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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标准.

煤矿三违标准.
煤矿三违标准.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

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臵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21. 斜巷上口绞车不运行时,钢丝绳余绳超过摘挂钩地点的。

22. 违规处理斜巷掉道的。

23. 电机车抵车范围内有人开车的,或抵散车的;绳式推车机作业区间内有人时开动推车机的。

24. 双司控电机车司机不在前方的司控室开车的,或超速行驶的。

25. 电机车充电工配臵电解液前防护用具穿戴不齐全的。

26. 带电挪移电器、开关的。

27. 高低压验电时,不使用经检验合格的对应电压等级验电笔进行验电,或挂接地线不是三相全部接地的。

28. 炮后迎头未进行临时支护空顶交接班的。

29. 迎脸及肩窝未按照规定进行防护的。

30. 在顶板破碎或顶煤巷道架棚施工,未按措施要求打超前撞楔,造成掉顶高度超过1m的。

31. 使用锚杆(索)钻机时,人员站在手把转动范围内的;扶钎杆人员戴手套的。

32. 使用风锤打眼时,钻杆下方有人的,或交叉打眼、骑锤打眼的。

33. 地锚机作业时,未使用防倒架的。

34. 涨拉锚索时,人员站在涨拉仪油缸正下方的。

35. 小眼上口无可靠防护时,处理小眼未系保险带的。

36. 脚手架未按措施要求搭设牢固的。

37. 采煤工作面人员进入机道或清理锚杆等杂物时,链板机未停电闭锁的。

38. 采煤工作面转载机运行时,开口段未挂防护网或挂设不规范的。

39. 采煤工作面相邻架间及架前有人时移架的。

40. 采煤工作面调架、移架及机头(尾)压车未按规定对单体采用远程供液的;远供单体未进行二次保护的;人员未离开单体回弹范围内就作业的。

41. 耙矸机作业时,警戒网与回头滑子之间有人的。

42. 耙矸机司机野蛮操作,造成断绳或烧电机的。

43. 处理耙矸机(耙装机、巷修机、绞车、链板机)故障或司机离开岗位时,未停电闭锁的。

44. 巷修机工作期间,人员进入机械臂前端耙斗1m范围内的;人员擅自从机械臂下方穿行的。

45. 施工反井钻时,上、下口未安设电话就进行打钻施工的;上、下口未安设专人警戒的。

46. 叉车载人的。

三、三类“三违”界定标准

(一)通用部分

1. 除一类、二类“三违”相关条款外,违反“五个变化、五类强推、六项重点”要求的。

2. 除一类、二类“三违”相关条款外,违反关键工序和固定岗位工“手指口述”内容的。

3. 拒绝或不配合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

4.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检查人员要求整改的。

5. 除专门规定的特殊岗位外,班中睡岗的。

6. 人员上、下井时,不遵守交窑秩序的。

7. 登高作业1.5m以上,2m以下没有佩戴安全带的。

8. 进入未支护煤(岩)帮作业时,未带绑腿的。

9. 木点柱、木垛、临时支护支柱未打紧、打牢的。

10. 使用不完好工器具的。

11.未持证上岗的。

(二)一通三防部分

12. 局扇停运后,局扇司机未及时开启局扇正常供风的(设备故障除外)。

13. 在风筒上划口子乘凉的;风筒跑漏风严重未及时处理的。

14. 风门打开后未及时关闭的;打开风门乘凉的;气动风门未完全打开就通过的。

15. 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造成通风短路的。

16. 喷、注浆作业没有对“一通三防”设施及管线进行保护的。

17. 突出区域压风自救装臵不能正常使用的。

18. 监控人员现场处理问题不与机房联系,导致通讯断线、误报、越警的。

19. 无计划造成瓦斯越警的。

20. 瓦斯泵站未执行巡查制度的。

21. 拆除或更换瓦斯管路时,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

22. 擅自断开瓦斯抽采等“一通三防”管路的。

23. 洒水对着瓦斯探头及电气设备的。

24. 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的。

25. 在产尘区域作业时未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的。

26. 综合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综合防尘设施损坏后更换不及时的。

27. 未按规定检测粉尘浓度的。

28. 烧焊作业火种不按要求专人保管的。

29. 井下存放、使用的油漆和变压器油等易燃液体盛装容器密封不严、无专人运送、不按规定放臵的。

30. 氧气瓶没有防裂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中压以上的乙炔瓶没有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的。

31. 井下烧焊任务完成后,电焊机不拆火的;氧气、乙炔瓶不打上井的(备用的除外)。

32. 电气焊时氧气、乙炔瓶、动火点三者没有保持10m 以上距离的。

33. 验炮不带爆破工具的。

34. 放炮母线与电缆同侧悬挂达不到规定距离的。

35. 放炮前未将瓦斯探头移至安全地点的。

36. 放炮警戒不使用专用警戒标识的。

37. 在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煤、矸石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装药放炮的。

38. 迎头装药与其他工作平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设臵装药警戒网的。

39. 电雷管发放前没有逐个进行测试的;未使用的电雷管交库没有逐个进行测试或未进行记录的。

40. 装药后没有对电爆网络进行检查的;发现电爆网络值大于规定范围不及时处理而放炮的。

41. 放炮员不严格遵守火工品领用制度的;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放炮的。

42. 放炮员不认真押运炸药及验数入箱的。

43. 放炮员没发出爆破警号就放炮的。

44. 装配引药时不避开导电物体的;不使用木签或竹签给炸药扎眼的;雷管脚线不扭结的;将雷管斜插和捆绑在炸药外端做引药的;

45. 炸药箱未上锁的;余药余管不按规定存放和交还炸药库的。

46. 底部矸石未按照措施规定清理干净,就打下部炮眼或用风镐挖刷的。

47. 放炮前不用的炮眼或钻孔未封堵的。

48. 不按规定及时校正施工钻孔方位角、倾角等参数,导致参数误差超过规定的。

49. 钻机工衣袖、衣襟、裤脚未扎紧的;戴手套、围毛巾作业的。

50. 报废钻孔未按要求封堵的。

51. 不使用铜锤敲砸钻杆的。

52. 钻机未按规定设臵压车柱的;压车柱松动的;压车柱未使用防倒绳的。

53. 钻孔开孔时,未剪去锚网,造成锚网缠绕钻杆的。

(三)机电运输部分。

54. 工作中擅自移动或拆除接地线和标示牌的。

55. 因维护不当造成机电设备、电缆损坏的。

56. 专供与备局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或试验的。

57. 电气设备防护罩不齐全的;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

58. 打运结束十五分钟后未撤除警戒的。

59. 电气焊作业时,不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60. 检修及巡查记录不认真填写、漏填、代填、缺少检修项目的。

61. 人工搬运长材时,不符合措施要求的。

62. 造成皮带机、猴车、助行器等设备各种保护失效的。

63. 未按绞车管理制度要求而私自使用绞车的。

64. 移动耙矸机时,没有编制专项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的。

65. 强行处理链板机故障的。

66. 皮带机、链板机机头和机尾、绞车未按规定要求固定而使用的。

67. 皮带机、绞车安装后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的。

68. 在皮带机头、机尾20m范围内砸皮带扣的(特殊情况制定措施除外)。

69. 刮板机、皮带机机尾噎货没有停车处理的责任人。

70. 皮带机运行时,皮带机里侧有人作业的;或站在运行的皮带机纵梁上的。

71. 拉皮带机尾时绳道内有人的。

72. 底皮带打运不执行停车上、卸料的。

73. 采用木棒、铁棍等阻挡皮带跑偏的。

74. 在皮带机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

75. 不使用专用车辆装运物料的。

76. 装卸料时,车辆未使用正规掩车器掩车的。

77. 在电机车运行路线内,施工作业不设专人警戒或不设明显警示标识的;未经调度允许私自占道作业的。

78.平巷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发出信号的。

79. 超员乘车人员不听押车工劝阻或超员乘车押车工不制止的。

80. 两列车在同方向同轨道行驶时,间隔小于100m的。

81. 违规推车或者推车不吹哨子的。

82. 违规处理平巷掉道的。

83. 道岔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4. 更换巷修机操作头时,观察人员站在操作头可能倾倒范围内的。

85. 单轨吊斜巷段运行时,未按规定亮起红灯的;单轨吊运行时,未开启照明灯和红色尾灯的。

86. 单轨吊亮起红灯后运行,巷道内的人员未进入躲避硐内的。

87. 乘坐单轨吊人员,在吊车未停稳前上下车的。

88. 单轨吊起吊和下放车辆时,2m范围内有人的。

89. 液力偶合器未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工作介质未使用水或难燃液的。

90. 起重葫芦超重起吊的。

91. 阀芯对着人行道安设的。

(四)采掘部分。

92. 井下打眼作业不采取湿式打眼的。

93. 煤仓上口不按规定设臵防护栏的。

94. 使用锚杆(索)钻机时,未按措施要求使用防倒绳的。

95. 擅自拆除棚梁(棚腿)、棚卡、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

96. 卧底作业时,造成棚腿或单体蹬空、赤脚,未采取措施的。

97. 液压支柱伸缩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或支柱上、下方加塞木垫板超过一块的。

98. 找顶作业时,未使用专用工具或未做到一人监护一人找顶的。

99. 替换棚腿时顶梁未提前采取加固措施的。

100. 水泱子未按要求挂牌管理或及时清理的。

101. 高压管路连接时,不使用专用“U”型卡子或使用单腿销的。

102. 综掘机掘进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

103. 架棚巷道放炮前未对10m范围内棚卡螺丝进行预紧的。

104. 帮顶岩性不稳定仍执行“一掘二架”,造成片帮掉顶。

105. 打眼前不执行轮尺定位,点炮眼的。

106. 打眼与顶板支护平行作业的。

107. 未按措施要求对锚喷巷道进行初喷和养护的。

108. 锚杆、锚索未按措施要求(距迎头距离)施工的。

109. 安装锚杆不符合要求,托盘未紧贴岩面没有进行补打的;或锚杆未预紧就喷浆的。

110. 网片搭接不合格、网片不贴岩面,网与网之间搭接长度小于100mm的,网片搭接处未按措施要求每隔200mm 使用铁线连接的。

111. 喷层内有充填物的。

112. 扫眼时,人员站在眼口正前方操作的,或眼口正前方5m范围内有人的。

113. 风动葫芦停止使用后没有闭锁的。

最新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附件12 许疃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三违”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简称;按其违章的性质和风险程度分为:轻微“三违”、一般“三违”、严重“三违”和安全管理“红线”四个等级。我矿为规范职工行为、操作标准,并且在吸取往年中的一些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年度“三违”界定标准。 一、轻微“三违”(不良行为) (一)通用部分 1、“手指口述”安全确认、风险预控不规范、不熟练; 2、进入井口安全确认区又返场; 3、下井人员劳保用品穿戴不符合标准; 4、不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的或矿灯不用灯带扎在腰间,随意斜挎、拖拉矿灯的或手提灯线甩灯头; 5、井下随意关灭矿灯; 6、井下乱扔饮料瓶、食品袋等杂物的人员; 7、升井人员未走刷鞋机道; 8、乘座乘人车不关闭车门或不挂上销子的; 9、乘坐乘人器,双脚不放在脚蹬处; 10、有证未带入井证下井; 11、井下随意摘、坐安全帽; 12、井下奔跑、乱喊(紧急情况除外); 13、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 14、风水软管连接使用异物代替U型卡; 15、风动工具连接处未用铁丝扎牢且未栓留绳; 16、井下坐着、斜靠巷帮等行为有睡觉嫌疑; 17、支设液压支柱未拴点柱防倒绳的; 18、气动道岔使用后,未恢复原位的。 (三)掘进部分 1、使用风动工具不规范的;

2、锚杆机钻孔前,未撤离锚杆机机身附近人员的; 3、放炮前,未对耙矸机操作按钮、照明、电缆等采取保护措施的; 4、大块矸石未破开强行耙装进矿车; 6、耙矸机作业时,未使用照明的; 7、锚杆(索)穿皮的。 二、一般“三违” (一)通用部分 1、未进行入井前安全确认的入井人员; 2、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把勾人员指挥; 3、入井前不服从检身; 4、乘罐时拥挤打闹、抢上抢下的。或升、入井人员在罐笼内打闹的,罐笼未停稳打开罐门的; 5、乘罐笼私自提前拉开罐笼门; 6、一般岗位职工井下睡觉; 7、未组织集体升入井或不进行现场交接班的管理人员; 8、两人及两人以上单项作业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分工者; 9、跟班干部和班队长开工前、收工前没有进行安全确认,安全确认无记录; 10、开工前、收工前、重要工序转换前、起重吊拉前、开启闭锁前,未进行手指口述、有声安全确认; 11、岗位职工带隐患作业;或存在威胁人身安全隐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12、集团公司和矿所查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处理的责任人; 13、无证入井人员、特殊工种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 14、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 15、井下班队长、管技人员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瓦斯便携仪及仪器、仪表或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现场作业时未在作业地点正确使用瓦斯便携仪; 16、班队长以上管理人员、“四大员”、井下流动电工、电瓶车司机等不携带瓦斯便携仪; 17、锋利工具、配件等入井不装入包内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doc 25页)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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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69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新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2018煤矿三违行为界定标准 特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开除留用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瓦斯超限仍违章指挥生产或强行作业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提前脱岗或虚报假检者。 4、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等放炮制度,造成放炮崩人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5、扒车、扒皮带、蹬钩、跳车以及打过信号后仍强行上下罐笼者。 6、由于工作失职造成水灾、火灾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责任者。 7、破坏瓦斯监测系统或设备,人为停电或打过线,私自调整探头监测数值、探头出现负偏差者。 8、殴打、辱骂、威胁制止或处理“三违”人员者。 9、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责任者。 10、斜坡轨道断绳、跑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严重“三违” 给予不低于降一岗工资一年处分,住安全学习班 1、擅自甩掉漏电、过载、短路等安全保护装置,强行送电的直接责任者。 2、造成重伤和二级非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但酿成重大隐患的责任者。 4、穿化纤衣服入井或携带烟草等点火物品入井者。 5、无证操作电机车,绞车或其它运转设备者。 6、井下带电作业者或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 7、造成电机车碰头、追尾、翻车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8、违章作业造成采掘头面冒顶影响生产8小时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9、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汇报者。 10、特殊工种在岗位上睡岗者。 11、发生事故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者。 12、关键岗位人员脱岗者。 13、采煤工作面、顶层煤巷及石门揭煤放炮时,不按规定组织人员撤到新鲜风流内的责任者。 14、擅自停、开风机的责任者。 15、违章停、送电及违章进行电焊、气割作业的责任者。 16、故意损毁达标成果的直接责任人。 17、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爆破区域内者。 18、无措施施工,措施未贯彻或贯彻不到位进行施工者。 19、扒岩机工作时,在扒斗运行范围内工作或行走者。 20、强行进入炮区者。 21、在井下乱写乱画的责任者。

煤矿三违管理制度

旧街煤业“三违”管理制度 二〇一七年

**煤业有限公司“三违”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进一步规范职工行为,强化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根据公司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岗位达标要求以及上级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在工作时间(包括学习、会议)和场所内公司职工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三违”。 3.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旧街煤业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二、管理责任 1.公司所有职工对“三违”人员和行为均负有制止、举报、监督、配合调查的责任。 2.安检科负责公司“三违”人员和行为的检查、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处罚教育、建档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根据相关会议及事故分析报 告的决定对“三违”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4.安检人员、班组长、跟班带班管理人员负责对“三违”人员的现场教育。 5.安检科及“三违”人员所在队组负责违章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后续跟踪,违章指挥人员的后续跟踪由其上一级管理人员和跟班领导共同负责。 三、“三违”行为的判定

1.违章指挥是指工作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规范标准以及安全组织措施、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规定,在安全条件不具备的前提下,不尊重专家及职工意见建议,以完成生产指标为目的强令和指挥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可能导致多人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2.违章作业是指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以完成本岗位作业任务为目的,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岗位人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采掘作业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流程、方法、标准,或在安全条件不具备且未采取相应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包含措施不当)的情况下,服从违章指挥、冒险作业或存在其它不规范的操作,可能导致自身及其它作业人员安全受到威胁或引发事故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是指不遵守公司考勤、会议及班组建设等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和管理制度,可能影响到职工精神风貌建设和本岗位、本部门、其他岗位和部门正常工作的行为。 4.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公司在现场检查过程中确认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及违反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三违”行为的管理 1.制止及纠正 在意识到本人行为属于“三违”时,应立即停止违章违规行为,进行自我纠正。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试行) 1.安全红线、“三违”行为界定 1.1.安全红线 1.1.1安全操作红线 1.1.1.1 一风吹排放瓦斯:未使用三通或变频调速等调节风量造成第一汇风点瓦斯浓度达到 3%及以上的。 1.1.1.2 瓦斯超限作业:在作业范围内,监控探头记录或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超限时,仍进行作业。 1.1.1.3 虚报、假报瓦斯抽采钻孔量和瓦斯抽采量。其所报瓦斯抽采钻孔深度、钻孔量或瓦斯抽采量一次超过实际数值 20%及以上;施工消突、抽采钻孔未经验收而直接投入使用。 1.1.1.4 测气员、安监员、防突员、探放水工弄虚作假、虚报检查数据的。 1.1.1.5 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1.1.1.6 严重违章爆破的:爆破未装填炮泥或炮泥充填长度达不到应封孔长度的二分之一,不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不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设置警戒,不用爆破器爆破,违章处理瞎炮、残炮,采煤工作面同时使用两个及以上爆破器爆破(特殊情况下编制专门措施并经审批后爆破不属此范围)。 1.1.1.7 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的:1、运输货料过风门不按规定开启而直接撞击,造成风门损坏,失去作用或漏风量超过被损风门正常使用时的 30%的;2、人为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监控作用。 1.1.1.8 “三专两闭锁”不按规程规定安装或人为造成闭锁失效的。 1.1.1.9 井口 20 米范围内、井下无措施烧焊及使用明火。 1.1.1.10 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 1.1.1.11 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违反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扒、蹬、跳车;乘坐皮带。 1.1.1.12 采煤、掘进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 1.1.1.13 违反规程、措施空顶作业,煤巷锚杆(锚索)支护擅自修改支护参数。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罚规定

安全生产“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促进局属各生产单位严格执行矿务局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有效遏止“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

煤矿“三违”管理规定

XXXXX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与国家得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得指导思想,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体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得规定,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避免与减少各类事故,保证职工得生命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得思想,自觉遵章守纪,以身作则,按章指挥,带头制止“三违”,严格管理,敢于动真,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与违犯劳动纪律者,不管就是干部还就是工人,都一律追究责任,按章处罚.对发现“三违"而不制止得,与“三违"者同样处罚,领导干部在场得要先罚干部. 第三条凡有下井任务得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工人都有权举报“三违”。 1、生产口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机电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每人每月举报1个指标,安全副总每月举报2个指标。 2、调度中心、通风部、生产部、机电部、地测部、安监部、总工办、皮带队、综采队、准备队、井下机电队、运输队、通防队、抽放队、综掘队等生产口各部室与队别副队长以上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3、安监部安检人员每人每月举报1个“三违”指标(按月考核)。 第四条举报“三违”得原则: 1、举报“三违”得依据就是“三大规程”、《“三违”标准》、各种措施、相关标准、法规等.

2、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就是。 3、必须就是在现场制止“三违”者得不安全行为。 4、已经上报得“三违”,任何人没有权力随便撤消(经落实不属“三违”除外)。 第五条举报“三违”得程序: 1、举报“三违”人员,到安监部领取举报“三违”卡。在现场遇到“三违”行为,立即制止,并进行现场教育。同时按“三违”卡得项目逐项填写清楚。特别就是“三违"简述栏,要写清“三违"得行为过程,帮教栏写清现场帮教情况,交回安监部.凡已经过现场帮教得事故组不再落实。 2、两个人及多人共同在现场举报一起违章,经现场帮教后,直接上报。没有特殊情况,事故组不在落实。 3、地面单位到事故组领举报“三违"卡,按1、2得程序操作,“三违”卡报事故组. 4、井下所有“三违"卡,当班必须交回安监部,当天交事故组登记、处理。 第六条对举报“三违"过程中意见分歧得处理: 1、凡就是举报人员在现场未对“三违”人员帮教或“三违”过程表述不清得或未指明“三违”行为,在“违章者”完全不知情得情况下被举报得“三违",经落实不按违章处理。若举报人不负责任,不讲事实,随意举报“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2、凡就是在现场不见本人得违章(如脱岗、或其它)。安监部事故组对这类违章人员,要及时通知其单位值班干部告知其本人,在三日内到事故组落实,否则后果由责任者承担。 3、举报“三违”发生意见分岐,只能在事故组落实、处理,由意见方提出要求,事故组安排时间,双方当面说清,如有一方不能按时到达,按弃权处理,若违章者到举报人单位或家里去说情,寻衅闹事等,举报到安监部,每次罚闹事者200元。 4、集体作业,个人违章,而现场落实不了责任得,对现场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七条“三违"分类及指标规定:

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DOCX 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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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认定和处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三违”的认定和处罚管理,依据《劳动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法》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令、规定,有效地遏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犯劳动纪律,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结合矿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三违”概述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或现象。“三违”是引发事故的根源,“无章可循”是最大的违章。每一起事故都是由若干个违章、隐患叠加而引发的,而每一起违章的发生不仅仅是主管方面的不安全性行为表现,更是制度缺失、技术失误、设备缺陷等诸多管理漏洞造成的。因此,根除“三违”、防范事故,不仅要在规范作业行为上下功夫,更要强化作业现场“人、机、环、管”各方面不安全因素的预控管理,坚持依法治安,按照“党政同则、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三违”管理流程,切实消除“三违”发生的土壤和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三违”的定义和分类 1、违章指挥:是指各单位生产经营者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同意、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4、“三违”的分类:按照违章群体分为指挥类违章(包括指挥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和作业类违章(包括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两大类。指挥类违章从管理、环境、设备方面按照职责、职能,具体划分为一类违章指挥行为(决策、指挥层)和二类违章指挥行为(现场安排、组织层);作业类违章划分为一般规定、掘、机电、提升运输、“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地面建筑及其他作业八个部分,并按其情节轻重程度以及可能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概述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空岗的。? 12.破坏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二)一般“违章”?1全措施作业的。? 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的。?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说明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峻“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觉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治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接着组织生产的。 6.治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治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预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觉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专门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治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通用版)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 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煤矿“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 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处汇报,或隐患事故的。2.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改的。 3.无规程措施施工的。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5.跟班管理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 13.医院接到调度急救电话,未能做抢救准备工作,抢救工作不及时出现问题的责任人。 14.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 15.工作地点发现视觉污染的责任人。 (二)一般“违章” 16.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火源的。 17.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 18.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19.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20.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21.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 22.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 23.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 24.安监员、班组长、工长上岗没挂牌的。(开、停工牌) 2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26.上、下井人员不听从点勾人员正确指挥的。 27.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乘人索道的。 28.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点勾的。 29.人行车、罐笼超员的点勾工。 30.井下机电峒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31.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的。 3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33.高层建筑支架不按标准架设作业的。 34.车辆运输人、货混装的。 35.机动车辆无证驾驶的。 36.装火车皮试、时,绞车钩头挂好后,绳鼻子和绞车机尾站人的,在大绳内侧行走或站立的,绞车超挂车的。 37.焊接人和切割受力构件和内有压力的容器的。 38.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的。 39.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 40.交叉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不采取安全措施的。 41、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女工长发不盘在帽内的。 42.行车工吊运物体时下面有人的。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通用范本

内部编号:AN-QP-HT918 版本/ 修改状态:01 / 00 When Carrying Out Various Production T asks, We Should Constantly Improve Product Quality, Ensure Safe Production, Conduct Economic Accounting At The Same Time, And Win More Business Opportunities By Reducing Product Cost, So As T o Realize The Overall Management Of Safe Production.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通用范本

煤矿“三违”行为界定通用范本 使用指引: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贯彻执行各项生产任务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安全生产,同时进行经济核算,通过降低产品成本来赢得更多商业机会,最终实现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管理。资料下载后可以进行自定义修改,可按照所需进行删减和使用。 一、共性部分 (一)、严重“三违”行为 1、无安全措施安排生产的 2、安排未通过规程、措施学习考试的职工上岗生产的 3、规程、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或编制、审批程序违反规定的 4、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工人作业的 5、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7、特殊工种未经培训安排上岗的 8、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 9、不服从管理,殴打、谩骂正常行使职责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10、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 11、有冲击地压或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放炮后在30分钟内进入工作面的 12、无《安全运行许可证》组织生产或运行的 13、造成各类重大隐患的相关责任人员相互推诿的 14、可引发造成人身或非伤亡事故的其他严重“三违”行为的 15、喝酒后上岗的

煤矿三违、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三违、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三违、隐患认定标准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各单位的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在发生事故的原因中,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约占60~70%。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三者之中,违章指挥危害最大,造成的影响和损害的程度也最为严重,它具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别是隐性违章指挥不易发现,但对安全的威胁更大。 2、违章作业 主要是指操作人员违反劳动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和制度冒着危险进行作业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主要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2、实际经验表明,反“三违”要控制23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凑凑和和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体欠佳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开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来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

煤矿三违标准汇总

二、二类“三违”界定标准 1. 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 2. 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造成事故的。 3. 现场存在隐患,不听检查人员劝阻,并和检查人员发生争执的。 4. 未按规定配戴护目镜的。 5. 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点或睡岗的;未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擅自撤除警戒的。 6. 乘罐笼私自拉开罐笼门(帘)的。 7. 乘坐架空乘人装置携带长柄工具或火工品的。 8. 人为破坏综合防尘设施的。

9. 不按作业规程要求时间进行验炮的;当班未处理完的瞎炮未向下一班交待清楚的。 10. 炮眼内有异常时装药的;炮眼深度和最小抵抗线不符合规定的。 11. 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成短路的;爆破后不将发爆器钥匙拔出,摘掉母线并扭成短路的。 12. 雷管炸药同时混放在炸药箱内的。 13. 烧焊结束后,未安设专人留守看护或留守看护时间不足1小时的。 14. 推车时放飞车的。 15. 起吊设备时,人员站位不符合措施规定的。

16. 斜巷停车装卸料时,斜巷下平段未安设专人警戒的;车辆未使用锚链或卡轨器固定的,或卡轨器距离车轮超过200mm的。 17. 绞车司机骑绳操作小绞车或前面、侧面开车的;带电自行处理爬绳的;斜巷不带电松车的。 18. 绞车运行期间或斜巷停车时,绞车司机睡岗或待岗的;发现钢丝绳受力异常或不明信号未及时停车处理的。 19. 斜巷“一坡三档”设施不齐全或钢丝绳锈蚀严重、断丝超限时进行打运的。 20. 信号把钩工未检查绞车提升绳及保险绳是否挂好压好、车辆装封车情况、车辆连接情况、斜巷内及警戒区域有无人员就发出打运信号的。

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界定标准

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界定标准(暂行) 为了规范“三违”查处,进一步细化、区分一般“三违”的性质,现将唐家会煤矿一般“三违”划分如下: 一、共用部分 (一)使用化学材料时,不戴防护手套和防护眼镜的。 (二)装卸200公斤以上重物时,不使用工器具的。 (三)使用带有旋转工器具时,不穿工作服,袖口、领口不扎紧的。 (四)帽号不清下井或故意损坏帽号的 (五)没有定位系统信息卡或信息卡交由他人携带入井的。 (六)施工人员站在运行皮带的联杆上作业及行走的。 (七)私自拆卸矿灯的。 (八)抵制安全监察,拒绝安全指令。 (九)进入工厂车间不带安全帽的。 (十)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规定配齐完好灭火器材的,擅自使用及人为损坏灭火器、防灭火设施的。 (十一)对措施相关内容不能掌握的。 (十二)地面及井下无证驾驶各类车辆的。 (十三)井下作业人员将矿灯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 (十四)无险情随意打开或人为损坏自救器的。 (十五)空间上下平行作业,存在安全威胁时,未采取防范措施。 (十六)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防火重点部位不按规定配齐完好灭火器材的,擅自使用及人为损坏灭火器、防灭火设施的。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十七)非工作人员(检查人员除外)进入要害场所的。 (十八)严重违反交窑秩序的规定,不听从交窑人员指挥的。 (十九)井口附近清理环境,向井筒内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十)携带锋利工具未戴防护罩的。 (二十一)大型硐室施工时,脚手架搭设不牢固而进行作业的。 (二十二)高层工作平台上施工不设行人梯及多层平台间不设行人通道的。 (二十三)焊接人员离开现场,未消除火种,现场监护时间达不到措施规定的。 (二十四)喷漆时吸烟、电焊、气割、动用明火的。 (二十五)距易燃、易爆物品20m范围内吸烟的。 (二十六)各类气瓶、乙炔发生器距明火不够10m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不够5m以上的。 (二十七)氧气瓶、乙炔瓶用同一列车和同一层罐笼运输时,分别装载氧气瓶、乙炔瓶的矿车距离达不到5m以上的。 (二十八)使用无防震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无安全阀的氧气瓶、乙炔瓶。 (二十九)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乙炔瓶未装压力表和安全阀而使用的。 (三十)烧焊时,使用不完好的压力表。 (三十一)气割或电焊作业时,不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十二)违反规定运输、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1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煤矿井下“三违”分类

河南煤化鹤煤公司“三违”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依据违章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违章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标准中将员工因素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三条一般“三违”,是干部的,罚款1000元;是工人的,罚款300元。 较重“三违”,是干部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500元;是工人的,罚款500元。 严重“三违”,是干部的给予行政免职处分,罚款2000元,不得享受当年安全奖励;是工人的给予行政降级(岗)处分,罚款700元,不得享受当年安全奖励。 “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从重予以追究。 第二章通用部分 第四条凡触及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一律免职,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能力。 6、虚松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弄虚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的,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凡触犯瓦斯管理“十条红线”的直接责任人干部、工人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三违”: 1、早上井、晚下井、违反劳动纪律的; 2、不参加班前会上岗作业的; 3、升、入井挤罐、抢罐的; 4、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的; 5、在井下躺卧的; 6、上班时间干私活的; 7、过皮带不走过桥的; 8、在绞车运行期间,私自越过绞车钢丝绳的; 9、地面车间人员工作期间穿拖鞋、高跟鞋的。 第六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较重“三违”: 1、井口检身人员不认真执行入井验身制度的,或拒不接受入井验身的; 2、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3、井下在电气设备上、火工品箱上休息的; 4、值班脱离岗位,有事不向调度请假,带班不到位,未跟在关键环节的; 5、没有学习规程措施或学习考试不及格就安排上岗的; 6、井下睡觉的; 7、各岗位工种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8、验收员不带专用工具,不懂验收标准的; 9、开车行人,行人开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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