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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本原理讲义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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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纯理论内容需要记忆点多,考点分散

第一节税法概述

知识点:税法的概念

1.税收特征: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其中无偿性是核心,强制性是基本保障。

2.税法特点:

(1)立法过程来看属于制定法。

税法是由国家制定而不是认可的(不是习惯法)。

(2)法律性质来看属于义务性法规(不是授权性法规)。

纳税人也拥有权利,但其权利建立在其纳税义务之上,是程序性权利而非实体权利。

(3)内容上来看具有综合性。

知识点:税法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性原则)

(1)课税要素法定:要素由法律直接规定,实施细则等仅是补充,行政立法的法规、规章没有法律依据或违反税收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委托立法须有限度。

(2)课税要素明确:规定应无歧义、矛盾和漏洞;自由裁量权不应普遍存在和不受约束。

(3)依法稽征:征纳双方均无权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即使双方达成一致也是违法的。

2.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

【举例】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设计了不同级别的税率(超额累进税率)。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

征纳双方主流关系为相互信赖合作,不是对抗。

(1)无充足证据,税务机关不能怀疑纳税人是否依法纳税;

(2)纳税人应信赖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解释和事先裁定错误时,纳税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少缴税款无需缴纳滞纳金。

【举例】预约定价安排。

合作信赖主义适用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

【举例】关联方之间交易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征税机关有权依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法律>法规>规章

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时一般下位法无效。

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下位特别法效力>上位普通法效力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新法效力优先。

4.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对实施前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无溯及力,程序法有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

【举例】有争议的税款应先完税再复议或申诉。

总结: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3)程序优于实体

知识点: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1.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个别特殊地区除外)

地方范围有效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属人、属地、属地兼属人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原则。

(二)税法的解释

1.法定解释的特性:

(1)专属性: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2)权威性:与被解释的法律法规规章有相同效力。

(3)普遍性和一般性:具有针对性,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

2.税法法定解释分类

(1)按解释权限分类

(2)按解释尺度分类

得的收入为一次”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两种学说:“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征税主体固定;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但法律地位平等;

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

知识点: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税收法律事实会导致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变更情形:

1.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合并分立

2.纳税人的经营或财产情况发生变化—商业变服务

3.税务机关组织结构或管理方式的变化—国地分税

4.税法的修订或调整—降低税率

5.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破坏—受灾减税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知识点:税收实体法

谁来交税?------纳税人

对什么征税?----课税对象、纳税环节

怎么算税?------计税依据、税率

怎么交税?------纳税时间、期限、地点

有没有减免?----税收优惠

(一)纳税义务人

比较:纳税人与负税人

身份特点及举例说明

纳税人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

二者不一致: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

二者一致:直接税,如所得税

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将税款转嫁给最终消费者

比较: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扣留税款如工薪个税由发放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

2.代收代缴义务人:收取款项时代收税款如受托加工消费品时从委托方代收消费税款

3.代征代缴义务人:受托代征税款

(二)课税对象

(三)税率——核心和灵魂

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

平均税率:全部税额/全部收入

边际税率:增量税额/增量收入

比例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累进税率下:边际税率≥平均税率

边际税率上升幅度越大,平均税率提高就越多(四)减税免税

减免税分类: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1.税基式减免

2.税率式减免

3.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

(1)起征点:征税起点。

达不到不交税,达到或超过全额纳税。

(2)免征额:免征数额。

达不到不交税,超过就超过部分纳税。

(3)项目扣除。

(4)跨期结转。

税收附加与税收加成——加重税负

1.税收附加(地方附加)

如教育费附加。

2.税收加成

如劳务报酬一次收入畸高的加成征收个税。(五)纳税期限

1.决定因素

(1)税种的性质;

(2)应纳税额的大小:税额越多纳税期限越短;

(3)交通条件。

2.具体形式

(1)按期纳税;增、消;

(2)按次纳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部分个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或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性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知识点: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征收程序

1.税款征收:

(1)应纳税额核定制度:依法核定。

(2)欠税管理制度: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保全措施的前提:

(1)行为条件: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包括:转移、隐匿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等。

(2)时间条件: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如在纳税期满后仍未完税则不再保全,而是强制执行。

(3)担保条件: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的前提:

(1)超过纳税期限。

(2)告诫在先。必须先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3)超过告诫期。

第四节税法的运行

知识点:税收立法

(一)理解税收立法

1.立法:广义(法律法规规章等)、狭义(法律)。

2.立法包括:“废、改、立”。

3.立法核心问题:立法权的划分。

4.立法权划分法律依据:《宪法》《立法法》。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谁有立法权?

2.订立什么级次的法?

3.立法程序?

(三)税务规章相关规则

1.权限范围:不创新/不重复

(1)上位法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除非国务院明确授权)(2)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上位法,而不能另行创设上位法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3)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税务规章适用

(1)施行时间: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解释: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3.冲突裁决

(1)税务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

国务院提出意见;

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税务规章不再适用;

适用税务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税务规章与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4.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税务规章可以“参照”适用,对不适当的税务规章不能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但有权不适用。

【提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可做判案依据,行政解释不能。

(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

1.制定主体: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

【提示】县级以下税务机关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

2.规范性文件特征

(1)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

(2)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

(3)不具有可诉性。

(4)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

3.权限

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4.制定

(1)局领导签发;

(2)未经公告不具有约束力;

(330日后施行,一般不溯及既往;

(4)发布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

(5)每两年组织一次清理。

知识点:税收执法

(一)税收执法特征

1.税收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和法律强制力。

2.税收执法是具体行政行为。

3.税收执法具有裁量性。

4.税收执法具有主动性——税收司法具有被动性,“不告不理”。

5.税收执法具有效力先定性。

6.税收执法是有责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

(二)税收执法基本原则

1.税收执法合法性原则

包括执法主体法定、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根据合法。

2.税收执法合理性原则

主要适用于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三)税收执法监督

1.特征

(1)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审计机关监督不属于税收执法监督范围)

(2)监督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税务稽查对象是税务行政相对人)

(3)监督的内容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职务行为)

事前监督:如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事中监督:执法权力分解,相互制约。如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

事后监督:如税收执法检查、复议应诉等。

知识点:税收司法

1.司法权行使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部分司法权)。

2.税收司法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法院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审判权行使不受上级法院干涉。(2)中立性原则。

3.税收司法内容

包括行政司法、刑事司法、民事司法。

行政司法:(行政诉讼)

(1)司法审查受案范围:包括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和保全处罚等其他行为。(2)司法审查的特点:

①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

②仅限于合法性审查。

4.民事司法

(1)税收优先权

①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②欠税在前,税款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③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代位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撤销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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