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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事行为

第九章 民事行为
第九章 民事行为

第九章民事行为

【教学目的和要求】

学习本章,须达到以下目的:

了解民事行为的概念、法律特征;

弄清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以及意思表示;

区分效力存在瑕疵的各种民事行为之间的关系;

区分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教学重点】第一、二、三节

【教学难点】第一、三、四节

【教学过程】

第一节民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意义

(一)民事行为的含义

什么是民事行为?我国学者理解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行为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所为的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之外的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民事行为是指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依法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第五种观点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

本人赞同第五种观点。因而可以对民事行为下这样的定义: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行为正当防卫行为

紧急避险行为

无因管理行为

事实行为不当得利行为

侵权行为

拾得遗失物行为

发现埋藏物行为

(二)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

1.事实行为的概念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事实行为分别包括无因管理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等。无因管理行为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对他人事务进

行管理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不法侵害实施包括自己或他人利益的事实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是指对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损害危险实施的救济行为;侵权行为是指对他人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均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意思表示,故为事实行为。

2.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而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备要素,当事人实施行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效果。

(2)发生效力的根据不同

民事行为以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而事实行为则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生效的条件不同

民事行为的本质在于意思表示,而不在于事实构成;而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后果。

(4)内容不同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不当得利行为、侵权行为、拾得遗失物行为、发现埋藏物行为等。

(三)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二者性质不同。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的合法行为,这种合法行为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而民事行为包括合法的民事行为和非法的民事行为。

(2)法律效果不一样。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受法律的保护。民事行为有合法与非法。其中,合法的民事行为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非法的民事行为不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

(四)民事行为的概念的意义

在传统的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上,并不存在所谓民事行为的概念。民事行为作为一个民法术语被创造出来并得到运用,可以说是新中国民法学的独创。民事行为概念的提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人们把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犯罪行为区分开来。它概括了受民法调整的多类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以示同行政行为、犯罪行为等其他行为的区别。

2.澄清了将民事法律行为与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混为一谈的模糊认识。创造民事行为一词的动机主要是为了解决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为合法行为,而又避免与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等术语造成的逻辑上的混乱,使民事行为成为一个凌驾于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非法行为之上的上位概念,以其统领各种民事行为事实。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概括了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能产生法律效果、但依法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各种非民事法律行为,依此明确了能够产生法律效果即具有法的拘束力的法律行为与只产生法律规定的后果而不具备法律拘束力的一般民事行为的本质不同。

3.较好地克服了传统法上使用“无效法律行为”概念造成的与法律行为合法性特征相矛盾的困惑和对它的质疑。通过了解民事行为的不同效力状态,人们可以明确有效的民事行为就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也就是不具有法律拘束力的非法律行为,从而较好地克服了传统法上使用“无效法律行为”概念造成的与法律行为合法性特征相矛盾的困惑和对它的质疑。

二、民事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民事行为是民事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民事行为作为民事法律事实之一种,是民事主体即平等主体实施的行为,受民法调整。这是它同行政行为、刑事行为的根本区别。

(二)民事行为是依法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即具有法律上意义的行为。

三、民事行为的分类

(一)身份民事行为与财产民事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发生变动效果的不同,可将民事行为分为身份民事行为与财产民事行为。

1.身份民事行为

身份民事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行为。其中有单方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也有双方行为(如收养、协议离婚等)。

2.财产民事行为

财产民事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民事行为。有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承揽合同等)。

3.区分意义

(1)适用法律不同。身份民事行为适用身份法的规范,如收养适用亲属法规范;财产民事行为适用财产法规范,如买卖适用合同法等。

(2)法律限制不同。身份民事行为涉及伦理关系,法律有较多的限制(如离婚合同不得代理、收养人设立年龄限制、身份行为不得附条件等)。而财产民事行为自由度相对高些,只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为之。

(二)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和共同民事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的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可以把民事行为分为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和共同民事行为。

1.单方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例如遗嘱只要有立遗嘱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成立,即为单方民事行为。

对“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相对人作出,否则,不生效力。如一般保证人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抛弃先诉抗辩权的,不能产生先诉抗辩权消灭的法律效果。如果以对话方式(打电话、视频)作出的意思表示,则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如果是以非对话方式(如书信、电报等)作出的意思表示,自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对“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行为,即严格的单方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如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撤销或变更遗嘱等。但订立遗嘱属于例外,订立遗嘱的行为虽属“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行为,但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做成后成立但不生效,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民法上的单方民事行为主要有:①产生物权法效果的单方民事行为。如抛弃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等。②产生债权法效果的单方民事行为。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或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等。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等。④产生身份法效果的单方民事行为。如订立遗嘱、撤销或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等。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单方民事行为。如设立财团法人的捐助行为等。

2.双方民事行为

双方民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如:买卖为双方民事行为,要有出卖人与买受人双立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仅有其中一方的一个意思表示,买卖行为不能成立。又如:赠与行为是双方法律行为。赠与行为除当事人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之外,还需要有受赠一方表示接受。

双方民事行为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相向的,进而权利义务是对应的,一方的权利通常是对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3.共同民事行为

共同民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法律行为的意思虽然达成一致,但意思内容却相对应,例如买卖中买者是要物付钱,卖者是交物收钱;而在共同民事行为中,各行为人是基于共同的目的而实施行为,行为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其意思表示是朝同一方向而非朝着对方的,即为平行的,而不是相对应的,例如合伙、法人合并、股东决议、公司章程等。正因为如此,有时主体为3人以上,却成立双方法律行为;有时主体仅为2人,却成立共同法律行为。如甲乙丙3人共同承租丁的房屋,在甲乙丙与丁之间成立的租赁合同是双方民事行为。相反,甲乙订立合伙协议的行为属于共同民事行为。

共同法律行为对人类的群体生活有特别的认识和说明价值,如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竞技体育中的竞赛规则等等,都是参与者的共同意思表示,其本质是契约行为。共同民事行为多见于团体设立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公司章程订立行为、合伙协议订立行为、共同捐助行为、订立联营合同等。

4.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单方民事行为、双方民事行为和多方民事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法律对三者的成立要求有所不同。单方民事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足矣;而双方行为需要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仅有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的,行为仍不成立;共同民事行为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平行融合的,有时候有差异时,按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

(三)单务民事行为与双务民事行为

根据行为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将民事行为分为双务民事行为和双务民事行为。

1.单务民事行为

单务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他方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民事行为。如赠与中的赠与人仅负担交付赠与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一般不负义务,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的义务也无对应关系。

单务民事行为一般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有息借款就是单务有偿的。

2.双务民事行为

双务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民事行为。

在双务民事行为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一方享有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应承担的义务;一方承担的义务就是另一方应享受的权利。如:买方收货的权利对应着卖方交货的义务;买方付款的义务对

应着买方收款的权利。

双务民事行为一般是有偿的,但也有无偿的。如无偿的委托合同。

3.区分的法律意义

(1)是否发生义务履行的顺序问题。在双务民事行为中,发生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双方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义务。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而单务民事行为不发生义务的履行的顺序问题。

(2)义务人是否享有抗辩权。双务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而单务民事行为的义务人则不享有抗辩权。

(四)有偿民事行为与无偿民事行为

根据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将民事行为分为有偿民事行为与无偿民事行为。

1.有偿民事行为

有偿民事行为是指有对价的法律行为,即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的民事行为。

2.无偿民事行为

无偿民事行为是指没有对价的民事行为,即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的有偿无偿决定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的民事行为只能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等);有的民事行为只能是无偿的(如借用、赠与等);有的民事行为是否有偿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委托、保管等)。

3.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有偿民事行为与无偿民事行为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确定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有偿民事行为当事人的责任重于无偿民事行为当事人的责任。如买卖为有偿民事行为,出卖人负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为无偿民事行为,赠与人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又如依《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有偿民事行为的当事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受利益的无偿民事行为。

(五)诺成性民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行为

根据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可将民事行为分为诺成性民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行为。

1.诺成性民事行为

诺成性民事行为,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2.实践性民事行为

实践性民事行为,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诺成性还是实践性的,决定于法律的规定和交易习惯。如《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即为实践性民事行为。

3.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诺成性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法律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正确认定民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的转移时间。诺成性行为自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实践性民事行为自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时成立;交付标的物是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

(六)要式民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行为

根据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可将民事行为分为要式民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行为。

1.要式民事行为

要式民事行为是指依法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行为。如证券交易、不动产交易、结婚登记等。

2.不要式民事行为

不要式民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现代法中,民事行为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例外。

3.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要式民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行为的意义主要在于正确确定民事行为的成立与否。对于要式民事行为,当事人若未采用法律规定的形式,则不能成立生效。

(七)有因民事行为与无因民事行为

在两个相关联的民事行为中,根据后一个民事行为的效力是否须以前一个民事行为为条件,可以将民事行为分为有因民事行为与无因民事行为。

1.有因民事行为

有因民事行为,又称要因民事行为,是以原因行为为条件的民事行为。即该民事行为的效力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原因行为如有欠缺、不合法、不可能或与该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不成立。也就是有因民事行为的效果,不仅要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还要考虑原因行为是否有效。如担保行为以主合同行为的有效为要件,如果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

2.无因民事行为

无因民事行为,又称不要因民事行为,是指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如票据行为就是典型的无因行为。甲向银行出示了一张支票,银行不会过问甲得到该支票的原因,只要支票是真的就应把钱支付给甲,即使甲出示的支票是偷来的。可见票据行为就是典型的无因行为。

3.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有因民事行为与无因民事行为的意义在于,确认民事行为效果的独立性。对于有因民事行为,如原因行为不存在,则其无效;对无因民事行为,即使原因行为不存在或原因行为有瑕疵时,但该行为仍然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如票据行为属无因行为,有偿合同中价金以票据支付的,即使作为原因行为的合同无效,该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不受原因行为效力的影响。

(八)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将民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

1.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产生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效果的民事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使权利的移转(交

付物之行为)、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设定地役权)、权利上设定负担(抵押)以及权利消灭(免除债务、抛弃)等。

处分行为的特点其权利变动之效力的实现无须义务人协助,处分行为一成立,效力即发生。处分行为的行为人,应是对物或权利享有处分权的人,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处分行为分为物权行为与准物权行为两类。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效果的行为,如让与物权、抛弃物权、设定抵押或质权等;准物权行为是直接变动物权以外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移转或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例如设定采矿权、渔业权等。

2.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并因此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民事行为。

负担行为设定的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权利才能实现。例如买卖行为,须由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后,债权才实现。

负担行为的效力虽也设定了权利义务关系,但权利须他人协助才实现,不似处分行为权利能直接实现,故负担行为也称非直接处分行为或债权行为,最常见的是契约行为。契约中有仅一方有负担行为的,例如消费借贷(借用);也有双方都有负担行为的,例如买卖。

3.区分的法律意义

(1)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负担行为生效仅使当事人负担债权债务;而处分行为生效则会直接导致物权的变动。

(2)标的物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生效,不要求标的物特定。处分行为至迟在处分行为生效时,标的物需要特定。

(3)对处分权的要求不同。无权处分时,负担行为可以生效。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4)公示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不会妨碍交易安全,一般不要求公示。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公示。

(九)生前民事行为和死后民事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生效的时间的不同,可以将民事行为分为生前民事行为和死后民事行为。

1.生前民事行为

生前民事行为,又称为生存民事行为,是指在行为人生前就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如买卖行为、租赁行为、抚养行为等。

2.死后民事行为

死后民事行为,又称为死因行为,是指在行为人死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如遗嘱行为、遗赠行为。

3.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生前行为与死后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民事行为生效的时间不同。法律对于死后行为多设有特别规定,行为人必须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之。民事行为以生前行为为一般,死后行为为例外。

(十)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主民事行为与从民事行为。

1.主民事行为

主民事行为是指在两个有关联的民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独立存在的民事行为。

2.从民事行为

从民事行为是指在两个有关联的民事行为中,须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民事行为。

如为担保贷款而设立保证合同,贷款行为为主民事行为,保证则为从民事行为。

3.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主民事行为与从民事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从民事行为的命运决定于主民事行为。主民事行为不存在,从民事行为也不能存在。

(十一)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行为

根据民事行为是否具有独立的实质内容,可以将民事行为分为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辅助的民事行为。

1.独立的民事行为

独立的民事行为是指具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凭借行为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皆为独立的民事行为。

2.辅助的民事行为

辅助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本身没有独立的、实质的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民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民事行为。即辅助的民事行为只是辅助他人的民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如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行为进行的追认;被代理人对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的追认,均属于辅助的民事行为。

3.区分的法律意义

区分独立的民事行为与辅助的民事行为的意义在于,它们的作用不同。独立的民事行为能独立地发生效力。而辅助的民事行为只是辅助他人的民事行为使之确定发生效力。

(十二)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四节中讲解。

【能力测试】

1.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王某在签约后3日借给张某1万元,张某于半年后偿还该1万元并支付7%的利息。问:该行为属于何种民事法律行为?

A.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B.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C.单务民事法律行为 D.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AC

【解析】因为双方约定支付7%的利息,故答案A应选。

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此,王某提供贷款的行为不属于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属于合同的生效条件。故答案C也应选。

2.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某演员将其演出收入捐赠给慈善机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B.陈某去世前设立遗嘱的行为是身份行为

C.王某以自己的房屋为他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是负担行为

D.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是实践行为

【答案】ABCD

【解析】以是否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为标准,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抛弃所有权等。双方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恩惠不能滥施于人”的理论,赠与实际上需要赠与方和受赠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选项A中的捐赠行为应属于双方行为,

故A项说法错误。

根据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还是财产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分为身份行为和财产行为。身份行为是指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辞去委托监护、收养等。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如抛弃、交付等;也有债权行为,如买卖、承揽合同等。B项中陈某设立遗嘱的行为并没有发生身份变动的效果,而是发生了财产变动的效果,因此属于财产行为,故B项说法错误。

根据效力区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结果是权利的转移、权利内容的缩小或改变、权利上设定负担以及权利消灭等。负担行为是发生给付义务效果的行为,负担行为的结果是权利不能直接实现,须经义务人的履行才能实现。C项王某的行为为自己的所有权设立了限制,因此属于处分行为,故C项说法错误。

以意思表示之外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可以把民事行为分为诺成性行为和实践性行为。实践性民事行为,仅有意思表示还不算成立,只有按照该意思表示完成标的物的交付,行为才告成立,才能发生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效果。D项中,李某受领赵某错误交付的标的物,虽然实际发生了交付,却没有产生意思表示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因此不成立民事行为,更谈不上实践行为,故D项说法错误。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第二节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一)民事行为成立的概念

民事行为的成立,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

(二)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

1.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

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是确认在法律或行政法规未设特别规定,当事人也未作特别的约定的情况下,民事行为是否成立的标准。

民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

(1)当事人。即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在单方民事行为中,有一项意思表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两项一致的意思表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项以上内容相同的意思表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遵守表决规则作出的意思表示。

2.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

民事行为成立的特别要件是指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民事行为的成立除当事人和意思表示外,还应具备特定的事实要素。

这些特定的事实要素包括实施特定的事实行为或采用特定的形式等。如依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在当事人未作特别约定,也不存在特殊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客运合同的成立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要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又如,依据《合同法》第367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一)民事行为生效的概念

民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符合法律价值取向,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

这里所说的法律效力是指民事行为对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拘束力。民事行为之所以具有法律拘束力,并非当事人自由意志之功,而是民事行为符合法律价值取向的结果,即被法律评价为合法的民事行为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可见,民事行为的效力本身介入了国家意志。如果民事行为不符合国家意志,该民事行为即不得生效。

(二)民事行为生效的要件

1.民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1)主体合格,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包括两个方面:①当事人是在意志自由的前提下进行意思表示的状态。将意思表示真实作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原则,保证行为人事实上决定自由的实现。

②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相一致的状态。即言行如一或表里如一。

(3)内容合法,即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

一般情况下,民事行为具备一般生效条件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民事行为除具备实质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形式生效要件。如男女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就是结婚的形式要件。

三、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成立时,民事行为必不成立;意思表示无效的,民事行为则当然无效;意思表示的内容,就是民事行为的内容。可见,意思表示对民事行为的成立、效力及其内容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凡研究民事行为,必先研究意思表示;要弄懂民事行为,必先弄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一般来说,意思表示是一个从内部心理活动到外部行为的有机过程。可分为意思和表示两个部分来理解。意思指的是主体内部的心理活动,即基于对事物的认识而形成意志。表示,又称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行为使他人可察觉确认的过程。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目的意思

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标的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

它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如甲乙大学生毕业后渴望有一套2居室的房屋居住,这就是他们的目的意思。

2.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即法效意思、效力意思,是指当事人欲使其目的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要素,即具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图。如甲乙大学生毕业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如经济条件或打算调往外地),决定租住一套2居室的房屋,每月支付一定的租金。这就是效果意思,即愿意受租赁合同的约束。如果他们决定购买一套3居室的房屋,每月还贷。这也是效果意思。

3.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的行为要素。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1.明示形式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施的表示行为。除常见的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示有租用该车之意)。

明示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以对话的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口头形式属于以明示的、直接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对话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口头形式具有简便迅速的特点,但同时由于缺乏客观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因此,其适用范围限于即时清结或标的数额小的交易。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用书面文字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书面形式也属于以明示的、直接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凡是记载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属于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别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不须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文字记载形式。文字(文件、合同书、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包括:①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指国家公证机关以公证书对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证明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定必须公证的以外,是否办理公证,应依当事人意思决定。②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鉴证也采取自愿原则。除国家规定必须鉴证的合同外,鉴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证。对于地方性法规规定必须予以鉴证的合同,在作出鉴证规定的行政区域内签订时应从其规定。③审核登记形式。审核登记形式是国家主管行政机关对于民事主体资格和物权变动等事实通过实质审查,予以确认并在专门登记簿上加以登录的管理形式。设立法人和个体工商户、取得和变更不动产物权、结婚等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必须登记。凡法定登记行为,只有依法完成登记才能发生效力。

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民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数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书面形式是要式民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主要适用于履行期限较长、交易规则复杂、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书面形式的特点是烦难不便,但却有郑重庄严和“白纸黑字,铁案如山”的优点。

2.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含蓄或者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默示所包含的意思,他人不能直接把握,而要通过推理手段才能理解。因此,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才被使用。

按默示时的作为和不作为又可划分为: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

(1)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民事行为成立。即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

推知含义的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所谓可推知,是从该行为中,一般人能够容易地推知其意思的内容。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之,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民事行为。

(2)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情形下,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拟制的方式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即行为人依法或者依约以不作为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默示行为。不作为即缄默、沉默不语。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的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等,都属法定默示形式。此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以沉默作为意思表示。

(四)意思表示的分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表示有无相对人,意思表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须将意思表示传达给对方才能生效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通常有相对人,如订立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均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可分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承诺只能针对要约人进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将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即可生效的意思表示。即意思表示作出时即生效。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的行为。遗嘱的生效不以送达相对人为要件,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但遗嘱于遗嘱人死亡之时始发生效力。

意思表示的这类划分与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的划分是不同的。构成双方行为的意思表示,必须有相对人;单方行为的意思表示不必皆无相对人,如承认、撤销、抵销、免除皆有相对人。

(3)区分的法律意义

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民事行为生效的条件不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于到达相对人时才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立即发生效力。

2.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1)对话的意思表示

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可以与他人直接交流、相对人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当面谈话、打电话、打旗语、使用哑语交流等。

(2)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对相对人不能采用对话方式,相对人不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的形式。如写信、发传真、发E-mail等。

(3)区分的法律意义

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的生效时间不同。对话的意思表示何时发生效力。通说认为,从意思表示处于客观上可了解的状态时起发生效力。至于相对人是否了解,则应依一般的情形而定。若相对人故意掩耳不闻,亦不因此阻却其效力的发生。非对话的意思表示由于其经过传达媒介才能沟通意见,情况比

较发杂。其意思表示应于何时发生效力,主要有四种立法例:(1)表示主义。又称表白主义,于表意人完成其表示行为即发生效力。(2)发信主义。又称投邮主义,于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如函件已付邮)时发生效力。(3)到达主义。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的支配范围时发生效力。(4)了解主义。与意思表示为相对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我国现行法律采到达主义。如《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1)独立的意思表示

独立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独立完成且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如债务的免除、捐助行为、遗赠等。

(2)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是指必待他人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如合同的订立、股东大会的决议等。

(3)区分的法律意义

①生效的要件不同。独立的意思表示可以单独成立;而非独立的意思表示不能单独成立,必须与其他的意思表示一同才能产生成立。

②作用不同。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单方民事行为;非独立的意思表示构成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4.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1)明示的意思表示(略)

(2)默示的意思表示(略)

(3)区分的法律意义

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明示的意思表示,就要采取明示的方式方可生效。

5.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1)健全的意思表示

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出于真心及自由的意志所为的意思表示。一般的意思表示,如非行为人有其他特别因素或受其他不正当影响,其意思表示均为健全的意思表示。

(2)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并非出于真意或在意志不自由情况下所为的意思表示。如被欺诈、受胁迫、错误情形下的意思表示,均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可以撤销。

(3)区分的法律意义

这种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种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同。健全的意思表示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

(五)意思表示与意思实现

意思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作出特定的行为以代替相应的意思表示。

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这里“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即属于意思实现。又如《合同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民法学说通说认为,在试用买卖中,试用人在试用期间内以标的物为试用以外的行为(如将标的物出租或出卖)时,即视为试用人认可该标的物。这也属于意思实现的一种具体类型。

从我国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的规定看,仍将意思实现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只不过意思实现的表示行为与通常的意思表示不同。

(六)意思表示的生效

1.意思表示的生效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生效是指意思表示效力的发生。

它与民事行为的生效不同。民事行为发生效力意味着该民事行为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可以依照民事主体的预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生效并不意味着意思表示的内容符合法律的价值取向。意思表示只要符合特定的形式要件即可发生效力,因此意思表示生效通常仅产生形式上的拘束力。如:要约只是要约人的意思表示,生效要约的拘束力主要使承诺人取得承诺的资格,而不能发生要约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

2.意思表示生效的情形

(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可生效。

(2)需受领的意思表示的生效采到达主义或了解主义。

(七)意思表示的解释

1.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

意思表示的解释是指阐明并确定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含义。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确、清楚,双方的理解认识一致,并无任何争议时,当然不发生意思表示的解释。但在意思表示不够明了或不十分完整,当事人对其含义发生争议时,也就发生意思表示的解释。意思表示的解释不仅可阐明不明确的意思表示,而且还可补充不完整的意思表示,有时可订正有误解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解释的对象

关于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历来存有争议,于是出现了意思主义理论、表示主义理论和折中主义理论之别。

(1)意思主义理论

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意思主义理论的基本思想源自德国18世纪的理性法学派,并在19世纪德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学说中居于支配地位。按照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实质在于行为人的内心意思,法律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手段。因此,意思表示解释的目的仅在于发现或探求行为人的真意。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律行为应依据对行为人真意的解释而成立。(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236~23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表示主义理论

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表示主义理论是 19世纪末德国民法学说争论的产物。按照这一理论,法律行为的本质不是行为人的内在意思,而是行为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因此,表示主义理论主张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上采取客观性立场,在表示与意思不一致时,以外部的表示为准;对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以相对人足以客观了解的表示内容为准,以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238~24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3)折衷主义理论

折中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容并包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

我国通说主张就意思表示的解释对象应采折中主义理论,即在区分意思表示类型的基础上,决定采表示主义抑或意思主义。对于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如遗嘱等),通常需采意思主义。对于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如要约、承诺等),通常采表示主义。但在表示人能够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表示人真实意图时,也

应采意思主义。

3.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1)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是指通过对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的含义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但考虑到语言文字大多具有多义性,而意思表示人运用语言的能力以及所具备的法律知识各有不同,词不达意在所难免。因此,在进行文义解释时,不应拘泥于当事人所使用的文字,而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

(2)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即整体解释,是指把意思表示的全部条款和构成部分看做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个条款以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的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有争议的用语的含义。体系解释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的认可,是被广泛采用的解释方法。这种解释方法把意思表示看做一个整体,要理解其整体的意思必须准确理解其各个部分的意思;要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也必须将各个部分置于整体之中,使其相互协调,才可能理解各个部分的正确意思。

(3)习惯解释

习惯解释是指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义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交易习惯所作的解释。习惯包括语言习惯、行为习惯、交易习惯等。运用习惯解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习惯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张习惯存在的当事人,负有当然的举证责任;其次,习惯必须适法,如果习惯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则不能作为解释的依据;最后,习惯应当是当事人双方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又没有明确排斥的。

(4)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意思表示目的的解释。当事人为意思表示都有一定的目的,该目的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是决定意思表示内容的指针。因此,对意思表示的解释应符合当事人所欲达成的目的。所谓当事人所欲达成的目的,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的目的或者至少是为对方当事人已知或应知的一方当事人的目的。目的解释的结果可以验证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是否正确。

(5)诚信解释

诚信解释是指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意思表示进行的解释。诚信解释的主要功能在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运用前述几种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进行检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结论,不应被采纳。

(八)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即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意思表示不一致和意思表示不自由两种情形。

1.意思表示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在的真实意思与表示的意思不相符合。如甲的真意是要将自行车卖给乙,而向乙表示出的意思是送给乙。

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又可区分为故意的不一致与无意的不一致。

(1)意思与表示的故意的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的故意不一致,是指表意人明知而为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包括:

①虚假的意思表示。虚假的意思表示,又称为虚伪的意思表示、真意保留等,是指表意人故意作虚伪表示,即故意隐匿其真意作出不同于真意的表示,表意人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如出卖人意欲出卖其电视机,却说我送给你吧。于此情形下,表意人作的意思表示并非其真意,应不发生效力。但因该虚

伪的意思表示是表意人故意保留其真意,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有效,表意人应受其拘束;但若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故意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则该虚伪的意思表示无效。

②通谋的虚伪表示。通谋的虚伪表示,又称为虚伪表示,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如甲为避免其财产被强制执行,与乙通谋将该财产出卖给乙。通谋的虚伪表示,因当事人双方都知道不是表意人的真意,因而是无效的,但当事人不得以其虚伪的表示无效而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伪的表示掩盖了其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真意的意思表示。隐藏行为与虚伪的意思表示不同的地方,在于表意人除了表示虚伪之意思表示外,表意人向相对人,另有真意的表示。如张三有好友李四、王五两人,张三想要赠送李四花园洋房一栋,但顾及王五怪其厚此薄彼,乃与李四约以买卖方式,将花园洋房的所有权,移转给李四,而实际上则隐藏赠与行为。此时,张三与李四间的让与花园洋房之买卖,係虚伪意思表示,无效。至于隐藏的赠与契约,则为有效。张三与李四间的法律关係,不适用买卖的规定,而适用关于赠与的规定。又如甲为不将房屋出租给丙而出租给乙,与乙通谋表示将房屋借给乙。甲出借房屋的意思表示为虚伪的,其真实的意思是出租房屋给乙。隐藏行为中的虚伪表示,并非当事人的真意,应为无效,但被隐藏的真实意思应发生效力。因此,隐藏行为所隐藏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应以其真实意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定。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属于隐藏行为,这里的合法形式是虚伪的,而其真意又是非法目的的,因此,该行为无效。

(2)意思与表示的无意的不一致

意思与表示的无意的不一致是指表意人不知道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包括:

①错误。即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如丙不知甲与乙已离婚,而认乙为甲的配偶将某物赠与乙。错误既包括表示内容上的错误,也包括表示上的错误。表示内容上的错误主要包括关于当事人的错误(如误将乙认为是甲的配偶)、关于行为性质的错误(如将租赁误认为借用)、关于标的物的错误(如误将甲之物作丙之物)、关于标的物价格、质量、数量以及履行时间、地点的错误。表示上的错误是表意人对表示的内容没有错误,但表示时出现错误。如将公斤写成市斤。错误构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撤销或变更该行为。最高院贯彻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但在当事人未撤销该行为前,其意思表示有效。

②误传。即因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如表意人的意思为出租某物而经第三人传达该意思时,表示为出卖该物。误传在性质上属于表意人的错误。最高院《贯彻民通意见》第77条规定,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误传而成立的民事行为,也属于因错误而成立的民事行为,构成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撤销该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

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是受到不正当的干预形成的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由于意思表示不自由属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因而表意人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自由包括:(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欺诈而作出的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受欺诈的意思表示的构成须具备三个要件:

①须有他人的欺诈行为。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他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但若他方并无告知的义务,则虽其未如实告知真实情况,也不为欺诈。

②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须有使对方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的目的。

③须表意人因受欺诈而陷入错误。如其错误非因受欺诈造成,不成立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④表意人因该错误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受欺诈,但作出的意思表示不违背真意,也不为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因受他人的胁迫而作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受胁迫的意思表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须表意人受到胁迫。所谓胁迫是指以给其本人或者亲友的身体、生命、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以使表意人产生恐惧而为的意思表示。未受他人的胁迫,不产生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②须表意人受胁迫而产生恐惧。虽有他人的胁迫,但表意人并不恐惧的,自也不产生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③须表意人因恐惧而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若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与恐惧无关,则其意思表示不为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危难中的意思表示

危难中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处于困境或面临危难,为摆脱困境被迫迎合对方而作出的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从对方来说,危难中的意思表示,是对方乘人之危而使表意人作出的。所谓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

危难中的意思表示的构成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须表意人处于危难之中;

②须他方利用表意人的危难迫使其作出符合他方意思的意思表示;

③表意人为摆脱困境而迎合对方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能力实训】

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D】

【解析】本题的考查点是无意思表示和重大误解的区别问题。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是否有该意思的认定,因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而有所区别:在民事行为中,对行为人意思的认定,往往强调其真意;而在商事行为中,往往强调其外在表示。本题中,不属于商事行为,因此,应强调行为人的真意。学生乙误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

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其没有买卖新书的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故D选项正确。本题A选项,“推定”乙的行为为购买新著的意思表示,是错误的。因为,推定往往适用于商事习惯域。本题的难点在于B选项。乙的签字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表面看来,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的认定,是指对相对人、对标的物、对标的物的规格、质量、数量、型号、色彩等方面领、对行为性质(此处的行为性质,是指将A法律行为误认为B法律行为,而本题中,乙的行为并非法律行为)、对传达人的错误造成的误解,且该种误解必须造成较大损失。本题中,乙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司法实践对法律行为中重大误解的认定。本题中,乙的行为根本不属于附条件的承诺,此处不用多说。

本题的闪光点在于:(1)从知识点布局来看,涉及对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推定、重大误解以及附条件承诺等概念的把握和区别,涉及到意思表示领域概念和制度运用的细微之处,符合司法考试之要求。(2)从价值层面来看,本题涉及教授和学生利益的平衡:如果认定合同成立,学生购买该书,则将对学生造成实质性负担;如果认定合同不成立,学生不用购买该书,对教授并无损失,符合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有些意思表示没有相对人

B.所有双方法律行为都有相对人

C.单方行为也可有相对人

D.单方行为也可没有相对人

【答案】ABCD

3.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2007/三/51)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构成意思表示。

【解析】

本题涉及意思表示的问题。意思表示是行为能力适格者将欲实现的私法效果予以表示的行为。意思表示的意思,要求体现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所谓目的意思,是指有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所谓效果意思,是指该意思将发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本题A选项不具有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属于情谊行为。

B选项是悬赏广告,是典型的意思表示。对悬赏广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一种观点认为是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管持何种观点,都构成意思表示。另外,对于悬赏广告,应当按要约掌握。

C选项是遗赠。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保密之必要,因此遗嘱的成立,不以送达为要件。

D选项是承诺。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为现物(实物)要约。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是以行为承诺,故构成意思表示。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CD。

4.根据我国民法实践的一般做法,书面的意思表示在经过传达媒介才能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则该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为:

A.表意人完成其表意行为时

B.意思表示离开表意人时,如函件已邮寄

C.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

D.相对人了解意思表示的内容时

【答案】C。

【解析】从题意来看,作为单选题,是要考查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何时生效。

5.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包括下列哪些?

A.受欺诈实施的行为

B.受胁迫实施的行为

C.危难被乘实施的行为

D.恶意串通实施的行为

【答案】ABC。

6.下列民事行为中,哪些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A.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C.误将赝品作为真品出卖的行为

D.与他人合伙开设赌场的行为

【答案】BC。

【解析】可以采用排除法,恶意串通以及与他人合开赌场都体现了当事人的真正目的,应当排除。

7.构成民法上的欺诈,须具备下列哪些条件?(1997/二/52)

A.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B.欺诈人有欺诈的行为

C.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D.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答案】ABCD。

【解析】因为该四项是欺诈民事行为的构成条件。

8.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2003/三/6)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A。

【解析】此题可以运用排除法。(1)B是《合同法》第53条第2项禁止的“黑名单条款”,该条款属于无效,故该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而是属于部分无效。(2)损害国家利益是合同无效事由,因此C应当排除。(3)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此也应当排除。

9.提问: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与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有什么区别?

【解析】以上五种合同都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但引起瑕疵的原因不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也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引起瑕疵的原因,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以外的原因。从后果来看,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其后果不一定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是为了追求不公平的交易条件。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后果显失公平。

第三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绝对、确定、

当然永久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1.自始无效

即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当然无效

不论当事人是否提出主张,是否知道无效的情况,也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该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的确认只是对一个已经存在的事实加以确认而已。

3.确定无效

即从开始时就没有效力,以后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有效。

【例题】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答案【A】本题涉及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的理解问题。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不同的,它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确定无效。其含义就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故正确选项应为A。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分为全部无效的民事行为和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的一部分内容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时,该部分民事行为不具有效力,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具有效力。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资格,并且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客观上是可以确定的,因此,除纯受益的行为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这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要求。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了超出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即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如果他们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许而实施了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也并非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如果得到了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合同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人后有效。因此,他们实施的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并非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只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才为无效民事行为。因为该行为没有相对人的参加,不存在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故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以及乘人之危使对方所为的受欺诈、受胁迫的意思表示及危难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4425255.html, 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 核心内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那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分类标准呢?在其标准下,民事法律行为又有哪些分类呢?下面,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 一、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可分为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单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称为合致行为。 二、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可分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 三、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可分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以有无对价为标准,可分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有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无偿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为标准,可分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作为民法总则中的一般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理论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以及现代民法学说中居于重要地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作为观念的抽象,不仅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了民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 重点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是难点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行为的成立 意思表示理论,意思表示的瑕疵是难点 民事行为的效力,也是难点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案情:甲15岁,是初三学生。一日放学捡到乙抛弃的电视机,经修理仍能够使用。甲将电视机卖给20岁的丙,价款

200元。甲先交付电视机,并还未付款。就在甲的父母要求丙付款之前,并通知甲的父母其不要电视机。丙在返还电视机的途中,将电视机摔坏,不能显示图像。 问题:本案中有哪些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为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事实行为 现今大陆法系各国普遍确定了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的采用,表现了法律的抽象化趋势,是立法技术进步的结果。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同样确认了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但与传统民法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民法通则》上,确认了民事行为这一概念,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则是一中性概念,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相当于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本是民法上的概念,但已被其他部门法所借用。包括宪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诉讼法律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等。所以法律行为在我国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阶概念。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A、悬赏广告 B、债务免除 C、代理权授予 D、遗嘱行为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A、开始生效 B、开始无效 C、失去效力 D、继续有效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A、9个月 B、1年 C、2年 D、4年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A、否定解除条件 B、否定延缓条件

C、肯定解除条件 D、肯定延缓条件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A、动机错误 B、表示内容错误 C、表示行为错误 D、传达错误 7、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事件 B、事实行为 C、民事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 8、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则( )。 A、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有效 B、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无效 C、所附条件有效,行为有效 D、所附条件无效,行为无效 9、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0、A公司委托王某去某市B公司购买机械表1000只,王某见B 公司还有电子表可供应,在B公司说明电子表是从正规渠道进货后,就在购销合同上添加了购买2000只电子表的条款。王某付款后将机械表和电子表运往A公司途中,2000只电子表被海关以走私品没收。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习题)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意思表示中, 不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是 (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法律行为 )。 3、就我国无效民事行为的确认权归属的下列说法中, 正确的是( A 、只能由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仲裁机关确认 B 、只能由仲裁机关确认,不能由人民法院确认 C 、既可由人民法院确认,又可由仲裁机关确认 D 、只能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任选其一 4、依据我国现行法,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是 ( )。 A 、悬赏广告 嘱行为 B 、债务免除 C 代理权授予 D 、遗 A 、开始生效 继续有效 B 、开始无效 C 、失去效力 D 、 )。 )。

5、当事人约定“如果甲的儿子从外地调回” ,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 同即行终止。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是( )。 6、甲不知其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乙商场订购一枚戒指,以作订婚 之用。甲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何种类型的错误?( )。 7 、甲家的鱼池与乙家鱼池相连,因暴雨甲家鱼池中的鱼进入乙家鱼 池中,这一法律事实属于( A 、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 、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 、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A 、 9 个月 B 、1 年 C 、2 年 D 、4 年 A 、否定解除条件 B 、否定延缓条件 C 、肯定解除条件 D 、肯定延缓条件 A 、动机错误 传达错误 B 、表示内容错误 C 、表示行为错误 D 、 )。 A 、事件 为 B 、事实行为 C 、民事行为 D 、民事法律行 8、 甲向乙借钱,乙说,太阳从西边出来,我就借钱与你。 A 、 所附条件无效, 行为有效 B 、所附条件有效, 行为无效 C 、 所附条件有效, 行为有效 D 、所附条件无效, 行为无效 9、 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 )。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赵某曾因上街买家具,借了同村曾某100元现 金。一天赵某去银行买奖券回来,碰上了曾某,曾 某问及所借的100元,赵某说:“我现在手里没有现 金,给你100元的奖券可以吗?”曾某也想买奖券试 试运气,就答应了,从赵某手中接过5张奖券(每 张20元)。两个月后,奖券正式抽奖,赵某用来抵 债的奖券有一张中了二奖,奖金2000元。消息传 出,赵某立即找到曾某,要求用100元现金换回那 五张奖券,曾某不答应。于是赵某到银行要求不给 曾某颁奖,银行答复说,按银行规矩,谁持有奖 券,我们就把奖金发给谁。 问题:谁有权获得这 2000元奖? 【思考】甲周日清理其长期未用的一栋老房子,将一台旧电视丢到楼下的垃圾堆旁,恰巧被拾垃圾的乙发现,乙便将该电视捡起。甲是一个热心人,见状遂招呼乙到自己房中,将自己的一块水货劳力士手表和妻子的一个价值800元的首饰盒送给了乙。数天后,丙与甲联系,希望承租该房子,甲明知丙是用该房子开办地下赌场,但为追求高额租金仍将房子租给了丙。试问: 1、甲丢弃电视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事实行为?民事行为 2、乙取得电视的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 3、假设甲一周后发现送给乙的手表不是水货,而是正品,请问甲能否撤销该赠与? 能撤销,属于重大误解 4、甲将妻子的首饰盒送给乙,该行为效力如何?效力待定 5、甲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无效 甲欠乙800元钱,甲无力偿还。丙替甲偿还,并对甲说:“这800元钱算送给你算了。”甲坚决不同意,说将来一定要还。后来甲还了500元,甲丙关系恶化,丙要求甲偿还剩余的300元钱,甲则要求丙偿还已经还的500元钱。谁有道理? 例:甲就自己的专利技术于10月1日与乙签订转让合同,后专利主管部门未予批准。合同是否成立、是否生效? 下列哪些行为不是要式法律行为:( ) A.李某购宝马车一辆 B.王某送给女朋友当生日礼物的别墅一幢 C.小刘和小李结婚 D.张某购买黄某的鸭梨200公斤 【例】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王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1、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2、误真画为赝画而贱售之。 3、误认主债务人的信用而为保证。 4、不知某车为泡水车而购买之。 5、误某人为儿时失散的生父而为扶养。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民事主体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发生意思表示内容要求的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l.民事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属于民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追求的民 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意思表示的内容和 形式符合了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有偿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三、诺成性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四、要式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五、主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六、独立和辅助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八、财产和身份民事法律行为 九、财产处分和财产负担民事法律行为。 十、生前和死因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 ◆甲与乙是朋友,甲生意兴隆,后帮助乙致富。甲因资金周转找乙借5万元暂用。乙于喝酒时给甲,并称此款为赠与,甲认为帮助乙是朋友本分,坚持是借。争执未果,甲先用。时二人之子均在场。后甲在上述四人喝酒时归还2万元,乙不收,称当时为送。后乙称用钱暂借,以后还甲。数日后,甲乙同车身亡。乙之子找甲之子索要3万元而起纠纷。 ◆归还拾得物。(物权法草案“20%”) ◆赈灾义演晚会企业举牌捐献200万,事后不付款。 ◆债务合同与担保合同 ◆债务行为;结婚、领养、继承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构成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由哪些要 素组成。(1)意思表示要素。(2)其他事实要素。(3)合法要素。 二、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欲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 果的内心意思,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从而使对 方当事人或社会知晓的活动。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由意思和表示行为两部分构成。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明示形式和默示形式。 l.明示形式。明示形式,是指直接以明确的语言文字进行意思表示。

第八章 民事行为

第八章民事行为 一、填空题 1.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 2.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 3.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负担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和。 4.根据民事行为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条件,民事行为可分和。 5.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条件时生效。 6.在可撤销民事行为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7.代理权欠缺民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内予以追认。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行为中,属于实践性行为的是()。 A.买卖行为 B.租赁行为 C.借用行为 D.赠与行为 2.根据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民事行为可分为()。 A.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B.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 D.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3.甲与乙订立一赠与合同,其中约定,若乙未考上大学,甲给予乙5000元助乙参加就业培训。该民事行为属于()。 A.附消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B.附积极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 C.附消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D.附积极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4.李甲将其价值500元的山地车赠与11周岁的侄子李乙,该行为属于()。 A.无效民事行为 B.可撤销民事行为 C.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D.有效民事行为 5.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 A.当然无效 B.仍然有效 C.经修改后有效 D.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有效 6.根据行为之间的相互关系,民事行为可分为()。 A.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 B.主行为与从行为 C.要因行为与不要因行为 D.单方行为与双方或多方行为 7.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因有某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8.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收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的分类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1.口头形式 凡是以口头语言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即为口头形式,如双方当事人通过当面协商或者电话洽谈而订立的口头合同。口头形式的特点是简捷、迅速、方便。在讲求经济效益、注重商业信誉的现代经济社会,口头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十分普遍,它特别适用于金额较小或即时清结的合同行为。但口头形式的缺点是口说无凭,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难以证明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及其具体内容。 2.书面形式 凡是以文字表达形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即为书面形式,如书面合同、书面遗嘱等。书面形式又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书面形式。我国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太严格,除具有正式文本的合同书之外,任何记载于书面文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都属于书面形式。此外,利用计算机互连网络订立的合同(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书面形式。一般书面形式在格式上比较灵活,内容上可繁可简,是绝大多数较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采取的方式。 (2)特殊书面形式。民事法律行为除具备一般书面形式之外,还需要履行某种特定程序的,为特殊书面形式,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法律行为,如经过公证的合同、经过公证的遗嘱等。在我国,除一些依法必须进行公证的行为(如某些涉及自然人身份的行为)之外,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采用公证形式,一般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经过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于采用公证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指经过有关机构鉴证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其通常仅适用于合同行为。对合同进行鉴证的目的,,在于审查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保证合同能够得以顺利履行。合同是否经过鉴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第三,见证形式。见证形式是指经过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如有见证人在场时设立的遗嘱。见证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得到证明。 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是否采用见证形式,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但对于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其必须采用见证形式,否则行为不能有效成立。如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写并由遗嘱人签章的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才能有效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1)意思表示;(2)标的确定并且可能。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打算报考2015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从现在开始就要抓紧时间备考了,为了帮助考生们更好的掌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科目知识点,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特此为大家带来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的详细介绍,以期各位考生对政法干警专业综合有一个更好的复习。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这是法律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下的定义,其含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按当事人意思发生变动权利义务关系效果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3.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 更多信息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正解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正解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之三 李小华? 内容提要: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其名实相符的理解应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或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文中对如何理解这一表述、其外延如何及与相关概念关系做了分析。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内涵外延民事行为适法行为 Abstract: Civil juristic act is a fundamental concept in civil law. It should be the act concerning with the will of the party and have the civil law meaning (or produce the civil juristic effect) in reality as well as in name. The text will tell how to analysis its connotation and denotation and relation with the related concept. Key words: Civil juristic act. Connotation, Denotation, Civil act, Proper act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然而其内涵与外延到底如何,存在不同观点。有的认为仅指合法行为【1】,有的认为仅指表意行为【2】。笔者曾撰文批驳这两种观点,做了破的工作。该两文认为将其理解为合法行为不妥,作此理解虽有民法通则的支持但与传统的民法理论相背,也与法理学不符。【3】理解为表意行为也不当,做此理解虽有传统民法理论的支持(实是误译所致),即不符合语言学、逻辑学的规则,也与生活逻辑不符,还与法理学等法学其它学科的学者的理解不一致(并顺势得出了"民事法律行为""名""实"相符的含义)。【4】如此一来,若固守传统的理解,则民事法律行为一语只能成为民法学者能读懂的词。不仅不能为老百姓接受,甚至法学其他学科的学者都会误解,那应该是不成功的,不是民法学者所希望的。虽然民法博大精深,汇集了人类智慧的成果,但"法学应是通俗易懂的,因为它本应具有大众的品格,本应掌握在老百姓手中"【5】。因此,应还民事法律行为的真面目,予以名实相符的正确理解。本文就来具体探讨一下"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算做"立"的工作。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 在笔者前文所及的两篇文章中,得出的结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是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的,具有民事法律意义(或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属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其特点是: 1、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是表现于外部的作为或不作为,仅仅是当事人的内心活动而没有通过外部动静表现出来的,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与意志有关的行为,即是受人的意志控制的行为,不受人的意志控制的行为如条件反射、梦游等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也即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者是当事人。有些行为虽然是人的有意志的行为,但不是当事人实施的,即便有民事法律意义,也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比如法院的离婚判决,虽然在当事人间产生婚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但因其是法院做出的行为,不是当事人做出的,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或产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性"或简称为民事性。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该行为是受法律调整的,因而是能够产生法律效果的。这是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的区别标准。一行为若不具备

民法笔记整理——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13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特点: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通过意思表示而实施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它是指根据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够成立的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因行使个人权利而实施的单方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无主物先占等。二是该行为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授予代理权等。 (2)双方法律行为,它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典型形式是合同。(3)多方法律行为,又称共同法律行为,它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设立公司章程、合伙协议。 △共同法律行为不同于双方法律行为: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是共同的,而在双方法律行为中,当事人的利益是相对的。另一方面,在实施共同法律行为时,共同的意思表示的达成需要多数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并遵循一定的程序,而双方法律行为只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 2、决议行为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决议行为有效。 决议行为与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决议行为就是指由一般的企事业单位依据法律和章程所作出的决议) 3、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1)有偿法律行为:一方通过履行法律行为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一定给付的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2)无偿法律行为: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需要为对待给付的法律行为 赠与属于典型的无偿法律行为 4、诺成法律行为、实践法律行为 (1)诺成法律行为: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 法律行为 来源 “法律行为”一词是由德国学者创造的法律术语,在英美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词语。法律行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后来德国学者萨维尼对之进行了完善,最终使得法律行为概念及制度进入当时的一些法典及德国民法典。 在德国民法典上,所谓的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此种效果之所以得依法产生,皆因行为人希冀其发生。法律行为之本质,在于旨在引起法律效果之意思的实现,在于法律制度以承认该意思方式而于法律世界中实现行为人欲然的法律判断”。 内涵:设权性意思表示行为,即能按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外延:单方、双方、多方各种具体设权性意思表示行为的总和。 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 “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的独创,我国采取了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立法观点,例如: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德国的“法律行为”术语到我国民法中就变成了带有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术语,但内涵却不一样。 问题:法律行为=合法行为? 民事行为 来源 我国创造,在内涵上我国的民事行为相当于国外的“法律行为”。 目的 为了能够统辖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三个下位概念。 二、民事行为(或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能够引起法律效力产生的人的行为呢?结果是有事实行为和准法律行为,此种行为产生效力并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意识形态,或者此种法律后果根本就不是其所主动追求的。相反法律行为,即使据其概念“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也可判断法律效果的产生是行为人所追求的。 事实行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完全由法律确定其法律后果的人的行为。与法律行为、准民事行为的最大区别在于它是非表示行为。分为两种:一是完全独立于人的意志的行为,如添附、发现埋藏物、创作。二是,虽然涉及人的意志,但此种意志非(主动追求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意义上)的意志,此种意志旨在发生一个事实上的后果。 准民事行为,行为人实施的有助于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相关事实因素的意愿表达或事实通知。包含意思通知(催告)、观念通知(通知、事实通知)、感情表示。意思通知和观念通知的的区别在于:观念通知中不含当事人发生私法效果的意思,仅仅是通知某种客观事实;意思通知中,含有当事人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一旦作出这种意思,法律上不问当事人企图发生何种法律后果,直接发生特定的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_1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李冬梅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国家行为、裁判行为也可以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例如征用,判决赔偿等。所以,私行为之私是与公行为之公相对应而言的,与所有制上的私有公有毫不搭界。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主义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当事人意思将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若不对意思表示有所要求,那么违法的意思也将发生预期效果,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故意思表示必须合法,这也是法律对当事人个人行为的干预,说明自由是有边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违法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也能够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例如侵权发生赔偿,并不是侵权人本意,是法律规定。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对外表示。例如打算购买电脑,想要乘飞机去外地办事,这是内心意思,而实际去买电脑、购飞机票,就是意思表示。生活中的买卖、租赁、加工承揽、运送等丰富多彩的交易行为,都含有意思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这个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合法行为区别开来。例如朋友之间一起看电影、旅游、踢足球,那仅仅是娱乐,并不追求什么权利义务,从而不属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与非表示行为区别开来。所谓非表示行为,是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合法民事行为。当然,在该行为中,可能含有引起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意思表示,也可能不含有这样的意思表示,然而作为法律要件,却不要求具备意思表示。例如捕鱼、文学创作,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着作权的意思,民法规范直接规定了权利的发生。简而言之,非表示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只要有行为就足够了,而民事法律行为却不然,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规定于它的要素即意思表示当中。只要意思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务,或使权利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双方行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这是以构成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个数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前者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 为是指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是指 两个以上的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也 称为合致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这是以行为效果所处领域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财产行为是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行为,身份是指发生身份关系变 动效果的行为。 三、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根据其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系 双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 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 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四、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这是以有无对价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前者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必须给付对方相应代价的法律行为;后者 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利益不需要支付任何对价的法律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这是以是否必须具备某种特别形式才能成立而作的分类。必须具备某种 特定形式或履行某种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不必 具有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要物行为与不要物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这是以行为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要物法律行为又称实践性法律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 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物法律行为,又称诺成性法 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生前行为与死因行为 这是以行为效力发生在行为人生前还是死后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生前行为是行为人生前发生效力的行为;死因行为是行为人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八、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是指在两个有联系的法律行为中,不依赖于他行为而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而须依赖于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就为从法律行为。 区分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从法律行为的命运决定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法律行为也不能存在。 比如甲乙签订借款合同,丙为乙提供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借款合同是主法律行为,担保合同则是从法律行为。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答案分析复习课程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答案:A 解析: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B、C、D项是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故排除。 2.李明12岁,智力超常,已经写就三部小说出版,非常畅销。后李明发现东风出版社擅自出版其中一部并大规模发行,告诉其父,其父告出版社侵权,出版社则主张李明根本就是一小孩,不存在版权问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写作属于其行为能力范围 B.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取得版权 C.写作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依法有效 D.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与行为能力无关 答案:D 解析: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的效力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答案:C 解析:《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故选项A 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5.李某为参加求职面试,特地去商场订做高级西服一套。后因笔试成绩太差,未被允许参加面试,则其订制西服的活动() A.有效 B.重大误解,可变更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2010-05-11 【盘古网:中国知识产权第一门户】【超大中型标准】点击554次 专利代理人考试《民法——民事法律行为》练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A.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B.技术发明是单方法律行为 C.发现埋藏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D.拾得遗失物是单方法律行为 2.李明12岁,智力超常,已经写就三部小说出版,非常畅销。后李明发现东风出版社擅自出版其中一部并大规模发行,告诉其父,其父告出版社侵权,出版社则主张李明根本就是一小孩,不存在版权问题。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考点:未成年人的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 A.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写作属于其行为能力范围 B.李明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取得版权 C.写作行为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依法有效 D.写作属于事实行为,与行为能力无关 3.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 C.行为内容不违法 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5.李某为参加求职面试,特地去商场订做高级西服一套。后因笔试成绩太差,未被允许参加面试,则其订制西服的活动() 考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A.有效 B.重大误解,可变更 C.重大误解,可撤销 D.因目的落空而无效

6.根据我国法律,法律行为的默示方式包括: 考点:法律行为的默示方式 A.以其言词而非书面进行意思表示 B.特定情况下,以其不作为进行意思表示 C.仅限于以作为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D.以其书面而非文字进行意思表示 7.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 考点: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8.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要求的是()。 考点: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A.将来发生的事实 B.不确定的事实 C.合法的事实 D.法律规定的事实 9.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钢铁买卖合同,约定:如果钢铁2000年7月市场价格高于3 千元/吨,或低于2千5百元/吨,则合同不再履行;如在2千5百元/吨至3千元/吨之间,则应于2000年8月交货。此合同为:() 考点: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A.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B.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 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D.无效民事行为 10.甲、乙约定,如果今年9月甲去美国留学,甲将把他的三居室以优惠价格租给乙。该法律行为是:() 考点: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A.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C.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D.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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