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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0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0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20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现状。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内蒙古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2015年,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3%。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加6.23万人,全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2.4‰。人口城镇化率60.3%。

2015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全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

元,比上年增长8.5%。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元,增长5.7%。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状。截止2015年,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

3.39万张。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利用状况。2015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10025.1万人次。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66.6%,医院病床使用率73.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利用率41.23 %。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6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天。2015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3955.9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9.8%,民营医院450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0.2%。

2015年与2010年相比,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由68.44%下降到66.6%,下降1.84个百分点;医院病床使

用率由77.95%下降到73.2%,下降4.75个百分点;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由9.2天上升到9.6天,增加0.4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由11天下降到10.1天,下降0.9天。

4.居民健康状况。全区人均期望寿7

5.8岁,孕产妇死亡率由2010年35.25/10万降至2015年18.27/10万、婴儿死亡率由2010年12.31‰降至2015年的5.34‰,且连续5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5.服务需求状况。第五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区居民两周患病率为31.26%。其中,城市为31.58%,农村牧区为31.1%。两周疾病别患病率前五位分别是:循环系统疾病5

6.75%、营养、代谢和免疫系统疾病11.32%、呼吸系统疾病11.13%、运动系统疾病

7.49%、消化系统疾病5.24%。城乡居民年住院率7.87%,住院疾病居前六位的分别是:循环系统疾病30.72%、呼吸系统疾病13.05%、分娩9.25%、消化系统9.17%、中毒和损伤7.76%,肿瘤6.36% 。

(二)主要问题。

1.资源使用效率不高。全区医疗机构病床使用效率不高,医院病床使用率为73.21%,低于全国85.4%的使用率,并呈下降趋势;全区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日,高于全国9.6日的水平;全区医院医师日均担负诊疗5.1人次和住

院2.1床日,低于全国7.3人次和2.6住院床日的负荷。服务效率和能力有待提升。

2.资源分布不均。不同区域之间人均医疗卫生资源差异过大,千人口床位最高的乌海市达到6.63张,最低的乌兰察布市只有

3.69张。城乡之间医疗卫生资源差异过大,优质资源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相对薄弱。公立综合医院发展较快,专科医院发展较慢,康复、老年护理、儿童医疗等资源短缺,大部分公立医院未设康复科。公立医院床位占医院床位总数的84%,社会办医床位数仅占16%,公立医院床位比重较大。

3.人才问题突出。医护人员配备不足,床医比1:0.48、床护比1:0.46等人力资源指标偏低,导致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医护人员总体素质偏低,二级以上医院执业(助理)医师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占76.89%;注册护士中,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仅占29.89%。

4.功能定位不清和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不够清晰,相互之间存在无序竞争问题,城市大中型医院资源被大量用于普通疾病诊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利用率低,服务体系整体效率不高。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之间分工协作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联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合作不够、协同性不强,服务体系难以有效应对日益严重的慢性病高发等健康问题。

5.公立医院单体规模偏大。自治区和盟市办公立综合医院单体规模普遍过大,单体规模普遍超过国家指导原则;全区公立医院普遍存在追求床位规模、竞相购置大型设备、忽视医院内部机制和内涵建设等粗放式发展问题,挤压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办医的发展空间,不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医院服务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影响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效率的提升。

(三)形势与挑战。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对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先后召开的全国和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大会,在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极大地促进我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服务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

随着全区经济总量增加和居民收入增长,公众消费结构加速升级,食物消费比重逐步下降,医疗保健等消费比重显著提升,城乡居民个性化、专业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将逐步显现对不断调整结构、推进社会办医,增加医疗卫生资源供给,加强特色专科建设,走差异化发展之路,促进基本医疗和高端医疗服务双轮驱动、协同发展提出了新要求。

预计到2020年,全区常住人口将达到2660万人,增长5.93%左右。城镇化率达到75%。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

和全民医保制度的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服务需求会不断释放,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总体水平不高等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城镇集聚态势明显,旗县级城镇医疗服务矛盾尤为突出,必须适度加强旗县域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其服务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以及群众生活方式和人口结构的改变,受环境因素的影响,疾病发生规律发生了新的变化,预计2020年我区60岁以上老年人比例将达到18.5%以上,医养结合、康复护理等需求将急剧增加,慢性疾病诊治任务将越来越艰巨,慢性病医疗服务亟待加强,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和恶性肿瘤严重威胁着居民健康,必须转变医疗服务模式和结构,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各类医疗资源分工协作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将加速推进医疗业务流程优化和服务效率提升,将推动医疗服务模式和管理模式的深刻转变。

二、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目标。保持医疗卫生资源总量适度发展,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布局和结构,构建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健康需求相适应、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

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体系资源要素配置主要指标

注:1.其他公立医院指军队医院、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院,下同

2.表中所指床位均为编制床位

(二)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医疗服务网络全覆盖。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3.科学布局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坚持“中心控制、周边发展”,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新增医疗机构。

4.协调发展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坚持公立医院为主体,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按照“综合控制、专科发展”的原则,控制公立综合医院不合理增长,新增公立专科医院应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为主。促进康复、护理等医疗服务业快速发展。

5.蒙中西医并重原则。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蒙中西医并重,保障蒙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和资源配置,充分发挥蒙医中医在治未病、重大疾病诊治和康复领域的作用。

三、机构设置

(一)设置思路。本着“稳增长、优布局、调结构、增效率、提能力”的思路设置医疗机构。

1.促进总量适度增长。从我区地域广阔、服务半径大的实际出发,每千常住人口床位、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等主要医疗卫生资源指标高于全国平均,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基本需求。

2.优化不同区域布局。呼和浩特、包头、赤峰、乌海市等资源相对丰富区域,重在结构调整、内涵发展,保持适度发展,不断优化结构;其他资源薄弱区域加快发展,补齐短板,增加服务供给,逐步缩小区域之间差距,实现全区均衡发展。

3.调整资源配置结构。从严控制公立医院扩张,扩大社会办医规模;控制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加强儿童、精神、肿瘤、老年病、康复等薄弱专科建设;控制中心城区资源,优先布局城镇新区;控制公立医院单体规模,从外延式发展向以提高服务质量和绩效为主的内涵式发展转型。

4.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在医疗联合体内加快建立分级诊疗机制;加强医防结合,适度降低住院率,缩短平均住院日,加快病床周转。五是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更加注重队伍建设、医学科研、信息化建设、精细化管理,加强功能整合和分工协作,发挥医疗卫生资源的综合效能,提升整体服务能力。

(二)公立医院设置。公立医院是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应当坚持维护公益性,充分发挥其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等方面的骨干作用,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医疗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支农、支边和支援社区等任务。

各级各类公立医院的规划设置根据地域实际,综合考虑城镇化、人口分布、地理交通环境、疾病谱等因素布局。合理控制公立综合医院的数量和规模,规划期内除在和林格尔新区新规划设置1所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外,原则上,不再规划新建三级公立综合医院。对于需求量大的专科医疗服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相应的专科医院。

1.自治区办医院。主要向自治区内及周边区域提供急危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医学科研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自治区办医院纳入当地规划管理。

驻呼地区自治区办公立医院设置

2.盟市办医院。主要向盟市区域内居民提供代表本区域高水平的综合性或专科医疗服务,接受下级医院转诊,并承担人才培养和一定的科研任务以及相应公共卫生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任务。每个盟市按100万至200万人口设置1所盟市办综合医院,每个盟市设置1所盟市办蒙医中医综

合医院。根据需要设置适宜的盟市办儿童、肿瘤、心血管病等专科医院。

盟市办公立三级医院(含非驻呼自治区办高校附属医院)设置

3.旗县(市)办医院。主要承担旗县区域内居民的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应公共卫生以及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任务,是政府向旗县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每个旗县(市)原则上设置1所旗县办综合医院和1所旗县办蒙医中医综合医院。盟市中心城区不新设区(旗、县、市)办综合医院和蒙医中医综合医院,旗县办医院依照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旗县(市)办公立三级医院设置

(三)社会办医院。社会办医院主要包括社会力量举办医院和转制的公立医院,是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的有效途径。社会办医院可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可以提供高端医疗服务,满足非基本医疗

需求;可以提供康复、老年、护理、安宁疗护、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血液净化等紧缺医疗服务,对公立医院形成补充。

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1.1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在符合床位总量规划的前提下,社会办医院机构设置数量与单体床位规模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由各地自主确定,不受规划的限制。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以及部分疾病的康复、护理服务,向医院转诊超出自身服务能力的常见病、多发病及危急和疑难重症病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所)等。

1.苏木(乡镇)卫生院。政府在每个建制苏木(乡镇)设置1所标准化建设的苏木(乡镇)卫生院。综合考虑城镇化、地理位置、人口聚集程度等因素,可以选择1/3左右的苏木(乡镇)卫生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建设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在城区每个街道或每3万至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若

干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城市新建居住区域或旧城改造过程中按照要求同步规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3.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嘎查(村)应当设置1所政府支持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支持交通便利的村合并建设中心村卫生室。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嘎查(村)卫生室内应保留计划生育服务室。

4.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受规划布局与设置数量的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五)其他医疗机构设置。监管场所医疗机构根据司法、公安部门的实际需要设置。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科室总量内设置戒毒治疗科,作为自治区级自愿戒毒医疗机构,每个盟市至少一所医疗机构设置戒毒治疗科室,提供自愿戒毒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自愿戒毒医疗机构。鼓励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慢性病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且不受规划限制。

四、床位配置

(一)床位总量。到202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15.5万张以内。其中,自治区办医院1.3万张,盟市办医院3.22万张,旗县办医院5.05万张,其他公立医院0.8万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2万张,社会办医院2.93万张。

自治区办公立医院床位设置

(二)结构分布。到2020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2张左右。其中,自治区办医院0.49张,盟市办医院1.21张,旗县办医院1.9张,其他公立医院0.3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2张,社会办医院1.1张。每千常住人口蒙医中医医院床位1张,儿科床位2.2张。

(三)区域分布。根据近年病床变动情况,结合未来人口和医疗需求变化,同时考虑各盟市资源差异,对一类地区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和乌海市实行控制发展策略,严格控制扩大公立医院规模,鼓励对存量医疗卫生资源进行优化调整。各盟市病床配置规划如下:

各盟市床位配置规划

(四)单体规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单体(单个执业点)床位规模的不合理增长,旗县办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500左右张为宜,50万人口以上的旗县可适当增加。盟市级综合医院床位数一般以800到1000张为宜。专科医院床位设置应符合国家标准。

五、人员配置

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人才配置、培养、使用机制建设和模式创新,促进全区城乡和区域医疗人才科学合理分布。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3.11人,注册护士达到3.89人,医护比达到1∶1.25。盟市办及以上医院床护比不低于1∶0.6。

(一)医院。以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配置为重点,以居民卫生服务需求量和医师标准工作量为依据,结合服务人口、经济状况、自然条件等因素配置医生和护士的数量,合理确定医护人员比例。旗县以上医院按照医院级别与功能任务的需要确定床位与人员配比,承担临床教学、带教实习、支援基层、援外医疗、应急救援、医学科研等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适当增加人员配置。未达到床护比标准

的,原则上不允许扩大床位规模。自治区本级医疗卫生人员总数控制在1.2万人以内。

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人数

注:呼和浩特市包含自治区办医院。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基层卫生人员数达到3.5人,基本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苏木乡镇卫生院人员配置,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25号)确定的编制标准。嘎查村卫生室原则上按每千农牧业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备乡村医生,保证每个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配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

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技术配置

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主要配置在三级医院。三级医院应加强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建设,到2020年,三级医院应当普遍具备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的能力。

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主要配置在二级以上医院。二级医院应重点加强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建设,到2020年,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普遍具备开展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的能力。

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包钢医院、赤峰市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规划建设包括肝脏、肾脏、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移植中心,分别辐射自治区东、中、西周边地区。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规划落实。强化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医疗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机构编制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推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落实。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规划依法对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设置审批,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城乡规划部门将医疗卫生机构的布局规划纳入城乡;发展改革部门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

洛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洛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医疗机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有序运行,提高医疗卫生综合服务能力,满足全市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洛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洛阳新区建设总体方案》、《洛阳市洛北城区医疗设置布局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法规、文件,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全市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和尽可能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医疗卫生需求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构建与中原经济区副中心城市相适应、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方便、质优的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规划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保障全市居民公平、可及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按照“控制增量,调整现量,优化质量”的原则,在规划范围内统筹规划、设置、调控医疗卫生资源。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含驻洛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我市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部分中心城区(洛河以北、陇海铁路以南区域)公立医院数量,鼓励新增医疗机构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 (四)协调发展原则。根据全市医疗服务需求,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即新增公立医疗机构以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康复、护理等医疗机构为主。 (五)鼓励社会办医原则。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尚有住院床位发展空间的县(市、区),要按照《纲要》规定的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空间,优先设置审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资源稀缺

西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卫医发〔1994〕25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地《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和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

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等主要指标为依据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实。 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主要原则有: (一)公平性原则。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现阶段发展要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严格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全局合理,易于为群众服务; (四)分级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社会团体举办为补充的原则;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一)按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分级医疗的概念,一、二、三级医院的设置应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届)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等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指导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要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协调发展,医疗服务能力全面增强,医疗服务公平性与可及性有效提升。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以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全体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

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有利于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覆盖城乡,适应我国国情、人口政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形成全覆盖医疗服务网络,布局合理。从实际医疗服务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保障全体居民公平、可及地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统筹规划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属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局部服从全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三)科学布局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新增医疗机构鼓励在中心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 原则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征求意见初稿) 日期:2010-06-04 14:16:48来源:中华检验医学网点击:18次 副标题#e#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 (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指导原则》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 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 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 则和方法进行。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卫生区域进行规划,包括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规划》应当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 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 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 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 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 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 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年)

XX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XX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各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发展现状。 1.社会经济发展状况。XX自治区辖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2015年,全区常住人口为2511.04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83%。其中,城镇人口为1514.16万人,乡村人口为996.88万人。全区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410万,占全区总人口的16.8%。全区常住人口较上年增加6.23万人,全年出生人口为19.36万人,出生率为7.72‰;死亡人口为13.34万人,死亡率为5.32‰;人口自然增长率为 2.4‰。人口城镇化率60.3%。 2015年,全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8032.8亿元,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1903元,比上年增长7.4%。全年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964.4亿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4290.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6.5%和10.6%。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10元,比上年增长8.5%。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7179

元,增长5.7%。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1008.1万人,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数1285万人。 2.医疗卫生资源现状。截止2015年,全区共有医疗卫生机构23885个。其中:医院702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242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664个;卫生人员21.2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16.23万人;编制床位1 3.39万张。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卫生技术人员为6.46人,执业(助理)医师2.55人,注册护士2.44人。全区基本建立了由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资源利用状况。2015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达10025.1万人次。其中,医院4408.8万人次,占43.9%;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270万人次,占52.6%;其他医疗机构8.6万人次,占0.1%。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66.6%,医院病床使用率73.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利用率41.23 %。医疗卫生机构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9.6天,医院出院者平均住院日为10.1天。2015年公立医院诊疗人次3955.9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89.8%,民营医院450万人次,占医院总数的10.2%。 2015年与2010年相比,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由68.44%下降到66.6%,下降1.84个百分点;医院病床使用率由77.95%下降到73.2%,下降4.75个百分点;医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1994年版)

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卫医发〔1994〕第25号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地《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

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和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等主要指标为依据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实。 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主要原则有: (一)公平性原则。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现阶段发展要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严格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要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 (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全局合理,易于为群众服务; (四)分级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公有制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私人诊所设置规定和要求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漳浦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0—2015年) 为科学配置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全县人民提供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和《漳州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0-2015)》,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社会人口、经济发展和居民健康水平 漳浦县总面积2135平方公里,辖21个乡镇,10个农林盐茶场,286个村民委员会,17个社区,6个居民委员会,总人口84.3万人,2009年人口出生率13.1‰,死亡率6‰,人口自然增长率7.1‰;婴儿死亡率为5.52‰,孕产妇死亡率为8.9∕10万,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为542.56∕10万。 改革开放以来,我县国民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地区生产总值1256025万元,财政总收入81646万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91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208元。 (二)医疗服务需求 根据医疗部门统计,2009年全县公立医疗机构门诊量为755911人次,平均每人年就诊次数为0.9次;全年出院人数为79742人次,每千人年平均住院94.58人次。全县核定病床1277张,每千人平均拥有1.54张,其中中医病床300张,每千人拥有0.36张;年未实际开放床位1099张,其中县级医院443张、社区50张、乡镇卫生院606张;实际占用床位日339938床日,其中县级医院144075床日、社区20040床日、乡镇卫生院175823床日;乡镇卫生院病床使用率为85.96%、县医院为92.65%、中医院为82.23 %。

全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最新)

全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最新)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促进我县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满足城乡居民健康需要,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X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X-X年)》、《X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X-X年)》,结合《X县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X-X年)》,特制定本规划,作为全县医疗资源配置和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 一、现状分析 (一)区域概况 X县地处X西北,县域总面积666平方公里,人口30.44万,常住人口19.4万人,辖7镇3乡1场,1个工业园区,27个居委会,104个行政村。X年全县生产总值(GDP)113.89亿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935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02元。 (二)卫生资源现状 1.机构。截至X年末,全县有医疗卫生机构101所,其中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1所、二级甲等中医院1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1所,一级综合性民营医院4所,中心卫生院2所、一般卫生院9所,村卫生室61所(覆盖率65%),门诊部6所,个体诊所10个,急救救援中心1个(挂靠X县人民医院),公共卫生机构

5个,分别为疾控中心、健教所、血防站、皮防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2.人员。X年,全县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为1383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461人,注册护士451人,注册乡村医生298人。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分别为2.38人和2.32人。 3.床位。全县共有编制床位数1053张,其中县人民医院460张,中医院150张,妇幼保健院8张,乡镇卫生院230张;社会医疗机构床位数205张,占总编制床位数19.47%。全县平均每千常住人口人拥有床位5.43张。 (三)医疗、公共卫生服务情况 1.医疗服务情况。X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总诊疗680263人次,出院人数为43779人次、门急诊636484人次,门急诊人次占总诊疗人次的93.56%,其中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359830人次,占全县总诊疗人次的5 2.90%。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病床使用率为74.23%,平均住院日为6.54天。县级医疗机构病床使用率为9 3.73%,平均住院日为8.35天。 2.公共卫生服务情况。X年,全县人口出生率14.28‰,死亡率6.03‰,自然增长率8.25‰,婴儿死亡率2.69‰,孕产妇死亡率3 3.76/10万,法定传染病报告发病率551.8/10万。X年严重精神病障碍患者筛查登记确诊862例,发现和治疗管理结核病病人225人,X发X完成105人,完成率101.94%。居民死亡原因前五位顺序为:

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

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年)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 一、资源现状 二、问题分析 三、规划需求 第二部分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二、规划目标 三、规划原则 四、配置标准 五、资源调整 第三部分政策实施和保障 前言 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缩小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服务利用和健康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编制《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合理配置北京医疗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编制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医疗资源配置,为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提供准入依据,为政府确定涉及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全市除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分别由中医主管部门、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划另行制定。 《规划》编制的重点是:明确“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目标和原则;确定“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标准、分类调整措施和相关政策保障。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改革规划》、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相关法规。 “十二五”时期全市医疗机构设置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应符合本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本规划到期后将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 一、资源现状 截至2011年底,全市拥有医疗机构9537家(包括村卫生室但不包括驻京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床位99246张;卫生技术人员181938人,包括执业(助理)医师69749人,注册护士72812人。按常住人口计算,每千人口拥有编制床位4.92张(实有床位4.69张),执业(助理)医师3.46人,注册护士3.61人。医疗资源配置高于全国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平均水平。 全市医疗机构按举办类型分:公立医疗机构6286家,均为非营利性,编制床位86356张;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3251家,编制床位12890张,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2573家,编制床位7583张;非营利性医疗机构678家,编制床位5307张。按医疗机构级别分:三级医疗机构52家,编制床位41146张;二级医疗机构116家,编制床位33222张;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9369家,编制床位24878张。按医疗机构类别分:医院569家,编制床位89420张,其中综合医院323家,编制床位58591张;专科医院121家,编制床位19475张;中医医院(包括中医、中西结合和民族医院)117家,编制床位11129张;康复医院和护理院8家,编制床位225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1904家,编制床位6302张;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和疗养院49家,编制床位3524张;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急救中心(站)4184家,均不设置床位。 二、问题分析 北京市医疗资源丰富,但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反映在医疗资源分布相对不均衡、结构不合理、整体使用效率不高、分级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尚未形成等方面,群众“看病难”问题依然存在。 (一)医疗资源分布相对不均衡。 由于历史原因,多数面向全国服务、床位规模较大、承担国家级医疗中心职能的大医院均集中在中心城区发展,使中心城区医疗资源相对密集,郊区县和新城医疗资源相对稀少。考虑中心城区大医院外地患者就诊比例高的现状,面对本市常住人口服务的医疗资源分布仍相对不均衡,既影响了医疗资源利用的公平性和可及性,也不利于中心城区人口和产业的疏解,更造成中心城区交通、环境和能源压力日益增大。 (二)医疗资源结构不合理。 一是各层次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之间分工不清,导致三级医院等大医院超负荷运转与大量基层医疗服务资源利用不足现象并存。二是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发展不均衡,多元化办医格局尚未形成,不能满足群众的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三是康复医院和护理院等中间性医疗机构发展严重不足,无法及时、有效地分流大医院康复期病人和需要长期护理的病人,影响了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效率。 (三)医疗资源整体使用效率不高。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2016年—2020年)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6-2020年)》等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全区各地开展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群众就医条件,结合我区医疗机构设置实际,现就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要求 (一)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和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可及地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统筹规划、设置和布局全区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建立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层次分明、功能完善、分工明确、覆盖城乡的,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医

疗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2020年,全区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2张,床位总数控制在15.5万张以内。 2020年全区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主要指标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1.公平可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从当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出发,面向城乡居民,优先保障全体居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方

便群众就医。注重科学性与协调性、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2.统筹规划原则。医疗资源纳入所在地医疗服务体系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管理,局部服从全局。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整合现有医疗资源,健全分级医疗、双向转诊和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资源共享度和利用效率,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在城乡、区域和系统内各领域之间的科学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整体效益。 3.科学布局原则。以群众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以调整布局结构、提升能级为主线,实行“中心控制、周边发展”,即严格控制医疗资源丰富的中心城区的公立医院数量,鼓励在中心城区周边居民集中居住区,以及交通不便利、诊疗需求比较突出的地区设置新增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及布局,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功能和任务。 4.协调发展原则。根据医疗服务需求,明确政府办医范围和数量,公立医院实行“综合控制、专科发展”,严格控制公立综合医院数量和规模,鼓励新增设置以儿童、妇产、肿瘤、精神、传染、口腔等专科为主的公立专科医院。遵循卫生计生工作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障蒙医、中医、中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 (征求意见初稿) 日期:2010-06-04 14:16:48 来源:中华检验医学网点击:18 次 副标题#e#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 (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指导原则》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卫生区域进行规划,包括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规划》应当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 (征求意见初稿)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09版)》(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按本《指导原则》制定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调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卫生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进行。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卫生区域进行规划,包括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制定的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规划》应当以该区域内居民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公平地向全体居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通过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将各种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均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实行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规划》设置卫生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重复、盲目扩大规模,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满足区域内居民的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以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性原则。医疗卫生服务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城乡,以基层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适当调控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都能公平、公正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应当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建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互协调和有序竞争的医疗服务体系,局部要服从全局,科学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充分发挥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益,避免诱导以趋利为目的、争夺病人的无序甚至恶性竞争的发生; (三)可及性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的规划、确定要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群众得到服务;

阳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阳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我市积极应对国内外发展环境重大变化的重要时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健康阳江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攻坚时期。科学编制和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于推进全市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需求,解决卫生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需求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间的矛盾,提高全市人民健康水平,加强政府对医疗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卫生强省的决定》(粤发〔2015〕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府函

〔2016〕1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51号)、《广东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等文件精神,市卫生计生局制定《阳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各地应按本《规划》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健康状况出发,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为核心,以提高全体居民健康水平为宗旨,以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为目标,通过政策引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现有医疗资源,不断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保健需求,实现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建设幸福阳江。 二、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状况 阳江市辖1市(阳春市)、1县(阳西县)、4区(江城区、阳东区、海陵区、高新区)。总面积7813.4平方公里。2015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1250.01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67.92亿元,全市户籍人口292.12万人,常住人口263.31万人。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088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2543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 一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心电图机洗胃器电动吸引器呼吸球囊 妇科检查床冲洗车气管插管万能手术床 必要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X光机 电冰箱药品柜恒温培养箱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灯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 褥子1.2条被套2条床单2条 枕芯2个枕套4个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病员服2套(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4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其中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可合并建科,皮肤科可并入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胃镜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妇科检查床 冲洗车万能产床产程监护仪婴儿保温箱裂隙灯牙科治疗椅 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电冰箱手套烘干上粉机 恒温箱分析天平X光机离心机钾钠氯分析仪尿分析仪石蜡切片机 B超冷冻切片机敷料柜洗衣机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冲洗工具紫外线灯蒸馏器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除增加床头信号灯1台外,其他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综合医院 一、床位:

青岛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青岛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科学配置、合理优化全市医疗资源,进一步完善全市医疗服务体系,根据《山东省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2016-2020年)》、《青岛市区域卫生规划(2016—2020年)》、《山东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及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分析 (一)社会经济发展概况 2015年,全市常住人口909.7万人,其中,市区常住人口490.22万人。全市生产总值9300.07亿元,增长8.1%,财政总收入2713.7亿元。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8885元,增长8.6%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70元,增长8.1%;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730元,增长8.3%。 (二)医疗服务需求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居民健康的因素不断增多。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导致的疾病负担日益加重,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占居民死因构成的76.8%。2015年全市甲乙类传染病共报告发病10306例,死亡28例,发病率为114.45/10万,死亡率为0.31/10万。报告发病数居前5位的病种依次为肺结核、乙肝、梅毒、猩红热、麻疹,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总数的85.56%;报告死亡数居前五位的病种依次为肺结核、艾滋病、狂犬病、肝

炎、出血热,占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总数的96.42%。 (三)医疗资源配置 2015年末,全市共有医疗卫生机构7848家,其中医院20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451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153家,其他卫生机构43家;全市总床位48601张,每千常住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5.34张;全市共有卫生技术人员66164名,每千常住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2.97名、注册护士3.12名;全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总量达到213.44亿元,房屋建筑总面积473.45万平方米;全市各类医院共拥有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PET-CT)、伽玛刀、手术机器人等甲类大型医用设备6台,直线加速器、核磁共振、CT等乙类大型医用设备172台。 (四)居民健康水平 截至2015年年底,全市居民平均期望寿命达到80.92岁,孕产妇死亡率1.39/10万,婴儿死亡率2.88‰,居民主要健康指标处于全国前列,达到中等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五)卫生服务利用 2015年,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人次5229.7万,,其中,医院2381.06万,占45.6%;基层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2848.64万,占54.4%;居民年人均就诊5.75次。出院人数132.6万,其中医院108.6万,占81.9%;基层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24万,占18.1%;全市每百门急诊入院人数为2.5人,居民年住院率14.58%;2015年病床使用率为80.07%,其中医院为85.55%,

医疗机构规划设置原则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依据《规划》设置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和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口中医师数)等主要指标为依据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一)公平性原则。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现阶段发展要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严格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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