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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试题

1、高等学校育人的渠道主要有哪些方面?

一是专业教育,二是素质教育。

52、什么是教育的“三个面向”?

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

5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何时制定的?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5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是何时制定的?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一、填空(每小题1分,共10分)

1.()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2.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是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4.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为()国家结构形式。

5.刑法是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权利是以()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8.教师职务是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

9.教师聘任制度是按照一定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之间签订具有明确()的聘任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工作契约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

10.学校依法治校是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1.《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2.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1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15.《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16.《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第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三级课程管理。

1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和学历教育。

18.《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19.《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20.《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2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22.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3.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4.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5.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

26.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

27.在我国,教师节是每年的()。

28.在我国,各级师范院校学生享受专业()。

29.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0.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末成年人。

3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32.国家建立()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3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3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3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36.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3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的制度。

38.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39.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获“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40.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依法确定。4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4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

43.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资格。

44.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4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执行。

46.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47.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4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49.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0.刑法是规范有关()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法是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是靠人们自觉遵守来予以保障的规范。()2.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有时以“有利追溯”补充“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4.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益的行为。()

5.在我国,公民包括全体人民和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力的人都是享有权利的主体。()6.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

7.学校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8.校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

9.中小学的教学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学生管理和课程标准来实现的。()

10.学籍是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的学生身份。()

11.从学校管理上要求,学校应由一名校长全面负责德育工作。()

12.聘用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聘教师,教师无正当理由也不得随意辞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学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随其注册入学而产生,并随其停止学籍而终止。()14.在完成规定学业以后,受教育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15.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应按公平原则界定。()

16.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7.教师行政申诉制度是法定的、专门性的和司法性的申诉制度。()

18.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1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可以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20.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21.《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中小学财务应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2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23.《教育法》规定,经县级政府批准,乡级政府根据自愿、量力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24.《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25.《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如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2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小学不超过六小时。()

27.《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8.《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规定,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29.《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0.《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线为主的管理体制。()

31.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32.在我国,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3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35.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37.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无须使用期。()

3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9.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一律不公开审理。()

40.所有学校都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教师。()

41.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42.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即可。()

43.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44.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可以区别对待。()

45.非经审定的教科书,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使用。()

46.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不得相互通用。()

47.中小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8.社会力量可以举办宗教学校。()

4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办学责任。()

50.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并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3分,共60分)

1.《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_________周岁的公民。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

A、国防教育

B、纪律教育

C、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教育

D、纪律和法制教育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A、教育B、尊重

C、爱护

D、关心

4.《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_______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A、自由、尊严B、人身、财产C、成长、健康D、人身、人格

5.如果发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_________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

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A、任何组织和个人

B、任何成年公民

C、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D、教师

6._______、妇联、工会、青联、学联、少先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A、共青团

B、行政管理部门

C、文化管理部门

D、司法机关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A、学习成绩差的

B、有残疾的

C、生活能力差的

D、智障的

8.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A、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B、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

C、抚养义务和培养义务

D、教育职责和照管义务

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

行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

吸毒、卖淫。

A、有利于提高学习成绩

B、有益身心健康

C、有利于开发智力

D、有助于升学就业

1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12周岁

11、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的行为。

A、个人意愿

B、人格尊严

C、人身自由

D、身心发展规律

1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B、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C、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D、已满十六周岁不满二十周岁

1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

A、职业教育

B、青春期教育

C、心理健康教育

D、特长教育

1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方针。

A、教育、感化、挽救

B、批评、教育、惩罚

C、说理、劝服、感化

D、教育、劝服、挽救

15.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A、危及人身安全、健康

B、简陋

C、临时搭建

D、不符合环保要求

1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儿童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

A、发育和成长

B、安全和健康

C、生活和教育

D、身心健康

1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A、智力、纪律

B、体质、美育

C、体质、智力

D、智力、美育

1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A、预防接种证

B、专人护理

C、疾病预防

D、遗传跟踪

19.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A、免予处罚

B、吊销营业执照

C、处以罚款

D、追究刑事责任

2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防止发生。

A、交通安全事故

B、人身安全事故

C、突发事故

D、食品安全事故

二、是非题(在括号内用“√”或“×”表示,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

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育室、托

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民办托儿所。()

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未成年人按照

规定接受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可以为未成年人订立

婚约。()

5.学校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法的。()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

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

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9.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如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居委会收容抚养。()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12.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13.除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1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15.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立即由政府收容教养。()

16.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17.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支持。()

1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19.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应酌情处罚。

()

2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一、填空(每小题1分,共10分)

1.()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2.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是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4.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为()国家结构形式。

5.刑法是规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权利是以()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8.教师职务是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

9.教师聘任制度是按照一定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之间签订具有明确()的聘任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工作契约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

10.学校依法治校是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11.《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2.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

1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15.《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

16.《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第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三级课程管理。

1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和学历教育。18.《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19.《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20.《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2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22.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3.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4.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5.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

26.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

27.在我国,教师节是每年的()。

28.在我国,各级师范院校学生享受专业()。

29.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0.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末成年人。

3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32.国家建立()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

3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3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3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36.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3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的制度。

38.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39.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获“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40.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依法确定。4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4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

43.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资格。

44.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4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执行。

46.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47.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4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49.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0.刑法是规范有关()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法是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是靠人们自觉遵守来予以保障的规范。()2.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有时以“有利追溯”补充“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4.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益的行为。()

5.在我国,公民包括全体人民和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力的人都是享有权利的主体。()6.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

7.学校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8.校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

9.中小学的教学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学生管理和课程标准来实现的。()

10.学籍是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的学生身份。()

11.从学校管理上要求,学校应由一名校长全面负责德育工作。()

12.聘用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聘教师,教师无正当理由也不得随意辞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学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随其注册入学而产生,并随其停止学籍而终止。()

14.在完成规定学业以后,受教育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15.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应按公平原则界定。()

16.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7.教师行政申诉制度是法定的、专门性的和司法性的申诉制度。()

18.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1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可以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20.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21.《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中小学财务应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2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23.《教育法》规定,经县级政府批准,乡级政府根据自愿、量力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24.《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25.《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如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26.《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小学不超过六小时。()

27.《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28.《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规定,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29.《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0.《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线为主的管理体制。()

31.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32.在我国,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3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35.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37.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无须使用期。()

3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9.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一律不公开审理。()

40.所有学校都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教师。()

41.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42.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即可。()

43.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44.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的权利可以区别对待。()

45.非经审定的教科书,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使用。()

46.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不得相互通用。()

47.中小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48.社会力量可以举办宗教学校。()

49.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办学责任。()

50.教师应对每位学生的考试情况做出具体的分析指导,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并按考试成绩排列名次。()

一、单项选择题(20题,每题3分,共60分)

1.《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_________周岁的公民。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20周岁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

A、国防教育

B、纪律教育

C、民族精神和传统文化教育

D、纪律和法制教育

3.《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实行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A、教育B、尊重

C、爱护

D、关心

4.《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_______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A、自由、尊严B、人身、财产C、成长、健康D、人身、人格

5.如果发生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_________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

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A、任何组织和个人

B、任何成年公民

C、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D、教师

6._______、妇联、工会、青联、学联、少先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A、共青团

B、行政管理部门

C、文化管理部门

D、司法机关

7.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

A、学习成绩差的

B、有残疾的

C、生活能力差的

D、智障的

8.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A、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B、监护职责和照管职责

C、抚养义务和培养义务

D、教育职责和照管义务

9、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引导未成年人进

行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

吸毒、卖淫。

A、有利于提高学习成绩

B、有益身心健康

C、有利于开发智力

D、有助于升学就业

10、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A、14周岁

B、16周岁

C、18周岁

D、12周岁

11、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不得对未成年学生

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的行为。

A、个人意愿

B、人格尊严

C、人身自由

D、身心发展规律

1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B、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C、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D、已满十六周岁不满二十周岁

1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

A、职业教育

B、青春期教育

C、心理健康教育

D、特长教育

14.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方针。

A、教育、感化、挽救

B、批评、教育、惩罚

C、说理、劝服、感化

D、教育、劝服、挽救

15.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A、危及人身安全、健康

B、简陋

C、临时搭建

D、不符合环保要求

16.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儿童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

A、发育和成长

B、安全和健康

C、生活和教育

D、身心健康

1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A、智力、纪律

B、体质、美育

C、体质、智力

D、智力、美育

1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A、预防接种证

B、专人护理

C、疾病预防

D、遗传跟踪

19.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

A、免予处罚

B、吊销营业执照

C、处以罚款

D、追究刑事责任

2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防止发生。

A、交通安全事故

B、人身安全事故

C、突发事故

D、食品安全事故

二、是非题(在括号内用“√”或“×”表示,20题,每题2分,共40分)

1.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

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育室、托

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民办托儿所。()

3、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未成年人按照

规定接受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可以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5.学校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法的。()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7.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惩罚为主、教育为辅的原则。()

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

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9.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

10.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流浪、乞讨或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如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居委会收容抚养。()

1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12.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13.除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

14.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15.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立即由政府收容教养。()

16.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17.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支

持。()

18.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19.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应酌情处罚。

()

2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2018小学生法制教育讲座稿【精选】

小学生法制教育讲座稿 2018法制专题 小学生应当了解的法律常识,应当具备的自我防范能力及心理素质,应当自觉抵制的不良行为,本人结合真实的案例,来和大家分享一些法律常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学会自我保护;树立自觉遵守法纪的法律观念,培养自己的“法商”(相对学生“智商”和“情商”来讲的,“三商”都重要!)——“法商”就是指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学生为什么要学习法律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是当今法治社会的需要。首先,学好法律才能做到知法、守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法商”,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自觉地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正确适用法律对待和处理自己周边的纠纷,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犯罪,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护法。 其次,学好法律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生享有法律赋予的生命权、受教育权、继承权健康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例如:有的个别学生父母让自己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学生:你遇到这种事情怎么办?你学了《义务教育法》就知道你的父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定,可以向学校或有关单位报告,求得解决。再如:某家养的狗咬伤了行路的学生怎么办?你学习了《民法通则》等127条后,就知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之,只有学法,才能知法、懂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学好了法律才能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体现人民利益,违法就是违背人民利益,损害了人民利益,国家的法律靠全体人民来维护,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学习了法律,就知道那些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正确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建设顺利进。因此,中、小学生学习法律非常必要。 二、学生应当学习哪些法律 作为在校学生,你们的年龄基本都介于8至13周岁之间,这个年龄是心理成长,变化最大、也是逆反心理最重要的阶段,用一颗平衡的、正直的心态沿着正确的人生方向走下去,便是“条条大路通罗马”!每个人都会在不同的事业中取得辉煌的成绩。相反“一失足便成千古恨”!走错了路也许会贻误终身。我们应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律中的什么样的年龄段应当负责什么法律责任,从而来了解我们中小学生应当掌握的哪几种法律常识。 (一)18周岁以下均为未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我们首先应当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从而知道当我们受到伤害时应当寻求哪些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任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学校保护”中“18条,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出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2)公安人员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司法保护”中“尊重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规定。 (3)一般违法与犯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一个人如果不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有错误不改,任其发展下去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中学生一定要加强道德修养,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谨慎交友。 3、某一小学高年级,学生绝大部分为独生子女,娇惯成性,组织纪律性差。某一周三下午,综合实践课教师王老师上课期间,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下课后王老师将朴某叫到王所住宿舍内批评朴某(只有两人在场),学生不服,与其争辩,王老师便给了朴某两记耳光,并说要与学生玩命,以此表示自己将学生“管好”的决心,直至下午5点50分才放学生回家,第七节英语课没上着(教师下班时间为5:30)。 【案例分析要点】 (1)学生朴某在课堂上大声说话,无理取闹,当王老师制止时,又与老师蛮缠,这对老师不尊重,违反了《小学生守则》第二条专心听讲,《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第三条,尊敬老师,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因此,鉴于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和恶劣,学生朴某应该向王老师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王老师作为人民教师对学生严格要求,对工作认真负责应该是好的,但采取的方法不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稿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稿 “法在我身边” 小学生法律知识讲座稿 亲爱的同学们,下午好~ 我是曙坪派出所的民警,今天很荣幸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我今天准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明白法律是什么,第二,要了解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第三,告诉大家不但要遵纪守法,还要防止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不法侵害,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一、法律是什么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和“矩”原来都是木匠术语,“规”是指圆规;“矩”是指曲尺。愿意是没有“规”和“矩”,就无法做成方形或圆形的东西,后比喻做事要遵循一定的法则。这句话旨在教育人们,做人要遵纪守法。就象小朋友们玩游戏的时候,得有一个游戏规则;进行体育比赛,就得有比赛规则;你要上学,就得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小学生行为守则》。以上这些都是一些特定的规则,是特定的人针对特定的事而定的。游戏规则是由玩游戏的人自己制定的;比赛规则是由比赛组织方制定的;学校守则是由学校制定的。法律是什么呢,法律实际上也是一种规则,只不过它是由国家来制定的,法律是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和实施的,有关我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权利是我们可以做什么,义务是我们不可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法律对我们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我们行为的限度。它是对全社会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1 一种社会规范。不管你的身份如何,是工人、农民、老师、学生、医生、警察还是商人,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一个独立的人,就得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也不管

你地位如何,“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只要触犯了法律的人,不管你是谁,都要受到惩罚。 二、法律与我们有什么关系 在我国,法律有很多,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母法);民法(同学们去学校门口的商店里买东西就是受到民法保护的);刑法(比如偷东西,抢东西等等都是刑法要制裁的);婚姻法(比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保证行人和车辆出行安全的法律。 同学们,你们都是爸爸妈妈的宝贝,同时你们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你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关系着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因为你们还没有长大,你们身体、智力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属于弱势群体。用法律术语来讲,你们还属于未成年人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出台了许多与你们有关的法律,你遵守它,它就会保护你。 同学们知道怎么判断一个人是未成年人吗,(可以请同学回答)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为划分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今天在坐的各位同学都是未成年人。 还有和同学们关系最密切的——义务教育法(我们国家实行9年制的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 2 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未成年人制定的,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子女;老师不得打骂体罚学生、不许学生上课,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童工;营业性舞厅、游戏厅等场所则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等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要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如旷课、夜不归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1、婷婷与其双胞胎的弟弟都刚刚小学毕业,其父母生意繁忙,于是不让婷婷继续上学而让她留在家中帮父母做家务,让其弟弟继续上学。她父母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要点】未成年人保护法10条中,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骸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由残未成年人。 13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2、小刚为某校八年级的学生,今年14岁,很调皮,不爱学习,让班主任伤透了脑筋。“要不要小刚继续在校读书”问题在全班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给小带刚来很大的精神压力,他再也不肯到学校读书了。小刚的父母觉得他继续上学也不会有前途,就送他到一家商场当服务员。小刚在当服务员期间,结识了一些不良青年,学会了吸烟、喝酒、赌博,而且小偷小摸,曾偷了同事少量钱财,受到了商场的警告。9月份的某天晚上,他竟入户盗窃,因数额较大,触犯了刑法,在逮捕归案时,公安人员不开警车,不穿警服,不扩大知情面,并对小刚进行了不公开的审问。回答问题: (1)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2)材料中哪些人的行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3)小刚的变化给我们什么启示 【案例分析要点】 (1)小刚和他的父母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家庭保护”中“必须让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规定;商场负责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社会保护”中“38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小刚的班主

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制宣传单

“两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是与青少年相关的两部专门法律,与青少年健康成长紧密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实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 第十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不得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管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臵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第四十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四十一条禁止拐卖、绑架、虐待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第六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 座篇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 第二讲家庭保护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几乎都要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之中,因而家庭的教育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 未成年人监护的设定有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两种形式。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自然的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开始,父母离婚不能使任何一方丧失监护资格;指定监护是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家庭保护共7条,家庭保护规定的主要内容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格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严禁一切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家庭暴力、虐待、歧视、遗弃、残害(溺婴等)、迫使早婚或订立婚约等。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遗弃未成年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

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是旷课、夜不归宿;二是携带管制刀具;三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是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是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是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是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是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应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是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道的不良行为。同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以下严重不良行为:一是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二是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是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是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是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六是多次偷窃;七是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是吸食、注射毒品;九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汇报

课题:《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授课时间:2017年1月15日上午10:40至12:00 学时:2学时 授课教师:潘文军授课地点: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的34%。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学校教育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工作者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理解和执行,直接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因此,学习掌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育工作者有着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概述 1、立法宗旨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条的规定,其立法宗旨包括三层含义:其一,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

权益;其三,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这三个宗旨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终应达到的目标,它们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2、立法依据 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不是随意提出的,具有法律依据和其客观现实依据。这些依据主要是《宪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第一,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上层的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未成年人保护法》虽然是一个单行的法律,但它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准绳。宪法中对未成年公民的受教育要求、保护要求、社会和学校以及家庭对儿童的抚养、教育义务、未来公民所应具有的素质要求等都做了规定。例如,《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宪法中的这些规定指明了未成年人必须受到保护。除此而外,宪法中凡涉及到未成年公民的基本思想和容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宗旨及其相关条例提出的法律依据。 第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还依据了《民法通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儿童是未成年的公民,他们与社会上的一切人都是平等的,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是民法调整的对象。例如《民法通则》第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和儿童受法律保护。”又如《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些规定都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例谈 第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案例1 在我国某县,曾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这个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案例评析: 夏斐妈妈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扶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造成了未成年人夏斐死亡的严重后果,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2)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

受义务教育。 案例2 2001年9月3日,正值贵州省安龙县平乐乡龙蛇场坝赶场天。一大早,不足三千平方米的龙蛇坝场就挤满了来自本乡各村和毗邻乡镇的赶场群众。平乐乡人民政府诉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一案在这里现场开庭审理。 被告人王茂坤有未成年子女4人,原分别就读于乐平乡龙蛇小学三年级和二年级;被告人韦其明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戴中学龙蛇代办点初中一年级;被告人王世英的女儿原就读于平乐小学六年级。2001年春季,这6名学生未到学校报到读书。平乐乡政府多次派人来到这些学生家中,苦口婆心地向家长做工作,并向他们宣讲《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此后,乡政府分别向学生家长送达了复学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这些家长对此均置之不理,仍未送子女到学校就读。为此,乡政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3被告送其子女复学。 案例分析: 农民王茂坤、韦其明、王世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子女义务教育权利,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的有关规定,合议庭经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3被告立即履行送子女复学的法定义务。 (3)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和订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年龄,男子不得早于22周岁,女子不得早于20周岁。可是,有些地区至今仍保留着订"娃娃亲"的风俗。孩子一生下来,父母就给他们订了亲,子女长大后,不管愿不愿意,都得履行婚约。这种陋俗给未成年子女带来了沉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们不能专心读书学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演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演讲稿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是XX最新发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法制宣传演讲稿》的详细范文参考文章,好的范文应该跟大家分享,为了方便大家的阅读。 同学们: 今天,和大家讲的就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知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座,同学们能够多掌握一些法律常识,对照一下自己在学习、生活中的行为,能够利用法律法规为更好地保护自己。 什么是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称为未成年人。犯罪。”简单的说,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盗窃、抢劫、杀人等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会受判刑、抓进监狱的严重处罚。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身旁,

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并不少见。湖北大冶震惊全国的“9?13”大冶罗桥中学抢劫案中,3名案犯中2名胡姓少年不足18岁、另一名明姓少年则只有14岁。2004年9月,3名少年因为缺钱,最终决定学校去“找”。他们手持水果刀等作案工具,在罗桥中学校园抢劫学生53人,殴打学生40人,其中致2人轻伤,16人轻微伤,却得300多元及牛仔裤1条、怀表1块。3名未成年案犯最终分别被大冶法院判处9年、8年、1年有期徒刑,并处500元到1000元罚金。 曾经轰动一时的海南“龙虎帮”犯罪团伙主要成员“恶虎”陈里入狱时未满16岁。他的人生经历可能在失足青年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本来是个乖孩子,心性也很善良。在学校读书,就时常看见群学生相互之间打打杀杀的,还在上课呢,接到通知立马放下课本便成群结对地,有的还找出刀具,跑向械斗场,边学校老师也没办法管住,他平时最爱看枪战片,黑社会老大的那种“英雄”气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 魏都区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区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于今年5月5日-10日,由组长司清安带队一行6人深入全区中小学、幼儿园及有关部门就贯彻《保护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在听取区教体局工作汇报后,又先后深入到区属部分公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查看。同时,组织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民政、卫生、团委、妇联、文化及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单位座谈调查,了解掌握全区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情况,听取了基层对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从调研的情况看,自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以来,区政府能够认真贯彻实施,并结合我

区情况,采取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目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检查组认为全区在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工作方面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完善工作机制,实现未成年人管理常态化 区政府一是建立和完善了“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区教体局成立了《保护法》普及工作领导小组,全区各校(园)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使未成年人教育工作扎实推进;魏都公安分局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与保护;区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年增加的状况,在坚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公诉制度和公诉方式,使轻缓刑事政策在办理未成年犯罪中得以准确体现,较好的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区法院将未成年人维权工作列入参与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重要内容,依托审判工作,一方面利用法律武器与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做斗争,积极做好自我防范的法制宣传工作,另一方面通过教育、感化,着力挽救失足青少年,促使其改过自新,

未成年人保护法案例分析

2002年1月13日(星期日)16时左右,一列铁路货物列车进入孝义市某铁路分局管内的万安火车站区内,等候加补机车。期间,家住火车站旁某村6岁的幼童杨某与伙伴进入没有封闭的站区,到上述货物列车尾部最后一节车厢下玩耍,数十分钟后该列车开出,杨某被火车轧伤。杨某先后经多家医院治疗仍造成左前臂中上1/3处、左下肢小腿中上1/3处被截肢,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2003年杨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铁路分局赔偿因其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原告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的维修等费用)共计75万元。 该案在一审中,原、被告认可的赔偿项目及数额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伤残者生活补助费、鉴定费、残疾用具费、住宿费交通费总计369 129.66元。 双方争议焦点为:1、本案的归责原则及法律适用;2、精神损失费、终生护理费、残疾用具的维修等费用能否列入赔偿范围。 一审法院认为:本起铁路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除了物质损失外,也包括精神损失。作为未成年的幼儿,身体被截肢,除肉体上的痛苦外,也造成伴随终生的精神压力和痛苦,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应给予一定物质上的抚慰和赔偿。赔偿额度应综合杨某的受害程度、被告某分局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参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合理确定;受害人杨某安装假肢后,每年需1500元更换接受腔、脚板的费用亦属更换假肢的费用,应列入赔偿范围,此笔费用为6.9万元;终生护理费及其他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持;火车有自己固定的轨道,在站内和区间内铁路线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等会发生危险,是一般性常识。国发(1979)178号文件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当时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将上述行为列为禁止性行为,相对人有自觉遵守的义务。原告进入铁路作业区内停留车下玩耍,被火车轧伤致残,显系其自身原因所致。但其毕竟是未成年的幼儿,没有行为能力,其父母作为监护人理应倍加看护,确保其人身安全。而本案中其监护人明知村外火车站铁路作业区存在危险,而放任其外出玩耍,无人陪同看护,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本案损害后果发生,应对本案事故负主要责任;火车是高速运输工具,铁路作业人在操作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铁路作业对周围环境中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万安站工作人员正常作业亦无违章,虽尽了相应的注意义务,但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未成年人在铁路作业区玩耍,其注意程度尚有不足,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亦应负一定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第131条,判决:被告某分局承担损害赔偿总额438 129.66元的20%的赔偿责任,即87626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其余由原告及监护人承担。 一审判决后杨某不服,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不准。火车从万安站开出后,才发现杨某被火车轧伤,根本不是注意程度不足,而是开车时没有观察周围环境。原判未能分析造成损害的因果关系,有意把责任推给监护人;原判适用法律方面错误。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指的“承担责任”是指生活上的抚养和教育责任,而不是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2款,本案中被上诉人有过错,原审判决也已认定,就应当依此项规定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一审判决只让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失的20%,显属不当。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本案侵害人是某分局,受害人即使有过错也只是减轻侵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篇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座 第二讲家庭保护 一、未成年人的监护 未成年人从出生到成年,几乎都要生活在一个特定的家庭之中,因而家庭的教育保护具有基础性作用。 如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虐待罪、遗弃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让未成年人辍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二、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危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特别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是多次偷窃;七是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八是吸食、注射毒品;九是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有上述严重不良行为的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互相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例如:某中学高二学生王某,从小被父母视为掌上明珠,虽然家境

不富裕,但王父想方设法让儿子吃好穿好,百般宠爱。致使王某上小学就开始打架,上中学出入台球厅、电子游戏室,父母不仅不管教,还袒护他,2005年5月,王某与社会上的流氓张某合伙抢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将司机杀害被公安局抓获,他的父母伤心欲绝。这是他们娇惯的结果。 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天,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天,赵老师得知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讨个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

未成年人保护宣传周总结(学校材料)

未成年人保护宣传 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关于开展《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更好的学习领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紧紧围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这一主题,我校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周活动引导青少年依法行使权利和义务,自觉预防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现将本次活动进行总结。 一、进行宣传 学校悬挂横幅《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人人伸出关爱之手,共同托起祖国明天的太阳》。 二、开展12355青少年服务台宣传教育及法制知识学习 3月17日,随着新余市开通了12355青少年服务台,服务台的开通可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此,学校对在校生进行12355青少年服务台宣传教育,希望服务台的开通能帮助该校青少年增加自信、健康成长。 3月28日全校教师进行了法制知识学习。标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言行,违者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

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否则也将被予以惩处……校领导针对这些现象进行了认真解读与阐述,要求每位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现“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理念,营造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希望大家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大队部要发挥作用,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通过这次学习,加深了教师对新《未成年保护法》的认识,大家一致认为,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站在对民族兴旺、国家昌盛负责的高度,突出了儿童利益优先化、最大化的特点,它的实施必将在全社会形成一个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关心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同时大家也清醒的认识到,作为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小学教师,率先学法,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自觉改正一些过去惯用的教育学生的口语和行为,带头做法律的维护者显得十分重要。老师们纷纷表示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学法、正确用法,做到依法执教、依法治教。 三、加大预防毒品知识教育与防骗教育 5月11日,市禁毒支队的民警来到特教学校讲解有关预防毒品的知识。 5月27日,市特教学校对在校聋生进行防骗教育。 9月13日,市特教学校组织高年级的聋哑学生亲临法庭 四、重视校家沟通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讲稿 同学们: 有一首歌,你们一定听过,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里花朵真鲜艳”。这首歌里唱的“花朵”是谁呢?对!你们就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从“花朵”这个词你们一定感受到祖国人民对你们的关心、呵护。是的。为了你们,为了祖国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多方面地关心爱护你们,还在1991年9月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差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 一、关注成长的摇篮——家庭保护 有这样式个真实的故事。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护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被迫失学。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上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对孩子的保护问题。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关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教育义务的规定。第9条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有让未成年人接受法定教育的义务。它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③关于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承担的责任。上面讲的李某的父亲,由于不懂法律,侵害了李某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当地政府、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9年将会迎来大修,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自1991年该法颁布施行后,已经经过两次修改,此次大修条文将增加一倍。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时曾长期分管少年法庭工作。他表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在接受北京青年报专访时,沈德咏建议要加强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建设,既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完善收容教养、专门教育等替代刑罚的保安处分措施。 修订背景 现行法律不能适应当前需求 北青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何必要性? 沈德咏: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是涉及千家万户的大事,也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去年我们做了两项相关工作:一是承办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制定”双周协商座谈会,重点对社会广为关注的未成

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二是搭建“创新社会治理”对口协商平台,召开“依法打击‘校闹’,加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对口协商座谈会,为平安校园建设供需各方创造了面对面交流、沟通的机会,并就有关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此次适应形势发展,再次启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工作,十分及时、十分必要,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针政策,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有利于更好满足实践需求。 北青报:此次将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次大修,时代背景与之前两次相比有何变化? 沈德咏:《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于1991年制定实施并在2006年和2012年历经两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法律适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近些年来,连续发生的一系列未成年人受伤受害恶性案件,暴露出《未成年人保护法》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可以说,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的呼声。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doc

关爱儿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图)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916892574.html, 2011年05月27日11:25 重庆商报 商报图形徐侨唯制 儿童需要呵护和关爱,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昨天,市五中院公布了近一年多来,他们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据悉,2009年至今,市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案件1800余件。 案例1 案情:罗某、郑某于2002年非婚生下女儿,2003年,罗某与郑某分手后,郑某独立抚养女儿至今,罗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郑某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随其生活,并要求罗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荣昌县法院判决:女儿由郑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案例2 无人看护男童鱼塘溺亡 案情:2007年9月,胡某夫妻外出打工期间,两岁的儿子胡某某掉入邝某的鱼塘中溺亡。江津区法院判决:邝某赔偿丧葬费等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此案中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邝某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对鱼塘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胡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案例3 教师疏于管理孩子摔残

案情:2009年5月,4岁男童周某在渝中区某幼儿园上课时,因任课教师疏于管理,周某不慎从木凳摔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渝中区法院判决:由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幼儿园作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理应更加谨慎的履行其上述职责却未做到,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4 男童跳水摔成植物人 案情:2007年12月,5岁的唐某某在参加重庆一体校的跳水训练时,从7米高台跳水后摔得至今仍昏迷不醒。渝中区法院判决:由体校赔偿唐某某555100元。 法官点评:无足够安全措施的各类文体项目培训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唐某某训练的内容已远超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手册规定,体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前言 讲课之前,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当别人称你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那么说到这里在,我们有的同学会说了,温叔叔,别在这里骗我们小孩子

了,我知道: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那么,请问:未成年人“干点坏事”真得“没事”吗?在这里,温老师要先给大家讲一个故事:郑某,男,15岁,初中尚未毕业就辍学,在外东游西逛,偶然结识了周某俩人成了铁哥们,俩人干过小偷不摸的事儿,甚至进行盗窃,刚开始,郑某很害怕,但周某说:“小孩干点坏事没事,最多被派出所叫去批评一下就放了。”郑某抱着这种想法,胆子愈来愈大,逐渐萌发了没钱就去偷、就去抢的念头。2001年3月18日,郑某因偷盗被拘留,后因涉嫌抢劫而被逮捕并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怎么会被判刑呢?接下来,我会给大家慢慢说明的。 一、什么是违法和犯罪。 违法和犯罪这两个词,同学们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它们的联系和区别同学们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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