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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关系协调与仲裁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人事)关系协调与仲裁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人事)关系协调与仲裁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人事)关系协调与仲裁三方协商机制

三方协商机制建立的背景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国际上解决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三方机制是指国家(以政府为代表)、雇主(以雇主组织为代表)和工人(以工会为代表)就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经常性的,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的一种协商制度。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劳工首倡并积极推行的,1990年8 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动标准公约》,XX年10月27

日九届全国人大24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对这一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之后,各地加快了推动三方协商机制的步伐,XX 年3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 成都企业家协会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

——(《工会法》第三章第34 条)

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第一次会议。XX年3月27日,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会议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并主持,成都市总工会和成都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修改并通过了《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该制度确定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由三方组成,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成都市总工会代表职工,成都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三方按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目标,通过密切合作,共同就劳动关系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协商研讨,充分发挥协调、咨询、研究和指导作用。会议确定了三方参加协调会议的首席代表及代表名单,三方具体承办有关协调工作的工作机构。

会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首席代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小江

副局长通报了近期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通报了成都市东郊工业区搬迁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有关政策;通报了XX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情况,并就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了详细说明。成都市工会的首席代表、成都市总工会陆群副主席和成都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的首席代表、成都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刘树文秘书长就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及如何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发表了很好的意见。三方讨论同意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 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 XX]17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XX]16 号)文件。

面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已进入高峰期,企业破产改制力度加大和东郊工业区企业大量搬迁改造等在劳动关系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方一致认为,应按照各自的职能互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统筹兼顾职工、企业和国家三者利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的发展。当前对那些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政策积极协助做好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帮助指导做好职工的分流安置。要加快全面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步伐。

三方议定,下次会议由成都市总工会召集主持。

一次会议议定事项实施和结果。会后,成都市总工会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经济委员会、成都企业联合会/ 成都企业家协会联合向各区(市)县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成劳社发 [XX]21 号),要求各区(市)县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发文的同时,成都市总工会还积极深入金堂、青羊、金牛、武侯、郫县等11 个区县进行宣传,具体指导区(市)县三方协商机制的筹建工作。在市企业家协会举办的首期“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培训班”上,成都市总工会三方代表到会为企业家们宣讲了《国际劳工三方公约》;为使《工会法》、《劳动法》得到贯彻执行,成都市总工会加大了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力度,深入区县为私

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无锡市华雁密封件轴承有限公司 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公司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推进劳动关系预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是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工会组织牵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劳动人事部门)、经贸部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运用预测、预审、预报、预控等措施,及时掌握产生劳动关系矛盾的诱因,预防和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是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必须贯彻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预防为主、调节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在“预”字上下工夫,要充分发挥公司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职工队伍、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四条公司工会在党委领导和行政支持下,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 第五条公司工会应建立劳动关系预警网络,畅通信息渠道,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企业预警网络应深入车间、班组,可吸收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法律咨询员、信访接待员、劳动保护监督员和企业行政管理、劳动人事、保卫等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六条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会应主动沟通情况,研究问题,互相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完善。 第三章预测 第七条预测是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首要环节。通过调查研究和信息的搜集,科学的分析和把握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八条预测要全面、深入、细致。预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而引起利益关系调整中的热点和难点。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工作的主要任务。我市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已经基本建立,关键在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提升质量。《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意见》再次强调了工会维权机制中的五项制度,即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各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应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时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各级工会组织应推动完善工会与同级政府、产业工会与相应产业部门的联席(联系)会议制度,积极参加有关职工权益问题的政府部门协调会议与机构;使协商成果通过健全的组织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得到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工会应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切实促进劳动关系的规范建立。帮助职工签订好劳动合同,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和履约率,督促用人单位逐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二是切实提高依法调节劳动关系机制的工作实效。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调节、维护的工作质量;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积极探索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协商会等多种民主管理形式,完善现代企业劳动者民主参与机制的工作实效。三

是切实加强劳动法律监督体系建设。各级工会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形成群众性的监督网络和监督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四是切实加强劳资矛盾的预防、预警和调处机制。各级工会要在劳动争议预防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健全自下而上的预测、预报和预警机制,建立重大事项及时上报制度,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社会不稳定现象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在提高工会组建率的同时,督促各类企业依法同步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工会在推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工作中,要加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项制度间的有机衔接,要注意不同所有制单位的工作重心问题,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要在加强民主管理上下功夫,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通过民主管理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非公企业要重在协商,通过要约协商,签订工资协议和集体合同,推进职工民主管理;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劳动合同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注意发挥劳动合同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中的作用。 协调劳动关系,工会要善于借势用力,善于整合社会资源,构建社会化的维权格局,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与政府劳动部门、司法部门共同形成劳动争议调处、法律监督工作的联动机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填写样本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模版)

一、请求事项(请逐项列明):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000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528元。 —

合计金额:元 二、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 (一)基本事实: 1.入职时间:2013年1月 1 日。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无 (2)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 □√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年月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 3.工作岗位:钳工。 4.工资情况: (1)工资发放形式: * √银行转账□部分现金发放、部分银行转账 □现金发放□

(2)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应发工资(含加班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3500 元。 5.离职情况: (1)是否已离职: □√是,离职时间:2016年9月30日 □否 □不明确,最后工作日:年月日 (2)离职或未正常上班原因:申请人2016年9月30日回到被申请 人处要求上班,但被申请人不让申请人进入车间,并于当天违法辞退 申请人。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与理由(如有请求事项的计算方式,请逐项列明): 诉求1:申请人在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每天按时上班,但被申请人未发放上述期间的工资,被申请人应予支付。 相关证据:考勤表、工资银行转账清单、工资条。 # 计算方式:3500元/月+3500元/月÷天×11天=元。 诉求2:申请人2015年可享受5天年休假,但被申请人未安排申请人休假,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 相关证据:考勤表、工资条等。 计算方式:3500元/月÷天×5天×200%=元。 诉求3:申请人工作是按标准工时制实行,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15日期间,申请人每周六加班1天,每天加班8小时,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完整)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详细版

劳动关系转移三方协议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乙方: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关于将丙方劳动关系从乙方转移到甲方,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自年月日起,乙方与丙方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 正式解除并终止劳动关系。 2.丙方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应在一周内与丙方签订劳动合 同,建立劳动关系,其劳动关系正式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3.乙方自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不再对丙方的劳资及社会保险等所 有与劳动关系相关事宜负责。随同丙方劳动关系的转移,其劳资、社会保险等各项劳动关系均转移至甲方。 4.甲方接收丙方劳动关系后,负责支付丙方薪酬及为其缴纳社会保 险费用。丙方的薪酬及福利待遇保持当前水平,或根据评估员工贡献或业绩作出提升调整。

5.乙方不支付丙方经济补偿,但丙方在乙方的工作年限顺延至甲方, 即丙方在甲方的工龄自其在乙方的入职之日起计算。 6.丙方与乙方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代表乙方及不得以乙方名义开 展业务或工作。不得用以往的工作关系进行与乙方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7.丙方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可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开展 业务或工作,但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及泄露甲方机密信息。 8.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因其劳动关系而提出的各项权利主张,均由 甲方承担。甲丙双方均不得再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9.本协议如有争议,可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盖章)(盖章)(签名) 日期:日期:日期: 。

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设想

当前,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正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入又好又快发展的轨道,展现了美好的前景。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是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共同责任。在全市企业中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是推动企业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的有力举措,是企业做强做大的内在动力,是实现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促进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的需要,为此市企业家协会对我市创建“和谐劳动关系”这项活动提出几点设想和建议。 1、以市企业家协会为主要倡议者,会同我市十家左右大企业的企业家一起向全市企业家们发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经济发展”的倡议书。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努力创造尊重职工、关心职工、理解职工、培养职工的良好环境,营造企业与职工良性互动、真诚合作、共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合理、互利双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与精神财富。 2、尽快建立和完善县区三方机制的组织工作,协助完善县区企业家协会的组织建立,确保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在各县区全面开展。 3、建议健全和完善“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指导站的工作规范和制度建设。希望能制定出协调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指导意见和工作方案。 4、建议对从事“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指导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指导,加强对指导人员的能力建设和培训。 摘要:近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进展,劳动关系呈现出更加复杂多样的特点,劳动矛盾随之增加多变。建立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尤为重要。目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框架已初步建立,但仍面临很多问题。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必须齐心协力,充分合作,明确分工,互利互赢,采取正确有效的策略共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劳动合同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我国的劳动关系已基本实现了市场化的变革,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益复杂,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趋显现。经济成分多元化、分配方式多样化、劳动就业市场化、劳动保障社会化的市场化发展形势与协调机制建设滞后导致的一些不和谐,广大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强烈需求与一时得不到

2013最新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仲裁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 劳动仲裁法全文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

劳动(人事)关系协调与仲裁三方协商机制

劳动(人事)关系协调与仲裁三方协商机制 三方协商机制建立的背景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国际上解决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三方机制是指国家(以政府为代表)、雇主(以雇主组织为代表)和工人(以工会为代表)就劳动关系为主的社会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相互协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是指经常性的,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的一种协商制度。三方协商机制是国际劳工首倡并积极推行的,1990年8 月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44号公约《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动标准公约》,XX年10月27 日九届全国人大24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上对这一制度加以明确规定。之后,各地加快了推动三方协商机制的步伐,XX 年3月,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总工会、成都企业联合会/ 成都企业家协会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 ——(《工会法》第三章第34 条) 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第一次会议。XX年3月27日,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举行了第一次会议。会议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集并主持,成都市总工会和成都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讨论修改并通过了《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该制度确定成都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由三方组成,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成都市总工会代表职工,成都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三方按照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自主协调,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目标,通过密切合作,共同就劳动关系中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协商研讨,充分发挥协调、咨询、研究和指导作用。会议确定了三方参加协调会议的首席代表及代表名单,三方具体承办有关协调工作的工作机构。 会上,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首席代表、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张小江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XXX有限公司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保障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特建立公司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 第二条劳动关系直辖市会议,由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会议正式成员共五人,企业行政、工会各一人,职工代表三人,由工主席担任召集人。 第三条协调会议的职责 1、研究公司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集体合同制度、工资协商制度、交流情况,统一认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2、交流有关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情况,研究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提出相应对策; 3、指导、协调和督促公司在建立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协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妥善解决的方法; 4、相互通报近期劳动关系有情况,掌握动态,共同研究,协调处理劳动关系存在问题,重在解决突出事件和疑难案件; 5、组织检查、交流、培训、总结等活动,推进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工作。 第四条协调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公正、及时;

2、兼顾国家、公司、职工三方利益; 3、相互信任、支持、合作; 4、民主、求同、协商一致。 第五条协调会议每年三次,分别安排在四月、八月、十一月,三方代表应准时出席,由召集人主持会议,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经一方提议,也可以召开临时协调会议。临时协商会议一般情况可由三方担任代表的有关人员出席。 协调会议认为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出席。 第六条协调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缺席时,可由提议方代表主持。拟协商的事项及时间、地点由召集人和另两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经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和事项,可由三方联席会议通知,也可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协商会议未达一致,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休会。具体休会期限及下次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由召集人确定。 第九条协调会议设秘书组,由三方各派一名成员组成,负责协调会议达成文件或纪要的草拟。 第十条本制度经成****有限公司首届集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完整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流程 一、当事人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

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开庭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视为拒不到庭。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八、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九、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为了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的完善

为了进一步推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的完善,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豫工法[2003]4号文《关于对三方协调机制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的通知》要求,xx市总工会于8月份采取发统计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法对我市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运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市场 经济条件下处理劳动关系的基本格局和制度,是解决劳动关系问题和参与经济、社会民主管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工会法》也作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和形势的需要,xx市市、县区二级均建立了以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经贸委代表企业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始终以促进就业为重点,以建立顺畅高效的协调机制为基础,以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完善法律法规为保障,努力开辟政府、工会、企业组织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的新途径,新方法,基本上形成了“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格局。劳动关系主体三方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任务,制定程序规则,积极开展活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据《三方机制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显示:1、全市两级三方会议建制以来召开协商会议52次,会议协商研究涉及劳动合同3次,集体合同7次,争议处理8次,社会保障6次,安全卫生7次,劳动标准6次,工资分配7次,再就业3次,其它3次;2、建制以来下发文件8次,都是三方联合下发;3、建制以来调研检查13次,其中三方联合11次,工会单方2次。截止目前,工作人员尚未培训过。 二、主体构成和组织形式 由于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只有市、县区两级开展了此项工作,在乡镇和行业方面尚是空白,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xx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于1999年6月;xx区建立于2001年2月;xx县建立于2001年7月;xx县建立于2001年7月;xx 县建立于2002年9月,三方协商会议制度都以三方的名义下发了文件,规范了制度。三方协商的主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和经贸委。其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代表政府在三方协商中起组织、引导、协调的作用,通过与工会和经贸委的经常性接触与沟通,宣传政府方面的政策意向,争取双方的认可,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以实现本地区对劳动关系的宏观调控;工会代表职工参与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使有关劳动政策的制定能够真正体现职工的利益;经贸委代表企业通过协商和广泛的活动,维护企业和经营者的利益。在我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组织形式是三方协调会议,通过三方协调会议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劳动政策,解决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和市经贸委于6月27日召开了2003年的上半年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对今年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1、进一步规范集体合同文本;2、开办集体合同与工资协商培训班;3、对集体合同工作进行一次调研;4、选树和培养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的先进典型;5、建立企业欠薪预警制度;6、对全市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还讨论通过了《关于调整xx市推行集体合同制度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xx县通过三方协调会议对如下工作达成一致意见: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快为下岗失业职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工作;2、由三方联合对全县各类企业下岗职工的就业状况、生活情况进行一次调查;3、利用县工会帮扶中心免费对职工进行培训;4、决定于8月下旬组织一次依法征缴养老保险金的全县大型宣传活动。 三、工作制度和协调内容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 度》的通知 【文 件 号】湘劳社发[2002]66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2-03-20 【实施时间】2002-03-20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 现将《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建立相应制度,明确职责,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保持我省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省劳动保障厅 省总工会 省企业家协会 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 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省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三方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建立湖南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

会议制度。 一、三方会议的组织机构 我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导同志担任主席,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领导同志担任副主席,各方确定有关职能业务处室的人员参加三方会议。三方会议正式成员因故空缺时由本方代表单位及时选定人员递补,并通知其它两方。 三方会议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设立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的日常工作。省总工会和省企业家协会分别确定各自的部门和人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三方会议的职责任务 (一)根据国家的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对劳动关系的影响,在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时,共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互相通报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情况,研究分析全省劳动关系状况和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提出对策。 (三)指导全省各市州建立三方协调机制和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推进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各项机制的落实。 (四)对具有重大影响的集体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及时交流情况、交换意见,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总结、交流、推广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 三、三方会议应遵循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东莞市××××××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镇祠边区 电话:0769-8×××××6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尊敬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于2010年4月29日收到贵会受理的××仲案字[2010]第23号应诉通知书及刘××等10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现就申诉人与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答辩意见:被诉人与申诉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和债务关系。 答辩理由: 一、答辩人历来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用工中的事实劳动关系,没有证据证明申诉人与答辩人曾经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其提起的所谓劳动争议更是无从谈起,亦不属于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诉人在申诉书中称,李××雇请其为××××厂干部宿舍楼装潢。申诉人自己也很明白,他是受李××的委托而到××××厂干部宿舍楼从事装潢工作,并非受答辩人聘请或委托。同时,申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任何直接的关系,答辩人从来都没有委托或者聘用申诉人从事过任何工作,也从来没有直接支付过工资或任何形式的报酬给申诉人,答辩人的工地管理人员甚至根本不认识申诉人。因此,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申诉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动工资更是无理要求。 二、凡是答辩人在××××厂承揽的装修装饰工程有需要材料或者劳务承包的,均与材料供应商或具体施工人签订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但申诉人与答辩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申诉人也没有证据注明双方存在任何劳务承包或工程承揽合同关

劳动关系协调师 级 考试真题

2014年5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技能考试真题高分参考答案 一、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30分) 1.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是什么?(15分) 【参考答案】 1、群体性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有10人以上(含10人)共同实施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公共事件。 2、群体性突发事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突发性和不可预期性。突发性和不可预期性是突发事件的典型特征;但又蕴含着内在的必然性,群体性突发事件都是潜伏的危险突然爆发。 (2)群体性。集体劳动争议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以群体性为外在特征。 (3)社会影响性。影响范围大,甚至造成国际性影响。 (4)利益诉求特定性。实质多是劳动关系领域中的利益矛盾或利益冲突,员工诉求目的明确,通常不超出基本保障的范畴。 2.三方机制的特征是什么?我国的三方机制的主体是什么?(15分) 【参考答案】 1、三方机制:指政府(通常是劳动部门代表)、雇主、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三方职能不能替代,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2、三方机制具有以下五个特征: (1)主体独立。为三方充分行使各自权利奠定了重要基础。 (2)权利平等。是三方平等协商的基础和条件,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3)民主协商。是三方机制产生的根源,也是三方机制的重要特征。 (4)充分合作。在协商基础上,充分合作,达成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5)定期协商。每季度或每半年召开一次协商会议 3、我国三方机制的主体如下: (1)三方机制由以下三方组成:1)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2)代表职工的工会;3)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 (2)在中央层面由“三方四家”组成,分别是: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中华全国总工会;3)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4)全国工商联(雇主组织); (3)在地方层面的组成:1)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政府;2)企业组织代表呈现多元化,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民间商会、个体经营者协会、青年企业家协会、女企业家协会等;3)由各级总工会代表职工。 二、综合题((本大题共3小题,共70分) 1.谢某2007 年6 月2 日入职某公司,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担任部门经理,公司规定员工每年有15 天休假,如果未能休假,则按其未休假天数给予工资补偿,2013年6月2日谢某离职,向公司提出6年来没有休过一天假,要求补90天的工资。 公司提出,2008年1月1日出台《员工休假制度》,公司按《员工休假制度》不再给予休假补偿,因而不同意谢某的要求,但谢某说从没有听说过公司有《员工休假制度》,坚持要求给予补偿。 (1) 如何使《员工休假制度》有效?(15分) (2) 如果公司证明《员工休假制度》合法,请问劳动仲裁机构是否支持谢某的请求.?(15分) 【参考答案】 1、(1)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案提供的证据,本案中该公司《员工休假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2)该公司《员工休假制度》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从两个方面符合法律规定:1)规章制度的内容要合法,即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2)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要合法,即: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决定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或决定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以上两个方面,只要有一个方面不合法,都会导致规章制度无效。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 劳动关系三方父子关系协调会议制度 为探索建立我公司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机制,加强政府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组织就涉及劳动关系方面重大问题 经常性的沟通和协商,互相合作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保证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的持续稳定发展,经县政 府同意,决定建立静宁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宜 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1、劳动关系直辖市会议,由企业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会议正式成员共五人,企业行政、工会各一人,职工代表三人,由工 主席担任召集人。 2、三方常驻会议由各方主要负责人担任首席代表,有关职能部门 的负责人担任代表。正式代表因故空缺之时,由本方及时选定人员递补,并通知其他两方。 3、三方会议全会办公室设在筠连县百兴小区5302室,负责全体 会议三方会议的日常工作,三方各自确定相关人员职员参与办公室工作。 二、主要职能 1、职工代表反映职工的意愿、状况与要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贯彻落实推动与督促职工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及时、准确地通报劳动暧昧关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 和建议;贯彻落实科东俄卵蛤属会议决议。 2、工会贯彻落实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地区性劳动法规、规章及 实施办法等;规范和规范劳动关系和谐发展;通报劳动执法和经济与劳 动关系方面的信息等政府职能;贯彻和督促落实三方会议决议。

3、企业行政反映企业和经营者的意愿、状况与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推动与督促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及时、准确地通报劳动关系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未雨绸缪和建议;贯彻落实三方会议公报决议。 三、职责任务 1、关系分析经济体制改革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计划对劳动研究的影响,提出提案和建议。 2、通报交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分析全县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对劳动关系用有方面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主观性进行协商,达成共识,制定对策。 3、研究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就业、工资分配、教育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工安全卫生、女职工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生活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权益方面的风险问题;对涉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提出提案和建议。 4、建立健全公司劳动关系机制组织网络。 5、预防和协调协调机制劳动争论案件、职工群体性事件;对具有重大进行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影响及时调查,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特别强调建议;指导基层劳工争议处理处理。 6、推进、规范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用工制度。 7、通报交流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情况和问题,并有操作性地提出指 导意见。 8、宣传《劳动法》、《工会法》等劳动保障普通法、法规,组织调研、检查、研讨、培训、交流、表彰、推广等活动。 9、其他有关劳动者劳动关系调整的环境问题。四、工作原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强党政主导下的社会化维权机制建设,认真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具有重要意义。 一、目标任务 以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为根本目标,整合社会资源,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全面开展创建和谐企业活动。在各类企业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深化厂务公开;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实现企业与劳动者普遍签订劳动合同。至2012年,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建制率在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稳定在90%以上,在已建立工会的非公企业达到80%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5%以上;全市70%以上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参与创建和谐企业活动。 二、方式方法 (一)以创建和谐企业活动为引领,推动企业搭建劳动关系双方对话平台,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落实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保障职工民主政治权利和劳动经济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以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抓手,因企制宜、分类指导,扩大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的覆盖面,提高集体合同和民主管理质量。 (三)以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为依托,充分利用工商联、私个协、行业协会等社会资源,加强源头参与,完善社会化维权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开展创建和谐企业活动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丰富创建活动内涵,大力倡导以人为本、和谐发展、互利双赢、共建共享的理念,在全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员工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实际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_ 一、请求事项(简明扼要,争议金额或其他请求要清楚、明确):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至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日) _______元;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至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_______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_______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_______ 元; 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_______ 元; 5、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_______元。 合计:______________元。 二、基本事实: (一)员工入职时间: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1、有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有□无 2、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 ?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起至 _______ 年____ 月____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年月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他 (三)员工工作岗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员工工资情况: 1、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数额:_______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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