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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公安部令第112号《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12号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孟建柱

二○一○年二月三日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

作:

(一)指导本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和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核发、吊销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单位的保安培训许可证;

(三)审核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情况;

(四)接受承担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直接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核发保安员证,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第四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协助进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三)受理保安员考试报名、采集保安员指纹;

(四)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保安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明确保安服务主管机构,归口负责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森林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指导下依法开展提供服务、规范行为、反映诉求等保安服务行业自律工作。

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部指导下开展推荐保安员服装式样、设计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制定保安服务标准、开展保安服务企业资质认证以及协助组织保安员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因公牺牲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烈士推荐工作。

第二章保安从业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

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条申请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除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1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的有效证明文件;

(二)出资属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51%以上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的材料;

(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的材料;

(五)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情况的材料。

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或者外资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统称外资保安服务公司),除了向公安机关提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合同;

(二)外方的资信证明和注册登记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须提供在所属国家或者地区无被刑事处罚记录证明(原居住地警察机构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5年以上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在华取得的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为外国人的,除需提交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严格控制、防止垄断、适度竞争、确保安全的原则,提出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公司的规划、布局方案,报公安部批准。

第十三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

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

日内审核并予以回复。

第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许可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以及中外合资、合作或者外商独资经营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八条自行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秩序维护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五)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第三章保安员证申领与保安员招用

第十九条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三)初中以上学历;

(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

(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报名时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现场告知领取准考证时间。

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对申请人的报名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上报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发给准考证,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二条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

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2次。

考试题目从公安部保安员考试题库中随机抽取。考生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考试。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考试成绩合格的,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由县级公安机关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二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直接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持有保安员证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核查:(一)客户单位是否依法设立;

(二)被保护财物是否合法;

(三)被保护人员的活动是否合法;

(四)要求提供保安服务的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是否已经批准;

(五)维护秩序的区域是否经业主或者所属单位明确

授权;

(六)其他应当核查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第二十八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质量标准。

保安服务中安装报警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

第二十九条保安员上岗服务应当穿着全国性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的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提供随身护卫、安全技术防范和安全风险评估服务的保安员上岗服务可以穿着便服,但应当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

第三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和保安员安全需要,为保安员配备保安服务岗位所需的防护、救生等器材和交通、通讯等装备。

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五章保安培训单位许可与备案

第三十一条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培训所需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进行现场考察,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

(二)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对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进行枪支使用培训的,应当在开展培训工作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批准成立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分管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师资和教学设施情况;

(四)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第三十四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保安培训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或者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

装、变更、使用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备案情况;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三)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情况;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六)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培训单位基本情况;

(二)保安培训教学情况;

(三)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对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字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依法应当

责令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应当注明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序;

(三)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服务、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备案材料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或者对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许可的,发证公安机关经查证属实,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撤销保安服务、保安培训许可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收缴许可证书;

(三)公告许可证书作废。

第四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终止的,发证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许可注销手续,收回许可证件。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保安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外,发证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

(二)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

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三)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保安培训单位以培训为名进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依前款规定,吊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违反《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保安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明知不符合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设立条件却许可的;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应当

公安部第119号令

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公安部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修改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将第二款中的“其他临时性建筑”修改为“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 性建筑”。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三、将第七条中的“二名”修改为“两名”。 四、将第八条中的“竣工验收备案”修改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六、将第十四条第三项修改为:“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七、删去第十五条第三项,并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八、将第十六条中的“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修改为“特殊消防设计文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条例》,推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积极参加体育健身锻炼,增强身体素质和体能素质,提高队伍战斗力,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服务,特制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在全国公安机关和公安院校实施。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政治工作部门和各级前卫体育协会负责本标准实施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西藏、青海、新疆等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测试项目和标准,报中国前卫体育协会备案后执行。 第二章分组和项目 第五条体育锻炼达标按性别和年龄划分为男七个组、女六个组。 1、男子、女子青年一组:25岁以下(含公安院校学员); 2、男子、女子青年二组:26岁至30岁; 3、男子、女子青年三组:31岁至35岁; 4、男子、女子青年四组:36岁至40岁; 5、男子、女子中年一组:41岁至45岁; 6、男子、女子中年二组:46岁至50岁。

7、男子中年三组:51岁至55岁。 第六条本标准项目设四类,男七组、女六组计十四项。 第一类项目:100米跑、10米×4往返跑; 第二类项目:800米跑、1000米跑、1500米跑、1500米健步走、2000米健步走、1分钟跳绳; 第三类项目:1分钟仰卧起坐、俯卧撑、引体向上、双杠臂屈伸; 第四类项目:立定跳远、纵跳。 第三章考核和标准 第七条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参加者在经常锻炼的基础上按照测验规则进行考核。 第八条参加者从每类锻炼项目中,各选一项参加考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根据参加者完成四类项目测验后的总分确定其达标等级。 第十条达标等级分及格、良好、优秀三级。 及格标准为200分至275分,平均为50分以上。 良好标准为276分至335分,平均为70分以上。 优秀标准为336分至400分,平均为85分以上。 第十一条参加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为不及格: 1、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考核项目; 2、有一类项目的考核成绩低于35分(不含35分)。 第四章奖励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 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道路运输安全形势严峻,特别是山东、云南、河北、山西、福建、湖南等多地发生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安全事故。事故暴露出道路运输,特别是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及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安全隐患突出。为了做好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立即部署开展道路运输安全大检查 当前已经进入冬季,春运将于2017年1月13日开始,这段时期历来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关键时期。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抓紧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别是加强常压液体危险货物充装、运输及包车、客运班线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省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以下简称槽罐车)安全隐患排查 道路运输企业要购置、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槽罐车,不得擅自改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车辆和罐体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罐体技术状况完好。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立即对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所属的槽罐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对于经检验机构检验认定为“不合格”的槽罐车,或者未按照《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要求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槽罐车,一律要求停止营运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扣《道路运输证》,整改不合格的要退出营运市场。 三、严格液体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装载作业,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不得为不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危险货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槽罐车,不得随意变更充装介质。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合检查,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非法托运危险化学品、不执行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核准制度及违规装载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重点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及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职责分工立即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严格槽罐车停车场地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的监督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停车场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环境防护和消防防护设备。对于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立即进行整改。 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

消防工程师的相关工作有哪些

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要求参考单位是从事消防技术工作的,主要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 包括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以及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作;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学工作等。 建筑设计院和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人员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其所从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合同制消防员和辅助执法的消防文员工作年限对照公安消防部队在职人员要求处理。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及《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等相关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检测维保、消防评估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事故技术分析机构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单位均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且据相关资料得知,2015年至2020年全国需注册消防工程师约50万人,而截至2018年,全国取得一级注册消防证书人员不足3万人,行业人才短缺,导致一级注册消防师证书需求量极大,一消证书挂靠费已达6至8万/年,全职可达15至20万/年,就业前景好。 消防工程师行业人才短缺,加上职业证书的专业性强,职业对口程度高,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政策一经推出,让不少从业人员敏锐洞察了证书的良好发展前景:随着消防领域新政策的出台,执业证书将成为刚性需求。行业持证专才的缺口巨大,越早取证,越早受益。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暂不限专业,早考早受益。关于如何备考消防工程师,各位考生可进入中华考试网频道咨询消防工程师专业老师。 以上就是消防工程师的相关工作有哪些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各位考生。 更多2019年消防工程师报名时间,报名咨询,网络课程、学习资料下载,请关注中华考试网消防工程师频道(https://www.wendangku.net/doc/4f73299.html,/cfe/)。

各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批准事项

各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办理的行政审批及其他批准事项主要包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火灾事故认定复核;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解除临时查封; 责令限期改正复查等。 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的法律依据、申报要求、办理时限等已全部在“办事指南”栏目中公开,在“表格下载”栏目提供相关申请表格的下载,并在“结果公开”栏目中提供在线查询服务。同时,在“办理直通车”中可受理火灾隐患、消防产品等问题的在线举报投诉,并提供消防法律法规、消防产品、消防资质等问题的在线咨询答疑。 由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刚刚修改,申报材料及工作流程发生变化,本网站和各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办事大厅”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申请目前还不能做到网上受理,公安消防部门正在积极对相关功能进行开发完善,请您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事窗口进行申请。另外,在申请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所提交的申请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二)在登记申请前,请按“办事指南”中的有关申请业务材料要求准备好纸质申报材料。有关申请成功提交后,请及时查看网页或联系电子邮箱的反馈信息,按有关提示及时提交有关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或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将暂停使用网上办理系统。 (三)网上成功申请,并及时提交了纸质申请材料的业务,以成功提交网上申请当天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受理日期。申请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到窗口领取签收相关法律文书。 (四)严禁向网上办理系统发送计算机病毒或以任何手段进行网络攻击。因发送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造成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五)请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请勿发布其它与办理事项无关的信息。对在本站发布不良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作者 : 来源 : 公安部时间:2006-12-01 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91 号 现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条件 第三节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三章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四章记分和审验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资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招聘人员一览表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招聘人员一览表 序号岗位名称 人 数 工作 地点 学历要求任职条件 1 交通安全宣传 工作研究 1 北京 硕士及以上学历 社会科学类专业 中文、新闻传播、法律等社会科学类专业,具 有较强的活动策划和组织能力,文字功底强,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吃苦奉献精神,具 有相关经验者优先考虑。 2 交通安全教育 工作研究1 北京 硕士及以上学历 传媒广告类专业 熟练掌握平面媒体与流媒体应用技术,具有报 纸、杂志等平面媒体工作经验,熟悉杂志编辑 流程、杂志栏目内容组织审定,文字功底强, 具备一定的组织策划能力,具备良好的团队合 作精神和吃苦奉献精神,具有相关经验者优先 考虑。 3 交通政策、法 规及规划研究 1 北京 硕士及以上学历 行政法专业 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行政法,精通 道路交通及相关领域法律基础知识,文字功底 强,思想端正,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吃 苦奉献精神。 4 交通政策、法 规及规划研究 1 北京 硕士及以上学历 交通类专业 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掌握道路交通工程 基础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精通道路工程设计,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字功底强,思想 端正,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吃苦奉献精 神。 5 信息安全 分析研究1 北京 硕士及以上学历 计算机专业 精通计算机病毒、黑客攻防、漏洞分析、操作 审计相关技术,熟练使用JAVA、Oracle、 Websphere,具有软件开发能力,思想端正、 工作态度认真,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吃 苦奉献精神。 6 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与政 策研究或道路 安全通行管理 研究 1 无锡 博士及以上学历 法律或交通工程 专业 从事交通安全政策法规或交通工程研究2年以 上,热爱工作,品性端正,能吃苦,具备良好 的团队协作精神。 7 驾驶行为研究 仿真技术开发1 无锡 硕士及以上学历 交通安全或 计算机应用专业 具备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虚拟场景构建 方法和技术,掌握交通仿真平台开发技术,熟 练使用OSG、OGRE、OPENGL、CREATOR 等开发工具;热爱工作,品性端正,能吃苦,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8 交通违法系统 运行监测1 无锡 硕士及以上学历 计算机专业 从事信息系统开发工作2年以上,精通信息系统 开发应用技术,能够熟练使用JAVA技术进行编 程,熟悉websphere、oracle数据库技术和应 用,能够独立承担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项目 软件开发工作,思想端正、工作态度认真,具 备良好团队合作精神和吃苦奉献精神。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

【部门规章】公安部令(国务院公报)---25122017 公安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