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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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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清朝在土地制度上大体承袭了明朝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试图通过不断地颁布法律来解决,当一个具体问题解决后又颁布另一个法律。这造成了清代法律众多。仅《大清律》的目录就多达27 页。清朝的满族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对于其民族自身是有一定特权的。为了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律规定旗人生来就是有土地的。由皇帝发布诏书,大量征收汉人的土地,这一现象在今天的河北一带较为常见,加上明朝时皇家享有的土地,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圈地运动。而八旗兵勇自己是不会亲自去耕种的,这样一来,旗人有地无人耕种,而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就成为了这些土地的佃户大量的农民投靠到了这些旗人的农场中从事劳动。这就是为什么清朝时的小农经济是由佃农和自耕农组成的原因。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满族贵族内部也产生了矛盾。原来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时,为了方便管理成立了八旗制度,皇帝统领两黄旗,剩下的六旗有其子弟亲信统领。两黄旗归皇帝直属,各旗内部有一个旗主掌管旗内一切大小事务。各旗之间为了争夺土地互不相让,在圈地运动中鳌拜的势力最大,在遭到各旗主的反对的同时也招致康熙皇帝的不满,这也是后期鳌拜被铲除的原因之一。这样的混乱在当时引起经济的极大震动,清朝的统治者不得不出台一部法律来改变这种情况。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农民不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这种土地经营形式十分

落后,导致粮食的减产,这引起了统治阶级的不满。统治者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田庄制度。这种田庄制的运营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内务府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再由农民向政府缴纳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将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来土地的比例给这些大地主。这样既能保证每年的粮食产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税收,还能保证八旗贵族的利益,在当时不失为一种两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别优待,一些王公贵族整日无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们经常私卖祖产,把政府分来的田地偷偷的典卖给他人。这种行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统治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又颁布了法律来加以控制颁布“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给没有职业的旗人,有他们来统一耕种。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来这种制度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就是这种优越的条件也丝毫没有引起无业八旗子弟的兴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种,不久逃离者十有***,这种制度也不能维持了。有时候对特殊人群的优待,反而是一种无意间的坑害。

后期由于军事的需要清朝的统治者在边疆地区推广屯田制。前期军队在战争时期从事军事活动,在和平时期从事农业生产,这与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点相似。八旗军战时为兵,平时为民。这种生产方式既能保证军队的粮食供给,又能节省部队平时的开销,为中央政府减少负担。这种生产方式逐步演变成了,军队占有土地后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在岁末向军队缴纳一定的租金。这样在能保证军队保证战斗力的同事,军队又有足够的粮食与经济收入。当然清朝的统治者也梦

想着“江山永固,一同万年”,在康熙年间皇帝颁布御诏称“永不加赋”,这时期中国的人口较之前增加了 3 倍,这一政策是之前的历代王朝所不敢尝试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国家经济已经发展到封建社会的最高峰。

在经济方面统治者并没有意识到商业的重要性,对于商业方面的立法也大多以防范商人偷税漏税为主。统治者似乎认为商人站在了国家的对立面,而没有商人也不利于国家的统治。这促使统治者制定较为复杂的税制来向商人征税。对于商人的成功避税,贡献最大的要数当时的官员了,他们熟知法律可以帮助商人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避免沉重的赋税。一个法律的出台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虽然皇权对商业有所抑制,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

在清朝早期曾经实行“迁戒禁海”政策,禁止出海打渔住在海边上的居民也要迁移至内地。虽然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收复台湾。在当时台湾岛的粮食来源主要是依靠大陆,如果将大陆的居民内迁,以当时台湾的粮食储备来看,这些粮食是不足以维持半年的。清代针对商人的法律规定也十分严苛,商人禁止穿绸缎,商人一旦从商其子女是不准参加科举考试的,但即使是这样也没有阻止东南沿海一带的工商业发展。

在清代末期手工业作坊及商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由于一些地区的人从事商业,后以地域血缘为纽带带动了整个地区的商业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些大商帮。其中有苏州一带的盐帮,山西一带的晋商,和安

徽的徽商,这些商帮在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随着商人的财产不断积累,他们对身份的要求也是越来越迫切。传统的士农工商的思想深深的根植与这些地位较低的商人的头脑中。他们大多希望后代能考取个“功名”光宗耀祖,更有甚者为自己的祖宗买一个官职来冲脸面。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拉拢商人他们颁布法令准许商人子弟参加科举,从此商人的子弟获得了与普通士子一样的权利,这一法令大大提高了商人的地位,从侧面促进了清末商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令志.请前期土地制度的研究[M].北京: 民族出版社,2001.

[2]盛昱.八旗文经卷[M].成都: 四川民族出版社,2002.[3]孟森.清代史[M].台湾: 正中书局,1962.

中国政治制度史(三)

一、选择题 1、古代中央行政体制从组织机构与相应的官制配置来看,其中枢系统以(宰相)为核心。 2、文武分职的专职官僚体制取代奴隶社会的世卿世禄制是在(战国)。 3、秦始皇一统天下后,围绕维护皇权而建立的职官体系中,中央官制以(三公九卿)为主干。 4、(汉武帝)时,丞相的权力开始削弱。 5、东汉时期,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共同为名义上的宰相。 6、唐代自开元以后,成为中央最高权力机构,并有专印的是(中书省)。 7、宋代(参知政事)的设置,分割了宰相的行政权。 8、隋代中央监察机构中负责监察中央官员的是(御史台)。 9、中国封建中央集权专制中最主要的矛盾是(皇权与相权的矛盾) 10、魏晋南北朝时期行政执行的最高机关是(尚书省)。 11、清军机处成立后(内阁大学士)更无实权,往往作为清政府对某些重臣明升暗降的一种手段。 二、判断题 1、中国古代君主独裁下的封建官僚行政体制萌芽于秦朝时期,初步形成于西汉时期,至东汉开始在全国统一确立。 (错) 2、春秋时期,将、相分治始成定制。 (错) 3、汉武帝末年,自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后,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者往往为掌军国大政的实际丞相。 (对) 4、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公制逐渐向三省制过渡,三省制初步形成。 (对) 5、隋炀帝杨坚统一全国后,正式确定了决策、审议和执行三大系统的三省制。 (错) 6、唐代后期的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政权力机构,简称枢府,掌军国机要务、军籍、武官系统管理和任免,边防、兵备布置,出纳军事密令等。 (错) 7、始设于雍正年间的南书房是清代官制中最有特色、影响最大的机构。 (错) 8、元朝正式废除三省制而实行一省制,以中书省为全国政务中枢,执掌最高军政事务。 (错) 9、洪武十三年(1380年),明太祖借左丞相胡惟庸谋反案,罢撤中书省、废除丞相一职,并以诏书形式宣布。至此,推行一千余年的宰相制度被最后废除。(对) 10、三省制使丞相之权一分为三,由独相制到群相制演变,有利于皇权的集中。(对) 11、金代海陵王完颜亮时废三省制,正式确立尚书一省为中央最高行政中枢机构。 (对) 三、名词解释 1、中枢核心系统:指官僚机构中奉行君主旨意议策、决策,总领政务的机构,它的主体即宰相机构及其制度配置。 2、中朝官:又称"内朝官",与以丞相为首的正式职官系统的"外朝"相对应,由宫廷内供皇帝差遣的侍从性质的文武官组成。总的特点是无定职、无定员、无官署,主要任务是在皇帝左右任护卫、陪从、处理文书、备顾问和随时差遣等。 3、尚书台:官署名,东汉时设置,又称"中台",为实际总领政务的机构,长官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台下设三公、吏部、民、客、二千石和南北两主客六曹分领事务,南朝梁时改称尚书省。 4、内史省:即中书省。中国古代对帝王、尊者实行避讳制度,隋代,为避文帝的父亲杨忠的讳名,改中书省为内史省。 5、翰林学士:官名。唐玄宗时舍学士院,挑选用文才的朝臣任翰林学士,德宗时,翰林学士得以随侍皇帝左右,充任顾问,起草机密诏书,权力日重,有"内相"之称。 6、枢密使:官名。唐代宗时设置,以宦官充任,掌中枢机密要务,时称"内枢密使",权力日重,侵夺相权。五代史设枢密院,枢密使多由武将充任,宋代枢密使掌军政,与宰相并称"执政"或"执宰"。 7、政事堂:唐代宰相集体议政、决策之处。初设于门下省,后移至中书省。开元十一年(723年),中书令张说又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下设吏、枢机、兵、户、刑礼五房,作为宰相的秘书机构。 8、内三院:清太宗时设立的官署名。即内国史院、内秘书院和内弘文院,分别掌管修史、起草诏命和皇族教育等事宜。三院各设大学士1人,顺治时改称内阁。 9、议政王大臣会议:清入关前后的最高权力机构。议政王大臣会议源于八旗的旗主会议,议政王大臣全由满族贵族担任,权力极大,凡军国大政皆由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皇权,随着军机处的设立,权力被不断削弱,至乾隆后期始最后取消。 10、"南书房":南书房本为康熙皇帝读书处。康熙十六年为加强皇权,康熙帝挑选了一批翰林官入南书房当值,称"南书房行走",除陪侍皇帝充任文学侍从外,还秉承帝旨,起草诏令,一度成为中央发布政令的机构,其后,南书房参与机务的权力为军机处所取代。 11、三公制:秦朝指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东汉以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共同为名义上的宰相。 12、"使相制":唐代后期,有一种特殊的宰相称为"使相",多指节度使兼宰相(即节度使兼"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这种使相实为优崇性职务,并不过问宰相政事,因此并非实际上的宰相。 13、"二府制":宋代,中枢机构又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三省制向"二府制"过渡。中书门下和枢密院合称"二府"。 14、军机处:军机处是清代官制中最有特色、影响最大的机构,始设于雍正年间,当时正值对西北准噶尔部用兵,因内阁距皇宫较远,加上为保密考虑,为处理军机要务,始于雍正七年(1729)设军机房,雍正十年正式改称军机处(全称办理军机处),成为辅助皇帝处理军政要务的清代实际最高权力机构。 15、内阁:官署名,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太祖仿照宋制,从翰林院等文翰机构挑选了几名文臣充任文渊阁、东阁、华盖殿、武英殿、文华殿的殿阁大学士,协助皇帝披阅奏章,随侍左右,以备顾问。实际上是皇帝的秘书。 四、简答题

1中国古代政治制度高考真题解析

专题一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1.(2013浙江文综,14,4分)以下为周代世系略图,它透露出的相关制度信息有( ) ①禅让制②分封制③世官制④宗法制 A.①③ B.②④ C.①②③ D.②③④ 答案:D禅让制实行于夏朝之前的原始社会,排除①。周代世系略图体现了分封制(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世官制(贵族世代享有政治、经济特权,世卿世禄)、宗法制(周天子是绝对的大宗,诸侯、卿大夫在自己的封地内是大宗)。本题选D。 2.(2013广东文综,12,4分)战国以前,“百姓”是对贵族的总称;战国以后,“百姓”成为民众的通称。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 A.分封制的加强 B.宗法制的衰落 C.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 D.井田制的推行 答案:B从材料信息可知,战国以前,只有贵族才能被称为“百姓”,战国以后,普通民众也可以被称为“百姓”,这实际上反映了贵族地位的下降,其实质是宗法制的衰落,故选B项。战国以后,分封制、井田制日益瓦解,故排除A、D两项;C项与材料信息无关。 3.(2013海南单科,2,2分)西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不仅是周朝分封制的基础,对后世也有深刻影响。这表现在( ) A.一夫多妻习俗长期延续 B.皇位继承“立嫡不以长” C.诸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D.婚姻中的“门当户对” 答案:B 注意题干中的关键信息“宗法制”“对后世也有深刻影响”。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这与后世在皇位继承中遵循的“立嫡不以长”相吻合。 4.(2012上海单科,2,2分)《左传》曰:“桀有昏德,鼎迁于商,载祀六百。商纣暴虐,鼎迁于周。”下列成语中的“鼎”与材料中的“鼎”含义相同的是( ) A.人声鼎沸 B.鼎鼎有名 C.三足鼎立 D.问鼎中原 答案:D 本题考查文史常识。题干材料中的“鼎”代指王位、帝业。备选项中,只有D项中“鼎”的含义指王位、帝业。所以正确的选项是D项。 5.(2013山东文综,9,4分)《周礼·考工记》载,建造王城,九里见方,四周各三门,南北和东西大道各九条,宫城之左为宗庙,右为社稷,前为朝,后为市。它体现的主要思想是( ) A.中央集权 B.中正有序 C.敬天法祖 D.君权神授 答案:B 本题主要考查学生解读史料的能力。由题干材料可知王城建筑平面布置方整、对称、有序,从而形成严格的中轴对称布局,故答案为B项。A、D两项在周代并未出现;C项不是材料反映的主要思想。 6.(2013北京文综,12,4分)四川省博物馆藏有一块文字残缺的《九域守令图》石碑,其中一段碑文是:“至于国,天下分而为七。并四海,变易古制,始为县。更、分裂,至灭陈,天下方合为一。”“”处缺失的文字应该是( ) A.周 B.秦 C.汉 D.唐答案:B 碑文大意是:战国时期天下一分为七,秦灭六国,变分封制为郡县制,又经过魏晋时期的分裂,直到隋灭陈,天下重新统一。据此判断,“”处缺失的文字应是秦。 7.(2012浙江文综,13,4分)中国古代讲究“同姓不婚”。已知春秋时秦晋两国世为婚姻(故称两姓联姻为“喜结秦晋之好”),而鲁晋两国不可通婚。结合所学关于“西周分封制”的知识,能够判断( ) ①晋国是姬姓封国②晋燕两国可以通婚③晋宋两国可以通婚④秦燕两国可以通婚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答案:C本题考查西周的分封制,同时考查学生调动和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解答本题的关键是了解春秋时期的主要诸侯国。晋燕两国为姬姓封国,根据“同姓不婚”原则,两国不可通婚,故①正确而②错误。宋、秦为非姬姓封国,故晋宋两国、秦燕两国可以通婚,故③④均正确。 8.(2012海南单科,3,2分)秦灭六国后,秦王嬴政兼采古史及传说中的“三皇”“五帝”之名而称“皇帝”,其首要目的是( ) A.宣扬托古改制 B.承袭华夏传统 C.突出个人功业 D.标榜君权神授 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皇帝制。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后,认为自己德高三皇,功过五帝,“皇”和“帝”的称号都不足以显示自己的权势与地位。因此,他把“皇”和“帝”的名称合为“皇帝”,作为自己的尊号。可见,其首要目的是突出个人功业,故选C。 9.(2012重庆文综,13,4分)《史记·陈涉世家》记载,陈胜在发动起义时说:“天下苦秦久矣。”其表现有( ) ①战乱频仍②民族矛盾尖锐③刑罚严酷④土地兼并严重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答案:D 本题考查秦朝社会矛盾的激化,考查学生准确把握历史现象的能力。“天下苦秦久矣”表明秦朝残暴的统治激起了人民强烈的不满,其表现为严酷的刑罚和土地兼并严重,故D项符合题意。秦统一六国后,没有出现战乱频仍的现象,①错误;材料反映的是秦朝内部社会矛盾的尖锐,而非民族矛盾,②错误。解题的关键是要准确理解秦朝时期的基本社会状况。 10.(2013江苏单科,3,3分)某学者评唐朝三省制时指出:“凡未加盖‘中书门下之印’,未经政事堂议决副署,而由皇帝直接发出的命令,在当时是被认为违制的,不能为下属机关所承认。”这里所谓“违制”的论断,主要指皇帝背离了( ) A.诏令须由政事堂议决的制度 B.门下省执掌诏令草拟的职能 C.中书省监察地方政务的惯例 D.尚书省负责执行诏令的定制 答案:A 材料中的关键信息是“未经政事堂议决副署”,其言外之意是皇帝的诏令必须经过政事堂的议决副署才算是合法的,据此分析可知A项符合题意。B项表述不符合史实。中书省执掌诏令的草拟,并不负责监察地方政务,C项不正确。题干强调的是诏令的合法性,还未到执行这一步骤,故D项与题干材料不符。 11.(2013山东文综,12,4分)下图文字节选自一则清代档案史料。其撰拟者应是( ) 嘉庆二十一年七月初六日内阁奉上谕:和 世泰等奏,国贡使连日演习礼仪极为 敬谨,……即派苏楞额、广惠各戴原品顶戴沿 途伴送,钦此 A.中书省 B.内阁 C.军机处 D.礼部

明朝官吏制度

明朝官员品级 ]明朝(中央官员品级) 1、三公、三孤: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正一品) 三孤:少师、少傅、少保(从一品) 令有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这些均为加官,用来表明受官者的功绩与崇高身份,没有实际管辖范围。2、六部: 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按顺序) 六部各设尚书一人,直接对皇帝负责,尚书之下有左右侍郎(副部长)、郎中(司长)、主事 等。 吏部:负责官吏的管理,考核,升迁等 户部:有十三个司,分别管理各地的收支与报销 礼部:主管国家凶吉大典,教育与考试,招待外宾,宴劳功臣等 兵部:管理天下军政(军令由五军都督府管理) 刑部:管理天下刑名。 工部:管理建筑、后勤、水利、制造等

3、督察院: 直属于皇帝的监察部门 下设左右督御史(正二品)、左右副督御史(正三品)、左右佥督御史(正四品) 再往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分管每个省的检查工作(当时中国分十三个省)十三道监察御史与直 属于皇帝的六科给事中统称‘科道‘属于言官范畴。 4、六科: 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设督给事中(正七品)、左右给事中与给事中(从七品)。 给事中品级虽低,权利很大,皇帝交给各个衙门办理的工作由六科每五天注销一次,如果有脱拉 或者办事不力的,六科可以向皇帝报告。六科还可以参与官员的选拔,皇帝御前会议,审理有罪 的官员。最为重要的是六科有封还皇帝敕书的权利,皇帝的旨意如果六科认为不妥可以封还,不 予执行。 5、五寺:

五寺是五衙门的简称,包括大理寺、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是全国最高上诉机关。与督察院、刑部构成了三法司。 太常寺:主管祭祀 光禄寺:主管宴享 太仆寺:管马 鸿胪寺:管招待外宾 6、詹士府: 詹士府是负责辅助太子的机构设正三品詹士一人,正四品少詹士一人,正六品府丞一人 詹士府设左右春坊,司经局,主簿厅 7、太医院: 太医院是管理宫廷及贵族诊断,制药的,设正五品院使一人,正六品院判二人,正八品御医四 人,从九品吏目若干人。 8、翰林院:

浅谈清代宦官制度

浅谈清代宦官制度 历史文化学院 09级2班 朱恩会 209012530

宦官,已成太监,文书上称为很多,例如阉人,阉臣,宦者,中官,内官,内侍,内监等,是中国古代专供皇帝,君主及其家族役使的官员,先秦和西汉时期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则全为被阉割后失去性能力而成为不男不女的中性人。据《后汉书·宦官列传序》记载,我国先秦和西汉时期的宦官并非全是阉人;自东汉开始,才全部用阉人。“宦官悉用阉人,不复杂用调他士”。这是由于在皇宫内廷上自皇太后太妃,本朝后妃以及宫女等,女眷较多,难免会发生秽乱宫帷的事,所以决不允许有其他成年男性在宫中当差。 在封建社会消亡之前看,没有与宦官的时代不多,太监作为皇帝和后妃的仆役,支撑着皇家宫廷的金碧辉煌,成就了皇宫内统治者优裕舒适的生活条件。宦官制度是封建专制的产物,是统治阶级对穷苦劳动人民的残酷压榨。由于太监不仅涉足于王公贵族的日常生活,而且或多或少的接触复杂的政治斗争,所以当中不乏专横暴虐这结党营私蒙蔽圣听,残害忠良。中国古代历代的衰亡大都与太监作乱有关。而且汉,唐,明三朝的覆灭就与宦官专权有直接关系。这些人虽数量不多,但残忍狠毒,狡黠阴险,危害性极强。我想这不仅与外部条件有关,更是由于他们生理残缺所造成的心理畸形。 鉴于宦官势力膨胀危害极大,故历朝都有些许限制宦官的规定。然而在朝代后期,皇帝一旦没有威信或者过于幼小,都会依赖于其一起生活的太监。生活上的依赖一旦升级为心理依赖,后果不堪设想。宦官专权时期往往是一个朝代最为黑暗的时期。宦官主演过一幕幕祸国殃民的惨剧,其中以明朝最甚,成化年间的汪直,武宗时期的刘瑾,

熹宗时期的魏忠贤等,他们权倾朝野,专横跋扈,加剧了明朝的腐败,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 鉴于明朝宦官为害之烈,清朝统治者采取了一系列限制措施,改革了明朝臃肿的太监机构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即宫规宫法。清初规定宦官鬼内务府管辖,具体由敬事房管辖。敬事房亦称宫殿兼办处,设总管,副总管,带班首领,御前太监,殿上太监,一般太监和下层打扫处大小太监之分。发展至清代末期,太监等级更加复杂,在宫殿监中就有总管,首领,掌案,回事和大小太监之分。在各处所中又有领班,大师傅,师傅,带班,陈人,徒弟之别等等。如此层层节制,一级压一级,统治的十分严密,而总监并不大过四级官职。裁明代“二十四衙门”为“十三衙门”,人数大幅度缩减,顺治时设置宦官千余人,乾隆年间增至三千余人,直至清末过此数。宦官升迁由内务府移文吏部决定,宦官犯法,内务府可先拿后奏,尤禁其干政。顺治帝仿朱元璋旧制,铸铁碑立于交泰殿,明文规定凡有不法行为,均凌迟处死。些措施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虽在清末有慈禧太后宠臣安德海李莲英等屡犯例禁,朝臣为之侧目,终未出现汉唐明宦官专权的现象。 例如,公元1813年,爆发李文成,林清理教起义,宫内太监刘金、刘德才、杨进忠等在入宫前即是天理教徒,他们准备里应外合,一举推翻清王朝。起义失败后,刘金等人被杀害。经此变故,清廷对宦官的约束更加严格,规定宦官一经当差,就不准回本主私宅。违者都要严惩,杖毙宦官时有发生。这时,宦官们的地位很低,管束又严,生活困苦,反抗行为也在所难免。

第十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清代的法律制度 (公元1644年——公元1840年) 第一节清代立法概况 学习重点: 清代立法思想与主要立法 一、清代立法思想 “参汉酌金”与“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指导思想 参汉,就是吸收明朝的封建法制。 酌金,是有条件地援用女真族的习惯法。 这一思想的内涵,在于首先要全面理解、吸收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然后再根据满族自身的特点及清代社会的现实,制定出一套既能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合清代政治统治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 (一)《大清律集解附例》的制定 清朝入关不久,即开始将明律译为满文,并对明律略加修订,使之成为清朝法典。顺治三年制定《大清律集解附例》,?是第一部成文法典。基本沿袭明律,稍有删改,但没能认真执行;? (二)《大清律例》的制定 乾隆时期,《大清律例》对《集解》的整理删改。律后增加小注。律后附例,是以明律为蓝本,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部法典。更加严密周详。整部律例共有条例1042条。清初由简单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于完成《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颁行后,作为“祖宗成法”,律文自乾隆五年以后不再修改,只是每五年一次将新颁的条例续纂入律例。所谓“律一成而不易,例则逐年增删,五年一小修,又五年一大修,通行天下”。这样就使《大清律例》沿用至清朝灭亡前夕,成为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直到清末修律时才被《大清现行刑律》代替。 (三)例的制定 清朝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例,例是统称,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等名目。律条与条例,条例与条例之间彼此矛盾冲突,影响法制的统一和稳定。 条例是专指刑事单行法规;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 事例指皇帝就某项事务所发布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 成例是一种统称,包括条例及行政方面的单行法规,是经过整理编写的事例。 (四)《大清会典》的制定 清朝会典是仿照明朝的会典编成的,康熙二十三年,正式编篡会典。《大清会典》,史称《康熙会典》,后来,四朝又续修了会典。所以清代有“五朝会典”流传下来。《大清会典》是按行政机构分目的,内容包括宗人府,内阁,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等等职能及有关制度。从内容看,是以行政法律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汇编。《大清会典》不仅是清朝行政法规大全,也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行政法典。

2016考研法硕知识点详解:清朝法律制度

2016考研法硕知识点详解:清朝法律制 度 一、立法概况 (一)《大清律例》 《大清律例》于乾隆五年(1740年)正式颁行天下。在此以前,顺治朝曾颁布过《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朝颁布过《大清律集解》。清朝律典由清初简单地袭用明律,经过近百年时间,几经修订,终至完备成熟,这个过程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于制定一部统一法典的重要性的认识和对于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总结,也标志着满族统治者吸纳汉文化,探索统治策略的复杂过程的基本完成。 《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律文四百余条,附例一千余条。自乾隆年间修订完成后,《大清律例》成为清朝的基本法典,尤其是律文部分基本定型,极少修订,后世各朝只是对律文之后的"附例"予以增修。 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完成的,它完全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汉、唐以来确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大清律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同时,《大清律例》的制定又充分考虑了清代的政治实践和政治特色,在一些具体制度上对前代法律有所发展和变化。 (二)《大清会典》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清政府仿效明代,编制自己的会典,先后出现了《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在内容上,《大清会典》同样是记载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的制度,在编纂上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制度,少有变动;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不仅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也是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 (三)则例 则例是清朝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为数众多,可以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是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则例自康熙朝开始制定,主要分为两类:一般则例和特别则例。一般则例是针对部院一般行政事项而定,清朝几乎每个中央主要行政机关都编有则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理藩院则例》、《钦定台规》等。特别则例是指就各部所管辖的特定事项而制定的行政规章,如《钦定八旗则例》、《兵部督捕则例》等。此外,有些衙门内部还有关于办事、手续章程及官员违制如何处罚的专门则例,如《六部处分则例》、《吏部处分则例》等。则例作为重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清朝的一项创造,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二、刑事立法 (一)发遣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清清朝官职制度与现代官职对比 一、清朝宗室爵位 和硕亲王、亲王世子、多罗郡王、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奉恩镇国公、奉恩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一等镇国将军、一等镇国将军、二等镇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辅国将军、二等辅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一等奉国将军、二等奉国将军、三等镇国将军、奉恩将军。笔亲王至公均为超品,镇国将军为正一品,辅国将军为正二品,奉国将军为正三品,奉恩将军为正四品。 “和硕”、“多罗”、“固山”都是满语转音。“固山”就是“旗”,“多罗”指一角,“和硕”指一方,都是指所担当方面范围的大小,以“和硕”为最大。封爵分功封与恩封。功封是因功而封,可以“世袭罔替”——辈辈长子承袭爵位不降级。满族人入关后,有睿、礼、郑、豫、肃、庄、克勤、顺承八家功封的和硕亲王是“世袭罔替”的,俗称八家铁帽子王,后又增加恭亲王,怡亲王、醇亲王、庆亲王。恩封的爵位则是长子承袭时,辈辈经父亲下降—级爵位。但是亲王之子孙降到镇国公为止,不再下降;郡王的子孙降到辅国公为止;贝勒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镇国公为止;贝子的子孙降到不入八分辅国公为止;镇国公子孙降到镇国将军为止;辅国公子孙降到辅国将军为止。亲王年俸白银1万两、郡王5000两、贝勒2500两、贝子1300两、镇国公600两、辅国公300两。

二、清朝官员等级 清朝入关后,清朝官职有九品,每一品又分正和从。称为“九品十八阶”,九品以下是未入流。九品以上是官,九品以下是吏。 正一品:【正国级】 文职京官:太师、太傅、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殿阁大学士【政治局常委】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领侍卫内大臣【北京军区司令】、掌銮仪卫事大臣【中央机关事物局、安全局长】 武职外官:无 从一品:【正国级减】 文职京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荣誉官职,相当于人大、政协之类的副职】 协办大学士【政治局委员】、各部院尚书【副总理兼部长】、督察院左右督御史【中纪委书记兼最高监察长】 文职外官:无 武职京官:提督九门步军巡捕五营统领【北京卫戍区司令兼北京市公安局长】、内大臣 武职外官:将军【八旗军大军区司令】、都统【八旗军首都及陪都军区司令】、提督【绿营军区司令】

鸦片战争中清朝实施的政治制度分析

鸦片战争中清朝实施的政治制度分析 鸦片战争时期是中国在历史长河中的一个转型期,腐败的政治制度和落后的经济制度使得中国在战争中惨败,最终使中国丧失了独立自主的地位。政治制度是影响国家兴衰的重要因素,它不仅含有政治体制、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还与国家的经济、军事、思想等各个方面相互联系。鸦片战争期间清政府的皇权专制制度达到了极致的程度,第一次鸦片战争期间,仍以“地大物博”自诩,推行“闭关锁国”的外交政策,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中国已经基本上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历史地来看,鸦片战争期间清廷内的政治状况是造成鸦片战争失败的原因之一。 一清廷的皇权专制制度 我国封建社会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独权和专断在鸦片战争前后发挥到了最大程度。各大机构相互分立,互不影响,都各自受命于皇帝,将权力集中到皇帝一人的手中,其中内阁、军机处已违背其最初的设立目的,逐渐成为皇帝的私人“秘书室”.官吏的封免等权利也归皇帝掌控,且不受任何部门的制约,皇帝的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绝对执行的命令,所以皇帝的决策水平和统治能力直接决定整个国家的前程。 鸦片战争期间,皇帝的决策和命令在不受约束的情况下出现偏差,决策的正确性无法得到保证,错误的命令和决定也不能在监督中得到改正,所以在鸦片战争期间,道光皇帝对战争进行了两次错误的决策,命令军队两次大撤兵,其主要原因是道光皇帝得到了错误的军事情报,从而做出错误的决策,影响了战争的局面。清廷的君主更加专断独行,要求官吏在军事、外交等各个方面的任何决定都要上奏请示皇帝,即使是在鸦片战争期间紧急的战况中,也要求军队领导在粮草采购和供应、发放军饷的数额、军用物资的调用和武器的使用等各个方面进行汇报和奏请,并且严格按照皇帝的旨意进行。 鸦片战争期间,交通依然落后,战况主要依靠驿马进行传递,在皇帝进行决策研究时,往往已经贻误了战争的最好时机。由于封建王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皇室家族的专有性,政治制度对整个国家都具有重大影响。在皇帝一再专断的过程中,官吏对朝廷上的事物更加不闻不问,即使自身怀有谋略,也不会忤逆皇帝的旨意。所以,鸦片战争期间错误的战略决策和军事指挥,使得清政府的军队在战争中的地位更加被动[1]. 二清廷为维护天朝尊严而推行的外交政策 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一直以“幅员辽阔,地大物博”自称,在“闭关锁国”的世界里具有很强的优越感,在自负的民族意识中,一直无知地将外交关系放在无足轻重的地位,以自高

清代职官制度

品级——顶戴—————————蟒袍————补服(文/武) 一品——珊瑚—————————九蟒五爪——仙鹤/麒麟 二品——起花珊瑚———————九蟒五爪——锦鸡/狮子 三品——蓝宝石及蓝色明玻璃——九蟒五爪——孔雀/豹 四品——青金石及蓝色涅玻璃——八蟒五爪——雪雁/虎 五品——水晶及白色明玻璃———八蟒五爪——白鹇/虎 六品——砗磲及白色涅玻璃———八蟒五爪——鹭鸶/彪 七品——素金顶————————五蟒四爪——(溪鸟)鸟和(束力鸟)鸟/犀牛 八品——起花金顶———————五蟒四爪——鹌鹑/犀牛 九品——镂花金顶———————五蟒四爪——蓝雀/海马 末入流—镂花金顶———————五蟒四爪——黄鹂/无 官员的称呼 大学士—————中堂 太子少保————宫保 吏部尚书————天官、冢宰 礼部尚书————大宗伯 户部尚书————大司徒、大司农 刑部尚书————大司寇 兵部尚书————大司马 工部尚书————大司空 左都御史————总宪 左副都御史———副宪 通政使—————银台 御史——————侍御、都老爷 郎中、员外郎——部郎、郎官 主事——————主政 总督——————制军、制台、制宪、督宪、部堂 巡抚——————中丞、抚军、抚台、抚院、抚宪、部院 河道总督————河台、河帅 漕运总督————漕台、漕帅 学政——————学台、学院、学宪 布政使—————藩台、藩司、方伯、东司 按察使—————臬台、臬司、廉访、西司 盐运使—————盐司 道员——————道台、观察 知府——————太守、太尊、黄堂、五马

同知——————二府、分府、司马 通判——————别驾、三府 知州——————牧、刺史 州同——————州驾、州司马 州判——————别驾、州司马 知县——————明府、令、大令、宰、邑尊、邑宰、邑令、令尹、大尹 学官——————教官、校官、学老师 县丞——————左堂、二尹、捕厅 主簿——————三尹 吏目——————捕厅、右堂 典史——————捕厅、右堂、廉捕、少尉、少尹、少府 巡检——————捕厅、巡政、分司 提督——————军门、提台 总兵——————总镇、镇台 副将——————协镇、协台 其它: 正一品——文官:太师、太傅、太保、大学士 武官:领侍卫内大臣 从一品——文官:少师、少傅、少保、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各部院尚书、 都察院左、右都御史 武官:将军、都统、提督 正二品——文官: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各省总督、各部院左、右侍郎 武官:副都统、总兵 从二品——文官:各省巡抚、内阁学士、翰林院掌院学士、各省布政使 武官:副将 正三品——文官:都察院左、右副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大理寺卿、詹事府詹事、 太常寺卿、顺天府尹、奉天府尹、各省按察使 武官:参将 从三品——文官:光禄寺卿、太仆寺卿、各省盐运使 武官:游击 正四品——文官:通政司副使、大理寺少卿、詹事府少詹事、太常寺少卿、各省道员 武官:都司

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清朝的经济相关法律制度 清朝在土地制度上大体承袭了明朝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试图通过不断地颁布法律来解决,当一个具体问题解决后又颁布另一个法律。这造成了清代法律众多。仅《大清律》的目录就多达27 页。清朝的满族作为国家的统治者对于其民族自身是有一定特权的。为了维护了统治阶级的特权,法律规定旗人生来就是有土地的。由皇帝发布诏书,大量征收汉人的土地,这一现象在今天的河北一带较为常见,加上明朝时皇家享有的土地,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圈地运动。而八旗兵勇自己是不会亲自去耕种的,这样一来,旗人有地无人耕种,而那些没有土地的农民,就成为了这些土地的佃户大量的农民投靠到了这些旗人的农场中从事劳动。这就是为什么清朝时的小农经济是由佃农和自耕农组成的原因。然而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满族贵族内部也产生了矛盾。原来清太祖努尔哈赤建立后金时,为了方便管理成立了八旗制度,皇帝统领两黄旗,剩下的六旗有其子弟亲信统领。两黄旗归皇帝直属,各旗内部有一个旗主掌管旗内一切大小事务。各旗之间为了争夺土地互不相让,在圈地运动中鳌拜的势力最大,在遭到各旗主的反对的同时也招致康熙皇帝的不满,这也是后期鳌拜被铲除的原因之一。这样的混乱在当时引起经济的极大震动,清朝的统治者不得不出台一部法律来改变这种情况。但是好景不长,由于农民不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耕种,这种土地经营形式十分

落后,导致粮食的减产,这引起了统治阶级的不满。统治者又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田庄制度。这种田庄制的运营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内务府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再由农民向政府缴纳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将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来土地的比例给这些大地主。这样既能保证每年的粮食产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税收,还能保证八旗贵族的利益,在当时不失为一种两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别优待,一些王公贵族整日无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们经常私卖祖产,把政府分来的田地偷偷的典卖给他人。这种行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统治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又颁布了法律来加以控制颁布“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给没有职业的旗人,有他们来统一耕种。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来这种制度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就是这种优越的条件也丝毫没有引起无业八旗子弟的兴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种,不久逃离者十有***,这种制度也不能维持了。有时候对特殊人群的优待,反而是一种无意间的坑害。 后期由于军事的需要清朝的统治者在边疆地区推广屯田制。前期军队在战争时期从事军事活动,在和平时期从事农业生产,这与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点相似。八旗军战时为兵,平时为民。这种生产方式既能保证军队的粮食供给,又能节省部队平时的开销,为中央政府减少负担。这种生产方式逐步演变成了,军队占有土地后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在岁末向军队缴纳一定的租金。这样在能保证军队保证战斗力的同事,军队又有足够的粮食与经济收入。当然清朝的统治者也梦

清朝政治制度

清朝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的研究似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大政方针、政策的制定及相关的各种具体制度。(二)皇位传承制度与皇权的行使;宫廷制度(后妃、外戚、太监及内廷其他诸制)及皇族诸制(如分封、参政、养赡宗禄等等)。由于古代王朝某种程度的皇家私属性,这类制度对王朝政治也有较大影响。 (三)中央及地方的各级行政机构与职官设置及其行政制度。(四)各少数民族地区之官制及行政制度。 (五)对官吏实行的各种制度,如选任、考绩、奖惩、黜陟、调补、休致等等。 (六)非官僚行政系统之胥吏、幕僚等及其行政,这些人都不是国家官员,但在行政上又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吏治影响甚大。 (七)对官员行政及政策实施实行的监察制度。 (八)以上各种制度的实际落实状况,出现之问题、弊端,制度的调适改进,制度之实行对朝政、国家统治及社会的作用与影响。 清王朝由于是以满族为主体统治的王朝,其政治制度还有很多特殊内容,如首崇满洲之政策、八旗制度、其内部处理机要大政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保障满族主体统治的官缺制等等。

另外,鸦片战争以后,由于西方政治思想、制度的影响,又引进了近代国家的一些政治制度。因而清朝政治制度应研究的内容,又比汉、唐、宋、明等王朝广泛。 (一)清入关前,是清政权兴起而又变化复杂、迅速演变的时期。其间又可分为两个阶段。 1、从努尔哈赤建立政权起,到皇太极天聪五年七月设立六部,为满族政权的领主贵族政治体制时期,具体表现为该政权完全以八旗领主分封形成统治体制,八旗旗主也即领主,全部是努尔哈赤及其子侄,按照家族宗法分封,汗努尔哈赤类似西周大分封时期的天子,自领两黄旗,封授子侄统领其他6旗,这6旗旗主又如同受封之同姓诸侯,各领本旗旗人,与本旗下人有君臣之分,只不过不令各旗主在地方建立藩国,而是聚居于中央都城。而且由于努尔哈赤既是汗,又是其他旗主的大家长,因而凭借这种双重身份实行中央集权式的汗权专制统治。皇太极继位为汗,不具备汗父努尔哈赤大家长的身份,对其他旗的中央集权性控制力有所削弱,但其体制未变。在这种体制下,各旗旗主是该旗的最高掌权者,而且世袭,另一方面,他们又处在中央、汗的统一领导下,国家大政,由汗集合八旗旗主为首的掌权者集体议决。所以,这种统治原则、行政方式,又可称之为是中央集权控制下的领主贵族政治体制。

中国政治制度史重要概念

一.票拟,又称票旨、票本、条旨、拟票、拟旨。系指对中央、地方衙门以及臣僚呈送皇帝的题本章奏,不 直接送往皇帝处,由皇帝直接办理,而是先送往内阁,由内阁根据有关法规和典章律例,参照当时的历史环境和具体情况代拟初步处理意见,以备皇帝裁决时参考。如果参考意见得到皇帝首肯,明清时代,内外臣工向皇帝报告政务的题本和奏本,亦即通常所称的题奏本章,都要经过内阁“票拟刀的制度,是当时公文处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自明代永乐以后及至清代顺康年间内阁实际上逐渐高于六部、执掌朝政的具体体现之一。所谓内阁“票拟”制度,就是指内阁有权代皇帝对内外臣工的题奏本章草拟出批复或批办的意见,并把这些意见写在“票签刀之上,供皇帝阅审定夺。“票,,与“标,冈义,“票拟刀就是标写处理意见的意思,后来就成为明清两代内阁草批题奏本章的专用名词,也是当时内阁权力的集中表现。 二,内阁明、清最高官署名。明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朱元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废丞相,罢中书省,设“四辅官”,不久又罢。十五年(公元1382年)仿宋代制度,置华盖殿、谨身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等大学士,为皇帝顾问。又置文华殿大学士以辅太子,品秩都是正五品。明成祖即位后,特派解缙、胡广、杨荣等入午门值文渊阁,参预机务,称为内阁。仁宗时,任用杨士奇、杨荣为华盖殿、谨身殿大学士,权力加重。明世宗时,改华盖殿为中极殿,谨身殿为建极殿,将大学士的朝位班次,列在六部尚书之前,地位大大提高。明代之内阁大学士虽无宰相之名,实有宰相之权。清代沿置,天聪年间,设内三院;顺治年间改称内阁。以大学士分兼殿、阁之衔。乾隆年间,规定三殿、三阁大学士之制。但因实权掌握在满洲贵族手中,内阁职权低落,参预重要政务的人多由皇帝指定,不一定是内阁成员。军机处成立后,实权集中到军机处,内阁徒有虚名,仅成为传达皇帝谕旨、公布文告的机关。但名义上仍为清代最高级之官署。 内阁是在永乐时期建立的,.永乐虽有洪武一样独揽大权的野心和实力,但一次又一次的远征让他不能真正意义上地总揽政事,于是一个帮助皇帝的“助手”机构——内阁就应运而生。内阁在最初的时候只是秘书性质的机构,但很快到宣德时期权力开始上升(三杨辅政)。虽有正统末年的反复,但是到成化、弘治之际,内阁已经成为足以对抗皇权的文官政府代表。正德荒嬉好战不亚于隋炀,却因为有杨廷和等阁老撑着未成大乱,经过嘉靖、隆庆的发展,万历早期应该是内阁权力极盛的时期,张居正改革让内阁成为政府运转的中枢,他的实际上已经接近于现代首相的地位。过去,宰相拥有决策权、议政权和行政权,明成祖成立内阁以后,把原来宰相拥有的决策权牢牢把持在自己手中,议政权分给内阁,行政权分给六部。地方上分三司,分管司法、军事、行政,直接对六部负责。后来,明宣宗时期形成了更为完善的政务流程:全国大大小小的奏章,甚至老百姓给皇帝提出的建议,都由通政使司汇总,司礼监呈报皇帝过目,再交到内阁,内阁负责草拟处理意见,再由司礼监把意见呈报皇上批准,最后由六科校对下发。内阁大臣的建议是写在一张纸上,贴在奏章上面,这叫做“票拟”。而皇帝用红字做批示,称为“批红”。按照规定,皇帝仅仅批写几本,大多数的“批红”由司礼监的太监按照皇帝的意思代笔。以往,太监读书识字是被严令禁止的。明宣宗不仅改了这个规矩,而且在他的鼓励下,宫里还成立了专门的太监学堂。后人猜测:明宣宗这一做法,其目的就是让太监牵制内阁的权力。久而久之,一种奇怪的政治格局出现了。 紫禁城东部的这片建筑在明代叫做文渊阁。明朝的内阁就设在这里。在明朝万历年间,内阁首辅张居正让这个紫禁城里最不起眼的房子成为声名显赫的所在。在文渊阁办公的内阁成为实际上的政务决策者。表面上,例行的政务流程似乎并没有改变,但决策权却出现了转移。张居正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首先,当时的万历皇帝还是个孩子,张居正身为皇帝的老师,很容易影响皇帝的决策。再者,万历的“批红”是在司礼监冯保指导下完成,而冯保跟张居正关系密切。张居正把自己的意见授意他人,写成奏章,再由自己“票拟”赞同。幼年皇帝的批红自然毫无问题。就这样,大臣的“奏章”,阁臣的“票拟”,皇帝的“批红”,由张居正一手操控,达到空前一致。他的新政也就毫无障碍地顺利推进。自明初以来,明朝的政务中心就在紫禁城这几个地方转换,权力的交替,左右着明朝的国运。宫闱重重之中、争权夺权的阴谋时有发生。通过几代皇帝的努 力,明朝曾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政务体系,它在权力平衡方面堪称完善。 清朝沿用明制,亦设内阁和大学士。但清初军政大权掌握在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之手,1732年雍正帝设立军机处以后,实权又在军机处,内阁徒有虚名,变成只是传达谕旨、公布文告的机构。清末设立

清朝行政组织与行政职能

清朝行政组织与行政职能 (二)清代的中央行政体制 1.内阁和军机处 内阁和军机处是清代直接辅佐皇帝治国理民的最重要的中 枢机构或决策机构。它们是皇帝权力的组成部分,又不是皇权本身。在体制上,它们属于官僚体系。 大体上说,乾隆以前,内阁起主要作用;乾隆以后,军机处则在辅佐皇权方面出内阁而代之。一般认为,清代内阁制度沿自明代。以大学士分兼殿阁,或者说,大学 士俱加殿阁,有“中和殿大学士”、“保和殿大学士”、“文华殿大学士”、“武英殿大学士”、“学渊阁大学士”和“东阁大学士”,被称之为四殿二阁之制。清 代乾隆十三年(1748),省中和殿,增体仁阁,而以三殿三阁为定制。同时针对以前内阁大学士未有定员的情况,规定大学士满、汉各二员,协办大学士满、汉 或一员,或二员,因人酌派。内阁“掌议天下之政”,内阁大学士因办理本章而“赞理机务”,因参与大礼而“表率百僚”,是以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然而,雍 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之后,内阁大学士“必充军机,始得预政事”,其地位每况愈下。内阁大学士辅佐机务的地位和作用,不再是因为其身为阁臣,而是因为其职兼部

务。于是,内阁作为辅佐皇帝的机构,其地位与作用也渐渐为军机处所取代。 军机处本内阁之分局。赵翼《军机处述》云:“雍正年间,用兵西、北两路,以内阁在太和门外,儤直者多,虑漏泄事机,始设军需房于隆宗门内,选内阁中 书之谨密者入直缮写。后名军机处。地近宫廷,便于宣召。”由此可见,从军机处设立的本意来看,军机处最初仅是中枢机构的一个值班制度。在乾隆中叶以前,军 机处尚不是全面辅佐皇帝治国理民的机构。乾隆初年,军机处一度撤而复设,原因是西、北两路的“军务尚未全竣”。然而,从乾隆十九年用兵准噶尔部开始,到乾 隆五十四年撤兵安南,其间军事不断,军国大计在皇帝的“万机”中压倒一切。军机处也就从参与军机,而渐渐成为全面辅佐皇帝治国理民的中枢机构。 军机处设军机大臣,有“大臣”、“大臣上行走”和“大臣上学习行走”之别,由内阁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特简。其属曰“章京”,满、汉各十六人,分为二班,每班满、汉各八人,额外汉章京无定员。 2.清朝的六部及其职能 六部是中央主要的行政机构。清朝承明代旧制,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管理人事、财政、礼仪、军政、工程。从清代制度看,六部之中,以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 【学习建议】 本章讲述的清朝法律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集大成者。在法律思想上虽然带有一定民族色彩,但并不像元朝那样严重。法律制度上完备和成熟,尤其是在律典体例、刑罚制度、司法制度上,这也是我们学习本章的重点。本章考察的对象主要是名词解释,学习时应加以注意。 【本章知识点】: 1.清初的法制指导思想 2.清朝的法律形式 3.清朝犯罪和刑罚的特点 4.清朝的典权制度 5.清朝的行政管理制度 6.清朝的海外贸易制度 7.清朝的诉讼和审判制度 第一节清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基本内容】: 一、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 清朝政府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政权,在法律制度的继承方面非常开明,对明朝法律的延续是全面和具体的,清初的《大清律集解附例》可以说是对《大明律集解附例》的抄袭。 二、正人心、厚风俗 清政府竭力推崇儒家学说,力图以此来统一中原的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同时防止任何不利于其统治的异端邪说的存在。“文字狱”、以人的文字言论论罪等都是这种思想的表现。 三、有治人,无治法 在实施“人治”方面,清朝统治者首先强调皇帝本人亲自掌握刑罚大权。清初的皇帝高度重视立法、司法事务,三次定律都是皇帝亲自写律文,对秋审更是事必躬亲。其次,清朝重视法律的“人治“功能,也是要求官员对皇帝忠诚,强调皇帝的用人权,强调官员的素质,尤其是对纲常伦理的掌握才是决定司法成败的关键。 清朝统治者在实施法律方面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重视具体措施上的“宽猛相济”、“世轻世重”,灵活运用法律打击威胁专制统治的犯罪行为。【疑难分析】: 如何看待清初法制思想中对中原传统法律的继承? 在满洲势力入关后,面对巨大变化的统治环境,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清代统治者迅速采取联合汉族地主官僚阶级,全盘继承明朝的政治法律制度。其立法思想秉承儒家正统法律思想,明刑弼教。清朝统治集团认识到要统治以汉族占大多数的中华民族,必须要树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并以此指导立法。在此思想下,明朝维护纲常名教的法规均被继承下来。同时,重视法律的连续性,参酌明朝的律例创立和完善清朝法律制度,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满洲旧制的封建化。同时对明朝不合时宜的规定加以删改,以符合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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