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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损坏责任追究办法

县生态环境损坏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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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损坏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保障生态立省战略顺利实施,推进县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其生产企业在生态与环境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恪尽职守、守法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部门及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其他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类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损害生态环境行为,是指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与环境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决策部署,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法经营,对生态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行为。

第四条对损害生态环境行为实行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

有序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追究事项

第五条党委、政府在组织领导和决策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

(一)制定与国家、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的;

(二)因决策失误或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本辖区环境质量下降,产生重大环境污染或者对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和不可恢复利用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本地区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或者其他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

(四)擅自变更已批准实施的城乡建设规划,导致产业布局失衡的;

(五)指使、授意或者放任行政管理机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等相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建设或者投产(使用)的;

(六)对辖区内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或者停产、关闭的;或者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或者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

(七)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采矿山,未完成限期关闭和逐步退出任务,未研究制定具体治理行动方案、实施矿山复绿工程的;

(八)限制、干扰、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保护环境资源进行监督管理和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进行查处的;

(九)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严重污染等后果的;

(十)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督办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等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等后果的;

(十一)因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流域污染、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况,导致国家对本辖区进行区域限批的;

(十二)环境质量超标,不按规定制定达标实施方案的;

(十三)不按规定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擅自变更保护区范围的,或者不按规定取缔排污口的;

(十四)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辖区发生Ⅰ、Ⅱ、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当或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五)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的;

(十六)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或按规定应由上级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擅自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

(二)违反规定和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照的;

(三)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或者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过程中,未依法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不按规定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隐瞒不报或者与被检查单位串通,妨碍上级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五)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

(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不依法调查处理的;

(七)不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对环境违法行为无合法理由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

(八)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应当受到追究的人员逃脱处分、处罚或者刑事责任的;

(九)在环境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十)在总量核查或审批中弄虚作假的;

(十一)不按规定及时处理、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报告时弄虚作假,导致延误事故处理,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发现环境安全隐患不督促整改的;

(十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他法定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

第七条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或组织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

(一)擅自为未批先建(含已建成)或者依法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规划、用地、供电、供水、设计、竣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手续的;

(二)不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排污单位、个人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照的;

(三)允许或放任单位或者个人继续生产、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产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完成淘汰运营“黄标车”工作任务的;

(四)未经水资源论证,擅自在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审批非生活用水取水许可证的;

(五)在水资源保护区内批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影响或可能影响水源保护项目的;

(六)违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或按规定应由上级机关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擅自审批其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

(七)在山区、丘陵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它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没有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进行审批的;

(八)发现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不制止、不查处的;

(九)对新建、扩建和整合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没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就进行审批的;

(十)没有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

(十一)对应由本机关负责查处的突发环境事件不依法进行查处的;

(十二)擅自审批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矿产开采活动的;或者未经批准,

擅自撤销自然保护区或者擅自调整、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界限、功能区划的;

(十三)未经林业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批准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征占用林地的;

(十四)发生滥砍滥伐林木和毁坏草原、湿地开荒等现象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五)发生焚烧农作物秸秆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废旧农膜及畜禽养殖废弃物,造成污染,不制止、不查处的;

(十六)未严格控制超限定指标用能,对超限定指标用能的企业未及时预警,未实行限产限排措施的;未按规定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定能(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工序落实惩罚性电价政策的;未严控用电量增速,未加强对发、用电大户监测和调控的;

(十七)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项目,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进行融资,不检查、不及时制止和督促整改的;

(十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生态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

(一)未完成节能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

(二)违反国家和省绿色信贷政策,擅自为环境违法企业发放贷款的;

(三)不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以及排污申报登记与许可制度的;

(四)不执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

(五)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限期治理的企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在被关停、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七)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履行保护环境资源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行政执法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不配合司法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进行查处的;

(八)擅自闲置、拆除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保护设施,造成环境污染或严重超标排污的;

(九)发现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口水质严重超标未及时报告的;

(十)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十一)不按规定开展重金属监测并及时报告,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发布企业环境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经批准擅自对林带进行采伐的;

(十三)发生滥砍滥伐林木和毁坏草原、湿地开荒等现象的;

(十四)擅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引供水渠道和生态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倾倒垃圾的;

(十五)关闭矿山未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环境保护、土地复垦资料并按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的;

(十六)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的;

(十七)不制定或者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

(十八)擅自在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限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

(十九)擅自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之外,随意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

(二十)擅自开工建设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产能过剩项目或者扩大产能的;

(二十一)对环境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二十二)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有其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应当追究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追究方式、程序

第十条追究方式、程序参照中组部、监察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追究事项涉及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机关、其他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为的,按法定职责和其行为在决策、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责任。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受到追究,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机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同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按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执行,分Ⅰ、Ⅱ、Ⅲ、Ⅳ级。

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管理责任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不当或者信息不公开,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组织调查,追究应急管理行政责任。国家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行政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任用、奖励、表彰应当考虑其被追究的情况。

受到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当年不能晋升技术职务、不得提拔重用。

受到引咎辞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免去领导职务追究的工作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受到停职检查、待岗培训、调离岗位追究的,机关工作人员当年年度公务员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先予告诫,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企业工作人员予以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组织改善生态环境专项考核、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时,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通报考核、检查结果或者提出追究建议。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人民团体、街道和农村基层组织及企事业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实行追究,参照本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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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经济发展的自然环境评价

福建经济发展的自然环境评价 【摘要】:区域经济建设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区域自然条件的差异、自然资源的禀赋格局,以及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福建作为海西经济区的主体,其自然、人文、经济环境的优劣决定着海西经济区的效益。本文从福建的地形、气候、水文、生物等自然地理特征来分析福建的自然环境特征,为区域的自然环境的开发和保护以及全面协调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福建经济;自然环境;分析;资源 随着“十二五”规划的颁布和实施,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依旧是规划中的重点,其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海峡西岸经济区,是指台湾海峡西岸,以福建为主体包括周边地区,南北与珠三角、长三角两个经济区衔接,东与台湾岛、西与江西的广大内陆腹地贯通,具有对台工作、统一祖国,并进一步带动全国经济走向世界的特点和独特优势的地域经济综合体。[1] 1 研究区概况 福建省地处我国东南部,115°50′~120°43′E,28°19′~23°33′N之间,位于南亚热带气候向中亚热带气候的过渡地带,是个山海资源均十分丰富的典型省份。[2]地理位置优越,生态环境独特,区内武夷山国家自然保护区是全球同纬度地区最典型,生态环境最完整的生态群落。区内气候温和,丰富的光、热、水资源,生物资源丰富。 2 自然地理环境特征及其评价 福建地处我国大陆东南部,西临江西省,东北临浙江省,西南接广东省,东面隔着台湾海峡与台湾隔海相望。 2.1 地形特征:山地丘陵为主,八山一水一分田。 福建东西最大间距约480千米,南北最大间距约530千米。境内的地壳历经20多亿年的地质演化,特别是吕梁(中条或武夷)和加里东及燕山运动分别形成褶皱基底与一系列北东—南西、北北东—南南西走向为主的褶皱、断裂北西—南东和北东东走向断裂,奠定了地形的基本构造格局。全省的山体、构造谷地乃至海岸线的走向均以北北东—南南西及北东—南西走向为主体。全省山岭耸峙,丘陵起伏,山地和丘陵的面积占全省总面积90%以上。各地形及其所占总面积的比例如下表(表1) 福建主要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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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

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 中国生态经济网来源:南宁市环保局网站 前言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和社会繁荣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南宁市生态环境,是改善投资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措施,是我市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要确保这一工程的顺利实施和完成,需要有一个具有长期指导作用并能广泛动员和依靠全社会力量实施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为此,我们在《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广西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广西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指导下,制定本规划,并纳入南宁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这对于作为广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首府南宁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规划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通知》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宁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现状及发展趋势制定。 本规划确定规划期为30年,分近期、中期和远期规划。从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际出发,本规划对全市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中的一些重要方面进行规划,主要包括:植树种草、水土保持、防治石漠化,防治酸雨,机动车尾气治理,噪声达标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土地、天然林、珍稀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保护,矿山生态恢复与建设,水资源保护等。 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概况 南宁市地处南亚热带,广西南部偏西,在东经107°45′~108°51′,北纬22°12′~23°32′之间,属南亚季风气候区,年均降雨量约1246毫米,常年平均气温21度左右。全市面积10029平方公里,辖兴宁、新城、永新、城北、江南五个城区以及郊区、邕宁县、武鸣县。1999年全市总人口281万,壮族占63%,市区人口为128万。

2021年县沿海 ___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县沿海 ___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地处苏北平原,黄海之滨,与 ___隔海相望,南距盐城50公里,北距欧亚大陆桥东桥头堡连云港不足100公里,全县总 ___1880平方公里,海岸线44.6公里,人口107万。 随着沿海地区的逐步开放,##的经济高速增长,城市化进程迅猛推进,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___发展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滨海的资源与环境的压力也日益凸现,所以,必须寻求一套科学、系统、实际的发展战略和措施来指导其在经济社会、生态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实践,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展苏东沿海经济,改善投资环境,使滨海成为苏东沿海地区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热点,就必须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更高层次和水平上谋求有力的资源环境支撑,全面参与“海上江苏”一体化进程,才能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加强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集约利用有限资源,推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环境新休系,不断增强滨海县的综合竞争力。 一、滨海生态环境的现状

1生态环境 (1)沿海滩涂 县境海岸线南至扁担港,北至中山河口,经二罾、振东、淤尖、临淮、樊集5个乡和新滩盐场。全长44.6公里,达标堤长70公里。有滩涂28.12万亩,其中潮上带21.02万亩,潮间带19.07万亩,未围1.95万亩。县境海岸由于海区内强劲的潮流和波浪的共同作用,逐步形成了侵蚀性海岸,滩面刷深严重,年均刷深15cm,蚀退15m左右,最大纵深3.2km,最小纵深为0,滩地高程一般在 1~1.8m,土质为粉沙泥质,潮间带浅滩平均1.58km,坡度2~2.6%。(2)生物资源 滨海生物资源比较丰富,水产资源主要有各种鱼类、虾、蚌、蟹等71种,林木主要有水杉、意杨、刺槐、银杏、柳树、桃李、梨、杞柳等100余种,草本植物有200余种,中药材100余种,农作物主要有稻、麦、玉米、大豆、油菜、棉花、蔬菜等200余种,另有党参、太子参、白术、何首乌、半夏等100余种中药材植物。野生动物资源120多种。动物资源丰富,人工养殖畜禽有黄牛、马、长毛兔、鸭、鹅等多种,有鱼类等水产品71种,有鸟类120多种,其中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在全市范围内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年底前,初步形成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资金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到2020年,基本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和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地方性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11805 【发布部门】中共青海省委员会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 【实施日期】2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乡(镇、街道)以上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中,违背自然生态规律和科学发展要求,违反有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政策、法律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责任追究。 第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或辖区范围内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对象和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三)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违背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管控政策,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的; (五)招商引资的矿产资源开发或项目建设中,急功近利,造成草场、植被、耕地、

汉寿县“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汉寿县“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根据《汉寿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常德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回顾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取得的成就 过去的五年,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的方针,以改善县域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为根本出发点,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业强县、城镇兴县、旅游活县、幸福汉寿”发展战略,大力实施环境污染整治,推进节能减排,突出生态创建,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县环境质量得到了大力改善,较好地实现了“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任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业污染得到集中整治。 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实施总量控制,对于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不能实现达标排放、不符合产业政策或不符合规划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五年来,全县共审批工业建设项目137个,否决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8个。强化污染源日常监管。采取计划执法、突击检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和夜间巡查等形式,结合每年开展的“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了偷排或超标排污行为,确保了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五年来,共出动执法人员1539人次,检查企业530家次,处理各类环境信访投诉325件,关停违法排污企业11家。大力开展了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十二五”期间,全县共投入工业污染治理资金2.5亿多元,完成了医药、化工、苎麻脱胶、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工程建设,通过重拳治污,全县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基本实现了达标排放。 2、农村环境面貌大力改观。 ①实施了一批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从生态建设,国家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口子上积极争取上级环保投资1500多万元,开展了两个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及10个重点村的集中整治,其中东岳庙乡綦桥村、朱家铺镇白马村、毓德铺镇相公山村、太子庙镇永兴村、缸儿口村、大南湖乡五竺山村、新兴乡杨李村、周文庙乡南台村、洲口乡猴王村分别争取省级环保专项资金30-50万元开展了农村环境专项整治。 2011年,实施了岩汪湖镇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项目总投入73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357万元,省财政投入143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230万元。在岩汪湖镇开展了饮用水源保护地污染治理,对内江水体清障、清淤、清废;建设了一座日处理80吨的垃圾压缩中转站;在主干道旁修建了300个垃圾收集池,配套了垃圾清运车、可回收型垃圾桶;建成了一座日处理能力500吨的生活污水处理站。 2012年,实施了太子庙镇环境连片示范区整治项目,对太子庙镇沙洋坪、排形、倒流坪、黄福、天星、镇居委会开展了农村环境集中整治。实施了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整治、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四大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71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348万元,省财政投入142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215万元。 ②开展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县环保局会同县畜牧局及乡镇政府对全县畜禽养殖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加强了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了养殖业主的环保法律意识,引导养殖业主积极开展污染治理。全县共有大小畜禽养殖场212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为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现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5年至2017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从2018年开始,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点省份的确定另行按程序报批。 二、试点原则 ——依法推进,鼓励创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立足国情与地方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对法律未作规定的具体问题,根据需要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主动磋商,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未经磋商或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试点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试点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事件的。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试点方案: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省直属有关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有关机构领导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有关机构的领导人员按照职责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认定、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的; (二)“五水共治”“一打三整治”和美丽浙江建设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环境质量考核目标连续两年未完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三)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 (四)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保护红线、城市绿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作出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海洋发展等规划的; (六)违反国家和省土地管理、城乡垃圾管理等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地区和部门之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协作方面推诿扯皮,主要领导成员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技术指南(导则)》

《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技术指南(导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促进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和融合,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明确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编制的任务、程序、内容和成果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编制。 2 术语和定义 2.1三区三线 “三区”指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三线”指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1。 2.1.1城镇空间 城镇空间是重点进行城镇建设和发展城镇经济的地域,包括已经形成的城镇建成区和规划的城镇建设区以及一定规模的开发园区2。 2.1.2农业空间 农业空间是主要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地域,以田园风光为主,分布着一定数量的村庄。农业空间包括耕地、基本农田、园地、畜牧与渔业养殖等农业生产空间,以及农村居民点等生活空间3。 2.1.3生态空间 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4。 1《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厅字[2016]5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三五”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发改规划[2014]2477号)

2.1.4城镇开发边界 是指为防止城镇无序扩张和无序蔓延、优化城镇布局形态和功能结构、提升城镇人居环境品质,划定的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集中建设,重点完善城镇功能的空间边界5。 2.1.5永久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6。 2.1.6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7。 2.2资源承载力 指在可以预见到的期间内,利用本地能源及其自然资源和智力、技术等条件,在保证符合其社会文化准则的物质生活水平条件下,该国家或地区能持续供养的人口数量8。 2.3环境承载力 指在某一时期、某种环境状态下,某一区域环境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支持能力的限度9。 2.4生态安全格局 指由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关键性保护地构成的结构完整、功能完备、分布连续的生态空间布局10。 2.5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5《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2019年6月稿) 6《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2019年6月稿) 7《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9王金南,蒋洪强等. 环境规划学[M]. 中国环境出版社, 2014.

县域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县域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研究 1.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北京 100048 2.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河北石家庄 050011 摘要: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正确认识滦县的生态条件、生态环境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确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战略目标,制定切合实际的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治理措施,协调城市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将生态环境同社会、经济、生活一起融入城市可持续发展之中,建成“生态滦县”、“和谐滦县”、“宜居城市”。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绿色空间;滦县 中图分类号: tu984.1文献标识码: a abstract: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s the basic condition of human being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which is the basis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e should know the luan county ecological condition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nd their existed problem, and ascertaining the strategic goal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working out the measure suiting the actual protection and recovery and governance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harmoniz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city development and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finally melting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life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配套文件解读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以下简称中央《方案》)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损害索赔启动条件、鉴定评估机构选定程序、信息公开等工作规定”的要求,并根据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践工作需要,自治区制定并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四个配套文件。现将四个配套文件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解读 磋商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主要规定了以下六方面内容:一是关于磋商的原则,规定了“双方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二是磋商告知书的内容和反馈时限,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正式和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前,要向赔偿义务人发磋商告知书,本办法规定告知书的内容以及赔偿义务人的反馈时限。三是磋商会议人员的组成,

本办法规定磋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主持,人员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受委托的鉴定评估机构等相关人员组成,可商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与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也可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加旁听。四是磋商的内容,本办法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应就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与程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生态环境修复目标、修复启动时间与期限要求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五是磋商协议的内容,本办法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就磋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具体内容。六是终止磋商的情形,根据中央《方案》和广西《实施方案》规定,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本办法规定了六种终止磋商的具体情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终止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应当代表赔偿权利人向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此办法主要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领域;二是明确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和赔偿义务人共同协商选择鉴定评估机构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广安区自然环境概况和社会经济概况

第七章场址条件及地理位置 7.1项目地理位置 项目位于广安市观塘镇梨子滩,观塘镇位于广安区东部,观塘距离广安区政府驻地11公里。 7.2场址自然环境概况和社会经济概况 7.2.1地理位置 项目位于广安市观塘镇梨子滩,观塘镇位于广安区东部,观塘距离广安区政府驻地11公里。广安市位于四川东部,是三峡库区发展得接力带,有“川东门户”之称。地理坐标为北纬30001′-30052′,东经105056′-107019′,东西宽134.5公里,南北长93.6公里,幅员面积6344平方公里。东、南两部分与重庆市垫江县、长寿县、渝北区、合川市接壤,西部与遂宁市蓬溪县和南充市嘉陵区、高坪区相邻,北部与南充市蓬溪县和达州市渠县毗连。 广安境内318、210、212国道及203、304省道和县、乡、村公路纵横交错,通车里程达2631公里。广安区已经实现镇镇通水泥公路,村村通公路。广渝、广南高速公路广邻段竣工通车,经广南、成南高速公路至成都250公里,以广安为中心得公路骨架已经形成。 7.2.2自然条件 1、地形地貌

广安市呈扇形分布于川中丘陵与平行岭谷两大地形区之间,属于四川盆地盆底逐步向盆周边过渡地带。地质构造属川中台拗,新华夏结构体系,四川沉降褶皱带得川中褶皱带。以华莹山大断裂为天然分界,分属两个强度迥异得刺激构造区。华莹山大断裂以东属川东皱曲带区,是华莹山复式背斜。以西属川中皱曲带区。域内地势总体上是沿渠江分别向西北和东南逐渐升高,大致呈“凹”字形。东部边缘处于华蓥山背斜中段西北冀,由于燕山运动的影响,产生强烈褶皱和隆起,再经侵蚀切割,呈中低山内槽峡谷地貌。其余大部分处于川中皱曲区,因历次构造运动中受推挤和压扭强度不同,侵蚀切割状况不一,西部呈高丘、中丘、窄谷地貌,东西部之间则呈浅丘宽谷带坝地貌。地貌类型基本为山地、丘陵、平坝三种,以丘陵为主。海拔高度从185米到1700多米,以华蓥山主峰高登山1704米为最高。 关塘镇地属浅丘平坝地形,地势东低西高。境内鹰嘴岩最高,海拔416米,渠江河畔最低,海拔214米。 2、气候条件 广安市地处于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暖,热量充足,雨量丰沛,空气湿度大,日照少,霜期短,风力小。年平均气温17.1℃,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6℃,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7.8℃.多年大于或等于10℃以上的年积温5600℃,无霜期306-328天。年平均降水量1200毫米,具有冬温夏热、冬夏雨少、夏雨集中、秋雨连绵和风力小等特点。 主要气象参数如下: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在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调研会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党中央、国务院于今年8月份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针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机构领导人员,在决策、执行、监督和利用职务影响过程中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追责,实行“行为追责”和“后果追责”相结合,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县环保工作遇到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几点看法: 一、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问题 (一)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涉及的行政区域为多方,来自各个区域的有可能导致损害的污染源数量多、排污类型复杂,经入海之后造成不良影响,如何界定责任难度非常大。

(二)跨流域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如我县的xx 河,河水质好的时候基本可以用来直接饮用,但后来工业、城市排污影响,很长一段时间内水质恶化,最坏的时候劣四类水,后建立了污水处理厂,今年又列入整治项目。该河流流域如若发生污染事件,全面流域性的事发原因鉴定工作量大,难以协调,主体责任界定也比较困难。 (三)跨时间长度大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界定。跨时间长的环境损害事故,有可能是由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事发至发现的时间间隔久,影响责任界定;二是调查取证困难造成定责难,调查时间跨度大,不利于责任认定;三是生态的良性恶性变化可以由量变到质变。对于这个问题,希望也能有个明确的时间规定,有特定的解释条文。 (四)技术层面的界定问题。由于目前环境监察、监测技术的客观条件限制,给界定工作也带来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比如说某些污染因子与污染源的不确定关系,存在不具体的,不能确定的空间太大,难以鉴定必然的因果关系。我们的生态数据、监控、监测手段有待提高,粗性观念和数字化的工作环境,都存在一个完善的空间。队伍建设、人员配别、制度建立有待进一步推进。 二、执法的难点和责任点

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

第二章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 2.1 自然条件 中国位于世界上最辽阔的欧亚大陆的东南部西北深处欧亚大陆的腹地全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广阔疆域 从北到南有寒温带(亚寒带)?ˉ??′?òò????°?2??2±? 明显反映着纬向地带性针阔混交林常绿阔叶林和季雨林受海陆分布地理位置的影响 成为中国降水的主要来源西北干旱 所以顺序 出现森林除上述地带性的变化而外又反映着该 地带植被垂直分布的特点 由于它的存在 气候和生物产生了巨大而独特的影响 气候类型多样西南部又有青藏高原的隆起 从而使得中国成为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 中国所处的海陆位置 冬季冬季 季风给中国带来了寒潮是世界上同纬度地区冬季较冷的国家潮湿的空气从海洋吹向陆地 大部分地区盛行从位于东南方的太平洋和西南方的印度洋吹来的夏季季风 从而使中国东南部成为世界上同纬度地区雨量较多的地区 对中国的气候也有很大的影响(中国植被编辑委员会   就大气水分状况而言半干旱和干旱气候区域 (见图21984) ?°??°üà¨3¤?-?D?? 游江南丘陵粤台等地1 500  愈向东南雨量愈增高以0.5oμ?????? 的湿润区大兴安岭北部云南高原和川西高原等处

在东北和华北为600毫米左右或稍高1 000毫米 1.5为主 前者包括东北平原 黄土高原东南部以及青藏高原的东部和中部500毫米 1.5半干旱区在温带包括内蒙古西北部黄土高原西北部 年降水量约250?é???è?à?a2.0 干旱区域可分为干旱区和极端干旱区河西走廊东部和 准葛尔盆地等200毫米16.0 东疆年降水量一般在50毫米以下 有时全年无雨 就大气温度而言温带的高寒区域外 1) 1中的北温带)±???óò?a?D1ú×?o?à?μ? 地区晴燥几无真正的夏季-5.5 20 100天10 温带之间温带包括沈阳以北的松 辽平原和东北东部阴山山脉以北和北疆等地所以气 候具有海洋型(湿润型)温带季风气候的特征冬季长而严寒 年均温为2-10左 右24年积温为1 600 à?ò??ì??á??ˉ??′?°ü਱±??áé??°? 岛黄土高原东南部及南疆一带 所以夏季酷热而多雨年均温为9 -228 ?ê?y??3 200 亚热带之间淮河以南 一带中亚热带和南亚热带大巴山 之间和长江中下游平原16最热月均温为28 260天5 000 中亚热带或叫典型亚热带西两部分 浙闽山地粤北以及四川盆地和部分的云贵高原 2129 年积温5 000?úo£°? 2 000米左右的云南高原上左右 左右年积温4 000 ????èè′???óú??á?é???ò??????é?-á÷óò1??÷?D2?oí????μ??D??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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