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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34-92】条文说明

01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34-92】条文说明
01水文站网规划技术导则【SL34-92】条文说明

第一章测站布设

第一章测站布设 第一讲 一、水文测站 水文测站是在河流上或流域内设立的,按一定技术标准经常收集和提供水文要素的各种水文观测现场的总称。按其目的和作用分为基本站、实验站、专用站和辅助站。 基本站是为综合需要的公用目的,经统一规划而设立的水文测站。基本站应保持相对稳定,在规定的时期内连续进行观测,收集的资料应刊入水文年鉴或存入数据库长期保存。 实验站是为深入研究某些专门问题而设立的一个或一组水文测站,实验站也可兼作基本站。 专用站是为特定的目的而设立的水文测站。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基本站的特点。 辅助站是为了帮助某些基本站正确控制水文情势变化而设立的一个或一组站点。辅助站是基本站的补充,弥补基本站观测资料的不足。计算站网密度时,辅助站不参加统计。 基本水文站按观测项目可分为流量站、水位站、泥沙站、雨量站、水面蒸发站、水质站、地下水观测井等。其中流量站(通常称作水文站)均应观测水位,有的还兼测泥沙、降水量、水面蒸发量及水质等;水位站也可兼测降水量、水面蒸发量。这些兼测的项目,在站网规划和计算站网密度时,可按独立的水文测站参加统计;在站网管理和刊布年鉴和建立数据库时,则按观测项目对待。 二、水文站网及其作用

水文站网是在一定地区,按一定原则,用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资料收集系统。由基本站组成的站网,称为基本水文站网。 把收集某一项资料的水文测站,组合在一起,则构成该项目的站网。如流量站网,水位站网,泥沙站网,雨量站网,水面蒸发量站网,水质站网,地下水观测井网等。通常所称的水文站网,就是这些单项观测站网的总称,有时也简称为“站网”。 以满足水资源评价和开发利用的最低要求,由起码数量的水文测站组成的水文站网,是容许最稀站网。 首先应建成容许最稀站网,然后,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发展并优化站网。力求在适应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投入条件下,使站网的整体功能最强。 水文站网密度,可以用“现实密度”与“可用密度”这两种指标来衡量。前者是指单位面积上正在运行的站数,后者则包括虽停止观测,但已取得有代表性的资料或可以延长系列的站数。站网密度通常是指现实密度。 三、水文站网的规划与调整 水文站网规划是制定一个地区(流域)水文测站总体布局而进行的各项工作的总称。其基本内容有:进行水文分区,确定站网密度,选定布站位置,拟定设站年限,各类站网的协调配套,编制经费预算,制定实施计划。 水文站网规划的主要原则是根据需要和可能,着眼于依靠站网的结构,发挥站网的整体功能。提高站网产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制定水文站网规划或调整方案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方法,相互比较和综合论证;同时,要保持水文站网的相对稳定。 水文站网的调整,是水文站网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水文站网的管理部门,应当在使用水文资料解决生产、科研问题的实践中,在经济水平、科学技术、测验手段日益提高和对水文规律不断加深认识的过程中,定期地或适时地分析检验站网存在的问题,进行站网调整。 分析检验站网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测站位置是否合适,测站河段是否满足要求,水账是否能算清,测站间配套是否齐全等。 四、基本水文站网的布设原则 基本水文站网中,流量站网是最主要的站网,因此重点介绍流量站网,并简要介绍水位站网和泥沙站网。 (一)基本流量站网的布设原则 由于河流有大小、干支流的区分,因此流量站网的布设原则也不相同。 控制面积为3000km2以上的大河干流流量站,称为大河控制站。 干旱区在500km2以下,湿润区在300km2以下的河流上设立的流量站,称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 1.2兰州市中心城区内的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技术导则》,但城市居民私房翻建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1.3在兰州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所涉及的各类图纸应使用经国家批准的兰州市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基准高程。 1.4 规划项目布局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的原则,按照有关城市空间特色规划的规定,加强对视线通廊的控制,突出城市空间特色,体现城市山水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1.5城关中心区、七里河中心区规划和建设应实行“抽疏”战略,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 1.6新建、搬迁的工业企业应布局在开发区或者规划的工业园区,中心城区内原有工业用地应实施“出城入园”战略,进行逐

步搬迁,搬迁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企业内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得因企业的改制、重组等变化而擅自改变用途。 1.7 黄河兰州市区段沿线应当严格按照《黄河兰州市区段及两岸地区规划》实施建设,对沿线现有建筑和设施应当按规划逐步进行整治和完善。两岸河堤与南北滨河路间的用地除市政公用设施、航道航运设施及防汛、取水等设施外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 1.8南北两山的生态保护和旅游开发应编制专项规划,经审定后严格按规划实施。在有关规划编制并经审定之前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按《兰州市城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发建设。 1.9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城市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城市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10城市公共绿地(含公园、街头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含住宅区绿地、庭园绿地、各单位绿地等)、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蔬菜保护区用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活动场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人防设施用地、医疗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必须妥善保护;未经法定程序,规划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在土地资源整合中利用上述用地拟建项目的,主要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上述各类用地不符合已批准规划的,如根据规划实施进度,

水文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定

水文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定 前言 根据水利部标准编制工作计划,在《水文水资源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暂行规定》(水文计[2004]94号)试行的基础上,按《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12章24节和5个附录,对水文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深度,章节安排及主要技术内容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综合说明,概况,建设任务与规模,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管理,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概算及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结论与建议等12个部分。 本标准中用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批准部门: 本标准主持机构: 本标准解释单位: 本标准主编单位: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4) 3 综合说明 (5) 4 概况 (6) 4.1 水文 (6) 4.2 地质 (6) 5 建设任务与规模 (7) 5.1 现状与存在问题 (7) 5.2 建设任务与规模 (7) 5.3 附图、附表 (7) 6 方案设计 (8) 6.1 基础设施设计 (8) 6.2 技术装备 (12) 6.3 业务应用与服务系统设计 (13) 6.4 附图 (14) 7 施工组织设计 (15) 7.1 施工条件 (15) 7.2 施工布置与进度 (15) 7.3 施工交通运输 (16) 7.4 施工占地 (16) 7.5 主要材料供应 (16) 7.6 施工组织设计附图 (16) 8 工程管理 (17) 8.1 建设管理机构 (17) 8.2 建设管理内容及任务 (17) 8.3 建设管理原则及依据 (17) 8.4 规范化制度建设 (17) 8.5 项目运行管理 (17) 8.6 项目实施安排 (17)

水资源论证导则

1 总则 1.0.1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 1.0.3 水资源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 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 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5 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1.0.4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 11615—89) 《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 /T 12452—90)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 /T 13727—92) 《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 14848—9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 《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 104—95) 《水文调查规范》(SL 196—97) 《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1999)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 《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 1.0.5水资源论证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与程序 2.1水资源论证内容与等级 2.1.1 水资源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2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 建设项取水水源论证。 4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2.1.2 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由分类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表取水、地下取水、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表2.1.2。 表2.1.2 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

黑龙江省水文站网发展史

黑龙江省水文站网发展史 文章对黑龙江省现有水文站网历史及现状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将来黑龙省水文站网的发展方向。 标签:水文站网;发展史;方向 黑龙江省的水文观测可追溯到清朝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当时沙皇俄国在我省境内修筑“中东铁路”,为在松花江上修建铁路桥的需要,由“中东铁路工程局”选定哈尔滨松花江今滨州铁路桥附近设立水尺,于5月25日建立了第一个水位站,进行水文观测。从此掀开了黑龙江省水文测验工作的序幕,至今已有百年的历史。在这一百年中,黑龙江省的水文站网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迅速发展,测验项目不断增加,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测验内容和方法也不断丰富完善。目前,项目齐全的各类水文站网已覆盖全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防汛抗旱工作,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1 水文站网历史 黑龙江省水文站网自哈尔滨水位站设立后,于1916年开展了流量测验项目,1936年增加了输沙率测验项目;1899年在扎兰屯(今划归内蒙)建立了第一个雨量观测站。此后,我省水文站点不断增加,在日本投降时,许多观测站随着各级伪政府的垮台而解体了,观测工作中断。 1945年抗战胜利后,黑龙江省区域内的原松江、合江、嫩江、黑龙江省,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农业部水利总局下达的恢复水文建站的通知,着手恢复、筹建水文站工作。1954年原松江省与黑龙江省合并时,共有各类站点151处。1956年根据国家水利部水文局制定的全国水文站网布设原則和要求,进行了我省历史上第一次水文站网规划工作。当时共规划基本流量站145处,水位站41处、雨量站533处,泥沙站69处、蒸发站72处、水质站35处、实验站4处,达到平均每3190平方公里就有1处流量站,每820平方公里就有1处雨量站。为了实现规划目标,1957~1958年建水文站124处。1963年开展了全省水文站网分析验证工作,对规划站网作了适当的调整和增设,调整后的各类站点共439处。1973年以后,为了补充我省水文站网的不足,研究暴雨径流关系而设立了小河站10处。1984年根据全国水文站网技术经验交流会精神,全省进行了第四次站网分析和调整,各类水文站點共有686处,分布在全省237条大小江河、湖泊。为了深化水文改革,改变传统的水文测验方式,1988年对我省现有水文站网按水利部水文司的要求进行了站队结合规划,共规划站队结合勘测队20个。1995年对我省部分区域代表站、小河站进行了设站年限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和其他原因,共调整和撤销12处水文站。1997年按着部、省水文“九五”规划要求,进行了第五次站网分析验证,采用了“主成份聚类分析方法”对我省以往的水文分区进行统一,验证了站网的功能。1998年松花江、嫩江发生全流域大洪水,对我省水文站网的监测能力进行了考验,针对大洪水中存在的站网布设不足以及监测手段落后等问题,国家加快了水文行业的发展建设步伐,水文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期。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精选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欢迎下载

精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欢迎下载

环境影响技术导则2016 地下水环境-影响专项评价2016

1 总论 1.1任务由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受XXXXXXX委托,我公司开展XXXXXXX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技术规范,通过资料收集、现场环境水文地质调查、现状监测等工作,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的相关技术方法,编制完成了《XXXXXXX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在报告编制过程中,得到了XX环境保护局、XX水务局、XXX垃圾填埋场、河北众智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等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2002年10月28日);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5)国务院国发[2015]17号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2015.4.2); (6)国务院国发[2012年]3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2012.1.12); (7)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3.25); (8)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 (9)河北省人大第80号公告《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12.17); (10)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冀环控[2009]4号《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11)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冀环控[2009]5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的通知》; (12)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环发[2013]49号,《关于印发<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13年4月22日。

虬津水文站实施方案

江西省水文基地设施项目 2015~2017年实施方案 水文是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公益事业。水文工作不仅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供全面服务,而且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等水安全问题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加快,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和洪涝灾害等问题日益突出,“水多、水少、水浑、水污染”四大水问题严重困扰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些问题的解决都离不开水文基础资料,水文的基础地位更加重要,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对水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长期以来水文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投入不足,历史欠账较多,还存在着基础设施相对薄弱,监测能力较低、服务手段落后、基层职工生产生活条件较差等问题,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文工作,特别是十一五以来,国家加大了对水文基本建设的投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水利部水文局《全国水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5-2017)》纲要以及《江西省水文基础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按照规划,江西省水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5-2017年建设内容有:1处新建水文站;12处改建水文站(樟树、虬津、康山、虎山、居龙滩、沙子岭、星子、香屯、坝上、娄家村、栋背、石镇街);10处水位站测流能力建设(鹰潭、棠荫、赣州、葫芦阁、新余、解放桥、滁槎、楼前、蒋埠、昌邑);1处改建水环境监测中心(鄱阳湖)。

虬津水文站

1 概况 虬津水文站位于江西省永修县虬津镇,地理位置为东经115°41′,北纬29°10′。设立于1980年10月,属大河控制站,是修水水系仅有的一处国家重要水文站。控制断面以上流域面积9914km2。人员编制为8人。现有降水、蒸发、水位、流量、水质、水温、岸温等测验项目。 1.1 水文与气象 修水,为江西五大河流之一,属鄱阳湖水系。它好似一条蓝色绸带,左折右旋,跌跌宕宕,飘逸在赣西北大地上,流域面积14797km2,主河长419km。其源出自湘、鄂、赣边境的幕阜山脉,上源有三支,于渣津汇流后始称修水,源头位置为东经113°58′,北纬29°04′。东流至修水县城,先后纳东津、铜鼓、武宁三水,水量大增;修水以下过武宁至永修,两岸陆续有小支流注入,至永修县城又纳潦河,再行30km于吴城镇入鄱阳湖,河口位置为东经116°00′,北纬29°11′。总体观之,修水流域呈箕状,北、西、南三面高山连绵,北、西以幕阜山脉与湖北省分界,西面以大侈山与湖南省分界,南面上游部分以九岭山脉之黄岗山与锦河流域分界;九岭山脉其他段落,横贯于修水主流与支流潦河之间。全流域包括修水、武宁、永修、铜鼓、奉新、靖安和安义等7县,耕地241万亩,人口近200万。 修水流域山川秀美,地形复杂。山地占15%,丘陵占48%,台地平原占37%,它们相互交错而又浑然一体。自抱子石以上为上游山区,河道平均坡降为 1.05‰,群峰夹岸,水流湍急,河面宽50~150m米;抱子石至柘林为中游丘陵区,三都、武宁两大盆地位于此段,河道平均坡降为0.42‰,水面逐渐拓宽,由150米扩至300~400m;柘林水库大坝以下为下游,河道渐入冲积平原,水势平缓,坦坦荡荡,平均坡降仅为0.12‰。 修水自高山直泻而下,落差大且水量丰,总落差676m,多年平均流量 390m3/s,多年平均径流量123×108m3,干流及主要支流水力资源蕴藏量25.4×104kw。流域植被良好,多年平均输沙量仅153×104T。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导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 江西省城市规划经管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经管,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工程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M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M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2016年水文站网(按地区分)_基本站_浙江

表名2016年水文站网(按地区分) 单位处 行名浙江 列名基本站 数据157 行数据 合计Total合计Total河道River Course水库Rese-rvoir湖泊Lake潮流量Lake Flow渠道Canal驻测站Staff Gauge Station巡测站Mobile Gauging Station without Permanent Staff间测站Gauging Station for Interval Measure-ment其中:委托观测站Among Which:Contracted Observation Station其中:自动监测站Among Which:Automatic Monito-ring Station其中:站队结合Among Which:Station Combined with Measuring Teams其他部门管理的国家基本水文站Internati-onal Basic Hydrolo-gical Station Managed by Other Depart-ments合计Total河道River Course水库Rese-rvoir湖泊Lake潮水Tide人工观测Manual Observ-ation自动监测Autom-utic Obser-vation其中:委托观测站Among Which:Contra-cted Observ-ation Station合计Total常年Perennial汛期Flood Season人工观测Manual Observa-tion自动监测Automatic Observa-tion其中:委托观测站Among Which:Contra-cted Observa-tion Station合计Total人工取样Artifi-cial Samp-ling自动监测Autom-atic Obser-vation合计Total人工观测Manual Observ-ation自动监测Autom-atic Observ-ation合计Total基本站Basic Station统测站Measu-ring Station试验站Test Station其中:监测水质的站点Among:Site for Monitor-ing Water Quality人工观测Manual Observa-tion自动监测Autom-atic Observ-ation 9482793821923121329834132704844844843839649622157157137157

水资源规划技术导则

《水资源规划技术导则》 编制工作大纲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资源规划技术导则》编制组 二○○七年八月

目 次 一、编制的目的和必要性 (1) (一)编制目的 (1) (二)编制必要性 (1) 二、编制依据和国内相关标准 (1) (一)编制依据 (1) (二)国内相关规范和标准 (2) 三、适用范围 (2) 四、编制要求 (2) 五、《导则》的主要内容 (3) (一)《水资源规划技术导则》的条文内容 (3) 1. 总则 (3) 2 术语与符号 (3) 3 基本资料 (3) 4 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 (4) 5 规划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5) 6 需水预测 (5) 7. 节约用水 (6) 8 供水预测 (6) 9.水资源供需分析 (7) 10. 水资源配置 (8) 10. 水资源保护 (8) 13 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 (9) 14 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9) 15. 规划实施效果与环境影响评价 (10) 16. 保障措施 (10) (二)附录 (10) (三)条文说明 (10) 六、进度计划 (10) (一)总体计划 (10) (二)分年度计划 (10) 七、编写组人员组成及工作分工 (11) 八、经费预算 (12)

(一)分项预算费用 (12) (二)总预算费用 (12) 《水资源规划导则》的章节内容提纲 (13) 1. 总则 (13) 2 术语与符号 (13) 3 基本资料 (13) 4 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 (13) 5 规划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14) 6 需水预测 (14) 7. 节约用水 (15) 8 供水预测 (15) 9.水资源供需分析 (16) 10. 水资源配置 (16) 10. 水资源保护 (17) 13 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 (18) 14 总体布局与实施方案 (18) 15. 规划实施效果与环境影响评价 (18) 16. 保障措施 (19)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导 则 规划所

一、总则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 (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 (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 (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臵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

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 (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 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 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 (1)地域完整 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 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南京市雨水综合利用技术导则(试行) (20130818第4) 引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合理利用雨水和控制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排水管网负荷,修复水文环境,实现雨水资源化利用,使南京市雨水利用工程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有效。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50555-2010)、《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技术规范》 (GB50400-2006)、《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等标准、规范,结合《省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8号)、《市政府关于批准市住建委关于全面推进南京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4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京市生态文明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18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总结了我国雨水利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

南京市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等本地特点,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北京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导则的编写和技术支持。 1 总则 1.1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使用等。 1.2雨水利用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雨水利用工程设计,应和主体工程相关的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给排水设计、防洪设计等专业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1.3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应对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情况进行说明,明确标注采用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包含雨水利用工程说明、竖向设计及雨水利用设施、措施等具体设计内容。 1.4建设单位报送规划等部门的建设工程管线综合方案中,应当含有雨水利用工程方案;报请规划等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核验时,应当依据本导则落实好相关要求。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一)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完整word版)安徽省城市给水(供水)专业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安徽省城市给水(供水)专业规划编制技术导则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1. 总则 包括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规划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2. 城市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 重点分析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水资源量(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预测规划期内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用水量,从技术、经济、节能减排等角度进行城市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3. 给水规划 包括给水范围和规模、给水水质和水压、水源选择及水源地确定、给水系统、水厂位置及用地、输配水系统等。 4. 分期建设规划 分近、中、远期规划,重点阐明近期建设项目、投资与效益估算。 5.规划实施措施 包括法规性、行政性、技术性、经济性和政策性等措施。 6. 工程量与投资估算 分项列出规划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投资估算表: 1.水源保护工程:列出工程名称、建设期、工程主要实物量、工程费用等内

容; 2.地下水资源详勘工程:列出工程名称、建设期、勘探范围、目标、工程费用等; 3.净水厂(地下水配水厂)工程:列出工程名称、建设期、工程性质、新增生产能力、工程主要内容、工程费用等。 4.输配水工程:列出工程名称、建设期、规模(管径、长度)、工程费用等。 第二部分图则 图一:给水工程现状图(比例1:5000~25000),图面内容: 1、地形、标高、风向玫瑰; 2、现状街道、建筑物、雨污水排放口; 3、自备水源及其供应范围; 4、突出表示水源地、水厂、管网、调节水库、加压站等的能力,管径,管长,库容等; 5、在说明书上提到的有关地名。 图二:给水专业规划图(比例1:5000~25000,包括所有的方案图并注明方案编号),图面内容: 1、地形、标高、风向玫瑰; 2、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及规划街道、分区性质、自备水源及供应范围、雨水排放口、污水处理厂及污水排放口; 3、突出表示保留利用的现有设施,近、远期建设内容,并注明水厂的能力、管道的管径及其长度、水库加压站的库容及库底标高、加压站的流量与扬程、各枢纽工程用地具体地点和数量、主要节点自由水头,水源保护区用不同颜色或图例表示保护分级及范围,地下水资源控制范围。 4、在规划说明书中提到的地名。 图三:管线综合图(应包括各种路幅宽度的给水管位置以及与其它各类管线的关系)。

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通江县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规范、标准、技术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规划管理,适用于县城3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内的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及工程建设。县城以外的镇可以参照本导则执行。 1.3 本导则所称县城规划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 所确定的规划控制区。本导则所称中心城区指2012年版县城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具体包括:老城区(含杜家坪、春长坪、城南片区)、石牛嘴片区、周子坪-高明片区(含西郊片区)、春在片区、金堂片区。 1.4 编制城市规划,实施规划管理应当使用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5城市规划及其管理应遵循显山、露水、增绿和节地、减排、宜居原则,按照城市风貌规划,注重保护历史文化遗存和自然景观环境,突出山、水和文化特色。 1.6 老城区规划和建设应注重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增加公共空间、公共绿地,控制建筑容量,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综合功能。 1.7工业企业搬迁(破产)后用地性质和建筑容量的调整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厂区内的公用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1.8城市广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当从严控制建筑体量,保证城市广场周边空间的通透与开阔,突出以广场为视点中心的景观轴线和视线通廊。 1.9城市现有或规划专用的城市绿地与广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物流仓储等用地,必须严格保护,用地性质不得随意调整。 利用上述现有用地拟建项目的,应用于建设公用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上述现有用地不符合新的城市规划的,根据规划实施进度目前尚可保留的,其现状建筑可加固、维护和整治,不得新建、扩建、改建。 第二章建设用地

水文测验复习思考题(含参考答案)

答:水文测站是在河流上或流域内设立的,按一定技术标准经常收集和提供水文要素的各种水文观测现场的总称。按目的和作用分为,基本站、实验站、专用站和辅助站;按其观测项目可分为:水位站、流量站、雨量站等。 答:水文站网是在一定地区,按一定原则,用适当数量的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资料收集系统。站网密度:世界平均值:每万km24.0站;我国:每万km2 3.56站。 答: 1)满足设站目的,确定测验河段的大致范围;2)保证各级洪水安全操作与测验精度,建立尽可能简单的水位流量关系;3)满足1)2)的前提下,尽可能照顾生活、交通、通讯上的便利。 答:假如在测站附近(通常在其下游)有一段河槽其水利特性能够使测站的水位流量关系保持单一关系,则这个断面或河槽便称为测站控制;如果测站控制作用发生在一个横断面上,则称为断面控制;如果测站控制作用靠一段河槽的底坡、糙率、断面形状等因素的共同作用来实现,被称为河槽控制。 答: 1)河道顺直、稳定、水流集中、便于布设测验设施的河段;2)尽量避开变动回水、急剧冲淤、分流、斜流等不利影响;3)尽量避开易发生冰坝、冰塞的河段;4)顺直长度应不少于洪水时主槽河宽的3~5倍;5)河段的底坡、断面形状、糙率等水力因素比较稳定。 答:①基本水尺断面;②流速仪测流断面;③浮标测流断面;④比降水尺断面;⑤基线;⑥基本水准点。 答:在水流平面图的测绘过程中,在平面图上将各个浮标经过各断面的位置绘出,并按顺序用虚线连成折线,选择虚线走向比较一致的断面为初选断面,在该断面上,计算出的各部分面积的部分流量,即为部分虚流量,按比例绘制各部分虚流量的矢量线,将各部分虚流量的矢量值用推平行线法连成矢量多边形,作为最后确定的测流断面。 答:一个测站的水位流量关系,是指基本水尺断面水位与通过该断面的流量之间的关系,所以,测流断面与基本水尺断面应该是一个断面,且测流断面应该垂直于断面平均流向。 答:推算测验垂线在断面上的位置(起点距),在岸上布设的测量线段,称为基线; 基线应垂直于断面设置,基线的起点恰在断面上。 答:流速测验(结合泥沙测验),按目前一般在用的面积—流速法,均需利用渡河设备。使用流速仪时,渡河设备用来测量水道断面面积和流速、流向;适用浮标测流时,用来测量水道断面面积;输沙率测验时,则同时用来采取水样。 3)升降式缆车。 答:水位是河流、湖泊、海洋和水库等水体的自由水面相对于某一标准基面的高程,单位以m计。在水文计算中,常用水位直接或间接的推算其他水文要素,如通过水位-流量关系推求流量;通过流量推算输沙率;由水位计算水面比降等。水位的变化,主要取决于水体自身水量的变化,约束水体的条件改变,以及水体受干扰的影响等因素。 答:水位一般都以一个基本水准面为起始面,这个基本水准面又称为基面;将高程定为0.000m的基面称为绝对基面,又称标准基面;我国常以黄海海平面为标准基面。 答:直接观测设备,即水尺,人工直接读取水尺读数加水尺零点高程即得水位水尺型式有:1)直立式2)倾斜式3)矮桩式4)悬锤式。

(完整版)河海大学水资源规划及利用复习知识点

河海大学水资源规划与利用复习资料 一、 水资源特点:流动性,可再生性,多用途性,公共性,利与害的两重性 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时满足几个部门的需要,并且将除水害和兴水利结合起来统筹解决,这种开发水资源的方式,称为水资源的综合利用 防洪与兴利矛盾:疏浚河道有利于防洪、航运等,但降低了河水位,可能不利于自流灌溉引水;若筑堰抬高水位引水灌溉,又可能不利于泄洪,但却降低了水电站的水头,使所发电能减少。 二 1水资源评价的涵义与任务 水资源评价是对某一地区或流域水资源的数量、质量、时空分布特征、开发利用条件、开发利用现状和供需发展趋势作出的分析估价。它是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基础工作,为水利规划提供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1999) 水资源评价的内容: 水资源评价的背景与基础水资源数量评价水资源质量评价 水资源开发利用及其影响评价水资源综合评价 2、中国水资源评价分区 10个一级区——按流域水系划分,以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东南诸河、珠江、西南诸河和西北诸河 80个二级区——一级区以下划分二级区,基本保持河流水系完整性; 3、水平年、典型年和系列法 ●水平年 基准年:为现状情况,又称现状水平年,是指进行水资源评价工作的现状情况,以某一年为标准——力求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 近期水平年:为近期情况,一般为基准年以后的5~10年——要求有一定的精度——供需分析时应进行平衡的调整 中期水平年:为远景情况,一般为基准年以后的15~20年——精度要差一些——供需分析时也可不作调整平衡 远期水平年:一般为基准年以后的30~50年——精度将会更差一些——仅侧重于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宏观分析 ●典型年法 典型年法又称代表年法 首先根据对已有水文气象资料进行频率分析的成果,确定平水年和枯水年等不同典型年的雨情和水情,然后在此基础上对各水平年的水资源供需情况进行分析 我国规定,平水年保证率P=50%,枯水年保证率P=75%,特枯水年保证率P=90%(或95%)典型年选择 一般选水利年或水文年,合理确定年总水量和年内分配 同一年各分区的保证频率不同时——上、中、下游或各分区的协调 降雨和径流的频率不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供水主要靠河川径流、而且有较强水库调蓄能力的情况,也应按径流系列选择;河川径流供水相对较少且调节能力差的区域,应按降雨系列选择 ●系列法 系列法,又称为水资源供需平衡动态模拟法——根据所选的水文气象系列,通过逐年逐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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