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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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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业主要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我们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 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 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营改增后,房地产业该怎么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房地产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房地产业营改增做出具体规定,今天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小议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算小议 工程造价,就是在人、材、机成本的基础上,加成管理费与利润,最后再加上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中人材机成本是行业标准、市场行情与个人经验的综合,管理费、利润率、风险金是内心的期望。而营业税金呢?“%“!哪怕很多人并不知道这%是怎么来的。 所以,营改增之前,一位资深的项目经理,可以非常确切地在心中估出一个简单项目的造价。比如:一个土方工程,工作量有100方,人、材、机的成本分别是50,20,10。那么,成本就是8,000元。加上30%的管理费和20%的利润,不考虑风险因素,合计就是12,000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元 所以,最终得出的工程造价就是12,元。 不论是甲方还是各投标方,都可以按自己对工作量、成本、管理费率、利润率的认识,来形成自己的工程造价。 营改增后,可就没这么简单了。 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在价外,要想形成一个正确的造价,必须首先把“可抵扣的增值税”从价格之中给“掰”出来。 住建部办公厅赶在财税36号文之前,发出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这个以办公厅而非部的名义发的通知,对工程造价进行了一个非常笼统的指导,大概说来分为三步: ①先计算出不含可抵扣增值税的成本

②再在其基础上,加上管理费和利润等标高金 ③再乘以111% 于是就得出了整个工程在增值税环境之下的造价。顺便可以看到,在住建部办公厅看来,未来的工程造价,都是含可抵扣增值税的含税价。这个方法近乎于纸上谈兵,因为“可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是多少呢?这可不是一个眉头一皱,就能算出来的东西。 以上例那位项目经理来说,8,000元的人材机成本中,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到底有多少呢?问谁都不可能问出个名堂,一切只能自己“估计”,问题是,不与供应商讨价还价一番,简直是估无可估的。 以商混为例,市面上有按3%开票的,也有按17%开票的,不开票的我们就不讨论了。从不同人手上买,掰出来的可抵扣增值税就不同。大体说来,对于采购方而言,考虑到城建与教附的因素,报价10,000开17%专票,与报价8,660开3%专票,其成本几乎一致。 但增值税并非取得专用发票就能抵扣,还必须要考虑到进项抵扣对资金流与发票流的要求,这些显然都对项目经理们的知识面形成了新考验。为迎接营改增,项目经理们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听说要开专票,供应商一般都会要求“涨价”,假定一番讨价还价之后,项目经理们发现,上例中的人材机成本变成了8,500元,再加上总计50%的标高金,含税造价就成为了:8,500×150%=12,750元。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

营改增试点的范围和行业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 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 三、营改增的税率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和推进时间 试点起始时间地区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 2012年9月1日北京市 2012年10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 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 2012年12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 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改增”试点 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 1.交通运输业:包括铁路、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是部分生产性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等)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3.邮政服务业 暂时不包括的行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 4.电信业(自2014年6月1日开始试点) 三、营改增的税率 (一)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采用)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0 (二)征收率——3%(小规模纳税人采用) “营改增”的税率及征收率适用行业 税率法定的 基本税率 17%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 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 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试点新增 低税率 11% 交通运输业服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 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 通运输业服务征税

建筑业“营改增”后 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2016-03-02 10:30 来源:中国检测网我要纠错| 打印| 大| 中| 小 分享到: 2016年2月22日,建筑业关于“营改增”的内部文件发布,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企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营改增后,新老项目如何衔接?一起看看专业人士的分析。 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加快转型升级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营改增方案设计十分慎重。 普华永道中国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认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因为上游抵扣不健全,税负上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房地产业中,土地作为开发成本中的大项,能否纳入进项被抵扣,将极大影响企业税负。 分析人士表示,从长远看,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而且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也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此外,中国建筑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应该学习现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件,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制定应对方案。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是好事吗? 据知乎的专业人士分析,国家推广“营改增”,利处大大的:1、减少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对大部分企业来说税负下降;2、由于发票可以抵扣,增加了企业的议价能力;3、营改增一旦完成,全行业会形成抵扣链。 世间万物均有两面性,就像磁带有A面和B面,有利有弊才是正常现象。没办法,磁带和两面性,暴露了笔者是一个年代久远的辩证主义者。 拉回话题,这位专业人士认为“营改增”的弊端是:没有办法核算进项的企业,或者科技企业等以人力为成本的企业将实际上吃亏。 当然,这些利弊放在各行各业皆准,建筑行业同样会受到来自政府的阳光普照和不定性风雨的侵蚀。 如何定义,因为“营改增”而产生的一些新、老项目? 因为建筑行业的特性,“营改增”作为一种改革新产生的税率,必然会牵涉到“营改增”正式公布之前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布之后签订的合同,也就是小标题所谓的新、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 参考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2016-03-30 10:01:46 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小编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转载]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o 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 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 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o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 o 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 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 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o 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o 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o 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建筑业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以下是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 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后各行业税率一览表

5月1日起,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 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营改增一般指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 后增值税税率有哪些变化?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详情如下: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应税行为具体范围 增值税 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纳税人,从事货物销售,提 供增值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各项应税服务 征收率 3% 原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 17%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13%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 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 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出口货物0% 一般纳税人销售 服务 交通运输 服务 陆路运输 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11% 其它陆路运输 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程租业务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邮政服务邮政普遍 服务 函件 11% 包裹 邮政特殊 服务 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 服务 其他邮政服 务,是指邮册 等邮品销售、 邮政代理等业 务活动。 电信服务基础电信 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11% 增值电信 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6% 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工程服务 11%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修缮服务修缮服务

装饰服务装饰服务 其他建筑 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 金融服务贷款服务 贷款 6% 融资性售后回 租 直接收费 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 服务 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 财产保险服务 金融商品 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 其他金融商品 转让 现代服务研发和技 术服务 研发服务 6% 合同能源管理 服务 工程勘察勘探 服务 专业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 服务 软件服务 6% 电脑设计及测

如何定义“营改增”新老项目

如何定义,因为“营改增”而产生的一些新、老项目? 因为建筑行业的特性,“营改增”作为一种改革新产生的税率,必然会牵涉到“营改增”正式公布之前签订的合同,以及公布之后签订的合同,也就是小标题所谓的新、老项目。 根据肖太寿博士个人研究和现有的各类信息,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所以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主。 ?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已经正式动工了,营改增后再补办有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这还是叫做老项目。新、老项目归类完毕之后,必然会涉及到“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营改增后,对工程造价定额取费及计价体系影响

第五章对工程造价定额取费及计价体系影响 一、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 营改增对工程造价产生全面又深刻的影响。 营改增不只是税制的变化,而是一切都变了,甚至一切都乱了。其影响的规模和深度,可能不亚于1994年的那一场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本质中央与地方税收归属的调整,造成“央富地穷”。而营改增是税制与税率的调整,可能会“国富民穷”。根据之前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大幅增加。 营业税是价内税,全额征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差额征税。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税负理论上应由消费者承担,它完全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的造价构成。不仅对建企自身产生影响,而且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营改增”将冲击原有造价模式,解构目前的造价体系,其课税对象、计税方式以及计税依据都将发生重大变化,工程计价规则、计价依据、造价信息、合约规划等都发生深刻的变革。 二、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打通 根据理论测算,营改增减轻税负83%;而根据实际测算,增加税负93%,折合营业税率5.8%,原来建筑业营业税3%。有的明赚实亏,有的明亏实赚,这完全取决于有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 营改增的核心是抵扣链条打通,环环相扣,层层抵销。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有的可抵扣,有的不能抵扣;有的抵扣多,有的抵扣少;有的是一般纳税人,有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小于500万及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转为一般纳税人,但一般纳税人通常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三、营改增的计价规则是“价税分离” 因税率不同,可抵扣规则也不同,定价、组价、计价、报价和造价就变得异常繁琐。既然如此,营改增下的计价规则应该“价税分离”,全部采用“裸价”,人工、材料、机械等全部“价税分离”,信息价和市场价采集与发布都要“价税分离”,还须考虑市场价格上行因素,重构计价体系。新计价体系会更加严谨,更加精细,更加复杂。 之前,造价税金按综合费率计取为3.41%,已考虑建企的其他附加税。 根据模型测算,价税完全分离模式与税率直接转换不变更原有分项计价方式的造价大致接近。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 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 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 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

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 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 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 款规定:“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 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在该 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 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

营改增新老项目的界定

营改增新老项目的界定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 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新项目老项目的划分: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o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o“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 o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o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o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o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o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营改增”后公路工程造价软件介绍 --2016交通部造价师继续教育答案

第1题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A.1日、3日、7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B.1日、3日、5日、10日、15日、2个月或者1个季度 C.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D.1日、3日、5日、7日、10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4.0 批注: 第2题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在境内 A.应税服务提供方 B.应税服务接受方 C.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 D.应税服务提供方和接受方 答案:C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4.0 批注: 第3题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A.17% B.11% C.6% D.13% 答案:A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4.0 批注: 第4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计税 A.简易办法征收 B.一般计税方法 C.简易计税方法 D.适用税率征收 答案:B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4.0 批注: 第5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____计税,但一经选择,______内不得变更。() A.一般计税方法,36个月 B.简易计税方法,3年 C.一般计税方法,24个月 D.简易计税方法,36个月 答案:D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4.0 批注: 第6题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计税 A.简易办法征收 B.一般计税方法 C.简易计税方法 D.适用税率征收 答案:A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0.0 批注: 第7题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此处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 A.装卸费 B.建设基金 C.保险费 D.其他杂费 答案:B 您的答案:D 题目分数:4 此题得分:0.0 批注: 第8题

“营改增”试点行业和行业明细对照表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本门类包括53~60大类 54道路运输业 541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指城市旅客运输活动 5411公共电汽车客运 5412城市轨道交通指城市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活动 5413出租车客运 5419其他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指其他未列明的城市旅客运输活动 5425420公路旅客运输指城市以外道路的旅客运输活动 5435430道路货物运输指所有道路的货物运输活动 544道路运输辅助活动指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运输辅助活动 5441客运汽车站指长途旅客运输汽车站的服务 5449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55水上运输业 551水上旅客运输 5511海洋旅客运输 5512内河旅客运输指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上旅客运输活动 5513客运轮渡运输指城市及其他水域旅客轮渡运输活动 552水上货物运输 5521远洋货物运输 5522沿海货物运输 5523内河货物运输指江、河、湖泊、水库的水上货物运输活动553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5531客运港口 5532货运港口 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活动指其他未列明的水上运输辅助活动56航空运输业 561航空客货运输 5611航空旅客运输指以旅客运输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5612航空货物运输指以货物或邮件为主的航空运输活动 5625620通用航空服务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除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 563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5631机场 5632空中交通管理 5639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指其他未列明的航空运输辅助活动57管道运输业 5705700管道运输业指通过管道对气体、液体等的运输活动58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5815810装卸搬运 582运输代理业指与运输有关的代理及服务活动 5821货物运输代理 5829其他运输代理业 59仓储业 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货物送配活动,还包括以仓储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591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 5911谷物仓储指国家储备及其他谷物仓储活动 5912棉花仓储 指棉花加工厂仓储、中转仓储、棉花专业仓储、棉花物流配送活动,还包括在棉花仓储、物流配送过程中的棉花信息化管理活动 5919其他农产品仓储指未列明的其他农产品仓储活动5995990其他仓储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本门类包括63~65大类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632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6321有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指有线广播电视网和信号的传输服务 6322无线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指无线广播电视信号的传输服务6336330卫星传输服务指人造卫星的电信传输和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65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指对信息传输、信息制作、信息提供和信息接收过程中产生的技术问题或技术需求所提供的服务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 小编按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小编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转载]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o 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 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 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o “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 o 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 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 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o 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o 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 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o 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营改增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

附件1 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方法 营改增后材料预算价格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预算价格(以下简称“含税价格”)和不含进项税预算价格(以下简称“除税价格”)两部分。 含税价格是指由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由材料来源地运至施工现场存放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含税材料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和含税采购保管费。 除税价格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税材料供应价、不含税运杂费和不含税采购保管费。 一、材料发票提供形式 材料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 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销售价款和运杂费的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两票制”是指企业购买材料时,材料供应商将材料销售价款与运输费分别单独开具发票的形式。 二、除税价格计算公式 除税价格=含税价格/(1+除税税率) 除税税率以除税材料供应价和除税材料运杂费为基础综合计算的税率,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中材料的除税税率为:黑色及有色金属及金属管材为16.95%,水泥为16.67%, - 1 -

地材砂为6.58%,地材石为5.69%,粘土砖为3.35%,普通预拌混凝土及水为3%,其他材料为17%。 三、不含税材料供应价 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取定的材料预算价格均为含税预算价格,不含税材料供应价根据财税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粘土砖、砂、石、自来水和商品混凝土材料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苗木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其余材料价格均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扣减,国家规定的免税材料按财税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含税运杂费计算 2013版《宁夏工料机标准数据库》中,钢材、水泥、砂石料、粘土砖均按“两票制”计算,运杂费分别为:钢材30元/t,水泥30元/t,砂石料25元/m3,粘土砖25元/千块。运杂费均按交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11%进行扣减。其余材料均按一票制考虑。 五、材料运输损耗率 水泥、石屑、碎砾石、砂砾、煤渣、工业废渣、煤、饰面砖、卫生洁具、玻璃灯具为1.0%,砖、瓦、桶装沥青、石灰、粘土、砂为3.0%,砌块为1.5%。 六、采购保管费率为2.4%。 七、《宁夏工程造价》中材料除税价格发布:各市县建筑工程主要材料预算价格及市政材料预算价格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 - 2 -

营改增后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收-好

营改增后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税收 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经全面推开,“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也对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参数产生较大影响。评估师信息网经对近期出台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梳

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项: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例:某人出租其不动产,如取得月租金在31,5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增值税。 月销售额=31,500÷(1+5%)=30,000元。 其月取得租金收入未超过3万元,按照23号文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即增值税为零。 二、成本法、假设开发法(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营改增后涉及到房地产估价中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中“销售税费”项 目中增值税计算,以及以增值税应缴纳金额为计算基础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项目。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T 50291-2015),房地产估价成本法运用,测算房地产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开发建设全新状况的房地产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建筑物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应为在价值时点重新建造全新建筑物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除追溯性评估外,均是基于2016年5月1日后的重新开发或重新建造成本,估价时,首要在于区分开发或建设主体为小规模(个人)或一

值税),当然最为合理的仍应采用清算模式测算确定。关于预征模式和清算模式的探讨,有兴趣可查阅评估师资讯公众号的推送过的一篇文章“假设开发法评估商业住宅用地“营改增”后税负测算探讨”。 四、其他相关内容 营改增后,房地产估价活动中不仅涉及到以上三大评估方法估算过程中的相关项目,还涉及到其他需要测算增值税情形,如抵押估价中对“评估净值”测算,司法拍卖“拍卖保留价”测算,即估价中卖方实际税费负担转移的测算。等等。 (一)差额征税或免税情况 为适用营改增试点的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行业或某些业务,规定了可以实行差额征税政策。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具体(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有: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时间:2016-04-05 20:40 作者:会计学习网 【内容概况】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 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 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 总结如下几方面: (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 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 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 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 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按照3%税率在工程劳 务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向业主开具建筑业的营业税发票。 二是如果工程结算书注明了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结算书中注明的时间。因此,在2016年5月1日后,建筑企业一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应按照3%的征 收率,依照“销售额/(1+3%)×3%”计算缴纳增值税,向业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由于“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1+3%)×3%<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3%”,因此,从节省税收的角度考虑,建议营改增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工程决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的老项目在 2016年5月1日后进行开票。 2、第二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 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建议对于老项目分立出的公司,运营时应基于“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分立后公司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对于新老项目的判定,一直存在着疑惑,我们今天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探讨。 一、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常见的问题有: (一)老项目出租的问题 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因此,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完工后用于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前开工的在建工程计税方法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规定,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对于“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 而对于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同样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三)没有开工日期的项目计税方法问题 现实中也存在部分项目,要么由于特殊原因根本就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例如甲方、乙方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因为没有签订合同也就谈不上注明开工日期;要么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开工时间, 对于此类项目的处理,可以参照《山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四)》、《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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