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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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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基本规定

1 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应包括记录、统计、报告、调查、处理、分析改进等工作内容。

2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上报。

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事故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

2)事故的简要经过;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初步原因;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

4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

5 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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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

4)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伤残鉴定、政府的事故处理批复资料及相关影像资料;

5)其他有关的资料 6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应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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