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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台46种落户详规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台46种落户详规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出台《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细则,并制定了46种落户详规。首次将市民更改姓名限定为一次。本细则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公安局户政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已满16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姓名变更被公安机关核准的,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后的七日内,在报刊上发布姓名变更公告。公告发布后的30日内,持公告到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发布公告或发布公告逾期未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

变更姓名一次为限

乌市公安局首次明确了关于“城市增容费”的收费标准:房改房交3000元;经济适用房、二手房、自建房和60平米以下的商品房交5000元。达坂城公安分局审批的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的户口,在达坂城区落户满四年后,在其它区有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其它区。申报落户材料中所需的证明,其有效期均为一年。

详情请拨打市公安局户政处户籍管理科电话咨询:0991-*******。

一、市局审批

序号落户

对象

申报落户材料审批权限备注

1成建

制单

位搬

1.单位申请落户报告

2.市政府批准文件

3.

落户人员花名册4.落户人户籍证明、身份

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

市局会同有

关单位审核

批准后,到

派出所落

户。

2征用

土地

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

2.

征地协议3.安置协议4.落户人员花名册.市局批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户口由迁入地派出所负责

管理,治安管理按市

[1998]123号文件执行。

3落实

政策

1.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证明

2.街道办事处

证明3.派出所户籍调查报告4、本人申请、

户籍情况证明

4兵团

系统

调动

及家

属、子

1.兵团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

2.

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3.接受单位证明4.

落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5.

随迁配偶的无业证明.

市局户口接

待室审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兵团系统居民的无业证明,

由师级人事劳资部门出

具。

5引进

人才

1.厅(局)人才交流部门的证明;

2.引进人

才的单位证明;3.落户人的户籍证明、身

份证及复印件。

由市局批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有随迁家属的,提供结婚

证。

6购买

商品

1.落户申请

2.户籍证明

3.住房证明:房屋

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按

揭房交款收据)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4.户籍民警调查报告5.申请入户审

批表6.申请落户人16周岁以上的,提供原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情况

证明.

由市局批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1.内勤提申请时,购房者本

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号码

为必录项,审核住房住址信

息 2.户口内勤办理落户时

在房屋产权证的“附记”中

注明申报落户的人数和日

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3.

办理子女的户口,其年龄

在22岁-30岁的,须提供户

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

未婚证明4.商品房买卖合

同中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

为“出让、拍卖”的,属商品

房.“划拨、兼并”的,属经济

适用房5.住房证明无法确

认住房为商品房的,由房

产交易中心认定6.商品房

买卖合同只需复印合同的

首页、第1至第7页及末页

7.只办理购房者配偶户口

的,须提供结婚证。

1.商品房面积120平米以上或购房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可免费办理本人、配偶和

30岁以下的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2. 商品房面积在60平米以上或购房金额

在15万元以上的,可免费办理1人(本人或

配偶或30岁以下的未婚子女)的户口.

3.外地单位、个人购买商贸用房、办公用

房、工业用房,购房金额在30万元以上,

可免费办理1人(仅限于法人或购房者本

人或其配偶、子女)的户口.

7普通

高等

院校

毕业

生缴

纳社

1.落户申请

2.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

3.身

份证及其复印件4.毕业证及复印件5.在

本市缴纳社保的凭证。

市局户口接

待室审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1.本科毕业生缴纳两年社

保;大专毕业生缴纳五年

社保2.没有合法固定住所

的学生,统一将户口落在自

治区、乌市、兵团及自治

区团委的大学生集体户上,

结婚或购房后再迁往实际

居住3.2008年1月1日《劳

动合同法》实施后,调分

期(毕业三年内)分配到

民(私)营企业大学生、

技校毕业生,提供企业和

接受单位缴纳三个月社保

8异地

生源

的大

学生

分配

到民

1.报到证

2.鉴证或公证的劳动合同

3.接受

单位证明4.户籍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或本

市学生集体户卡 5.自治区、乌市、兵团

或自治区团委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出具的落户通知单。

(私)营企业的凭证。超过调分期的,提供接受单位缴纳一年社保凭证4.学生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

9技校

毕业

1.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或调整分配计划

2.落户学生花名册

3.鉴证或公证的劳动

合同4.接受单位证明5.报到证6.户口迁移

证或学生集体户卡7.毕业证及其复印件。

1 0军队

离退

休人

员移

交地

方民

政安

1.民政部门的安置文件

2.退管中心或干

休所落户证明3.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

表4. 离(退)休人员的落户申请和退休

证 5.有随迁家属的,提供结婚证和家属

的户籍证明。

由市局批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先统一落户于退管中心或

干休所驻地派出所,然后

再迁往实际居住地派出

所。

1 1士官

(异

地兵

源)退

1.退伍军人落户证明

2.接受单位证明

3.退

伍证及复印件4.配偶的户口簿5.结婚证6.

兵源地注销户口证明7.军人身份号码表.

由市局批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1 2招录

公务

员、事

业编

人员

1. 人事厅(局)录用通知复印件(盖章)

和落户通知单2. 录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3.录用人员登记表

4.户籍证明或户口迁

移证或本市学生集体户口卡5.身份证及

复印件.

由市局批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1 3异地

刑满

释放、

解除

劳教

人员

1.释放证、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

2.在乌直

系亲属的户口簿3.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

明4.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

证明5.户籍调查报告.

由市局批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2003年以前判刑注销户口

人员。

1 4生源

地变

更随

父母

落户

1.本人落户申请

2.毕业证

3.户口迁移证或

本市学生集体户卡4.原籍派出所出具的

户籍情况证明5.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薄及

身份证6.父母亲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由市局批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1.生源地变更是指因招生

迁出户口,在校期间父亲或

母亲的户口迁入本市2.户

籍情况证明的内容:父母及

本人户口迁出的原因、时

间及家庭成员关系。

1 5招生

迁出

后又

返回

生源

1. 本人落户申请

2.户口迁移证

3.迁出信

息4.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薄、身份证.

由市局批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派出所办理落户时,在何

地迁入详址中录入招生学

校名称。

1 6兵源

地变

更随

父母

落户

1.本人落户申请

2.原籍户籍情况证明

3.毕

业证4.父母亲户口薄及其单位或街道办

事处证明5.民政部门落户证明.

由市局批准

后,到派出

所落户。

1.兵源地变更是指入伍期

间,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迁入

本市2.户籍情况证明的内

容:本人户口注销时间和父

母亲户口迁出的原因、时

间以及家庭成员关系.

1 7补录

1.本人补录申请

2.户口簿、迁移证等户籍

资料3.户籍调查报告4.补录审批表.

派出所受

理,市局户

口接待室审

批。

1 8变更

何时

何地

何因

迁入

1.本人申请

2.变更更正依据

3.变更审批

表。

派出所受

理,市局户

口接待室审

批。

二、分(县)局审批

序号落户

对象

申报落户材料审批权限备注

1夫妻

投靠

1.投靠人的落户申请、户籍证明、无业证

明(农业户口除外)和身份证2.被投靠人户

口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3.结婚证及

复印件4.户籍调查报告5.申请入户审批

表6.投靠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

有无违法情况证明.

派出所受

理,分(县)

分局审批。

1.婚龄满四年

2.被投靠人

在本市落户时间满四年.

2子女

投靠

父母

1.子女的落户申请

2.户籍证明(须注明父

母亲与子女的关系3.父亲或母亲的户口

薄、身份证4.户籍调查报告5.申请入户审

批表6.16周岁以上的子女,提供原户籍所

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情况证明.

1.子女投靠父母,其年龄限

定在22周岁以下2. 父母

在本市落户时间满四年.

3父母

投靠

子女

1.落户人申请、户籍证明

2. 父亲或母亲

与子女关系的证明(子女的单位、街道办

事处)、子女的户口薄3.双方身份证及复

印件4.户籍调查报告5.申请入户审批表.

1、男性60周岁,女性55

周岁可投靠子女落户。2、

父母投靠子女,不受身边

有无子女的限制3.子女在

本市落户时间满四年.

4转业

干部

及随

迁家

1.军转办出具的“转业干部落户介绍

信”2.转业证3.军人身份证编码表4.直系

亲属(配偶、子女或父母)本市的户口薄

5.接受单位证明

6.随迁家属子女的户口

迁移证7.结婚证.

分(县)分

局审批。

办理本人的户口,持有1、

2、3、4、5、7.

自主择业的,持有1、2、3、

4、7.

随迁有家属落户的,还须

另提供6、7.

5驻乌

部队

家属

随军

1.部队政治部门(师级)批准随军证明(有

效期为一年)2.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一

式两份)3.部队干部任职命令的复印件4.

军官证5.单位证明6.随军家属的户籍证

明、身份证复印件和无业证明(农业户口

除外)7.结婚证.

派出所受

理,分(县)

局审批。

1、随军条件:正连职以上;

专业技术一至十二级;五

至六级士官.马兰军事管辖

区的随军条件,参照马兰

公安局的规定执行。

2、部队出具的复印件由部

队师级政治部门盖章确

认。

3、持申报材料到部队所在

6驻乌

部队

干部

调动

家属

随迁

1.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的复印件(有效期

为一年)、任职命令复印件2.调入部队的

证明3.军官证4.随迁家属的户籍证明、无

业证明(农业户口除外)和身份证及复印

件5.结婚证。

分(县)局

审批。

地派出所申报

7有固

定住

所、稳

定收

入人

员落

1.本人落户申请

2.户籍证明

3.身份证复印

件4.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

合同、购房发票(按揭房交款收据)和契

税完税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收入证明(工

作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等)6. 申请落户

人16周岁以上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

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情况证明7.申请入

户审批表8.户籍调查报告.

派出所受

理,分(县)

局审批。

1.户口内勤办理落户时在

房屋产权证的“附记”中注

明申报落户的人数和日

期,并加盖户口专用章2.

商品房买卖合同只需复印

合同的首页、第1至第7页

及末页3.普高本科学历、省

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和副高

以上职称的,免收城市增

容费,报市局审批.

1.城市增容费收费标准:房改房,交3000

元;经济适用、二手房、自建房和60平米

以下的商品房,交5000元.

8非直

系亲

属投

1.投靠人落户申请、户籍证明、身份证及

其复印件2.被投靠人申请、户口薄、身份

证及其复印件3.投靠人16周岁以上的,原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情况

证明4.申请入户审批表5.派出所调查报

告.

派出所受

理,分(县)

局审批。

人户分离人员不能申请办

理非直系亲属投靠.

9干部

工作

调动

1.人事部门的调令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

表》3.调入单位证明4.落户人身份证及复

印件5.缴纳增容费收据。

分(县)局

户口接待室

审批。

1.调令自签发之日起半年

内办结2.随迁人员仅限无

职业配偶及子女3.调入行

政机关的,免收增容费。

1 0学生

转学、

退学

1.本人落户申请

2.户口迁移证

3.教育主管

部门批准转学文件4.转入学校证明5.学

校的退学证明6.迁出信息7.父母亲户口

薄.

分(县)局

审批。

转学的,持有1、2、3、4.

退学的,持有1、5、6、7.

1 1收养

子女

1.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2.收养人申请、户

口薄和身份证3.户籍调查报告4.申请入

户审批表。

派出所受

理,分(县)

分局审批。

1.94年以前办理的收养公

证等同于收养证2.因不孕

收养的,须提供不孕诊断证

明的复印件.

1 2华侨

港澳

台胞

1.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

居证》,并加盖全国统一使用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印章2.

港澳台胞回内地定居的凭《回乡证》。

分(县)分

局审批。

1 3出国、

留学、

探亲

返回

人员

1.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的证明

2.因公出国工作的,凭县级以上政府外事

办恢复户口的证明3.因私出国的凭市局

外事处出具恢复户口三联单。

分(县)分

局审批。

2003年以前出国注销户口

的人员。

1 4姓名

的变

1.变更姓名申请

2.户口簿

3.身份证

4.学校

或单位人事劳资部门证明或街道办事处

证明5.户籍调查报告6.变更审批表.

派出所受

理,分(县)

局审批。

1.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

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2.已

满16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

姓名变更被公安机关核准

的,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

后的七日内,在报刊上发

布姓名变更公告。公告发

布后的30日内,持公告等

到派出所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逾期不发布公告或发

布公告逾期未办理姓名变

更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

放弃3.公民申请办理名字

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变更登

记:1.拟改名含有生、冷僻字的2.未成年

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更改未成年人

姓氏,但尚未取得对方同意的3.因故意犯

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

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4.被依法剥夺

政治权利、正在受刑事处分的5.其他.

1 5民族

的变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变更族别的申请 2.

提供变更依据3.户籍调查报告4.变更审

批表.5.民委证明.

派出所受

理,分(县)

局审批。

1.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更

正族别的,持1、2、3、4。

2.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后

要求变更族别的,持1、2、

4、5。

1 6出生

日期

的变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变更出生日期的申

请 2.变更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

底卡、户口簿、身份证等户籍档案;组织

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劳动行政管理部门

的认定)3.变更审批表.

派出所受

理,分(县)

局审批。

三、派出所审批

序号落户

对象

申报落户材料审批权限备注

1从本

市入

伍的

复员

军人

(包

括退

回、开

除)

1.退伍证、注销户口信息

2.退伍军人落

户介绍信3.父母的户口簿.

派出所主管

所长批准,

户口内勤办

理。

入伍后父母户籍登记住址

跨区(所)变动,人口系

统中有注销信息的,到现

住地派出所办理。否则,

到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出具

证明后,再到现住地派出

所办理落户。

2所内

分户、

并户

1.住房证明

2.结婚证

3.户口簿.

社区民警核

查,户口内

勤办理。

3生源

地为

本市

的院

校毕

业生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父母的户口簿

4.

迁出户口信息.

派出所主管

所长批准,

户口内勤办

理。

上学后父母户籍登记住址

跨区(所)变动,人口系

统中有迁出信息的,到现

住地派出所办理。否则,

到迁出户口的派出所出具

证明后,再到现住地派出

所办理落户。

4出生

登记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服务证》

3.

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及

其复印件4.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还须提

供:父母亲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

行证》、办理出生登记的申请和国外的出

生证明及其翻译件。

出生超过一

年办理出生

登记的,由

主管所长批

准,户口内

勤办理。

1.96年以前在非医疗机构

出生和98年以前在医院出

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

的,提供《亲子关系声明》

及其公证书2.少数民族88

年实行计划生育,之后出

生申请补报户口的,须提

供《生育服务证》。

5非审

批项

目的

变更

更正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相关证明。

户口内勤办

理。

例如:文化程度、婚姻状

况、兵役状况、服务处所

等。

6大中

专院

校、技

校招

1.招生计划、花名册

2.迁移证

3.录取通知

书4.身高、血型。

户口内勤办

理。

年终人口统计前,完成当

年录取新生的落户工作。

7市内

迁移

1.住房证明

2.结婚证

3.户口簿

4.户成员关

系证明。

户口内勤办

理。

立户的,持1、2、3。入户

的,持3、4。

8参军

注销

1.入伍通知书

2.户口簿

3.居民身份证。

户口内勤办

理。

9死亡

注销

1.死亡医学证明书(在非医疗机构死亡

的,凭两名以上直系亲属签名的申请、社

区民警的调查报告)2.户口簿、身份证。

户口内勤办

理。

1.《死亡医学证明书》由派

出所存档。2.收缴身份证并

出具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1 0迁往

市外

1.户口簿

2.迁入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准予

迁入证明》。

户口内勤办

理。

招生、毕业和转业干部家

属迁出除外。

1 1高校

招生

迁出

1.户口簿

2.入学录取通知书。

户口内勤办

理。

1 2刑满

释放、

解除

劳教

人员

落户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少管证明

2.

直系亲属的户口簿3.注销户口信息.

派出所主管

所长批准,

户口内勤办

理。

服刑后父母户籍登记住址

跨区(所)变动,人口系

统中有注销信息的,到现

住地派出所办理。否则,

到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出具

证明后,再到现住地派出

所办理落户。

几点要求:

1、户籍证明的内容: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婚姻状况、户口性质和家庭关系等。

2、《申请入户审批表》由户口内勤据实录入微机后打印。

录入时要特别注意审核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是否与户籍证明、身份证一致;落户人有曾用名的,须注明。

3、《派出所调查报告》由社区民警根据申报材料,经过调查据实写出。

调查报告内容:落户人和被投靠人的基本情况、落户原因(三投靠、购房等)、落户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调查人签字等。

4、父母《准予迁入证明》签发之后出生的婴儿,可随其父亲或母亲按出生办理落户登记。

5、申报随迁子女人数,依照计生部门的规定(农村地区的,少数民族可生育三胎,汉族可生育二胎;城镇的,少数民族可生育二胎,汉族可生育一胎等。)

审批。随迁子女人数超过规定的,需提供计生部门计划外生育证明。

6、申报材料中的结婚证、毕业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发票等的复印件必须由社区民警签名确认。市外迁入年满16周岁以上的,须采集身高、血型。

7、达坂城公安分局审批的享受优惠政策办理的户口,在达坂城区落户满四年,在其它区有固定住所的,可以迁往其它区。

8、马兰军事管辖区居民户口纳入碾子沟派出所常住人口管理,其居民办理户口变动马兰公安局受理后,

按照此规范,逐级上报碾子沟派出所、沙区公安分局和市局审核、审批。

9、申报落户材料中所需的证明,其有效期均为一年。

10、银行、保险、劳动等社会职能部门对户口薄、身份证登记信息有疑问的,

派出所凭其出具的要求确认的证明打印信息单,并加盖户口专用章。

11、各(分)县局、派出所必须严格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审批各类户口,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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