住人口233.2万人(2005年底)。邮编:830000 代码:650100 区号:0991 拼音:Wulumuqi Shi 英文:Urumqi 乌鲁木齐城市介绍: 新疆拥有中国六分之一的国土,乌鲁木齐是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新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行政区总面积1.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235.9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235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0%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2006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4亿元,增长14%,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147.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62.54亿元,增长12.2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8.36亿元,增长9.63%;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2.67亿元,增长16.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万元,增长8.6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51元,比上年增加402元。乌鲁木齐市在全新疆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它各项经济指标中占在四分之一以上的比重,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在中国西部12个首府、省会城市中,综合竞争实力位居前列,被誉为“中国西部明珠”。 文化独具特色。新疆古称西域,历史上乌鲁木齐就是古丝绸之路新北道上的重镇,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心,是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荟萃之地,呈现出

2010年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人口数量

2010年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04-07 16:27 2010年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一一年二月 乌鲁木齐市统计局 2010年,是“十一五”的最后一年,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八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稳定、民生”三大主题,以强烈的首府责任意识、率先意识、忧患意识,抢抓机遇,扎实工作,全市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增长,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全面进步,为“十一五”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一、综合 初步核算,2010年全年实现生产总值(GDP)1311亿元,比上年增长12.2%,分产业看: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19亿元,增长6.1%;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597亿元,增长12%;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695亿元,增长12.4%。三次产业分别拉动经济增长0.05、4.94和7.21个百分点。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1.45:45.5 7:52.98。 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为102.7%,比上年上升2.7%,其中,食品类、烟酒及用品类、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类、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类和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类分别上升8.5%、1.6%、0.7%、1.4%和1.9%;衣着类、交通和通讯类、居住类分别下降5.3%、0.7%和0.1%。2010年全年我市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为119.78%,比上年上升19.78%。

二、农业 全年农作物总播种面积98.82万亩,比上年下降0.6%;粮食播种面积46.05万亩,增长13.72%;油料播种面积8.47万亩,下降7.34%;蔬菜(含薯类)播种面积27.63万亩,下降11.42%;年末果园面积7.4 9万亩,下降4.54%。全年粮食产量19.57万吨,增长11.85%。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

规划层次图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至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2) 2011-03-29 10:25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秩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一)城市发展目标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发展战略 (1)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 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共同协调发展。 (2)绿洲可持续发展战略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行低碳理念,走生态、循环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依据绿洲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3)培育国际商贸中心战略

乌鲁木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乌鲁木齐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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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在市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任务。 现将快速汇总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全市常住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3]为3112559人,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2000年11月1日零时的2081834人相比,十年共增加1030725人,增长49.51%。年平均增长率为4.10%。 二、家庭户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共有家庭户[4]1133835户,家庭户人口为2792845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46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87人减少0.41人。 三、性别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610775人,占51.75%%;女性人口为1501784人,占48.25%。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9.98下降为107.26。 四、年龄构成 全市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427911人,占13.75%%;15~64岁人口为2435571人,占78.25%%;65岁及以上人口为249077人,占8%%。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2.87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0.2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15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市人口中,汉族人口2331654人,占总人口的74.91%,各少数民族人口780905人,占总人口的25.09%。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764092人,增长了48.74%;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66633人,增长了51.85%。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市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程度的人口为768879人;具有高中(含中专)程度的人口为628184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人口为893786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人口为572016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5330%人上升为24702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23081人下降为20182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9183人下降为28715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20798人下降为18378人。 全市常住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68208人,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人口减少13666人,文盲率[5]由3.93%下降为2.19%,下降1.74个百分点。 七、人口的分布 全市常住人口的地区分布如下:

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

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

目录 第一部分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部门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公开表 一、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 七、项目支出情况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 第三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部门2019年收支预算情况 的总体说明 二、关于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部门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 说明 三、关于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部门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 说明 四、关于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部门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 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五、关于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 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六、关于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 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七、关于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部门2019年项目支出情况 说明 八、关于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部门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九、关于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部门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 算拨款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部门 单位概况 一、主要职能 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隶属于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系正县级全额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代表市政府行使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负责政府投(融)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单位无下属预算单位,下设7个处室,分别是办公室、总工办、计划合同科、审计结算科、工程一科、工程二科、动迁管理科等七个科室。 乌鲁木齐市市政工程建设处单位编制数66人,实有人数59人,其中:在职59人,减少3人;退休13人,增加2人;离休0人,增加或减少0人。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要] 本文选取2000~2014年乌鲁木齐市历年统计数据,通过运用Eviews计量统计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并计算主要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分析结果表明:第三产业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也是需要做大做强的优势产业。以乌鲁木齐区位条件为基础,对服务业内主要行业进行区位熵分析。指出乌鲁木齐市主要城市功能定位为:区域性商贸中心、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城市。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城市功能;乌鲁木齐;服务业;商贸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西移与中国(新疆)对周边国家优势产业培育研究”(项目编号:14BGJ040)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13日 一、引言 城市功能,亦称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

内所承担的任务和所起的作用。城市一般具备三种功能:政治中心功能、经济中心功能和文化中心功能。由于城市的性质是由城市的基础产业决定的,城市功能是由城市的特殊性质而决定的,因此通常以分析城市主要行业为出发点,并确定城市性质为基础,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城市功能定位时,不仅要考虑城市各行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条件,而且也要考虑城市所属区域的内外环境以及现代城市发展的基本趋势。全面探讨城市性质及其功能定位问题,是切实发挥城市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二、乌鲁木齐市区位条件分析 良好的区位条件是促进乌鲁木齐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充分发挥乌鲁木齐城市功能和经济辐射作用的前提条件。从地缘优势来看,乌鲁木齐市经济商业圈可以辐射好几个国家,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节点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对西部地区乃至中西南亚地区都会产生影响。中亚地区是世界第三大资源和矿产资源富集区,且多数为我国紧缺矿种。但是,由于中亚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工业基础薄弱,所以大宗工业品和农副产品都是稀缺的。所有这些,相对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双方在经济,文化和能源资源等各个方面具有极大互补共赢的机遇。为扩大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合作、乌鲁木齐适时承接全疆的“五大中心”功能方面提供了无限发展空间。乌鲁木齐作为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城市,目前在疆内的经济辐射面积也很大。从疆内城市的空间布局来看,

乌鲁木齐概况与简介

乌鲁木齐规划资料 作为我国五个省区民族自治区域之一的新疆占有全国六分之一的国土,而乌鲁木齐就是整个这片巨大区域的首府,乌鲁木齐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是欧亚大陆中部重要的都市。乌鲁木齐行政区总面积1.4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面积339平方公里。全市常住人口311.03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8%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 自然条件: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中部,地处天山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辖区东以恰克马克塔格至大河沿一线与吐鲁番市接壤;西以头屯河与昌吉市为界;南以喀拉塔格-克孜勒伊接南山矿区,突出部分折向东南,沿未日洛克-阿拉沟以东与托克逊县相连。在夏泽格山脊线3以南与和硕县毗连;西南与和静县为邻;北部沿博格达山脊与吉木萨尔县、阜康市、米泉市分界。 乌鲁木齐地势起伏悬殊,山地面积广大。南部、东北部高,中部、北部低。最高点天山博格达峰顶,海拔5445米;最低处在猛进水库的大渠南侧,海拔490.6米。两地水平距离75公里,高差4954.4米。山地面积占总面积50%以上,北部冲积平原不及总面积的1/10,市区平均海拔800米。 乌鲁木齐市区三面环山,北部平原开阔。东部有博达山、喀拉塔格山、东山;西部有喀拉扎山、西山;南部有伊连哈比尔尕山东段(天格尔山)、土格达坂塔格等。辖区地势由东南向西北降低,大致分为三个梯级:第一级为山地,海拔2500-3000米或更高;第二级为山间盆地与丘陵,海拔 1000-2000米;第三级为平原,海拔在600米以下。属中瘟带半干旱大陆性气候,年平均温度7.3℃,年平均降水236毫米,年平均日照2775小时,无霜期为105——168天,春秋两季较短,冬夏两季较长,是世界上离海洋最远的城市。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1.1条为了加强乌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 技术规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围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按照《乌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乌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围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 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容的,按控制 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 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 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 Word专业资料

乌鲁木齐市(全市)出生和死亡人口、自然增长率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乌鲁木齐市(全市)出生和死亡人口、自然增长率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乌鲁木齐市出生和死亡人口、自然增长率现状及趋势。乌鲁木齐市出生和死亡人口、自然增长率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乌鲁木齐市出生和死亡人口、自然增长率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乌鲁木齐市出生和死亡人口、自然增长率核心指标从出生人口,死亡人口,自然增长率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乌鲁木齐市出生和死亡人口、自然增长率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乌鲁木齐市出生和死亡人口、自然增长率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乌鲁木齐市出生和死亡人口、自然增长率现状 (1) 第二节乌鲁木齐市出生人口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 一、乌鲁木齐市出生人口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出生人口现状统计 (3) 三、乌鲁木齐市出生人口占全国出生人口比重统计 (3) 四、乌鲁木齐市出生人口(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乌鲁木齐市出生人口(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出生人口(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出生人口(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乌鲁木齐市出生人口同全国出生人口(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乌鲁木齐市死亡人口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 一、乌鲁木齐市死亡人口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死亡人口现状统计分析 (7) 三、乌鲁木齐市死亡人口占全国死亡人口比重统计分析 (7) 四、乌鲁木齐市死亡人口(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乌鲁木齐市死亡人口(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死亡人口(2016-2018)统计分析 (9)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年)》简介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年)》简介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年)》从2008年开始编制,目前,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通过,下一步将完善深化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依法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年)》纲要成果主要内容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广大市民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由文本、说明书和图件三部分组成,本次公示仅就规划的主要内容做简要介绍,更详细的内容已发布在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952937.html,),规划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将接受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信箱和书面信件方式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邮政编码:830092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兴街5号,市政府第二联办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收件人: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 电子信箱:wlmqinfo-cent@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952937.html, 规划层次图

市域城镇空间结构规划图

2020年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

空间结构规划图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图

2020年中心城区环境功能分区图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至2030年。(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二)城市发展战略(1)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共同协调发展。(2)绿洲可持续发展战略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行低碳理念,走生态、循环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依据绿洲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3)培育国际商贸中心战略规划进一步加强与中西亚地区的经贸合作、与我国西北各省区的联动和与内地的多种联系,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面向中西亚重要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 (4)新型工业化战略依托本地能源资源优势和商贸服务条件,加快发展出口加工业和先进制

(2020)年乌鲁木齐城市简介及道路交通规划

乌鲁木齐城市简介及道路 交通规划

概述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中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天山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西北部和东北部和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南部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南部和吐鲁番地区交界。总面积10900.77平方千米。常住人口233.2万人(2005年底)。 邮编:830000 代码:650100 区号:0991 拼音:WulumuqiShi 英文:Urumqi 乌鲁木齐城市介绍: 新疆拥有中国六分之壹的国土,乌鲁木齐是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新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行政区总面积1.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235.9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235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0%之上。现辖七区壹县,俩个国家级开发区和壹个出口加工区。2006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4亿元,增长14%,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147.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62.54亿元,增长12.2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8.36亿元,增长9.63%;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2.67亿元,增长16.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

万元,增长8.6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51元,比上年增加402元。乌鲁木齐市在全新疆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它各项经济指标中占在四分之壹之上的比重,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在中国西部12个首府、省会城市中,综合竞争实力位居前列,被誉为“中国西部明珠”。 文化独具特色。新疆古称西域,历史上乌鲁木齐就是古丝绸之路新北道上的重镇,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心,是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荟萃之地,呈现出多元文化的特质,其特点是开放、热情、豪爽和奋进,是中亚地区最具活力的城市。乌鲁木齐居住着汉、维吾尔、哈萨克、回、蒙古等47个民族,各民族的文化艺术、风情习俗,构成了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旅游人文景观,独特的服饰和赛马、叼羊、姑娘追、达瓦孜表演、阿尔肯弹唱等民族文化活动以及能歌善舞、热情好客的各族人民,对异国他乡的游客颇具吸引力。自然资源十分丰富。乌鲁木齐市北有准东油田,西有克拉玛依油田,南有塔里木油田,东有吐哈油田,且地处准噶尔储煤带的中部,市辖区内煤炭储量就达100亿吨之上,被称为“油海上的煤船”。此外仍蕴藏丰富的各种有色、稀有的矿产资源。境内天山冰川和永久性积雪被称为“天然固体水库”。山区有繁茂的天然森林和天然草场,可利用的野生植物300余种。光、热和风能资源也极为丰富,有亚洲最大风力发电厂。这些自然资源,为乌鲁木齐的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区位优势明显。乌鲁木齐是中国连接中亚地区乃至欧洲的陆路交通枢纽,现已成为中国扩大向西开放、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在世界商贸发达城市所占有的沿海、沿边、沿河、沿线四大地理要素中,乌鲁木齐即占沿边之利,又得沿线之益,这是新疆、也是乌鲁木齐在西部大开发中最大的地理优势。特别是

乌鲁木齐介绍

(3)新疆新闻媒介受众分析 受众即受传者,或称阅听者,是对大众媒介信息接受者的总称。是传播活动中的另一端,使传播链条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受众是社会人,他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价值判断体系,对于所接受的各种信息具有自己的选择、识别、判断能力。从本质上说,他们可以左右新闻媒介的传播内容和形式。 从受众接触媒介时间看,现阶段受众花在电视上的时间最多,电视观众每天收视90分钟以上者达50.29%。接触媒介每天10分钟以下排序依次为:报纸39.71%;广播23.83%;电视17.92%;网络16.09%。接触媒介每天10—30分钟的排序依次为:报纸32.79%;广播25.46%;电视14.26%;网络20.37%。接触媒 介每天30—60分钟的排序依次为:报纸14.05%;广播14.66%;电视14.26%;网络16.09%。 接触媒介每天60分钟以上的排序依次为:报纸1.43%;广播21.28%;电视50.29%;16.70%。 按受众喜欢电视内容排序依次为:新闻评论类占20.16%;影视类占18.32%;娱乐类占14.25%;消息类占9.57%;体育类占8.96%;文艺类占6.92%;社会教育类占6.52%;生活服务类占5.30%;广告类占2.65%; 乌鲁木齐介绍: 地理位置:乌鲁木齐市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北部,天山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 南缘,西部和东部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南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南部与吐鲁 番地区交界。 面积:总面积14216.3平方公里,城市规划控制面积1600平方公里。

人口结构:至2009年末,全市户籍人口241.19万人,其中男性人口124.78万人,占51.7%;女性人口116.41万人,占48.3%,性别比为107:100(以女性为100)。全年出生人口1.91万人,出生率为8‰;死亡人口0.74万人,死亡率为3.11‰;全年净增人口1.17万人,自然增长率为4.89‰。 民族构成:乌鲁木齐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城市。世居民族13个。除汉族外,世居的少数民族有维吾尔、回、哈萨克、满、锡伯、蒙古、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俄罗斯、达斡尔等族。目前,乌鲁木齐市有少数民族49个,总人口311.03万人(第六次人口普查口径)。 城市布局:乌鲁木齐少数民族遍布市辖7区1县。有75% 的少数民族人口居住在城市里,维吾尔族、回族有相对集中居住的区域,其他少数民族则是分散杂居,全市每条街道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建成两个国家级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国家高新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承接外向型产业的重要工业园区],并且正在建设头屯河工业园、水磨沟创业园和乌鲁木齐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经济一体化框架下的米东工业园区。使乌鲁木齐成为中国西部最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打造新疆最大的·面向周边各国的出口加工贸易基地和中亚国际物流港。 区位优势:乌鲁木齐是中国连接中亚地区乃至欧洲的陆路交通枢纽,现已成为中国扩大向西开放、开展对外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窗口。在世界商贸发达城市所占有的沿海、沿边、沿河、沿线四大地理要素中,乌鲁木齐既占沿边之利,又得沿线之益,这是新疆、也是乌鲁木齐在西部大开发中最大的地理优势。特别是随着新亚欧大陆桥的全线贯通,乌鲁木齐作为新亚欧大陆桥中国段的西桥头堡,在中国西部乃至中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 市场潜力:乌鲁木齐毗邻中亚各国,自古以来就是沟通东西商贸的重要枢纽。如果,我们以乌鲁木齐为圆心,半径1500公里,在大约700多万平方公里范围内,乌鲁木齐是规模最大、人口最多、市场潜力最强、环境最好的城市,对中亚地区具有较强的辐射作用。新疆与周边8个国家陆路接壤,拥有17个沿边一类口岸和10个二级口岸,乌鲁木齐不仅是新疆最大的商品集散地,而且是中亚地区重要的进出口贸易集散地,已成为世界投资者开拓中亚市场的重要平台。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年)

乌鲁木齐市 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年) 编制单位: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编制时间:2011年3月

编制说明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年)》从2008年开始编制,目前,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已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通过,下一步将完善深化城市总体规划成果,依法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11-2020年)》纲要成果主要内容进行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广大市民意见。 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由文本、说明书和图件三部分组成,本次公示仅就规划的主要内容做简要介绍,更详细的内容已发布在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网站上(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952937.html,点击进入),规划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将接受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信箱和书面信件方式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 邮政编码:830092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兴街5号,市政府第二联办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收件人: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组 电子信箱:wlmqinfo-cent@https://www.wendangku.net/doc/3b952937.html,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至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发展战略 (1)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 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共同协调发展。 (2)绿洲可持续发展战略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行低碳理念,走生态、循环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依据绿洲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3)培育国际商贸中心战略 规划进一步加强与中西亚地区的经贸合作、与我国西北各省区的联动和与内地的多种联系,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面向中西亚重要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 (4)新型工业化战略 依托本地能源资源优势和商贸服务条件,加快发展出口加工业和先进制造业,使乌鲁木齐建设成为西北地区重要的新型工业基地。 (5)建设“西域名城”战略 注重城市自然环境、城市文化和城市建设的紧密结合,突出乌鲁木齐首府城市、天山绿洲城市和多民族聚居城市特点,建设西域名城。三、城市的性质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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