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基本原理讲义辅导
考情分析:
纯理论内容需要记忆点多,考点分散
第一节税法概述
知识点:税法的概念
1.税收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基本保障。
2.税法特点:
(1)立法过程来看属于制定法。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不是习惯法)。
(2)法律性质来看属于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
纳税人也拥有权利,但其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权利。
(3)内容上来看具有综合性。
知识点: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性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要素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委托立法须有限度。
(2)课税要素明确:规定应无歧义、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
(3)依法稽征: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举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设计了不同级别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
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
(1)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
(2)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举例】预约定价安排。
合作信赖主义适用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
【举例】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新法效力优先。
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实施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无溯及力,程序法有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
【举例】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总结: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3)程序优于实体
知识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
地方范围有效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1.法定解释的特性:
(1)专属性: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2)权威性: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3)普遍性和一般性: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2.税法法定解释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分类
(2)按解释尺度分类
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两种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征税主体固定;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但法律地位平等;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税收法律事实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变更情形:
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合并分立
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商业变服务
3.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国地分税
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降低税率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破坏—受灾减税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知识点:税收实体法
谁来交税?------纳税人
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纳税环节
怎么算税?------计税依据、税率
怎么交税?------纳税时间、期限、地点
有没有减免?----税收优惠
(一)纳税义务人
比较:纳税人与负税人
身份特点及举例说明
纳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
人
二者不一致: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
税
二者一致:直接税,如所得税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将税款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比较: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扣留税款如工薪个税由发放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
2.代收代缴义务人:收取款项时代收税款如受托加工消费品时从委托方代收消费税款
3.代征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税款
(二)课税对象
(三)税率——核心和灵魂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全部税额/全部收入
边际税率:增量税额/增量收入
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上升幅度越大,平均税率提高就越多(四)减税免税
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
2.税率式减免
3.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
(1)起征点:征税起点。
达不到不交税,达到或超过全额纳税。
(2)免征额:免征数额。
达不到不交税,超过就超过部分纳税。
(3)项目扣除。
(4)跨期结转。
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加重税负
1.税收附加(地方附加)
如教育费附加。
2.税收加成
如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个税。(五)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
(1)税种的性质;
(2)应纳税额的大小:税额越多纳税期限越短;
(3)交通条件。
2.具体形式
(1)按期纳税;增、消;
(2)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部分个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征收程序
1.税款征收: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依法核定。
(2)欠税管理制度: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保全措施的前提: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如在纳税期满后仍未完税则不再保全,而是强制执行。
(3)担保条件: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的前提:
(1)超过纳税期限。
(2)告诫在先。必须先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
第四节税法的运行
知识点:税收立法
(一)理解税收立法
1.立法:广义(法律法规规章等)、狭义(法律)。
2.立法包括:“废、改、立”。
3.立法核心问题:立法权的划分。
4.立法权划分法律依据:《宪法》《立法法》。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谁有立法权?
2.订立什么级次的法?
3.立法程序?
(三)税务规章相关规则
1.权限范围:不创新/不重复
(1)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除非国务院明确授权)(2)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上位法,而不能另行创设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3)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税务规章适用
(1)施行时间: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解释: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3.冲突裁决
(1)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不再适用;
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
【提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可做判案依据,行政解释不能。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制定主体: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提示】县级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特征
(1)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诉性。
(4)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权限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4.制定
(1)局领导签发;
(2)未经公告不具有约束力;
(330日后施行,一般不溯及既往;
(4)发布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5)每两年组织一次清理。
知识点: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特征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税收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三)税收执法监督
1.特征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审计机关监督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范围)
(2)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
(3)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职务行为)
事前监督:如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事中监督:执法权力分解,相互制约。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监督:如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
知识点:税收司法
1.司法权行使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部分司法权)。
2.税收司法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法院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权行使不受上级法院干涉。(2)中立性原则。
3.税收司法内容
包括行政司法、刑事司法、民事司法。
行政司法:(行政诉讼)
(1)司法审查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和保全处罚等其他行为。(2)司法审查的特点:
①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欠税在前,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