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刑事二审案件“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刍议

刑事二审案件“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刍议

刑事二审案件“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刍议
刑事二审案件“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刍议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7, 5(1), 12-18 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7 in Han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7223951.html,/journal/ojls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7223951.html,/10.12677/ojls.2017.51003

文章引用: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课题组. 刑事二审案件“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刍议[J]. 法学,

Review on the Criminal Second Trial Model of “Two Phases Ongoing Process”

The Second Tianjin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Second Instance Department Research Group

The Second Tianjin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 Tianjin

Received: Jan. 6th , 2017; accepted: Jan. 18th , 2017; published: Jan. 23rd , 2017

Copyright ? 2017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7223951.html,/licenses/by/4.0/

Abstract

The second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f Tianjin sets up the criminal second trial model of “Two Phases Ongoing Process”, so as to prevent abuse of power. The system is just beginni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has to pay full attention on the effect of it, and whether it can be trusted by the masses of the people, how the parts link with each other, whether the legitimate rights can be protected, and if pronouncement of a judgment in court may cause the loss of justice.

Keywords

“Two Phases Ongoing Process”, Criminal Second Trial Cas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between the Procuratorate and the Court

刑事二审案件“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刍议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课题组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天津

收稿日期:2017年1月6日;录用日期:2017年1月18日;发布日期:2017年1月23日

Open Access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课题组

摘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创设“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旨在解决外部干扰和权力寻租问题,但此制度目前刚步出试水阶段,收效如何,能否在人民群众范围内产生公信力,操作流程上衔接如何,是否能充分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庭宣判率的提高是否会因过于追求效率而牺牲公信力和公正等,二审检察人员在行使监督职能时都应给予充分的关注。

关键词

“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刑事二审上诉案件,检法不同认识

1. 引言

自2015年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创设“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依托“靠机制保障公正,用制度创造公信”的改革理念,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根本标准,受到了市委、市政法委的好评。该制度实行伊始,仅适用于民事案件,随着实践不断推进,后全面适用于二审案件中,即刑事二审上诉案件亦适用。

2. 创设及沿革

2.1. 首创——民事二审“即审即结”机制

2015年3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民事二审速裁案件即审即结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旨在充分发挥庭审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积极探索“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案件的可能,确保公正裁判。其所称即审即结机制是指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院,实行即时随机分案、即时开庭审理、即时合议、即时当庭宣判的民事二审速裁案件审理工作机制。

“四即时”机制在全国法院系统属于首创,是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在民事审判庭试行月余时间里,即收案达近二百件,即时宣判率近80%,总体而言效果不凡。推行该机制,要求审判人员、辅助人员认真做好分案前的准备工作,高度重视合议庭庭前会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做到独立自主判断、充分合议以及即时宣判工作和定期宣判案件的监督指导工作。

2.2. 发展——“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

2015年6月,在即审即结机制推行三个月之际,天津二中院民商事二审速裁审判庭摘牌,从此正式开始了“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的实践与成果累积。

“两段式”是指,将立案到宣判的案件审理流程分为两个阶段。从立案到分案前为第一阶段,即庭审前准备阶段,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全部由审判辅助人员完成,法官不再介入分案前准备工作,由传统的从分案到结案由一个合议庭完成,变为庭审前准备工作与案件审理由审判辅助人员和法官分别完成。分案后至宣判之前为第二阶段,即案件的审理阶段。“不间断”是指案件审理各个环节不间断进行。该阶段主要包括分案、庭前准备会议、开庭审理、合议、宣判等环节,各环节无缝衔接、连贯进行,让人为干扰和权力寻租无缝可钻。

在“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创设伊始,依然遵循“即审即结”机制的案件范围,即将民事二审案件全部纳入,而未规定刑事案件同样适用。同时,庭前准备工作的项目中包含诸如调解撤诉工作等,亦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课题组

不属刑事二审案件职责范畴。

2.3. 推进——引入刑事二审案件

2015年7月23日,笔者作为二审检察员依法出席张某某、庞某某犯盗窃罪不服上诉一案二审法庭,庭前,审判长首先告知本案适用“两段式不间断”模式审理,并当庭展示案件立案及分案情况,随后正式进入案件审理程序。经合议庭当庭评议,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最终采纳了我院的出庭意见,当庭宣判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以此案为契机,该审判模式全面适用于刑、民二审案件当中。

2015年9月,天津二中院印发《“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二审案件实施办法(试行)》,在对案件范围的规定中正式将全部二审案件(包括刑事二审案件)纳入该审判模式,仅发回重审后再上诉案件除外。

该办法规定了由立案至分案、结案的全部流程,各项流程中操作的具体内容,详细对每一步骤规定了工作要求,并设置了评查制度以保证案件完成质量。自此,刑事二审案件正式在制度上、规定上被纳入“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

3. 内涵解析

3.1. 特点

二审案件即审即结机制,是天津二中院的首创,旨在压缩权力寻租空间,推进审判工作务实、廉洁、公正、高效。出台该机制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即分、即审、即议、即判,做到审判流程环环相扣,让当事人和法官在开庭前没有机会进行接触,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干扰案件的可能。该机制的特点可以用“2、1、3”来概括:2个“不知”,开庭前当事人不知道案件将由哪个合议庭、哪些法官审理,法官也不知道自己将要审理什么案件、哪个案件;1个“对接”,对于少数不能即时宣判的案件,无缝对接到层级监督指导机制、专业咨询会议机制或者审委会议决机制;3个“效果”,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消除当事人合理怀疑,提高审判效率。

3.2. 庭前准备阶段

分案前的准备工作属于审判辅助性事务,由专职审判辅助人员完成,具体包括: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类,程序性材料审查,实体材料审查,案件背景情况核查,制作阅卷笔录,根据阅卷情况,告知当事人应在庭前提交证据、代理人委托手续等其他释明事项,组织交换证据,进行调解,预估庭审用时、排期预定法庭、制作送达传票,梳理案件争议、重点、难点,列明案件法律依据,及时向庭长汇报准备工作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突发情况等。

对案件进行系统审查后,庭前辅助人员负责为庭审排期,确定开庭时间后告知当事人及检察机关。

3.3. 案件审理阶段

分案前的准备阶段与案件审理阶段遵循“不间断”的原则,尽量缩短时间间隔,确保两阶段之间信息对接及时、准确。

开庭当日,由专门人员使用分案系统随机组成合议庭,而后一键分案,通知合议庭成员参加庭审。

负责分案前准备工作的人员在随机分案后及时将案卷及相关材料交由案件合议庭。开庭前,合议庭召开庭前准备会议,由庭前准备人员即负责阅卷的审判辅助人员向合议庭成员充分、如实汇报案件情况,合议庭听取汇报后拟定审理方向和思路。

庭前准备会议结束后,即时开庭,审判长向当事人告知“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适用情况,并将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课题组

立案、分案信息向当事人展示。庭审活动原则上不中断进行,宣布休庭时,告知当事人将在审判区内开展即时评议,要求当事人等候,除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均应当庭宣判。宣判后,合议庭向仍有异议的当事人进一步阐明裁判结果,以防出现缠访等不利因素。

4. 问题探究

4.1. “化繁为简”向“画蛇添足”的演变

案例一:(审判模式实行前)在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不服上诉一案中,天津二中院将本案移送我院审查后,承办人发现一审判决的数额认定计算错误,导致判决项中没收违法所得数额错误,类似于本案的须改判的情形,按照惯例须经开庭审理后作出改判结论的二审判决,而二审法庭在接受了我院的书面意见后,经书面审理,直接作出了改判的二审判决。

案例二:(审判模式实行后)在被告人李某犯强制猥亵罪不服上诉一案中,被告人李某已于我院阅卷期间自愿撤回了上诉,我院阅卷结束时将撤诉书一并移交二审法庭,而案卷归还后,不日即收到了二审出庭通知书,因刑诉法未规定二审程序存在普通或简易程序之分,因此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当庭全面审查,上诉人当庭表示早已撤回上诉,认罪伏法,后本案二审当庭宣判,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相当一部分撤诉案件,上诉人并非对一审判决不服,而仅仅是希望通过提出上诉来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因上诉而一审判决不能生效,启动二审程序则可尽量延长其被羁押的期限,使得判决生效后剩余刑期不足三个月,即可留在看守所服刑。

刑事二审程序的设计应当兼顾公正、效率两大价值,对所有案件都开庭审理,显然既不现实也无必要[1]。既然新刑诉法未明确规定何种上诉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则意味着法官有权对任一案件决定开庭审理,此亦构成了“两段式不间断”审理模式设定开庭案件范畴的合法性要件之一。制度规定的开放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但随之而来的是对开庭率的片面追求导致的诉讼经济的不利[2]。案多人少的大环境下,该制度纯粹地保障了“以开庭为原则”,却于繁简分流无利,如当事人仅就法律适用、无关事实认定的量刑等问题提出上诉的案件,本可由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如今却被该制度限制了自由裁量权。

4.2. “不见面”的代价——“不看卷”

案例三:在一起适用该审判模式的上诉案件二审庭审中,由于上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闪烁其词,不正面回答问题,又未聘请辩护人,导致合议庭无法通过讯问完成法庭调查。此时,审判长当庭告知上诉人,合议庭于庭前并未查阅案卷,一切调查程序均须在法庭上完成,因此告诫上诉人正面、如实地回答问题,配合法庭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以便于在二审阶段给予其公正的审判。此类情形,在适用该审判模式的法庭审理中,曾多次出现。

开庭审理的条件是有实质性要求的,二审法官在开庭审理前,需全面阅览一审案卷,既包括公诉机关一审庭前移送的侦查、起诉卷宗,还包括一审法院审判后整理归档的一审案卷。阅卷环节之后,承办法官应通常先对上诉人进行讯问,然后决定是否开庭[3]。审判模式确立后,二审上诉案件一律分阶段处理,庭前审查人员与合议庭组成人员完全出自两套人马,庭前审查人员亦对是否开庭无决定权,仅能够对案件事实进行前期审查,以备向开庭当日随机形成的合议庭成员进行汇报。

此种审判模式下,由于合议庭成员直到立于法庭之上法槌敲响时仍从未接触案卷,导致了如下弊端:其一,对事实调查和法庭质证环节的影响,我国刑法对于二审程序仍采取“全面审查”的原则,即并非仅围绕上诉理由而设置和展开,而是对全案须进行全面审查。而在该审判模式下,合议庭庭前从未阅卷,对案件事实仅靠庭审过程有限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调查,难免有失公正和违背全面审查原则,新刑诉法规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课题组

定,不开庭的案件,合议庭应当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意见,而对开庭案件无有相关规定,却在此种制度下被运用为“不开庭的,阅卷;开庭的,可不阅卷”,此逻辑难免牵强。其二,法检在二审庭审的配合默契不足,开庭审理案件数量的单纯增长并不意味着开庭审理的价值和功能得到实现,审判方式的选择并不是简单地选择开庭审理方式那么简单,而是要探求刑事二审的目的和任务。

新刑诉法对二审检察院的阅卷期限进行了一个月的限制规定,且一个月的阅卷期限不计入审限,这种“一刀切”的规定方式使二审检察院的阅卷工作陷入极大的困境。在刑事二审案件中,大量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类型,须花费较长时间阅卷,二审检察院在有限的时间内需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完成不加区分难易程度的各类案件的阅卷工作[4],而二审承办法官却一不阅卷,二可两次向检察院协商,由检察院向其出具延期审理建议书,这对认真阅卷的二审检察员乃至辩护人都是极大的不尊重,也直接影响了开庭审理的效率和效果。

4.3. 即时宣判——牺牲公正为效率加分

案例四:在一起适用该审判模式的故意伤害上诉案件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当庭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亦维持原判,因受害人经受了身体上的巨大创伤,情绪激动,其提出附带民事部分上诉后,裁判结果与其预期不符,因而当即大闹法庭,质疑法庭庭审程序结束后直接宣判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在动用了相当的警力维持秩序并由法庭进行详细的说理释法后,此事件方才得到了结。在其后的二审庭审中,当庭宣判后合议庭会向各方当事人询问是否要求说理释法,以防止激化矛盾,同时,当庭不予宣判的案件比例逐步提升。

对当庭宣判率降低的分析,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庭前准备的大量工作由审判辅助人员进行,由于审判辅助人员实务经验欠缺,可能导致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认识与合议庭存在差异。二是上诉人或被害人方当庭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出于不给对方准备的考虑,尽管庭前已向各方当事人告知了举证事项,但出于对审判结果的利己考虑,各方当事人仍倾向于将影响裁判结果的证据当庭提交,只要新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则势必不能当庭宣判。三是合议庭的分歧导致,少数案件甚至会出现合议庭三人三种意见的情况,出于慎重的考虑,应避免出现错案的可能性,因此当庭不宜宣判。

正义是通过个案实现的,而量化考核是一种数字上的管理,即“将正义数字化”,由于很多考评指标直接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利益相连结,导致了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审判活动以完成指标为中心,而非以个案的客观公正为中心[5]。在本文所分析的审判模式创设之初,因当庭宣判是一大工作亮点,因此“当庭宣判率”也是一项重要的考评指标,这导致了相当一部分审判人员为了获得好的“数字”,而想方设法使体现办案质量的积极数字变大。诸如此类的功利性努力,会扭曲诉讼行为,背离司法规律,盲目地为了实现司法效率而影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落实。令笔者欣慰的是,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实践积累,现今的当庭宣判率似乎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足见改革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案件公正的追求及审慎。

4.4. “不遗余力”向“适可而止”的倒退

案例五:在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不服上诉一案中,被告人陈某某因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中一起犯罪事实不服而提出上诉,天津二中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本案移送我院阅卷审查。笔者作为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起犯罪事实确存在事实不清情形,并经向被害人求证,被害人证言可以证实该起事实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笔者以改判意见结案并将被害人证言作为新证据提交二审法庭后,不日收到二审法庭送达的出庭通知。然而,在原定的开庭日期,采用“两段式不间断”审判模式进行案件分配后,笔者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课题组

如期到达法庭参与庭审,却在未被提前告知的情况下得知庭审已被取消。问及承办法官,得到的答复是此案没有争议,可直接进行书面审理并维持原判即可。

新刑诉法删除了旧法中“合议庭经过阅卷……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这一饱受诟病的规定,旨在限制法官在审理方式上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法官对事实存有争议的案件恣意决定不开庭。但新刑诉法第223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规定仍然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可能导致主观臆断。立法者一方面意欲扩大二审开庭范围,本文讨论的审判模式亦然,而另一方面却仍然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判断是否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主体为二审合议庭,而不是承办法官个人。是否开庭审理是庭前程序,系诉讼环节之一,判断主体应与审判主体同一,这也合理解释了该审判模式下或无端开庭或肆意取消开庭的问题根源,即开庭审理的判断主体与审判主体不同一的问题,导致庭前准备程序形同虚设。在是否符合开庭条件的问题上发生此类争执,极大地影响了审判的严肃性,削弱了司法权威。

部分省市为提高诉讼效率,完善二审庭前准备程序,二审法院会在实践中加强与二审检察院的业务沟通、配合,及时组织新证据交换,圈定无争议的事实范围,对争议案件进行阅卷总结,并供二审检察院作为业务参考,以此缩短检察院的阅卷时间,同时也能够进一步确定庭审重点,扎实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反观本文所分析之审判模式,阅卷工作全部由二审检察院在有限的一个月时间内完成,合议庭成员庭前从未接触案卷,直至开庭当日随机分案后,才对案件产生粗略判断,而后就能够径行决定开庭亦或不开庭审理,此做法亦完全与其审判模式设立之目的背道而驰。

5. 可行性展望

5.1. 价值肯定

新刑诉法修改前,大部分刑事二审案件是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的,带来的弊端有很多方面,难以保证诉讼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且违背了程序参与和程序公开原则,使控辩双方无法充分参与二审审理活动。由此可见,二审开庭审理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都是具有高度重要性的。天津二中法在积极落实“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不开庭审理为例外”的原则上,创新制度体系,使开庭审理走向模式化,系统操作化,其实践价值是非常值得肯定的,尽管在操作中暴露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但仍不失为一次非常科学、有价值的探索,为二审开庭审理创设了新的制度思维模式。

5.2. 路径选择

19世纪德国关于刑事诉讼改革的讨论中,对一审和二审的关系有一个非常生动的比喻:如果对所有证据都要重新听审,那么二审就像一位画家在暮光中绘制一幅风景画,用以检查在白天充足阳光下完成的另一幅作品的准确性[6]。尽管开庭审理是体现审判公开公正最理想的方式,但如果一味强调对所有二审案件都开庭审理,则与法院现状和诉讼效率相冲突。如果能够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保证一审程序的审判质量,促进法检工作的程序衔接,并对上诉状进行模板式的改革,使二审司法机关有效判断案件开庭审理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审判人员的考核管理机制,摆脱“数据控”的追求开庭率的思维模式,相信能够使二审的庭审模式愈发走向完善,成为改革所向。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陈光中, 曾新华.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视野下的二审程序改革[J]. 中国检察官, 2012(1): 77-77.

[2]龙浩. 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研究[J].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015(3): 3.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二审监督处课题组

[3]蒋文列, 蒋林. 从目的、对象到方式的选择——关于刑事二审审理方式的思考[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2.

[4]颜玉康. 刑事第二审检察[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6.

[5]赵鹏. 在科学发展观的视域下对形式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职能的相关问题研究[J]. 法制与经济旬刊, 2008(7):

62-63.

[6]张燕龙, 林辛建. 警惕刑事二审功能的异化——以法官为分析对象[J].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5(7):

80-86.

期刊投稿者将享受如下服务:

1. 投稿前咨询服务(QQ、微信、邮箱皆可)

2. 为您匹配最合适的期刊

3. 24小时以内解答您的所有疑问

4. 友好的在线投稿界面

5. 专业的同行评审

6. 知网检索

7. 全网络覆盖式推广您的研究

投稿请点击: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7223951.html,/Submission.aspx

期刊邮箱:ojls@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7223951.html,

新刑诉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一一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一一历史一一基本原则一一基础理论一一基本制度一一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一一侦查一一起诉一一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多长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多长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仲裁诉讼常识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审理期限多长 一、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按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执行。 二、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一)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 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三)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四)因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举证期限或证据交换时间而延长的举证期间: (五)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六)中止诉讼(审理)至恢复诉讼(审理)的期间; (七)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追加诉讼当事人,需要重新送达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期间; (八)案情重大、疑难,需由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案件,自提交审判委员会之日起至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止的期间。(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7223951.html,)

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怎么审,审理哪些内容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717223951.html, 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怎么审,审理哪些内容 我们知道,如果对刑事一审判决不服的,被告人可以上诉,人民法院可以提起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启动二审程序。那么,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怎么审,审理哪些内容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案件二审程序怎么审 一、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一)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二)上诉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注意:上诉的提起方式可以用书面方式或口头方式。 二、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实体性审查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 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期间一览表 一、一审程序 立案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民诉法第123条) 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7条) 改变管辖的,应在收到案卷材料后3日内立案。(审限若干规定第7条) 执行异议之诉,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5日内立案。(民诉解释第305、306条) 诉讼费交纳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提起反诉的,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交纳办法第22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民诉解释第199条) 财产保全 诉前 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法第101条)诉中 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法第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法108条) 先予执行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民诉解释第169条) 证据保全诉前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民诉法81条) 商标法第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诉中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民诉解释第98条)

送达副本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民 诉法第125条) 答辩期普通 15日。(民诉法第125条) 简易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民诉解释第266条) 小额在征得被告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民诉解释第277条) 涉外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法第268条) 管辖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民诉法第127条) 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级别管辖异议的规定》第1条) 公告送达 国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2条) 国外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法第267条) 合议庭 人员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民诉法第128条) 委托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 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民诉法第128条) 举 证 期限普通 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10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民诉解释第99条) 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民诉解释第100条)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刑事办案期限一览表(2020更新) 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表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整理。 《刑诉法》第91条: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90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进行审查,并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第291条: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经检察长批准,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当通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撤销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另行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必要时,上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对于经复议复核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送达复议复核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297条: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七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十五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刑诉法》第156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 二审案件的三种审理方式一、组成合议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采用合议制,不能采用独任制。一般情况下,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就应当组成合议庭,并确定审判长,开始第二审程序的准备工作。 合议庭在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中,应当审查当事人提起上诉是否具备行使上诉权的必要条件。如有欠缺,能补正的应通知其补正。对超过上诉期限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作出裁定驳回上诉。对符合上诉要件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必须认真查阅一审案卷。通过调查研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向他们了解案件事实,核对证据,以便依法做出正确的裁判。 二、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原则上应开庭审理,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 三、不开庭审理。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迳行判决、裁定。但是,迳行裁决不等于书面审理。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适用迳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

括: 第一,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第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第三,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第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二审后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至191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先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 3、原判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公安局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批准 机关 公安机关拘留 一般 犯罪 嫌疑 人 一般情况3 刑诉 69条 公安 机关 特殊情况延长1-4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延长至30 检察机关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7 检察 机关未被拘留的,检 察院作出批准、 不批准决定 一般情况15 检规则 99条 重大复杂20 复议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7 检规则 105条 复核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15 检规则 106条 上级 检院 公安机关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刑诉124 条 公安 机关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级 检院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6 条 省、自治 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 院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刑诉127 条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刑诉128 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查明计算 公安 机关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 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刑诉125 条 全国人大 常委会 检察机关审查 起诉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刑诉138 条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半个月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二审庭审笔录

二审的审查范围:《民诉法》15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底; 二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期限一览表

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图表中国律师信息声明:本文章已经获得作者本人允许转载。 作者:简军律师 执行机关项目适用范围 时限 (日) 依据 机 检察机关拘留 一般情况10 检规 83条 机特殊情况延长1-4 逮捕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7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一般情况15检规 109条 重大复杂20 预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二个月 检规 221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一个月 检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2条区 市 检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 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再延长 二个月 检规 223条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 检规 228条机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 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无期限 检规 227条大审查 起诉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一个月 检规 272条 机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15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重新计算 补侦第一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检规 268条 审查 起诉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补侦第二次补充侦查一个月 审查 起诉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一般情况一个月 延长期限15 延期 审理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检规 349条法 说明: 1、本图表适用于由检察机关自行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表中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民法理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为基础,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类型来编排体系,结合现行立法及审判实践,将案由的编排体系划分为一级案由、二级案由、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 民事案件审理要遵循哪些原则 (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所谓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时候,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基础,而不能以其他别的东西作为根据。审判人员的首要任务就是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后在这个基础上,正确应用法律,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2、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判人员办理民事案件,只有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做到正确、合法、及时的处理案件,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贯彻实施。 (二)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应当遵循: 1、“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 2、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 3、法院调解原则 ; 4、处分原则 ; 5、辩论原则。 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开庭一般要三十天左右,具体看什么案件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大概所需要的时间如下:

法院立案向五天内向被告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后五日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 内容推荐: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20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 二、1个月,1.5个月:即:1+0.5=1.5个月审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1.5个月的案件: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 2、被告人被羁押的 3、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 4、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 三、3个月或3.5个月,延长2个月:1(1.5)+2=3(3.5)个月审限为1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的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四、4个月或4.5个月:即:1(1.5)+2+1=4(4.5)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 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五、5个月或者5.5个月:即是:1(1.5)+2+1+1=5(5.5)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六、9个月:即:6+3=9个月6个月,延长3个月:

2019年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详解)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办案机关诉讼 阶段 法律 条款 主要内容 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 检察公安侦查规则80、 195条; 公安76 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 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 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 拘留89 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165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审查 批捕 89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规则316、 329、343 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 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公安检察侦查 154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 月 156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 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157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 省、自、直检) 16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

二审流程图

沪-本-律-漆晓帆 二审案件流程图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裁判有误,提出抗诉。 二审 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新刑诉法226条、解释325条) 审理方式 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应该开庭审: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虽不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 二审审理程序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除参照适用第一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法庭调查阶段,审判人员宣读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后,上诉案件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先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抗诉案件由检察员先宣读抗诉书;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或者辩护人宣读上诉状或者陈述上诉理由; (二)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后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抗诉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被告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员、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 第二审案件依法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 应当阅卷,必要时应当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第二审程序的处理结果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改判或发回重审: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不得发回重审情形: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在我国,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多种,但是,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纠纷法律,是我们解决纠纷的最后一根稻草了。除了在追求法律公平公正的过程中,对于司法效率问题也是我们比较看重的。针对这些问题,我国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那么,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一审是指法院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二、民事诉讼二审审限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三、民事诉讼其他审理期限规定

解析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

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会议纪要 2005年12月22日,由省法院提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广东省法官学院召开了配合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由省法院陈华杰副院长主持,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省委政法委、省人大也应邀派员出席了会议。会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就今年上半年做好我省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会议主要内容纪要如下: 一、关于2006年上半年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根据最高法院通知的要求,并考虑到我省当前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受各方面条件制约,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过程。会议讨论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二审正在办理的被告人被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案件,具有如下情况的,应开庭审理:一是被告人上诉否认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作无罪辩护的;二是被告人上诉提出新的检举揭发或者新的事实和证据,需要查证认定的;三是被告人上诉证明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的;四是被告人上诉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五是二审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开庭审理的。 二、关于公诉人、辩护人阅卷问题。根据刑诉法以及两高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法院应当在确定开庭之日起三日内通知检察院以及辩护律师到法院查阅案卷,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考虑初始阶段开庭量大,受人力不足等诸多因素制约,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灵活变通执行。 三、关于开庭时间确定问题。会议认为,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院自接到阅卷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阅卷完毕可以开庭审理的,法院按照正常程序确定开庭时间,并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前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检察院在七天内尚未阅卷完毕而申请延长阅卷时间的,应当书面告知法院,法院通知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以及有关羁押部门,并说明原因。检察院阅卷完毕后,法院应及时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对阅卷期间作出必要说明,并在裁判文书上作适当回应。 四、关于二审庭审程序问题。考虑二审庭审与一审庭审不同,应有所区别和侧重点,为了充分发挥二审庭审功能,提高诉讼效率,会议决定,二审庭审在参照一审庭审有关程序,全面核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同时,应突出重点。对于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二审不再一一详细举证、质证、认证,只作必要的说明即可。法庭调查的重点应当针对上诉或抗诉理由,尤其是有异议的重要事实和证据,确保查清事实。会议还认为,各职能部门应当就二审庭审程序问题继续加强调查

案件庭审流程-完整版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 1 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 2 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底。 一、原告 (上诉人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否到底; 二、被告 (被上诉人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否到庭; 三、第三人 (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委托代理人 XXX 是 否到庭。 第 3 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 4 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 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 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 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 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 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5 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 6 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 7 条审判长宣布开庭: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0 条(二审案件为第 152 条第 1 款)的规定,今天公开 (不公开 )审理原告 (或上诉人 ) 与被告 (或被上诉人 )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 8 条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 )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 (或被

民事诉讼时间一览表

民事诉讼时间一览表一审 诉讼时效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民诉93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92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99条) 申请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 诉中证据保全。民诉没有规定诉前证据保全,诉中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证据保全未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

复议。(证据规定23条) 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申请先于执行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前采取(民诉意见106条) 公告送达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84条)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六个月。(民诉245条) 答辩期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13条)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46条) 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38条,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民诉的若干规定第5条) 举证期限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序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法院指定可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算。(证据规定33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1、2条,简易程序22条)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管辖权异议后举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主要时限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各种时限表 侦查行为传唤拘传 取保 候审 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冻结存款 时 限不得超过 12小时 不得超过 12小时 最长不得超 过12个月 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 3日内 特殊 情况 对于流窜作 案、多次作 案、结伙作 案的重大嫌 疑分子 拘留后24 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 属或者他 的所在单 位 不得超过 2个月 案情复 杂、期限 届满不能 终结的案 件 (一)交通十分不便 的边远地区的重大 复杂案件;(二)重 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 大复杂案件;(四)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 困难的重大复杂案 件,前述期限届满不 能侦查终结的 对犯罪嫌疑 人可能判处 十年有期徒 刑以上刑 罚,前述延 长期限届 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 逮捕后24 小时以内 通知被逮 捕人的家 属或者他 的所在单 位 6个月 延长1 至4日 可以延长至 30日 可以延长 1个月 可以延长2个月 可以再延长 2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92 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92 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 58条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 5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第69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6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124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126 条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 127条 《中华人 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 法》第71 条 《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 件程序规定》 第229条 备注传唤到犯 罪嫌疑人 所在市、 县内的指 定地点或 者到他的 住处进行 讯问 拘传到犯 罪嫌疑人 所在市、 县内的指 定地点进 行讯问 犯罪嫌疑人 应提出保证 人或者交纳 保证金 执行监视居住的 地点: 1、犯罪嫌疑人在 办案机关所在的 市、县内生活的合 法住处; 2、公安机关根据 案件情况,在办案 机关所在的市、县 内为犯罪嫌疑人 指定的生活居所。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批准。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 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 在上述期限内提请人民检察 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 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 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 的决定。 除有碍侦 查或者无 法通知的 情形以外 逮捕犯罪 嫌疑人须 经同级人 民检察院 批准 经上一级 人民检察 院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批准 除有碍侦 查或者无 法通知的 情形以外 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 人批准

鉴定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法律依据有

鉴定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法律依据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是指从立案的次日起至判决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鉴定的期间不记入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委关于《刑诉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3条: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病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外,其它鉴定时间都应计入办案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 释[2000]29号)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 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二审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四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民事案件普通庭审程序操作规程(最新版)

Proprietary & Confidential. 机密及专有。 民事案件普通庭审程序操作规程(全国通行) 第一章庭前准备 第1条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庭审 第7条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8条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