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刑事控告书

刑事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方省四方市天涯县泾干镇双赵村。

被控告人:四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某、李某、王某某

控告请求

1、请求东方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在(2001)四法刑再第12号刑事判决书的宣判、送达及下发执行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渎职行为。

2、请求东方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四方中院的不作为和渎职行为——对控告人提交特赦申请和相关证明后不作为,导致控告人被执行**个月14天的刑罚。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2001)四法刑再第12号刑事判决书在十四年后才向控告人宣判和执行,四方市中级人民法院嫌涉程序违法,且有渎职行为。

1998年11月19日,东方省天涯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刑讯逼供罪判处王某某(控告人)8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王某某(控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方中院裁定发回重申,后因天涯县法院提起指定管辖,四方市中院和四方市检察院协商后,指定由西乡市法院审理。西乡市法院审理后作出判

决,王某某(控告人)犯刑讯逼供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后,同案被告人提起上诉。2001年4月12日,四方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终审裁定作出后仅仅7天,四方市中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对该案件启动再审。再审期间,王某某(控告人)办理了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其大哥黄某某。再审开庭后,四方中院没有当庭宣判,王某某(控告人)便回家等候宣判。但十多年来王某某(控告人)始终没有接到宣判通知,也没有收到判决书。

2015年12月28日,正在村委会开会的王某某(控告人)被西乡市公安局逮捕。2016年1月6日,西乡市法院在西乡市看守所给王某某宣读了14年前的(2001)四法刑再第12号刑事判决书。此时,王某某才知道,早在2001年11月2日,四方中院就作出再审判决,王某某由刑讯逼供罪改判为故意伤害罪,刑法从缓刑改判为4年有期徒刑。再审判决既然早已作出,为什么没有宣判,也没有送达王某某?为什么再审判决生效14年后才对王某某执行判处的刑罚?王某某以及作为其保证人的大哥黄某某一直生活在户籍地四方市天涯县泾干镇双赵村,但14年来却从未接到过任何有关再审判决的通知,也没有办案人员找过王某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

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四方市中院作出的(2001)四法刑再第12号刑事判决书既没有向当事人王某某宣告判决,也没有送达,在时隔14年后才进行宣判和执行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的渎职行为。

二、四方中院在控告人提交了特赦申请和相关证明后,直至今日没有作出裁定和给出任何书面答复,导致控告人被执行**个月14天的刑罚,存在不作为和渎职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规定:“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下列罪犯实行特赦: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但犯贪污受贿犯罪,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

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对本决定施行之日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王某某的情况完全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特赦的条件。2016年1月,王某某在被西乡市公安局逮捕后提出特赦申请,并且向四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特赦申请、参战证明以及公安机关证明等材料,但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后,直至今日,四方中院仍然没有作出裁定和给出任何书面答复。控告人认为依据特赦令本不应再执行的刑罚因四方中院的不作为及渎职导致控告人被执行5个月14天的刑罚,给控告人生活、事业以及精神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请求贵院依法追究四方中院的不作为以及渎职行为的责任。

综上所述,控告人本应在14年前执行的刑罚因被控告人的渎职行为而没能执行完毕。14年后,改过自新,经过艰苦奋斗,事业有成,生活充满希望的控告人却要为被控告人的错误断送十数年拼搏来的事业和生活。控告人本来可以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特赦令,但又是因为被控告人的不作为以及渎职,导致控告人被执行5个月14天的刑罚,覆灭了控告人的事业,也磨灭了生活的希望。因此,控告人

对于被控告人一而再的渎职行为再不能沉默,诚恳地请求贵院依法追究被控告人不作为及渎职行为的责任,还控告人一个公道。谢谢!

此致

东方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告人:

年月日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

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五十三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