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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基础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基础法律思维方式

四、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修养

(一)法律思维方式

“在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或运行。我们付款,是认为这是应该的;我们尊重邻里的财产,是因为那是他们的;我们靠马路右边走,是因为这样做是谨慎行事。我们很少去考虑这些我们界定为…应该的?、…他们的?或…小心驾驶?的集体的判断和程序。”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法律离我们日常生活的世界很遥远。“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里,随时随地渗透着一种平常而实在的法律。”诸如出生、死亡、婚姻、停车标志、警服、证书等无不显示着法律的存在。法律既平常又神秘,平常是因为其到处可见,而神秘则是因为其规则数量庞杂、原理高深难测。在推进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法律的神秘又被推到了极端,出现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分裂。与这种分裂倾向相反,在法治社会中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日常生活中又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性。这样,大众的日常思维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生活的“自然”性与法律性就经常处于矛盾之中。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1)法律思维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如果脱离开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请看一则案例(材料案例2)。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甲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甲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突然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遍哗然,邻居谴责说:“公安人员是为了抓坏人,是为了大家,甲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不应当要求赔偿20多棵萝卜。”当事公安人员也表示不可理解,说:“当时我们一个同事身负重伤,鲜血直流,可甲居然提出赔偿他20多棵萝卜。”甲所在单位专门召开了一周的批判会,批判甲。在当年日照市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中,甲所在单位也因此而失去了资格。甲在社会舆论的重压下,不得不离家住到姐姐家中,并且对记者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和反感。

讨论:人们为什么对甲的行为都只有从道德而没有从法律视角去评价呢?

教师小结:人们的意识和观念还局限于道德领域,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习法律后,就应当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结论: 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而这就是法治思想

(2)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时,要遵守有效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我们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2、讲证据

法律思维要讲证据,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就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其中首要问题就是证据问题。只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讲证据,意味着思考与处理法律案件时,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法律上的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事实。首先,证据要具有合法性,即证据的形式、收集和查证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说明证据的收集不仅要符合其形式要求,而且在收集的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就不具备合法性。

提问:非法言词证据能否作为证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再次,证据还要具有关联性。也就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

例如:甲故意杀人案件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除了其他证据外,还收集到了下列材料,如果要认定甲犯有故意杀人罪,下列哪些不具备证据的相关性?

A 甲写给被害人的恐吓信。

B 甲在10年以前曾采用过与本案相同的手段实施过杀人行为(未遂,被判过刑)。

C 甲吃、喝、嫖、赌,道德败坏。

D甲的情妇证明,在本案的作案时间中,甲曾与她一起在某电影院看电影,电影的名字是《泰坦尼克号》。

3、讲程序

程序的含义

程序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方式和过程。程序告诉人们实施某种法律行为时,先做什么事情,后做什么事情,以及如何做这些事情。

郑成良: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论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 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我个人认为法律思维至少有6条基本规则,今天由于只有半天时间,我们准备重点讨论一两条,其他规则再简单讨论一下,因为规则要结合大量案例,事例才能讨论清楚。在正式讲座前,希望大家都能以批判怀疑的态度听讲座,原因有二:一,法律思维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的法学界,法律实务界,研究的比较肤浅,近几年才开始有人关注这个问题。今天下午我的观点只是我个人思考的心得体会,不一定都正确;二,法律思维研究的问题需要一个特定的语境,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作为一名职业化的法官该如何思考问题,裁判是非。在人治社会用不着法律思维,法治社会才需要。中国社会还不是严格意义的法治社会,就像国外有些国家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一样。我们正在走向市场,也正在走向法治。法治化程度落后于市场化程度。在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中,法治的因素在增长,人治的因素仍然有很大的影响力,从趋势上看人治是逐渐消亡。既然语境还不具备,所以我今天讲的所有观点,假定是正确的,也只代表中国司法的一个走向,而不是说在遇见个案时完全按照正确方法来做,因为条件有时不具备。 什么是法律思维,先下个简单的定义:法律思维是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社会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法律思维和决策有关。什么是决策呢?在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决策是个广泛的概念,决策实质是在社会生活领域选择一个行动方案。决策是可大可小的,重大决策如加入WTO的决策,小决策如到王府井买衬衫的消费决策,决策有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之分。法院的裁判是典型的公共决策,利用公共权利,来选择一个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在公共决策的过程中,理论上有无数种思维方式,但最典型的公共决策的思维方式有四种,政治思维、经济思维、道德思维和法律思维。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权衡的因素,一个人选择政治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解决面临问题,要考虑的因素无法统计,但核心因素是政治上的利弊权衡。这个观点是受胡启立的启发。他在80年代末期有一次和学者座谈,说学者考虑的是是非,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学者考虑的是是非讲的是学者的思维方式,应以理论上的是非作为考虑因素。如果不是这样,发表意见前看领导脸色,不是学者,是流氓文人。政治家考虑的是利弊,政治家要负实际的政治责任,你的观点理论上正确的,但正确就一定采纳吗,不一定,一切以条件是否具备,时机是否成熟为转移。 正确的观点,但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社会上可能有90%人不接受,冒然行事,会带来一场政治灾难。错误的东西,错了几十年上百年,在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也不能冒然宣布与它决裂。中国的改革开放恐怕就是这样走过来的。但政治思维最大特点不在于考虑是非,而是强调在思维过程中政治的利弊权衡应作为中心因素考虑。不同政治家区别在于判断利弊的标准不同。进步政治家判断利弊标准和社会合拍,就是进步,反之则是反动。 经济思维也是一种在公共决策中常用方式。成本和收益的比较作为核心因素来考虑。如何用同样成本来获得更大收益,是经济思维要考虑的核心因素。成本收益要作广义理解。时间,机会等凡是付出的你认为有价值就是成本,产出是你得到的认为有价值的。

关于法律思维与道德判断的分析与思考

从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的差异中寻求平衡 汪春燕 (法律硕士教育中心,2010022744) [摘要] 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就必然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一个法官看来好的判决,却会引起的民众的阵阵舆论之声。从思维方式的角度来看,普通民众往往带着一种道德思维的方式去看待司法中的一些问题,这与法治社会所提倡的法律思维是有冲突的。本文试图通过比较两种思维方式的差异,通过差异的对比,最终寻求解决两种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 [关键词]法律思维;道德思维;价值 一、引言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民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升,法治建设需要民众的广泛参与,近些年来,借助于网络等传媒平台,使得广大民众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参与到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对法治社会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前些时期的黄静“勒索”华硕案、湖北巴东邓玉娇故意杀人、南京等地的“醉驾案”以及近期的北京捡钻戒扔掉被判赔案等一大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纷纷引发着广大民众的热议,而这些舆论声中,多半时候是听到对于法官所作出判决的不满。从这些不满情绪之中,我们深刻感受到,办案过程中所追求的“三个效果”的统一并不乐观。随着这些争议之声的淡去,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这些案件都留给了我们很深的思考。从普通民众角度看到的案件事实和内心的判断与法律人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和最终的裁判竟有着如此之大的差别,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判断分析,究竟是何原因造成这种种争议?一个好的判决,是否要考虑民众

价值判断,还是应当严格恪守法律人的操守和办案规则?本文试图从思维的层面进行解析,以期能探寻出作为法律人特有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普通民众的道德思维之间产生分歧的重要原因,同时这种分歧也是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统一的重要影响因素。也只有这样,我们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才能正确处理好这两种思维的关系,进一步从舆论之中提升司法的效果和实现和谐之下的法治社会。 二、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之间的差异探寻 (一)、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究竟为何? 法律思维与道德思维都是比较专业和晦涩的专业术语,几乎本科的学习过程中都是没有过接触的,经过一段时间的查阅资料,对二者略知大概。,而我国对于法律思维的研究也较之国外迟缓些,目前还处于不完全成熟阶段。首先对于法律思维的大致内涵,很多人都把它简单理解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毋庸置疑,它是与普通大众的思维方式所区别的关键点,那么这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思维过程或思维方式呢?陈金钊将法律思维更多的看成是一种形式逻辑,他认为,法律思维首先是指根据法律进行的思维,“法律”是进行思维的基准;其次又从主体上区分,它是法律人所特有的一种职业思维,并因此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同质一体和外行人所区别开来的最主要标志。台湾的王泽鉴先生认为,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三种能力:法律知识、法律思维、解决争议。而他将法律思维界定为“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1〕(p1)此定义中法律思维的涵盖既有价值层面的,也有方法层面的,而他的专著中主要是以民法中的请求权的基础理论体系为论述对象,列举了大量的案例以及法律适用的过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doc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方式和特点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是什么 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 、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

思维方法的培养与训练

思维方法的培养与训练 【思维方法比知识积累更重要】思维方法包括接受新知识的能力,包括判断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它比知识积累更重要。 【倾听是为了改变】听人说话就是一种思维方式。听人说话是为了自已有变化。只有寻找到我与对方信息不同的那一部分,我才会 真正有变化。我总是寻找相同的那部分,只能通过我来印证你是对的。一个人天天都这么听别人说话,他一辈子都改变不了。 【别用排斥的方式接受信息】就是说我给你讲这个道理的时候,你不是在想这个道理本身,而是在想自已没有这么做是有自已的原因,自已的道理的。所以你永远领悟不了我跟你说的东西,这就是 排斥。 【未知就是起点】别人的未知,就是你的起点。就好比你给我一个土豆,我炒出一个土豆丝来,没问题。但在烹调界,给你一个土豆,炒出一个土豆丝来,一级厨师炒的和三级厨师炒的,不同的炒法,放不一样的油盐,味道是不一样的。炒土豆丝是有技术的,而 技术含量是决定菜价的。 【要感知生活的变化】不要在生活中寻找你要的东西,而要努力感受生活中到底发生了什么。 【障碍都是机会】生活中的任何一种发生,都永远是我们拍摄的机会,而不是我们拍摄的障碍。 【追问是深入的基础】生活中很多的感受,实际上就在我们的眼前。但是我们缺乏对它的追问,而缺乏这种追问就丧失了进入深刻 的可能性。 【细节的细节就不再是细节本身】当你不断深入下去追问的时候,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好奇,结果会呈现出来更为复杂的东西,反过来 可以折射整个事情的全貌。

【扩展思维的方法就是考虑事物复杂关系】你的视角有多宽,你观察一个事物的深度就有多深。当你的思维打开的时候,你就走向 成熟。而任何事物只有当你去考虑它的复杂关系时,你的思维才会 真正打开,而且一定要全线打开。往前面走的时候,一定要回头看,左右看,找到所有的相关者。 思维方法一:SWOT分析法 SWTO应该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最主流,最经典的一种方法论。SWTO名称是由在使用该方法分析问题的四个维度: Strengths(优势) Weaknesses(弱势) Opportunities(机会) Threats(威胁) 该方法常用来确定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机会和威胁,从而将公司的战略与公司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 种科学的分析方法。对于优势和弱势是内部环境的分析,机会和威 胁是对于外部环境的分析。 这个模型可以用于多方面,对于做招聘的HR来说,该方法同样 适用于在做人力资源战略分析、解决某个项目的招聘难题。 思维方法二:6顶思考帽法 白色中立客观思考帽 绿色创新求异思考帽 黄色乐观肯定思考帽

法官思维方式漫谈

法官思维方式漫谈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理念无疑发挥着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法官要学会用正确的司法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并逐渐形成法官的思维方式,一种职业理性思维。其独特的思维方式是法官职业技能得以存在的前提,甚至比法律知识、司法技能等更为重要。 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思维是也是特定的、抽象的,这是一个职业群体的特有的职业思考方式链条和裁判方法、裁判技术与裁判逻辑体系。法官的思维也是具体的,这种思维的展开需要具体的法官来显现,具体的案件与裁判承载。法官思维的抽象是因为其作为职业思维概括,法官思维的具体是因为其与其他思维方式甚至是其他职业法律人思维方式的一种比较。有了明晰的比对,不仅容易发现和把握住法官的思维所具有的特质,亦有助于这种职业思维的发现、训练及形成构建。 相比于普通人的思维,法官的思维表现为一种法律人的思维。通过一种思维的比对,我们发现法律人的思维是一种职业思维,体现出来的是法律逻辑与法律理性;而普通人一般的思维方法应该是日常思维,展示的是一种日常逻辑与生活理性。日常逻辑与法律逻辑会有所重叠,比如其会遵守所有思维方式所共通的原理和准则,但更多的是差异和分道扬镳。既然法官的思维所凸显的是一种职业化的思考方式,

就必然与日常思维有所区分。概括起来法律人的思维应当是根据法律而思考的行为。具体地表现为法律优先于道德的适用、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证据优先原则等。如若按照美国总统林肯的看法,法律是最低限度和裸露的道德。如此法律只是道德的一部分,而不与道德完全重合;那么法律人的思维就很可能会排斥道德的适用。比如一个行为可能在道德上是合理的,但只要法律规定其为非法或者是犯罪,这个行为在法官看来就不可按照道德的角度来观察和判断,而是适用法律认定为违法或犯罪的行为。因为法律很可能是道德的一部分萃取甚至是与道德有所冲突和出入的。按照平常人的理解,比如大义灭亲,私自“为民除害”这种行为在道德上也许是正当的,但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使被杀害者再恶贯满盈也不许可这种犯罪行为。再比如程序规则优先于实体规则,即要求程序优先原则。程序优先要求一个实体权利没有程序的保护则很可能丧失和消灭,一个证据的取得程序违法就要被法庭所排除而不被采信。比如经过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即使这种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但因为其程序的瑕疵和违法而不应当被法官所采信。可能一般人的日常思维,只要是客观、真实的就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证据来裁判而不管其程序的瑕疵乃至违法与否。程序正当和优先原则是日常人的思维所难以理解的。另外证据优先原则亦是如此,证据优先原则要求一个事实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来认定和证明(当然其他如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这种法律的特殊制度安排而产生的例外情形,在此暂且不讨论)才能为法庭所信赖,被法官所采信。一个自然事实自身再客观、再真实,没有证据的辅助和证明,其就不可

01-7正确思维方式培养

做一名优秀的设计师 ——准确思维方式的培养 一提起“设计”这两个字,同学们的第一感觉,可能是神秘,专业,缜密,高科技,应有尽有。但总结一下,对于绝大部分来说就两个字:困难! 这就像我们看《三国演义》,一看到那些谋士用计,就很郁闷:那些谋士,他们只不过得到了一点点情报,居然就能够想出那么一连串环环相扣、周密严谨、出人意料的计谋出来,而我们呢,我们这些读者不过曹刘孙三家全看了,我们掌握的信息明显比他们还多,可要我们搞出一个什么像模像样的计谋或者阴谋来,怎么就那么困难呢? 现实生活中也是一样,有些人,那些设计师,他们总能设计出一些新奇的、好用的东西来完善我们的生活,或者对我们正在使用的东西作出种种很好的调整与改进,而我们的绝大部分人,虽然在生活中常常也能观察到或者发现一些东西,值得解决或者改进,但是即使我们开动脑筋去想了,去设计了,但是,我们又常常会发现,一到这种时候,我们的脑瓜好像就不够用了,想象中的设计大计也就无疾而终。 问题出在哪里? 原因可能有很多,学识不够啦,精力不济啦等等,不过,很重要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缺乏一些好的设计方法!所以,在学习通用技术与设计的过程中,很优先的一点,我们需要培养一些准确的思维方式。

先说绝大部分人的弊端,或者说我们固有的、需要避免的一些思维方式,如定势思维①。 生活中,很多人甚至是绝绝大部分人都喜欢墨守成规,无他,墨守成规最省事。这本来没什么错,跟在别人后面走,至少你不用总担心走错路或者迷路,更不会因为想抄近路而掉到坑里,安全还是有保障的。但是,没风险,同样,没有成果,前段网上有一句很流行的话:走别人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很幽默,但是,我必须指出,这句话错了,现代社会是一个如此竞争激烈的社会,你总跟在别人后头,到头来,无路可走的将会是你自己。 有些人可能并不觉得自己的思维有多么定势,我们证明一下。 下面是均匀分布的9个点,我们的问题是,怎么样才能够在不停笔(一笔)的情况下,用最少的线段把9个点全串起来? . . . . . . . . . 准确答案只有一个,一笔四线。凡是在外面8个点划出的框框之内动脑筋的,绞尽脑汁也画不出来。只有突破这个框架,来到9点之外动笔,事情如此简单。但是,我们绝绝大部分人偏偏就被框在里面了。比如穿了上千年不分左右的鞋子,比如用了几百年要等到毕昇来砸碎的雕版。 定势思维是如此强大,我们怎么突破? 首先,我们介绍发散思维②。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陈瑞华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来源丨法律与生活杂志 什么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在我看来,这包含着一套十分复杂的概念体系、价值体系、逻辑推理方式,也蕴涵了一系列涉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分配体系。我们可以将普通人的思维方式作为一种参照系,通过比较分析,来对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做出清晰的认识和界定。首先,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包含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最小的细胞。举个例子来说,民法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法人”,与它相对的概念是“自然人”。至今为止,我们发现一些媒体还有这样的表述:“某某法人赵某某”。其实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因为法人不仅是一个有别于自然人的“团体”,而且其成立还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律条件,并在成立后独立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那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最多只能是“非法人团体”,而那些具备法人资格的团体则可以有“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区分。可见,通过使用“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团体”等专门的概念,我们就可以在民法意义上进行法律思考了。而这些专门概念如果被使用到其他社会情境之下,就很难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假如我们说“自然人赵某某”、“非法人团体某某公司”,就要闹笑话了。

1996年以前,刑事诉讼法没有区分“罪犯”、“人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术语称呼,对于那些接受调查的嫌疑人,经常动辄称其为“人犯”甚至“罪犯”。这种概念的使用与中国古代的用语是一脉相承的。《水浒》中经常有这样的描述:“某某官员开堂问审,将一干人犯押上堂来。”在古代司法制度中,任何人只要被怀疑犯罪,就可以被称为罪犯了。通过1996年的刑事司法改革,这种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些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前,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审判阶段,被追诉者则具有“被告人”的地位。这里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属于专门的法律概念,它们的使用要受到一系列的严格限制。在证据法中,涉及单个证据之资格的概念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之分;而与证据的综合运用密切联系的则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推定”等一系列十分复杂的概念。而在证据法的限制下,那些因为取证手段违法而被排除证据能力的“非法证据”,可以被排除于法庭之外;那些“传闻证据”、“非自愿的供述笔录”等,也会在证据能力上受到辩护方的挑战。 类似上面提到的法律概念还有很多。可以说,几乎每一个部门法律都包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概念。这些法律概念成为法律人分析案件和进行法律思考的逻辑工具。法律人思维方式的第二个方面,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我们都知道,

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 是指从法律的角度和逻辑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所特有的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职业能力。在法治国家中,一切法律问题都必须用法律思维方式来观察、分析和解决。 简述法理学研究对象。答: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或者说,法理学思考和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而不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或方面的具体问题。所谓一般性问题,就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包括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在内的法律运行全过程,以及古今中外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法: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答: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为依据,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把法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 必须指出,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从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于国家系统化的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惟一力量。 法的实质渊源,即法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还是自然理性、神的意志、君主意志、人民意志抑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英语思维方式的培养应该从模仿开始

上一篇下一篇 一、英语思维方式的培养应该从模仿开始 创建时间: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 下午3:09 | 分类:未分类| 字数:3408 | 发送到我的Qzone | 另存为... | 打印 一、英语思维方式的培养应该从模仿开始。“学习语言的主要手段是模仿,这种模仿是从听觉定向活动开始的,经过大脑分析器的作用,然后由心理活动器官的操练而完成的。”心理语言学家认为,语言是从听开始的,当一个婴儿生下来就学说话时,完全是靠听,模仿(imitate)母亲的声音。如果一个婴儿生下来就是一个聋子,他就听不到声音,也谈不上什么成功的模仿者。一个不足10岁的儿童,如果他一直生活在第一语言环境中,他就能学到一种漂亮的母语。如果想学好外语,必须下大功夫模仿,采取多种方式,利用一切机会进行模仿。埃克斯利(Eckersley,C.E.1974)说过,毫无疑问,模仿是成功的钥匙,也许是把金钥匙。(There is no doubt that imitation is one of the keys, perhaps the golden key ,to success.)有人认为模仿很简单,好学,其实不然。养成一个好的模仿习惯并不容易,这种模仿只有像学母语那样,方可学好。不下功夫,以为轻而易举可以模仿好外语语音是不可能的。因此,要想学好外语就要在模仿上下功夫,因为外语语言能否学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听准外语老师发音的能力和学习者的模仿能力以及反复模仿的耐心。如果跟着外语老师念一遍,过后一劳永逸,那是学不好外语的。所以,一定要持之以恒地模仿、重复、练习。“听别人怎样说,就照样跟着说。”这是学习语言的必由之路。二、英语思维模式的培养应该培养自己摆脱母语的影响,用英语想英语。用英语想英语,指的是在使用英语时用英语想(think in English),而不是用本族语想。用英语想,也可以说成用英语思考。学英语而不学用英语思考,一定学不好。用英语思考,就是在使用英语进行表达和理解时,没有本族语思考的介入,没有“心译”的介入,或者说本族语思考的介入被压缩到了极不明显的程度,自己也感觉不到“心译”的负担。这才是真正流利,熟练的境界和标志。用英语思考并不神秘,也非高不可攀。初学时,“心译”的介入很明显,但时间一长,反复运用的次数越来越多,“心译”的程度就会越来越小,以至接近于消失。可见,培养英语思考的基本途径是系统的大量的反复使用,是实践练习。语言是工具。使用任何工具都有一个从不熟练到熟练的过程,在不熟练的阶段,多余的动作很明显,总要一边做一边考虑。初学者使用外语时,“心译”就是这种多余的活动,是一边用一边考虑的表现。这里所说的考虑实际上是在大脑里进行的对将要表现出来的外部活动的一种检验。用本族语交际时,也有考虑考虑再说的情况,可以说是在心里把原来要说的话转成或翻译为另外一些说法进行掂量。但由于习以为常,所以不会给人造成负担和精神紧张。而在用英语交际时,由于怕错,所以想了又想,而由于英语不熟,语汇不多,所以就求助于本族语,产生“心译”。因此,培养用英语思考,消除“心译”,主要消除学生怕错的紧张心理。学习英语、使用英语都要用思想。思想要有逻辑性。逻辑指思维的规律性。思想的逻辑性,条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大脑对客观事物反映的系统性和所掌握语言的系统程度。语言问题与逻辑问题是密切联系的。学生使用英语进行表达或理解别人用英语表达的思想时,所遇到的困难虽然表现为语言上的困难,但实质上有相当一部分,或在相当程度上乃是逻辑上的困难。表达不好,常常是思路不清,理解不好,则常常是推理能力差。因此,为了培养用英语思考,就要加强英语练习的逻辑性,注意按照英语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的多种联系,从性质、属性、层次、因果等各方面的关系,对练习的形式和内容进行组织,训练学生成套地表达和理解,形成以英语为外壳的思维定势,相应的英语材料则以连锁反应的方式在大脑里源源不断地涌现。摆脱母语影响的教育,用英语想英语应表现课堂上的每一分钟。(一)营造良好的思维环境,激活学生学习思维。1.融洽师生关系,激发用英语思考的兴趣。2.培养学生的独立学习能力,让他们有更多的用英语想英语,独立思维的时间和空间。3.给予成功的机会,增强学习情趣,激发用英语思维。(二)创造生动的语言氛围,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1.用英语授课,坚持用英语和学生交流,给学生创造语言环境,挖掘教材本身的情趣,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

大学生怎样培养法治思维摘要: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教育的重要任务。当务之急是要在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思维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培养大学生法治思维的主要途径。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仅就学校教育而言,也不仅仅是一个课堂教学问题,需要在环境营造、观念转变和程序保障等方面形成合力。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思维;法制教育;意义;方法 何为法治思维?有学者认为,法治思维是指治国理政者在尊崇法治理念的基础上,依据法律规范来分析、判断和处理所遇到的问题并形成结论或作出决定的思维模式。法治思维是指政治行为主体以法律规范作为认识、分析和解决各类问题的行动指南之思维方式。法治思维说到底是指政治行为主体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准绳的思维、是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的思维。法治思维不仅是不同于人治思维和德治思维等的概念,也是不同于法律思维的概念。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两个概念仅有一字之差,看似是一回事,实则却不同。虽然二者都是根据法律来思考,以法律规范为基准来观察、分析及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所谓法律思维就是指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按照法律本身的内容规定和精神原则来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职业性思维。这种思维突出的是规则性、程序性和平衡性。法治思维与法律思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一,在是否必然蕴含着价值判断上有所不同。法治思维一定蕴含着对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权利优先、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价值判断,有着明确的价值判断标准,而法律思维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蕴含着这样的价值判断及其标准。其二,在适用主体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法律基础法律思维方式

四、法律思维方式与法律修养 (一)法律思维方式 “在我们每天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少意识到法律的存在或运行。我们付款,是认为这是应该的;我们尊重邻里的财产,是因为那是他们的;我们靠马路右边走,是因为这样做是谨慎行事。我们很少去考虑这些我们界定为…应该的?、…他们的?或…小心驾驶?的集体的判断和程序。”在一般公众的心目中,法律离我们日常生活的世界很遥远。“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生活里,随时随地渗透着一种平常而实在的法律。”诸如出生、死亡、婚姻、停车标志、警服、证书等无不显示着法律的存在。法律既平常又神秘,平常是因为其到处可见,而神秘则是因为其规则数量庞杂、原理高深难测。在推进法律职业化的进程中,法律的神秘又被推到了极端,出现了法律思维与日常思维的分裂。与这种分裂倾向相反,在法治社会中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倾向,即日常生活中又呈现出越来越多的法律性。这样,大众的日常思维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生活的“自然”性与法律性就经常处于矛盾之中。 法律思维是人们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去思考问题,表达和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复杂的心理过程。 2.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 1、讲法律 (1)法律思维要求以法律为准绳来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 某种行为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都应当以法律为标准做出判断。如果脱离开法律来思考与处理问题,就根本谈不上什么法律思维。请看一则案例(材料案例2)。某年山东省日照市一次110特别行动中,公安人员追歹徒到男青年甲的菜园里,并发生了搏斗。公安人员最终制服了歹徒。正当公安人员押着歹徒准备离开时,甲对着众多记者和摄影机突然提出,要求公安人员赔偿被损害的20多棵萝卜。此事经媒体报道后,社会舆论一遍哗然,邻居谴责说:“公安人员是为了抓坏人,是为了大家,甲作为新时代的青年,不应当要求赔偿20多棵萝卜。”当事公安人员也表示不可理解,说:“当时我们一个同事身负重伤,鲜血直流,可甲居然提出赔偿他20多棵萝卜。”甲所在单位专门召开了一周的批判会,批判甲。在当年日照市评选精神文明先进单位中,甲所在单位也因此而失去了资格。甲在社会舆论的重压下,不得不离家住到姐姐家中,并且对记者产生了严重的不信任和反感。 讨论:人们为什么对甲的行为都只有从道德而没有从法律视角去评价呢? 教师小结:人们的意识和观念还局限于道德领域,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学习法律后,就应当树立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结论: 以法律为准绳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而这就是法治思想 (2)当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时,要遵守有效的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法与理、法与情的冲突,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法律明显不合理,也不能随意地抛弃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我们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2、讲证据 法律思维要讲证据,以证据为根据思考与处理法律问题。正确地分析与处理法律案件,就要抓住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查清案件事实;二是正确运用法律。其中首要问题就是证据问题。只要收集到充分的证据,才能查清案件事实。一般来说,证据就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讲证据,意味着思考与处理法律案件时,既不能捕风捉影,更不能主观臆断。

幼儿科学思维方式培养

幼儿科学思维方式培养 幼儿教育是人一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 教育环节,可以通过幼儿教育引导孩子正确的思维方式,培养良好的学习心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及孩子的自信心、自尊心、上进心、爱心等等。都说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幼儿教育作为启蒙教育,为人的一生奠定最初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通向成功的关键在于人们能构建独特的思维方式,独特的思维方式应该是开放的、积极的、健康的、建设性的、创新的思维方式,而教会孩子正确的思维方式,我认为是幼儿教育课程中的重中之重。现就如何培养幼儿的科学思维方式谈一点自己的体会。 1以丰富多彩的课堂活动为舞台,培养幼儿科学的正确的思维方式。 丰富多彩的课堂活动是一种非常好的 教育载体,在课堂活动中,幼儿的科学思维方式能够得到极大的锻炼。 开展形式各样的课堂活动就是要让幼

儿在观察、提问、设想、动手实验、表达、交流的活动中,体验探究、创造的乐趣,构建基础性科学知识,获取初步的科学探究能力,锻炼其科学的思维方式。如:在手工课堂上,老师首先为幼儿准备了大量的物品:颜色形状各异的旧矿泉水塑料瓶、胶水、小剪刀、彩色纸张、塑料花等等,然后引导幼儿观察、分析旧塑料瓶的特征情况,让幼儿动脑思考旧塑料瓶的各种用途,并鼓励他们动手,使用旧塑料瓶来做出他们想到的相关物品,幼儿们的想法很多,最后他们做出了很多物品:有的用小剪刀把白色旧塑料瓶剪成了矮矮的小烟灰缸,说给爸爸放烟灰用;有的用小剪刀把绿色旧塑料瓶剪成了中个 的笔筒,说可以用来放他的水彩笔;有的给有曲线的旧塑料瓶贴上了彩色纸做的裙子,在盖子上贴上用纸画的圆脸,做成了可爱的娃娃装饰品;有的直接把塑料花插到旧塑料瓶里,说这是花瓶……有的幼儿刚开始不知道怎么做,老师要尝试先让幼儿向最简单的方向思考,让他们发现旧塑料瓶最初的储存用途,如当水壶用,进而再引导他们发现旧

关于思维方式之培养创造性思维

关于思维方式之培养创造性思维 关于思维方式之培养创造性思维(一) 培养创造性思维,重视发散思维的培养 传统教育只强调聚合思维(也称集中思维、求同思维、正向思维),而不讲发散思 维(也称求异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这是有其深刻的教育思想根源的。传统教 学模式强调以教师为中心,强调教师对学生单向讲授知识,把学生当作知识灌输对象,其目标是把学生培养成能很好地理解、消化和应用前人知识与经验(但不善于创造新理论、新知识)的应用型人材。 若仅从知识传授角度考虑,传统教育并非没有优势(从学科考试情况看,我们学生 的成绩普遍高于西方国家同类学生的水平),我们传统教育的主要弊病在于不能培养出 大批具有创造性思维的创新人材,因为这种教育的目标就不是要培养“创新”能力,而 是要向学生灌输知识——不是把学生看成活生生的、有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认知主体,而是把学生看成是外部刺激的接受器,是知识灌输的对象。 在这种教育思想指导下,理解、消化学科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理解、消化老 师讲授的内容就成为教学的最高要求、最高目标。学生的思想观念、学生对一切问题 的认识理解都必须集中、统一到学科的理论体系和基本概念上来;学生的全部言行都必 须符合教师的要求和传统的规范。这正是聚合思维(集中思维、求同思维、正向思维) 所要达到的目标。 聚合思维由于要求思维内容、思维成果都要集中、统一到传统观念或原有概念上来,所以其优点是有利于学科知识的传授,有利于对前人知识与经验的掌握;其弊端则 是容易造成学生对书本、对教师、对权威的迷信,以为书本上的都是经典,教师讲的 都是真理,不敢提出半点怀疑。所以只讲聚合思维,只能使我们的认识永远停留在前 人的水平上,不可能产生新的理论、新的思想。 为了创新,必须强调发散思维,没有发散思维(求异思维、逆向思维、多向思维) 就不会有任何创造性的萌芽和创造性的成果。可以说一切创造都起源于发散思维,这 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且不说“红楼梦”、“水浒传”和“三国演义”这类鸿篇巨著从其主题 思想、表现手法、艺术风

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特征(最新)

法律思维方式有哪些特征 1 、法律思维是主体认知客体的一种方法。 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指法律职业者,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客体是指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世界就分为主体和客体两部分。主体和客体相分而结成认识关系,认识的方法就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思维。法律是人类思维创造的产物,同时又具有独立于人类而存在的客观性,徒法不能自行,法律理论为法律介入社会生活提供了依据,法律思维则为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的互动提供了方法。 2 、法律思维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最低标准的一个思考过程。 进入法律视野的客观事实经常呈现纷繁杂陈、杂乱无章的现象。这些现象背后隐藏着事物的质的规定性。法律思维作为理性的思考方式,需要对大量的现象进行分析加工,无数客观外界的现象通过人的眼、耳、鼻、舌、身这五个官能反映到自己的头脑中来,开始是感性认识。这种感性材料积累多了,就会产生一个飞跃,变成了理性认识。这种飞跃本身就是思考的结果。 但是,由于法律思维的对象一般都是发生过的事实,法律职业者只能根据符合程序要件的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以及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信息和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只能达到程序要求的法律真实,而不可能完全再现客观真实。因此,法律思维虽然是主体从现象到本质的思考过程,但这种思考以达至法律真实为标准,即所谓的合法性优于客观性。 3 、法律思维以法律职业者的法律知识和经验阅历为前提。 与法律职业者相关联的不仅是法律规范整体,还涉及到具体的事实构成。法律思维不可能凭空产生,其必然以对事物的先见为前提。所谓先见是指个人在评价事物时所必备的平台,其先前的生活阅历、知识等构成理解倾向的基础因素,不可避免地带有个人的主观色彩。 法律职业者运用法律思维,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底蕴,否则思考法律问题就会没有依据和方向;同时,法律职业者还必须具备丰富的人生阅历和社会经验,否则就无法认识事实构成。因此,只有具备了法律知识与先见这两个前提,法律思维才可能发生。 4 、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和客观事实为思考质料。 法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进入法律视野的自然事实或者说案件,这些自然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动机等等。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范要求,区分出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建构,区分出法律事实的性质。法律思

医学生临床思维方法的培养

医学生临床思维方法的培养 [摘要]医学生临床思维方法的掌握与否,对医学生是否能够成为人格健全的高素质医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该文着重强调了临床思维的重要性以及详细的阐明了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的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医学生思维方法思维模式 思维方法,是人在一定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上所形成的认识事物、研究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影响和引导人们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医学思维方法,是作为医学主体的工作人员,在某一时期内认识医学对象,研究和处理医学问题起主导作用的思维模式。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中,医学思维方法经历了从农业经济时代的感性直观的综合思维到工业经济时代的还原分析为主的思维方法的变化。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知识更新加速的局面使以知识传授为主的医学教育转变为终身化学习;医学模式已由单纯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生物-心理-社会的现代医学模式;技术主导的医疗服务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疾病谱的演变与社会的进步,对医疗保健的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时代的种种挑战,使得21世纪的医学思维方法面临重大的转变,也对医学生思维方法的培养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思考。 著名医学家吴阶平教授说:“疾病的认识过程是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往往要经历难-易-难-易的过程,这是一个客观规律,要掌握这个规律就必须学习与运用唯物辩证法来指导临床思维,我们在医、教、研工作中能获得成功往往是临床思维比较符合客观规律,相反,则失败。”作为医学教育工作者肩负的严峻使命不仅是传授知识和技能,更重要的是培养医学生正确的临床思维方法。医学生接触临床之后面对着众多的病人和复杂的疾病,要对疾病及病人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研究、要对各种资料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判断,尤其需要唯物主义辩证法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从复杂的现象中抓住疾病的本质,从众多的矛盾中抓住主要矛盾。培养医学生正确的临床思维方法,必须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全面整体的观点、动态发展的观点以及一分为二的观点,才能提供给医学生一个正确分析认识事物的锐利武器,使医学生在诊治病人中避免片面的、孤立的、静止的去看问题,从而能早期诊断治疗病人。培养医学生以唯物主义辩证法为原则的思维方法,能使以学生在临床实践中头脑更敏捷、分析更深刻、决策更正确,提高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以唯物主义辩证法为原则的思维方法应贯彻于临床诊断、治疗及科学研究的全程。 一、诊断思维方法的培养

法律人专业素养目标下的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培育

法律人专业素养目标下的法律思维方式及其培育 法律思维方式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特有的思维样式,也是法律职业的从业者胜任法律职业的必要条件。法学教育对法律人专业素养培育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使学生养成和改善法律思维方武,为法律职业输送合格的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缺少对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自觉培育,导致法学教育的法律思维方式价值被忽视。 标签: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缺失:调整 一、法律思维方式培育的忽视 (一)理论认识方面的原因 学界对于法律思维的关注仅仅是最近几年的事情。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推进,许多学者开始认识到法律思维与法律制度规范一样,也是法治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郑成良教授对此有过精辟的阐述:“法治固然取决于一系列复杂的条件,然而就其最直接的条件而言,必须存在一种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思想方式,即只有当人们能够自觉地而不是被动地、经常地而不是偶然地按照法治的理念来思考问题时,才会有与法治理念相一致的普遍的行为方式。”由于人们对法律思维认识的历史较短暂,认知的程度处于初步阶段,因而对于法律思维的研究多限于法律思维形式方面。至于法律思维能力如何培养的问题,到目前为止关注这一领域的人还不多。法学教育界自身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价值的认识也刚刚开始,对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的规律还处在摸索时期,所以在法学教育实践中能够自觉地为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做出努力的人也实为罕见。 (二)传统方面的原因 我国法学教育有着注重传授知识的教育传统,传授知识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法学教育的主要环节都是围绕着知识的传递、知识的记忆、知识的考察而展开。课堂教学是法学教学的主要环节,而我们的全部课堂教学大都集中于知识的传授;教学的目标是要求学生记住老师所教授的知识;考试是对学生的知识记忆程度予以测试、检查。国外有学者形象地将这种教育称为“教育银行”。“教育因而变成一种储蓄行为,学生是储蓄所而老师是存款人。教师不是同学生进行交流,而是发行官方公报,储存一些东西让学生们耐心接受、牢记和复述。这是教育‘银行’的概念,学生在其中的活动空间仅限于接受、归档、保存这些储蓄。事实上,他们仅有的机会就是成为收款员或被储蓄财物的编目者。”教育银行的比喻也很贴切地表达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特征:教学以填鸭式的方法为主导,学生在教学中处于被动的知识接受地位,教学成为灌输法律真理的过程,学生批判、反思的能力得不到充分训练。法学教育如果不能自觉地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法律思维力也难以沉淀于学生的心智之中。总之,过度注重知识传授的传统导致了“高分低能”现象的出现,学生所缺失的就是特有的法律职业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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