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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免赔”是不是“霸王条款”

“无责免赔”是不是“霸王条款”
“无责免赔”是不是“霸王条款”

“无责免赔”是不是“霸王条款”

提要近年来,由于保险合同中存在“无责免赔”条款,很多投保人在车险事故中,在自己没有任何责任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从而引发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争议。随着争议的日渐激烈,部分地方法院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同时判定“无责免赔”条款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这虽然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但严重误解了“无责免赔”和“霸王条款”之间的关系,侵害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无责免赔条款的提出,是为了杜绝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责任划分而设定,本质上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肇事方逃避法律责任。由于车主和其他相关部门保险知识的匮乏,以及保险从业人员在服务过程中方式不得当,致使被保险人感觉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以至于认定无责免赔条款是保险公司逃避责任的霸王条款。本文通过对无责免赔条款进行解释,并针对目前存在的争议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关键词:无责免赔;霸王条款;代位追偿

一、基本概念

1、霸王条款概述。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或者说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格式合同中规定的,违反公平、诚信等民法基本原则且损害格式合同相对人的条款。

2、无责免赔条款概述。无责免赔是车险合同中的条款。“无责免赔”条款具体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无责免赔的保险学解释

1、无责免赔条款的原理。“无责免赔”并非不赔,而是一个判断应该由谁来赔偿的条款。“无责免赔”条款规定,若车主应付100%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100%的赔偿额;车主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70%的赔偿额,其余责任赔偿由第三方承担;车主应承担次要责任的,保险公司承担30%的赔偿额;车主无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因为这部分的赔偿应当由第三方即肇事方全额承担,及由对方的保险公司承担这部分的责任赔偿。如此来看,无责免赔并非是保险公司逃避责任的霸王条款,而是保险公司用来判断责任承担方的条款。

2、无责免赔条款并非霸王条款。长期以来,车主在投保交强险和车损险等保险之后,出现事故之后而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最终认定“无责免赔”是保险公司强加给投保人的霸王条款。但“无责免赔”并非霸王条款,而是保险公司为就条款的含义向投保人详细解释,致使投保人认定保险公司借此逃避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

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1、依法维权,12名小学生成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 【案情简介】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依法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中新增权利和义务。援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据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权利与义务自知甚少,于是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

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 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 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 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以上条件若不具备,就难以办妥户口迁入手续。 四:“霸王条款”不合法,中介起诉被驳回 案情简介:杨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一套房屋介绍给杨小姐。协议还约定,若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杨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后由

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及分析

航空服务领域十大典型案例及分析票务服务 案例一网上订票个人信息输错,无法修改 旅客在网上订购某航空公司机票,网上操作时,由于对流程不够熟悉,付款后发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立即联系航空公司要求更改,遭到拒绝。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 【案例评析】 旅客在网上订票过程中一般都有请核对订票信息的提示,旅客姓名输入出错应承担责任。《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航空公司称只能退票后重新购买机票是符合规定的。旅客由于对流程不够熟悉,付款后发现姓名中名字的部首出错,可与航空公司协商原客票的退票手续。消协建议,航空公司应在购票网页以醒目的方式提示消费者履行信息核对义务,并并制定此类退票的合理处理规定。 案例二机票日期英文标注,消费者看不懂日期 旅客在某机票代售点预定了1月16日从南京飞乌鲁木齐再飞阿克苏的航班。由于工作人员失误,乘机日期订成了12月16日,电子客票行程单显示日期是“16 DEC”。由于旅客不懂英文,未及时发现错误导致错过航班。旅客投诉后,销售人员责怪旅客不懂英文,未认真核对。 【案例评析】 根据《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GB/T16177-2007)第6.31条规定:“售票应认真核对旅客的有效身份证和填写的购票单,运输一致后方可填写运输凭证。”从投诉叙述看出,售票处和当事人都负有责任。因此,本案客票可以按相关规定做退票处理。 鉴于目前电子客票行程单内容为英文或代码,不符合国人阅读习惯。消协认为,在中国境内服务的航空公司提供的民航客票等承运凭据,应当加注中文标注。民航局已要求自12月1日起在行程单中增加中文标注,以更好地保护旅客的知情权。 案例三未告知机票有效期,机票作废引纠纷 方某2009年3月4日在湛江市某机票代售处购买1张湛江至广州机票,因个人原因误机,且在一年内未改乘其他航班,也未办理退票。2010年3月14日方某向售票处提出退票,工作人员以超过一年有效期为由,不予办理退票退款。方某认为,航空公司机票代售处在其购票时没有告之机票有效期限,机票上也没有标注说明,航空公司也未向社会公

十大热点税务危机案件独家深度解读

十大热点税务危机案件独家深度解读 一、森马服饰税务举报门事件 【案例】 森马服饰被举报偷税 2011年1月24日,浙江温州的纺织企业森马服饰上会,但这家拟上市公司却在此时被全国至少12家省市税务机关在所在地区进行调查。 举报信息显示,在2003年至2009年间,在批发环节公司大量采取不开发票现金支付等方式向供应商采购成衣,对应批发收入也不入账;在零售终端环节采取销 售收入和成本不入账。 记者的电子邮箱收到了森马服饰供应商资料、全国网店的资料,各门店的面积、开业时间、近三年的销售及成本金额、偷逃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具体金额等。 通过这个案例,企业可以得到三方面的启发: 第一,很多准备上市的公司认为不能在税收上出现任何问题,如果有罚款、滞纳金,那么就无法上市。然而,森马服饰被12个税务局稽查补税,最终还是上市了。由此可见,企业有少量滞纳金不是严重问题。 第二,税务局的信息化程度很高,企业的核心资料可能泄露。 第三,公司如果想上市,就要提前做好突发性事件的应对措施。 二、波司登税务举报门事件 【案例】 波司登涉逃税6省市调查 对波司登涉逃税6省市的举报称,波司登采取与经销商订立两套合同的方法,逃避税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当税务检查时,波司登出示代销合同,而真正执行的 却是经销合同。几乎86家销售公司均有虚列费用、大量开具劳务发票进账的行为,以达到抬高成本,少交或不交所得税的目的。配合每年的各个节日,贿赂当地税务 官员,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 关于波司登涉逃税六省市的问题是其一个大区经理举报的。该大区经理因为贪污、侵占公司财产,导致波司登总部报警抓人。该大区经理感觉自己为公司做了大量贡献,对公司的做法不服。由于他掌握着公司的大量秘密资料,谈判破裂后进行曝料。这些资料首先在香港曝光,消息从香港转到了内陆,给波司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企业碰到内部举报,要理性对待,要尽量和对方谈判达成和谐,否则会两败俱伤。

2014年哈尔滨十大典型消费仲裁案例

2014年哈尔滨十大典型消费仲裁案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3月15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公布了10个典型案例,给市民今后的消费维权以参考。 1、产品质量不合格,厂家商家都有责 案情:去年6月,张某从某大型商场购买了1台微波炉,同年7月,张某在家中使用微波炉时,微波炉突然爆炸,造成张某一处骨折以及皮外伤,共花去医疗费2000元。张某找到商场要求其赔偿,对方认为发生爆炸原因是微波炉质量不合格,应由生产商承担责任。张某又找到生产商,生产商以微波炉出厂时质量合格为由拒绝赔偿。 仲裁结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有保证其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损害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消费者享有安全权和求偿权。经查明,张某所购买的微波炉为不合格产品,仲裁委员会做出微波炉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故商场应该对张某进行赔偿。 维权提示消费者如遇上述情况,既可以要求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又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 2、银行存款变保险,误解合同可撤销 案情:2012年5月8日,王老太到银行存款10万元,六个月后老太太遇急事想要将钱取出,但被银行告知其办理的是保险业务而非存款业务,因此不能取出钱款。王老太称自己当时办理的是存款业务,坚持要将钱取出。 仲裁结果仲裁庭调取了银行的监控录像,发现王老太办理的确实是存款业务,在其签订合同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并未告知王老太签订的是保险合同,其中存在重大误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仲裁庭支持了王老太的请求,撤销其与银行签订的合同,要求银行履行其义务返还钱款。 维权提示在银行办理业务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如因重大误解等而违背真实意愿,可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低价旅游设陷阱,合同无效款全退 案情:去年3月,王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交纳3万元购买该旅行社的旅游产品“马尔代夫某黄金海岸度假会员

【9A文】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案例1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R五日;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2“本职位限R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岗位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IV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54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3“不准结婚”、“R年禁止生育”

经典二手房十大纠纷案例

. 一、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案情简介:经法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按照我国的民俗,律师提醒:仍会与卖主产生买主一旦知道此事,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并将房屋售出,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二: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 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李女士遂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律师提醒:这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规定,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三: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 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案情简介: 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京。为此,一年前卖主一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从该房中迁出,遂要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求卖主赔偿其损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户北京的愿望一时仍难以实现。60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我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 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平方米以上;办理落户手续。以上条件若不具备,就难以办妥户口迁入手续。四:“霸王条款”不合法,中介起诉被驳回 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一套房杨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案情简介: 若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杨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屋介绍给杨小姐。协议还约定,. . 后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合同并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杨小姐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法院最终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仅可要求委托人支付 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中介公司向杨小姐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五:买房误信黑中介,房财两空无人赔 王主任的介绍下与一卖主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信息咨询中心”案情简介:徐先生在一所 而卖主同时也消失谁知不久后王主任即不知去向,买卖合同,按约定徐先生支付了首付款。的无影无踪,徐先生发觉他已上当受骗,无奈之下只得报警。目前二手房中介市场良莠不齐,很多所谓的“中介公司”其实并没有相应的律师提醒: “信息咨询中心”的牌子以号称介绍低价房源吸引客户,但实际上其并而是仅仅挂着资质,因此也无法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没有什么房源,与其签约的结果通常就是上当受骗,在选择二手房中介时最好还是选择那些正规的中介公司。六:房屋权利有瑕疵,买房愿望险落空

霸王条款点评

“打折商品概不‘三包’,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重庆市消委会昨日分别在北京、重庆两地联合召开2005年商场、超市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活动新闻发布会,选出了在我市一些大商场、大超市集中反映出来的8条霸王条款。 这8条霸王条款是从消费者提供的35条涉嫌不平等格式条款中选出的,包括“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等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市消委要求,各区县(市)消委要在“十一”黄金周期间,加强对辖区商场、超市的巡查,督促企业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发出书面劝谕;对拒不纠正霸王条款的商场、超市,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亮相。 据悉,这项活动历时3月。 点击八大“霸王条款” 条款:有奖销售,奖品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买一赠一,赠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意见】 商场举行有奖销售和买一赠一活动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购买商品,此种赠与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基础上,商场已经将赠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的商品之中,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中已经包含了赠品的成本。所以,商场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的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因此,按照《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商场单方面免除自己对奖品和赠品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条款:特价(降价、减价)商品,概不退换;打折商品概不“三包”。 【点评意见】 商品出售者必须对自己出售的商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和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如果不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商家可以对商品自由定价,但价格高低与商家是否应承担质量担保责任无关。如果商家在出售特价、降价、减价、打折商品时未向消费者说明商品存在质量瑕疵,那么就应该依法承担“三包”责任。 条款:药品是特殊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金银饰品、玉器商品不退换不维修。 【点评意见】 免责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特殊商品也是商品,不能因为具有特殊性就不论何种情况一概免责。如果商家售出商品发生质量问题,那么商家就应该按《合同法》、《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

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在这些霸王条款、虚假宣传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且案件诉讼周期长、花费较大,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结局让不少人望而却步。而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今后中国消费

侵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违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自年起,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属中环广场营业部在日常经营活动中,

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或者通过向房产、金融、保险、汽车店等相关从业人员收集等途径违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组织理财师按名单信息逐一电话推销当事人的理财产品。此外,为提升公司形象,当事人在未提供相应资料和参与评比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向中企国质信(北京)信用评估中心购得“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级信用企业”、“中国质量信用级企业”和“全国质量服务客户满意诚信企业”三块信用证书及铜牌,并以此对外宣传。当事人还在宣传资料上称,善林公司积极参与了市政项目建设,事实上当事人并未投入资金,该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年月,市工商局检查总队依法对其罚款万元。 点评:当前,理财公司野蛮发展的背后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如本案当事人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于拓展自身业务,同时通过购买信用评级、虚构参与市政项目建设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常生活中,广大消费者应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警惕高收益背后隐藏的高风险,谨防上当受骗。 .上海聚缘农庄有限公司利用微信误导消费者案 案例:上海聚缘农庄有限公司为进行推广宣传,注册了微信号,署名为“上海风车小镇”,并发布了题为“【送门票】上海农业版迪斯尼落户奉贤青村镇”的文章。文章称该农庄占地面积多亩,总投资万元,将在年月日开放并试营业,月日正式开业;宣称只要将本微信转发到朋友圈,便可得到门票一张,并可在月、、、日中的任何一天予以兑换使用。此外,该微信还介绍了农庄内规划的多个功能区,所用配图均为当事人网上收集的参考效果图。上述微信至案发已被转发余万次。经查,当事人开发上述项目占土地面积仅为亩,实际用于该项目投资仅约为万元;该农庄内规划项目因需审批手续等原因,至当事人承诺开业期仍无法落实配套设施,无法实现按期开业,也未能兑现转发该微信即可获取赠票的承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罚款万元。 点评:新媒体发展迅速,微信、微博等已成为商家宣传的重要媒介和平台,本案中当事人在未能取得审批手续、不能保证如期开业迎宾的情况下,仍借助新媒体平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在信息爆炸的新时代背景下,消费者应增强信息鉴别能力,切

霸王条款经典案例

一是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包括3种:经营者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责任,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快递行业不分缘由规定“易碎物品、损坏不赔”或者“易碎物品,最多赔付承运费的5倍的额度”等条款;有的婚纱摄影合同约定,“出现拍摄问题或者电脑故障只可重拍,不解约,不赔偿”等。 二是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包括2种:设定消费者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设定消费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如《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收取用户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有的供用水合同却规定“用水人逾期交费的,每日须按欠交金额5%支付供水方逾期付款违约金”,大大超过了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标准等。 三是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包括5种: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排除消费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排除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如一些会员卡上写明“本公司拥有此卡最终解释权”,某些店堂告示中写着“本店售出商品,一概不予退货”,有的俱乐部会员

卡规定“本俱乐部对在会所内遗失或盗窃的物品不负任何赔偿责任”等。 案例1 长沙某留学服务咨询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其中规定“因甲方提供材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而导致申办不成,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已收费用不予退还”、“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自行提出终止留学申请,或甲方获得签证后,因甲方自身原因未能成行,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所收取款项不予退还”等。 点评:属于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案例2 长沙某健身健美公司要求消费者入会签订协议,要求“消费者同意所交付款项可以不予退还(除非因俱乐部严重违约)”、“俱乐部对消费者在会所内遗失或盗窃的物品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点评:属于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有免除自己的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 案例3 邵阳某自来水公司与用户订立合同时约定“逾期缴款的,自来水公司有权按用户欠缴水费额千分之五每日的比例收取违约金”。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北京四惠律师事务所庄清忠律师)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十大典型就业歧视案例剖析 案例 1 歧视条款:“试用期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案例】应届高校毕业生去非正规单位、小型私营企业就业,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 位常以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为由,提出“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内无薪水、不上社会保险” 这样的歧视条款。毕业生为保住工作常选择忍气吞声。从而使自己的劳动得不到相应的补 偿。 【评析】《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试用期的具体期限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合同期限在六 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六十日。且试用期内不能无薪,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此外,试用期期间,职工可随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条款如果写入了劳动合同即属 无效。招聘时单位提出此要求的,劳动者应该据理力争。 案例 2 “本职位限 X 性” 【案例】“本职位限男性(女性)”,这是各种招聘会,尤其是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会上 最常见的霸王条款。从政府机关的宣传文员职位,到企业的技术支持职位,都“仅限男性”。在某招聘会上,某基层文化馆的“行政人员”也“仅限男生”,而该单位的解释仅仅是“单位女孩太多了,领导想调节一下”。 【评析】《劳动法》第 13 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 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 的录用标准。所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其他都属性别歧视,有 违宪法精神,并违反和《妇女权益保护法》有关条款。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擅自以 ,岗 位不适合女性 ?为由拒绝招收女职工的行为是违反法律的。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1. 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 IV 级体力劳动度的企业;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 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 6 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 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 公斤的作业。这个规定是基于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为了保护 女职工的身心健康而制定的。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2 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 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增加了新的条款,第 54 条规定:“妇女组织对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妇 女联合会或者相关妇女组织对侵害特定妇女群体利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案例 3 “不准结婚”、“X年禁止生育”

北京二中院公布十大典型案件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十大典型案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包括“黄光裕案”在内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据悉,这是该院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公开、透明的又一新举措,也是该院建院15年以来首次对外通报年度十大案件。 该院新闻发言人白山云副院长介绍,2010年,二中院的审判工作逐步呈现收案平稳、结案上升、未结案下降的良好态势。全年新收案件28300余件,同比增长2.2%,审结28400余件,同比增长2.1%,未结案530件,同比下降8.1%,结案率达98.2%,均创历史新高。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好典型案件的价值,发挥好典型案件在社会上的辐射效应,回应人民群众对重大典型案件审判、执行结果的关注,同时促进法院审判质量提高,树立公正权威的良好形象,维护法院公正司法权威,二中院组织了十大典型案件评选。十大典型案件评选,以“汇集年度大案,见证法治进程”为宗旨,以“回应社会关注,提高审判质量”为目的,由部分媒体代表组成评选委员会,经评审委员会根据案件、事件、人物的影响力以及其社会的关注程度评选出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此次公布的2010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涵盖了刑事、民事、知产、执行等案件类型,主要是二中院2010年审结、执行案件中类型新、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具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案情疑难复杂等特点,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以及产生了广泛影响的案件,也是对法制进程的一个见证,更是对法律尊严和社会正义的一个彰显。二中院力图通过十大典型案件的评选、通报,对该院2010年依法审理的各类案件从一个新的角度做一次认真的梳理归纳,以展现该院在过去一年中通过依法审理、执行的刑事、民事等案件,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所作出的努力。 案件一:黄光裕案: 【主要案情】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将人民币8亿元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黄光裕在重大资产置换或重组信息公告前,于

由一个案例谈保险合同的霸王条款

证券保险Capital&Insurance 法律规范中的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不公平条款”,指的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解释等。在法律后果上往往造成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的利益当有而不有或者不当减而减。保险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涉及两种理解,一是指现行我国保险法法条中涉嫌霸王条款,二是指各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与投保人签订的具体保险合同条款中涉嫌霸王条款。显然,后者是在更广泛意义上使用和操作的,而前者有点类似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提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之关系,一般不直接在司法领域出现某个法条错误等论调。因此,本文也是从一个具体保险合同入手的。 案例:2002年9月,王某某考入云南民族大学法律系学习。入学时,校方向包括他在内的1000余名学生收取了每人200元的保险费,集体购买学生平安险。太保昆明分公司官渡支公司开具了《人身保险凭证》,说明“收到王某某交的保险费200元”。该保险合同规定“保险期为一年”,“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6万元,保险责任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和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2002年12月,王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时,被确认不幸患上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衰竭症。“当时,保险公司支付给我第一笔保险金4001.7元。”王某某说。 2003年8月底,王某某病情加重,医院检查发现他的肾脏还患上了其他病症。“这一次,我拿到5224.96元保险金。”王某某回忆。今年4月,医院建议王某某做肾移植手术,但手术费高昂,需要8.5万元。家在贫困地区的王某某拿不出那么多钱。7月,学校劝他退学治疗。“我退学时,学校给了4万元补助费,我想保险公司再预付一点保险金给我,手术费就差不多了。”但是,他的申请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学生平安险属一年期险种,条款规定“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初次罹患疾病”方属保险责任。因王某某所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在上一保单年度已确诊,故此次治疗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王某某认为,他已经交了4年的保费。“学校说每年的保险费50元,4年共200元,已经一次性交清了。”王某某在接受电话采访时说。而太保昆明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说法是:“本来应该是一年一年的买,但各个高校都是一次买够几年的,成了惯例。保险合同还是一年签一次。” 分析:本人认为这个案例可以引出四个思考: 1.对前一保险期间终止,未签订继续的保险合同而已收取保险费的,保险责任何以确定?本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事实上学生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个总的保险合同关系,学生一次性支付了四年的保险费,而保险公司仍按照合同一年一签来操作,在保险费支付的有效期间,合同也应有效成立,否则,如果要签订才有效的话,保险公司将有极大的单方决定权和风险规避可能。因此该案中保险公司对此的解释属“霸王”风气。 2.王某某所患的其他病症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本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王某某的其他病症支付保险金。王某某的病情加重并不是完全在原有病因基础上,而且是根据医生检查还患上了其他病症,这完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且王某某的第二年保险合同应认定为有效续存的,对于原有病症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当然这里有一个技术操作是保险公司要从医院那里得到相关病历的证明。总之保险公司的拒不认账又是“霸王”风气的体现。 3.学校扮演的角色。有学者提出,学校作为投保人替学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保险合同涉嫌程序违法。对此本人持赞同意见。首先,学校在这里代理了不能代理的事务,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与保险人签订合同,而且这种情况产生的所谓的事后追认也是无效的。学校根本就没有该保险标的下的保险利益。其次这违背了保险合同签订的自愿原则。保险人也没有尽到最大诚信原则规定的义务。另外学校不能以已签订了保险合同为由而对自己本身应承担的某些过错责任免责。学校,学生与保险公司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分开的。 4.反霸王条款的举措。近年来,有关方面对各行业存在的霸王条款进行了革命性的清理、铲除,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保险合同也不能逃脱,这是公民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体现。但本人认为还应加强以下几点工作:首先就是司法部门的扛旗角色,站在清理霸王条款的风口浪尖,扮演急先锋的作用,体现法律的权利保障功能;其次是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学习西方国家对付消除霸王条款的先进做法;最后就是让保监会的监督作用真正发挥起来,并辅之以舆论和媒体的监督。[作者:宁波市镇海区信用联社] 由一个案例谈保险合同的霸王条款 □张扬 保险市场 责任编辑:张莹刘蕾 42 浙江金融ZHEJIANGFINANCE/2007.05/

最高法: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最高法:十大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2014-03-17 點擊右側關注天同诉讼圈 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落地实施,其中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规定,充分回应了广大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让消费更有尊严”的呼声。 昨日,最高法院公布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天同诉讼圈(微信号:tiantongsusong)摘编如下,看真实情景下消费者如何拿起武器维护权益。 图:2010年-2013年人民法院受理消费者维权民事案件类型 案例1:违规使用添加剂的保健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消费者有权请求价款十倍赔偿

2012年7月,孟健购得7盒“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共计1736元。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成分含有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属于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孟健因向食品经营者索赔未果,遂起诉要求监制商、生产商退还货款1736元,十倍赔偿货款17360元。法院认定,本案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二审法院判决杭州养生堂公司向孟健支付赔偿金17360元,海南养生堂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本文案例由天同诉讼圈缩编,如需阅读原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案例2:板木材质家具作为实木家具出售构成商业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一”的责任 2010年10月,赵晓红在泛美家具公司购买了23960元家具,送货单以及泛美公司产品宣传图片中的文字介绍表述均为“某某木”或“实木”,后被发现其材质为板木结合。赵晓红起诉请求退还涉案家具及货款等,并赔偿23960元。泛美公司并不能提供涉案家具的进货凭证、购货发票、产品合格证、说明书等。法院认为,泛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家具的真实信息及品质,应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同时该家具公司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对赵晓红的欺诈,判决支持赵晓红的诉讼请求。

【最新精选】经典公关案例分析

【最新精选】经典公关案例分析 案例一: 四大国有银行借记卡收费风波 一直以来,个银行发放的借记卡都是一道“免费的午餐”。2004年3月18日,农行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撞响对借记卡收年费的大钟,当天其在全国多家营业厅贴出公告:从7月1日起对借记卡收取每卡每年 10元的年费。随后,工行、建行纷纷传出对借记卡收费的消息。也就是说年你如果手头有一张农业银行的借记卡,不管你的账户是“死”是“活”,农业银行发行借记卡9301张。如果按算,每张借记卡收取10元钱的年费计通过收取借记卡年费,每年就可以增收近10亿元人民币。 此消息一出,责难声四起。湖南律师刘大华不满银行擅自自划自扣“卡年费”的做法,将农行、工行告上法庭,并向中行、建行发出律师函,银行卡收费事件再度升级。网上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至少70%以上的消费者反对银行卡收费,尤其是银行单方面的一刀切行为。 而中消协的出手则将银行卡收费事件进一步升级“霸王行径”与“霸王条款”的指责来自中消协。中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表示:在开始已经放弃收费权益后,又重新收费是单方面的更改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中消协亦指出银行卡收费一刀切的行为背后暗藏“暴利”,消费者手中相当数量的银行卡是当初四大国有银行动用政府资源而发出的捆绑卡,譬如医保卡、公积金卡、养老金账户卡、交车船使用税的金穗卡,这些卡当初到消费者手中时本身就有政府强制的因素。

中消协称将于农行规定的自动划扣日期(2004年7月1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银行在收费问题上的众多不合理之处,而广州、上海等地消费者协会则正在收集消费者关于金融消费方面的投诉案例。 据媒体报道,山东、广东、江苏等一些地方,已经有客户到银行退卡,个别规模较小的网点甚至出现排队退卡的现象。 在互联网上,一篇题为《无耻的银行卡收费》的文章引起了热烈回应,唾骂的词语俯拾皆是。 对这一连串的事件,四大银行的总行迟迟未能正式作出回应。当各方议论日趋火热,银行渐渐难以承受铺天盖地的舆论压力时,中国银联“挺身而出”,总裁万建华表示,银行是经济实体,提供服务是有成本的,应该收费以覆盖成本,以便良性发展,这应该是正常的商业行为。 一席话出,俨然已成盖棺论定。有了银联的声援,银行重新挺直了腰板,只是略微调整了一些战略,例如对不同类型的客户“区别对待”、提前张贴公告设置“缓冲期”等等,但从总体和实质上来说,银行收费的决定并未改变,公众无可奈何,但银行信用全失。 一些股份制银行开始推出种种免费刷卡收费降价举措,以及免年费的借记卡,积极拼抢国有银行因收取年费而流逝的客户。 【案例分析】 银行借记卡的收费事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显然已经远远超出各方的预料,为何区区10元钱的费用却惹起众怒,甚至连中消协这样的社会性维权组织都加入到讨说法的大军中来, (1)模式公众利益,违背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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