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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1.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条款(索赔提出制)

本保险合同条款对承保范围做出详细规定。请仔细阅读以明确权利、义务以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障内容。本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索赔提出制)、投保书、保险单、批单(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均构成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本保险合同中,“记名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上所示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可视为记名被保险人的其他个人或机构;而“本公司”指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被保险人”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规定的任何个人或机构。

其他引号内的用语同样具有特定的含义。请参照本保险条款第六章【定义】。

第一章【承保范围】

第一条产品及完工操作“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

一、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损害赔偿金。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就提出该损害赔偿的“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但是对非本保险合同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诉讼”,本公司不负辩护义务。本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就“事件”进行调查、对任何索赔或其导致的“诉讼”进行和解。

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的规定支付赔偿金额,当所支付的裁判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保险单所载的相应的赔偿限额时,公司进行辩护的权利及义务即行终止。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的“补充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否则本公司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或义务进行赔付、实施行为或提供服务。

(二)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承保“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必须由一“事件”引起,且“事件”必须发生在“承保地域”之内;

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不得发生在“追溯日”(如果保险单中规定追溯日)之前或保险单期满之后;且

3. 要求被保险人赔偿“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请求,根据以下第(三)项规定的方法确定其提出时间,必须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或本保险条款第五章确定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提出。

(三)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以下列最先发生者为准:

1. 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并记录在案,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2. 本公司根据上述第(一)项对索赔进行和解。

任何个人或组织因对同一人的“身体伤害”造成的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包括因“身体伤害”引起的护理、服务丧失或死亡而提出的索赔,无论何时提出,均视为于该等索赔中最早提出之时提出。

因对同一人或组织的“财产损害”造成的损失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视为于该等索赔中最早提出之时提出。

二、责任免除条款

本保险对下列事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可预见到的或故意的伤害被保险人能预见到的或故意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因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人身或财产时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二)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因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有责任进行赔付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的责任赔付:

1. 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亦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或

2. “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发生在该合同或协议生效之后,而该合同或协议为本保险合同第六章【定义】所列明的“可保合同”。仅为确定“可保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第三者(非被保险人)发生的或因第三者而发生的合理的律师费以及必要的诉讼费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对“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

a) 被保险人在该“可保合同”项下亦有责任对该第三者进行辩护或承担辩护费用;且

b) 该律师费及诉讼费是为该第三者在民事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就本保险承保的损害赔偿进行辩护而支付的。

(三)酒精饮品责任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而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 造成或共同导致第三者酒精中毒;

2. 向未达到法定饮酒年龄者或醉酒者提供酒精饮品;或

3. 违反有关销售、赠送、分销或饮用酒精饮品的法规、法令或条例。

本责任免除条款仅在记名被保险人从事酒精饮品的生产、分销、销售、供应或配备的行业时适用。

(四)劳工补偿法或其他类似法律

被保险人依劳工补偿、残障福利、失业救济的相关法律或其他类似的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五)雇主责任

1. 因下列情形造成的“身体伤害”:

(a)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其工作而遭受的“身体伤害”;或

(b) 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履行与被保险人的业务相关的职责过程中遭受的“身体伤害”。

2. 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配偶、子女、兄弟或姐妹因本责任免除条款第1 项的原因而遭受的“身体伤害”。

适用本责任免除条款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以雇主或其他身份对上述“身体伤害”负有责任;且

(2) 被保险人有义务分担他人或偿还他人因上述“身体伤害”而必须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可保合同”下应承担的责任。

(六)战争

由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 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或内战;

(2) 武装部队的类似战争行为,包括任何政府、主权国或其它使用军事人员或其它武装力量所从事的阻击或防御真实的或预想的攻击的行为;或

(3) 起义、叛乱、革命、篡权、或政府权力机构对此的阻击或防卫行为。

(七)财产损害

对下列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害”:

1. 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租借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修理、替换、加强、恢复或维护该财产的成本或费用;

2. 记名被保险人出售、出让或废弃的房产(如果“财产损害”是由该房产的任何部分引起的);

3. 借予记名被保险人的财产;

4. 被保险人照顾、保管或控制的个人财产。

如果上述房产属于“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且从未被记名被保险人占有、租赁或出租,则本责任免除条款第2 项不适用。

本责任免除条款第3、4 项不适用于铁路侧线协议下应承担的责任。

(八)对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的损害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其任何部分造成的“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本身的“财产损害”。

(九)对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的损害因“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或其任何部分造成“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本身的“财产损害”,且该损害符合“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定义。但分包商代表记名被保险人进行工作而造成的相关损失不在本责任免除条款范围内。

(十)对“受损毁财产”的损害或对未遭受物质损害财产的损害

因下列情形导致“受损毁财产”或未遭受物质损害财产的“财产损害”:

1. “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存在缺陷、不足之处、不当之处或危险状况;或

2. 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记名被保险人的代表延迟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但是如果“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投入其预期使用后受到突发偶然的物

质损害而导致其他财产不能使用,则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

(十一)产品、工作或已受损毁财产的召回如果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或“受损毁财产”存在已知或可疑的缺陷、不足之处、不当之处或危险状况,导致其从市场上或任何个人或机构的使用中被撤回或召回,记名被保险人或他人因不能使用或撤回、召回、检查、修理、重置、调整、拆除或处理该产品、工作或财产而就发生的损失、费用或开支提出的损害赔偿。

(十二)电子数据

因电子数据丢失、不能使用、损坏、变异、不能访问以及不能操作所引起的损失。

本责任免除条款下的电子数据是指由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硬盘或软盘、光盘驱动器、磁带、驱动器、存储单元、数据处理设备或其它任何具有电子控制设备的媒介所存储、制作、使用、传输的资料、信息或程序。

第二条补充支付

一、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与本公司的索赔调查或和解有关或与为被保险人的“诉讼”进行辩护有关的费用:

(一)所有本公司发生的费用;

(二)释放被扣押财产的保证金,但以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为限。但是本公司并无义务提供该保证金;

(三)在本公司要求下被保险人因协助调查或就索赔、“诉讼”进行辩护而产生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因此无法工作而实际损失的收入,但以每日不超过250 美元为限;

(四)“诉讼”中被保险人依法应付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用;

(五)被保险人根据判决应支付的从赔偿请求发生至作出判决前的利息(“判决前利息”),但以本

公司所支付的那部分损害赔偿金的利息为限。如果本公司曾提议按本保险合同适用的赔偿限额支付赔偿损害金,则本公司将不再支付任何在提出上述支付提议后所产生的判决前利息;

(六)在作出判决之后,且在本公司就所适用的保险赔偿限额以内的判决赔偿金进行支付、提议支付或向法庭缴纳保证金之前,判决赔偿总金额所产生的所有利息。

以上支付不会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二、如果本公司就“诉讼”为被保险人进行辩护,而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亦视为该“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则当下列所有条件满足时,本公司将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

(一)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可保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接受赔偿方就该“诉讼”被要求承担的赔偿损失责任;

(二)本保险合同承保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上述责任;

(三)被保险人在同一“可保合同”下已承担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的义务或费用;

(四)从该“诉讼”的主张和本公司所获知的关于该“事件”的信息看,被保险人与接受赔偿方不存在利益冲突;

(五)接受赔偿方及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就该“诉讼”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并及控制该辩护,并同意本公司委派同一辩护律师为接受赔偿方及被保险人进行辩护;以及

(六)接受赔偿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以书面形式同意下列条件:

(a) 协助本公司对该“诉讼”进行调查、和解或辩护;

(b) 立即向本公司提供任何有关该“诉讼”的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函件的复印件;

(c) 应通知向其提供适用的保险保障的任何其他保险人;及

(d) 协助本公司就其所有适用的其他保险合同进行协调;

(2) 以书面形式授权本公司:

(a) 获得与该“诉讼”有关的记录或其他资料;

(b) 在该“诉讼”中为其辩护并控制辩护。

当上述条件得到满足,本公司将以补充支付的形式支付本公司为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而发生的律师费、必要的诉讼费及接受赔偿方在本公司要求下发生的必要的诉讼费。尽管本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承保范围】第一条产品及完工操作“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责任二、责任免除条款第(二)2 段另有规定,以上支付并不视为对“身体伤害”及“财产损害”的损害赔偿,也不减少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当判决或裁决金额、调解金额或和解金额已达到本保险合同项下适用的赔偿限额时,或当被保险人的

接受赔偿方不能满足本第二条第6 项所列的条件时,本公司为该被保险人的接受赔偿方进行辩护及以补充支付的形式支付律师费及必要的诉讼费的义务即终止。

第二章【被保险人资格】

一、记名被保险人

如果记名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是:

1. 自然人,则记名被保险人及记名被保险人的配偶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个人所拥有的企业的经营有关的行为;

2. 合伙企业或合营企业,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每一合伙人或股东及其配偶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行为;

3. 有限责任公司,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所有股东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行为;记名被保险人的经理亦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履行作为经营管理者所应负的职责;

4. 除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机构,则记名被保险人为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均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所应负的职责;记名被保险人的股东亦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作为股东所应负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

下列各方均视为被保险人:

1. 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 为被保险人,但不包括记名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机构,而并非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有限公司)或记名被保险人的经理(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且仅限于其与记名被保险人的雇佣范围内的行为或其执行的与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职责。但是在下列情形中“雇员”不能视为被保险人:

(1) 关于“身体伤害”:

(a) 该“雇员”对记名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合伙企业或合营企业),对记名被保险人的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造成“身体伤害”,或对其他雇员在受雇期间或执行与记名被保险人的经营有关的职责时造成“身体伤害”;

(b) 该“雇员”因上述(1)(a)段的原因对其他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造成“身体伤害”;

(c) 该“雇员”有义务分担他人或偿还他人因上述(1)(a)或(b)段中所述的“身体伤害”而必须支付的损害赔偿金;或

(d) 因该“雇员”提供或未提供专业健康护理服务造成他人“身体伤害”。

(2) 关于“财产损害”:

(a) 由记名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

是合伙企业或合营企业),或记名被保险人的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占有或

使用的财产发生“财产损害”;

(b) 记名被保险人、记名被保险人的“雇员”,记名被保险人的合伙人或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

合伙企业或合营企业),或记名被保险人的股东(如果记名被保险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照料、监管、控制或出于任何目的实际掌控的财产发生“财产损害”。

2. 任何作为记名被保险人的房地产管理人的个人〔非被保险人的雇员〕或机构为被保险人。

3. 如果记名被保险人身故,则任何正当的临时保管记名被保险人财产的个人或机构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下列情形:

(1) 因维护或使用该财产引起的责任;及

(2) 记名被保险人的法定遗产代理人被委任之前。

4. 如果记名被保险人身故,则记名被保险人的法定遗产代理人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其作为法定遗产代理人的职责。该法定遗产代理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将享有记名被保险人可享有的所有权利并承担记名被

保险人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三、其他

除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任何记名被保险人新收购或成立的机构均被视为记名被

保险人,但仅限于记名被保险人对该机构拥有所有权或持有多数股权,且该机构并无其他类似的保险。但是:

1. 本条款所提供的保障仅限自记名被保险人收购或成立该机构之日起的九十天内或本保险合同届满

之前有效,以两者最先发生者为准;且

2.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不适用于任何发生于记名被保险人收购或成立该机构前发生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任何与现在或过去的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有关的个人或机构均不能视为被保险人,除非该合伙企业、合营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单中被列为记名被保险人。

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

1. 不论被保险人的数目,提出索赔或“诉讼”的数目,或提出索赔或“诉讼”的个人或机构的数目,本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单所载保险赔偿限额及下列各项规定为限。

2. 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为本公司对于“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中所指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的最高赔偿金额。

3. 在不违反以上第2条规定的情况下,每次事件赔偿限额为本公司对于因任何同一“事件”引起的所有“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的最高赔偿金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限额分别适用于每一连续保险年度及任何不足十二个月的剩余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所载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除非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期间延长了十二个月以内的附加保险期间。

在该情况下,附加保险期间与前一保险期间在确定本保险合同保险赔偿限额时应被视为一个完整的保险期间。

第四章【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总则】

一、破产

被保险人或其遗产破产或失去偿付能力,不会解除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在发生“事件”、索赔或“诉讼”时的责任

1. 记名被保险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任何可能引起索赔的“事件”。书面通知应包括:

(1)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2) 受害人和见证人的姓名及地址;以及

(3) 由该“事件”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性质和位置。

关于“事件”的通知不等于关于索赔的通知。

2. 如果任何被保险人收到索赔,记名被保险人必须:

(1) 立即记录索赔的详细情况及收到索赔的日期;并且

(2) 尽快通知本公司。

记名被保险人必须确保本公司能尽快收到关于该索赔的书面通知。

3. 记名被保险人及其他相关被保险人必须:

(1) 立即向本公司提供与该索赔或“诉讼”有关的请求、通知、传票或法律函件的复印件;

(2) 授权本公司获取记录及其他资料;

(3) 协助本公司对该索赔进行调查或和解,或对该“诉讼”进行辩护;以及

(4) 其他个人或机构因本保险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须对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在本公司的要求下协助本公司对该个人或机构行使权利。

4. 除非记名被保险人自行承担费用,否则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记名被保险人不得自行赔付、承担任何责任或发生任何费用(必要的急救费用除外)。

三、对本公司的法律诉讼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个人或机构无权:

1. 将本公司列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的“诉讼”之共同被告,或以其他方式使本公司参与该“诉讼”;或

2. 根据本保险合同向本公司提出诉讼,除非上述个人或机构完全履行本保险合同的所有规定。

相关个人或机构可能根据本公司同意的和解协议或在审判后作出的被保险人败诉的终审判决,对本公司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但是对于非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赔偿要求或已超出所适用保险赔偿限额的赔偿要求,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公司同意的和解协议是指由本公司、被保险人、索赔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所签署的和解及解除责任协议。

四、其他保险

对于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拥有其他有效的保险合同对其提供保障,本公司的责任范围将受到下列限制:

1. 基本保险

除非符合下述第2 项规定,本保险合同所提供的保障为基本保险。除非其他有效的保险合同亦为基本保险,否则本公司的责任范围将不受其他保险影响;如果其他有效的保险合同亦为基本保险,本公司将与其他保险合同按照下述第3 项规定的损失分摊方法共同承担赔偿金额。

2. 超额保险

如果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期之前存在其他有效保险,并适用于非索赔提出制的包含在“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下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则在下列情况下,无论该等有效保险是基本保险、超额保险、连带保险或其他保险,本保险仅就超出该等有效保险的赔偿金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1) 本保险之保险单中未列明追溯日;或

(2) 该等有效保险的保险期限在本保险之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日之后继续有效。

当本保险为超额保险时,若其他保险人有责任为被保险人就任何“诉讼”提供辩护,则本公司无义务对该“诉讼”进行辩护;若无其他保险人提供辩护,则本公司承担该辩护责任,但是本公司应享有被保险人对其他保险人的权利。

当本保险作为其他保险的超额保险时,本公司仅对超过以下各项金额之和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在无本保险的情况下,所有其他保险应偿付的损失总额;以及

(2) 所有该等其他保险的免赔额和自保额总额。

本公司将与本超额保险条款以上各段未提及的、被保险人并非专门为赔偿超过本合同保险单所载赔偿限额而购买的其他保险,共同赔偿所有剩余损失。

3. 损失分摊方法

如果所有其他有效的保险合同允许等额分摊方法,本公司亦按此方法进行分摊。在此方式下,每一保险人等额分担赔偿金额直至每份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限额用尽或所有损失已全部获得赔偿,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如果任一其他有效的保险合同不允许等额分摊方法,本公司将根据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赔偿限额进行分摊。在此方式下,每一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金额以该保险人适用的保险限额在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赔偿限额的总金额中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五、保险费审计

1. 本公司将根据本公司的规定与费率计算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费。

2. 保险单所列的保险费仅为预付保险费。在每个审计期届满时,本公司将计算该审计期的实际应付保险费并向投保人(即第一记名被保险人)发出通知。通知上的应付款日即为审计及追溯保费的应付款日。如果预付保险费与已支付的经审计的保险费之和超过应付保险费,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超额的部分。

3. 投保人(即第一记名被保险人)必须保留所有与本公司计算保险费有关的资料,并根据本公司要求随时向本公司提供该资料的复印件。

六、陈述

记名被保险人接受本保险合同的行为即表示同意以下各项:

1. 保险单中的各项陈述是准确完整的;

2. 保险单中的各项陈述是基于记名被保险人对本公司所作的陈述;并且

3. 本公司基于对记名被保险人的陈述而签署本保险合同。

七、被保险人的独立性

除有关保险赔偿限额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注明为第一记名被保险人的权利或义务以外,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1. 视每一记名被保险人为本保险合同唯一的记名被保险人;

2. 独立适用于任何被索赔或“诉讼”的被保险人。

八、本公司的代位求偿权

如果被保险人有权就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已支付的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金额向第三方提出追偿,则本公司有权代被保险人进行追偿。被保险人不得在损失发生后做出任何损害该追偿权的行为,并且应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出“诉讼”或协助本公司行使该权利。

九、本公司不予续保的时间限制

如果本公司决定对本保险合同不予续保,则将在本保险合同期满三十天之前向投保人邮寄或递送不予

续保的书面通知。

如果该通知以邮寄方式送交,则邮寄行为的发生应视为通知行为发生的充分证明。

十、记名被保险人获得索赔及“事件”信息的权利

本公司将向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列的第一记名被保险人提供下列信息,下列信息与本保险合同及其他任何本公司在过往三年内向记名被保险人签发的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合同(索赔提出制)有关:1.未事先向任何其他保险人报告过的,根据本保险合同第四章【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总则】第二条的规定通知本公司的每一“事件”的清单或记录。如果该通知包含“事件”发生的日期及简述,本公司将向第一记名被保险人一并提供。

2.在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下按保险年度、已支付金额及赔偿准备金分别列项的概要。

本公司根据“事件”的状况决定赔偿准备金需提留的金额。该赔偿准备金可能发生改变且不可视为最终的理赔金额。

未经本公司同意,记名被保险人不可向任何索赔者或索赔者的代表透露以上信息。如果本公司根据本合同条款或所附批单解除本保险合同或对本保险合同不予以续保,本公司将在本保险合同届满三十天之前向第一记名被保险人提供上述信息。在其他情况下,除非第一记名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届满之后六十天内提出书面申请,否则本公司不提供上述信息。如果第一记名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届满之后六十天内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收到申请后45 天内提供上述信息。

本公司对索赔及“事件”信息进行汇编是基于本公司自身业务需要及对该资料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果本公司向第一记名被保险人提供上述信息,本公司并非向被保险人、保险人、从被保险人处获得该信息或代表被保险人获得该信息的其他人做出陈述或保证。如果本保险合同被解除或不予以续保,即使本公司因疏忽而提供了不确切的上述信息,该解除或不予以续保的决定将不受影响。

十一、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章【延长报告期】

一、在下列情形下,本公司将对被保险人提供一段或多段延长报告期:

1. 本保险合同根据本合同条款或所附批单被解除或没有续保;或

2. 本公司以下列保险续保或取代本保险合同:

(1) 该保险的追溯日晚于本保险合同保险单中列明的追溯日;

(2) 该保险不适用于以索赔提出制为基础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二、延长报告期并非延长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或改变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延长报告期仅适用于对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所载的追溯日(如有)之后和保险单期满之前发生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的索赔。

延长报告期一经生效,不能撤销。

三、基本延长报告期为本保险合同自动提供,无需任何额外费用。基本延长报告期自本保险合同期满日起算,并持续:

1. 五年,适用于因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期满日起六十天内向本公司报告之“事件”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起的索赔。被保险人的这一报告义务规定在本保险合同条款第四章【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总则】第二款被保险人在发生“事件”、索赔或“诉讼”时的责任之第1项;

2. 六十天,适用于未事先向本公司报告的“事件”所引发的索赔。

基本延长报告期不适用于以下情形:(1)索赔可在被保险人随后购买的其他保险中获得赔偿;或(2)在适用于索赔的保险赔偿限额没有用尽的情况下,该索赔将获得赔偿。

四、基本延长报告期并不恢复或增加保险单所载的保险赔偿限额。

五、本公司可出具相应的批单并加收相应的保险费,提供无限延长的补充延长报告期。补充延长报告期自本保险合同的基本延长报告期结束之后开始计算。

记名被保险人必须在本保险合同期满之后的六十天内向本公司提出该批单的书面申请。补充延长报告期在记名被保险人按时支付相应附加保险费后方可生效。

本公司将根据承保规则及费率并考虑下列因素以确定应缴的附加保险费:

1. 承保的风险;

2. 原保险的类型及保险金额;

3. 本保险合同项下未用尽的保险赔偿限额;及

4. 其他相关因素。附加保险费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应付年保险费的200%。

该批单将列明适用于补充延长报告期的条款,包括以下规定:本公司对在补充延长报告期内首次遭受的索赔提供的保障,构成任何其他自补充延长报告期开始之后有效的、可据此获得赔偿的保险的超额保险。该批单条款必须与本章规定保持一致。

六、在补充延长报告期生效期间,本公司将按以下方式提供补充累计保险赔偿限额,但仅适用于在补充延长报告期内首次遭受并记录在案的索赔。

补充累计保险赔偿限额相当于保险单载明的累计保险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合同期满时的有效金额。

出具补充延长报告期批单时,本保险合同条款第三章【保险赔偿限额】第2 段应作相应修改。但是本保险合同第三章第3 段关于保险单所载每次事件赔偿限额的规定继续适用。

第六章【定义】

(一)“汽车”指:

(1)用于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的陆上机动运输工具、拖车或半拖车,包括任何附属的装置或设备;或(2)需遵守其执照发放地或主要停放地所在的州(省)的强制性或有关财务责任的法律或其它机动车辆保险法律的任何其他陆上运输工具。

但“汽车”不包括“机动设备”。

(二)“身体伤害”指任何人所遭受的身体的伤害、疾病或病症,包括在任何时候由当中任一原因引起的死亡。

(三)“承保地域”指:

(1) 美国境内(包括其领土和属地)、波多黎各及加拿大;

(2) 国际海域或空域(但仅当伤害或损害发生在往来于上述第(1)段规定的区域之间的旅行或者运输途中);

(3) 在下列情形下扩展到的世界各地:在上述第(1)段规定的区域内由记名被保险人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或产品引起伤害或损害;

但被保险人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必须由发生在上述(1)规定的区域内的“诉讼”中关于赔偿责任的判决确定,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和解协议确定。

(四)“雇员”包括“劳务工”,但不包括“临时员工”。

(五)“高级管理人员”指根据记名被保险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或其他类似的管理文件所设立的拥有高级管理职位的人员。

(六)“受损毁财产”指除“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以外的不能运作或不能正常运作的有形财产,其不能运作或不能正常运作的原因是:(1)该有形财产与“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构成一体,而该产品或工作已知或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不完善的、不适当的或危险的;或(2)记名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同时该有形财产的正常运作可通过下列方法得到恢复:(1)对“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进行修理、重置、调整或拆除;(2)记名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

(七)“可保合同”指:

(1) 场所租约,但是因记名被保险人租赁的或者房东同意暂时由记名被保险人占用的场所被火灾损坏

而对任何个人或机构进行的赔偿的那部分合同不属于“可保合同”;

(2) 铁路侧线协议;

(3) 任何地役权协议或通行协议,但不包括在铁路50 英尺以内进行建造或拆除作业;

(4) 根据地方法令应对市政当局进行的赔偿,但不包括为市政当局工作;

(5) 电梯维修协议;

(6) 其他合同或协议中与记名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那一部分(包括为市政当局工作而引起的对市政当局的赔偿),根据该合同或协议记名被保险人为某一方对第三方的个人或机构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进行赔偿。民事侵权责任是指不存在任何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仍要承担的责任。

但是上述第(6)项所指的“可保合同”并不包括合同或协议中的下列各项:

(a) 对因在铁路50 英尺以内进行建造或拆除作业使铁路桥梁、高架桥、铁轨、路基、隧道、地下通道或交叉路口受到影响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进行的赔偿;

(b) 因下列各项,就相关伤害或损害对建筑师、工程师或勘测员的赔偿:

(i) 对图件、施工图、意见、报告、测量图、现场指示、改动指示、或图样或规格说明进行制备、批准或未能制备或未批准;或

(ii) 对建筑师、工程师或勘测员下达指示或命令或未能下达指示或命令,且该等行为是该伤害或损害的首要原因;或

(c) 如果被保险人作为建筑师、工程师或测量师,因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造成“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该专业服务包括上述(b)段中列明的内容以及进行监督、检查、建筑或工程活动。

(八)“劳务工”指记名被保险人根据劳务协议从劳动力租赁公司租借来完成与记名被保险人方的业务相关的任务的劳动者。但“劳务工”不包括“临时员工”。

(九)“装卸”指对财物的以下处理:

(1) 将财物从接收地运送到飞机、船只或“汽车”之上;

(2) 财物在飞机、船只或“汽车”之上的运送过程中;或

(3) 财物从飞机、船只或“汽车”之上被运送至其最终移交地的过程中。

但“装卸”不包括使用非附属于飞机、船只或汽车的机械设备(手推车除外)进行的运送。

(十)“机动设备”指任何以下种类的陆上运输工具,包括其所有附属机件或设备:

1. 推土机、农业机械、叉车以及其他主要非公共道路上使用的运输工具;

2. 专为在记名被保险人拥有或租借的场所或其附近使用的运输工具;

3. 履带式运输工具;

4. 主要为以下各项固定装置提供移动功能的运输工具(无论该车辆是否为自我驱动):

(1) 动力起重机、单斗挖掘机、装卸机、挖掘机或钻孔机;或

(2) 道路建设或铺设设备(如平路机、铲土机或压路机);

5. 未列入上述第1、2、3 或4 项内的非自我驱动运输工具,且主要为以下各项固定附属设备提供移动功能的运输工具:

(1) 空气压缩机、抽水机和发电机(包括喷雾、焊接、建筑清洁、地理探测、照明和井下设备);或

(2) 樱桃采摘机及类似的用于升降工人的机械设备;

6. 未列入上述第1、2、3 或4 项内的非客运或货运的其他运输工具。但具备以下各项固定附属设备的自我驱动的运输工具并非“机动设备”,而被视为“汽车”:

(1) 主要用于(a)清除积雪;(b)道路保养(但不包括道路建设或铺设);或(c)道路清扫的设备;

(2) 安置于汽车或卡车底盘上的樱桃采摘机以及类似的用于升降工人的机械设备;

(3) 空气压缩机、抽水机和发电机(包括喷雾、焊接、建筑清洁、地理探测、照明和井下设备)。

但是,“机动设备”不包括须遵守其执照发放地或主要停放地所在的州(省)的强制性的或有关财务责任的法律或其它机动车辆保险法律的陆上运输工具。该运输工具应视为“汽车”。

(十一)“事件”指一件意外事故,包括持续或重复地处于实质上相同的损害情形下。

(十二)“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指:

1. 所有因“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或“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引起的,在记名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租借的场所以外发生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但“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不包括下列各项:

(1) 仍由记名被保险人实际占有的产品;或

(2) 尚未完成或已被放弃的工作。但是,在下列情形中“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视为已完成,并以下列最先发生者为准:

(a) 当记名被保险人的合同规定的所有工作均完成时;

(b) 如果记名被保险人的合同规定有多处工作场所,则当工作场所内所有工作均完成时;

(c) 当某工作场所中的那部分工作已为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包括从事同一项目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投入其预期使用时。

其它方面已完成但仍需保养、维修、修改、修理或替换的工作应视为已完工。

2. “产品及完工操作风险”不包括下列原因引起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

(1) 财物的运输,除非该伤害或损害是因任一被保险人在向运输工具装卸时在该运输工具内引起的,而该运输工具并非为记名被保险人拥有或操作;

(2) 由于工具、未安装的设备或被丢弃或未使用的材料引起的;或

(3) 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本身就包含产品及完工操作的产品或操作。

(十三)“财产损害”指:

1. 对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害,包括由此造成有形财产的不能使用。此不能使用应视为在物质损害发生时已发生。或

2. 未遭受物质损害的有形财产的不能使用。所有该等不能使用视为在造成不能使用的“事件”发生时发生。

仅为本保险的目的,“电子数据”非有形财产。

本定义所涉电子数据是指由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硬盘或软盘、光盘驱动器、磁带、驱动器、存储单元、数据处理设备或其它任何具有电子控制设备的媒介所存储、制作、使用、传输的资料、信息或程序。

(十四)“诉讼”指因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害”而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程序。“诉讼”还包括:

1. 就上述损害赔偿而提起的、被保险人必须或已经提请本公司同意的仲裁程序;或

2. 就上述损害赔偿而提起的、被保险人提请本公司同意的任何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十五)“临时员工”指代替记名被保险人的暂时离开的长期雇员的劳动者、或者满足记名被保险人的季节性或短期劳动力需求的劳动者。

(十六)“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指:

1. 任何由以下个人或机构进行生产、销售、操作、分配或处理的商品或产品(不包括不动产):

(1) 记名被保险人;

(2) 其他以记名被保险人的名称进行贸易者;

(3) 记名被保险人已收购其业务或资产的个人或机构;以及

2. 与该商品或产品有关而提供的容器(不包括运输工具)、材料、部件或设备。

“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包括:

(a) 在任何时候就上述“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的适用性、质量、耐用性、性能或用途所做的有关保证或陈述;以及

(b) 记名被保险人提供或未能提供对该产品的警告或说明。

“记名被保险人的产品”不包括自动售货机或出租给他人并设置在他人的场所供其使用(但未出售给他人)的其他财物。

(十七) “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指:

1. 由记名被保险人或记名被保险人的代表所进行的工作或操作;及

2. 与该工作或操作有关而提供的材料、部件或设备。

“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包括:

(a) 在任何时候就上述“记名被保险人的工作”的适用性、质量、耐用性、性能或用途所做的有关保证或陈述;以及

(b) 记名被保险人提供或未能提供对该工作的警告或说明。

责任保险合同3篇

责任保险合同 3 篇 2017-05-09本文目录责任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样本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条款医疗责任保险是职业责任保险中最主要险种。 它以医疗机构为投保人,只要一个医院投此保险,该医院的一切在职人员均在被保险之内。 1. 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 因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医疗失误造成病人人身伤亡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包括受人已经治疗和正在治疗的医疗费用、受害为此而延长病期的误工工资、营补助及死亡、残废赔偿金等。 注意:只有那些在保险单上提到了的医疗手段才属于医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2) 因被保险人供应的药物、医疗器械或仪器有问题并造成患者的伤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但只限于与医疗服务有直接关系的,并且只是使患者受到伤害。 (3) 因赔偿引起纠纷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它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2. 除外责任。 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的共同除外责任之外,还有:(1)被保险人任何犯罪、违法及触犯法律与法令的行为。

(2) 被保险人在醉酒或麻醉情况下施行的医疗手段 (3) 被保险人采用的不是为治疗所必须的医疗措施与手段,如整容手术。 (4) 当病人处于全麻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但在指定的医院所做的手术不在此条之列。 (5) 在发生意外时为紧急救护所支付的费用,因为紧急救护是医疗机构理所当然的义务,保险人不负责偿付该项费用。 (6) 被保险人及工作人员所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不在保险人负担人列。 3. 保险费率及保险费计算。保险人在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时应考虑的因素:(1)投保单位(医疗机构)的性质是盈利性的还是大量盈利性的。 (2) 投保医疗单位规模大小,包括门诊病人数量;医疗机构的种类; 医院的平均病床数量;医务人员、医疗设备性能等情况。 (3) 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责任心。 (4) 投保单位的管理水平,以往医疗事故次数及处理情况。 (5) 赔偿限额及共它条件。 保险费的计算方法有:(1)按投保单位为治疗病人而雇佣的医务人员的数而定。 (2) 按投保单位的的医生数而起。 (3) 按专家的单独保险费而定。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4087 (合同范本系列) 甲方:XXXXXX 乙方:XXXXXX 签订日期:XXXXXX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 准版本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合同文件为经过平等协商和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条款,并由双方共同恪守。,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

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

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编号:FS-DY-20249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保险单号码:____ 到期通知书 鉴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交书面投保申请和有关资料(该投保申请及资料被视作本保险单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向本公司缴付了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明细表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场所:_____ 被保险人营业性质:_____

被保险人地址:_____ 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_____ 人身伤亡:_____ 财产损失:_____ 总计:_______ 累计赔偿限额:_____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 适用于财产损失:_____ 保险期限:共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费率:_____ 总保险费:_____ 付费日期:_____ 被保险人名称:_____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_1

YF-ED-J9329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 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 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 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 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 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 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

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下同)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合法成立的组织均可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自身业务过程中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且受害方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八)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以被保险人名义从事相关工作者超越其经营范围或职责范围的行为;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完整版

编号:TQC/K942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责任保险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一、保险责任 第一条由于本保险单及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该产品的人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经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提出索赔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第二条被保险人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 contract template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模板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 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 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 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 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 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 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责任险条款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01.成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若被保险人已于保险期限内受到索赔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保险人其将有可能受到索赔,则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再受到的同样原因引起的索赔,将视同一次事故处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2.30天取消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单可以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随时终止,也可以由保险人提前30天通知取消。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保留按短期费率基础计算的保险单有效期限保费;而在后一种情况下,此保险费将按日比例基础计算。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3.保费调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将在保险期满后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给保险人一个作为最终计算结果的销售合同价值总额的声明,并且应付保费将按照上述销售合同价值总额调整。 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大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费,则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支付差额部分;如据此算出的保费小于被保险人的预付保险,则保险人同意返还给被保险人差额部分。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4.产品回收/保证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a.有关产品故障或产品不能完成或部分完成其应具备的功能; b.被保险产品的损失或毁坏; c.进行产品替换所产生的费用; d.发生的产品退款。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05.污染绝对除外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版

YOUR LOGO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 式版 After The Contract Is Signed, There Will Be Legal Reliance And Binding On All Parties. And During The Period Of Cooperation, There Are Laws To Follow And Evidence To Find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范本正式 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十四)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正本 xxxxxxxxx 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xxxxxxxxxx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乙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郭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德胜尚城B座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投保之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补充协议 2.批单 3.本保险合同 4.保险单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条件 三、出单及保费支付 (一)出具保险单 乙方在接到甲方出单指示3个工作日内提交文本保单扫描件,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文本保单至甲方。 (二)支付保险费 正式保险单出具后,甲方应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限内向乙方缴纳保险费,保险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服务条款 (一)理赔服务 1.出险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拨打乙方服务人员的电话(xxxxxxxxxxx)或24小时报案电话xxxxxxxxxxx进行报案。 2.现场查勘 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告知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需现场查勘,乙方查勘人员应在接到报案后三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未对紧急抢险措施提出具体意见,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实际情况需要,组织实施施救工作,并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被保险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7287-11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技术开发合同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协议 书 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

xxxxxxxxx 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xxxxxxxxxx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乙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郭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德胜尚城B座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为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投保之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补充协议 2.批单 3.本保险合同 4.保险单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条件 三、出单及保费支付

(一)出具保险单 乙方在接到甲方出单指示3个工作日内提交文本保单扫描件,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文本保单至甲方。 (二)支付保险费 正式保险单出具后,甲方应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限内向乙方缴纳保险费,保险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服务条款 (一)理赔服务 1.出险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拨打乙方服务人员的电话(xxxxxxxxxxx)或24小时报案电话xxxxxxxxxxx进行报案。 2.现场查勘 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告知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需现场查勘,乙方查勘人员应在接到报案后三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未对紧急抢险措施提出具体意见,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实际情况需要,组织实施施救工作,并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被保险人应保留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受理赔案 (1)乙方应根据每一赔案具体情况,在出险后15天内,一次性向被保险人书面出具该起事故应准备的索赔资料清单,对于被保险人因合理原因而难以提供的资料,乙方同意免予提供。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 产品职责险稳妥合同我国太平洋稳妥公司产品职责险条款一、职责范围在本稳妥有用期内,因为被稳妥人所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在承保区域内发作事端,形成运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依法应由被稳妥人担任时,本公司依据本稳妥单的规则,在约好的补偿限额内担任补偿。对被稳妥人敷衍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赞同担任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担任补偿,但本项费用与职责补偿金额之和以本稳妥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责限额为限。二、在外职责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担任补偿:(一)被稳妥人依据与别人的协议应承当的职责,但即便没有这种协议,被稳妥人仍应承当的职责不在此限;(二)依据劳动法应由被稳妥人承当的职责;(三)依据雇佣联系应由被稳妥人对雇员所承当的职责;(四)稳妥产品自身的丢失;(五)产品退换收回的丢失;(六)被稳妥人全部、保管或操控的产业的丢失;(七)被稳妥人成心违法出产、出售的产品或产品形成任何人的人身损伤、疾病、逝世或产业丢失;(八)稳妥产品形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职责;(九)稳妥产品形成对飞机或轮船的危害职责;(十)因为战役、相似战役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一)因为停工、暴乱、民众

骚乱或歹意行为直接或直接引起的任何结果所形成的的职责;(十二)因为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直接的职责;(十三)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十四)稳妥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则的应由被稳妥人自行担负的免赔额。三、补偿处理(一)若发作本稳妥单承保的任何事端或诉讼时:1.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职责许诺或回绝、出价、约好、付款或补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2.本公司有权以被稳妥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职责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赞同,被稳妥人不得承受职责方就有关丢失作出的付款或补偿组织或抛弃对职责方的索赔权力,不然,由此引起的结果将由被稳妥人承当;3.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处理任何索赔案子,被稳妥人有职责向本公司供给全部所需的材料和帮忙。(二)出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产品,因为相同原因形成多人的人身损伤、疾病或逝世或多人的产业丢失,应视为一次事端形成的丢失。(三)被稳妥人的索赔期限,从丢失发作之日起,不得超越2年。四、被稳妥人职责被稳妥人及其代表应严厉实行下列职责:(一)在投保时,被稳妥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请求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实在、翔实的答复或描绘;(二)被稳

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维修企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有车辆维修许可证以及工商营业执照的车辆装配、维修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车辆维修过程中,由于发生以下意外事故,造成承修车辆损坏、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承修车辆在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倾覆或坠落。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暴风、暴雨、雷击、龙卷风、突发性地陷自然灾害; (七)空中运行物的坠落; (八)由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责任。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承修车辆的失窃; (七)酒后驾驶、由非正式质检资格人员试车造成的损失和人工直接供油引起的火灾; (八)试车时,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维修车辆本身的缺陷、锈蚀、自然磨损及轮胎自身爆裂; (十)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正式版)

YOUR LOGO 如有logo可在此插入合同书—CONTRACT TEMPLATE— 精诚合作携手共赢 Sincere Cooperation And Win-Win Cooperation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正式版) The Purpose Of This Document Is T o Clarify The Civi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Or Both Parties. After Reaching An Agreement Through Mutual Consultation, This Document Is Hereby Prepared 注意事项:此合同书文件主要为明确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的民事关系,同时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特此编制,文件下载即可修改,可根据实际情况套用。 中国太平*保险公司产品责任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

公众责任保险合同范本

xxxxxxxxx 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xxxxxxxxxx2017 年度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xxxx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x 乙方: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负责人:郭薇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德胜尚城B座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为中国 青年志愿者协会投保之2017年度公众责任险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 以下协议: 一、合同组成 (一)下列文件应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1.补充协议 2.批单 3.本保险合同 4.保险单 (二)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保险条件

三、出单及保费支付 (一)出具保险单 乙方在接到甲方出单指示3个工作日内提交文本保单扫描件,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文本保单至甲方。 (二)支付保险费 正式保险单出具后,甲方应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时限内向乙方缴纳保险费,保险费自投保人账户划出即视为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服务条款 (一)理赔服务 1.出险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尽快拨打乙方服务人员的电话(xxxxxxxxxxx)或24小时报案电话xxxxxxxxxxx进行报案。 2.现场查勘 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告知是否需要现场查勘。如需现场查勘,乙方查勘人员应在接到报案后三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未对紧急抢险措施提出具体意见,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实际情况需要,组织实施施救工作,并自行处理事故现场,但被保险人应保留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受理赔案 (1)乙方应根据每一赔案具体情况,在出险后15天内,一次性向被保险人书面出具该起事故应准备的索赔资料清单,对于被保险人因合理原因而难以提供的资料,乙方同意免予提供。 (2)乙方在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符合要求,应当在收到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需要重新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否则被保险人可以拒绝提供。 (3)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初步回复意见,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否则即视为乙方完全认可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资料及索赔要求。 4. 结案 (1)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

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综合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本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被保险人因第二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律师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五条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职业、职务行为,或为他人提供商业性质的服务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被保险人因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五)因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引起的任何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拥有、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因拥有或使用各种机动车、船及飞行器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九)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损失和责任;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736-44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 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产品责任险保险合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 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一、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三)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四)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 (五)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九)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十)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一)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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