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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塑关系企业人事管理规则

台塑关系企业

制定部门:总管理处总

经理室中华民国83年11月1日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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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页

别次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1-1

1.2适用范围...............................1-1

第二章职级及职类

2.1职级...................................2-1

2.2职类...................................2-1

第三章组织编制及任用

3.1组织与人员编制.........................3-1

3.2人员增补...............................3-1

3.3任用...................................3-1

3.4保证...................................3-1~2

3.5迁调...................................3-2

3.6移交...................................3-2~3 第四章薪资及奖金

4.1薪资...................................4-1

4.2奖金...................................4-1

第五章考勤

5.1工作时间...............................5-1

5.2假别...................................5-1

5.3请假...................................5-1

5.4离开职守...............................5-1

5.5加班...................................5-1~2

5.6考勤作业...............................5-2

第六章训练及考核

6.1训练...................................6-1

6.2考核...................................6-1

第七章奖惩

7.1奖励...................................7-1

7.2惩处...................................7-1~2

7.3功过互抵...............................7-2

第八章资遣、抚恤及退休

8.1资遣...................................8-1~2

8.2抚恤...................................8-2

8.3退休...................................8-2

第九章离职

9.1辞职...................................9-1

9.2免职...................................9-1~2

9.3停职...................................9-2

9.4停薪留职及复职.........................9-2~3

9.5离职手续...............................9-3

第十章附则

10.1核决权限..............................10-1

10.2实施及修订............................10-2

附表

附表一.组织机能表...........................A-1

附表二.组织及人数编制表......................A-2

附表三.保证书...............................A-3

附表四.人事通知单...........................A-4

附表五.移交清册.............................A-5

附表六.辞职意向反应单.......................A-6

附表七.离职单...............................A-7

附表八.未完成案件明细表......................A-8

附表九.计算机作业密码移交单....................A-9 附件

附件一.年国定假日一览表..........................B-1

附件二.任差旅津贴及卡车搬运费、调任迁徙费报支标准.......B-2~3

第一章总则

1.1 目的

为使本企业从业人员之管理有所遵循,特订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1)本企业正式人员之管理,悉依本规则之规定办理。

(2)其它非正式人员之管理除适用本规则之规定外,另须依相关

办法之规定办理。

1.3 从业人员之定义

从业人员依其雇用性质区分为:

(1)正式人员。

(2)非正式人员

A.聘约人员。

B.定期契约人员。

C.工读生(明志工专、暑期工读生及建教合作技术生)。

第二章职级及职类

2.1 职级

正式人员之职级及职别如下:

(1)(总)经理级

总经理、副总经理、协理。

经理、副经理、主任、副主任、特别助理。

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厂(处)长级

厂(处)长、副厂(处)长、组长、副组长、高级专员。

(3)课长级

课长、副课长、专员。

(4)主办及基层主管级

主办、值班主管、领班、副领班、班长、副班长。

(5)基层人员

2.2 职类

(1)课长级(含)以下人员各职级之职类,依困难度不同分别

设定下列不同职类,各职类设定不同之职点范围:

A.课长级之职务分A、B二种职类。

B.主办、值班主管及领班之职务各分为A、B二种职类。

C.一般基层人员之职务分为A、B、C、D四种职类。

D.事务人员之职务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类三种职类。

(2)新职务之职类设定或现有职务之职类修改时,均应依「职务

归类作业办法」(另订之)提案办理。

第三章组织编制及任用

3.1 组织与人员编制

(1)各部门组织与人员编制,由部门主管按其组织机能及工作负

荷拟订并填制「组织机能表」(表号:P0000101)及「组织及

人数编制表」(表号:P0000102)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

(2)组织与人员编制变更时,应以签呈并检附变更前、后之「组

织机能表」及「组织及人数编制表」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

3.2 人员增补

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补人员时,应以签呈并检附「组织及人数编制表」,呈协理核决,超编制之增补须呈公司总经理核决。

惟一般基层D职类人员之增补由事业部经(副)理核决。若招募之新进人员于半年内离职者,则不须再签呈申请增补,可知会招募单位直接办理招募。

3.3 任用

(1)新进人员之招募及正式任用应依「新进人员甄选及任用办

法」(另订之)办理。

(2)正式人员之晋升及调任应依「晋升及调任办法」(另订之)

办理。

3.4 保证

(1)凡经管现款及在外负责运送公司资产之驾驶员,应于任职

前填具「保证书」(表号:P0000103)并办妥保证手续,至于

保管有价证券人员或担任仓储、营业、会计人员,各公司得

视实际需要比照要求提供「保证书」。

(2)人事部门应于被保人任职后1个月内办理对保,以后每年

至少对保一次。对保时应由专人亲自前往保证人之住所(铺

保者为其营业处所)办理。如发现有更换保证人之必要时,

被保人应另办理保证手续。

(3)「保证书」之保证期间每次三年,被保人每三年需重新提

供「保证书」,原「保证书」仍需继续由公司保留,尔后若

经发现系在前任保证期间发生违规事件需要求保证人赔偿

时,可根据该「保证书」向原保证人求偿。

(4)被保人有发生以下情形,各部门于案件确定经呈核准后,

送人事部门以存证信函通知保证人:

A.被保人经公司终止雇佣契约,而其终止事由有发生保证人

责任之虞者。

B.被保人因职务上行为而应对公司负损害赔偿责任,经公司

向被保人行使权利者。

C.被保人之职务、工作地点或时间有异动,致加重保证人责

任或使其难于注意者。

(5)公司间调动人员需重新办理保证。

3.5 迁调

公司因经营需要,得依从业人员之技术及能力,调整其职务或调至关系企业之公司服务,其年资合并计算并照支原薪,除有正当理由得呈请复议外,不得借故推诿。凡调任距离在50公里以上之调任人员,按调任地区核给调任差旅津贴,若因调任发生迁徙,得报支卡车搬运费或调任迁徙费,其核发标准如附件二。

3.6 移交

(1)正式人员接到调任之「人事通知单」(表号:P0000104),

应于10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后(经另行指定移交日期者除外),

径就新职。

(2)移交手续

凡经管下列各项业务之从业人员,于调职或离职时应就职务

范围内之业务及经管财物详列「移交清册」(表号:P0000105)一式三份办理移交手续:

A.现款、有价证券、帐表凭证。

B.资材、成品、财产设备、器具。

C.印信戮记。

D.图书、规章、文书、设计图表、技术资料。

E.档案证件。

F.计算机作业密码移交单(表号:P0000109)。

G.重要经营资料。

(3)「移交清册」经核对无误,由移、接交人及监交人(该职务之

直属主管或其指定人)签章后,人事部门、接交人及移交人各留存一份。

(4)从业人员因伤病亡故或有失踪、潜逃等情事时,其直属主管

应于10日内指定人员代办移交手续,惟所有责任仍应由原经办人负责。

(5)移交时,接任人员对移交事项查有遗漏或手续欠妥者,应即

会同前任人员及监交人核对(如移交事项中包含有财物事项时应会同会计人员),于核决后3日内补办清楚,前任人员如有应行补办移交事项,应依期限补办不得拖延。

(6)未办妥移交之惩处

A.移交人员逾期不移交者,监交人员应依本规则第 6.2 条之

规定签报惩处,案情重大者并得移送司法机关侦办。离职人员于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后,始发给未领薪资、其它可领之款项,如有亏短舞弊情事,情节重大者并送有关机关究办。

B接交后,经发现有虚假遗漏情事,除严惩前任人员并追偿亏短外,其直属主管亦应议处,但直属主管自行揭报者不在此限。如系前后任串通蒙蔽者,除依规定议处外,监交人员知情不报或失察者同受处分。

第四章薪资及奖金

4.1 薪资

(1)薪资项目

正式人员之薪资项目如下:

A.本薪

B.效率奖金

C.津贴:

经营津贴、职务津贴、作业津贴、交通津贴、地区津贴、伙

食津贴。

(2)薪资发给

A.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退职人员自奉准退职日停薪。

B.薪资于每月5日及20日分二次发给。

(3)薪资管理

有关薪资计算、发放等作业规定依「薪资管理办法」(另订之)办理。

(4)薪资调整

从业人员薪资调整方案由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

4.2 奖金

(1)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及红利视公司当年度经营绩效而订,奖励标准最低

为1个月本薪(年度有奖惩记录者不在此限),有关「年终奖

金及红利发放办法」另订之。

(2)其它奖金

其它有关奖金之发给另订之。

第五章考勤

5.1 工作时间

正式人员之工作时间以每日8小时,每二周84小时为原则,其每日应工作时段由部门主管排定。

5.2 假别

(1)正式人员之假别如下:

事假、病假、婚假、丧假、公假、公伤假、产假、迁调假、特别休假。

(2)全年国定假日(如附件一)。

5.3 请假

正式人员请假须依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期间之年资应予并计:

(1)请假应于事前填具「请假单」,同时须自行或由主管指定

职务代理人,并缴附有关证件呈请核准(公伤假及病、丧假

未及事前请准者得限于次工作日补办)。

(2)请假核决权限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则第10.1条之规

定办理。

5.4 离开职守

从业人员于上班后因公须暂离工作岗位时,应向其直属主管报告(主管须暂离工作岗位时并应向其职务代理人交代)。如擅离职守应依本规则第7.2 条或第9.2 条之规定办理。

5.5 加班

(1)加班指派

因工作需要须从业人员加班时,应由课长级以上主管事先指

派。从业人员被指派加班者,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2)加班种类

A.临时加班:正常工作日排定之工作时间以外加班者。

B.假日加班:在休假日工作8小时以内者者,超过8小时

之部份视同临时加班。

C.紧急入厂加班:下班离开厂区后因不可预测之突发事故

而接获值班主管以上主管通知再度入厂修复或处理者。(3)加班时数限制

男性从业人员每日临时加班时数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女性从业人员每日临时加班时数不得超过2小时,每月不得超过24小时。。

(4)加班核决权限

A.基层主管级以下人员加班由课长级以上主管核决。

B.课长级人员加班由厂处长级以上主管核决。

C.紧急入厂加班由经理级主管核决。

5.6 考勤作业

(1)部门主管对所属人员之出勤状况应确实督导,如有故

意不照规定办理或其它隐瞒事实者,一经查明应受连带处分。

(2)考勤人员对从业人员之考勤异常事项应及时反应,如

有未按时上下班且未办理差假手续者,其缺勤时数径以旷职处理,旷职连续3日或月累计6日应予免职。

(3)从业人员有其它违反考勤规定情事应予惩处者,考勤

部门应即签报议处。

(4)有关正式人员打卡、排班、请假及出缺勤处理等作业,

依「考勤管理办法」(另订之)之规定办理。

第六章训练及考核

6.1 训练

(1)训练类别、对象及时机

正式人员应依下列时机参加训练:

A.新进人员职前训练:新进报到时。

B.职务基础训练:新进人员到职后及基层主管(含)以下

人员调任新职务后3个月内。

C.职务专业训练:设备更新、制程改善、制度修订及配合

工作需要时。

D.干部储备训练:由主办部门拟订训练计划。

(2)训练作业

有关训练课程订定、讲师遴选及教材编印等作业依「训练管

理办法」(另订之)办理。

6.2 考核

(1)平时考核

部门主管对部属平时工作表现应详细考核,以做为年终考绩评

定之参考。

(2)年终考核

部门主管应于年终时参考所属人员平时工作表现、考勤及奖

惩记录,评定个人考绩等级。

(3)有关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作业依「考核办法」(另订之)办理。

第七章奖惩

7.1 奖励

(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直属主管或人事部门酌

情签报奖励:

A.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功绩或贡献有利计划,经采纳施行有

绩效者。

B.对于舞弊或有危害本公司权益情事,能事先举发或防止,

而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C.遇非常变故,临机应付措施得当或奋勇救护保全人命或公

物者。

D.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E.节省原料、物料或利用废料有显著成果者。

F.领导有方,使业务发展而有相当收获者。

G.预防机件故障或抢修工程提早完成,因而增加生产者。

H.才能卓著成绩优异而堪任现职以上职务者。

I.服务勤劳,努力本职而成绩优越者。

J.其它应予奖励情事者。

(2)奖励种类

A.加薪。

B.大功:同年度内累计大功2次者,得予加薪。

C.小功:小功3次换算为大功1次。

D.嘉奖:嘉奖3次换算为小功1次。

E.奖状。

F.奖金。

7.2 惩处

(1)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由直属主管或人事部门酌情

签报惩处:

A.有渎职、失职或失察情事者。

B.泄漏公务机密或谎报事实者。

C.故意或因过失浪费、损害公物者。

D.品行不端或行为粗暴者。

E.在工作场所内斗殴、男女嬉戏或行为不检者。

F.扰乱秩序、侮辱同事或妨害他人工作者。

G.遇非常事变故意规避者。

H.工作时间中在现场睡眠、偷闲怠工或擅离职守者。

I.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对象者。

J.违反公司各项规章或命令者。

K.托人签到、刷卡或代人签到、刷卡者。

L.其它应予惩处情事者。

(2)惩处种类

A.免职:免职后永不录用,案情重大者,并得送司法机关侦

办。

B.大过:同年度内累计大过3次者应予免职。

C.小过:小过3次换算为大过1次。

D.申诫:申诫3次换算为小过1次。

E.警告:警告3次换算为申诫1次。

7.3 功过互抵

从业人员有本规则第7.2 条各款情事之一而情节较轻者,得呈报另行惩处同年度功过得以抵消,以嘉奖1次抵消申诫1次,余类推。

第八章资遣、抚恤及退休

8.1 资遣

(1)资遣适用范围

正式人员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部门主管签请资遣:

A.对于所承办之工作不能胜任而无过失者。

B.病假逾限经核准办理停薪留职满1年仍未痊愈者。

C.因公司亏损或业务紧缩须予裁撤冗员者。

D.工厂因不可抗力停工在1个月以上者。

E.公司因歇业或转让者。

F.公司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从业人员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

供安置者。

(2)资遣预告

A.正式人员资遣时需依下列规定预告:

a.在公司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10日前。

b.在公司继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20日前。

c.在公司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30日前。

B.正式人员接到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请假外出,但

每星期不得超过2日以上之工作时间,其请假期间薪资照

给。

C.依规定预告终止雇用除给予应得薪资外,并给与所订预告期

间薪资之半数。如不依规定预告实时终止雇用者发给所订预

告期间薪资之全数。

(3)资遣费发给

资遣费于办妥移交手续后依下列规定发给:

A.73年7月31日以前之资遣费计算:

a.工作满1年者发给相当于1个月薪资之资遣费。

b.工作满2年者发给相当于2个月薪资之资遣费。

c.工作满3年者发给相当于3个月薪资之资遣费。

d.工作超过3年以上者,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10日薪资

之资遣费。

本项薪资系指资遣前1个月之薪资。

B.73年8月1日以后之资遣费计算: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平均工资之资遣费,剩余月数或

工作未满1年者依比例计给,未满1个月以1个月计。平均

工资系指资遣前6个月之平均薪资。

8.2 抚恤

正式人员非因执行职务死亡依工作年资发给慰问金及定额之抚恤金。因执行职务死亡除发给死亡补偿及丧葬费外,另依发生原因加发抚恤金。有关慰问金、丧葬费、死亡补偿及抚恤金发给作业依「抚恤办法」(另订之)之规定办理。

8.3 退休

(1)申请种类

正式人员退休种类如下:

A.申请退休。

B.命令退休。

(2)退休金计算

A.73月31前之工作年资依「台湾省工厂工人退休规则」之规

定办理。

B.73年8月1日以后之工作年资依「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办

理。

(3)有关退休之相关规定依「退休办法」(另订之)办理。

第九章离职

9.1 辞职

(1)从业人员自请辞职时,应按下列期限预告其部门主管:

A.在公司继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10日前。

B.在公司继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20日前。

C.在公司继续工作3年以上者30日前。

(2)厂(处)长级、课长级及大专人员拟辞职时,其直属主管应即

填具「辞职意向反应单」(表号:P0000106)。呈公司总(副)

经理核决。对工作表现优秀拟继续进修且有意再返回公司任

职之大专人员,部门主管应于「辞职意向反应单」注明其有

意愿返回公司任职,在返职时其离职前之年资予以认定,其

本薪以离职时之本薪加该期间同级人员调薪标准予以核定等

内容。

9.2 免职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事之一应予免职,并令其于10日内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否则停发应领之薪资及其它款项:

(1)年度中经功过抵销后仍累计记大过3次者。

(2)连续旷职3日或月累计6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佣金者。

(4)在外兼营事业影响公务情节严重者。

(5)违抗命令情节严重者。

(6)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有具体事实情节严重者。

(7)造谣生事、煽动或怠工者。

(8)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印信者。

(9)在公司厂区内禁烟地区吸烟或引火者。

(10)威胁主管者。

(11)有窃盗行为或在公司场所内赌博者。

(12)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重大者。

(13)其它妨害公司权益等有确切证据经主管认定者。

(14)未按本规则第9.1 条规定之期间提出辞职预告而离职者。

(15)对公司主管、主管家属或其它从业人员实施暴行或重大侮辱

之行为者。

(16)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则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

罚金者。

(17)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司所有之物品或

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之秘密致公司受有损害者。

(18)违反本规则第7.2 条规定情节重大者。

9.3 停职

(1)停职之核定

从业人员凡涉及本规则第9.2条应予免职之嫌需待查证时,

应先予停职,并由案件主办部门以书面报告叙明内容及理由,

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再送公司人事部门凭以开立「人事

通知单」。

(2)停职案件之跟催及结案

A.公司总经理室人事部门应主动跟催停职案件之处理情形,并

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将未结案及最近3个月已

结案之案件处理情形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阅。

B.停职案件如已调查终结或经司法机关判决确定,主办部门应

于7日内会同人事部门就其涉案情形拟订处分建议作成报

告,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定,除受免职处分外其余均应予复

职,并溯自停职日起生效,停职期间之年资应予照计。

(3)停职期间及复职之薪资

A.停职人员自停薪日起之薪资及年度之年终奖金、特别酬劳

金均暂停发给。

B.停职人员复职后,其原有薪资及奖金,应于复职后15日内

一次补发(但复职当月之薪资仍应于发薪日发给),停职期

间如逢薪资调整应于复职时,由主管参考同职级调薪标准

及其工作表现予以调整。

9.4 停薪留职及复职

(1)停薪留职之申请

正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签请停薪留职,并于办妥离职

及移交手续后始得生效,其停薪留职期间之年资不计:

A.病假逾限经以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后仍未痊愈者。

B.任职满一年需抚育未满三岁子女得申请育婴停薪留职,期

间以二年为原则,同时抚育二人以上时,最长以最幼子女

受抚育二年为限,每次申请不得少于半年。申请时应检附

下列文件:a.全户之户籍誊本。 b.配偶之就业

证明文件。

C.其它因特殊情形呈请核准者。

(2)复职之申请

应于一个月前签呈检附停薪留职之「人事通知单」申请复职,经厂处长级主管核签后会人事部门复核,再于复职日持该签

呈至考勤部门办理复职手续。较预定停薪留职日期提前或延

后复职者,须经原停薪留职申请之核决主管核决后,再会人

事部门。

(3)复职核薪

停薪留职期间逢公司办理薪资调整者,于复职时其本薪之核

定,应以停薪留职时之本薪加该期间同级人员调薪标准额之

80%予以核定(女现场操作人员因怀孕而停薪留职者仍以调

薪标准之 100%予以核加)。若特殊原因核加额须超出上述原

则者,须呈公司总(副)经理或协理核定。

9.5离职手续

从业人员因辞职、退休、资遣、免职、停职、停薪留职及厂区间或公司间之调动而须离开现职时,均须填写「离职单」(表号:P0000107)一式二联,经部门主管填妥离职生效日,并依本规则第10.1条之规定核决后,于10日内依本规则第3.6条规定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后方得离职。非经管本规则第 3.6条第(2)项规定之业务者,得免造具「移交清册」,由部门主管于离职单注明「免造册」。

第十章附则

10.1核决权限

正式人员免职、请假、辞职、停薪留职、资遣、退休之核决权限如下:

10.2 实施及修订

本规则经呈总管理处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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